戶籍制是中國實行最長的一項制度,從商朝形成歷經各朝代發展、演變,至今仍在實行。我們需要了解它,根據史料證據研究。
我認為,商朝就出現人口登記。首先,是有登記人口的需要,部落戰爭要征兵,以及要統計、分配戰俘;同時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可能要征收多余的糧食物質,就出現早期的賦稅;另外,追查逃亡、殺人殉葬等,每個環節都要統計人;特別是,舉行大規模活動,其基礎就是人口數量。
其二,有了人口登記的可能。在建立國家、施行奴隸制后,要征地征稅、分配奴隸,需要國家進行統計;同時統計在技術上也實現了,依據3700年前的甲骨文,已出現多位數,最多數為三萬,這時就有了計數的能力;而且在卜辭中,出現登人(征兵)一二萬的記錄;由此可以推斷,商朝已經開始了人口調查制度。但怎么調查的,具體什么制度,目前證據太少。
關于戶籍的最早文字記載在《周禮》
中國歷史上能找到的最早關于戶籍制度的記錄,集中在儒家主要經典之一的《周禮》。《周禮》記載的,號稱都是西周時代的制度,但實際上,不少內容是后來的儒家知識分子對西周制度一種理想化的假托,并不完全屬實。
比如:“小司寇之職……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于天府。” “司民掌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于版,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招司寇,司寇及孟冬祠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而受之,登于天府。內史、司會、冢宰貳之,以贊王治。”
這里指小司寇要進行登記并上報,司民將人數寫在名冊上,以城里、城邊、郊野,來區別人的住處,并記錄人的性別、生死年份。到三年大統計時,由司寇呈給王,王恭敬地接受,并有內史、司會重要官員在場,以示輔助王治國。
又記:“大司徒之職,掌建邦之土地之圖,與其人民之數,以佐王安撫邦國。” “媒氏掌萬民之制,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口、名焉。”單從字面看,西周似乎已有很完善的人口登記、調查制度,但實際上,西周還沒有全面登記住處、性別、名字、年月的能力,也尚未找到史料證明有過這些做法,甚至,后世不少朝代都無法做到這樣的全面等級。
但史料記載內容也有真實的,比如在《國語?周語》:“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諫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少多,司民協孤終,司商協民姓,司徒協旅,司寇協姦,牧協職,工協革,場協入,廩協出,是則少多、出入、往來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審之以事,王治農于籍,蒐于農隙,耨獲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畢時,是皆習民數者也,又何料焉?’”
這一段就表明,周宣王打了敗戰后,要在太原“料民”,即大規模統計人口,但提議遭遇大臣反對,因為,由各司統計各種管理的人群,王依時節活動即可,不需要再來一次統一調查人口。而且,反對的大臣還認為,無緣由進行大規模統計,暴露了人口減少,這不是件好事,特別在戰敗后,不利于各諸侯的順服。
戶籍制與征兵需要
戰國時期,從秦國開始,戶籍制發展起來。相關舉證也顯得比較具體。秦獻公十年(公元前375年),實行“為戶籍相伍”,內容比較簡單,但這是官方記載,以戶籍編制來管理人口。
到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變法,編訂戶口上,“五家為保,十保相連”,開始按戶按人口征收軍賦。為此,商鞅還有理論根據,《商君書》記錄,將“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列為強國必須掌握的資料,在此也出現了對身份職業“官士”的區分。
盡管因商鞅被殺,有些變法沒成功,但戶籍制作為初級管理,是成功的,而且越發嚴密起來。比如,公元前338年,秦惠文王下令抓捕商鞅。在逃亡中,商鞅投宿旅店,就被店家拒絕,店主聲稱,商君定有法律,誰讓沒有憑證的旅客住宿,誰就要連坐。
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書年”。“初令”說明,在這之前,沒有普遍對男子年齡的記錄。戶籍登記鑒于需要花費很大的行政成本,秦朝就重點統計男子,以滿足在一定年齡段征兵的需要。
秦朝造冊完整,到了公元前206年,劉邦軍隊進占咸陽時,謀士蕭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使劉邦知“戶口多少”。但這時的戶口,指地方的人口總數,還沒法一家家統計。
