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條授權“國務院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關工作”職權,現結合宅基地執法工作實際,就縣級農業農村宅基地管理職責進行如下簡要解釋和分析。
關于農村宅基地問題,如《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包括村莊和集鎮;由此得出結論:新《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條授權“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關工作”的農村,在河北省是指村莊和集鎮。
關于農村村民問題,主要是指村莊和集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農村村民并不是泛指正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成員,而應該是農村村民略大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范圍。
關于未經批準問題,主要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未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行為。
關于一戶一宅問題,主要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初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規定,這一規定主要是對新申請宅基地而設立的,并不泛指因房屋繼承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轉讓。
因此,《土地管理法》對農業農村部門宅基地的管理職責是明確的,新《土地管理法》七十五條、七十八條是農業農村部門宅基地執法重要依據,對農村村民破壞種植條件、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造住宅的查處不能超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更不能超越新《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條授權 “國務院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管理有關工作”職權范圍 。
【作者單位:河北省寬城滿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1年2期(此為原稿,與書刊有出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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