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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航英:干涸的機井:資本下鄉與水資源攫取

[ 作者:陳航英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6-03 錄入:王惠敏 ]

——以寧夏南部黃高縣蔬菜產業為例

    【內容提要】以寧夏南部地區黃高縣蔬菜產業為例,本文考察了資本下鄉帶來的“人水關系”變遷問題。研究發現,在基層政府推動資本下鄉發展蔬菜規模經營過程中已經出現水資源攫取現象。這一現象導源于基層政府、資本和本地農戶三方相互作用的合力機制。其導致的結果是村莊社區的生態基底和社會文化基底遭到破壞,進而造成村莊社區不可避免的衰落。以此為鑒,政策制定者應該在重新思考“為誰發展”和“怎樣發展”兩個問題的基礎上,探尋一條另類發展路徑。

    [關鍵詞]資本下鄉 水資源攫取 人水關系

  一、問題的提出

  在過去數十年里,呂大叔家一直在河村的土地上辛勤勞作,以農為生。盡管河村地處水資源缺乏的西北半干旱地區,但依靠機井抽取的地下水,呂大叔家的承包地一般能獲得較為充足的灌溉用水和不錯的收成。然而,隨著近幾年地方政府推動資本到河村流轉土地,建立蔬菜基地之后,呂大叔發現自家機井的出水量正不斷減少,已接近干涸。由于灌溉用水的不足,農業收成不斷下降。呂大叔多次向村委會和地方政府反映機井干涸情況,但都渺無音訊。像呂大叔家這樣,農業生產受到灌溉用水不足影響的農民家庭,在當地傾力打造的蔬菜產業項目區附近正不斷增加。顯然,呂大叔家以及與之類似的農民家庭已經被裹挾進資本下鄉的潮流并承受其所帶來的社會和環境風險。

  自2000年以來,伴隨著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的大量外出和農業老齡化、婦女化現象的出現,政府開始大力推動資本進入農村流轉土地,展開農業規模經營,這種現象被學界稱為“資本下鄉”。作為一種新現象,資本下鄉對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和農村社會都產生了深遠影響,因而也引起眾多學者的關注。現有研究大體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資本下鄉對農業生產的影響。部分學者認為資本下鄉可以給農業生產帶來稀缺的資金和技術要素,實現農業生產規模經營,帶動小農生產的發展,最終促進中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孔祥智,2017;劉守英,2013;黃祖輝、俞寧,2010)。但是,另一部分學者發現資本下鄉并未帶動小農生產的發展(熊萬勝、石梅靜,2011;黃宗智,2010),反而出現了“公司吃農戶”現象(仝志輝、溫鐵軍,2009),從而削弱了小農生產(嚴海蓉、陳義媛,2015;陳航英,2015),并且因為土地的“非糧化”而危及國家糧食安全(賀雪峰,2015)。此外,面對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問題,資本規模經營農業還被視為一種有效解決途徑(楊肅昌、范國華,2018;曾鳴、謝淑娟,2007)。但是,不少研究發現工商資本往往會為了追求土地的最大產出而投入大量的農藥和化肥對土地開展掠奪式經營,從而導致耕地質量下降和農業生態環境惡化(田歐南,2012;張慧鵬,2016)。第二,資本下鄉對農民生活的影響。部分學者認為,工商資本下鄉可以使土地資源轉變為資產或資本,從而有助于農民收入的提高(周其仁,2009)。然而,持否定態度的學者指出,工商資本下鄉非但不會給小農戶提供就業機會,反而會依靠自身強勢地位不斷排擠和盤剝弱勢的小農戶,從而使其陷入無產或半無產的境地(陳錫文,2010;陳航英,2015;馮小,2015)。第三,資本下鄉對農村社會的影響。有學者認為,資本下鄉給鄉村帶來了村級組織的重塑、治理議題的更新等機遇(孫運宏、宋林飛,2016),還有助于再造鄉村精英,從而能夠激發鄉村內源發展動力,實現鄉村振興(李云新、阮郜雅,2018)。更多的學者則認為,資本下鄉流轉土地,進入農業會消解村莊內生力量(趙祥云、趙曉峰,2016),并且使鄉村治理面臨各種挑戰,包括資本利益吸納村莊治理(安永軍,2018),村莊治理依附化(黃增付,2018),村莊社區功能失調和農民社會關系疏離(馬流輝,2016),以及婦女基本權益缺失等問題(鐘漲寶、狄金華,2005)。

  通過對相關研究的梳理可以看到,學界對資本下鄉影響問題的討論主要立足于土地關系的變動以及由這一變動所引發的農業、農民和農村原有結構關系和制度安排等方面的轉變。無疑,土地問題極為重要,但同樣重要且不可忽視的還有“水的問題”。事實上,“在中國這樣一個以農為主的國度,在一個水旱災害頻仍的國度,無論豐水區,還是缺水區,水都牽涉到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利用水、分配水、使用水、管理水、治理水,自古至今都是中國社會面臨的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行龍,2018:2)。然而,資本下鄉進入農業后,改變的不只是村莊的土地關系,隨之改變的還有當地的人水關系。

  就資本下鄉帶來的人水關系變遷這一問題,國外已有諸多研究。一些研究指出,在非洲等缺水地區,資本攫取和租賃土地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獲取水資源(Woodhouse, 2012; Rulli, Saviori, & D’Odorico, 2013),并呼吁關注日益顯著的水資源攫取(water grabbing)現象(Mehta, Veldwisch, & Franco, 2012)。另一些研究則探究了導致水資源攫取的原因,主要包括國家和地區水資源管理制度的缺陷和腐敗(van Eeden, Mehta, & van Koppen, 2016; Tetreault & McCulligh, 2018),農業企業的攫取(de Bont et al., 2015; Komakech & de Bont, 2018),以及國家農業發展和治理戰略的影響(Clarke-Sather, 2012)等。還有研究則力圖展現和分析水資源攫取的過程和機制(Hoogesteger & Wester, 2015)。相較于國外,國內相關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李華和葉敬忠是國內率先關注這一問題的學者。通過對農村工業發展以及農業資本下鄉過程的考察,他們發現,隨著外來資本的進入,村莊既有的用水格局發生了變動:為了自身利益,外來資本通過各種手段擠壓當地農戶的用水權益,進而對當地的生態環境、農民生計以及社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李華、葉敬忠,2014;李華、汪淳玉、葉敬忠,2018)。盡管其研究在國內具有一定的開創性,但問題是他們對水資源攫取的具體生成機制,特別是對政府扮演的角色,本地農戶的應對以及政府、資本和農戶的互動分析仍不充分。基于國內研究的不足,本文一方面試圖深化資本下鄉帶來的“水的問題”的研究;另一方面在呈現基層政府農業發展政策帶來的影響的基礎上,將重點從基層政府、資本以及農戶三方的互動分析中探究水資源攫取的具體生成機制及其帶來的影響。

