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的話:中國企業組織的發展與變革產生了諸多特殊現象,學者們常用“變通”、“共謀”、“調節”、“路徑依賴”等本身帶有變通性質的概念去分析中國企業組織現象的特殊表現。但社會學分析需要建立一種清楚、明確的概念系統去描述和解釋復雜的社會現象。中國社會正在經歷一種結構性的社會再造過程,對這一過程的考察,無法脫離經典理論的宏大視野,因此我們需要以一種總體性的視角去探究這些現象。渠敬東分析了有關鄉鎮企業的五項精彩的產權研究,認為這些分析往往僅強調總體結構關聯中的某個側面,這使得單一性的分析概念缺乏解釋力度。渠敬東回歸到了“占有”、“經營”和“治理”這三個經典理論概念,通過分析“占有”、“經營”和“治理”這三個維度對中國鄉鎮企業組織變遷的共同塑造,去揭示企業組織所特有的政治性、經濟性和社會性意涵。鄉鎮企業是中國當代現代性變遷中的一個縮影和模版,鄉鎮企業這個看似局部的社會現象,在理論分析上具有總體性意義。渠敬東對此的分析作出了重返經典社會科學研究的一項嘗試。
1、概念問題
改革30年來,中國企業組織的變革始終隨著中國社會結構的總體變遷而推進,甚至成為促發若干重大領域加快改革的引擎。這種變革的步調極快,現象極為豐富,從而為理論界帶來極具挑戰性的難題。顯然,中國企業組織發展與變革所產生的各種疑難現象,難以符合西方經濟學家或社會學家提出的一些標準性解釋,其原因在于中國的企業組織不僅形態多樣,以復雜的形式嵌入在同樣復雜的制度結構和社會關系之中,而且,若從發生機制的角度來看,中國企業組織的構成和運行又調動了大量本土的制度和文化資源,致使學者們常用“變通”、“共謀”、“調節”或“路徑依賴”等本身便帶有變通性質的概念來做分析。
質言之,上述概念并不適合當作嚴格的分析概念來使用,因為它們大多基于一種描述性的解釋。雖然這類概念描畫出了某些社會現象得以形成的中間地帶和微妙機制,但在分析的意義上,也像是它們所要解釋的現象那樣,是灰色的、模糊的,總有些想說又說不出、說不透的感覺。同樣,類似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這樣的概念劃分,也容易在解釋上造成一種模棱兩可的效果:強調“非正式的”因素的作用,很容易將“正式的”結構因素消解成為微觀的和局部性的解釋,從而忽視總體體制的制度結構及其強制作用;同時,這種劃分其實從理論上已經默認了結構因素的合法性基礎,因為所謂“非正式的”說法,恰恰是指一種對于“正式的”制度標準的偏離狀態。劉世定(2006)在評述產權研究時就曾指出,對中國這樣一個“偏離狀態”是常態的國家來說,所謂“非正式的”概念,容易暗示性地引導人們將在這種狀態中起作用的因素看成干擾的或導致混亂的因素,而這類研究的結果通常告訴人們的是“不是什么”,而對于“是什么”的問題則難以提供比較充分的內容。最為關鍵的是,從“非正式的”因素出發的解釋,既難以構成對標準的理論范式的挑戰,也難以確立這些因素在現實社會構成中的合法基礎。因此,有關中國企業組織變革的經驗研究,還需重新回到分析概念的層次上做基礎性的討論。
中國社會變革中的組織現象異常復雜,其間摻雜著各種制度的或習俗的、歷史積淀的或外部移植的、國家的或地方共同體的(社會的)、私人的或公共的、強制的或同意的、結構的或網絡的……諸如此類可從多個理論向度加以概括分析的因素。但這些不同層次的分析概念很容易纏繞在一起,從而使本來復雜的現象變得更加復雜。事實上,同經濟學分析一樣,社會學分析也需要建立一種清楚、明確的概念系統,在一級分析概念的統攝下,逐步確立二級乃至三級分析概念,形成一種可不斷積累、延長和修正的解釋鏈條(孫立平,2007)。這方面,有三個問題值得注意。首先,社會學研究非但不能規避其他學科(如法學和政治經濟學等)之經典理論的概念和范疇,反而應當強調學科內的概念創新之前提在于深入挖掘這些經典理論在歷史和經驗上的意涵,從原初概念出發來確立邏輯清晰的解釋鏈條。這是因為,無論建國60年還是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社會都在經歷著現代社會基本要素的形成、組合和演化的基礎過程,即一種結構性的社會再造過程,對此過程的考察,無法脫離經典理論的宏大視野。