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出改革開放偉大決策,重新確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基于改革開放前在集體經濟建立包括包工包產到組在內的多種“包字頭”責任制的實踐,突破責任制不能以戶為單位的禁區,把家庭承包經營引入集體經濟,形成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經濟理論。
一、農村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經濟理論
馬克思主義把發展合作經濟作為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一種選擇。1866年,馬克思在《臨時中央委員會就若干問題給代表的指示》中指出:“我們認為,合作運動是改造以階級對抗為基礎的現代社會的各種力量之一。這個運動的重大功績在于:它用事實證明了那種專制的、產生赤貧現象的、使勞動附屬于資本的現代制度將被共和的、帶來繁榮的、自由平等的生產者聯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19頁)
馬克思主義一開始就把發展農業合作經濟作為破解小農陷入資本主義困境,以改善農民狀況,進而把農民吸引到革命方面的發展道路選擇。1874年,馬克思在《巴枯寧〈國家制度和無政府狀態〉一書摘要》中指出,“應當促進土地的私有制向集體所有制過渡,讓農民自己通過經濟的道路來實現這種過渡”,而“不能像在巴枯寧的革命進軍中那樣用簡單地把大地產分給農民以擴大小塊土地的辦法來鞏固小塊土地所有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頁)1894年,恩格斯在《法德農民問題》中又進一步指出,“我們對小農的任務,首先是把他們的私人生產和私人占有變為合作社的生產和占有,不是采取暴力,而是通過示范和為此提供社會幫助”,“把自己的土地結合為一個大田莊,共同出力耕種,并按入股、預付資金和所出勞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恩格斯還從假設方面進一步指出,“如果我們許下的諾言使人產生哪怕一點點印象,以為我們是要長期保全小塊土地所有制,那就不僅對于黨而且對于小農本身也是最糟糕不過的幫倒忙。這就簡直是把農民解放的道路封閉起來”,“恰恰相反。我們黨的義務是隨時隨地向農民解釋:他們的處境在資本主義還統治著的時候是絕對沒有希望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499、501頁)1923年,列寧在口述的《論合作社》中指出,“使農民感到簡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過渡到新制度”(《列寧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768頁),這是指從流通合作社入手,將農民引向生產合作。
無論是馬克思、恩格斯對農業合作經濟的構想,還是蘇聯、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的實踐,盡管在土地等生產資料公有制是國有還是集體所有上有不同主張和實踐,但在合作生產上是一致的。
從長時段考察實踐和理論發展看,馬克思、恩格斯在論述農業生產合作時,沒有提出合作社可以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這是受所處歷史發展階段的條件限制和理論發展進程的限制。馬克思、恩格斯提出發展農業合作經濟,論述的是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如何避免小塊私有土地下勞動附屬于資本,進而改善農民狀況和帶來繁榮的可能性。在這樣的發展階段,即社會主義生產合作社還缺乏充分實踐的歷史條件下,主要構想農民發展的道路選擇問題,難以預見農業生產合作實踐中方方面面的問題,也難以論述社會主義農業生產合作社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離的理論問題。在如此歷史發展階段和理論發展進程中,僅指明走農業生產合作道路,就足以表明馬克思、恩格斯對于解決農民問題的歷史性重大貢獻。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共產黨尊重農民首創精神,總結推廣農民在實踐中創造的包括包工包產到組到戶等多種“包字頭”責任制,并從理論上進行了概括。
第一,明確集體經濟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社會主義性質。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簡稱。家庭承包經營又有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等形式,因而改革開放初期形成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一統稱。無論是包產到戶,還是包干到戶,都堅持土地集體所有不變,都是集體經濟下的家庭承包經營,與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農戶經營不同。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在分配方式上有差別。前者是集體根據家庭承包額完成情況進行獎勵或處罰,后者則是對家庭承包經營的收獲實行交足集體承包額等后剩余全歸農戶,用農民自己的通俗語言表述,就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全是自己的”。正是基于集體所有下的經營方式及相對應分配方式的這些調整,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在批轉的《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簡稱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中,作出包括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在內的多種“包字頭”責任制姓“社”的重大判斷,即“目前實行的各種責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額計酬,專業承包聯產計酬,聯產到勞,包產到戶、到組,包干到戶、到組,等等,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制”。
第二,明確集體經濟實行集體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統分結合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的新發展。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發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簡稱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農村發生了許多重大變化。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普遍實行了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而聯產承包制又越來越成為主要形式。聯產承包制采取了統一經營與分散經營相結合的原則,使集體優越性和個人積極性同時得到發揮。這一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必將使農業社會主義合作化的具體道路更加符合我國的實際。這是在黨的領導下我國農民的偉大創造,是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在我國實踐中的新發展。”
