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長山: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與城市治理秩序重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2011年常住人口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然而,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所附的統計數據,隨著城市化率的提高,我國常住人口城市化率與戶籍人口城市化率的差距也越來越大,2012年達到17.3個百分點(分別為52.6%、35.3%)。①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城市化率的差距不斷拉大,不僅反映相當比例的農業轉移人口并未融入城市社會、不能享受市民待遇的客觀事實,也說明過去的城市化進程實際更多地關注其經濟和政治效應,側重于將土地、房屋、勞動力等資源向城市集中,而相對忽略“人的城市化”問題。
作為對“人的城市化”問題的回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被提到了新時期改革與發展的重要議事日程上來。“市民化”側重于通過將符合條件的部分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市戶籍,解決教育、醫療、工作、住房等市民待遇問題,無疑是“城市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但是,受城市自身發展的限制(如很多城市已經表現出的交通擁堵、霧霾嚴重等“城市病”),通過市民化解決的人口數量比例必定是有限的,《規劃》設定的目標中,2020年常住人口城市化率(60%左右)與戶籍人口城市化率(45%左右)的差距也仍有15個百分點。更重要的是,“市民化”一詞暗示農業轉移人口向市民看齊,或者等待賦予一個市民身份,這一導向建立在中國農民—市民身份等差觀念基礎上。雖然農民、市民在憲法上都是公民,但在長時期的觀念、制度和實踐中,二者的身份定位遠較“公民”更為凸顯。“人的城市化”問題,根源正在于農民與市民、農村與城市的身份等差,而“市民化”恰恰屬于維持、鞏固這種身份等差的思路。由此,應該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從“市民化”到“公民化”的轉向。當然,“公民化”概念在法律理論上存在吊詭之處,其意實為農民、市民等向公民的回歸,考慮到城市化實踐中“公民”的闕如,并方便與“市民化”形成對照,本文暫且使用這一表述。
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問題與局限
中外的現代化歷史似乎都面臨著或多或少地犧牲農民利益的問題。就中國而言,早在建國之初,梁漱溟曾當面與毛澤東發生爭辯。梁漱溟認為,以犧牲農業、農村和農民去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一條不通的路”。毛澤東則認為,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農民當然要付出較大的代價,就像他們過去無私地支援中國革命一樣,城鄉二元社會對于龐大的中國來說,也是不得已的辦法。②顯然,后種認識邏輯主導了新中國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進程。據國家權威部門估算,計劃經濟時代,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讓農民付出了約6000億—8000億元的代價。③有學者于2006年做過一個測算,“如果不計革命時期農民的無價貢獻,不計農村儲蓄向城市和工業提供的有償的信貸資金,也不計算過去農民為國家交的稅收和各種收費,按現價折算,僅僅以上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土地、工資差和未上社保等幾項,農民建國后為工業化和城市化提供的積累,最保守估計也高達30萬億元”。④農民的犧牲,城鄉主體身份上的等差,以及基于這種等差的制度錯位,反映了中國現代化進程中失衡、“跛足”的一面。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城市化獲得了迅速擴張和升級發展。1978-2013年,城鎮常住人口從1.7億人增加到7.3億人,城鎮化率從17.9%提升到53.7%;城市數量也從193個增加到658個,建制鎮數量從2173個增加到20113個。⑤特別是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成為帶動我國經濟快速增長和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競爭的主要平臺。然而,這種發展是建立在政策資源和社會資源向城市高度集中、剝奪農民的“圈地運動”以及盤剝廉價的農民工等基礎上。⑥尤其是,大量農業轉移人口成為受到制度性排斥的邊緣化“游民”,他們并沒有真正融入城市社會,反而在城鎮內部出現了“新二元結構”和“城市病”。與此同時,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人問題也日益凸顯,這無疑給經濟社會發展和治理秩序建構帶來了諸多風險與隱患。基于此,黨和國家適時提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發展戰略,以期“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不過,從中國的現代化背景以及當下“深水區”改革的形勢與任務來看,這一發展戰略卻存在一定的問題和局限。
其一,市民化戰略更側重于階層定位,而不是法律定位。從近百年來的中國現代化進程可以看到,農民是人數最多、犧牲最大的階層。盡管新中國成立之初就在憲法中規定了普遍性的公民權利,但農民卻生活在城鄉二元結構以及改革開放后城市中的“新二元結構”的現實之中。《規劃》提出,目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不僅遠低于發達國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與我國相近的發展中國家60%的平均水平,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城鎮化水平持續提高,會使更多農民通過轉移就業提高收入,通過轉為市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務,從而使城鎮消費群體不斷擴大、消費結構不斷升級、消費潛力不斷釋放,也會帶來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住宅建設等巨大投資需求,這將為經濟發展提供持續的動力。隨著城鄉二元體制逐步破除,城市內部二元結構矛盾逐步化解,全體人民將共享現代文明成果。這既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消除社會風險隱患,也有利于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以人為本”,“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使全體居民共享現代化建設成果”,這個市民化戰略無疑是化解問題的正確方向,但它仍是從現代化的必由之路、經濟發展引擎、產業結構轉型、解決三農問題、區域協調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等視角進行意義闡釋和策略定位。