其次,社會學研究不能僅從單一視角出發,將社會現象理解為孤立的和剩余的現象,而應從原初概念的解釋鏈條出發,結合具體的歷史和現實經驗,逐步構建一種總體性的解釋框架,即從現象與總體社會結構的關聯出發形成結構分析的基本脈絡。這是因為,社會轉型中的任何表面看來微小的現象,都可牽一發而動全身,都可透視出結構變遷的效果,社會分析不能囿限于學科分支的邏輯。最后,結構分析不能停留在總體特征和類型的歸納層面,而應當深入探究造成結構變遷的每個動力機制。
質言之,社會轉型中的所有社會過程及其機制皆具有歷史分析的意義,任何機制都孕育著進一步變遷的可能性,隱藏著其中的邏輯契機。而且,中國的社會變遷不是簡單的制度移植過程,其中融合著各種制度上路徑依賴的因素和本土(或傳統)資源的微妙轉換,所謂具有理論意義的“中國經驗”,恰恰是由此孕生的。
2、經驗問題:以產權研究為例
十幾年來,針對中國企業組織的構成和變遷現象,社會學界做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很多分析概念和視角。這其中,產權研究最有學科特色,也最有創新。這些研究在理論上的突破率先來自于經驗本身的活力,對經濟學普遍存在的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路提出了挑戰,并試圖通過將產權分析擴展到組織構成的所有范圍,突破時下通行的法人治理結構改革和制度主義分析的理論架構,從而確立一種能夠囊括組織研究之基本問題的新范式。
下面,本文嘗試對五項具有代表性的產權研究做詳細探討。
【研究一】張靜(2005a)通過一樁村辦企業財產糾紛案的經驗分析,指出20世紀80年代諸多村辦企業在產權結構上普遍存在著某種“二元整合秩序”。以此文的個案為例,村煤廠雖最初由本村9名村民創辦,但期間村委會在借貸、移民補償、設備、公共設施等方面做了大量投入,致使雙方各自從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出發,對產權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最終,法院是用“變通”的辦法來調解的,“將產權名分與利益分配”分開處理:一方面,并未完全從產權的私人產品性質來確認原始投資人的排他性權利;另一方面,則通過將權利轉化為利益的方式,由村委會出面對原始投資人進行利益補償。這樣,等于在事實上確認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產權資格,投資人將煤廠“自愿贈予”村委會。張靜將“權利聲稱”與“利益分配”稱為構成上述“二元整合秩序”的兩種合法性來源,前者為制度意義上的,是一種權利的法律正式表述,后者則是一種人們習慣意義上的默會認識,強調“不同社會利益的現實平衡”,可通過利益分配的修復作用來“中和權利聲稱隱藏的社會不同意,同時盡可能不去觸動權利聲稱的正式(官方)表述”(張靜,2005a:17)。顯然,這一分析將產權過程納入了一個非正式的但卻最終有效的社會領域,強調企業的性質和界限并不完全由原初的產權結構來規定,也不是一種排他性的占有。相反,它所嵌入的社會條件、社會環境和習俗構成了企業組織的另一重合法性基礎。不過,雖然這一解釋擴展了產權構成的范圍,卻沒有跳出薩繆爾森的問題域,即從“私人產品”與“公共產品”的區分入手來厘定權利。只是在這里,社會性因素的加入最終形成了“雙重承認”,產權歸屬成為雙方相互妥協的結果。這種解釋雖然在產權概念的外延上做了拓展,但并未從理論上澄清產權本身,而且還遺留下一個危險,即村政府的公共投入似乎成為了社會道義的最后理由,這種理由我們曾在20世紀50年代末的社會主義改造運動中似曾相識。顯然,通過利益來補償權利從而實現的這種平衡秩序,只能是個臨時的解決辦法。難道凡是帶有公共投入的經營性行為,都可以通過以利益換權利的辦法來奪占私有產權嗎?當政府以社會整合的名義來分割和占有私人產權時,后者顯然不是“自愿讓渡”的,即便從習俗意義上的社會意見出發,這種“變通”的判決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不具有最終的公正依據。由此看來,上述個案遺留下一個理論問題,即所謂村政府的公共投入是否具有更深層次的產權正當性,是否具有更明確的以集體(或共同體)為核心的權利基礎?這一點尚有待于深入挖掘。
