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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華:破解土地承包權“霸權":應當限制“不在村地主”的權利

[ 作者:桂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01-26 錄入:朱燁 ]

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是用于農業生產的。我國人多地少,要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供給,尤其要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制度是決定土地利用效率的關鍵變量。

土地制度要確保耕地與農業勞動力的有效結合。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土地制度不能促進土地利用,反而造成土地被不從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占有”,阻礙了實際經營者投資積極性,增加生產難度,則土地權利就變成了違背地盡其用原則的“霸權”。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權已經演變成不利于生產力釋放、增加生產難度和妨礙農業現代化的“霸權”。

土地承包權成為“霸權”,體現在很多方面,簡要列舉幾點。

一是扭曲國家政策。農業經營的利潤微薄,一方面受制于糧食價格天花板,一方面面臨著農資不斷上漲壓力。農業經營的利潤空間被擠壓,農民生產經營積極性下降。國家實施種糧補貼,一些地方政府給予種糧主體財政獎勵。現實中,卻存在土地流轉價格隨著政府補貼增加而上漲的現象。也就是說,國家給予種糧主體的補貼越多,原土地承包戶則通過抬高租金來捕獲利益。國家補貼最終被原承包戶變相獲得。

不僅國家補貼通過土地流轉費上漲被承包戶獲得,而且糧價上漲、風調雨順、產業結構調整、農業作業環境改善等所帶來的農業利潤增加,也會推動土地流轉費上漲。這就是說,國家無論是直接給予經營者補貼,還是提高糧食保護價,好處都到不了經營戶手中。國家和地方政府針對農業經營主體的獎扶政策,被原承包戶變相獲得,經營補貼變成“土地”補貼,承包戶不勞而獲,扭曲國家政策。

二是農業生產的困境。當前農業生產面臨的最大麻煩是土地細碎化。前兩輪土地承包所形成的土地細碎化狀態,經過土地確權被固定下來,嚴重制約了農業生產。王海娟調查了湖北沙洋縣土地細碎化情況,沙洋縣95.26萬畝耕地,12.38 萬農戶,戶均耕7.7 畝,全縣地塊為1077746 塊,平均每塊 0.88 畝,戶均 8.7 塊。有些村莊按照8個等級來劃分土地承包。受水利、地形、距離等因素限制,每戶的地塊分散在村莊各處。農戶與農戶相互插花。根據王海娟的調查,土地細碎化至少造成機械化率降低了10%、機械使用效率降低了40%,每畝地機械作業成本增加 100 元,一對夫妻勞動力的耕作面積由土地連片情況下的 100 ~ 200 畝,下降為30 ~ 50 畝地。土地細碎化與土地插花由前期土地承包造成,土地確權和鞏固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保護農民為目的,最終卻對農民自己的生產經營帶來無盡麻煩。

三是阻礙土地流轉。城鎮化推動農村人地分離。農民高度分化。不同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不同。然而土地權利卻分散在每個農戶手中。無論是政府推動的土地流轉,還是市場化的土地流轉,都存在著地權分散和地塊插花的矛盾。也就是說,每個村莊中都有愿意流轉土地的人,也有不愿意流轉土地的人。保護承包戶,流轉靠每個農戶自愿,則土地流轉難度很大。甚至還出現,一些人在土地流轉時故意當“釘子戶”。一戶當“釘子戶”則一片土地流轉都受影響。農民有權不流轉土地。這構成土地流轉的死結。

四是影響國家投資效率。目前國家花大力氣來改善農業生產條件。比如土地整治。國家規劃于2022年前完成是十億畝的高標準農田建設。國家每年投入農業基礎設施的資金超過千億。高標準農田建設包括地塊平整、水利設施改善、機耕道修建等。這些都要改變地形地貌,觸及農民的土地權利。農民歡迎國家投資,卻反對政府占用自己的田塊來搞公共基礎實施建設。如此就出現國家投資與農民土地權利的沖突。國家數千億的投資,遭遇千千萬萬個農民的土地權利阻礙。地方政府在實施過程中“委曲求全”,搞各種變通,降低工程標準,嚴重資金浪費。

五是基層治理風險。土地權利分散造成農業經營效率低,一些地區出現了土地撂荒。成片的土地撂荒存在很大的社會風險。地方政府引導農民進行土地流轉,引入工商資本種地。工商資本從事農業生產,尤其是種植糧食,幾乎沒有成功的。不少地區大規模土地流轉之后,出現企業破產跑路現象。地方政府想要將土地退還給農民,而農民卻不愿意承接。工商資本拖欠農民土地流轉,很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只能由政府承擔兜底責任。

土地承包權“霸權”實質是一種承包戶掌握土地權利,卻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與風險,以及由此所帶來的農業生產經營、土地資源配置、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基層治理等方面的困難。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財富。農業利潤稀薄,土地權能有限。當國家過度保護承包戶的權利,則必然給給實際生產經營者帶來困難。當承包戶借助土地權利獲得財產性收益時,則經營者的利潤空間必然被擠壓。

農業生產經營具有外部性。在我國“人均一畝三分”的基本格局下,當國家過度強調一家一戶的權利,通過確權確地確四至將土地權利劃分到一家一戶時,則必然造成農業生產的公共環節無法完成以及農業生產成本的提高。

土地承包權成為“霸權”與政策供給有關。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農村生產力較為落后,農民普遍從事農業生產活動。這一期強調承包關系穩定,政策上鞏固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利于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之后,隨著城鎮化推進,開始出現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轉移。農村“人地分離”越來越多,土地承包戶與農業經營者分離。

也就是說,很多承包土地的“農民”進城打工甚至定居城市,他們從生產經營者變成了“不在村地主”。“不在村地主”關心的是土地“財產性”,而不是土地“生產性”。他們對于土地是“占有”關系,而不是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關系。

在此背景下,越是強化土地承包權,就越是在保護原承包戶的權利,以及那些脫離農業生產的“不在村地主”權利。土地承包權與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因此而產生矛盾。

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成了物權,受法律保護,集體不能調整,也無權觸動。土地承包權經過政策變動而成為“霸權”。

破解土地承包權“霸權”,有三個思路。

第一個是提高土地承包權的持有成本。也就是說,土地作為稀缺性生產資料,放在那里屬于資源浪費。因此,可對土地撂荒采取一些強制性措施。一些地區正在嘗試這類做法。土地撂荒認定比較麻煩,這種做法的實施難度比較大。

第二種是征收財產稅。對于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人來說,土地承包權實際是一種“財產權”,即不從事勞動而獲得收益的權利。在西方私有制國家,針對對土地征收不動產稅,土地放在那里的財務成本很高。我國的財產稅征收還沒完全起步。這種做法短期不解決問題。

第三種激活集體所有制。比較溫和的做法是利用“三權分置”政策,將土地承包權虛擬化,將承包戶的權利置換為集體股權,將地塊集中到集體,實施集體“反租倒包”,運用集體經濟組織的力量來解決土地細碎、地權分散、土地資源再配置等問題。比較徹底的做法是結合即將到來的第三輪土地承包,整合國家投入的基礎實施資金,將土地收歸集體后,全面實施土地整治,然后進行土地重劃。

目前來看,利用好“三權分置”政策,實施集體返租倒包,不失為各方面都容易接受的方案。

2021.1.25

作者系武漢大學社會學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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