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影響20世紀前期中國鄉村社會分層的因素包括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兩個方面。地權是經濟因素的核心部分;由生產性要素收益及生產生活支出所決定的農戶“家計”狀況更加全面地反映了農戶的貧富狀況。非經濟因素指的是社會聲望與政治權力。在鄉村社會分層問題上,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相互作用,其中經濟因素具有決定性的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中國鄉村的社會結構圖式,導致地主階級統治局面的形成。
關鍵詞:中國鄉村/社會分層/地權狀況/社會結構
一、引言
關于20世紀前期中國鄉村社會分層問題的研究,有三種比較有代表性的理論范式。第一種是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范式,其研究者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毛澤東等職業革命家;一是深受馬克思主義影響的研究型學派——“中國農村派”[1](P12-13)。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范式經過不斷拓展,建立起關于農村問題分析的“土地制度決定論”的理論模式,其主導性概念就是所謂的“地主制經濟”,“即以地主所有制為主導,包括農民所有制及各類官公田地在內的土地關系整體,并由此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2](P7)。地主制經濟所主導的農村社會結構呈現出地主—農民二元對立。
第二種是士紳理論范式,其主要觀點是,階級分層與鄉村社會意識中的分層標準存在差別,鄉村社會成員對自身社會地位的評價傾向于以儒家倫理觀念構造他們的利益與期望,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一套看待自己層級地位的評價標準,而不是簡單地歸結為經濟標準[3](P317)。士紳理論的代表人物有梁漱溟等①。梁漱溟認為,以傳統倫理為本位的中國社會缺乏私有觀念,根本不存在所謂階級對立。基于禮俗的文化傳統為鄉村社會披上一層情誼的面紗,使村民不至于因為貧富的差別而形成一種階級對抗的局面。士紳則在禮俗的形成與維系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第三種是民眾視角范式,其基本主張是對鄉村社會分層的探析應順著鄉村社會固有的發展線索、立足于鄉村成員的認知情狀來進行[3](P320)。美國學者杜贊奇的研究表明,鄉村社會的權力不能不受制于內生于鄉村社會的“文化網絡”。“權力的文化網絡”包括諸如市場、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級組織以及諸如庇護人與被庇護者、親戚朋友間的相互關聯等內容[4]。渠桂萍認為,鄉村民眾給其成員的社區定位,本質上是一個心理空間的序列分層,包含著他們對一個社區成員的價值判斷[1](P370)。王先民認為,鄉村社會成員大致可分為四大階層,即鄉紳權勢階層、鄉村能人階層、普通鄉民階層和劣勢階層。其中,鄉紳權勢階層具有權威與主導性的社會地位,鄉村能人階層憑借其能力與技能在社區內也有一定的支配作用,普通鄉民階層對上述兩大階層尤其是社區精英階層具有極強的依賴性,劣勢階層則受到鄉村成員的同情或鄙視[3](P315)。
表面上看來,上述幾種范式迥然相異,甚至針鋒相對,實際上是各有側重,從不同的角度拓展了20世紀前期鄉村社會分層問題的研究。如果能將幾種理論范式兼容并蓄,建立起一種新的分析范式,對于全面深刻地認識這一時期的鄉村社會分層問題,無疑是大有裨益的。作者此前曾做過嘗試②,現擬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探討。
