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河南G村的調研
【摘要】在傳統鄉村社會,村莊邊界封閉,農民流動少,內生規則和機制維系著社會的秩序,鄉村治理穩定而有序。然而,隨著現代國家建設的快速推進,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加速流動,鄉村原有的價值觀念、社會認同和行為模式發生了巨變,鄉村社會的經濟基礎、價值基礎、政策基礎都在改變,這些對鄉村治理格局產生了巨大影響,導致原有的鄉村治理體系難以適應治理基礎的變遷,以至于出現了各種不適應現象和治理困境。鄉村社會要適應這種巨變,必須立足于人口流動的現實,從價值培育、治權塑造及機制創新等層面,挖掘鄉土社會內生資源,融合國家治理的目標和方式,構建起與轉型鄉村社會相適應的新型治理體系。
【關鍵詞】農民流動;秩序變遷;鄉村治理;鄉村;治理體系
一、問題的提出
自古以來,農民都是鄉村社會發展的主要推動者,也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力量。而隨著現代國家建設的推進,尤其是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鄉村社會邊界逐步開放,大量農民從鄉村流向城市,以求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人口外流使鄉村社會的發展與治理主體都發生了改變,也深刻影響著原有的社會秩序與運行模式,給鄉村社會帶來了巨大沖擊,這引起了學界的廣泛關注。流動讓農民長期處在城鄉二元時空中,村民之間的交往度降低,陌生感增強,鄉村呈現出半熟人社會、無主體熟人社會等特征,人口流動帶來觀念改變、傳統習慣規則失效和正式制度規則難以落地,村莊秩序動蕩問題凸顯,尤其是共識生產機制的破壞和認同行動單位的內縮,加速了村落結構的離散化和村莊秩序的消解,甚至出現了混混治村、鄉村治理灰色化等諸多問題,鄉村治理的內卷化問題突出。針對這些問題,學者從治理主體的培育、治理資源的輸入以及治理機制的建設等層面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
已有的研究認識到農村人口快速流動給村莊文化、農民行為和村莊秩序帶來的沖擊,也從不同層面梳理了當前的治理困局,并提出了卓有成效的對策建議。但已有研究對鄉村秩序變遷的機理缺乏深入探討,對人口流動、秩序變遷與村莊治理的關聯性研究不足,對鄉村社會的內在資源挖掘還不充分,對策建議設計多從宏觀環境出發,與農村實際及農民需要貼合不夠緊密。可以說,傳統鄉村社會的治理根植于熟人社會,由此生成了適應熟人社會的治理原則、規范和機制。而人口流動帶來的關系疏離化、陌生化,讓“熟人社會”的社會結構特征發生了改變,原有的村莊治理機制與治理模式難以適應新的格局,以至于出現了諸多的治理難題。在村莊巨變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應對人口流動背景下主體缺失、秩序變遷以及基礎改變下的鄉村治理問題,構建起完善的鄉村治理體系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本研究以河南G村為個案,探討農民流動背景下的秩序變遷,剖析流動對鄉村社會基礎的影響,探討實現鄉村有效治理的路徑。
河南G村屬于平原地區,下轄3個自然村,1348戶,6750人(其中農業人口5800人)。G村共有耕地10823畝,人均耕地1.6畝,是典型的農業型村莊,收入主要由務工和務農構成。1983年以前,國家嚴格限制農村人口流動,即使已經流入城市的農村人口也要進行遣返。在國家的嚴格管控下,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G村的人口流動較少,農民大多以務農為主。20世紀90年代初期農業稅不斷加重,種地不僅難以獲得更多的收入,甚至連溫飽問題都難以解決。為生計所迫,農民逐漸開始外出務工,務工不僅不用交納農業稅,而且收入相對較高。G村的勞動力也開始大量外流,到城市尋求更好的就業機會和更高的收入,有些農戶甚至完全拋棄土地,舉家外出務工。