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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源源等:鄉村治理中的內生秩序:演進邏輯、運行機制與制度嵌入

[ 作者:許源源?左代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09-23 錄入:王惠敏 ]

內容提要:新中國成立以來,鄉村內生秩序先后經歷了建國初期的行政滲透、人民公社時期的雙重擠壓、改革開放初期的重獲新生以及后稅費時期的轉型生長四個階段。隨著國家政權建設、社會改造運動以及市場化改革進程的加快,利益分化的組織形態、契約主導的市場秩序、組織化的社會關聯正在重塑內生秩序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基礎。透過“制度—過程—能力”的三維分析框架,可見村莊場域中內生秩序的邏輯演進路線。在權威主體自覺性的制度安排、利益主體策略性的調適行動以及人際能量場賦予的行動能力的運行機制下,制度嵌入與內生秩序達致適配能夠降低制度的嵌入成本,避免鄉村治理的內卷化,實現鄉村治理體系的動態平衡。

關鍵詞:內生秩序;演進邏輯;運行機制;制度嵌入

1、問題的提出

在村莊這一天然“共同體”的場域內,有一種結構性存在的社會秩序。社會秩序界定著人們的社會角色、社會地位及行為規范,是維持村莊結構平衡有序的得力保障。關于社會秩序何以生成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兩種形態,即演進主義的內生秩序和建構主義的外生秩序。在哈耶克(1997)那里,前者是“自發的秩序”,是“社會群體在長期的交往與互動博弈中自發產生的一種內在規則”,并且“通過人類的集體學習和模仿機制不斷地延續和演進”;后者是“人造的秩序”,它源于人類的理性思考以及經由社會契約所進行的規劃與設計,對鄉村社會進行抽象意識及律法上的調控。賀雪峰等(2002)認為內生秩序依賴于村莊內部人與人之間的聯系,聯系因其性質、強度和廣泛性構成行動能力,行動能力為村莊社會提供秩序基礎;外生秩序主要表現為強有力的鄉鎮行政介入,通過外來制度安排實現村莊秩序的生產(賀雪峰等,2005)。當前,學界有關鄉村秩序的研究普遍認為“既有內生秩序的性質特征,又是國家權威秩序的功能實現部分”(周慶智,2018)。

內生秩序“以相對自主的地方性規范及相對自主的地方性自治組織的強有力存在為前提”(賀雪峰,2006),這種自發的內生力量構成了鄉村主體行動邏輯的基礎。在市場化沖擊下,以德治和禮制為主的傳統鄉紳治理模式逐漸解體,鄉村社會依靠血緣和地緣關系建構的“差序格局”、“熟人社會”被打破(張國磊等,2017)。快速發展的城鎮化進程加快了社會流動性,社會關系開始分割重組,新的社會結構正在建構,傳統越來越邊緣化。國家權力不斷向基層社會滲透,內生秩序的生成基礎受到沖擊。在研究內容上,縱觀以往研究,學者較少從組織基礎來剖析內生秩序的演進與運行機制,大多聚焦于內生秩序的社會基礎。從家庭、宗族和鄉紳等社會關系挖掘內生秩序發生的深層邏輯,將村落公共空間視為型塑內生秩序多元關聯譜系的本源性基礎(曹海林,2005),社會關聯、熟人社會、村莊輿論、倫理規范等是內生秩序研究的主要內容。在研究視角上,學者多在國家——社會關系的分析框架下闡述內生秩序同國家公共權力的關系,認為權威秩序在統合和覆蓋內生秩序的過程中,必須以地域性的內在行動邏輯為前提,尊重村莊社會固有的結構功能和運行軌跡。

在國家提出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有學者提出要避免忽視基層治理能力建設,“有效治理能力的增強意味著地方政府治理權的擴張”(周雪光,2011),即行政權力向基層社會的進一步延伸。那么,如何在資源和決策權向上聚集的過程中,獲取村莊內生秩序的支撐,減輕自上而下的制度嵌入負荷,還需要進一步厘清內生秩序的演進邏輯和運行機制。本文擬在制度—過程—能力的三維分析框架下,對新中國成立以來內生秩序的變遷路徑展開深層次研究,從宏觀層面自覺性的制度文本安排、中觀層面策略性的反向調適行動以及微觀層面人際能量場的行動能力,透視在村莊場域內生秩序究竟如何生成、又怎樣發揮作用,對鄉村治理結構和治理過程產生什么影響;進而,在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進程中,建構性的外來制度如何調和并適應內生秩序。這對避免鄉村治理內卷化、化解“最后一公里”問題、助力鄉村振興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2、制度—過程—能力的三維分析框架