夏商周是分封制,每年大小諸侯納貢即可,天子不掌握諸侯國人口。
而戰國時,諸侯互相稱霸、征戰。比如山東,原來有七八十個諸侯,互相吞并后,就剩下齊國。而諸侯各國,由國君直接統治,地方出現早期的縣、郡,每三年縣官統計當地的人口以及糧食產量、罪犯案子,向朝廷要匯報,形成上計制。
秦朝統一全國,實行中央集權制度,對擴大的國土面積,設置36個郡管理,后增加到50個郡。每年元旦舉行大朝會的時候,各地上報給皇帝。
漢朝時,漢承秦制度,且每個郡設有主管官,并規定每年在秋收后的八月份,縣官才下鄉“算民”。那時沒有照片,以本子記錄對照,叫“案比”。漢朝達六千萬人,可見統計工作量大。為此,那些不需要鄉里開支招待的統計官,通常被贊為清官。從8月到年底時上報,各級有充分時間來統計。
漢朝的戶籍登記,個人的已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地、爵位(職位)、身高、膚色,比如:居延都尉給事佐居延始至里萬常善年卅四歲長七尺五寸黑色。而一戶的戶籍,則包含所有家人的信息。
在西漢蔡倫發明造紙術之前,戶口登記的材質是竹簡、木牘以及后來的灞橋紙等。到北朝,有了紙張,就可以在紙上記錄很詳細的戶籍。現在發現最好的戶籍登記,是西涼建初十二年(公元426年),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的十一戶戶籍殘片,是紙質的。被當做廢紙再使用——比如剪成鞋樣,才得以保存下來,但從殘片上可見,每一戶的信息很具體。
古代也有虛報人口
我國戶籍制度,不同朝代有不同重點。
南朝時,對正式戶籍稱“黃籍”。《晉令》:“郡國諸戶口,黃籍,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載名。”記錄的材質木牘用黃色藥物處理過,以防蟲蛀,后直接用黃紙代替木牘。晉朝還規定,黃籍三年一造。此時的黃籍,產生了新功能,用于“揭發巧偽”。
此功能緣于從三國魏到晉實行的九品中正制,大量人才選舉根據門閥,高門大族子孫世代可以為官,而且規定,一些大官必須出于大家族。為此,有的寒門偽造戶口,以冒充大家族后代。此時戶籍表明的就是出身。
到了唐朝,戶籍制走向正規。紙張也已普及,書寫較容易。在穩定的社會中,戶籍登記能落實到每一家,進行“手實”,即依照一定格式由戶主親自據實填報,“手實”成為制定計帳與戶籍的主要依據﹐每年填報一次。每戶交費一個銅錢,作為工本費。
同時實行“貌定”,即當面查看年齡、身份;“團貌”,即集中審查身份;以及確定賦稅登記的“定戶”(確定賦稅等級);還有“五九三疾”,重點查看將成年的十九歲、將入老年的五十九歲、將受照顧的七十九歲等五個年齡層以及三種殘疾,以防虛報年齡等情況。也可見,此時戶口管理嚴密。
唐朝的戶籍三年一造,三月三十日前完成,一式三份,報戶部、州、縣。
戶籍制發展到唐朝,已經很完善了,但依然難以實事求是申報。歸于底,人口登記依然是為了征兵服勞役之用。
自中國戶籍制度形成,就出現地方隱瞞人口和虛報人口這兩種渠道,一般以隱瞞為主,其中,不乏官員也進行戶口隱瞞。對清官來講,少報人口,少了的兵役、勞役是減輕百姓負擔,甚至有的文獻稱贊清官時,就贊他幫地方隱瞞過不少戶口。一旦苛捐雜稅增多,隱瞞人口可助于緩沖負擔,便于地方治理;而對貪官來說,隱瞞人口則是借機中飽私囊。
而虛報人口的情況,多是為了一時政績。比如,漢武帝時規定地方上出現流亡狀況,就要追查地方官責任,有的地方官就不報逃亡人數,人口就虛高了。還比如,災害之后人口有增加的,朝廷有獎賞,地方官就可能虛報。但虛報也有風險,等到交稅時,虛報人口的多出來的負重又強加到百姓頭上。
戶籍登記走向復雜
到宋代,采用戶籍、稅帳、丁帳、保甲簿、拈基簿多種版籍。不同的衙門,統計對象不同,統計口徑也不一,所以,根據宋代各版籍推算的全國人口,是不準確的。但對政府來說,重在掌握納稅人口,而不是全國人口,實行多頭統計。比如征兵時每戶平均4.7人,比較接近實際。現在新的研究表明,北宋后期中國人口已超過一億。
金初期,施行“猛安謀克”,三百戶為一猛安,十猛安為一謀克,這是一種兵民合一、農戰結合的戶籍制,精準而有效。調兵出動,就以一個猛安或一個謀克的單位調動,并進行前線、后勤等不同分工。
金統治黃河流域后,規定登記所有人口:“五家為鄰,五鄰為保,以相檢察。京、府、州、縣郭下則置坊正,村社則隨戶多寡為鄉,置里正,以按比戶口,催督賦役,勸課農桑。村社三百戶以上則設主首四人,二百以上三人,五十戶以上二人,以下一個,以佐里正禁察非違。置壯丁,以佐主首巡警盜賊。猛安謀克部村寨,五十戶以上設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觀則設綱首。”這套制度,可見金對人口的管理相當嚴密。
