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鄉村治理現代化不僅反映社會文明進步的共同成果,而且體現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時代特征和根本要求,并決定著新時代我國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創新特征。現階段我國鄉村治理現代化建設面臨來自思想觀念、治理機制、基層隊伍、利益關系等方面的諸多阻力和障礙,其背后隱含著傳統習俗、市場經濟和權力制約等深層次原因。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不僅要將行政化管理模式轉變為社會治理模式,充分體現“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而且要從觀念更新和改革實踐著手,創新鄉村治理機制,激發內生動力,調整現有農村社會的價值觀念、生活方式和社會規則,進而實現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關鍵詞:鄉村治理;現代化;創新特征
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要目標。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未來五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局起步的關鍵時期,要深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鄉村治理不僅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而且為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和基礎支撐。我國鄉村治理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并納入新時代國家現代化發展的目標框架。同時,實際狀況與目標要求之間的差距也凸顯著現實挑戰。深入分析鄉村治理的創新特征及其存在的問題,破除阻礙科學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弊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大任務,也是理論創新與實踐創新的重大課題。
一、加快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要求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既有各國現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國情的中國特色。對于農村基層治理而言,中國式現代化的時代要求不僅體現為外部的國家政策引導,還需要在農村社會內部形成共同的理性認識,并使之轉化為內生的自我改革動力,支撐制度變革的可持續性。
(一)加快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要求
1.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題中應有之義
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礎,也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題中應有之義。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一種漸進式的制度變革,即在國家體制框架內,對農村治理體制機制進行較大的調整和創新,要求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和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重點,以改革創新和制度建設、能力建設為抓手,建立健全基層治理體制機制。
不斷促進物質富足、精神富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基本要求。物質貧困不是社會主義,精神貧困也不是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間互相促進與協調發展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目標。在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過程中,既需要不斷厚植現代化的物質基礎,還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傳承中華文明精華,摒棄傳統文化糟粕,發展新思想新文化,提高全社會文明素養和道德水準,增強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精神力量,促進物的全面豐富和人的全面發展。
2.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團結全體人民共同奮斗的重要保障
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宏偉目標,是關乎中華民族復興的崇高使命和艱巨任務。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必須充分發揮億萬人民的創造偉力。以人民為中心是黨的根本立場,亦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原則。鄉村治理現代化旨在最大程度地激發人民群眾參與農村基層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