也就是說,它并不是一種法律定位,而仍然是一種經濟布局和階層歸屬的基調:使農業轉移人口從一個失衡的、制約經濟發展的“二元結構”要素,轉為一個均衡的、促進生產要素優化配置的動力引擎;從一個受排斥的、邊緣化的弱勢農民階層,轉化為被包容的、享受均等公共服務的市民階層。現實中,這些外來人口不僅會受到正式的制度性排斥,也會受到“本地人”非正式的心理、文化和生活上的排斥,迫使他們以“老鄉”聚積和建立亞族群“交往圈”的策略,形成“與城市當地社會隔絕的‘邊緣生活’方式”,⑦于是難免產生城市共同體的張力摩擦、亞文化斷裂、沖突怨恨、社會失范乃至犯罪行為。這就意味著,首先,這種隔絕僅僅通過給予市民待遇是難以有效根除的,只有確立法律化的公民權,以及基于公民身份的公共參與、生活交往和階層流動機制,才能逐漸得以化解。其次,市民化戰略更多立足城市的物質生活層面,重心在于解決就業、教育、醫療、住房、社保等至關重要的生存發展問題,并不是全面的、平等的、公平的、法律化的公民權利保障。再次,市民化戰略對政治參與重視不夠,而在城市治理進程中,如何使農業轉移人口從公共決策“邊緣”走向民主協商“中心”,則至關重要。因此,這就不能只是賦予他們以階層化的市民身份,更需要在制度和實踐中落實他們在法律上的公民身份,來積極參與社區決策、自治管理、表達訴求和保障權利,由此才能更好地促進多元協商、實現治理秩序。
其二,市民化戰略多是一種策略性選擇,缺少根本性的制度安排。近年來啟動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戰略還主要限于“頂層設計”和政策的放開推進層面,注重在“社會管理創新”背景下對既有體制機制的變革,注重它在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中的功能,以至于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但這些都明顯帶有較重的即時性、輔助性、手段性色彩,并沒有上升為規范層面的制度重建。其實,無論體制內還是體制外,近年來都不斷有人呼吁參照“五四”憲法制定自由遷徙法、結社法(社會組織法)、批準國際人權B公約等,但在這方面一直沒有太多的制度建設動作。可見,當下的市民化戰略仍是一種解決現時問題的政策性、策略性選擇,而缺少根本性、長久性的制度安排。
其三,市民化是一種“分列式”方案,并非“一體化”布局。新中國的城市化、現代化進程,無疑加大了城鄉之間的鴻溝,不僅在生活水平上城鄉之間收入差別巨大,而且生存方式上也形成了田園牧歌與工商市場的明顯分隔。更為重要的是,在角色身份上,城市人口的“主人”地位高于農村人口,享有工人階級“老大哥”的優越地位。而當下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戰略,旨在解決以往農業轉移人口只是“身體進城”(謀生之道)卻未能達到“權利進城”(平權訴求)的難題,但并未能解決“精神進城”(公民性品格)的問題,這無疑是一種農業轉移人口的“分列式”進城路徑。⑧事實上,消除城鄉鴻溝、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規劃》就此也做出了“推進城鄉統一要素市場建設”和“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并通過“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參與機制”來“建設包容性城市”等重要安排。但是,它強調的還是農業轉移人口在城市治理結構中的“市民”參與、社區歸屬和階層定位,而不是在國家治理整體框架下的、城鄉一致的普遍性公民參與、身份歸屬和權利定位,它還是在城鄉差別的市民化路徑下進行的,對城鄉相銜接的治理機制建設關照不足,因而是一種不完全的“一體化”設計。這并不利于城鄉之間的人口流動和城鄉一體化的法治建設,也與消除身份差別、維護權利平等的治理秩序要求相悖。
上述這些問題與局限,難免使當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戰略的實施帶有某種不穩定性、淺表性甚至斷裂性。它無疑會給“深水區”改革、可持續發展、社會穩定和民主法治建設帶來一定風險。法治中國建設不僅需要建立良法體系、體現時代要求的法治價值觀、獨立公正的司法體系,更需要全體社會成員的公民角色實踐和公民意識覺醒,而在當下中國的城市化、現代化進程中,城市政治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公民權理解和表述的中心”。⑨因此,農業轉移人口從市民化轉向公民化,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必然要求。
二、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的實現維度
相關研究表明,“公民權短缺”是中國農民問題的主因,也是“中國現代國家構建的主要結構性缺陷”。⑩農業轉移人口從“市民化”轉向“公民化”,就不再是一個簡單的市民待遇問題,而變成一個復雜而艱巨的政治現代化和民主化、法治化的系統工程,并與當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改革戰略目標相契合。
(一)從等級身份到公民角色
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根植于獨特的中國文化和歷史之中。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形成了以皇權為頂端、以貧苦農民為底端的縱向隸屬等級身份結構,“臣民”、“子民”成為廣大社會成員的基本身份和定位,缺乏公民身份和角色認知。這最終導致了“家國同構”的價值體系和生活模式,以及“公共生活與私生活‘兩無’的社會格局”,(11)同時也形成了皇權奴化民眾、民眾“官逼民反”的歷史怪圈和國家與社會對立的關系模式,從而很難建立起有效的治理機制和理性規則秩序。人們的價值取向、文化心理、行為模式及社會組織結構等,都難免深深打上這一歷史烙印,并在“文化大革命”中與“極左”思潮相暗合而反向復歸。此時,憲法和法律賦予全體社會成員的公民身份和權利義務,受到了嚴重的蔑視和摧殘。人成了政治人、道德人、工具人,而不是法律人、社會人、人性人,真正的公民性品格并沒有形成,也沒有進入中國的現實政治生活。
改革開放后,中國的經濟高速發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政治發展與法治建設卻相對滯后,思想文化則更顯保守,與市場經濟、民主法治相適應的公民文化建設則一直未能真正啟動。相反,囿于傳統政治思維和倫理思維,我們仍更多地以“人民”、“主人”、“群眾”等政治話語理論,來定位社會成員的角色、身份和導引人們的行為,造成公民身份及其生活實踐的長期“不在場”。這就使得“公民”僅僅成為法律文本上的一種形式設定和意義宣示,并沒有真正轉化為切實的生活體驗和自覺行動。其結果是,人們一方面常常抱有“主人”身份和姿態,自覺不自覺地運用傳統上“主人”的均等思想、“等靠要”的庸俗“主人”意識和裙帶關系的心態,去看待社會變革中的利益得失、權責分配和制度改革,尤其在自身利益受損或訴求未能如愿時,就難免滋生“主人”的失落感、虛假感、不平感和沉淪抱怨情緒,甚至做出偏激反應或行為失范,危及社會和諧穩定。而另一方面,由于“人民”的政治話語長期主導著價值體系,導致“公民”所本應蘊含的、體現市場經濟取向與民主法治訴求的價值觀難以有效正當化,也就對基于市場經濟的自由自主、世俗個性、多元包容、理性自律、權利優位、規則主義等公民文化價值觀,缺少必要而足夠的認同,甚至還會發生某種曲解,致使其很難有效內化為自覺的價值選擇和行為準則。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市場經濟多元價值與傳統政治文化的錯位、扭曲或變異發展,形成“精神危機”、道德滑坡和社會失序。