在國家——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中,國家通過“政治共同體”權威性的價值分配,形成自上而下的社會動員能力與秩序建構能力,處于社會結構的表層;社會則通過互動過程中認可的行為規范和行為準則,形成自下而上的一致行動能力,處于社會結構的底層。國家與社會都不是固定的實體,事實上,兩者相互滲透、彼此形塑,即二元主體間的“互構諧變”。具體到村莊內生秩序的研究問題上,表面上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權力不斷‘細胞化’地嵌入到鄉村基層中去”(趙旭東等,2017),然而,在這種非對稱權力的博弈中,村莊作為有機體并沒有一味地被動接受,而是依靠其自主性的調適行動反向作用于國家權威,內生秩序也正是在這一矛盾與張力中不斷解構與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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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互補性和嵌入性的公私關系,在村莊內生秩序的發生邏輯和作用機制上,國家—社會關系的分析范式是否依然適用?本文引介制度—過程—能力的三維分析框架(如圖1所示),試圖將“社會”還原為“利益主體”以及“關系網絡”兩部分。在此框架下,“制度”表現為權威主體自覺性的政治文本安排,“過程”表現為利益主體策略性的反向調適行動,“能力”表現為人際能量場里的行動能力。“制度”作為一種來自外部的權威性輸入,不僅是資源配置的手段,同時還為利益主體提供活動腳本。“過程”即利益主體與權威主體之間的多元互動和調適,制度輸入并不一定會產生對等的結果輸出,利益主體策略性的對抗博弈如同“緩沖墊”一般,會削弱甚至抵消制度最初的設計效果。正如吉登斯(1998)所言,“既不能將行動者的人看做是完全自由的人,也不能將他們看做‘社會的木偶’;行動者的能動性一方面根植于社會結構的土壤中并深受其制約,同時也通過‘反思性監控’等機制改造已經存在的社會結構”。“能力”即行動能力和“價值生產能力”。在村莊這個具有一定封閉性的場域內,不同的利益主體結成“蜂窩狀結構”,“在行動關聯過程中實現自我行動意義的能量輸出,同時輸入其他參與者的行動意義能量”(楊敏等,2010)。這種社會關聯使人際關系成為一個能量場,從而賦予個體以行動能力和“價值生產能力”,“內生秩序”也因此獲得源流性動力。

不同于國家——社會的二元分析范式,對“社會”做出分解后的三維分析框架試圖從宏觀、中觀和微觀三個層面對村莊內生秩序的生成邏輯和運行機制展開系統研究。通過梳理發現,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村莊的內生秩序先后經歷了建國初期的行政滲透、人民公社時期的雙重擠壓、改革開放初期的重獲新生以及后稅費時期的轉型生長四個階段。前兩個階段主要是權威主體的制度安排占主導地位,利益主體的反向調適空間有限;后兩個階段利益主體的策略性調適行動能力以及“價值生產能力”得到強化,內生秩序的作用方式漸趨多元化,作用空間漸趨擴大化。在國家推進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背景下,代表權威主體的正式制度如何實現同內生秩序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在系統分析內生秩序的運行機制后,本文嘗試尋找制度嵌入與內生秩序達致適配的路徑,進而實現鄉村治理體系的動態平衡。

3、內生秩序的演進邏輯

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既不是只受國家支配的非自立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國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間”。在正式官僚和非正式群體的相互融合和滲透下,鄉村出現了代表官治的胥吏階層、代表宗法力量的鄉紳階層和以家庭為單位的編戶齊民等復雜的政治資源和權力安排,構成了傳統鄉村社會秩序的組織形式和關系網絡。近代以來,帶有獨立性和封閉性的自然經濟受到強烈沖擊,舊政權的胥吏階層逐步瓦解,鄉紳勢力也漸趨沒落。為重建基層社會秩序,國家權力逐步向下延伸,但這一階段內生秩序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形式并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其運作機制出現實質性改變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后。伴隨新政權的建立,一系列社會改造運動使得國家力量逐步扎根基層,內生秩序的“現代性”建構進程開啟。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的行政滲透