全過程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亦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遵循。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的正確道路,也是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路徑。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就是要加強人民當家做主的制度保障,拓展民主渠道,豐富民主形式,確保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社會事務。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的重要方面即是積極發展基層民主,完善基層直接民主制度體系和工作體系,激發人民群眾的創造活力。
(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需要體現于鄉村治理之中
從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本質要求出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要避免城鄉兩極分化的局面。為改變城鄉發展不均衡狀況,黨提出鄉村振興戰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如果在現代化進程中把農村4億多人落下,到頭來‘一邊是繁榮的城市、一邊是凋敝的農村’,這不符合我們黨的執政宗旨,也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從鄉村振興來看,不僅要在國家層面構建城鄉均衡發展的體制機制,而且要在農村內部構建體現公正公平、服務群眾、高效廉潔的治理框架和運作機制,這是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制度保障和基礎支撐。
整體而言,實現鄉村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要在國家政策的引領和指導下,促使農村社會產生內生的變革動力。在農村社會演進過程中,無數代人在同自然環境、社會環境相作用的實踐中,產生了與自然、社會互相調和、相互適應的各種經驗和知識,如表現為制度、規則、風俗等形式的社會知識。正是由于這樣的知識積累和潛移默化,農民群眾在行動中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這些制度和規則來進行行為判斷和預期,而這樣的行為決定又進一步形成新的經驗啟發或束縛社會其他成員的行為。而“這種行動的常規性并不是命令或強制的結果”。就這個意義上而言,鄉村治理變革的關鍵在于外因通過內因促成變化。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要健全人民當家做主制度體系,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發揮人民群眾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鞏固和發展生動活潑、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在新的歷史時代,億萬農民群眾已不再僅僅滿足于物質條件的改善,而是更多地開始關注和重視合法的政治參與、利益保障和自身價值實現。黨根據人民群眾的現實要求,提出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進一步調動和激發廣大農民群眾參與鄉村振興、鄉村治理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健全人民當家做主制度是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的關鍵部分,也是激發和調動農村改革創新動力的重要著力點。
需要認識到,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仍在農村。建設農業農村現代化,首先要提升農村社會文明程度,提高農村干部群眾的道德和法治認知水平。在繼承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精華的同時,摒棄傳統文化的糟粕部分和不適應新時代發展的落后內容,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適應新時代思想道德和法治社會要求。從這個意義上講,鄉村治理體系應體現國家現代化的法治建設、道德建設要求,進一步加強農村法治教育、德治教育和文化教育,從根本上改變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結構所造成的農村落后局面。
二、新時代我國鄉村治理體系的創新特征
中國式現代化給新時代鄉村治理提出了新目標、新要求。從制度安排和體系建設來看,鄉村治理現代化建設具有顯著的時代要求和創新特征,如體制創新、結構創新和路徑創新。深刻認識和科學把握這些創新特征,有助于推進我國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一)體制創新:完善農村黨組織領導的治理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逐漸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全新社會治理體系,積極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當家做主。這既不同于西方學者提出的“沒有政府的治理”概念以及西方國家的“共治模式”,也有別于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的行政管理模式,更不同于一些發展中國家社會治理的“威權依附”模式,而是黨領導下多元主體積極參與的“一核多元”式社會治理體系,是對黨如何領導新時代社會治理問題的創造性回答。