【研究二】申靜、王漢生(2005)有關“集體產權”的分析拓展了對于上述難題的研究視野,其主題雖不與企業組織直接相關,但在理論上卻聯系密切。該文以發生在內地農村的一次征地事件為例,指出以集體制為基礎的產權關系,并非像經濟學家所認為的那樣是劃分明確且一經形成便相對穩定的關系結構,而表現為在具體的社會環境中的一個動態的均衡過程。具體來說,即“對于一項有著明確界定的產權,交易雙方會以適當的合約形式來實現產權在不同實體間的轉渡”(申靜、王漢生,2005:119)。在中國,為何產權研究要從一個動態的機制入手呢?這源于所謂集體產權的復雜性:一方面,在土地使用“農轉非”的過程中,村集體作為土地的原始所有者,理應享有出讓土地所得的收益;但另一方面,土地包干后,農民對承包到戶的土地擁有了長期穩定的使用權,享有著對剩余收益的控制權,而且由于土地作為基本生產資料而帶有“專屬專用”的性質,因而這種使用權已經帶有排他性,在農民看來已經具有“變相的所有權”屬性。該文認為,所謂集體產權的內在矛盾,正是這種對上不排他的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制度與農民個體將承包土地使用權作為排他性權利之間構成的關聯,其實質在于農民個體是以一種“類所有者”的身份來行使土地使用權的,這促使他們采用“成員權”的方式來理解自身在集體所有制中的位置,即“對集體外個體的明確排他性和在集體成員間的非排他性共同占有”(申靜、王漢生,2005:135)。
因此,集體產權的本質乃是成員內部的公平分配,征地補償的邏輯最終應落實到這樣的權利基礎上。雖然這一研究并沒有落腳在企業組織的分析上,但其中所探討的集體產權結構卻對此類研究有極大的幫助。它突破了所謂私人產品與公共產品的分析范疇,將產權的困難落實在集體制這樣一種特別的所有權上,而非私有制與公有制之間的矛盾。在下文的討論中,我們會看到最富中國特色也最為復雜的產權問題是“共有制”提出的理論挑戰,但這種權利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學者曾提出的那種簡化模型,2也不能簡單等同于古代歐洲的公地制度(Dahlman,1980)。它不是典型意義上的共有制,而是嵌入于國家行政治理體制之中的、只具有有限方位的排他性(劉世定,2006)。
德姆塞茨(2007:268)僅簡單論述道:“共有產權允許任何人使用土地,在這一體制下所有的人必須達成一個土地使用的協議。但是,與財產私有制相隨的外部性并不影響所有的人。”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集體制下的權利處于多重矛盾之中:(1)成員權的追索終端為村集體,但村集體的所有權僅具有對同一行政等級的集體或其成員具有排他性,對行政體制的上級單位不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從而造成了集體占有與國家治理兩種邏輯間的矛盾(張靜,2003),集體成員不可能對上級政府提出產權要求,進而無法實現集體產權的保護;(2)所謂“類所有者”及成員權概念,僅是一種抽象的權利概念。現實中,誰來作為集體產權的代理人并承擔共有權的保護是問題的關鍵。事實上,曹正漢(2007)的研究說明,集體土地的產權界定究竟采用何種原則,既不是完全由法律決定,也不是自發演化之結果,而是集體權利代理人與集體成員間的博弈結果。在集體產權不具備完全的排他性、成員權追索不充分的條件下,集體產權的維系和保護在相當程度上仰賴集體代理人的行事能力和道德公信力(折曉葉、陳嬰嬰,2000)。若社會教化和基層民意力量匱乏,集體共有制很難通過扶貧濟困來實現共同體的社會團結,當成員權受到威脅時,也只有采取用權利換取利益、用土地換取衍生權利的權宜出路(鄭雄飛,2010)。由此可見,即使在形式上如申靜、王漢生(2005:128)所說:“以‘共同占有’為特征的集體產權在集體成員間決非是‘模糊’的”,但若從產權的排他性界定和代理機制出發,尚不能清晰確認這種產權的主體形態。