建國初期(1949—1957年),國家行政力量開始全面持續地滲入基層社會,一系列政治運動徹底沖擊了以血緣和地緣關系為紐帶的傳統組織的權威力和作用域。鄉村社會代代相傳的習俗、信仰、觀念、儀式逐漸被邊緣化,內生秩序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形式被行政權力不斷侵蝕擠占,整個社會呈現出學者稱之為鐵板一塊的“剛性結構”。新中國成立后,主要通過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運動和基層黨組織建設為新政權的進入騰出制度空間。一系列制度創新奠定了新政權的合法性基礎,1949—1952年的土地改革廢除了延續兩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起土地私有制,農民獲得農業生產資料成為鄉村社會的主人。傳統的國家政權、士紳或地主、農民的三角關系被政權組織同農民的“雙邊關系”所替代,其政治意義不僅在于破除了舊權威體系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也意味著內生秩序的制度土壤已經發生改變。1953—1957年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繼土地改革后國家權力進一步擠壓鄉村社會的過程,具體表現為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的不斷升級并呈現出“組織的準行政化趨向”(何植民等,2017)。通過農業合作化運動,在基層社會“創造了不同于家族共同體的組織形式”,“第一次將絕大部分農民組織在跨家族的集體組織中”(王滬寧,1991)。在國家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下,村莊的再組織化深刻改變了內生秩序賴以依托的組織基礎。從1950年開始,伴隨“政權下鄉”的“政黨下鄉”,將工廠、企業、農業合作社等都納入到了政黨體系。在政權組織和政黨組織的雙重建構下,國家意志成功嵌入鄉村社會,并通過戶籍制度進行身份控制,內生秩序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基礎遭到國家行政的全面滲透。

(二)人民公社時期的雙重擠壓

到了人民公社時期(1958—1977年),國家行政力量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嵌入達到了空前階段,村民個體、家庭和其他社會組織幾乎喪失了全部的自主行動能力,內生秩序的存續空間被公社擠占殆盡。從1958年開始,隨著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運動的結束,人民公社登上歷史舞臺,這是國家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汲取資源和強化社會動員能力的必然選擇。“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組織結構重新塑造了村莊形態,村民第一次真正實現了“全面的、體制化的集團式合作”(劉偉,2009)。作為社會控制和資源吸納的載體,人民公社既不是村莊內部自然形成的,也不是村民自愿選擇的結果,國家政權強制性的建立和推廣是這種高度集中體制出現的主導力量。在國家——公社——個人的一體化管理體制下,村民間的橫向聯系被切斷,個人的行動能力被整合到縱向的組織體系中,無論是身份還是行動都被模式化、固定化,任何策略性的反向調適行為幾乎變得不可能。此外,由于當時的社會結構“鐵板一塊”,村落傳統的互動一度出現割裂,民間信仰、鄉規民約、倫理習俗等傳統要素在“文化大革命”的浪潮中被徹底沖刷,孕育內生秩序的文化土壤在行政力量的干預下被挖掘殆盡。“國家社會主義”試圖取代地方意識傳統,構成內生秩序作用單元的關系網絡在政權組織和政黨組織的雙重監控下逐漸式微。人民公社仿佛織就了一張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控制網,它將鄉村社會緊緊束縛在政治體系“金字塔”的最底層。村莊內部根深蒂固的庇護關系和機會主義受到嚴密監控,內生秩序受到政治“全能主義”和經濟“集體主義”的雙重擠壓,在政治和經濟控制的夾縫中艱難求生。

(三)改革開放初期的重獲新生

改革開放初期(1978—2000年),以自治組織為載體的內生秩序重獲新生,村民自治的出現既有深層次的經濟因素,也是彌補人民公社體制后“治理真空”的結果。伴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新的土地產權關系重塑了鄉村社會的經濟基礎,人民公社名存實亡。在這種情況下,長期被動接受行政指令的鄉村社會面對新的政治生態,一時反應失靈,基層社會出現嚴重的秩序失范,迫切需要新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以恢復村莊的良序治理。1978年,“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體制改革拓寬了鄉村社會活動的空間,啟動了以經濟發展為中心的鄉村社會內生變遷過程”(李懷,2004),“鄉政村治”應運而生。作為村民自發創造的組織機構,形式上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本質上是“從計劃經濟時期的組織化社會轉向改革開放時期的社會再組織化”(陸益龍,2015)。以村委會為載體,圍繞公共產品、矛盾糾紛、社會治安等公共事務,村民通過內部協商調解等自我行動輸出實現村莊社會的規范有序。村民自治的推行,一方面保證了鄉村社會的秩序供給,另一方面鞏固了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全面鋪開,家庭承包經營和集體經營的“雙層經營”體制將村民從合作生產的體系中解放出來,村民成為獨立的經營主體和活動個體,具有生產生活的自主性,調動資源和自由選擇的能力有了明顯提升。在家庭承包經營體制以及“鄉政村治”的相互作用下,人際關系場不再像人民公社時期那樣刻板僵化,新的“社會人”身份以“戶籍—土地”關系為基礎(李增元,2009),村民與土地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得到恢復,催生了新的社會關系和網絡空間。