第三,明確集體經濟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業“兩個飛躍”中的第一個飛躍。鄧小平于1990年3月3日提出農業“兩個飛躍”論斷:“中國社會主義農業的改革和發展,從長遠的觀點看,要有兩個飛躍。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這是一個很大的前進,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這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當然這是很長的過程。”(《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55頁)這里作出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是“一個很大的前進”的第一個飛躍,從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需要出發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是“又一個很大的前進”的第二個飛躍的重大判斷,內含了發展農業合作經濟要以生產力的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導向。
基于實踐發展作出上述3個方面的理論判斷,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農業合作經濟理論,為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成為國家層面的正式制度和合作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理論指引。
二、把家庭承包經營引入集體經濟是因為有多種“包字頭”責任制實踐的歷史基礎
20世紀70年代末,農民在改革中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這與集體經濟組織建立起即開始探索多種包字頭責任制的實踐基礎相關。
農業生產合作社自建立起,如何改進勞動管理的命題就提出來了,國家層面也明確了建立生產責任制的方向。1955年11月9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其中第四十條規定逐步地實行生產的責任制;第五十五條規定把勞動報酬上的按件制同勞動組織上的責任制結合起來,農業生產合作社應推行包工制;第五十六條規定農業生產合作社應盡可能從實行耕作段落的和季節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過渡到常年包工制(大包工),根據完成情況予以獎罰。有些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實踐中突破示范章程規定,讓作業組包工包產,有的作業組還悄悄實行社員戶包工包產。1956年4月初,時任國務院副總理、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在全國農村工作部長會議上指出:“包工包產勢在必行!高級社沒有包工包產不行,無論如何不行!”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報》發表的《生產組和社員都應該包工包產》一文,介紹了安徽省蕪湖地區一些合作社包工包產到組和四川省江津地區一些合作社包工包產到戶的做法;指出包產到組、到每一個社員,能夠使社員更關心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發展,以鞏固急劇變革中建立起的社會主義合作制度。1957年春耕后,農業生產合作社形成了產包到隊、工包到組、田間管理包到戶等制度。1957年9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做好農業生產合作社生產管理工作的指示》,指出工包到組、田間管理包到戶是建立生產責任制的一種有效辦法;必須切實建立集體的和個人的生產責任制,普遍推行包工、包產、包財務的“三包制度”,對超產給予提成獎勵和對減產扣分,簡稱“三包一獎”。
改革開放前,盡管國家提出實行可到作業組的多種“包字頭”責任制,卻不允許包產到戶。浙江省永嘉縣受《人民日報》發表的《生產組和社員都應該包工包產》的啟發,在燎原社試驗包產到戶成功后,1956年6月縣委決定在全縣推廣,全縣255個社實行包產到戶。兩個月后,溫州地區占農戶15%的1000多個社實行包產到戶。廣西環江對居住分散的社實行包產量、包工、包成本到戶(“三包到戶”)。包產到戶在1957年6月開始的反右派運動中遭到批判,只有偏僻的合作社暗自保留下來。在20世紀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包產到戶又先后兩次興起,且規模一次比一次大。
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改革的成功突破,既有多種“包字頭”責任制實踐的基礎,也有中央領導人支持的基礎。在20年代60年代初包產到戶第三次興起之際,鄧子恢支持包產到戶,劉少奇、陳云、鄧小平等以不同方式表示支持。1962年鄧小平從有利于生產力發展出發,表達了對包產到戶的支持。他指出:“生產關系究竟以什么形式為最好,恐怕要采取這樣一種態度,就是哪種形式在哪個地方能夠比較容易比較快地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就采取哪種形式;群眾愿意采取哪種形式,就應該采取哪種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來。”(《鄧小平文選》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頁)然而,當時主流觀點認定包產到戶是“單干”和對集體經濟的否定,是走資本主義道路,因而三次興起都遭受批判和被取締。換言之,改革開放初期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不是農民突發奇想,而是因為已有包括包產到戶等多種“包字頭”責任制實踐的歷史基礎。
盡管改革開放前有實行多種“包字頭”責任制的歷史基礎,但改革開放初期國家允許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成功突破,并非一帆風順,而是發生過激烈的走“陽關道”與“獨木橋”之爭,是經過艱辛努力才實現的。之所以能夠突破責任制不能到戶的禁區,至關重要的原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確立的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下,以是否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作為改革取向。另外,還有一個很少有所提及的隱含的重要因素,那就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工業自身積累能力增強,通過集體單一統一經營、統一分配來避免農業部門剩余轉移到工業部門難度過大的需求減弱,即有了放活而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物質條件。這些都是國家允許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在全國范圍實行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三、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激活農村經濟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中國共產黨農村政策的重要基石。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形成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其顯著的制度績效在于激活了農村經濟。