現在全國農村村級治理單元普遍實行“一肩挑”,即行政村黨組織書記兼任村民委員會主任,以制度安排保證農村黨組織的核心地位,這是符合新時代要求的農村基層治理體制創新。其創新意義在于:一是有利于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即通過黨的組織系統貫徹落實國家政策;二是減少農村“兩委”之間的摩擦和矛盾。“一肩挑”模式有利于解決村“兩委”矛盾,提高農村治理工作效率,降低農村管理成本。但是,這種模式的實行需要相應的監督制度與之相配合,以防止因農村基層權力集中而產生的貪污腐敗等問題,切實發揮以農村基層黨組織為核心的引領作用。
加強農村基層干部的權力監督機制和相關制度建設是新形勢下我國鄉村治理工作的重頭戲。目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任務依然艱巨。如何在農村基層黨組織書記“一肩挑”體制下,構建高效實用的農村綜合監督機制,力爭解決多年存在的基層治理難點和堵點問題,包括村務公開機制、財務公開機制、民主監督機制、村干部日常工作制度、上級黨委巡查制度等,是體制創新的重點著力方向。推動村級組織工作規范,加強集體討論和民主決策,提高崗位責任和服務意識,是克服有權任性、規避各種風險的基本前提。鄉村治理的創新重點在于實踐創新和機制創新,“關鍵是賦權給群眾選出的領導人的同時,要構建另一個制衡平臺”,形成有效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并使之成為推動農村社會內部自發形成基層民主氛圍的制度基礎。
(二)結構創新:由單一自治拓展為“三治”結合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的功能和優勢在于“以自治增活力、以法治強保障、以德治揚正氣”,是我國鄉村治理體制的重大創新。從農村“三治”內在關聯看,自治體現基礎地位,德治具有引導意義,法治提供支撐保障。從農村“三治”外部聯結看,“三治”主要通過村干部負責、制度安排和激勵方式,實現鄉村治理的結構創新和有效運作(見圖1所示)。我國農村改革最具有標志性的制度變革,就是廢除人民公社體制,國家賦予農村社會自我管理的權力,實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村民自治制度為主要特征的農村管理,有其內在的經濟邏輯和歷史必然性。從理論上講,農村集體經濟不同于國有經濟,其管理權、分配權和處置權歸屬于村民集體所有。按照這個邏輯思路,集體經濟管理者理應由村民群眾中產生,這符合經濟邏輯和歷史邏輯,是“村民自治”思想的重要淵源,也是農村治理(農村管理)的重要基礎。
圖1 農村“三治”內部聯系示意圖
當然,還需認識到,村民自治一旦脫離正確引導和制度規范,就極易發生負面蛻變。例如,部分農村的“民主選舉”蛻變為花錢買選票,嚴重偏離了農村自治的原定目標,極少數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墮落成為當地農村黑惡勢力分子,一些村級干部犯有涉黑涉惡等錯誤,這是鄉村治理中值得深思的問題。據有關報道披露,經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全國共打掉農村涉黑組織1289個,農村涉惡犯罪集團4095個,依法嚴懲“村霸”3727名;全國組織系統會同有關部門排查清理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涉黑涉惡等問題的村干部4.27萬名。事實證明,必須加強對村民自治的正確引導和制度規范。因此,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要從治理結構上調整,加強農村德治和法治建設。
加強農村德治和法治建設,是國家現代化建設的整體要求。首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的指導意見》指出,社會治理包括自治、法治和德治內容。其次,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是地方黨委、基層黨組織和村民群眾經過共同努力,形成共同認可、共同遵守的農村制度規定的治理過程,本質上是新時代農村社會進步在制度化層面的體現和反映。最后,鄉村自治、法治、德治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共同推進農村社會治理體系建設。例如,開展鄉村德治教育,必須借助于村民自治組織及其自我教育功能;同樣,鄉村德治與法治建設也密不可分。以“村規民約”為例,它既具有法理性質,又是共同遵守的道德規范,起草、宣傳和實施“村規民約”即是德治與自治、法治相結合的典型。
從農村現代化建設來看,要扭轉鄉村社會內在秩序中存在的法治化弱、本土化強傾向,確保農村經濟社會沿著理性、規范和有序的方向發展,必須從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普法教育等多方面發力,提高農村基層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和基本素質。其中,農村干部是教育培訓的重點對象,既需要德治教育,也需要法治教育。要通過強化基層黨員干部的政策意識、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轉變以“人情”關系辦事的傳統鄉土習慣。同樣,也需要通過鄉村社會德治和法治教育,促進農民群眾在生產生活實踐中的自身行為規范,不斷消除民間傳統習慣與現代國家法治之間的張力,加快提升農村社會文明、開放和進步程度。
(三)路徑創新:多方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
隨著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雖然社會治理仍會保留原有社會管理的某些特征,但更多地反映新的內涵變化和創新特點。在計劃經濟時期,農村管理主要體現為自上而下的管理路徑。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后,農村傳統的管理模式難以為繼,需要構建國家意志與群眾自治相融合的鄉村治理體系,這也決定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基層治理路徑。
