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地球對人類的恩賜,是我們生存與發展的根基,也是子孫后代可持續發展的珍貴財富。保護18億畝耕地是我國農業農村發展的紅線。湖南是糧食生產大省,擔當著國家糧食安全的重任,但是耕地資源并不充裕,人均耕地不到1畝。因此,推進湖南農業農村現代化,嚴格保護耕地是重要一環。自古以來農民是耕地最直接的守護者,他們對土地懷有深厚的感情,熟悉自己腳下的每一寸土地。當前,國家非常重視耕地保護,建立起了各級領導干部牽頭的耕地保護責任制。但現有耕地保護機制中對農民的作用和地位有所淡化。在一些地區,存在保護耕地中的“干部干,農民看”問題。因此,根據現實情況,強化農民保護耕地的主體地位,讓農民成為耕地保護的主人,耕地保護才能真正落實到位。
《湖南日報》2024年12月5日 06版
強化農民耕地保護的主體產權。當前,我國耕地是集體所有,農民沒有耕地所有權,因而沒有耕地的處分權。在耕地征收和其他處分耕地的活動中,農民沒有耕地保護的主體話語權。村集體名義上是耕地的所有者,但客觀而言,村集體更多體現了上級指示的執行者角色,對于上級政府處分耕地的行為往往只能服從或配合,導致農民在耕地處置上話語權失位。因此,耕地保護要強化農民承包地的主體產權,賦予農民土地承包權有限處分權,規定非經相關部門批準并征得農民同意,不可減少農民的承包地面積,以農民耕地承包權的處分權抗辯村集體組織或其他組織與個人對耕地的處分權,防止農地被任意征收而減少,從體制機制上筑牢耕地保護的第一道防線。
確保農民耕地保護的主體利益。耕地是農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當前,農民種田效益低,耕地轉包收益微薄,因而農民保護耕地的動力不足、積極性不高,對耕地的感情逐漸變得疏遠,導致出現耕地拋荒、隨意改變耕地用途甚至耕地毀損等行為。在現實利益驅動下,一些農戶被動接受出讓承包地的無奈選擇。耕地利益是農民的傳統利益,耕地耕種價值是可再生的價值,耕地保護對農民具有長遠利益,要引導農民把耕地保護的長遠利益與短期利益結合起來,使耕地保護能夠與農民利益緊密相連。為此,一方面,耕地征用要以農民利益優先。凡是要動用農民承包的耕地,即使為國家公共利益占用農民耕地,也不能損害農民利益,必須補償農民足夠的承包利益;并且,增減掛鉤的耕地要優先補充農民減少的承包耕地,要讓農民擁有獲得耕地利益的充分主體權利。另一方面,耕地保護要以增加農民利益為本。要加大耕地保護投入,加快推進耕地改良提升耕地質量,增強耕地的產出率和耕種效益,讓農民種田能賺錢;要深化耕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放活耕地承包經營權,提升農民耕地承包權的經濟價值;落實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原則,堅持耕地保護產生的利益優先分享給農民,讓農民充分享有耕地保護帶來的紅利,以此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
明確農民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農民既是耕地保護的權利主體,同時也要承擔耕地保護的相應義務。據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統計,我省農村總氮、總磷、COD等排放量分別占全省排放總量的36%、58%和67%,農業面源污染已成為我省最大的污染源。此外,某些地方耕地拋荒屢禁不止、破壞耕地用途管制也大有人在,這些問題的產生,很大程度是農民的耕地保護主體責任不明確。因此,在充分保護農民耕地利益的同時,要明確農民耕地保護的主體責任。一是要讓農民擔當承包地的耕地保護責任,強化農民對確權頒證承包地的保護義務,肩負起對承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雙承包的責任。二是對于農民破壞耕地生態環境、農地拋荒、違反耕地用途管制等非法行為,要加強教育警示,嚴格處罰,依法承擔主體責任。三是要賦予農民耕地保護的監督權,鼓勵農民承擔耕地保護的監督責任,自覺擔當監管承包地數量不減少和質量不下降的主體責任,檢舉揭發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對于成效突出的要給予表揚獎勵,增強農民監督耕地保護的主體自覺性。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日報》2024年12月5日 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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