國家在這個階段開始規范和引導農民流動,倡導“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通過人口的有序流動、及時回流,維護了城鄉的秩序穩定和國家的糧食安全。到2005年左右,外出務工人員迅速增加,國家也開始重視農村社會的這一深刻變動,并開始逐步為進城農民提供各種服務和社會保障。目前,G村的外出人口已經達到70%左右,有些家庭夫妻兩人都在城市務工并且長期在城市生活,有時甚至過年都不回家。農民流動的規模和務工時間都在增加。農村人口規模化地向城市流動,使鄉村社會的“空心化”問題突顯,長期在城鄉兩個空間中流動,也讓鄉村傳統文化斷裂、人際關系改變、社會基礎變化,對原有的鄉村秩序帶來極大沖擊。
二、人口流動與鄉村秩序變遷
在人口快速流動的背景下,村莊邊界不斷開放,社會結構發生巨變,農民的行動觀念、家庭關系以及村莊社會關系都在改變,直接影響到村莊治理的規則。
(一)觀念認同:從“強公弱私”到“公私分明”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家庭是最基本的權利與行動單位,構成群己界限的邊界,“以‘群’為重,以自己為輕”。傳統的鄉村社會人口流動極小,村莊凝聚力和歸屬感較強,除了家以外,宗族是超出家庭的“私”的單位。G村以往也有著較強的宗族組織,宗族有著軟硬規范的約束,而且能夠為村民提供生產生活方面的服務,村民對宗族有較強的認同感,宗族意識和集體行動能力突出。新中國成立后,宗族組織被破壞,基層政府建立了“政社合一”“黨政合一”的公社體制,“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組織構成以及社會主義、集體主義觀念的宣傳和塑造,把農民納入了新的公共行動單位中,并以有力的行政力量規范和引導農民的行為,個體的行動必須服從集體的決定,農民的集體觀念和“公”的集體行動意識較強。由此來看,無論是宗族組織還是公社體制,都確保農民能夠在“公”的規范和要求下行動,農民為了家庭的發展也自覺遵守公共規則,“私”的觀念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鄉村社會也變得相對有序。改革開放后,隨著“鄉政村治”模式的實施,尤其是市場經濟引領下打工經濟的興起,農民的行動邏輯和公私觀念發生了改變。取消農業稅后,G村大量農民外出務工,受到市場經濟和消費主義的影響,人們的理性化趨勢明顯。村中的老年人普遍認為,現在的人不同于以前了,精于算計、斤斤計較,不如以前好相處了。村中的年輕人長期在城市生活,他們與其他村民的關系日益疏遠,人情往來、日常走動減少,生活日益私密化。與此同時,村民大家庭內部的交流也在減少,很多年輕人長年不回村,代際關系減弱,父母的地位受到沖擊,家庭結構變化明顯。由此帶來的是村莊社會的原子化以及家庭的核心化,年輕一代對村莊的認同感較低,他們不僅不再關心村莊發展和農業生產,而且希望通過各種機會離開村莊。村中“私”的單位日益縮小,“公”的觀念、集體意識日益淡化,“強私弱公、公私分明”,農民難以組織起來,不關心公共事業,甚至為了個人方便破壞公共設施。最為鮮明的例證是村中的公共水利設施破壞嚴重,一家一戶打井灌溉成為常態。
(二)社會圖景:從熟悉到半熟悉
費孝通認為,鄉土社會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熟人社會中,農民始終與土地打交道,世世代代的生存經驗都與最為熟悉的土地捆綁在一起,人們生于斯、長于斯,流動性極低,長年累月的面對面的互動,使得村民非常熟悉,相互之前信息透明、知根知底。人口的低流動性帶來了社會的穩定,也使得交往預期具有長遠化,人們之間相互信任,就像G村的老人所言,一旦誰背信棄義,或者為人太差,久而久之,就會在熟人社會中被邊緣化。因此,熟人社會必須注重長遠,講究人情和誠信。可以說,在熟人社會中信息對稱、人情往來及信任關系等構成了社會的自主性基本秩序,讓鄉村社會成為一個完全的熟人社會。隨著現代鄉村的人口流動增加,村民面對面交流的機會減少,信息透明度降低。在G村,人們可能都知道老張在廣州打工,但只大概知道他在某工廠,具體干什么、生活狀態等都不太清楚,老張的面貌變得日益模糊,知根知底已變得不可能。村莊的熟悉化程度已經降低,公共輿論變得弱化,不愛管閑事,關起門來過日子,已經成為村民為人處世的邏輯。人們的交往減少后,信息越來越不對稱,當下的農村社會已經變得“半鄉土化”,社會關聯度降低,“半熟人社會”甚至“陌生化”特征日益突顯。