在公民角色與精神“不在場”的情況下,“人民”、“主人”、“群眾”等話語理論下的社會成員身份,又出現了某種等級化的傾向,特別是城市人口的“主人”地位優于農村人口。我們的政權是通過“農村包圍城市”取得的,農民曾一度是革命的主力軍,通過拋頭顱、灑熱血換來了革命的勝利。建國后,憲法確定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農民兄弟”也獲得了重要的政治地位。從定性上看,農民雖然也同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是社會建設的“主導力量”,但由于政治話語與法律話語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與轉換,農民的“非領導階級”屬性反倒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無奈地彰顯了。從近代國家形成以來的發展邏輯和社會經驗看,“有權利分享福利、有義務支持政府的人,與缺少相關權利和義務的人之間”很容易“畫上明顯的界限”。(12)同為“主人”但不是“領導階級”的定性,并不是一種簡單的身份和角色的差異,而是導致很多制度設計、政策運行上對農村人口利益與權利的確認和供給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城鄉之間不公平的制度壁壘,并不能排除國家在這方面或隱或現、或強或弱的政治考量。
由此看來,在當下城市化、現代化的進程中,如果對農業轉移人口采取市民化的策略,其實質就是讓這部分人口從農村的“小兄弟”階層進入城市的“老大哥”隊伍,進入“領導階級”。這種身份的變化可能意味著一種地位升遷和生活質量的提高,但仍沒能擺脫傳統的等級身份歸屬邏輯,不是法治建設趨勢下的普遍性、平等性的公民角色定位。事實上,隨著法治中國建設戰略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實施與推進,從差別性的等級身份轉向普遍性的法律身份,從政治性的階級階層歸屬轉向權利義務性的公民角色,將是一種不可逆轉的必然趨勢。這就要求超越簡單賦予他們市民待遇的直觀策略,轉而通過關鍵性的制度變革和治理機制的創新,注重對其公民品格的培養與塑造,發揮他們在多元治理與法治建設中的主動性和積極作用,促進民主進步和法治秩序的建立。
(二)從地理位移到參政空間
中國城市化、現代化進程中的大量農業人口遷移,無疑是一場世界罕見的社會變遷。一方面,國家確實需要這些農業轉移人口來促進經濟增長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另一方面,基于城市社會成員的既得利益考慮,“人們從來都歡迎外來勞動力到城市來工作,但卻很少愿意把他們視作有資格享受公民權的成員”,由此就面臨“該如何處理大量被推向主要城市的遷移者的公民權問題”。(13)這些農業轉移人口進入城市,絕不僅是從農民到市民身份的變換,更不是簡單的、生活區域上的地理位移,而應該是從村民到“公民”的升華,反映著社會結構解組、生活方式變革和多元治理機制生成的時代要求。《規劃》明確指出,要完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參與機制,建設包容性城市,包括“提高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農民工的比例,積極引導農民工參加黨組織、工會和社團組織,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參政議政和參加社會管理”,同時,“加強科普宣傳教育,提高農民工科學文化和文明素質,營造農業轉移人口參與社區公共活動、建設和管理的氛圍”。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要開放體制內的參與空間。增加農業轉移人口在所在城區的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比例,無疑是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促進其在城市管理中公共參與的一個重大舉措,但這個比例不應是象征性的,而應與其所在城區的人口比例相適應。同樣重要的是,他們作為城市公民的日常公共參與,包括實質性的公共政策意見征詢、咨詢論證、聽證會等,使他們能從公共參與的“邊緣”走向“中心”,確保他們的話語權和同等的公民權利保障。
其次,要搭建多元治理機制平臺。伴隨著“深水區”改革的推進,無論國家生活還是社會生活,都將實現從“管治”向“治理”的深刻轉型,而治理機制不僅要貫徹民主與法治原則,也要展現公民的參與精神。推進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就要使他們在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社區志愿組織、社區自治協商以及社區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中承擔重要角色,發揮重要作用,以建立開放、包容的多元治理機制平臺,促進民主法治化的公共參與和公民實踐。
再次,需要公民賦權的制度化重建。2011年初,全國人大宣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有學者樂觀地預見,中國將從“立法”轉向“法律實施”,但事實并非如此。過去,我們過于注重立法速度,甚至把立法當成一種政績指標,故立法質量并不是很高,特別是權力與權利不平衡、人權保障不足的缺陷較為明顯,因此修訂與實施并重、重建良法體系就十分關鍵。而在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的進程中,需要按照對政府“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加大對公民賦權的力度,尤其應通過修訂立法、制定新法等方式,保障公民的結社權、表達權和參與權,以促進決策民主化和治理秩序的形成。只有實現了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形成了應有的公民性品格和公民精神,才能使他們與原有城市公民一樣,在一個共同的法律體系和制度框架內享有平等的、公平的權利、機會和能力,并通過參政議政、基層民主協商、社區治理等權利的行使,獲得平等的話語權、表達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真正變成城市生活的主人,城市化、現代化的目標也才能更好地實現。
(三)從文化隔裂到兼容精神
由多種因素導致的城鄉二元結構,也造就了改革開放后對農業轉移人口的體制性排斥。此時,主導性的意識形態并沒有進行法律性、普適性、生活化的公民身份敘事,而是采取了政治性、宏大性、抽象化的“主人”、“人民”、“群眾”敘事,從而有意無意地遮蔽了這種體制性排斥的客觀現實,也缺少立足于生活現實和文化認同下的身份建構與價值共識。于是,“遭受社會排斥后的流動農民工又不斷通過主體性、能動性與空間實踐,策略性地突破排斥性壁壘,建立自己的空間,實現身份認同以及建立自己的意義世界和價值脈絡”,(14)不僅使主流文化與生活現實發生脫離,也形成了主流文化(正統意識形態)與亞文化(城市文化)、亞文化(市民文化)與亞文化(民工文化)之間的隔裂。這既不利于農業轉移人口融入城市社會的深廣度,也不利于農業轉移人口的公共參與。事實上,如果這些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精神嚴重欠缺,就可能會變異為挑戰社會秩序的不良因素。“‘外地人犯罪’這個問題不能僅僅被孤立看待,也不能僅僅歸因于農民進城后的一些文化特征”,(15)而是有上述更復雜的身份背景和文化原因。
