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人民物質富裕和精神富足的有機統一,因此,從現代經濟學的理論視角來理解共同富裕時,涉及兩個非常重要的悖論:一是效率與公平,二是伊斯特林悖論。
市場經濟邏輯中的分散化決策、自由的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往往會引致貧富差距的“馬太效應”。由于市場競爭主體之間存在生產要素稟賦差異,強者可以通過市場規則對弱者進行剝奪。隨著經濟增長,生產要素進一步向強者集中,要素的流動性與競爭性加劇了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平等。因此,市場越發達,社會貧富分化越嚴重。世界上所有的國家在發展過程中莫不如此。《世界不平等報告》的數據表明,2021年,全球最富有的10%的人口占據了全球收入的52%,而最貧窮的一半人口只占全球收入的8%。從1990年代以來,經濟增長的成果被嚴重地不成比例地分配,全球最貧窮的一半人口擁有的財產只占全球財產的2%,相比之下,全球最富有的10%的人卻擁有76%的財富(其中,最富有的1%的人擁有所有財富積累的38%)。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雖惠及貧困人口并最終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卻并未帶來居民幸福感的持續性改善。1990—2019年,中國名義GDP增加了52倍,人均名義GDP增加了42倍,城鎮和農村居民的人均名義純收入分別增加了27倍和22倍,但《世界幸福感報告》的數據顯示,同期中國居民的平均幸福感從7.3分降至5.12分(滿分為10分)。“蓋洛普世界民意調查”在2010年至2019年對全球155個國家和地區數千名受訪者的主觀幸福感調查表明,中國居民的幸福感排名一直在60位之后。這意味著,中國出現了“伊斯特林悖論”,即國家經濟的增長并不必然會提高國民的主觀幸福感。我們的前期研究表明,在中國,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幸福感產生“倒U”型影響的拐點在人均可支配收入2.6萬元附近。事實上,隨著收入水平的提升,個體的物質欲望也會不斷增強,由此會使人們逐漸適應收入增加的預期而降低由財富增長所帶來的幸福感。尤其需要重視的是,人的目標具有多樣性及遞進性,而這些不同的目標并不都能由經濟收入來滿足。當人們的收入達到一定水平之后,就會更多轉移到對精神層面目標的追求,其中,獲得感尤其是公平感尤為重要。
解決不平等或不公平,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例如,在北歐實施的一種“分配與保障型”的干預制度,政府通過對兩極分化的群體采取強制的外生干預手段,采用再分配,包括第二次和第三次分配,形成整個社會的基本保障體系。而且這種干預并不必然會降低社會整體的幸福感,因為實施這種制度需保證經濟增長達到較高水平,此時,產業形態高級化,社會生產效率高,人們有足夠的閑暇時間。顯然,實施這種制度的成本很高。
我國更需要探索出一種“增長與共享型”的內生包容制度,通過帕累托改進,從資產或財富的角度探索形成共同富裕的邏輯線索。因為,收入不平等只是流量性的不平等,而資產或財富的不平等,往往是存量性的不平等。而且這種存量的變化會對流量帶來持久性的累積效應。所以,相較于收入不平等,資產不平等帶來的危害更嚴重。因此,在實現中國鄉村振興的過程中,可以通過盤活以下三種共享型資產,促進農民走向共同富裕。
第一,撬動盤活農村的“三塊地”。農地、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是中國農村最重要的資產。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制度安排下,集體資產的共有性、集體成員的身份性以及權益分享的普惠性,決定了如果能夠盤活這些資產,所有農民均會受益。首先,應保證農地承包經營權,農地承包經營權是賦權,每個農戶憑借其天然的成員權平等地享有承包經營權。因此,從產權界定的角度看,人人平等。耕地、糧食和初級農產品是國家安全的戰略性要件,農民就可以從農地經營中獲益,至少能滿足生存需求,而生存需求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前提條件。因為社會的不平等不僅是財富的不平等,更多是消費的不平等,例如,因饑餓導致的不平等。而農地承包經營權能夠解決這種不平等;其次,要努力挖掘農村宅基地的價值。在中國,農村家庭一戶一宅,都是最基本的財富,如果對這些資產進行有效盤活,能極大拓展農民的增收空間。例如,在浙江省和江蘇省,部分地區對宅基地置換及農民進城的探索,有效幫助農民獲得了財產性收益。最后,通過將分散的集體建設用地進行整合,改善價格生成機制與規模經濟性,就能有效增進農民與集體財富的收益率。