(三)治理秩序:治權弱化與責任缺失
G村屬于普通農業型村莊,取消農業稅后,鄉村之間的利益連帶關系消失,村組干部干事的動力下降,很多村組干部也開始外出務工。而且,G村的集體資源較少,利益密集度不高,村民也缺少參與競選的動力。在G村,年輕人基本不愿擔任村干部,而且也不關心村莊選舉與治理,他們更愿意去城市尋找發展機會。因此,村干部一般由在家務農的中老年人擔任,他們的土地耕種規模都較大,一般能夠達到20畝以上,而且在村莊中生活時間較長并有一定的威望。即使這樣,村干部的工作開展也比較難,在各種公共事務決策中,村民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的參會人員因為難以達到規定人數,很多問題都難以決策,上級政策也難落實。取消農業稅后,物質性、權威性和人力資源都不存在,基層組織的治理資源缺失、認同度下降,使得鄉村基層組織的治權弱化。在G村的糾紛調解、農業生產等環節,村組干部由于缺少治理資源,對很多事務的處理顯得有心無力,他們秉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村干部的治理能力、治理責任都在降低。隨著村干部參與度的降低,村民也很少主動找村干部,村民與村干部的接觸逐漸減少,關系開始疏遠。農業稅費時期,農民的稅費存在被基層組織蠶食的風險,因此,農民對農業稅的使用有著天然的關切。如今不同了,“反正又不是我的錢”,因此,誰也不愿成為“出頭鳥”,而是抱著“高高掛起,事不關己”的心態。很多村民在村莊之外可以獲得更多的經濟收入,他們長期在外流動,對村莊中的公共事務關心度逐漸淡化,對村莊發展缺少熱情。稅費改革、農民流動、治權弱化以及干群關系的疏遠,讓村莊治理的主體、資源、責任和擔當都在減弱。G村雖仍然保持著相對平靜的格局,但治理已經呈現出松散化狀態,治權弱化以及責任缺失問題并存。
三、人口流動下的鄉村基礎變化
鄉村社會基礎主要是由經濟、價值以及制度等要素構成,是鄉村秩序生成的前提。在人口快速流動的背景下,鄉村社會基礎發生劇烈變動,承載變化的基礎架構尚未形成,而鄉村社會已經步入快速轉型的現代化體系中,尤其是家庭收入結構變化明顯,對農民價值認同、鄉村社會結構、政策實踐邏輯帶來劇烈沖擊。
(一)收入結構的變化
20世紀90年代以前,土地經營是G村的主要經濟來源,不僅能夠解決吃飯問題,而且可以通過賣出農產品獲得少量的貨幣收入,這樣既可以維系基本的生存安全,也能夠應對人情往來的支出。而隨著人口向城市的加速流動,打工經濟的快速發展,G村農民的收入結構發生了變化,務工成為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隨著外出務工收入的增加及城市生活的誘惑,大量的年輕人開始脫離土地舉家外出務工,村莊中只有留守老年人和兒童。這樣就構成了一種“半工半耕”的家庭經濟模式,即年輕子女進城務工、經商獲得工資性收入,中老年父母留家耕種土地并輔以家庭副業獲得糧禽蛋奶等農產品和部分現金收入,一個農民家庭同時獲得務工和務農兩份收入。年輕夫妻兩人都外出務工,除去各種開支,一年約有4萬元左右的收入。老年人在家種田的大家庭,一般有10畝左右土地,除去種子、化肥、農藥、灌溉等費用,每畝收益能夠達到1200元左右,總體也會有1萬元左右的收入。這樣大家庭的生活就會相對舒適,老人種田既可以解決吃飯問題,也能夠替年輕人照料孩子,讓他們有足夠的精力去打工。因此,村里誰家孩子能夠獲得一個高工資的工作,老人就覺得很有面子,一旦孩子不上學就會催促他們進城賺錢。但是,近幾年來務工收入的增加并沒有改變普通村民的經濟狀況,村中富裕農戶的生活狀態以及城市生活的刺激,讓年輕人的消費欲望不斷增強,攀比心理突顯,具體表現就是他們的房子不僅蓋得越來越氣派,而且家電也要求高檔的,其他各種人情往來開支也不斷增加。父母一輩子的積累都用來給孩子蓋房結婚,而子女打工的收入也即時消費掉。這主要是因為受到消費主義、個體主義等沖擊,使年輕人的消費觀發生扭曲,務工收入不僅沒有積攢下來,還需要父母補貼。如果經濟形勢不好,難以獲得穩定工作,會給進城務工年輕人的收入、價值觀等方面帶來巨大影響,也給大家庭帶來更多的負擔。而一旦他們在城市難以生存,返鄉后又適應不了鄉村的生活狀態,也會影響到村莊的秩序。
(二)價值基礎的變化