  本文將以寧夏南部黃高縣的蔬菜產業為例來探究資本下鄉所伴隨的水資源攫取現象,其生成機制以及對當地農業、農民和農村造成的影響。黃高縣位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南部,屬西海固地區,東部為黃土丘陵,西南部為六盤山山地,中部為河谷川道平原。全縣耕地面積約為147萬畝,其中水澆地面積約為20萬畝且絕大部分位于河谷川道平原區的A、B、C三鎮。黃高縣屬于半干旱地區,年降水量約為300毫米—550毫米,年蒸發量約為1443毫米,降水利用率較低,主要靠汲取地下水作為生活和生產用水。為緩解旱災影響以及更好地利用自然降水,黃高縣于20世紀90年代開始實行“壓夏增秋”政策以調整種植結構,也即降低夏糧(小麥)的種植面積,增加秋糧(玉米和馬鈴薯)的種植面積。進入21世紀,為響應國家提出的“發展以特色種植為主要內容的設施農業和旱作節水農業”的號召,黃高縣再次調整種植結構,提出“穩糧擴菜”的口號,即在穩定玉米種植面積,降低小麥種植面積的基礎上,大力推動節水型蔬菜產業的發展。當地政府推動發展蔬菜產業的原因有二:一是相比先前發展的馬鈴薯和小雜糧產業,黃高縣因其地理氣候優勢,有發展冷涼蔬菜的優勢,市場效益明顯;二是因為相較于周邊其他縣區,黃高縣所屬的A、B、C三鎮有揚黃水和較為豐富的地下水資源可以開采利用(桂杰,黃高縣縣長,2018年8月14日)。在政府的推動下,各類資本紛紛下鄉流轉土地,開展蔬菜規模經營。當地蔬菜種植面積從2004年的3696公頃快速增加到2016年的1.8萬公頃,并且已在水澆地最為集中的A、B、C三鎮建成一條蔬菜產業帶,包括3個萬畝蔬菜基地和12個千畝蔬菜基地,全年蔬菜產量達10.7億公斤,總產值為15億元。本文的經驗材料主要來自2018年8月在當地展開的實地調研。調研圍繞蔬菜產業重點訪談了縣鄉農口、水務等部門的干部,蔬菜公司老板、大戶和蔬菜基地的工人,以及村干部和本地農戶。此外,還從政府部門收集了蔬菜產業發展的相關文獻和數據資料。需要指出的是,盡管調研地點有其特殊性且不一定能代表全國其他地區的實際狀況,然而案例背后所呈現出來的資本下鄉的內在邏輯及其帶來的影響有相通之處。

  二、蔬菜經營模式的轉變:從家庭經營到資本經營

  黃高縣目前的蔬菜產業規模經營格局并非從一開始就是如此,而是經歷了二十多年的發展。接下來,本文將從當地蔬菜產業發展的兩個階段展開論述,來呈現資本如何進入蔬菜生產環節,進而影響當地的人水關系。

  (一)家庭經營的興起及其式微

  黃高縣的蔬菜種植可追溯到1996年。當地農技人員自行設計了第一代日光溫室,并在縣城周邊村莊開展示范應用。日光溫室的采用使得反季節蔬菜的生產得以可能,打破了黃高縣冬季市場沒有新鮮蔬菜的局面。看到反季節蔬菜帶來的利潤,縣城附近村莊的農戶紛紛跟進,僅一年時間,縣城周邊村莊就冒出三百多棟日光溫室。雖然黃高縣蔬菜產業的興起不是政府有意培育的結果,但其后的發展壯大是基層政府引領推動的結果。2002年,“中國蔬菜之鄉”山東省壽光市援建黃高縣三百棟節能日光溫室。“壽光模式”的進入,讓黃高縣政府意識到發展蔬菜產業不僅有助于促進當地產業和經濟的發展,還有助于完成當地脫貧攻堅的任務。2003年,借助農業產業化、農業綜合開發、閩寧援建等項目,黃高縣開始大力發展蔬菜產業。由此,黃高縣蔬菜產業發展進入第一個階段(2003年—2010年)。

  在該階段,黃高縣的蔬菜產業主要分布在河谷川道區的A、B、C三鎮,且以農戶家庭經營本地蔬菜品種為主。“由于這里晝夜溫差大,夏季涼爽,這樣的氣候條件使得我們這里種出來的蔬菜品質比銀川、中衛等其他地方都好,很受市場歡迎”(林華,C鎮副鎮長,2018年8月16日)。在市場刺激和政府推動下,當地農戶紛紛跟進種植蔬菜,特別是B鎮的孫村和C鎮的姚村基本上全村耕地都種上了蔬菜,成為遠近聞名的蔬菜種植名村。在這一發展階段,A鎮農戶種植蔬菜的用水主要依靠揚黃水,B鎮農戶主要依靠水庫水,而C鎮農戶主要依靠原先的私人井和新建的私人井。在一段時間內,蔬菜產業確實給農戶帶來了豐厚經濟效益。“你看C鎮姚村,有些小戶,一年收入三十萬。”(桂杰,黃高縣縣長,2018年8月14日)但是,問題也逐漸顯露出來。

  首先是政府“替民致富”(古學斌、張和清、楊錫聰,2004)引發的問題。2008年,黃高縣在A、B、C三鎮推廣種植甜椒,并向農戶保證石嘴山市的蔬菜公司會大量收購。既然銷路不成問題,農戶也就響應政府號召,開始大面積種植甜椒。當年,甜椒種植確實給農戶帶來了利益。在之后的2009年,農戶繼續大面積種植甜椒。然而,在甜椒即將上市之際,蔬菜公司由于資金問題拒絕收購甜椒。走投無路的農戶紛紛把甜椒堆到鎮政府大院,要求解決銷路問題,但是基層政府無計可施,農戶最終血本無歸。其次是“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凸顯。2011年之前,西芹在當地蔬菜產業中占據重要位置,全縣種植規模一度達到5萬畝。雖然暢銷的時候,西芹能賣到2元/斤,但遇到市場飽和的時候,只能賣到1角/斤—2角/斤。遇到滯銷的時候,農戶一般都會直接放棄采收。“你想一毛兩毛的,不夠工價。你雇個農戶收,一天還要一百塊錢呢。”(桂杰,黃高縣縣長,2018年8月14日)在市場銷路成問題的同時,生產成本則是不斷增加。蔬菜作為勞動密集型產業,需要雇用大量勞動力。然而,人工成本已經從2003年的約30元/天—40元/天上漲到今天的100元/天—120元/天。在銷路成問題,成本不斷增加的情況下,不少農戶逐漸退出蔬菜種植。第三,由于長時間種植蔬菜,土壤連作障礙開始出現。當地農技人員介紹,種植蔬菜的地塊一般三年左右就會出現連作障礙,即便可以用農藥抑制,也會因蔬菜品相不好而銷售困難(馮堯,黃高縣農技推廣中心主任,2018年8月3日)。比如,B鎮蔬菜名村孫村,就因為土地病害,大部分農戶現在已不再種植蔬菜,轉而種植玉米。C鎮的姚村,即便仍舊有不少小農戶在種植蔬菜,也因為連作障礙和農藥投入成本的增加而導致收益下滑。

  有學者欣喜地將小農家庭經營蔬菜視為“中國‘小而精’農業模式”的代表(黃宗智,2014)和“小農農業內生發展路徑”(高原,2012),但黃高縣的蔬菜產業發展歷程呈現的結果并非如此。由于基層政府的不當推動、市場銷售問題、土壤連作障礙和生產成本增加等原因,農戶家庭的小規模蔬菜經營開始出現徘徊不前、倒退,甚至破產的情況。面對這一情況,黃高縣政府開始轉變蔬菜產業發展策略。