(四)后稅費時期的轉型生長

進入后稅費時期(2001年至今),市場化、城鎮化的縱深發展改變了內生秩序賴以生存的經濟社會基礎,“由市場要素導致的經濟力量不斷裹挾農民進入‘資本流動’的循環體系”。社會關系的割裂再造、社會要素的層級流動致使社會結構的邊界越來越模糊。在此過程中,內生秩序從來沒有消失,借助新的組織形態和社會關聯,內生秩序在鄉村治理中愈發常態化。一方面,面對一系列瞄準鄉村治理結構和治理過程的制度安排,各利益主體策略性的行動能力在同權威主體的調適過程中逐漸增強,鄉鎮政府、自治組織以及村民之間的權力關系始終處于動態博弈之中;另一方面,在市場化大潮的人際能量場中,“倫理型”關系向“契約型”關系過渡,社會網絡的結構改變帶來了行動能力和“價值生產能力”的改變,內生秩序呈現出不同于改革開放初期的運行邏輯。

具體來看,2006年開始,全國范圍內正式廢止農業稅。農村稅費關系涉及剩余價值的分配,構成了鄉村社會權利關系和權力結構的基礎(項繼權,2006)。農業稅的取消切斷了基層政權從農村汲取資源的通道,鄉鎮政府控制農村的能力大大減弱,推行的“一事一議”制度遏制了基層政權以任何不正當名目向農民征收稅費的機會主義,以項目制和財政轉移支付為標志的鄉鎮體制改革,極大地改變了基層組織的運作邏輯(劉濤等,2007)。景躍進(2018)指出,“由資源汲取向資源輸入的轉型,意味著國家權力以一種全新的方式進入鄉村社會,意味著鄉村治理變革的到來”,這一時期利益主體如何進行策略性的反向調適?對鄉鎮政府來說,工作重心從“要錢”、“要糧”轉向“跑項目”、“爭試點”,權力運作開始瞄準上級政府的資源輸入。對村委會來說,在目標責任考核制的各項指標壓力下,選擇將剛性任務彈性化處理。對村民來說,其政治地位開始從義務本位走向權力本位(陳鋒,2015)。綜合來看,農業稅費改革引發了各功能載體的策略性調適行動,這在極大程度上改變了內生秩序的作用邏輯。

同時,農業稅的取消釋放了更多的農村勞動力,在社會流動性增強的過程中,依靠血緣和地緣建構的“熟人社會”,其聯系強度逐漸弱化,“差序格局”的圈層結構也日益松散,鄉村社會進入到一個陌生化、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并存的階段。村民個體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在進行商品交易的過程中漸漸培養起較強的契約精神,“人情”、“面子”顯得不再那么重要,村民也被貼上“理性經濟人”的標簽。社會結構和社會基礎的演變帶來的是社會關聯和“價值生產能力”的改變,包括村民的權利意識、民主意識和主人翁意識的覺醒。面對行政權威的干預,村民反向調適的自我保護能力越來越強,特別是有了自主選擇和調配資源的行動空間。在新的運行邏輯下,內生秩序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就是依靠社會資本規范行為。社會資本作為一種粘合劑,可以提高社群的組織能力,“社會互信”也能降低交易成本,化解集體行動的困境。可以說這種以信任、參與和人際網絡為主的社會資本構成了一種制度外的非正式規范,對型塑意識形態和構建社會共同體具有重要意義。