這一新的分析范式以“鄉土資源”作為核心范疇。鄉村社會的分層決定于鄉土資源的分布狀況,鄉土資源包括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兩個方面。經濟因素以地權為核心;但地權并不是計量鄉村財富的惟一指標,農戶的財富積累能力決定于農戶全要素收入與生產生活支出的差額。非經濟因素是指由社會聲望、政治權力等因素所形塑而成的影響力。在傳統鄉村,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的聯系稍弱。近代社會的變遷使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的相互作用進一步加強,經濟因素在社會分層中的基礎性地位逐漸突出。因此,在20世紀前期的鄉村社會分層體系中,經濟因素與非經濟因素兩個方面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其中經濟因素具有決定作用。
二、經濟因素與鄉村社會的分層
“鄉土資源”中,經濟因素的核心部分土地是最為關鍵的稀缺性資源,對于大多數鄉村成員來說,它不僅是維持生計的根本,更是衡量其社會地位的重要指標。在村莊中,家庭地位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擁有土地的多寡。土地能給予農民家庭獨立人格、精神鼓舞和自由的感覺[3](P321-322),但并不等于說資本、勞動力等因素的影響就不重要。一些研究僅僅強調了土地這一顯著性指標的影響;一些研究則要求考察農戶全要素收益以及農戶消費與積累的狀況。雖然都是關于鄉村社會分層問題的經濟分析,由于所采用的指標不同,其結論并不一致。
1.地權狀況與鄉村社會的分層
在20世紀前期的中國鄉村,雖然有少量的土地屬于官產或者其他形式的共有財產,但大部分土地都是私人所有,地權在農戶之間的分割是基本清晰的。因此,根據土地占有狀況對農戶進行粗略的區分,還是可行的。
陳獨秀在1923年曾撰文指出,中國人口約有6000余萬戶,而農民有4000余萬戶以上,農民占全部人口的70%以上。農民們的生活程度不一定有十分懸殊的差別,但是其經濟地位卻應有所區分。根據土地占有狀況,廣大農戶可分為四類十等。第一類,自己不耕作之地主,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第二類,自耕農,包括自耕農兼地主、自耕農兼雇主、自耕農、自耕農兼佃農;第三類,半益農,包括佃農兼雇主、佃農;第四類,雇農[5](P318)。1934年,南京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也是根據農戶土地占有情況,將其分為地主、地主兼自耕農、地主兼自耕農兼佃農、地主兼佃農、自耕農、自耕農兼佃農、佃農、佃農兼雇農、雇農及農村無業者十類[6](P36)。上述分類實際上可以進一步簡化,即將農戶分為地主與農民兩個大類,而農民又可分為自耕農、佃農及雇農三種。
什么是地主?一般認為,地主,就是占有較多土地,并將土地出租以收取地租的農戶。關于地主在農戶中的比重,20世紀30年代有如下幾種估計數:根據卜凱1929-1933年對全國22省調查,地主約占農戶的3.5%[7](P513)。根據土地委員會1934調查,地主占農戶總數的2.05%[6]。1932年,國民政府內政部17省869縣調查,地主戶數占7%,占有土地38%。薛暮橋根據農村復興委員會1933年6省調查推算,地主戶數占3.5%,占有土地46%。陶直夫(錢俊瑞)估計1934年左右全國情況,地主戶數占4%,占有土地50%。吳文暉1934年估計,地主戶數占3%,占有土地32%。陳翰笙1946年分析,地主戶數占3%,占有土地26%。中共中南軍政委員會土改委員會6省97縣100鄉調查,地主戶數占4%,占有土地41%。蘇南25縣973鄉調查,地主戶數占2.3%,占有土地31%。東南4省235縣調查,地主戶數占3%(人口占4%),占有土地26%。國家統計局根據1950年農業生產年報資料及各地土改前各階級比重推算,地主戶數占3.79%,人口占4.75%,占有耕地38.26%[8](P8-9)。高王凌據此認為,地主在農戶中的百分比約為3%-4%,人口約占農村人口的5%[8](P9)。