  (二)資本經營的興起

  為了促進蔬菜產業轉型升級,從2011年開始,黃高縣開始將農業產業化、農業綜合開發等項目集中投放實施,在原有蔬菜產業帶基礎上構建蔬菜產業項目區,并且大力支持各類資本進入項目區流轉土地展開規模經營。由此,黃高縣蔬菜產業發展進入第二個階段(2011年至今)。

  為吸引各類資本進入項目區,黃高縣政府出臺了相應的扶持和激勵政策。首先,通過各級地方政府和村級組織對農戶展開土地流轉動員工作,為蔬菜項目區建設騰出土地。其次,通過各類國家涉農項目開展項目區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土地平整、配套的機井和溝渠路網的建設,以此為資本進入項目區展開經營打下“硬件”基礎。第三,直接給予資金補貼和信貸扶持。黃高縣對于進入項目區展開規模經營的蔬菜公司和大戶提供各類資金補貼,例如,對于項目區內集中連片規模超過200畝的露天蔬菜種植者提供每年每畝400元的種植補貼;政府還成立了黃高縣產業扶貧投融資集團,通過整合各類涉農、扶貧資金為蔬菜規模經營者提供信貸支持;此外,通過整合涉農資金,政府每年都會投入近1億元用于扶持企業和合作社發展蔬菜產業(杜名,黃高縣農牧局副局長,2018年8月7日)。在政府的扶持和激勵下,資本和大戶大舉進入蔬菜產業,以蔬菜公司為主的大規模經營開始興起,并取代農戶家庭經營成為當地蔬菜產業的主導者。

  2011年,時任姚村村黨支部記林華率先以合作社的名義在C鎮的姚村和嚴村流轉土地1000畝開展規模經營,拉開了黃高縣蔬菜規模經營的序幕。隨后,縣農牧局退休干部張義也以合作社的名義于2013年在C鎮的豐村、嚴村和彭村流轉土地共約1500畝開展規模經營。廣東商人王峰于2014年在C鎮的趙村流轉土地約1500畝。煤炭商人孫磊2015年在C鎮的河村流轉土地3000畝。2015年,林華在C鎮的曹村再次流轉土地8200畝(見表1)。正因為林華在土地流轉、蔬菜規模經營等方面做出的成績,他于2016年被提拔為C鎮主管農業的副鎮長。

  隨著資本和大戶在當地大規模流轉土地種植蔬菜,C鎮逐漸發展成為黃高縣最大的蔬菜產業基地,囊括了全部3個萬畝蔬菜基地和5個千畝蔬菜基地,種植總面積達到4萬畝,占全鎮耕地總面積的30%。“(政府項目)C鎮這幾年多,A鎮和B鎮這幾年都少點,現在(蔬菜產業)最核心的就在我們這個地方了。”(林華,C鎮副鎮長,2018年8月16日)C鎮之所以能在第二階段脫穎而出,超越A、B兩鎮成為黃高縣蔬菜產業核心之地,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原因。首先是當地相較于A、B兩鎮更為優越的水資源條件。A、B兩鎮地處黃高縣北端,在灌溉用水上,A鎮主要依靠揚黃水,B鎮主要依靠水庫水。近幾年由于揚黃水總量的控制和氣候干旱導致水庫水量銳減,A、B兩鎮的農業受到極大影響。然而,地處黃高縣中部河谷地區的C鎮擁有較為豐富的地下水可以確保蔬菜灌溉用水。其次是C鎮成功打造出了“亮點工程”。C鎮于2013年開始在姚村打造了一個占地100畝的現代農業示范園,包括60畝蔬菜新品種展示區、20畝試驗示范區和20畝機械化起壟移栽示范區。這個現代農業示范園一經建立就不斷得到各級領導人,甚至包括國家領導人的視察和參觀。由此,該亮點工程也就使各類政府涉農項目不斷落地C鎮。當前C鎮的蔬菜基地基本上已經由資本和大戶展開規模經營。盡管在姚村和嚴村仍有農戶家庭的小規模經營,例如在姚村仍有約2000畝左右的土地是小農戶在種植蔬菜,但農戶家庭經營的蔬菜種苗、銷售渠道以及生產用水已經被林華和張義兩家合作社掌控。

  蔬菜經營模式從以家庭經營為主轉向以資本規模經營為主后,當地種植的蔬菜品種開始從以本地蔬菜品種為主轉向以外地蔬菜品種為主,本地蔬菜品種為輔的狀況。事實上,林華、張義這兩位本地蔬菜規模經營者在初期也是種植本地蔬菜品種,但是,和小農戶一樣,他們也遭遇了市場銷售問題。在2011年流轉土地后,林華種植了1000畝本地的西芹、西蘭花和娃娃菜,但上市之際由于市場行情低迷,當年就虧損70萬元。除市場銷售問題外,導致蔬菜品種轉變的另一個原因是其生產周期長。在黃高縣,本地蔬菜一年只能種植一茬。過長的生產周期一方面使得生產者所需承擔的風險增加,另一方面減緩了資金的循環速度。所以,C鎮的蔬菜規模經營者也只能是不斷引進新的蔬菜品種以期獲得好的收益。直到2014年,廣東商人王峰將廣州菜心這一蔬菜品種引入黃高縣后,蔬菜規模經營者紛紛跟進,當地的蔬菜種植格局最終確定下來。廣州菜心之所以受到蔬菜規模經營者的青睞。首先是因為其市場銷售順暢。如果說西芹、娃娃菜等本地蔬菜品種還需要跟山東、河南、河北等地的蔬菜種植者競爭市場的話,那么黃高縣出產的廣州菜心可以說基本壟斷了市場,特別是廣東市場。“廣東和湖南也種這個菜心,但寧夏的氣候比南方涼一點,所以菜心的口感好……到廣東最流行的就是寧夏菜心,寧夏菜心到廣州比別地的菜心多賣一塊錢。”(桂杰,黃高縣縣長,2018年8月14日)“現在一件(30斤)菜心是賣170—180元,利潤就在100元左右。”(林華,C鎮副鎮長,2018年8月16日)其次是因為廣州菜心的生長周期較短,一年可以出4茬,這就加快了蔬菜公司的資金循環速度。“菜心有什么好處呢?就是(生長)周期比較短,資金循環比較快。”(孫磊,F蔬菜公司老板,2018年8月17日)此外,廣州菜心也較本地蔬菜品種容易儲存。

  總之,隨著資本的進入,以C鎮為代表的黃高縣蔬菜產業發生了一個顯著的轉型。這一方面體現在經營模式從農戶家庭經營轉向資本規模經營;另一方面體現在蔬菜品種從本地蔬菜品種轉向外地蔬菜品種。然而,隨著蔬菜生產模式和種植品種的轉變,C鎮的人水關系也隨之發生轉變。

  三、肥水外流:水資源攫取及其生成機制

  隨著蔬菜公司和大戶開展蔬菜規模經營,當地的地下水使用權益也隨之發生變動。本部分將以重點調查的C鎮為例來探討資本流轉土地,開展蔬菜規模經營之后,地下水使用權利是如何從本地農戶手中轉移到蔬菜公司和大戶手中以及這一使用格局是如何被維持的。