【研究三】在上述第一項研究中,我們看到私人投入和公共投入之間的張力構成了產權界定的模糊地帶;在第二項研究中,我們看到土地集體所有制所確立的共有產權形態既是共同體權利結構的基礎,同時又是不完整的。這兩個關鍵的矛盾因素,在20世紀90年代鄉鎮集體企業轉制中表達得最為激烈。折曉葉、陳嬰嬰(2005)曾用極為細膩的筆觸刻畫了90年代蘇南一家鄉鎮企業如何將集體產權私有化的過程,指出村莊工業共同體的形成不是單由國家賦予農民的集體成員身份來界定,而是由“土地使用權人”和“共同創業人”兩種資格來確定成員身份的。該文指出,以鄉鎮企業為代表的集體產權主要不是一種市場合約性產權,而是一種社會合約性產權,即表現為熟人社會所默認的隱性合約,它時刻處于鄉村共同體特定的社會關系的協調過程中。農民對集體經濟的信任和合作以及對互惠回報的期待,主要體現為提供非農職業、保障就業和提高社區福利水平等方面。集體產權依靠社會連帶關系中的情理和習慣規則而被看作是一種“習俗性產權”,從而對市場合約不完備情況下產生的產權沖突形成緩和與協調作用。
但當這種產權所嵌入的制度環境發生急劇變化,特別是各級行政開始積極推動企業改制進程時,上述社會合約便難以為繼了。首先,村領導采取“股份合作制”的辦法對集體“存量”進行了置換,集體產權被偷換為投資性產權。其中,大部分由私人資本聯合而成,一部分以配股形式量化到個人,從而實現了“集體大股”與職工個人的分離。隨后,乘公司制改革的“春風”,將村與公司的“所有物”嚴格劃分(即村企分家),借助分配股權的辦法塑造了新的產權主體,經營者和職工持股會都以公司法為依據,各自形成了可指認、可計價、可交易的資產。最后,通過變現、上市或贖買等策略,讓集體資產最終退出了原初的產權結構。折曉葉、陳嬰嬰(2005)在分析中指出,所謂集體產權最初不是依靠市場合約來維系的,社會合約所依據的情理合法原則是一種公意性合約,并無“初始合同”。但由于企業經營多采用“訂單加工”形式,企業代理人利用市場信息不完全的優勢,實際控制著企業資產的支配、處置和轉移,由此形成企業經營代理人與經營伙伴之間的“二次合同”(劉世定,1999)。因“二次合同”具有經營意義上的排他性,所以會出現委托—代理過程中的“套牢現象”,即代理人獲得了經營性占有,而作為無明確權利主體的集體委托人則無法實施有效監督。當經營者開始以“公司創造集體凈資產”的名義承辦鄉村公共事務時,實際上已經在意識形態上對集體產權進行了替換,即將公司的產權原則置于村集體之上。于是,在產權轉移中再次發生了與研究一和研究二相似的現象,公司用“倒推算法”按照滿足公益需要的程度推導出能夠用以維持社會合約的底線目標,用很小的代價購買集體成員公共福利預期中的下限數額,而絕大部分集體資產則經隱匿的分割、流失和侵占而私有化了。
有趣的是,在上述極精彩的個案研究中,盡管社會性合約在作者所說的“事前界定”和“事后界定”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但我們最終看到的結果是這種合約的無效和終結。這雖不意味著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形式上有本質的變化,但自土地被企業征用,并用個體就業權和集體公益權來換取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后,鄉鎮企業逐步轉向私有化,仿佛是一個幽靈,蠶食了農民的土地,最終只剩下沒有土地的土地集體所有權,難以再進行多次博弈。因此,在廣大東部地區,以土地集體所有為基礎的社會性合約經歷過鄉鎮企業的生死幻滅后,農民逐步喪失了其討價還價的土地權利保障。從動態的效果看,社會性合約的博弈能力逐漸下降,甚至一度使農村社區事業陷入破敗的境地。3這里,我們不禁要問:訴諸土地的集體權利與訴諸鄉鎮企業的集體權利是否有一些本質的差別?難道后者的產權追索可以直接由前者來推斷嗎?
