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要復興,鄉村必振興。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把農業農村確定為未來的優先發展方向。首部以“鄉村振興”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鄉村振興促進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鄉村振興,依法促興,《鄉村振興促進法》將為鄉村振興提供全局性、系統性的法律保障。
《鄉村振興促進法》的性質特點
《鄉村振興促進法》是一部將政策經過法定程序轉化而來的法律,政策性強、指導性為主、法律剛性不足是這部法律的主要特點,作為一部典型的促進法,其前瞻性、系統性、民本性是完全符合期待和值得肯定的。把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和相關政策轉化為法律規范后,更具有穩定性,確保能持之以恒、久久為功地推動鄉村振興。
《鄉村振興促進法》的角色定位
鄉村振興的主體是農民,“振興”著重激發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自身的內部活力,讓其實現自我驅動自主發展,黨委、政府、工商企業等在鄉村振興中都是起重要推動作用的,《鄉村振興促進法》將各方角色做了非常精準的定位。這部法律的重心在于“促進”,定位將鄉村振興事業推動前進。
《鄉村振興促進法》的結構
《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別以五大振興為主要內容,這是因為鄉村振興要著重從產業發展、人才支撐、文化傳承、生態保護、組織建設等方面來推動,需要將黨中央有關方針政策和地方實踐中的成功經驗,通過立法形式確定下來;第七章以城鄉融合為主要內容,這是因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重塑城鄉關系,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第八章以扶持措施為主要內容,這是因為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必須解決錢從哪里來的問題,必須強化鄉村振興的扶持措施;第九章以監督檢查為主要內容,這是因為要確保鄉村振興各項工作有效開展,需要多層次、多角度地落實鄉村振興相關方面的責任。這些內容,對于穩定有力和可持續促進鄉村振興,提供了一攬子的制度規范,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
《鄉村振興促進法》的亮點
《鄉村振興促進法》亮點有以下四個方面:
是第一部鄉村振興領域的全局性、系統性的法律保障制度。我國原來頒布的《農業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種子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等多部涉農方面的法律法規,比較零散,都無法系統性地回答鄉村振興具體怎么辦的問題。科學統籌要素資源、精準有效破解需求難點來系統提升三農發展質量是這部法律最大的亮點。
堅持了規范政府行為為重心。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公權力的規范行使是法治的核心和靈魂。在推動鄉村振興中,政府的統籌引領是第一位的,在頂層設計、制度供給、資源協調、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鄉村振興促進法》除了規定政府權利的規范行使和相關職責外,還建立了鄉村振興目標責任制度、考核評價制度、工作年度報告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確保法律能有效實施落地。
凸顯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特別規定了第二項原則,即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農民根本利益。 除原則規定外,其他制度中也有大量關于農民為主體的規定,例如,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須確保農民收益;第二款規定,農村一二三產融合發展應當堅持農民為主體;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立農民收入穩定增長的機制;第二十三條提出,供銷社要加強與農民的利益聯結;第三十條規定,要豐富農民的文化體育生活;第三十七條規定,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共建共管共享機制建立,需要有農民參與;第五十一條規定,村莊撤并等鄉村布局調整必須尊重農民意愿;第五十四條規定,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十七條規定,進城務工農民的權益保護等等。
在社會資本下鄉問題上有大膽突破。關于社會資本下鄉在實踐中爭議較大,這次立法予以了明確回應,充分肯定了社會資本參與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提出了要優化鄉村營商環境,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科學、有序進入鄉村。這樣可以用商業化的模式,有效解決鄉村振興所需的資金來源問題、經營主體的培養問題和經營效益的實現問題,同時也規定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和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這兩條底線。
《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局限性
誠然,《鄉村振興促進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法律服務和法治保障的重要性需要進一步彰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加強法治鄉村建設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基礎性工作,法治在鄉村振興中起著基礎性、服務性、保障性的作用。如何通過法治鄉村建設防止法律政策在執行過程中走偏或走反,如何引導法律人才進入鄉村和基層為鄉村振興保駕護航,如何通過法律服務搭建信任橋梁解決社會資本下鄉的安全痛點,對這一些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尋找解決方案。
關于鄉村振興促進措施的指導性有待加強。如何促進鄉村振興,實操層面哪些做法可行,《鄉村振興促進法》在這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第六十七條對土地資源的激活具體采取什么路徑,實踐中試點區域的先進做法并沒有列入本法內容,下一步需要出臺配套制度或加強地方性立法來具體細化。
回避了部分熱點難點問題。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土地確權、土地規劃調整后系統圖與實際土地現狀不符影響鄉村產業發展等熱點難點問題并沒有作出回應,需要后續進一步出臺配套制度予以解決。
(作者系湖南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國律協農業農村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湖南省律師協會農村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搜狐城市——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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