什么是農民呢?一般認為,所謂農民,必須具備下面條件:一是其活動范圍主要限定在農村;二是經常在土地上勞作;三是不以剝削為生[9](P275)。根據這一定義,農民主要包括自耕農、佃農及雇農,他們以在田地上勞作為生,或經營自家田場,或在別人田場上出賣勞力。
卜凱等1929-1933年對中國22省調查,自耕農在農戶中的比重平均為54%,半自耕農比重為29%,合計占83%。根據張心一估計,自耕農占44%,半自耕農占23%,合計67%[7](P239)。土地委員會1934年調查,自耕農占到農戶總數的47.61%,半自耕農占到農戶總數的20.81%,兩者合計,高達68%[6](P34)。綜合這些調查數據,全國自耕農半自耕農比重,約占農戶總數的70%左右。北方顯高于南方。卜凱指出,南方水稻地帶自耕戶較少而佃戶較多,“殆因(南方)財富累積較大,交通與運輸較優,以及人口之密集,人民之積有財富者,于十年以前,莫不投資土地,以獲其報酬,以為穩妥投資,或以增聲望”[7](P241)。
根據北京政府農商部調查,佃農在農戶中的比重,1918年約為26%,1920年約為24%,1921年約為42%[10]。卜凱估計為1 %;張心一估計為33%[7](P239)。土地委員會的調查為16%[6](P34)。綜計上述數據,佃農在農戶中比重約為24%。另外,農村還有一定數量的出賣勞力為人傭耕的雇農。根據土地委員會調查,平均約占農戶總數的1.6%[6](P34)。北方各省雇農比例較高,這與北方如華北地區存在一定數量的經營性地主有關。
總而言之,農民占農戶的絕對多數。就全國情形來講,占到86%;其中廣東最高,占99%;江西最低,占74%。就自耕農比重來看,華北地區明顯高過其他地區,長江中下游各省及華南廣東地區明顯較低。而各省佃農及雇農所占比例則和自耕農成反比,如自耕農比例較低的廣東省,佃農和雇農的比例高達59%;在自耕農比例較高的山西省,佃農和雇農的比例僅為2%[6](P34)。這和當時的一般觀察是基本吻合的。卜凱指出:“中國南部租佃之制,遠盛于北部,然全國各地之佃農,多寡懸殊,有絕無佃農者,有盡為佃農者。是故中國佃農并不普遍,然在若干地方,頗為重要”[7](P8-9)。中共中央1929年9月的一份文件中也指出,在中國北方各省,地主階級占有的土地比較少,而農民占有的土地比較多,所以自耕農比較多,佃農比較少[11]。
地主與農民在經濟生活中各自的重要性還可通過自耕與租佃面積的比較來揭示。根據北洋政府的調查,全國耕地的自耕面積為耕地總面積的67%,承租面積為耕地總面積的33%[10]。根據卜凱調查,自耕面積占耕地總面積的70%,租佃面積占耕地面積的30%[7](P237)。土地委員會調查結果與卜凱調查結果相同[6](P36)。上述數據說明,絕大部分土地為農民而不是地主所占有。
2.農戶“家計”狀況與鄉村社會的分層
20世紀前期,中國的農業生產仍然主要是用傳統的方式在進行。與資本主義農業生產不同,傳統農業生產的目的不是為了賺取利潤,而是為了滿足消費的需要。農戶的耕地與資本都是十分缺乏的,大部分農戶只有通過勞動力強度的深度開發,來維持一家脆弱的生計平衡。農戶只有在維持一家生計以后,還能有所剩余,才有可能積累起財富。這里所謂的“家計”,指的就是一家生計狀況。在這一指標體系中,土地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但其他生產要素也很重要,同時還要考慮到家戶人口數量及其結構的影響。所以,從財富的角度探討農村社會的分層問題,除了要看農戶土地占有及使用時獲得的收益外,還應看農戶其他生產要素收益狀況,最后考察所有要素收入在滿足基本需求后的剩余問題。這正是中共對農村社會進行階級分析時所采取的方法。