傳統社會人口流動程度低,在靜態的鄉村內部,宗族、家庭構建起了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價值認同,并以此塑造了村莊社會的道德秩序、輿論體系等等,在村莊治理中發揮著積極作用。而隨著人口的大規模流動,人財物資源不斷流出,對傳統社會穩定的系統帶來了劇烈沖擊,尤其是村莊的價值基礎發生了巨變。賀雪峰認為,中國農村的價值由本體性價值和社會性價值構成。本體性價值是關于人們生存根本意義的價值,是安身立命的基礎;社會性價值是關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關于個人在群體中的位置及所獲評價、關于個人如何從社會中獲取意義的價值。隨著個體主義、自我實現價值認同及不完整的權利觀念的進入,原有的通過傳宗接代將個體意義無限傳遞的永恒意義受到沖擊,逐漸被當作落后的觀念予以拋棄,舊的觀念雖然難以嵌入現代世界的發展軌道,但新的關于生命意義和終極關懷的價值尚未建立,以至于基礎性價值仍然處于缺位狀態。同時,對物質生活的過度聚焦,使人們之間的交往更加利益化、理性化,不知道如何對待自己的父母、兄弟,推而廣之也不知道如何對待自己的鄰居和同村人。G村的年輕人已經基本不再認同傳統的價值體系和道德規范,村莊文化活動、紅白喜事也參與較少,他們更注重的是利益交換,追求外在和當下的東西,“說得起話、辦得了事”才有面子,更加在乎他人的評價。由于本體性價值的缺位、傳統規則的失效,導致很多年輕人性情急躁、辦事沒有底線、情緒極端化等等,個人行為缺少外部制約和自我規制,也必然導致村莊中出現各種非理性、極端的且不可理喻的事情,G村曾經出現的各種地下宗教、極端化的暴力斗毆事件就是典型。沒有本體性價值的規制,社會性價值發生扭曲和異化,也導致農民行為的“非理性”。因此,國家不僅要關注鄉村經濟發展,更要注重鄉村社會核心價值觀的建設,加強農民行為的規范和引導,重塑“后鄉土時代”的鄉村價值體系。
(三)政策基礎的變化
自治是基層社會運行的規則,也是政策實踐的基礎條件。古代國家對鄉村的滲透能力有限,并沒有實現直接統治,更多依靠士紳主導的宗族組織進行自治,確保中央到地方各項制度、政策的有效執行。而以宗族為核心的管理構成了一種“地方性自治秩序”,這種自治化的地方秩序和國家正式制度看起來是相互沖突的,但在實踐中卻并沒有發生沖突,這是因為地方士紳起到了緩解和轉化的作用。進入現代國家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后,承接了傳統的自治理念,建立村民自治制度,以實現國家對基層的有效治理,村民實現民主管理,使自治更加規范、科學和有效。以農民為主體力量的自治,讓國家政策的落實有了基層承載,農民的組織和管理有了保障,這樣,鄉村治理、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才有保障。而村民自治的制度設計及其預期卻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偏差,尤其是人口快速流動對村民自治影響較大。在城市承載力有限的情況下,許多外出務工的農民沒有獲得市民待遇,與此同時,其在村莊中的民主權利也逐漸弱化。長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很多村民已經不再關心村莊選舉,甚至主動放棄選舉,對資源使用、政策執行情況關心度降低,對村莊治理的漠不關心。自治的主體是農民,而農民參與度的降低使村民自治制度名實分離,這也給一些外部勢力進入提供了機會。如2016年G村面臨拆遷重建新社區的可能,村莊的利益有可能增加,以至于一些離開鄉村的經濟精英、灰黑勢力都在躍躍欲試。這些力量參與的目的并不是為了村莊的建設與發展,而是為了獲得村莊拆遷中潛在的利益資源,這些可能會使鄉村治理陷入到更大的困境中。而利益密集地方灰黑勢力的介入非常普遍,普通村民則被經濟資本和暴力資本完全排斥在村莊權力和公共事務治理之外,村莊徹底變成“精英”勢力的逐利場。自治主體的缺乏、自治制度的虛化也使政策實踐出現了各種偏差和問題,如農村低保政策和扶貧政策的虛化等都是自治制度弱化的表現。各種有著大量關系資源的外部力量一旦進入,就會持續擠占村莊傳統權威自治空間,基層治理就會變得越來越灰色化,村民自治變得虛化,自治能力逐漸弱化。自治制度及其實踐的偏差,造成政策在執行中的制度基礎缺失,進一步降低了基層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給基層治理帶來了一定的難題。