從社會管理轉變到社會治理,是黨把握國家發展要求和時代潮流,主動推進治理體系改革創新,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沖擊(如經濟組織多元化、社會思想多元化、職業選擇多元化)。在此背景下,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黨的十九大強調,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一系列的政策推進清晰地表明,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是由黨、政府、社會組織和農民群眾共同建設的,由自上而下的單向管理轉變為上下互動的雙向治理,農民群眾不再是單純的被管理者,而是鄉村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同時,新時代社會治理的根本目的是滿足人民多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更好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以及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因此,鄉村治理成果理應由參與各方共同享有。
實現社會治理“共建、共治、共享”,體現了“共同富裕”與“團結奮斗”的新時代特征,前提是從“單向管理”“行政命令”的思想觀念,轉變為“總攬全局”“雙向互動”的思維模式,關鍵在于地方領導和基層干部要準確、全面地理解中央精神,不僅要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指示,而且要主動探索新模式新路徑。鄉村治理的具體路徑需要實踐創新,不能簡單地照抄或模仿他人。要根據各地農村的實際情況,探索和尋找符合中央精神與農民群眾樂意接受的契合點,在大量基層實踐中找到可操作的路徑方式,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創新路徑。其中,共建是基礎,共治是過程,共享是成果。共建的前提在于形成思想共識,共治的關鍵在于共同參與,共享的要點在于公平分享,唯此,才能實現鄉村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三、我國鄉村治理體系建設面臨的現實挑戰
鄉村治理的關鍵在于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我國基層治理的總體要求。對照《意見》的目標要求,目前我國鄉村治理水平還存在較大差距,深入剖析現實狀況及其背后原因,有助于扎實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
(一)現實差距:農村治理存在明顯短板問題
黨中央對鄉村治理高度重視,為加快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建設,提出了基層治理的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主要目標,規定了具體任務及其時間要求。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通過對標中央文件要求來分析具體存在的現實差距和主要問題。
第一,關于健全村(居)民自治機制方面,中央要求完善村民自治,在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廣泛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拓寬群眾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渠道;聚焦群眾關心的民生實事和重要事項,定期開展民主協商;完善黨務、村(居)務、財務公開制度,及時公開權力事項,接受群眾監督。經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廣大農村地區,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得到進一步規范,村(居)“兩委”班子成員資格聯審機制得到全面落實,并取得了顯著社會成效。但在拓寬群眾參與村務管理等方面的進展則不明顯,特別是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在不少農村地區尚未認真落實到位,甚至已發展成為村民自治制度建設中久拖未決的痼疾和障礙。這至少反映了兩個問題:一是部分農村地區的“村民自治”退化為“村干部自治”,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村民自治的本意;二是由于村務、財務不公開,難以保證群眾利益不受損害,無法真正調動農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二,關于積極推進鄉村法治建設方面,中央提出建設法治鄉村,堅持用法治思維引領鄉村治理,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村規民約規范鄉村干部群眾的行為,使依法決策、依法辦事成為人們的習慣和自覺;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全面推行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四議兩公開”制度,開展形式多樣的村級議事協商,組織村民就村公共事務、重大民生問題開展民主協商。然而,從農村實際情況來看,不少行政村的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沒有真正實施,群眾訴求表達渠道的暢通程度不足,部分村干部的法律意識不強,仍然囿于過時的傳統觀念。一些村干部因偏重自身利益或重視農村宗親關系而奉行“人情”“關系”的處事原則,與現代社會提倡的法治原則相抵觸。
第三,關于加強鄉村思想道德建設方面,中央提出,要開展農村道德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健全村(居)道德評議機制,開展道德模范評選表彰活動,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的重要作用;遏制各類陳規陋習,抵制封建迷信活動;弘揚崇德向善、扶危濟困、扶弱助殘等傳統美德,培育淳樸民風。近年來,我國農村道德建設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在部分農村地區仍然存在婚喪嫁娶大操大辦、高額彩禮、鋪張浪費、講究排場、厚葬薄養等不良習俗。部分農村居民不愿贍養老人,熱衷于陳規陋習,一些行為甚至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個別村干部只有收到錢才辦事,有些還借傳統風俗名義收取群眾錢財。
