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位農民簽下“生死狀”,實行“大包干”,開創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我國第一個關于農業農村工作的中央一號文件《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正式出臺。《紀要》指出,目前農村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1983年1月,第二個中央1號文件《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正式確立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發出第三個1號文件《關于1984年農村工作的通知》,強調要穩定和完善生產責任制,將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確規定為延長15年不變;對農民向土地的投資應予合理補償;自留地、承包地均不準買賣,不準出租,不準轉作宅基地和其他非農業用地等。
1993年正式將“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寫進《憲法》修正案,使其成為一項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與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長三十年不變”,且規定“為避免承包耕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被細分,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
1998年10月,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長期穩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決不能動搖”,“要抓緊制定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的法律法規,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2001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下發《關于做好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的通知》,規定“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要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進行”,并提出“農戶承包地使用權流轉必須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對農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問題進行明確和規范。該法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實施。
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明確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經營自主權,嚴格禁止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承包地。
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頒布實施,該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008年,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2010年1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正式實施,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健全。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
2014年11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抓緊研究探索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在土地流轉中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一規范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2016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明確了實行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對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根本地位、嚴格保護農戶承包權、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三權”關系作出了具體規定,提出了確保“三權分置”有序實施的任務和工作要求。
2017年10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指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作出《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決定》。新修改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了30年、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利、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范,既落實了三權分置和長久不變的政策要求,也加強了對于農民權益的保護。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正式公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村振興要參(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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