四、鄉村社會有序治理的路徑創新
在現代國家建設的總體架構中,人口流動使鄉村社會變遷劇烈,長期的外部流動與村莊社會逐漸疏離,傳統的規則秩序難以延續,新的治理架構還未建立,出現了農民價值的失序、村莊凝聚力的下降及鄉村治權的弱化等問題。因此,必須從村莊社會變遷的現實出發,從村莊價值培育、治理體系的塑造、自治制度的完善等三個層面入手,完善人口流動背景下的鄉村治理路徑,維系好鄉村社會秩序,實現鄉村社會的有序發展。
(一)價值培育:構筑鄉村社會的文化基礎
人口流動使得農民長期生活在城鄉二元化的時空中,他們在城市打工或經營的文化原則與他們在鄉村的家庭生活文化原則實際上是斷裂的,兩種不同的生活方式讓他們具有兩種迥異的價值和裂變的文化認同。G村的年輕人長期在城市務工,喧囂的城市生活讓他們傳統鄉村社會的價值觀念逐漸淡化,雖然城市為他們提供了穩定的就業和社會保障,但他們對城市依然缺乏歸屬感,也難以獲得完整的城市價值觀念和文化認同。在這種背景下,必須彌合城鄉斷裂產生的價值失序問題,建立起農民的新型價值觀,形成農民的價值自覺和文化自信,提升農民對村莊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一是推動鄉村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弘揚。通過新的形式和載體,深化對鄉村道德、規范、人情、禮俗等文化資源的運用,并將其融入到村民的日常生活、生產中,內化到村民的具體行為和處事原則中,減少因流動產生的陌生化和疏離化,在維系村莊團結、制約失范行為以及村莊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持續增強鄉村社會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二是提升農民的組織化水平。借助各類社會組織塑造鄉村公共文化,建立基層社會的內生規則和價值體系。在年輕人都外出務工的狀況下,以村莊老年人為主體,建立老年人文化協會,將“散落”在村莊各處的原子化的老人組織起來,讓他們在村莊文化活動開展、糾紛調解、公共事務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以此活躍鄉村的公共文化。老年協會的成立與運作,村莊文化秩序的改變,能夠潛移默化地影響人的價值觀和社會行為,進而促進村莊社會實現一種“文化”的治理。這樣既可以充分發揮老年人的作用,也能推動鄉村價值觀念的培育、鄉村文化的建設以及社會團結的實現。
(二)體系重塑:構建基層治理主體和治理責任
鄉村人口的外流導致村莊治理主體缺失,尤其是村莊內生權威和主體力量日益弱化,在這種情況下就要深入挖掘村莊中的內生資源,培育內部的基礎性力量,構建起適應轉型農村的治理體系。一是培育基層治理的新型主體力量。G村雖然人口大量外流,但仍然有10%左右的富足勞動力不愿意或者無法離開農村,他們的土地經營規模一般在15畝以上,收入在村莊中居于中等水平,是村莊中的新生中農群體。他們的利益關系、社會關系都在村莊,收入水平也不低于外出務工農戶;他們關心村莊公共事業和農業生產,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擔當意識,是村莊秩序維系、社會關系構建及村莊建設的中堅力量。要充分吸納這些新中農參與村莊治理,加入到村級干部隊伍中,調動他們在村級治理中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在農業生產、村莊社會關系改善及基層秩序維護中的作用。二是塑造鄉村治理責任和治權。農業稅取消以及鄉鎮機構改革,使鄉村治理責任和能力減弱,加上農村人力物力資源的不斷外流,鄉村秩序紊亂問題突出。為此,必須完善基層考核機制,明確基層的治理目標、方式和任務,并進行一定的資源輸入,確保農村基層組織能夠有能力調動村莊資源、開展村莊事務、完成鄉村治理目標。特別是要推動現代農業發展、農民合作社運營以及鄉村公共設施建設,持續改善鄉村經濟社會面貌,樹立綠色、生態、和諧、善治的美麗鄉村。農民就會更加具有歸屬感和認同感,就會認同基層干部的行為和價值,樹立起鄉村治理的內生權威。基層干部經濟社會地位的提升,也會促使他們放棄外出務工的打算,增強治理責任和擔當意識,并內化為服務鄉村建設和村民的價值觀念,把鄉村治理作為分內工作,從而盡職盡責。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新的農村基層治理責任生成機制,基層治理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就能夠有效化解,善治的治理目標就能夠實現。