由此可見,為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一方面需要改變傳統那種政治教化、道德宣傳的主流文化建設思路,轉向更現實、更符合法治要求的公民文化建設,培養社會成員基于權利義務、自由平等、公平正義和規則意識的價值共識,為確立公民身份和角色、促進公共參與和協商對話提供必要的文化支撐,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多元兼容的亞文化交流和互動機制,促進不同人群的互惠交流、開放參與的公共空間,促進相互理解、尊重和包容,推進多元文化家園和和諧秩序的建立。
(四)從二元結構到一體格局
發展中國家的城市化進程,都難免“處于想提高經濟效率的愿望與不得不維持傳統的社會結構的強大壓力之間”。(16)對具有濃厚文化傳統和特殊二元結構的中國來說,這個問題更加突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也好,公民化也好,都不是一個簡單的過程,而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在城鄉一體化建設與發展的整體構架基礎上才是可能的。也許正基于此,《規劃》提出,要“推進城鄉統一要素市場建設”,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制度,也要“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并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推進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以期“率先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實現城鄉一體化”。
實踐中,“不為城市社會所接納的農民工,在返回家鄉時會發現他們也無法接受農村的農村社會。在城市中的不幸以及被家庭責任所縛,意味著他們不再將外出打工視為追求目標的出路和解決令人沮喪的鄉村生活的有效方式。與此同時,外出的農民工會強化在城市為達到更高生活目標而失敗返鄉者的沮喪情緒。結果,返鄉農民工成為在農村生活中制造不滿和不平靜的一群人。他們中有很大一部分人并不情愿為了生存而耕作。那些不愿意在當地找非農生產工作的人變成為了其家庭經濟的一大負擔并威脅農村穩定”。(17)可見,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不僅要推進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也要促進農村人口和既有城市人口的公民化,才能更好地完成城市化和現代化。這樣,在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的進程中,僅有“推進城鄉統一要素市場建設”和“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一體化”是不夠的,至少是不全面的,而應同時加強城鄉一體化的治理機制與法治建設。要在城市和農村同步建立體現各自需要的基層多元參與和治理平臺,盡管兩個平臺的場域和運作機制不盡相同,但都能為居民提供恰當有效的公民參與渠道。同時,還要進行戶籍、社保、醫療、住房(宅基地)、土地等管理體制機制改革,消除城鄉壁壘和體制性排斥,確保城鄉居民能夠進行雙向的自由流動和享有大致的平等機會,從而在一個整體規則框架和公平生活機制中發展。只有這樣,普遍性的公民品格與精神才能夠形成,相通的治理機制和一致的法治秩序也才能建立起來。
三、公民角色建構與多元治理秩序
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城市化進程,上世紀70年代末之前是在以工業化建設目標、以國家計劃為主導、以政治動員為動力的背景下推進的,而從改革開放至今,則是以發展經濟為目標、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人口的自發性流動為特征的變革發展進程。這就呈現出一種從政治性構架到經濟性構架的城市化演進邏輯。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為城市建設與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然而,既有的城市管理策略接受了農業轉移人口帶給城市的“紅利”,但對他們的權益實現與生活成本卻不愿承擔,甚至進行制度性排斥,而對于流動人口出現的違規、犯罪等問題,又往往采取歧視、壓制和震懾的姿態與策略。在進入改革“深水區”的新時期,城市化進程就應轉向基于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法律性構架,通過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來構建多元治理機制,實現城市治理秩序的重建。
(一)構建基于公民角色、權利與行動的治理空間
社會空間是一個用于城市社會地理和人文地理研究的重要分析性概念,旨在描述和考察人們在特定時空中的地方感、團體感、社會互動、集體決策、力量博弈、意義建構等空間實踐。它可存在于多個層面:“從微觀方面說,包括建筑、鄰里、房屋供應和街道;中層則牽涉鄉鎮、城市和城鄉失衡;宏觀層次則包含國家和世界范圍的組織、策略。”(18)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和社會,都會有不同的空間構造,它展現著不同的生活世界、不同的社會生活的結構化,適應著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秩序模式。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通過一系列的社會主義改造和工業化建設,形成了城鄉二元結構、政治經濟一體化的發展格局,而社會成員則按照其階級歸屬和生活地域被整體切割,形成分隔閉鎖、身份等差、集權控制的社會空間。也就是說,它基本是按照政治邏輯,構造著循環往復、結構強化、計劃統配的生產生活與日常秩序,這導致了利益結構板結、思想意識僵化、社會階層固化、生產力停滯、社會瀕臨崩潰等嚴重不良后果。隨后三十多年來的改革開放,給中國帶來了巨大變革與發展成就,這無疑得益于先后采取的沿海開放戰略、西部大開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中部崛起等連環相扣、分步實施的經濟發展戰略。然而,它是在“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主導思路下促成了地域性、經濟性、互競性的社會空間。也就是說,它基本是按照經濟邏輯,構造著既關聯又分離、比附競爭、層級推進的經濟增長與變革發展秩序,基本與政治發展變革無涉,甚至導致政治體制改革滯后的問題更為凸顯。為了解決社會轉型和體制機制的障礙與瓶頸,大力推進“深水區”改革,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開啟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旨在突破全面“深改”的重重阻力和難題,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鑄就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治理法治化的社會空間。這就需要按照法治的邏輯,構造多元互動、民主協商、自主自律的多重治理機制與法治秩序。這個治理法治化的社會空間,無疑離不開普遍性的公民角色、權利與行動,以及立足于此的民主表達和參與機制。
