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此輪機構改革,耕地保護的部門職責分工也有所改變。目前,耕地質量建設工作(包括原來由原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農田整治工作)已經歸屬農業農村部,而自然資源部依然負責耕地質量保護責任的監督考核工作。耕地質量建設得好不好、耕地質量保護得好不好,必須要用科學的質量保護標準來衡量。
當前,我國耕地質量等級評定有兩套標準:一個是基于原國土資源部門的《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GB/T28407- 2012);一個是原農業部制定的《耕地質量等級》(GB/ T33469- 2016)。二者在評價的思想、方法及應用指向上皆有不同。筆者認為,《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以及據此規程歷經十年完成的耕地(最初稱為農用地)分等工作中的“自然質量等”,為耕地質量保護責任的監督考核提供了最科學的標準。
何為耕地的“自然質量等”?該規程在計算耕地“自然質量等”時采用了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在進行世界土地承載力研究時發明的“農業生態區法(AEZ)”。簡單地說,耕地的“自然質量等”,先以由氣候條件決定的宏觀地理尺度的耕地的光溫生產潛力為基數,再乘以由耕地的土壤、地形、灌溉和排水等質量因素綜合計算出來的微觀地塊尺度的自然質量分。
這一方法的科學性并不難理解。比如:一般都認為東北黑土的有機質和養分含量高于南方紅壤的有機質和養分含量,黑土的肥力高于紅壤。但黑土地處溫帶地區,積溫低,一年只能種植一茬作物,而紅壤地處亞熱帶地區、積溫高,一年可以種植兩茬甚至三茬作物。因此,雖然南方紅壤的有機質和養分含量低于黑土,但紅壤地區的兩熟甚至三熟的產量加和在一起,比東北黑土地區的一熟產量要高得多。顯然,耕地的氣候、土壤等這些“自然稟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耕地的生產能力。
基于此,衡量耕地質量,不能依據《耕地質量等級》中的標準。因為《耕地質量等級》沒有一個根據氣候數據計算出來的耕地的光溫生產潛力作為全國統一可比的耕地生產潛力基準,而且其評價指標包括了大量受施肥影響而變化迅速的養分指標,比如土壤的氮磷鉀含量。同樣,也不能依據《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中的“耕地利用等”。因為“耕地利用等”是在“自然質量等”的基礎上,乘上了隨著投入利用水平變化而變化的“土地利用系數”,即同樣質量等的耕地,如果投入利用水平高,產量高,“土地利用系數”隨之就高,利用等就會高;反之,投入管理水平低,耕地的利用等就低。
毋庸置疑,糧食安全既要依靠“藏糧于地”,也要依靠“藏糧于技”。但是,我們切不可被高投入換來的糧食增產所迷惑。如果依靠投入實現了糧食穩產或增產,但卻降低了由耕地的氣候、土壤、地形、灌溉和排水等“自然稟賦”決定的自然質量等別,無異于飲鴆止渴。因此,我們評價耕地質量,切不可陷入“輕自然稟賦、重現實產量”的誤區。耕地分等就得強調耕地的那些相對穩定的性質,它是大自然賜予的,不是容易改變的。那些因為施用化肥給耕地帶來的“肥膘”(速效養分含量)和耕作方式帶來的“撓癢癢”(耕層的深淺)等耕地易變性質,不應是自然資源部耕地保護監督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來講,開展以耕地“自然質量等”為基礎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可謂勢在必行。
作者系中國農業大學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自然資源報 2019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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