到了明朝,洪武三年,開國皇帝朱元璋下旨,派全部軍人去各州縣里“逐人到戶”,查驗戶口,軍人及其家屬則入軍籍,歸兵部掌管。洪武十四年,為公平賦稅推行黃冊制,黃冊每十年一造,每次約六萬本,都保存在南京后湖的“黃冊庫”。
每家發一個戶貼,按格式填寫“供單”,即人口數、姓名、性別、年齡、與戶主關系,所有各種田地數量、坐落地點、應交稅糧,房屋類型、間數,牲口頭數。上述各項還與舊冊比較,重填各戶人丁事產變遷。“供單”一式兩份,中間蓋公章。裝訂成冊后,匯總,后逐級上報。
然而,對黃冊制的強制推行,不僅工作量大、成本高,實際也做不到。到明太祖后期,就要求“務求不虧原額”,即不比上一年稅額少就行了,以致明后期開始胡編亂造,戶籍統計已不代表真正的人口數量,甚至出現“崇禎二十四年戶籍”的笑柄,因為明朝于崇禎十七年已經滅亡。實際上,現在的研究表明,明朝人口已突破了2億。
清朝戶口與土地脫離
清朝,康熙七年(1668年)停編黃冊,改每年由各地造送丁口增減冊,三年編審一次。康熙五十一年,康熙皇帝覺得現有賦稅已夠,實行“盛世滋生人口,永不加賦”。這是一次重大轉折,戶籍第一次開始與賦稅完全脫鉤。到雍正年間,“攤丁入地(畝)”,針對人口流動,全部取消人頭稅,只收土地稅,使戶口徹底與土地分離。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廢除編審丁口。而從宋朝實行以錢代役后,勞役就與人口無關。清朝還保留戶口,不再征稅,而是為了管理治安。乾隆四十一年,推廣保甲“循環冊”,官府與保甲各執一本,循環交換,隨時更新統計。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推行警察制,取代保甲。更大的變化在光緒三十四年,內務部設立統計司,制定了人口普查六年計劃。這時才走向真正的統計人口。但未及六年,辛亥革命爆發,清滅亡。民國時,才把數據整理出來,當時有接近4億人口。此后中國戰亂不斷,處于分裂之中,戶籍制沒法統一。
新中國的戶籍制度
戶籍改革不是取消戶籍,而是讓戶籍回歸本位,恢復到單純的戶口管理和登記居住地上,與身份、福利脫鉤。 新華社 資料
回顧歷史,我國戶籍制度一開始與賦稅掛鉤,對治安管理也有輔助作用。新中國成立后,戶籍實際成為一種身份。解放初,登記人口,規定外出人員要報臨時戶口,這對肅清、鎮壓反革命有積極作用。
1953年,國家實行計劃供應后,要保證糧食統購統銷,每一戶都計劃供應,比如上海家庭婦女一人25斤/月,將戶口與糧食直接掛鉤。1955年《關于城鄉劃分標準的規定》,將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作為人口統計指標,并嚴格控制農民的“盲流”。
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七項人口登記制度,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進入城市,也限制城市之間人口流動。
從此,我國戶籍制度中,引入了嚴格限制農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功能。這背后緣于在當時工業化初期政策,優先發展工業和城市,資本的積累靠剪刀差。實際上,原始積累除了蘇聯援助之外,還有對農民的剝削,剪刀差致使工業品價格越來越貴,農產品卻維持很低的價格,逐漸造成巨大的城鄉差別。
困難時期,農民千方百計想進城,因為城市有商品供應糧。但國家禁止農民流入城市。對于城市人口,從1950年代,開始組織或強制青年下鄉、干部下放,以增加農業生產人口。如此嚴密的城鄉二元結構,實際阻礙了人力資本的正常流動。在改革開放后,戶籍又附加了基本社會保障和福利功能,管理功能反而下降。
直到1998 年,國務院發出批轉公安部《關于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對戶口管理做出“四項改革”,部分放寬城市戶籍。如今新型城鎮化發展,要進一步戶籍改革,各地做法不完全同步,但都力圖打破原來靜止的城鄉二元結構。
實際上,戶籍改革不是取消戶籍,而是讓戶籍回歸本位,恢復到單純的戶口管理和登記居住地上,與身份、福利脫鉤。今后的方向應該是,公民普遍享受的社會福利和保障,能在全國通用,比如義務制教育,不管孩子到哪里,都有權享有。
對戶籍改革,我的建議是:
?各地的地方性補充福利和保障應有明確、公正的獲得條件,不受戶籍影響。
?完善身份證功能,使之具有戶籍登記與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進而成為個人信息的唯一證件。
?建成全國統一的信息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葛劍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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