(二)機制缺失:影響鄉村治理成效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鄉村治理遠未達到理想狀況,其主要原因之一是社會治理機制尚不完善,其中主要存在兩種情況:或是現代治理機制尚未建立,或是雖然建有機制但未發揮作用。社會治理機制不完善是農村社會出現某些“失序”狀態的深層次原因,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凸顯新時代鄉村治理體制機制建設的重大意義。
第一,就鄉村治理體系建設而言,鄉村治理體系是一個龐大、復雜的系統性工程,涉及組織、政法、宣傳、民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公安、司法等多個部門。從全國治理整體來看,需要從中央到地方緊密配合、無縫對接的機制,以及地方黨委統一領導、整體推進的工作機制,但由于在具體實踐過程中缺少專門的主抓和協調部門,導致很多工作推進困難。相關國家文件指出,地方黨委應該把鄉村治理擺在重要位置,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鄉村振興戰略規劃,開展鄉村治理試點示范,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此,雖然有的地區主動探索,積極實踐,并取得了不凡成就,但是更多地區還未形成具有實效的治理機制,有的地區以形式主義應付上級,以致中央政策無法真正落實到基層并取得創新成果。例如,有些市、縣委書記只重視招商引資,不重視鄉村治理工作,認為基層治理工作就是做表面文章和應付上級檢查的“留痕工作”。
第二,從鄉村治理的重點治理單元——行政村的情況來看,行政村是農民集中居住的最小行政單位,也是實施鄉村治理的主要空間載體。然而,現在不少行政村治理機制或不健全,或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和功能。例如,部分行政村的村民自治機制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村民群眾參與渠道和機會不足,沒有真正實施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自治機制。又如,不少行政村的公示制度流于形式,或村里沒有安置公示欄,或公示欄沒有多少實質性內容,造成村務、財務信息不公開、不透明,村民難以進行有效的民主監督,嚴重影響民眾參與村級事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再如,基于村規民約的教育、監督和獎懲制度不健全,不少行政村的村規民約流于形式,沒有發揮其應有的教育、規勸、約束作用;許多行政村缺乏村干部工作制度,這是村級治理單元干部管理的重大疏漏。
(三)干部隊伍: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關鍵因素
地方干部、基層干部是加快我國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關鍵因素。只有將全體干部塑造成為政治堅定、勇于擔當、開拓進取、業務精通、清廉自律的干部隊伍,才能真正實現涉及億萬農民群眾根本利益的改革創新,完成鄉村治理現代化這個歷史性艱巨任務。
第一,從地方政府層面來看,影響鄉村治理成效的主要原因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客觀因素有:一是有些地方貫徹新發展理念不力,習慣于傳統鄉村管理模式,不自覺地陷入“路徑依賴”,“穿新衣、走老路”現象較為普遍。二是近幾年新冠疫情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負擔,導致許多臨時性、突擊性任務增加,基層干部不堪重負。三是為應對地方經濟下滑風險,地方政府不得不更多關注經濟發展,相對忽視鄉村治理。主觀因素有:一是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涉及面廣,對于地方領導干部而言需要承擔一定的政治風險和政治責任,對此,有些地方領導干部缺乏改革的勇氣和決心。二是鄉村治理體系建設面臨復雜情況,需要深入農村基層調查研究,且往往經過多年實踐探索才可能取得成功,不少地方領導心態浮躁,不愿為此投入大量精力。三是鄉村治理體系建設需要大量專業知識,涉及政治學、社會學、管理學、歷史學等學科理論,以及基層治理的經驗積累,一些地方干部缺乏專業知識和經驗積累,也不愿意請教專家學者,進而影響地方黨委領導和指導鄉村治理的作用發揮。
第二,從村級組織層面來看,同樣存在影響鄉村治理成效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客觀因素有:一是作為農村基本行政單位,行政村缺乏充足的組織、財政、人力、信息等資源,不足以獨立完成制度創新任務。二是農村社會中存在的一些傳統思想觀念和風俗習慣,對現代鄉村治理構成了頑固性社會障礙。主觀因素有:一是村干部是特殊的干部群體,不同于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村干部可以從事農業生產或其他經營活動,相對更容易受到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二是村干部“常常陷入政府行政事務、村莊公共事務以及家庭私人事務三類承擔著的角色沖突中。當出現角色沖突時,他們可能會利用自身的權力、威望以及關系,攫取不正當利益”。三是在上級監督和村民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如果村干部不注重個人廉潔自律,不愿改變農村傳統“人情”關系,很容易丟失“三公”原則。四是部分村干部的任職動機不純,追求個人利益的愿望比較強烈,這也是導致村干部腐敗的潛在因素,一旦時機成熟,潛在風險就會轉化為腐敗現實。五是農村地區現代文明傳播程度較低,過度攀比、重視情面、情緒沖動和缺乏主見等人性弱點表現得往往更加明顯,在相對封閉的社會氛圍中,分散的個人常常無力改變農村社會風氣。