根據農戶的家計狀況分析農村階級狀況時,農戶被視作一個獨立的經濟或政治單位,投入與產出、消費與積累的情形,都被考慮進來。如在投入方面,土地、耕畜、農具、家屋、貨幣、勞動等,都被看作是可以增加財富的要素;在產出方面,土地產出、利息、工資等則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收入。要素收入在滿足家戶基本需求后是剩余抑或不足,決定了家戶基本的生存狀態:貧窮抑或富裕。最后,對富裕的農戶,則要重點考察各要素對收益的貢獻,如果是勞動占主要部分,則說明是“勤勞致富”;如果土地、貨幣占主要部分,則極有可能被視為剝削階級[12]。根據這一標準,農戶被分為地主、富農、中農、貧農、雇農。
什么是地主?占有較多土地,自己不勞動,專靠剝削農民地租,或兼放高利貸不勞而獲的,就是地主。地主剝削的方式,主要是以地租方式剝削農民,此外或兼放債,或伙喂牲畜,或兼雇工,或兼營工商業,但對農民剝削地租,是地主剝削的主要形式[13]。富農一般占有土地,但也有自己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的,也有自己全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富農一般都占有優良的生產工具與較多牲畜,及活動資本,自己勞動,或經營土地生產,但經常依靠剝削為其生活來源的重要部分[14](P128)。中農許多都占有土地,有些中農只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分土地,有些中農并無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中農自己都有相當的農具。中農的生活來源全靠自己勞動,或主要靠自己勞動。中農一般不剝削人,反而普遍受苛捐雜稅的剝削,其中許多還要受別人小部分地租、債利等剝削。只有部分富裕中農,則對別人有輕微的剝削,但非經常的與主要的[14](P128)。貧農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與不完全的工具,有少數牲畜,有些完全無土地牲畜,只有一些不完全的工具,一般都須租入土地與牲畜,受人地租、債利及小部分雇用勞動的剝削[14](P129)。任弼時指出,占有少量土地、農具等,自己勞動,同時又出賣一部分勞動力的,就是貧農[12]。貧農是農民中的半無產階級[5](P319)。完全或主要以出賣勞動力為生的人,稱為工人(包括雇農)[14](P129)。雇農是農村中的無產階級[12]。
顯然,在中共所采取的農村階級分析方法中,農民的財富已具有擴大的涵義,包括農民所擁有的所有生產要素。不僅如此,他們還特別強調對財富獲致方式以及生產剩余的考察。
如有一人家21口人吃飯,勞力5人,雇長工2人,有地,一部分自耕,一部分出租,每年可獲租谷75石,收高利貸400元,有牛8頭,驢9頭,羊150只。這一家不是地主而是富農,因為其自己生產收入,已經成為其家庭收入的重要部分[13]。有一家48人,勞力6人,2人自帶驢子幫助運輸(當地叫趕驢),每年請長工1人,牧童1人,放債50元,3分利,土地完全自耕,有窯洞12孔,牛7頭,驢9頭,羊130多只。這一家雖有較多的土地、牲畜,并兼雇長工放債,但因家庭大,消費大,剝削部分沒有占全年收入的重要部分,這一家可算富裕中農[13]。
一般估計,地主富農人口不到鄉村人口的10%,占有土地達全部土地的70%-80%。但1950年,國家統計局推算,地主占有不到40%的耕地;1950年5月,陳云在七大城市工商局長會議上說,舊中國地主的土地約占40%;李銳同樣認為地主占有土地數量不過50%左右[8](P11-12)。
與以地權為中心所作的分析比較,在以“家計”為中心的分析中,地主比重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三、非經濟因素與鄉村社會的分層
影響農村社會分層的非經濟因素可以分為社會聲望與政治權力兩個方面。生成社會聲望與政治權力的路徑不同,社會聲望內生于鄉土社會,政治權力則是由國家從外部嵌入的。基于社會聲望所獲得的權力是一種非正式權力,由國家所直接授予的權力是一種正式權力。
1.社會聲望與鄉村社會的分層
所謂社會聲望,指的是無法定量衡量的、鄉村民眾在長期的文化積淀中逐漸認同的一種社會評價。