在當今治理時代,“城市這一綜合體支撐著眾多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城市生活’也就是這些關系所反映的多樣性的總和”,(19)同時,“在社會越來越表現出碎片化、分裂性的和非道德的狀態”下,“共同的公民身份”成為“現代社會成員身份和認同的最重要形式”,(20)它是治理法治化的社會空間得以形成和運行的關鍵要素和動力支撐。為此,歐美國家也力圖“借用更大多數的民眾來支持為所有公民的平等社會價值的意識形態”。(21)然而,在中國,各種錯綜復雜因素導致了大量農業轉移人口成為城市中被排斥的、被隔離的、體制外的社會空間,呈現著缺少歷史延續性和現實基礎的飛地性、流動性、斷裂性和碎片化特征。“基于傳統社區那種信任、人情與臉面的持續性存在、習慣的力量,源于鄉土社會的那種規則、習俗、信仰、符號、程序以及人們的情感、認識和道德等,構成了流動農民工城市空間秩序的基礎”,(22)而“庇護政治”則是他們“在城市中為建立、重組屬于自己的社會空間而斗爭的重要媒介”。(23)這就促成了城市內的二元結構和社會空間的二元化。其核心問題是,農業轉移人口并沒有與城市人口同等的公民權,無法正常進入城市治理的社會空間。同時,城鄉之間、地域之間、普通地方與民族自治地方之間的社會空間也存在很大差異。如果把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就呈現出既錯落互滲又交叉阻隔的多元社會空間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首部國際城市藍皮書《國際城市發展報告2012》曾指出,預計到2020年,1.5億中國人將完成從農民到市民的空間、身份轉換,并步入大中城市的“城市病”集中暴發期,屆時,中國城市化除了要考慮人口、空間涵義之外,還應考慮經濟、社會和文化涵義。(24)而作為城市新移民的“農二代”,將面臨比父輩更嚴峻的就業選擇、身份定位、平等訴求、價值目標、環境感知問題等。這就需要通過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來消除城市內的二元結構和社會空間的二元化,盡力化解城鄉之間、地域之間、普通地方與民族自治地方之間在社會空間上的隔閡或者斷裂,從而化解城市化進程中可能遭遇的風險,為促成一體化、治理法治化的社會空間奠定堅實基礎。
這必然要涉及權利義務平衡問題,它無疑是一個復雜的“公民對國家、公民對群體和群體對國家的過程”,并在不同政體下會產生不同的社會交換模式。其中,“有限交換”模式是出于自我利益考慮,以自己本人為目標而形成的交換互惠行動,在履行或承擔一項義務的同時,必須獲得相應的一項權利,嚴格對等實現,其實質是強調個人自由、權利和公平競爭。“總體交換”模式則是出于他人利益考慮,以群體或社會為目標而形成的普惠或單向受惠的交換行動,在履行或承擔義務時并不要求馬上或對等地回報權利,如為公共福利而納稅,承擔社會保障、環保和可持續發展的義務和責任等,其實質是強調優勢地位者的義務和對弱者的最低權利保障。此外,還有“有限交換”和“總體交換”的混合模式。(25)基于中國的特定歷史文化、政治經濟狀況與復雜國情,采取“混合模式”更為理性也更為恰當。
對平等政治參與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最低限度也是最根本的公民權,應采取具有弱者保護和“團體主義”傾向的“總體交換”模式,根據公民身份這個唯一標準來進行全體一致賦予,這無疑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對當代權利義務平衡模式的理性選擇。只有這樣,才能使流動人口不論是從農村到城市、從西部到東部、從民族自治地方到普通地方,都能按照憲法設定的普遍性公民身份與角色參與當地的政治生活,同等地行使參政議政權、民主協商權和社會管理權,也都能享有與當地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進而,才能消除農業轉移人口(流動人口)因身份、地域和文化而難以融入當地社會空間的障礙,并建立起基于公民角色、權利與行動的,展現流動自由、平等參與、機會公平、資源共享的治理法治化、一體化社會空間,推進法治秩序的形成。
盡管賦予最低限度的同等公民權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平等并不意味著均等,更何況“權利義務既相互依賴,又相互沖突”,(26)任何國家都不可能無視各種復雜的現實差別而一律均等賦權。事實上,“一個合理組織的社會必須使(針對社會的)個人權利與(對于社會的)個人義務相平衡”。(27)從西方國家的法治建設經驗來看,“有限交換”模式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而結構上的平衡(不同群體間權利義務的公平分配)和功能上的平衡(權利義務規范設置的合理性與整體效能)都不可或缺。(28)在我國,城鄉之間、地區之間、族群之間的重大差異還一時難以消除。為了更好地促進原有社會空間的合理轉化、對接流動和一體建設,就需要對最低限度以外的、確因客觀差別而難以等同的其他公民權部分,采取“有限交換”模式進行平衡性配置與制度建構。2014年3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布的《中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報告》表明,目前我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人均公共成本約為13萬元,而且地區差別很大。如果不能夠分攤成本、合理區別、進行“有限交換”的平衡對待,就會給一些城市或地區帶來沉重包袱、壓力甚至沖突,進而阻礙城市化和一體化治理空間的形成。因此,對農業轉移人口(流動人口)在目標城市最低限度以外的其他公民權部分,如在保證一定基數和底線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醫療、就業、住房、教育、公共服務等,就應按照承擔義務和責任的范圍或幅度,對等地享受合理范圍和幅度的權利。尤其在現階段,國家采取“不急于讓農民一次性進城”的漸進城市化方式,使得大量農業人口可以在城市與農村之間進行自愿流動。(29)對這些“半城市化”的農業轉移人口,其最低限度以外的公民權部分可能就會與城市人口有所差別,不同地區之間也會有所區別,他們也有承包地、宅基地和住房等“福利”補償。對此,有學者甚至認為,“當前的體制性城鄉二元結構已由過去對農民的剝削性結構變成了保護性結構”,是避免城市貧民窟、防止資本自由下鄉和走出中等收入陷阱的一個保證。(30)盡管這一看法似乎有些過于理想和樂觀,但確實應成為對農業轉移人口公民化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從而促進全體社會成員在公民權利義務上的公平分配與合理平衡。由上可見,只有通過對農業轉移人口的最低賦權和平衡性權利義務配置,才能有效推進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也才能構建起基于公民角色、權利與行動的治理空間,從而促進多元治理機制的生成和法治秩序的實現。
(二)促進制度認同與合法性重建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中國一直在為建設法治國家而努力,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法治秩序仍未真正形成。這固然有法治建設本身的長期性、復雜性因素,但其中有些問題確實需要認真反思。一是法律體系的建設具有較重的法條主義、國家主義、工具主義和拿來主義傾向,(31)對民眾的自由和權利保障不力,進而與生活現實需求產生了某種游離,難以獲得人們對法律制度的規范認同和自覺內化。二是三十多年來我們一直通過意識形態灌輸和德化教育來進行思想文化建設,但輕視了市場經濟中孕育生成、隨全球化進程奔涌而來的自由平等、權利正義等民主法治價值觀,特別是未能進行必要的公民文化建設與公民性品格塑造。這樣,原有超現實的“人民”、“主人”、“群眾”等宏大政治敘事在部分社會成員心中逐漸式微,而體現民主法治訴求的公民價值觀卻未能真正普遍形成,人們的行為和日常生活也就失去了有效的價值評判和方向指引,從而導致了公權信任危機、社會資本流失和行為失范。三是在三十多年的城市化、現代化進程中,大量的農業轉移人口與城市原住居民形成了差別待遇和鴻溝,多年形成的嚴重制度性排斥,使這些流動人口的身份感、歸屬感、認同感發生了某種崩塌,生存發展也步履艱難。這三重因素,無疑弱化了當下中國的制度認同和體制信任。