  (一)水資源攫取

  黃高縣整體上屬于水資源缺乏的地區,但相對于該縣其他鄉鎮, C鎮地處河谷川道區,所以是水土條件較好的一塊區域。近些年因為氣溫上升,地表水銳減,C鎮居民的生活和生產用水更多依賴地下水。C鎮的地下水共有兩層,第一層為淺水層,深度約為60米—100米;第二層為深水層,深度超過180米。當地主要依靠電力機井抽取地下水滿足農戶生活和生產的用水需求。

  對于C鎮農戶來說,地下水和土地一樣是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是否可以得到地下水的灌溉直接關系到土地的收成。研究顯示,地下水開采有其積極作用,特別是在減貧方面(Hoogesteger & Wester, 2015:118)。這在C鎮也不例外。調查顯示,農村改革之初地下水開采有效地促進了當地溫飽問題的解決。“原先這個地方一畝地就打30斤糧食。(1986年)打井之后,小麥從20斤/畝—30斤/畝增長到400斤/畝—500斤/畝,不到兩年時間,我們的溫飽問題就解決了。”(呂貴,機井主人,2018年8月5日)現今,地下水依舊關系到當地農戶家庭的收入和發展問題。在C鎮,水澆地的小麥畝產一般能達到600斤—700斤,而旱地只有300斤;水澆地的玉米畝產能達到1500斤,而旱地只有900斤—1000斤。當地農戶素有種地養牛的習慣,所以土地收成(主要是玉米)的一部分會出售,剩下的都會當作飼料喂牛。如果自家土地的收成好,能提供的飼料就多,那么農戶就無須購買飼料,養牛的成本就會降低,收益也就會提高;反之,成本提高,收益下降。近年來牛價穩定,除去飼養成本后,每頭牛可獲利約5000元—6000元。對于當地農戶來說,這是一筆不菲的收入。

  盡管地下水如此重要,抽取地下水的機井在當地卻顯得那么不足。從調查來看,當地村莊平均有1.5萬畝耕地,但機井數量多的不過21眼,一般為十多眼。所以,村莊的水澆地數量不過3000畝—4000畝,多的也就6000多畝。也就是說,村莊的大部分耕地依舊是旱地。那么為何不多建造一些機井來抽取地下水呢?這一方面是因為水務部門的限制,以防機井過多導致地下水超采;另一方面則是因為機井本身的建造成本昂貴,難以為一般農戶所承擔。呂大叔家的機井是1986年建造的,在電線、水泵等設備都由水電局提供的情況下,他仍花費了三千多元人工費。然而,現今建造一眼機井(180米深)所需費用更是高達10萬元。正因為如此,在土地流轉之前,當地農戶家庭主要從“私人井”買水澆灌土地。私人井為農戶私人所有,其中一些是農村改革之后由集體井拍賣轉變而來,另一些則是由私人出錢為賣水而建造的。這些機井使用年份大都超過15年,最長的已達40年之久。由于建造較早且當時地下水位較高,所以私人井的深度一般為80米—120米,抽取的多為淺層地下水。私人井配置的是15千瓦的水泵,設計出水量為50立方米/小時,但因年份已長,實際出水量一般為32立方米/小時。從先前情況來看,一眼機井大致可以灌溉周邊兩百畝左右的土地。前面提到,為防止地下水超采,農戶建造機井首先需要從縣水務部門獲得取水許可證,并且由后者核定機井的位置、深度和相應的許可取水量,比如,所建新井與原有機井之間的直線距離不能少于300米。然而,即便有許可取水量上的限制,由于私人井是分散在各個村莊且為個人所掌控,水務部門實際上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監管,也無法監測私人井的實際取水量。

  除農業生產用水外,C鎮農戶和大牲畜的飲水也有賴于地下水。因為關涉到飲水問題,所以那些專供飲水的機井在選址、深度、水質、管理等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它們都是由地方政府作為公共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并由水務部門專門管理和維護。為了保證水質和水源,這些飲水機井抽取的都是深層地下水,井深一般為兩百米左右。每個村莊一般會擁有1眼—2眼這樣的飲水機井,如果本村不適合打井,就會與其他村莊共享飲水機井。例如,地處河村七組的一眼飲水機井,就為河村、嚴村、彭村和蔣村的2040戶共9386人和約800頭大牲畜供給飲用水。

  總之,在地表水資源嚴重缺乏的C鎮,地下水對于當地農戶家庭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這不僅關系到農業生產、家庭收入等發展問題,更關系到人畜飲水的生存問題。然而,隨著土地流轉和蔬菜公司的進入,本地農戶家庭正在不斷失去用水權益。

  伴隨蔬菜項目區的建設,“項目井”開始出現。不同于私人井,項目井是由政府部門依托各類涉農項目在蔬菜產業項目區內投資建造的機井,屬于項目區的配套基礎設施。這也是當地政府為吸引各類資本和大戶進入蔬菜項目區而提供的一項扶持措施。因為項目井都建造在村集體的土地上,所以根據當地政府的規定,這些項目井的產權屬于當地村集體,但在土地流轉期限內其使用權屬于流轉土地的公司和大戶,而后者只需支付相應的抽水電費即可。此外,由于由不同政府部門(包括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農綜辦”]、水務部門、國土部門)所建,所以沒有在縣水務局登記的項目井,也就談不上被監管,所以這些項目井的取水量并沒有被限制。盡管水務部門沒有統計項目井的數量,但從調查的情況來看,項目井的數量不在少數。《黃高縣水務局2018年脫貧攻堅項目計劃表》中顯示,僅2018年縣水務局就計劃在A、C等鄉鎮新建項目井45眼。其中C鎮新建項目井14眼,具體包括蔣村5眼、姚村4眼和申村5眼。隨著土地流轉的推進,一些村莊項目井的數量已經超過私人井。例如,C鎮彭村共有私人井13眼,但現在項目井已經達到16眼:2010年,縣國土局建造7眼機井;2014年,縣農綜辦建造6眼;2017年,縣農綜辦又建造3眼。在隔壁的河村,2014年縣水務局為配套灌溉2400畝蔬菜共建造機井16眼;隨著2019年即將開展的土地流轉工作,該村項目井的數量也將超過私人井。

  由于項目井多為新近建造,井深大都為180米,最深的超過200米,所以其抽取的多為深層地下水。與私人井類似,項目井配備的是18.5千瓦的水泵,設計的出水量也為50立方米/小時,但大的能達到80立方米/小時,配套的灌溉面積也為200畝左右。與私人井不同,項目井的建造是根據項目規劃設計而定的。“基本上都是項目規劃設計好的,就是哪個地方、多少面積、需要多少水量,然后我們就給他規劃多少水井。”(劉東,黃高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盡管在選址上項目井之間的距離仍舊不低于300米,但項目井與周邊私人井的距離不一定能確保這一最低距離。例如,前文提到的呂大叔家的私人井與河村蔬菜基地的項目井之間的直線距離就不到300米。這導致的結果就是,一旦蔬菜基地項目井開始抽水,呂大叔的私人井就會斷水。