在傳統的鄉里社會,農民首先是作為一個宗族成員而存在的,宗法制度對他們的影響,要遠勝于其他的制度安排。“宗族和家庭”就如同一張大網,籠罩著中國社會的各個方面、各個角落,又好似無孔不入的水,浸漫于中國社會意識和精神的最深處。鄉里社會有時就是按照宗族的方式設立的。農村社會雖然以宗法關系為核心,但又并不囿于宗法關系而形成一個個排他性集團。它由近及遠,又引遠入近,結構起傳統中國社會。正如費孝通所指出,傳統中國社會的人際關系以家庭與宗族為核心,但并不限于家庭和宗族,而是像一個以自己為中心所形成的許多同心圓,就好像是把一塊石頭丟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而且愈推愈遠,愈推愈薄,由此形成一種差序格局[15]。
總之,傳統鄉村社會的權力舞臺通常是社區內血親家族組織、宗教組織,農民則是輪廓分明的血緣組織成員,對社區領袖的追隨與服從已沉積為鄉土文化的一部分[3](P325)。這是一種禮治秩序,它并不是靠外在的權力來推行,而是在教化中養成的敬畏之感[16]。
費孝通用“長老統治”來描述傳統中國的社會控制方式。他說,在中國這樣一個變化很少的社會里,文化是固定的,很少新的問題,生活是一套傳統的辦法。如果我們能想象一個完全由傳統所規定下的社會生活,這社會可以說是沒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也是在這種社會,人的行為有著傳統的禮管束著,儒家很有意思想形成一個建筑在教化權力上的王者;他們從沒有熱心于橫暴權力所維持的秩序[17]。
通常情況下,人們則習慣于用士紳治理來說明傳統鄉村社會的管理。在民國以前,士紳主要來源于表征著上層儒家文化的科舉考試。知識分子在多年的寒窗苦讀之后,通過參加各級科舉考試以獲得功名,也就獲得了紳士的身份。一些人只有比較低級的功名,沒有成為正式官僚的機會,從而活躍在鄉村社會;一些人科舉致仕,退休后也回到家鄉。這些人就是所謂鄉紳,構成鄉村社會的上層。大多數時候,這些鄉紳都能秉持鄉村傳統,熱心鄉村公益事業,靠良好的道德素養以及行動能力來贏得鄉民們的尊敬。在鄉村社會,只有財富沒有文化的家庭往往是孤立的,富裕的有教養的農民看不起他,而他又不想與窮人為伍。因此,僅有財富并不能使一個人在農村社會享有地位[3](P323),只有熟悉儒家經典的士紳才能在鄉民的心目中具有極強的社區聚合力。
民國鼎革,雖然鄉村社會也經歷了巨大的震蕩,但社會結構并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鄉紳仍然主導著鄉村社會的各個方面,只是士紳的身份發生了變化。士紳不再是具有功名身份的人士,而是包括在自然形成的社會領域中有最廣義領導才能的一切人物。他們能成為領袖主要是因為他們得到平民的認可,信任,贊許,尊敬和服從[18](P91-94)。財富,權力,良好的教育背景,較好的交際能力以及突出的德行等都足以為家庭帶來好的聲譽,使其贏得鄉民的愛戴[19](P53-54)。
在山東臺頭村,勤勞節儉經商致富的商人,基督教牧師,村學校老師,容貌較好舉止優雅或者有膽有識口齒伶俐的鄉親,富裕的大家族族長等,都是富有聲望的[19](P177-179)。在云南昆陽,由平民上升為士紳的途徑也變得多樣化,有經由學校教育和行醫而上升的,有經由從軍、從政和從商而上升的,有經由婚姻關系而上升的,等等[18](P162-229)。
2.政治權力與鄉村社會的分層
在民國以前,正式的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拓展,地方治理事務多仰仗于地方士紳集團。雖然各地鄉村都有名目不一的基層員役,但這些人在地方的影響力十分有限。在很多鄉村,基層員役要由農戶輪值,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民國以后,基層員役的權力擴張,逐步成為鄉村社會有影響力的一個階層。導致這一變化的原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傳統鄉村社會共同體遭到沖擊,一是國家政權建設的加強。