任何社會制度的確立和運行,都不得不建立在社會成員普遍認同和服從的基礎上,即便是古代中國的皇帝也知道“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的道理。誠如丹尼爾·貝爾所言:“一切社會制度若要得到民眾的最大支持,必須擁有為全社會所接受的、行使社會權威的道德正當性。”(32)如果政治系統“不抓住合法性,那么,它就不可能永久地保持住群眾(對它所持有的)忠誠心,這也就是說,就無法永久地保持住它的成員們緊緊地跟隨它前進”。(33)近年來的一些情況表明,中國正在遭遇這方面的風險。不僅每年都有群體性事件發生,城管與商販的血腥沖突司空見慣,甚至還隱約出現了公權暴力與民間暴戾的惡性循環跡象,如進入2014年以來,就已發生了多起公交車爆炸案。當然,這里有更復雜的因素,但不管怎樣,對于大量的農業轉移人口來說,“農民的流動實際上僅僅是空間位置的移動,而非真正意義上的身份與角色的轉變”,缺少應有的制度規范上的權益保障,城市公共政策也與他們沒有太多關系,更少有機會參與。這樣,他們所生活的城市并不真正屬于他們,會有一種“客家”的異己感、漂浮感和無根情結。
其實,身份構建與社會秩序的困境并不僅僅凸顯在中國,它已成為一個世界性問題。吉登斯曾指出,在迅速變化的全球化時代,大城市已經成為困擾整個社會的諸多問題的集中體現,甚至“有些沖突沖出了表面,演化成狂亂的暴動、劫掠和大規模的破壞”。(34)就美國來說,多年來“與身份政治有關的多種文化意識形式”無形中破壞了美國的統一文化,并且“促進了團體沙文主義的發展”。(35)拉美經驗則告訴人們,“權貴化與民粹化剛好相輔相成,權貴越猥瑣,民粹越暴烈”。(36)對當下中國而言,有人這樣分析:“當官員不能形成好的秩序,人民即不可能和諧;當人民愈來愈牢騷滿腹,整個社會的暴戾之氣就會不斷升高。官僚濫權的狠是一種狀態,人民心生不滿所造成的反抗的狠則是另一種形態——反抗的狠是一種反社會行為,它有虛無、暴戾、自殘的狠勁。”(37)盡管這有點過度悲觀,但它提出的一些問題確實需要認真對待和警醒。因而,迫切需要對農業轉移人口進行“公民化”塑造,按照德懷爾所說的公民身份“三角凳”——民事(法律)權利(比如居住權、財產擁有權和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某種水平的福利權利(亦即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比如選舉權及參與政治過程的權利)——進行賦權,從而“使公民身份對給定社群的所有成員具備實質意義”,并“保證即使是最貧窮的社會成員也能融入并參與社會”。(38)只有建立起立足普遍公民角色基礎上的平權參與、多元治理、協商民主機制和公共決策制度構架,只有在制度及政策的制定與運行實施中包容所有社會成員的價值訴求和權利主張,才能確立起全社會的制度認同和規范內化,公共政策合法性也才能獲得重建。
(三)促進公共參與、民主轉型和治理能力
中國已進入了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期,“左”、“右”極端思潮的撕裂,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固化,民眾訴求持續高漲,民主法治化改革與風險控制等,都使得風險與機遇同在,但最關鍵的無疑是如何實現民主轉型、形成治理秩序,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就置身于這一時代背景之中。
首先,公民化是民主與法治轉型的重要動力和支撐。民主也好、法治也罷,都不只是個制度構架與機制運作的問題,而是一個動態化、體系化、“未完成性”的復雜社會工程。其中很關鍵的一個要素,是社會成員的身份、角色、價值取向及其相應的行為模式。公民性品格及其理性的民主參與,既能以權利抑制權力擴張的腳步,遏制個人獨裁專制和權力濫用,也能防止“多數人”的非理性、無政府和“暴民政治”,還能有效保護“少數人”的自由和權利不受侵犯,從而實現真正的政治民主與法治秩序。美國人曾自豪地宣稱:“美國在探索自治政府的過程中最主要依靠的并不是總統、國會議員或是大法官,而是每一位公民。”(39)與此相反,“許多致力于實現現代化的發展中國家,正是在經歷了長久的現代化陣痛和難產后,才逐漸意識到國民的心理和精神還被牢固地鎖在傳統意識中,構成了對經濟與社會發展的嚴重障礙”。(40)從世界范圍來看,“任何對于城市公民權的概念都需要認識到其多樣性和城市生活的普遍經歷。同樣需要考慮的是,對許多貧窮的、無家可歸的或失業的人來說,他們在城市中的經歷更多地是排斥和邊緣化,而不是認同和歸屬”。(41)而對當下中國而言,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會更加復雜,背負著城鄉二元結構的沉重歷史包袱,且落差大、數量巨、成本高。但大力推進中國的民主化、法治化轉型已迫在眉睫,只有把他們融入全社會的公民化日程,才能塑造普遍性的公民角色、公民品格、公民行為和公民精神,從而為城市治理秩序提供根本動力和支撐,促進政治民主和法治中國建設。
其次,公民化是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渠道和載體。任何國家的治理能力現代化都不是一蹴而就的,美國也經歷了從紳士統治時代到政黨統治時代再到當下利益團體爭奪政治權力時代的變遷。盡管也曾出現帕特南所說的“獨自打保齡球”和“公共生活消失”的困惑和擔憂,但如果把目光從“投票率”轉向日常生活中更廣泛的公民參與和“公共生活”,就不難發現,“公民參與已經無處不在,進入了社會生活的每一個毛孔之中”,同樣,“公民權的理念已經侵入了私人的世界”,“沒有了邊界”,(42)而且這也一直是治理機制運行的重要動力和保障。在中國,新一輪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向正是從“管治”走向“治理”,并建立國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會治理的三重機制。無論是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政府治理的法治化,還是社會治理的自主化,都離不開基于公民角色與行動的公共參與。通過對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可以使他們與原有城市公民一道,以民主選舉、公共辯論、壓力集團等方式影響政治決策和政治變革進程,切身體驗和感受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一致性與多樣性、國家權力和多元權利、自由和責任、權利和義務等等的沖突、妥協與互動,從而形成公民的理性感知、平衡考量、合理評判和審慎選擇。與此相應,地方自治、結社活動、社會運動等,則可能是他們更為經常、更為方便、更為直接的民主生活和治理參與方式。只有這樣,三重治理機制才具有實質意義,真正產生實效,城市治理秩序也才能更加穩定持續。