(三)機制創新:構建新形勢下的村民自治體系
外出務工農民長期生活在村莊之外,對村莊選舉參與熱情不斷降低,村民自治就會淪為形式化的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等治理功能就會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和虛化。為此,研究者認為可以對村干部實行公職化管理,或者是維持村級自治組織的半正式組織狀態,延續長期以來形成的非正式基層治理模式。當前來看,隨著現代國家建設的推進,村民自治制度也在不斷成熟,因此,既要利用好這個制度資源,對其進一步完善和豐富,也要挖掘鄉村社會的本土資源,借鑒非正式的治理方式,實現兩者的融合互通。一是對村民自治進行規范和完善。村民自治不僅是指民主選舉,還包含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以及其他權利。因此,相關自治法規的制定不能只從村組織職能的設定和運行出發,還要立足于基層群眾自治功能的發揮,從而更好地設計相關法規、制度和政策。同時,也要注重國家行政力量引導功能的發揮,因為村民自治主要以村莊選舉和運作展開,村民對自治的認同也主要以黨政體系為對象,為此,縣鄉政府要加強對基層選舉的規范和監督,嚴格選舉程序,確保選舉結果的公平和公正。二是著力探索適應變遷鄉村的自治模式。中國的區域差異明顯,要因地制宜,結合地域文化實際,創新基層的自治模式。如成都模式,通過實施政府引導、村民議事會決策、監事會監督執行的方式,讓村民參與到村莊自治體系中,實現了村民自治與國家治理的有效銜接。議事會統籌村莊資源使用,并監督村莊選舉,確保各事項的公平和公開。議事會一方面可以動員村民參與到公共事務和活動中,實現常態化的自治;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時收集和反映村民的實際需求,實現資源輸入、政策制定與村民需求偏好的對接,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決策的高效落實。無論是村民理事會、議事會以及其他地區的特色模式都蘊含了明顯的地域文化,這些自治組織的成員都來自村民的推薦或選舉,都是村莊內部的積極分子或有威望者,他們做事公平、公正,經濟條件相對較好,在村莊中的帶動和引導能力較強,而且得到政府的扶持和推動,這些內生權威力量能夠在自治中發揮積極作用。可以說,村民自治的虛化與人口外流帶來的“非農化”密切相關。“非農化”使農民與村莊利益關聯度降低,缺少利益連帶必然降低村民自治效果。可以借鑒成都等地區的治理模式,回歸鄉村本位和鄉土文化,從村莊的社會基礎中尋求出路和創新,在政府引導和扶持下,讓村莊內生資源和力量參與到村莊自治結構中,實現有效的自治和管理。同時,要加強村民自治的開放性,并結合區域實際和資源結構,吸納各方面力量參與村莊發展,讓內外力量有效聯動、和諧互動,實現傳統自治資源與自治制度、權威治理與參與治理的有效銜接,構建起多層次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體系。
作者系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編輯部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求實》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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