  與本地農戶種植主糧作物不同,蔬菜公司和大戶種植的都是蔬菜,而兩者有著完全不同的用水邏輯。具體而言,本地農戶主要種植的是小麥和玉米,遵循的是季節性用水邏輯。小麥是在立冬以后、翌年的谷雨前和立夏前灌溉三次;玉米則是在立夏-小滿、芒種-小暑、大暑前后灌溉三次。農戶生產用水的使用高峰期主要集中在4月—7月這四個月中,是一種季節性的用水需求。“我們主要是在(玉米)春播之后,灌三次水,到農歷9月份就結束了……我們灌水也就是一段時間。”(趙軍,趙村村會計,2018年8月9日)然而,蔬菜公司種植蔬菜遵循的是常年性用水邏輯。以蔬菜公司大量種植的廣州菜心為例,其生長周期為45天,需要每天澆灌。“(這種菜)水是少不了的,像剛剛播種下去,一天三次。到半個月后,就是一天要放一次。”(吳云,F蔬菜公司工人組長,2018年8月2日)因為蔬菜種植是一茬接著一茬,所以從每年3月到11月的9個月時間中,蔬菜公司每天都有用水需求,是一種常時性的用水需求。“不是有句話嘛,叫‘菜水菜水’,菜離不了水。咱們這邊天干旱,種上菜之后就一直要灑水。”(郭虎,彭村村委會主任,2018年8月10日)盡管使用了各種節水灌溉技術,但公司和大戶種植的露天蔬菜一個生產周期用水量仍需約478立方米/畝,高于農戶家庭一季主糧400立方米/畝的用水量,因而加大了對地下水的開采力度。

  總之,土地流轉之前,盡管C鎮只有私人井開采地下水,但因為監管不到位,當地或許已經存在地下水超采的情況;土地流轉之后,比私人井更深,汲水能力更強的項目井開始出現,并且隨著土地流轉規模的擴大,其數量正不斷增加。但是吊詭的是,當地水務部門對于項目井基本上沒有任何監管措施。這就導致原本可能存在的地下水超采情況會因為項目井大量抽取地下水而變得更為糟糕。此外,地下水的總量是有限的,這就決定了各個用水主體之間存在著一種零和博弈關系,即一方用水量的增加勢必導致另一方用水量的減少。蔬菜公司和大戶憑借汲水能力更強的項目井在大量抽取地下水滿足自身生產需求時,也在剝奪本地農戶的水權。“沒有那個蔬菜基地的時候,管子都是滿水的,從蔬菜基地打井之后,水一下子就下降了。本來60米都是有水的,現在都沒有了,那蔬菜基地的井影響大得很。”(李光,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 “從土地流轉之后,我的井就沒水了……從冬天到第二年的二三月份,流轉地(蔬菜公司)那邊不干了,我這個井就有水;那邊一澆地,我這個井就沒水了。”(呂貴,私人井主,2018年8月5日)就此而言,蔬菜公司為自身資本積累而大量使用有限的地下水已經成為一種隱性的“水資源攫取”(Mehta, Veldwisch, & Franco, 2012)。

  (二)水資源攫取的生成機制

  霍格斯特格爾和韋斯特(Hoogesteger & Wester, 2015:121)認為,僅將地下水獲取視為一個有關水泵、電力或柴油機和土地所有權等的權利問題,是極具誤導性的;相反,應當通過對其結構性、關系性機制的探尋來理解這個問題。基于此,接下來要探究的問題就是水資源攫取的生成機制,也即是哪些因素導致并繼續維持著這種現象?本部分將主要從基層政府、資本和本地農戶三方展開討論。

  1. 偏頗的基層政府

  在地下水總量有限的情況下,不同主體會在用水問題上形成競爭。在此過程中,作為水資源管理者的基層政府的站位就顯得非常重要,因為這直接涉及不同主體的用水權益問題。事實上,基層政府在用水權益的保障過程中是有失偏頗的,其確保的更多是蔬菜公司和大戶的用水權益,而對本地農戶的用水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排斥。

  那基層政府為何會有如此偏向呢?這個中原因或可在一份政府調研報告中探究一二。該調研報告就農戶和公司、大戶的生產用水量進行了比較。首先是對同類作物用水狀況的比較。結論是,農戶采用傳統灌溉技術(漫灌、管灌),一畝地的灌水量為500立方米—600立方米,而公司、大戶采用現代節水灌溉技術(滴灌、噴灌),一畝地的灌水量為300立方米左右。兩相比較,后者比前者“每畝節水200立方米—300立方米,節水率在50%,水分利用率為40%以上”(黃高縣農技推廣中心,2018)。其次是對不同作物用水狀況的比較。結論是,農戶大多種植的小麥,一般一畝地用水量為400立方米,用水成本按0.7元/立方米計算,每畝小麥的用水成本為280元;按畝產400公斤,每公斤小麥價格為2.8元計算,小麥每畝毛收益為1120元;扣除全部成本,每畝凈收益為470元。相比較而言,公司和大戶種植的蔬菜一畝地一個生產周期用水量約為478立方米。雖然用水量大些,但平均每畝蔬菜的產量為8000公斤,每公斤蔬菜按2.4元計算,產值為19200元,扣除所有生產成本,每畝凈產值為10000元以上。這一結論也為政府官員所認同,“蔬菜雖然要用480方水/畝,但它的經濟效益在呢,一畝地產值都2—3萬,效益在那里”。(劉東,黃高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這些話語敘述背后實際上是簡單的成本-收益分析:蔬菜種植雖然用水量大一點,但是每畝的經濟效益高;小麥、玉米等主糧作物不但經濟效益遠低于蔬菜,而且用水量還不見得少。以此來推論,任何一個理性經濟人都應該會偏向蔬菜種植,抑制主糧作物種植;自然在用水許可上也應該是偏向蔬菜公司而排斥本地農戶。顯然,這一成本-收益分析話語為基層政府限制農戶打井取水提供了合法性依據。

  基于上述理由,基層政府開始通過一些手段排斥本地農戶的用水權益。首先是政策排斥。前文提到,農戶建造機井之前,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向縣水務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然而實際上,黃高縣水務部門已經停止對農戶取水許可的審批。水務局干部明確指出,“打機井還是在項目區這塊,井都是跟著項目走的……現在單獨一般是不讓打井的”。(劉東,黃高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這實際上就是通過對合理政策的不合理使用來阻礙農戶獲得取水許可證。與之相反,項目井則獲得政府的大力支持。蔬菜公司并不需要擔心流轉土地而沒有機井供水,因為政府會通過各類項目幫他們打造好機井,鋪設好灌溉管網。“農發辦做項目的時候,自治區水利部門管理得很嚴格,水利部門不批準,農發辦還打不了井……但我還是跑人家環保部門、水利部門,爭取要求人家出證明,給我們可以打井的許可證。”(劉珍,黃高縣農綜辦主任,2018年8月14日)一邊是不審批,一邊是想辦法幫扶,這就導致了用水格局的轉變。其次是強力排斥。盡管目標是用水權益,但政府并沒有直接涉及這一目標,而是針對與水資源有緊密關系的土地。因為根據國家“以水隨地的原則”(祁建民,2018:137),推動土地流轉不僅可以實現人土分離,還可以實現人水分離。就此而言,土地流轉恰恰是“圈水的前奏”(李華、葉敬忠,2014:145)。雖然中央政策要求以農戶“自愿”來推動土地流轉,但實際上基層政府更多的是強制性推動,C鎮也不例外。在2014年推動趙村土地整治和流轉時,縣農綜辦就遇到了農戶的集體抗爭,最后基層政府動用警力強力推進。更有基層干部直言,“政策是政策,執行是執行,兩碼子事情。上面說是自愿的,它的意思是要底下把農戶動員到自愿為止。農戶不自愿。那(基層)政府是做啥的?必須要把農戶動員到自愿……不愿意續簽合同,我就動員到愿意為止”。(葉勇,C鎮農經站干事,2018年8月13日)正是在政府的強力推動下,C鎮的土地流轉規模逐年擴大,從2014年的3000多畝快速增加到2018年的4萬畝,且全部流轉給公司和大戶種植蔬菜。伴隨著土地流轉規模的擴大和蔬菜公司規模經營的展開,水資源攫取現象隨之發生。就此而言,基層政府推動的大規模土地流轉實際上就成為蔬菜公司圈占地下水的重要前提條件。