再次,公民化是塑造公民能力與經驗的必然選擇。公民是在自由國家經過公民教育和政治參與活動的產物。特別在城市社會,可以為民眾提供廣泛、活躍的公民權經驗,促進公民的形成。“在實踐、心理和經驗方面,地方政治的經歷為發展‘公民能力’提供了很好的機遇”,更重要的是,“它可以提供進入國家政治的路線”。(43)然而,如果對公民能力建設不予重視,則會出現嚴重的問題。“許多因素可以助長下層階級個人的集權主義傾向,其中最重要的是:低教育、對各種政治組織或民間組織的低參與、絕少閱讀、封閉性職業、經濟上不安全感和集權主義家庭模式”,同樣,上層階級的政治價值觀和行為方式也與國民收入有關,一旦上層和下層生活方式的差別巨大,上層階級就往往會“把下層階級的政治權利,特別是分享權力的權利,看作本質上是荒謬的和不道德的。上層階級不僅本身反民主,而且他們時常表現出的傲慢政治行為,還足以強化下層階級方面的極端主義反應”。(44)這些不良傾向,嚴重制約著公民精神、公民品格的形成和公民參與實踐,甚至還會造成等級隔閡和階層分裂,沖擊民主機制和法治秩序。在中國,農業轉移人口最多只是政策性地分享社會經濟方便的公民權,很難享有政治權利,這就意味著他們“只是城市的半公民”,(45)他們更多地是在城市中“生存”,而不是“生活”。事實上,“地方民主是全國民主的學校,也是確保全國民主的安全閥,人們唯有經由地方自治的參與學習,他的思想、能力才能得到適當的鍛煉,而更重要的是使人民養成一種習慣”。(46)為此,在城市化、現代化進程中,就更需要推進社會主體、特別是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啟動公民精神的啟蒙教育和培訓,為社會成員提供廣泛、真實的公民參與實踐,塑造他們理性的公民精神、公民能力,并積累公民權經驗,形成較高的民主參與能力和水平,進而推進民主化、法治化和協商機制運轉,促進城市治理秩序的形成。這可能比“GDP主義”的經濟發展更為重要。
(四)促進自主自律秩序和公民性社會資本的生成
近代法治是以形式理性、建構主義傾向的國家法秩序來展現自己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建立了國家法秩序,就會自然而然地塑造出相應的法治秩序。任何國家的法治建設,都離不開法律、道德、宗教、習慣、民規民約等規范的多元機制和耦合支撐,也離不開國家法秩序與民間自律秩序的雙向互動和平衡構建。僅有國家秩序的主導規訓是不夠的,至少是不充分的,它只有建立在社會廣為信奉并遵守的共同信念、社會習慣、規范信任、公民網絡等社會資本和自主自律秩序基礎之上,才可能成就預期的法治秩序。在主體自主化、訴求多元化、政治民主化、觀念破碎化、生活個性化的全球化時代,它展現的是政府和民間雙向互動、多元主體對話協調的自主自律框架,是一種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所要創造的結構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強加;它之發揮作用,是要依靠多種進行統治的以及互相發生影響行為者的互動”。(47)
中國改革開放的主導方向無疑是市場經濟,政府不斷簡政放權、社會不斷獲得解放,如今“法不禁止即自由”已被明確宣布為一條基本法則,權力清單、負面清單、責任清單制度也正在建立之中。這就意味著,國家規劃、縱向管制的秩序,將逐漸讓位于自主發展、橫向自律的秩序,這也是當代民主法治發展的必然趨勢和要求。然而,在幾千年的中國文明發展史中,一直再現著以國家兼并、管制社會為主,以王朝更替時期的“無政府”、混亂秩序為輔的邏輯。在這里,除了保留服從服務于國家法秩序的鄉規民約和鄉紳治理結構之外,國家法秩序幾乎主導、裁剪著一切,從而導致了一種要么是皇恩普濟天下的專權統治、要么是人人都想當皇帝的“無政府”狀態的“歷史怪圈”。其重要根源在于,民眾缺少自主自律精神,缺少結社的傳統和習慣,與國家法秩序相對應的民間自律秩序也就難以形成,也就缺少西方社會那種橫亙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緩沖平臺和防御堤壩,公民精神、公民品格、公民性社會資本自然明顯闕如,這也是導致中國現代化進程中“一統即死、一放即亂”怪圈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種歷史遺傳因素的作用下,如何走出這一怪圈,真正建立起不依賴于政府管控的、自主自律的多元治理秩序,生成公民性社會資本,就成為推進“深水區”改革的關鍵一環。
然而,當下中國農業轉移人口力爭擺脫制度性排斥的掙扎生存狀態卻表明,“盡管其所創造的社會空間可以挑戰既有的社會秩序和政府支配,但他們還遠未形成可以孕育民主政治的公民土壤”,甚至是“建立在無所不在的、等級分明的庇護網絡之上,而這一網絡又使得新的社會控制和剝削成為可能”。(48)這種“城中村”或者“城中城”的新二元結構及其社會空間,既不是真正的治理也不是真正的自律秩序,而是一種亞文化下的異化秩序。它不僅難以促成公民精神的形成,還會造成政府與民間、“當地人”與“外來人”之間不信任,嚴重消減構建自由秩序所需要的社會資本,并對建立自主自律的多元治理機制帶來嚴重障礙。因此,迫切需要通過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工程來改變這一狀況,一方面培養他們的公民精神與品格,為他們行使公民權利提供充分空間和可靠保障,從而不再依賴于“同鄉”網絡的庇護,消解其新的社會控制與剝奪場域;另一方面,賦予他們必要的自主結社權,積極引導和幫助他們組建各類權益保護組織、行業組織、興趣組織、公益組織、倡導組織等,從而進行權益保護、訴求表達、自主協調、自我管理、自主發展。這樣,通過農業轉移人口的公民化和公民網絡建設,就能形成理性參與、自主規約、多元包容、社會信任、規范認同的公民性社會資本和自主自律秩序,使他們與城市公民一道,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建多元治理機制,并為民主法治建設提供必要的社會根基和秩序保障。
注釋:
①見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44805.htm,2015年1月9日訪問。
②見馬勇:《梁漱溟:現代化不應犧牲農民》,《中國報道》2009年第11期,第30頁以下。
③見苗樹彬、杜光輝:《以人為本,以保障農民權益為突破口推進城鄉協調發展——“中國農民權益保護國際研討會”觀點綜述》,載中國(海南)改革發展研究院編:《中國農民權益保護》,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年版,第9頁。
④周天勇:《現代化要對得起為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農民》,《中國經濟時報》2007年7月9日第5版。
⑤見前引①,《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
⑥據有關分析,新中國成立六十年來,我國農民通過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為工業化提供資本積累和降低成本,為非農產業提供充裕而廉價的勞動力和土地資源,從而為國家工業化、城鎮化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粗略估算,僅通過這三種方式為國家建設積累資金至少1713萬億元。見孔祥智、何安華:《新中國成立60年來農民對國家建設的貢獻分析》,《教學與研究》2009年第9期,第5頁以下。
⑦參見[美]蘇黛瑞:《在中國城市中爭取公民權》,王春光等譯,浙江出版聯合集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頁。
⑧見馬長山:《農業轉移人口的市民化、公民化與法治秩序》,《新疆師范大學學報》2014年第3期,第97頁以下。
⑨[英]戴維·賈奇等:《城市政治學理論》,劉曄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4頁。
⑩張英洪:《農民、公民權與國家——1949-2009年的湘西農村》,中央編譯出版社2013年版,第348頁。
(11)劉澤華:《中國傳統政治哲學與社會整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頁。
(12)[美]查爾斯·蒂利:《身份、邊界與社會聯系》,謝岳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8年版,第195頁。
(13)前引⑦,蘇黛瑞書,第306頁。