4、內生秩序的運行機制

所謂運行機制,即各種社會要素的結構、功能及其相互關系,以及這些要素產生影響、發揮功能的作用過程和作用原理。在“制度—過程—能力”的三維分析框架下,內生秩序的運行機制表現為:制度安排如何型塑組織形式、擠占關系網絡以及配置各類資源;利益主體與權威主體的互動過程中,利益主體如何采取策略性行動進行反向調適;以及基于人際能量場的個體行動能力如何進行自我組織(如圖2所示)。無論是傳統社會還是現代社會,內生秩序的運行都需要具備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基礎。社會基礎表現為血緣地緣關系、文化記憶、家庭結構、村莊輿論、經濟分化引起的契約雇傭關系等;組織基礎則表現為內生秩序發揮作用的各類功能載體。在村莊這一“具有空間開放性、時間延展性和政治運作影響因素穿透性和多維性的網狀化特征”(狄金華,2008)的場域內,內生秩序作為一種軟約束,其邊界具有彈性化、可塑性和伸縮性的特點。一方面,權威主體的制度安排可以重塑內生秩序的社會基礎和組織基礎;另一方面,在應對外來制度安排時,村莊內的各類功能載體如同有機體的免疫系統一樣會調動抗原生成抗體細胞,促使內生秩序處于動態運行。此外,在人際能量場中依靠社會關聯賦予的行動能力,內生秩序不斷進行自我“裂化”,其邊界也由此不斷向外擴展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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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威主體自覺性的制度安排

現代社會是一個制度化的結構體系,是社會行動的規范化和秩序的模式化系統(楊敏,2006)。制度是由符號性要素、社會活動和物質資源構成的持久的社會結構,它為人們及其互動提供了棲身之所,并為組織和社會生活提供規制性、規范性和文化—認知性要素和資源(斯科特,2010)。在村莊場域內,權威主體的制度安排為鄉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描繪了藍圖。因為制度反映的是某種特定的程序化活動,所以在這種活動中,制度還為村莊主體提供了行為規范。張康之(2012)認為,在關于社會秩序的獲得方式上,國家和政府對強制力的壟斷使得公共權力轉化為維持現存政治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資本,公共權力的制度化提供了一個使利益沖突得到折衷的空間,個體可以在這個空間的范圍內從事其自由選擇的活動。可以說,社會秩序的獲得主要依靠程式化的制度規范。對內生秩序的生成而言,具有強制力的制度安排在型塑組織形式、擠占關系網絡以及配置各類資源等方面發揮主導性作用。

單從制度體系來看內生秩序的運行機制,可以說制度安排掌握著內生秩序的“生殺大權”。從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到人民公社,這一系列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其基本邏輯是國家意志對組織載體的型塑和關系網絡的擠占。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和農業合作化運動,重新分配了作為生產要素的土地資源,改變了傳統的生產關系,為新組織的孕育奠定了經濟基礎。士紳或地主這一利益群體翻篇成為歷史,內生秩序的組織載體被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等形式所取代。特別是大公社,作為國家意志的載體實現對鄉村社會的資源整合和政治控制,在切斷村民間橫向關聯的同時,還將每個家庭的生產要素整合到縱向的組織化結構中。一系列制度硬植入的結果是,網絡化的社會關聯在僵化的集體生產過程中日益變得松散,內生秩序的功能載體如家庭、村民個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幾乎喪失了所有自主行動能力。村民自治雖然發端于村莊社會內部,但最終被作為一項基層民主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并通過行政程序設立行政村建立村委會,人為劃定自治單元。行政化的村民自治在秩序供給上轉向明顯的形式主義,鄉村治理出現嚴重的內卷化問題。土地承包經營體制的確立,將村民個體從僵化的集體解放出來,家戶的自主性和行動能力大大增強,“禮法”、“人情”、“輿論”等形成于日常生活邏輯的治理文化一定程度上得到回歸。21世紀初的農業稅費改革制度重塑了鄉鎮政府、自治組織以及村民之間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格局下各行動主體的策略行為不同,不同的策略行為下內生秩序的作用方式不同。壓力體制下的目標責任考核制中,各項量化指標直接成為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的“行動指南”,甚至被看做價值目標成為其資源配置的參考標準,這就使得自治組織偏離了最初的自治功能,內生秩序的作用力被嚴重削弱。