  總結而言,在基層政府官員眼中,本地農戶是非理性的用水主體,他們使用落后的灌溉技術種植主糧作物,不僅經濟效益低下,更重要的是浪費了寶貴的地下水;與之相反,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蔬菜公司和大戶則是更為經濟、理性的用水主體,他們使用先進的灌溉技術種植蔬菜,使得有限的地下水產生出了更大的經濟效益。這是一種典型的“管理者”(governor)思維(Li, 2007:4)。正是在這種思維的支配下,基層政府自認為有責任將有限的地下水優先分配給蔬菜公司使用,以確保有限的資源能夠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但是,其結果是本地農戶合理的用水權益被忽視(Veldwisch, Beekman, & Bolding, 2013; van Eeden, Mehta, & van Koppen, 2016)。

  2. 強勢的蔬菜資本

  通常,地下水都被視為一種“公平的資源”(horizontal resource),即任何人都可以挖井取水(Kemper, 2007:156)。然而事實情況并非如此,因為地下水的獲取不僅關涉具體的地理位置,更關涉一系列社會關系,包括法律法規、資本、技術等(Komakech & de Bont, 2018:624),所以不同主體獲取地下水的能力其實是不一樣的。相較于本地農戶,外來蔬菜資本在地下水獲取上顯然擁有更多的優勢。這些優勢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首先,資金和技術的優勢。“地下水的獲取權直接取決于土地控制者是否有能力打井、支付抽水設備及其使用成本。”(李華、汪淳玉、葉敬忠,2018:190)前文提到,本地農戶灌溉使用的是私人井,而蔬菜公司和大戶使用的是項目井。由于投資主體不同,私人井在深度和配備的設施上遠不如項目井,因而在地下水的汲取能力上項目井明顯優于私人井。另外,項目井的使用成本低于私人井。作為一種謀利的商品,C鎮農業用水的價格從20世紀80年代的1元/小時—2元/小時,一直漲到現在的16元/小時—20元/小時,而一畝地一年的水費從十幾元錢漲到現在的150元左右。因為處于產業項目區,蔬菜公司在用電上享有政策優惠。“因為我們這邊是農業項目區,所以電費是按照扶持項目走的,電費是兩毛九一度。很便宜,比生活用電還便宜。”(曾進,F蔬菜公司生產經理,2018年8月1日)因此,蔬菜公司就可以低成本抽取大量的地下水以滿足自身生產需要,農戶則不能。此外,為了確保干旱時節的用水,除政府配套修建的蓄水池外,蔬菜公司還會自行修建能蓄水幾千立方米的蓄水池。蓄水池的使用使蔬菜公司和大戶可以圈占更多的地下水,而農戶則缺乏相應的資金。

  其次,與基層政府關系的優勢。前文已述,盡管基層政府并非直接的地下水使用者,但其在地下水使用格局的變化上無疑發揮著極為重要的影響。相較于本地農戶,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蔬菜公司和大戶,無論是在土地資源、地下水使用,還是在資金、信貸和政策等方面,都得到基層政府的大力扶持。更不用說,一些蔬菜公司老板和大戶本身就和基層政府官員、村干部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然而,本地農戶處于基層政府視野的邊緣位置,他們不僅得不到政府的扶持,很多時候還被政府視為落后的、需要淘汰或改造的農業生產者。因此,本地農戶的地下水使用權益也就得不到基層政府的保障。

  總之,相較于本地農戶,蔬菜公司和大戶不僅有著資金和技術上的優勢,而且還獲得了基層政府的大力支持。憑借這些優勢,他們可以占用更多的地下水來實現自身的積累,而對本地農戶的用水權益產生排斥效應。

  3. 分化的本地農戶

  面對基層政府的排斥和蔬菜公司的水資源攫取,作為原先用水主體的本地農戶會如何應對呢?是激烈抗爭,還是調適妥協?顯然,本地農戶的態度對地下水使用格局的變化會產生重要影響。當然,本地農戶并非鐵板一塊,因為他們各自的利益和需求不同。因此,我們需要就不同農戶群體對水資源攫取現象的反應做出對比分析。

  首先是利益受損的私人井主。按理他們應該會采取激烈的抗爭手段來維護自身的利益,但從調查情況來看,除了抱怨之外,私人井主并沒有采取激烈的抗爭手段。比如,本文開頭就提到的呂大叔,面對自家機井的干涸,他開始逐級向上反映。“到每年3月份我們種莊稼的時候,一看水就沒有了……我找村上,村上(干部)也不管;我就去找我們鄉的黨委書記,他說這個事情不歸他管,就罵了他一頓。”(呂貴,私人井主,2018年8月5日)但是,除了臭罵干部外,呂大叔也別無他法,只能是無奈地面對機井干涸的現實。私人井主之所以沒有采取激烈的抗爭手段來維護自身利益,重要的原因或許是其家庭收入模式的轉變。在二十年前,賣水的收入還是這些私人井主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靠種地、賣水,把家里兩個孩子給養大的。”(李龍,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但是,城市非農就業機會的出現以及非農收入的吸引,使得當地村民紛紛開始外出務工。私人井主也不例外,他們將機井安排給婦女或老人,自己則外出務工。隨著打工收入的增加,其家庭收入模式開始發生轉變:打工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不斷增加,而賣水收入的比重不斷減小。到現在,賣水收入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已經很小,所以一些私人井主對于機井干涸也就沒有那么強烈的反應。“這個井能用,就用上,那就給家里補幾個錢。能成,你就成;不成,你就放著去嘛。”(趙滿,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那么,私人井主是否可以再自行打井與蔬菜公司爭奪地下水呢?這個可能性很小。原因有二:第一,私人井主缺乏資金。對于當地農戶來說,打井所需資金不是一筆小錢。“現在再讓我打井,我也打不起了,沒錢打。”(李龍,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 “村支書說讓我再打井,我說水泵五千多,電纜線七千多,我說我有錢嗎?”(呂貴,私人井主,2018年8月5日)第二,打井沒有經濟效益。在二十年前,根本不需要考慮是否有人買水的問題,因為那時種地農戶多,有很大的用水需求。但是現在必須慎重考慮了,因為隨著種地農戶數不斷減少,用水需求也隨之減少。“現在打井之前,人家也算賬的,打一眼井劃不來。以前這邊都是種地的,都需要水。現在有些人的地都流轉了,有些人不種地了,再打一口井,沒那個需求了。”(趙軍,趙村村會計,2018年8月9日)