四、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思考和建議
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從縱向來看,需要加強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基層之間的組織銜接、政策指導和督促檢查,形成有計劃、緊密型的工作關系。從橫向來看,需要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從農村社會內部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
(一)加強頂層設計,實施配套措施
中央社會工作部的成立是黨和國家統籌推進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和基層政權建設的重要舉措。這將從國家體制層面上加強和細化鄉村治理目標和實施計劃。目前,其關鍵是構建有效的推進工作機制,重點是縣級及以下推進機制。為避免地方機構由上至下工作弱化現象,一要加強中央社會工作部的頂層設計和政策落地功能;二要組建由社會工作部牽頭的部門協調機制,增強農村社會治理的多方面支撐;三要在縣級社會工作部層面廣泛吸納優秀駐村第一書記、幫扶干部和省級先進村黨組織書記等,指導基層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農村基層改革的創新力量。
(二)建立鄉村治理改革試點
為推進鄉村治理工作有效展開,要在省、市、縣各級設立改革試驗區(點),集中力量進行鄉村治理探索實踐。一是鼓勵基層干部創新精神,免除改革實踐者的試錯成本,解決基層干部的后顧之憂;二是總結提煉鄉村治理的成功經驗,為推廣運用提供學習和經驗借鑒;三是提供開放型鄉村治理平臺,吸引更多的有志改革者、研究者參與探索性實踐,發揮人民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四是充分發揮專家學者的智囊作用,注意吸收專家學者加入改革試驗區,梳理和提煉改革創新成果,創建符合新時代特征要求的治理機制和模式。
(三)加大村級后備干部培養力度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和鄉村治理現代化深入推進,農村人才缺乏問題更加凸顯,農村干部隊伍素質亟待提升,需要從村干部來源結構方面進一步優化人才隊伍建設。縣委組織部要統籌做好基層人才工作,既要加強外部人才引入,包括外出創業者返鄉、大學畢業生培養、選調生支援、復員軍人回鄉等,也要加強對村干部的教育培訓和考察。例如,貴州省習水縣組織部對外出創業人員進行常態化的定向聯系和考察,用制度選拔外出創業者返鄉擔任村干部。
(四)推廣農村基層治理成功經驗
近20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對農村治理做了不少有益探索,如青縣模式、肅寧經驗、中牟實踐等,這些經驗的價值在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并將之貫徹落實到農村基層的改革實踐之中,形成了改革創新的制度性成果。這些改革實踐在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過程中,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熱點問題,找到村民群眾十分關心和期待解決的問題,以此為突破口,創建了具有民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鄉村治理機制,不僅調動了農民群眾的參與積極性,還為農村治理制度建設的后來者提供了值得推廣的經驗借鑒。
(五)規范村級干部工作管理制度
建立和規范行政村干部管理制度,是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工作,也是有效開展鄉村治理的制度保障。一是嚴格村干部的廉潔紀律,通過制度厘清村干部的崗位職責和權力邊界;二是建立健全村干部工作制度、學習制度、會議制度、聯系群眾制度等,以制度建設規范村干部的工作方法;三是進一步完善村務財務公開制度、監督制度和巡查制度等,保證基層治理組織充分接受上級部門、村民群眾的監督檢查;四是村黨組織發揮牽頭抓總、統籌協調作用,充分發揮村干部、黨員和村民代表的作用,實行集體討論和決策機制,避免“一言堂”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
(六)推進農村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建設
推進農村基層治理體制機制建設,一是健全行政村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機制,確定承接這種機制的主要載體和運行模式,如河北省青縣村民代表會議常任制、河南省中牟縣家庭聯戶代表制。二是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核心引領作用及其民主議事機制,要善于通過工作機制創新將黨組織的主張和決議轉化為村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增強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三是在構建農村治理體系和加強農民組織化的基礎上,按照中央關于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的要求,穩步推進鄉村治理各項工作。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黃淮學院特聘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州學刊》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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