(二)利益主體策略性的調適行動

在鄉村治理結構中,“橫向的組合向度”即行動主體間權力關系的模式化,“縱向的聚合向度”即權力關系的再生產秩序。村莊場域內的行動主體主要包括村民個體、家庭單位、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它們一起構成了內生秩序的組織基礎。“當每一方以自己的意愿、理念和邏輯來改變對方時,也難以避免被對方型塑和構建(楊敏等,2010)。”在正式制度嵌入村莊內生秩序時,總是會觸及到各個利益主體的“奶酪”,為了應對這種外來制度的強制性安排,各利益主體則會采取策略性行為進行反向調適。美國經濟學家托馬斯?謝林(2016)指出,策略性行為就是“博弈一方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影響對自我行為的預期判斷,從而達到影響對方決策的行為模式”,其實質是行為主體在其他選擇確定狀態下的一種理性應對之策。策略性行為有兩個目的:一是要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二是要對他人的行動作出預判。

從利益主體的策略性行動來看內生秩序的運行機制可以發現,在人民公社退出歷史舞臺后,自治組織的出現就是公共空間權力缺位的調適結果。為了管理村級公共事務、重建鄉村秩序,廣西合寨村的村民們自發組織生產經營,調動村莊系統內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徐勇等,2014)。國家權力對基層治理的松綁打開了內生秩序的作用之窗,然而在實際運行中,處于夾層的村委會,其工具屬性愈發明顯,上有基層政權的硬性任務,下有村民的各種日常事務。在農村稅費改革前,財政包干的制度設計讓自治組織能夠從中漁利,村委會與鄉鎮政府走向合謀,利用上級政府賦予的行政權力榨取農業剩余。農業稅費改革后,輸入性資源成為鄉村治理和鄉村發展的主要物質基礎,權力尋租者和機會主義者由過去的向下攫取轉為向上謀利,有學者將其歸納為“分利秩序”;與此同時,在目標管理責任制下,為完成帶有工具屬性的量化指標,治理主體采用目標替代來緩解壓力,目標替代即將績效考核指標作為終極的價值目標,是制度壓力下行動者共謀的結果,其實質是執行偏差的非正式行為。如前所述,策略性行動要對他人的行為作出預判,被考核者需要預估來自上級的壓力情景后,再有針對性采取應對措施進行規避。在外來制度嵌入村莊內生秩序的過程中,無論是為了謀取私利還是目標替代,這一系列策略行為的反向調適都影響了內生秩序的作用空間或作用方式。

(三)人際能量場賦予的行動能力

村莊作為共同的生活空間,同時面向他人以及經驗中的“自我”(吉登斯,2016),在具體定位的互動情景下,個體與共同在場的其他參與者進行日常接觸并結成“網狀結構”。每個村民都是這張“網”上的一個節點,人的社會性賦予這張“網”以能量,使得這張“網”不再是沒有輻射力的靜態結構。從這個視角看,每一次社會互動都是“自我行動意義的能量輸出”和“互動對象行動意義的能量輸入”。關系網就仿佛一個能量場,使得獨立的個體有了行動能力和“價值生產能力”。

不可否認,村莊互動場景下的“網狀結構”不是一成不變的。傳統的社會關聯是一種血緣和地緣基礎上的身份關系,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下,人們對土地的依賴性高,人口很難流動,村莊具有很強的封閉性。由此帶來的是穩固的社會結構,“熟人社會”間的黏性很強。因為社會分化還沒有出現,個體間的同質性高,遵循著共同的行為規范和倫理道德。在這種身份關系型的“網絡結構”中,某些人深受村民的敬仰和愛戴,獲得了一種依附型權威的行動能力,學者稱其為“鄉賢”。隨著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鄉村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過去的“網狀結構”有了質的改變。村民大量流出,“網狀結構”上的節點消失,傳統的社會關聯出現斷裂,社會結構呈現出“原子化”特征。市場經濟體制下,契約關系對身份關系的替代削弱了人際能量場的輻射力。雖然舊的“鄉賢”文化失去了社會土壤的滋養,但“鄉村社會結構分化和資源流動、利益調整的動能釋放了社會的空間活力”(李志強等,2014),由此帶來的是社會資本存量的增長。布迪厄認為,社會資本源于人們交往過程產生的情感關系或資源交換,由信任、關系網絡和規范等要素構成。社會資本在合作機制上能夠減少決策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囚徒困境”;在溝通機制上可以化解沖突和矛盾,型塑意識形態和構建社會共同體(杜焱強等,2016)。有了質變的“網狀結構”,能量交換就是借助社會資本得以實現的。可以說人際能量場賦予的行動能力是村莊內生秩序發揮作用的本源性動力,無論是因為地緣和血緣關系結成的“身份網”,還是因為市場經濟關系結成的“契約網”,都賦予了人們采取一致行動的能力,正是這種能力構成了內生秩序的社會基礎。