第二,擴大提升公共服務水平,包括基礎設施、普惠金融、基礎教育、醫療和養老保障等。這些投資往往具有資產形成的不可移動性與不可分割性,尤其是在享益上的非排他性,都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其中,教育是保障機會公平、促進社會包容性增長的重要前提,也是拓展農民選擇機會、增進農民幸福感的重要路徑。當前,農民子女進入大學尤其是重點大學的機會越來越少。相比城市,中國農村更應該取消中考普職分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中考分流淘汰的是農民的子弟,所以,是否可以考慮將我國農村的基礎教育調整為小學5年、初中2年和高中2年的九年義務制教育模式。假設孩子7歲入學,16歲上大學進行4年的高等教育,即使在大學畢業之后再進行職業性繼續教育或專業碩士教育,到23歲時也能成為一個專業性人才。
對農村孩子來說,這種模式更重要,因為原來的農村教育使不少孩子初中畢業后就直接進入職業教育或進城務工,而這種過早的職業進入嚴重損害了他們今后的機會選擇空間與選擇能力。同樣,還應擴大和完善農村的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制度,這樣,公共服務就能夠確保在共同富裕的路上,一部分人不至于掉隊。
第三,開發激活農村生態人文資源。農業不僅具有生產功能,更具有生態、人文和服務等多維功能,而這些都是目前農村非常重要但還未有效開發的資產。部分鄉村通過發展農家樂和鄉村旅游挖掘農業的多維功能,但這種形式僅能發揮農業的服務功能,農村的生態、人文資產還具備多樣化的功能。因此,如何全方位開發農村的生態文化資產,形成有效交易平臺是個值得研究的重要問題。
雖然存在上述兩個悖論,但盤活以上三種資產仍然是實現共同富裕的三個重要板塊。例如,改善教育并不能保證所有個體獲利相同,因為每個個體接受教育的能力、接受教育所積累的人力資本以及對市場的發現能力不同,使得改善教育后,不同個體的教育回報率依然存在差異,雖然我們無法解決這個問題,但至少我們可以解決起點公平的問題,而這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前提條件。具體來說,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盤活農村資產。
一是開放村莊。土地是財富之母,是農民最重要、最豐富、最基礎,同時也是最稀缺的一筆財富。然而實際中,農民并沒有因此獲得相應的財產性收益,大多數農戶僅通過農地承包經營權獲得農地的經營權收入,而且這種經營性收入的比重在不斷下降,雖然轉移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有所增長,但財產性收入占比一直低于2.5%。因此,亟須盤活和開發土地財富,打破宅基地只允許在村民內部交易的傳統規定。雖然這種規定能保障農民的住房安全,但如果我們能通過合理、恰當的制度安排,適度放活宅基地(特別是閑置宅基地)交易及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就能進一步釋放農村土地的制度紅利。但不管是宅基地的流轉、置換,還是指標交易,均需開放村莊。
二是做大縣城。盤活農村資產離不開縣域經濟發展,上述三種資產都具有集體產權或俱樂部產權的性質,具有共享性和可持續的財富積累特征。而縣域經濟發展不僅可以加快農業人口轉移、推進農業規模化經營,也可以誘導要素流動、改善土地資源利用績效、聚焦人力資本、促進鄉村經濟業態轉型升級。因此,如何構建縣域聯結平臺是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內容。
三是鼓勵外部企業家進入農村。僅依靠農民無法有效盤活農村土地與資產。農民,尤其是傳統小農,既不是技術進步的主體,也不是綠色經營的主體,更不可能是品牌建設的主體,因為他們的能力太弱,而這種能力是因為小規模、分散化的經營方式導致人力資本增長空間有限決定的。為了打破這種困境,必須開放村莊,吸引更多的企業家到農村。早期的農村、鄉鎮企業家,都是因為走出村莊才獲得了成功。例如,我們對四川“崇州共營制”的研究發現,雖然農戶主體也呈現小規模、分散化特點,但通過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形成產權交易平臺,有效整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相鄰農戶的土地形成一定的連片規模,從而吸引農業職業經理人進行經營。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入職業經理人以及形成服務外包與托管的交易平臺是三個重要平臺。不僅盤活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引入外部企業家,宅基地和農村集體資產的盤活也需要引入企業家,因為這涉及較重要的內部控制問題,也是企業家能力不足的問題,所以應鼓勵村莊合并、村莊資產整合,包括構建農村的資產運營平臺,引入更多市場型、競爭型的企業家進行經營。不僅應該在農村構建這種平臺,更應該在縣城構建這種平臺。目前鄉村人才短缺,無法通過人才振興實現鄉村振興,通過做大縣城能夠緩解甚至解決這一問題。同時,在縣域進行平臺構建,能夠有效促進要素的集聚,包括企業家的集合和產業的集群成長。
(作者系華南農業大學國家農業制度與發展研究院院長、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京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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