近代以來,傳統的鄉村社會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首先,一些村社成員離開了他們祖祖輩輩生活的故土,遷往異地他鄉特別是經濟較發達的城市。另外,社會環境變化的結果,使地權轉移與集中的速度加快。因為生活所迫,一些土地所有者一點點變賣田產,終至成了無產者。張聞天指出:“商品侵入農村更急劇地促使廣大的農民破產。農民破產的結果脫離土地,農村生產更趨衰落,不但一般因受商品經濟侵掠結果之貧困的農民,要出賣自己的田地,舊式地主也可能在生活壓力下將自己的土地整批出賣,于是城市資本便乘土地上投資輕、獲利厚的機會,收買其土地了”[20]。這些土地的新主人卻往往不是其同族或者同村熟人,而極有可能是與他們素昧平生、居住在城市的商人、軍閥、官僚等。
黃宗智寫道:“20世紀的加速商品化,改變了(華北)佃農和雇農的生活。20世紀前一般的佃戶,在初期分成租約下向他們的地主租地;30年代的佃戶則逐年定約,繳交定額,往往要預付給一個不認識的地主。”農村過去的那種“倫理情誼”正被蕩滌幾盡。“20世紀前一段的雇農,為一個對他維持互惠關系和禮俗關系的親屬工作,30年代的雇農,這純為工資而工作,免去了舊日的禮俗細節。佃戶和雇農,同樣都變得更像為工資出賣勞動力的自由‘無產者’”[21](P227-228)。
這是鄉里社會共同體逐步瓦解的過程。正如梁漱溟所感慨的,中國近代社會變化的結果就是“其千年來沿襲之社會組織構造既已崩潰,而新者未立”[22](P162)。人們“以自己為重,以倫理關系為輕;權力心重,義務觀念輕,從情誼的連鎖變為各自離立,謙敬變為打倒,對于親族不再講什么和厚,尊敬師長的意味完全變了,父子、兄弟、朋友之間,都處不合適。”與此同時,“教育、政治、經濟三種機會,都漸漸走往壟斷里去”[22](P211)。
與此同時,現代國家構建使國家的職能范圍迅速擴張,鄉里社會半自治狀態的治理結構被徹底破壞,國家政權的觸角已經伸到每家每戶。農村基層政權作為國家權力的延伸,承擔著日益繁雜的任務。這一切改變了鄉村社會的各個方面。以傳統農業社會與近代社會比較,農戶積累象征性資源的途徑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傳統農業社會,人們看重的是道德與能力;進入近代以后,隨著國家政權建設的推進,擁有政府所給予的權力顯得越來越重要。作為國家權力在基層的代表,區鄉(鎮)保甲長成為鄉村社會的強勢人物。
在由士紳管理向政府治理的轉換過程中,非正式權力系統與正式權力系統之間發生了激烈的碰撞。
在一些地方,由于受到傳統權力運作方式的影響,鄉村權威的權力運作模式與國家鋪設的權力軌道相分離。
在冀東,鄉村中各種政治群體上層人物,即鄉村里的富戶、名流,大都不愿出任行政人員,對保甲長這種跑腿的差事更是嗤之以鼻,以為此乃降身份的行為[3](P325)。在湖北嘉魚縣,“地方士紳公正者,以各市鎮為最多,鄉村甚少,但各士紳,對于地方公益,多不熱心贊助”[23](P99)。在湖北咸寧,“士紳,旅居于外,既不愿與聞其事,能在縣服務者,又難望其努力與合作,意見分歧,地方公益事業,成功非易”[23](P115)。在湖北通城縣,“士紳,其出身清正聲望素孚者,因時局紛紜,不愿干預世事,殊少責任心。現在參與縣政者,雖屬正紳,而因循沓泄,亦未能振刷精神,共謀地方之福利”[23](P248)。費孝通在《鄉土重建》中寫道:“在(鄉村)自治組織里負責的,那些被稱為管事和董事等地方領袖并不出面和衙門有政務上的往來,這件事卻由另外一種人擔任,被稱為鄉約等一類地方代表”[3](P325-326)。
在更多的情況下,隨著國家對鄉村社會控制的加強,“權力精英”的重要性不斷增強。這就促使鄉村權威由幕后走到臺前,與合法“權力精英”不斷靠攏媾和。