5、內生秩序的制度嵌入

在大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背景下,既要加強基層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又要避免鄉村治理的“內卷化”。如何實現二者的協調統一?在論文的討論范圍內,本文認為前者需要制度嵌入,后者需要內生秩序的社會規范,并且制度嵌入必須與內生秩序達致適配。通過制度—過程—能力的三維分析框架剖析內生秩序的演進邏輯,可以發現,權威主體的制度安排、利益主體的調適行動以及人際能量場的行動能力共同型塑了內生秩序的運行機制。在此基礎上,本文為如何避免鄉村治理內卷化、實現鄉村治理體系的動態平衡提供以下兩點啟示:

第一,通過制度嵌入提升鄉村治理能力。“嵌入性”是一種“選擇行為的約束”,鄉村治理需要制度嵌入。一方面,“制度約束可以降低人類互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增加人們行為的可預期性,減少在復雜經濟交易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徐勇,1997),進而形成現代鄉村社會治理的基本架構;另一方面,制度能夠在人的社會化或再社會化過程中嵌入其心理結構,形成群體間習慣性的行為規范。為構建有效的村莊治理體系,實現制度嵌入與內生秩序的耦合適配,一是制度設計環節必須廣泛開展調研。深入基層加大調研力度,聽取各方有益意見,了解當地的風俗民情、文化傳統、鄉規民約等內生關聯,將當地的社會基礎和經濟發展納入考量范疇,在組織試驗試點的基礎上再進行推廣,確保制度嵌入內生秩序所具備的土壤和心理認同。二是制度嵌入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為避免“一刀切”導致的“水土不服”,制度嵌入必須扎根“鄉土性”和“時代性”,擺脫傳統制度的路徑依賴,突破鄉村治理的慣習思維,制度創新在調適內生秩序的過程中至關重要。三是充分發揮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作為正式權力末梢連接基層政權與村民的紐帶,村干部不僅是制度的解釋者和執行者,而且直接對接作為制度受眾的村民。具有地方性知識的村組干部熟悉村莊社會的“人情理”,靈活性和不規則性有利于制度嵌入內生秩序。因此,可以考慮為村一級提供一定自主使用權的公共服務金(賀雪峰,2019),調動村干部的主動性和創造性。

第二,發揮內生秩序的社會規范作用。村莊場域的治理能力需要依托地域性的知識和規范。一方面,“地方治理存在大量的地方性知識,這些知識被地方民眾所掌握并成為維系地方治理的重要社會基礎”(汪錦軍,2016),內生秩序構成了鄉村微觀治理的源泉和潤滑劑,內生秩序之于鄉村社會具有建設性、穩定性和保護性;另一方面,國家通過制度嵌入實現對社會力量的整合和吸納,能夠避免“標準化的理性主義和國家統一行動的意志”(米格代爾,2013)遭遇村莊亞文化的排斥,提高制度執行的可行性,有效降低制度自上而下的嵌入成本。為充分發揮內生秩序的社會規范作用,一是必須培育內生秩序的功能載體。放寬結社限制,適當降低農村社會組織的準入門檻,調低會員數量及活動資金的標準,同時加大登記機關及業務主管部門的經費支持,促進農村社會組織的良性發展。二是需要加大人際能量場的能力輸出。鄉賢作為村莊人際“網狀結構”中重要的節點之一,具有較強的行動能力和“價值生產能力”,因此,可以“在政治層面以制度體系建設為基點擴大鄉村治理機制中的精英容納力”(張英魁等,2014),疏通退伍軍人、致富能手、退休干部、大學畢業生等成長為內生秩序載體的流動通道。三是正確引導鄉村剩余勞動力的理性轉移。通過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活動的經濟附加值,避免鄉村社會非理性的精英外流。四是吸納當地優秀青年、務工經商人員等加入黨組織,創新“黨支部+”的模式,擴大基層黨組織的覆蓋面,將原子化的村莊社會重新組織起來,強化社會關聯,通過黨組織正確引導內生秩序發揮社會規范作用。

作者簡介:許源源,男,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中南大學鄉村振興研究中心主任、中南大學地方治理研究院執行院長。左代華,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業經濟問題》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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