  其次是農業生產受到影響的本地農戶。水資源攫取顯然會影響本地農戶的農業生產。但是在調查中,筆者并沒有發現本地農戶與蔬菜公司之間因為水資源攫取而產生過糾紛,更多的只是私底下的抱怨。為何會如此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在農戶的認知中,蔬菜公司背后有基層政府的支持,而基層政府的權力又是自己“扛不過去”的。“這個東西你沒辦法沖突……政府帶的是法嘛,隨便給你找一個罪名都有法呢,你根本就扛不過去。沒必要嘛。你可以上訪,但是別人(政府部門)就會踢皮球,那你沒辦法對不對?”(張德,河村七組組長,2018年8月12日)第二,水資源攫取還未直接影響當地人畜飲水這一生存性問題。之前提到,當地人畜飲水的機井是由政府投資建設、管理和維護的,其井深二百多米,抽取的都是深層地下水。從調查來看,這些飲水機井還沒有受到影響。“政府專門投資打了眼機井供水……吃水這塊沒影響。”(郭虎,彭村村委會主任,2018年8月10日)第三,“發展的期許”的影響。所謂“發展的期許”就是農戶希望當地的生產生活條件能夠得到改善,從而自家的經濟條件也能隨之得到改善。在C鎮,苦于農業用水缺乏的本地農戶一直希望能有機井抽取地下水使村莊的旱地變成水澆地,從而增加產量和收入。但是因為打井費用昂貴,農戶期盼政府出資來打井。吊詭的是,正是這一期盼使得本地農戶將政府部門建造的項目井視為改善村莊農業生產條件的配套設施。然而,蔬菜公司流轉的土地多為村莊旱地的現實也更加堅定了本地農戶的期盼。“我想的是如果以后這個地不流轉了,那這個井還是我們隊的。我們也沒有掏錢,沒干什么,只是占了我們隊的地。這個井打了以后……搬不走的,那這樣的話,圈子灣的500畝地的用水就有保障了。”(馬衛國,河村三組組長,2018年8月15日)

  除上述兩類農戶外,還有另外兩類農戶——村干部和在蔬菜公司工作的本地農戶——的態度也需注意到。盡管作為村莊代理人的村干部本應維護村民的用水權益,但實際上其更多的是被上級政府要求配合落實好服務蔬菜公司和大戶的各項政策。此外,作為外來者的蔬菜公司和大戶在進入村莊之后,為避免遭到“鄉土性的排斥”,也會積極拉攏村干部作為其在當地的代理人。“我跟村上的關系都處得特別好,還有鎮上的關系。因為出來做事情都得靠大家,一起吃飯啊,喝酒啊,都是好朋友。”(孫磊,F蔬菜公司老板,2018年8月17日)所以,產生的結果就是村干部更多的是強調土地流轉和蔬菜項目區建設產生的經濟效益,而非其對于村民用水權益的影響。“項目整治(土地)之后,反而是水地增加了。”(郭虎,彭村村委會主任,2018年8月10日)對于那部分得以進入蔬菜公司工作的本地農戶,即便他們也受到水資源攫取的影響,但為了自己的工作,他們更多會選擇沉默。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到,本地農戶大體上可分為兩類,即私人井主和農業生產受到影響的本地農戶,以及村干部和在蔬菜公司工作的本地農戶。前一類農戶最有可能就水資源攫取產生抗爭,但從調查來看,他們各自因不同的原因并沒有采取抗爭的手段。后一類農戶因為與蔬菜公司的各種利益聯系,而不會提出反對意見。如此,分化的本地農戶基于不同原因做出了同樣的選擇,即都選擇接受機井逐漸干涸的現實,而這也就促成了新的村莊地下水使用格局。

  馮德爾等學者(Funder et al., 2012)指出,水資源的競爭并非是靜態的,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且水資源攫取也并非是“一次性事件”(one-time event),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de Bont et al., 2015)。在這個過程中,各方力量相互作用,共同型構出水資源權益轉移的格局。C鎮案例顯示,基層政府和蔬菜產業資本之間已經形成緊密的合作關系:前者需要后者來推動當地蔬菜產業的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發展;后者則需要前者確保自己的生產用水以滿足資本積累的需要。基層政府的政策執行和宣傳為蔬菜資本攫取地下水提供了一個“優越”的環境;蔬菜資本則憑借自身的資金、技術優勢和基層政府的支持大量攫取地下水。產生的結果就是村莊的地下水使用格局受到沖擊,地下水使用權益開始從本地農戶手中轉移到蔬菜資本手中。作為原先地下水使用主體的本地農戶,則因為自身的分化而無力對村莊地下水使用格局的改變做出有效回應,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政府和資本改變村莊地下水的使用格局。由此,各方力量在村莊地方上重構出一個新的地下水使用格局:作為外來者的資本占據主導地位,而作為本地人的農戶處于從屬地位。

  四、誰的發展:水資源攫取的影響

  政府和資本的進入已經重構了村莊社區的人水關系,原本屬于村莊的地下水已經主要為蔬菜公司使用。蔬菜公司支付給農戶的只有土地流轉的費用,卻不包括地下水的使用費。那么,蔬菜公司對地下水的這種無償攫取又會給村莊社區帶來什么影響呢?從調查來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影響:

  首先,水資源攫取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并開始破壞當地的地下水循環系統。黃高縣屬于水資源缺乏和生態脆弱的地區,按理應該發展節水和生態友好型的產業,但從實際來看,蔬菜產業并非這樣一個產業。盡管蔬菜公司號稱在生產中采用了大量節水技術和設施,但實際上蔬菜種植在用水總量上并不節水。事實上,一些政府官員也已注意到這點。“我們說是節水,但實際上蔬菜又不節水……算下10個月就要480方水。”(劉東,黃高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2018年8月6日) “我們這邊本身就是缺水的地方,但我們現在做的一些節水灌溉工程,其實并不是節水的,反倒是破壞水資源的。”(劉珍,黃高縣農綜辦主任,2018年8月14日)但是因為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期望以及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的要求,耗水的蔬菜產業仍舊在一個缺水的區域發展起來了。前文已述,本地農戶的主糧生產用水是季節性的需求,主要集中在4月—7月;而蔬菜公司用水是常年性的需求,在3月—11月之間每天都需要抽取地下水。在前一種情況下,地下水循環系統尚且有8個月時間可以自我修復。然而,在后一種情況下,地下水循環系統只剩下3個月時間自我修復,而且主要是干旱的冬季。如果淺層地下水還能通過降雨實現補給和恢復,那么現在對原本循環就緩慢的深層地下水進行長時段、不停歇地過度開采導致的結果只能是地下水位的下降和水循環系統的破壞。這也已為當地村民感受到,“蔬菜基地沒建立起來的時候,水多少還可以;現在蔬菜基地建立起來之后,基本上60米深的那層水直接就沒有了”。(張德,河村七組組長,2018年8月12日)所以,盡管打著節水生態的旗號,但實際上以利潤為導向的蔬菜公司對地下水掠奪式的利用方式已經嚴重威脅當地原本就脆弱的生態環境。