(14)潘澤泉:《社會、主體性與秩序:農民工研究的空間轉向》,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頁。
(15)[美]張鸝:《城市里的陌生人——中國流動人口的空間、權力與社會網絡的重構》,袁長庚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68頁。
(16)[美]戴維·波普諾:《社會學》下冊,劉云德等譯,遼寧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20頁。
(17)[愛爾蘭]瑞雪·墨菲:《農民工改變中國農村》,黃濤等譯,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4頁以下。
(18)前引(15),張鸝書,第168頁。
(19)[美]保羅·諾克斯、琳達·邁克卡西:《城市化》,顧朝林等譯,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445頁。
(20)[英]莫里斯·羅奇:《重新思考公民身份——現代社會中的福利、意識形態和變遷》,郭忠華等譯,吉林出版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220頁。
(21)[英]巴特·范·斯廷博根編:《公民身份條件》,郭臺輝譯,吉林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版,第75頁。
(22)前引(14),潘澤泉書,第419頁,第422頁。
(23)前引(15),張鸝書,第217頁。
(24)參見屠啟宇主編:《國際城市發展報告2012》,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版。
(25)一些“自由民主制”國家的公民在其權利義務框架中的行動,更多地傾向于“有限交換”,它無疑會確立個人權利至上的信念,但也會對社會責任體系構成沖擊,甚至危及社會秩序。而“社會民主政體”國家由于注重權利和義務的均衡,其社會成員不僅有一定的“有限交換”,也有較強的“總體交換”取向,這種趨向無疑會增進整體福利和權益保障,促進自由和權利的平等實現,培育較高的公共精神和公民道德,從而建立穩定和諧的社會秩序。參見[美]托馬斯·雅諾斯基:《公民與文明社會》,柯雄譯,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頁,第144頁以下。
(26)前引(20),羅奇書,第220頁。
(27)[美]杰克·唐納利:《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王浦劬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頁。
(28)結構上的平衡主要是指權利義務的社會分配,即針對不同社會群體和個人而進行的權利分配和義務分擔,其平衡水平體現著社會公正的要求,既有同等對待,也有差別對待,但總體上應向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權利傾斜。功能上的平衡主要是指權利義務的科學合理設置,即何種價值取向、何種規范結構、多少種類數量的配置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權利義務的整體效能。它總體上傾向于權利和義務的功能對稱和互補,防止權利義務配置的不當傾斜。參見馬長山:《法治的平衡取向與漸進主義法治道路》,《法學研究》2008年第4期,第3頁以下。
(29)國家統計局《2013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13年全國農民工總量26894萬人,比上年增長2.4%。其中,外出農民工16610萬人,增長1.7%;本地農民工10284萬人,增長3.6%。在外出農民工中,住戶中外出農民工13085萬人,增長1.0%,舉家外出農民工3525萬人,增長4.4%。在外出農民工中,7739萬人跨省流動,8871萬人省內流動,分別占外出農民工的46.6%和53.4%。東部地區外出農民工以省內流動為主,中西部地區外出農民工以跨省流動為主。
(30)賀雪峰:《城市化的中國道路》,東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229頁,第235頁。
(31)參見馬長山:《“法治中國建設”的轉向與策略》,《環球法律評論》2014年第1期,第10頁以下。
(32)[美]丹尼爾·貝爾:《資本主義文化矛盾》,趙一凡等譯,三聯書店1989年版,第124頁以下。
(33)[德]尤爾根·哈貝馬斯:《重建歷史唯物主義》,郭官義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頁。
(34)[英]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趙旭東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741頁。
(35)[美]詹姆斯·B.雅各布、吉姆伯利·波特:《仇恨犯罪——刑法與身份政治》,王秀梅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79頁。
(36)參見商灝:《石小敏:南巡講話的歷史價值超越對市場力量的強調》,《華夏日報》2012年2月13日第31版。
(37)南方朔:《狠,是社會致命之病》,《南風窗》2013年第16期,第95頁。
(38)[英]彼得·德懷爾:《理解社會公民身份——政策與實踐的主題和視角》,蔣曉陽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6頁。
(39)紀念美國憲法頒布200周年委員會編:《美國公民與憲法》,勞娃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頁。
(40)[美]英格爾斯:《走向現代化》,載《世紀檔案——影響20世紀世界歷史進程的100篇文獻》,中國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435頁。
(41)前引⑨,賈奇等書,第193頁。
(42)[美]邁克爾·舒德森:《好公民——美國公共生活史》,鄭一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57頁。
(43)前引⑨,賈奇等書,第199頁。
(44)[美]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張紹宗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頁,第38頁。
(45)前引⑦,蘇黛瑞書,第318頁。
(46)張福建:《參與和公民精神的養成》,載許紀霖主編:《公共性與公民觀》,鳳凰傳媒集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9頁。
(47)參見[英]格里·斯托克:《作為理論的治理:五個論點》,華夏風譯,載俞可平主編:《治理與善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頁。
(48)前引(15),張鸝書,第8頁。
作者簡介:馬長山,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導,研究方向:法學理論、法治發展研究、法社會學,著有《國家、市民社會與法治》等。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法學研究》2015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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