在華北,“到了20、30年代,由于國家和軍閥對鄉村的勒索加劇,那種保護人類型的村莊領袖紛紛‘引退’,村政權落入另一類型的人物之手,盡管這類人有著不同的社會來源,但他們大多希望從政治和村公職中撈到物質利益。村公職不再是炫耀領導才華和贏得公眾尊敬的場所而為人追求,相反,村公職被視為同衙役胥吏、包稅人、贏利型經紀一樣,充任公職是為了追求實利,甚至不惜犧牲村莊利益”[4](149)。如山東臺頭村,作為鄉村社會的權勢階層,其資格是逐漸變成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但漸漸與某些特征相關——年齡、財富、學識[19](P177-179)。而在晉西北,絕大多數社區精英都在自治機構擔任著公職[3](P326)。
時人評論道,豪紳的成因與方式,中國南北有些不同。在山東、河南、江蘇的江北以及安徽的皖北一帶,所謂村長的勢力很大;江南皖南浙西和浙東的沿海一部分,福建的閩北大多數退隱的官吏、軍官、富商等在鄉村中占有很大的勢力。豪紳處于官廳與民眾的中間,一手拉住官廳,一手拉住民眾[3](P371)。封建勢力的實際基礎已經有所變化,過去的封建基礎大半是建立在祖先或自己的功名和“名望”上,現時已將其現實的基礎轉到“村長”這個官銜上了[3](P378)。
至此,鄉村社會生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首先,獲得政府強力支持的基層官吏在鄉間政治舞臺上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他們利用手中的權力很容易積聚起財富,成為鄉村富戶。其次,面對國家不斷增加的賦稅征收以及基層官吏的巧取豪奪,地主富農要想不破產,就必須謀求政治權力的庇護。鄉村居民的社會地位不僅僅取決于經濟資本,而且取決于包括不能還原成經濟資本的社會、文化、象征資本的總資本量和其構成比率。其中經濟資本占優勢地位,它可以轉化為其他種類的資本[3](P375)。地主富農與基層官吏逐漸聯結成一體。在現代農村,形成了一種“紳商”統治的局面,即我們所看到的地主階級的統治。
四、結論
在20世紀前期的中國鄉村社會,鄉村居民之間的分化是存在的。導致這種分化的原因首先是人們的富裕程度。顯然,只有少數富裕家庭才能過一種比較體面的生活。同時,社會聲望、政治權力也是影響鄉村居民社會地位的重要因素。
本來,地主與農民,政府官員、士紳與鄉里社會,可以形成一種緊密協作關系,以保障生產,解決農業勞動力短缺和過剩的問題,擴展經濟的領域,促進鄉村社會的安定,從而維持鄉村社會最基本的生存。但是,鄉村治理方式的改變阻礙了鄉村社會各階層之間協作關系的形成。
地方社會的統治模式隨著國家權力的下移而發生了質的變化,作為地方領袖的鄉紳,傳統時代基于社會文化資本而生成的權威價值日趨淡化,鄉村政治的基礎不再是道德與能力,對于地方社會的統治則更多地依賴于權力資本[3](P337)。鄉村政治的目標也不再是鄉村共同體的利益。在新的政治環境中成長起來的紳士,他們憑借的是財富、向上的野心以及出色的鉆營能力乃至黑色暴力,介入政治的出發點和目標都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鄉村的治理結構由是發生轉變,有錢的人努力地使自己成為地方政治的中心人物,而無論通過何種途徑,只要能躋身政權中,就能很容易成為鄉間的有錢人,財富就這樣與權力結成同盟。基于在鄉村社會土地是最大宗最可靠的財富,有錢人大多是地主,我們不妨將這種同盟視為地主階級的統治。他們的壓迫對象則是農民。與傳統社會中地主與農民的關系不同,現代鄉村中的地主與農民間已較少鄉誼式的溫情,更多的是圍繞著分配土地產出所產生的利益沖突。我們看到的是地主如何通過各種手段將農民所得攫為己有,這是一種剝削與被剝削的過程,憑借的除了作為再生產性的資本如土地,更重要的是新政權賦予他們的治理鄉村的權力。
作者簡介:李鐵強(1968-),湖北省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中國農村經濟與社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北行政學院學報》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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