  其次,水資源攫取加劇了本地農戶家庭生計的脆弱化。在C鎮,大部分農戶家庭采取的是“打工 + 種植/養殖”的生計模式,但現在水資源攫取已經影響當地的農業生產和養殖。這一方面體現在水資源攫取導致私人井出水量減少,延長了灌溉時間,增加了用水成本。“以前基本上一個小時就可以澆一畝地,現在要三四個小時,這還是最快的。有些人的地還要放四五個、五六個小時。”(趙滿,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灌溉時間的延長直接增加了農戶的生產成本。從調查來看,現在農戶種植一季小麥或玉米的水費已經從2010年左右的30元/畝,增加到了現今的150元/畝。在主糧作物收購價格未有明顯增加的情況下,水費的增加使得本地農戶的種植收入顯著縮水。另一方面,私人井出水量減少導致農戶經營的水澆地面積下降,進而影響農業收成。“我這井,剛開始的時候是灌200畝地……現在就是比剛開始的時候少一半地了,就100畝左右了,另一半地都灌不上了。”(李光,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水地轉旱地,幾年不得見產量……產量肯定受很大影響,這個一定的。”(趙滿,私人井主,2018年8月4日)由于無法得到有效灌溉,本地農戶的農業生產已經有退回靠天吃飯的可能。2017年,C鎮遭遇大旱,因為私人井出水不足,農戶種植的玉米大都顆粒無收,而蔬菜公司因為有項目井供水,生產未受多大影響。如果說在農村改革之初,地下水開采還有助于本地農戶生活水平的提高,那么現在資本進入村莊后則是攫取了當地的地下水,擠壓了本地農戶的用水權益。在生產用水緊缺的情況下,本地農戶的生產成本增加,收益減少,使本地農戶家庭生計日益脆弱。

  第三,水資源攫取加劇了村莊社區的“虛空化”(嚴海蓉,2005)。自從土地流轉之后,C鎮本地村莊就出現一批“剩余人口”(Li, 2010),其中一部分是土地流轉后沒有土地耕種的勞動力,另一部分是水資源被攫取后土地無法耕種的勞動力。這批剩余人口大都是年齡超過五十歲的男性勞動力。盡管在土地流轉之初政府許諾蔬菜公司會給當地村民提供就業機會,然而實際上,蔬菜公司雇用的大多是來自云南、四川和貴州的外地農業雇工,在本地只是雇用了少量的女性勞動力。例如,在河村和趙村的萬畝蔬菜基地,蔬菜公司總共才在周邊村莊雇用了約三十個女性勞動力。也就是說,因土地流轉和水資源攫取而被排擠出來的本地勞動力并未獲得許諾的就業機會。這實際上也并不奇怪,畢竟作為趨利者的蔬菜公司需要的只是村莊中可控的土地資源和水資源,而非不可控的勞動力資源。許諾的就業機會沒有得到,而原本的農業經營現在因缺水或缺地而變得艱難。所以,原本在村莊務農的,年齡超過五十歲的男性勞動力不得不進城務工;沒有被蔬菜公司雇用的中年婦女,則因為年齡原因無法外出務工,只能待在家里成為“留守婦女”。原本村莊就已經因為年輕人大量外出而變得“虛空化”,現在這一現象非但沒有好轉,反而再次因為中年男性勞動力的大量外出而變得更為嚴峻。

  不可否認,除了自身政績和晉升上的考慮,基層政府官員在施行某個發展項目時或多或少總會帶有些“改善的意愿”(the will to improve)(Li, 2007)。正如一位政府官員所言,黃高縣發展蔬菜產業“剛開始的出發點,還是想請廣東那邊南方人進來引領……慢慢地讓他做上兩三年,然后我們本地老百姓逐漸進來,慢慢做成一個模式”。(劉珍,黃高縣農綜辦主任,2018年8月14日)初衷或許是好的,但問題是,在實踐過程中被委以發展重任的總是市場和資本,村莊社區的土地、水等自然資源也總是基于使用效率和效益原則被轉移到資本手中。需要明確的是,“水資源攫取在本質上更是一個關乎水資源分配的政治問題,關系著被攫取方的生計和生存利益”。(李華、葉敬忠,2014:144)當發展話語和發展實踐分離之后,產生的普遍結果就是資本享受了發展的果實,而村莊社區和民眾承受了發展的代價。

  五、結論及討論

  以黃高縣蔬菜產業為例,本文考察了資本下鄉帶來的“人水關系”變遷問題。盡管土地問題依舊重要,但在像黃高縣這樣一個半干旱地區(包括其他地區),水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本文分析發現,在地方政府大力推動資本下鄉發展蔬菜規模經營的過程中已經出現了水資源攫取的現象,即作為外來者的蔬菜資本為了自身的積累而攫取了本地農戶用于生存和發展的水資源。這一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因為基層政府的政策偏向,另一方面則導源于蔬菜資本自身積累的需求。兩者的合力對當地地下水使用格局產生了沖擊。然而,在基層政府和資本的沖擊之下,原本就分化的本地農戶并沒有形成抗爭的合力,反而是在各種因素和自身期許的作用下形成了無奈妥協的態度。這就進一步強化了村莊社區人水關系的變動。顯然,這一現象的出現,非但不利于地方社會經濟的發展,反而會因為資源被無限度地攫取而破壞村莊社區的生態基底和社會文化基底,進而造成村莊社區不可避免的衰落。

  案例顯示,黃高縣蔬菜產業的發展離不開基層政府的大力推動。調查中,大多數基層干部認為基于干旱缺水的自然稟賦,黃高縣應該大力發展現代高效節水特色農業以替代高耗水且低效益的傳統小農農業。但是,基層干部幾乎就沒有考慮過本地小農農業所處的社會、經濟和自然困境。基于“管理者”思維,基層干部更多考慮的是如何遴選合格的資源使用者從而使有限的自然資源能夠產生最大的經濟效益。但是需要追問的是,這種竭澤而漁式的發展能夠持續多久?這種方式取得的發展成果又有多少能夠真正回饋給當地民眾?事實上,當地一些基層干部也意識到了上述問題,但他們提出的解決方案不外乎兩種主流路徑:一種是技術層面的,即引入更先進的生產和節水技術(例如,智能化溫室大棚控制系統)來做到精準用水;另一種則是制度層面的,即以地下水有償使用制度來減少無節制用水的情況。然而,前一種路徑很可能導致“杰文斯悖論”的出現,即“提高自然資源的利用效率……只能增加而不是減少這種資源的需求”。(福斯特,2006:88)這是因為在資本量一定的情況下,水資源利用效率的提升反而會促使蔬菜資本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以實現更大的積累。所以,技術路徑的結果很有可能是進一步加大資本對村莊水資源的攫取力度。后一種路徑看似非常公平,但“實質上也是一種以貨幣定價自然、將自然環境納入國家治理和市場交易的形式”(葉敬忠,2015:260),是一種將自然資源資本化的方式。制度路徑產生的意料外后果就是“對攫取關系的強化,并為強勢資本的資源攫取過程提供了合法性空間”。(李華、葉敬忠,2014:151)如此,資本將沒有顧慮,甚至“依法”攫取村莊水資源。

  在當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資本下鄉過程中產生的水資源攫取現象及其對村莊社區的影響應當引起政府和學界的重視。如果從一個積極的角度來看待的話,水資源攫取現象及其影響的出現也提供了一個機會,即重新思考“為誰發展”和“怎樣發展”兩個問題的機會。在實現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在重新思考上述兩個問題的基礎上探尋一條另類發展路徑,或許是政策制定者應該深思的問題。引導這條另類發展路徑的力量或目標不是對利潤、國內生產總值(GDP)的單純追逐,而是始終將村莊社區和眾多小農戶視為發展主體和受益主體以及實現社會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簡介:陳航英: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陜西省鄉村治理與社會建設協同創新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9年第3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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