第一,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解決了集體經濟長期存在的平均主義分配問題。自全國建立單一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起,取消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土地、耕畜、農具入股并分紅制度,實行單一按勞分配。在實際操作上,集體勞動下的按勞分配,以出工時間計工分,再按社員所得工分核算分配,其中的平均主義分配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嚴重影響社員的積極性。社員在不能用腳投票(退社)的情況下,以出工不出力“磨洋工”的方式,表達對平均主義分配方式的抵制。不安于“搭便車”的農民,在多種責任制形式中選擇包產到戶、包干到戶,解決了集體勞動存在的平均主義分配問題。農民在多種責任制形式中,偏好包產到戶、包干到戶,是因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家庭組織成員生產的監督成本低。在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上,又因為操作更簡捷和對農民激勵更充分,使農民又偏向選擇包干到戶。由于農民積極性調動起來,改革開放前形成的生產力快速釋放,在20世紀80年代前期全國農產品產量實現持續快速增長。
第二,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重塑了農戶經營主體,形成集體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共同發展體制。一方面,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在實際上形成了生產資料家庭所有制,促進了農戶資本積累,加之允許農民在一定數量范圍雇工經營、從事個體經營、購買汽車和拖拉機從事運輸業等,以及放活農產品流通和農業剩余勞動力可經商務工,使農戶日益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這就拓展了農民的發展空間,農村多種經營在搞活政策下隨之快速發展起來。另一方面,改革開放初期,在集體統籌和積累機制下發展起來的集體鄉鎮企業(1984年4月前稱社隊企業),又抓住了國家搞活政策的機遇,與非集體鄉鎮企業共同發展,實現了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換言之,基于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一系列搞活農村政策的實施,促進中國探索形成農村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并進發展路徑,也為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奠定了基礎。
農村集體經濟引入家庭承包經營這一改革的成功突破,為國家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探了路、積累了經驗、提供了物質支撐,增強了中國共產黨推進整個經濟改革的信心,這是十二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歷史邏輯之一。
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在明確中國農業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集體化道路的同時,還明確了兩個“長期不變”,即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公有制長期不變和集體經濟建立生產責任制長期不變。在1989年政治風波后的一段時間,有人又置疑家庭承包經營的社會主義性質,因而要不要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成為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1991年11月十三屆八中全會對這一問題給予肯定,并把“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明確為“我國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1998年十五屆三中全會又將“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正名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使其名副其實。這些都更加明確了其在農村政策中的基石地位。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一個整體,兩個層次的經營都要健康發展。包干到戶激活了農村經濟,有著不可磨滅的歷史地位。然而,這一制度也有局限性,在社會化服務還沒有充分發育起來前,小規模農戶生產經營遇到與大市場對接難的問題,在較長時期內困擾著家庭經營的發展。同時,農民在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中選擇后者,之后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取消村提留和鄉統籌,集體對家庭承包經營的剩余索取權缺失。加之一段時期的實踐過程中,偏重家庭承包經營而忽視集體經營,集體鄉鎮企業改制進一步弱化了集體積累能力。諸方面因素疊加,集體統籌發展能力弱化,出現較多“空殼村”現象。
進入新時代,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共享發展理念引領集體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共同發展,在家庭承包經營方面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在集體統一經營方面實行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及“三變”(即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改革,大力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壯大。在脫貧攻堅中,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并將其作為判斷是否脫貧的重要條件之一。同時,基于大國小農的國情,采取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等諸多措施,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促進集體經營和家庭承包經營共同發展,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步伐才會更加穩健。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當代中國研究所第二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黨政干部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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