顯然,鄉鎮企業的制度基礎雖說與土地集體所有制有著密切的產權關系,但同時與人民公社的制度遺產亦密切相關,后者完全超出了財產權利的范疇,而是國家總體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初期,農村體制改革所貫徹的是“承包制”原則,先是農業生產的土地承包,隨后是鄉鎮企業的經營承包。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制從本質上遵循著“雙軌制”原則,一方面懸置所有權的“存量部分”,一方面擴展使用權的“增量部分”,即經營權的讓渡(渠敬東、周飛舟、應星,2009)。換言之,與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相比,鄉鎮企業的復雜性在于,它實際上融合了占有意義上的集體所有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企業經營權以及國家治理的體制因素,而不能僅從習俗和情理意義上的社會性合約來解釋。因此,上文所說的“無初始合同”現象,實際上是企業體制嵌入性的一種表現,亦是在產權意義上對上不排他性的涵義所在。在國家治理依然保持著總體的支配性特征,廣大農民還依然留有人民公社制度的歷史記憶時,集體所有與國家所有在意識形態上僅有模糊的界限。在“二次合同”中我們看到,企業經營者充分利用了“雙軌制”的手段,一方面極力將所有權懸置起來,另一方面則通過不明確的“委托—代理”關系擴展經營權的排他性,竭力將經營權轉化為具有絕對控制力的排他性權利。在這一過程中,集體產權的“剩余”往往被明確為土地收益上的剩余,而非企業經營收益上的剩余。當經營權的權利含量大大超過所有權時,承包權就很容易牟取權利的合法性,將村企分離表現為“雙軌制”的合邏輯的結果。總之,正是因為占有、經營和治理各因素的相互混雜和融合,構成了鄉鎮企業在產權和產權變遷上的復雜機制,也構成了其能夠順利私有化的歷史機緣。
【研究四】周雪光(2005)關于產權之社會性構成的分析,突破了經濟學者僅從資產的角度來理解產權問題的分析瓶頸。他直接提出了“關系產權”的概念,即用“產權是一束關系”替代“產權是一束權利”的命題。他認為,一個組織的產權結構和形式是該組織與其他組織建立長期穩定關系、適應其所處環境的結果。因此,產權的基礎不是個體化的資產結構,而反映了一個組織與其環境,即其他組織、制度環境或者組織內部不同群體之間穩定的交往關聯。在中國經濟轉型中,一些被經濟學家看作是“產權殘缺”的現象,如資產使用中不完全的“決策權”,因政府攤派而被削弱的收入支配權,受到嚴重限制的資產轉讓權等,恰恰有可能是企業適應其特定制度環境的戰略選擇,“企業通過在產權上某些形式的妥協、分享和出讓等策略,建構一個穩定有利的發展環境”(周雪光,2005:8)。在這個意義上,企業有意放棄部分產權的排他性,而通過關系來組建產權的動態過程,實際的目的是突破組織邊界的限制,為獲取資源、機會或政治保護而開辟路徑。關系產權可搭建一種彼此嵌套的結構,培育一種“圈內歸屬”的關系,形成庇護機制,特別是當資源和生產要素無法明確分割歸屬時,可將各方利益捆綁在一起。而且,相互嵌套的產權關系要比其他社會網絡更穩定,同時也因利益和風險的共同關聯而更容易發生經濟交往關系和共謀性的政治連帶關系。這種現象特別反映在鄉鎮企業的產權問題上,比如在一些地方,私有企業也常常利用“集體企業”的招牌,甚至裝扮成“公有企業”來模糊自身的邊界,并主動拉攏地方政府或官員個人作為“部分產權擁有者”,以根據現實社會中信息、資源、機會、風險的分布狀況和分配機制來適當調整資源動員和資源轉移戰略。
周雪光從關系的維度來理解產權的構成,突破了僅從資本所有者或以單個企業組織為邊界來分析產權問題的范式,甚至對經濟學家提出的產權外部性問題(參見Coase,1960;德姆塞茨,2007)指出了進一步拓展的空間。不過,科斯和德姆塞茨等人提出的外部性問題,是從企業邊界之外的社會環境出發來解決成本內在化的問題,可反映為對企業內部產生的組織效應。關系產權理論將關注過于集中在制度環境及連帶性社會關系對產權變化和調整所造成的影響上,卻沒有進一步解釋這些影響反過來對企業本身在交易、經營和管理上產生的影響。盡管在中國的經驗中,企業的組織邊界是模糊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其邊界可以無限延展。若只由關系來界定產權,那么會始終存在著用關系最終取代產權(即權利的合法性)的危險。從折曉葉、陳嬰嬰(2005)的研究中我們看到,鄉鎮企業的產權關系因集體占有的基礎和其他社會條件的限制,是上下制約的,即便是在企業內部的雇主和雇工關系中,也存在著集體產權的配置和剩余問題。如果產權不能由經營者隨意讓渡,那么我們必須解釋產權轉移的結構條件是什么?哪些可以轉移,哪些不可以轉移?它們的性質為何不同?組織內部的權利關系和治理結構在何種意義上可以對產權轉移形成阻礙?
即便從組織間的關系出發來理解關系產權的概念,也不能將此概念像其所要解釋的現象那樣做模糊的分析。“關系”并不是一個終極分析概念,即使說“產權是一束權利”,也包涵著各種合約關系的涵義于其中。實質上,關系產權概念的提出,其要義不僅僅是關系的范疇,而且是對權利的不同界定。以往,經濟學家們往往從“合法壟斷”的角度來理解產權,將產權看作是“一個社會所強制實施的選擇某種經濟品之使用的權利”(阿爾欽,1992:1101-1104),因此,產權中所包涵的各種合約關系,都具有這種由“自由”的基本性質而衍生的強制性特征。但依中國經驗,這種“自由”似乎并不是人們維系財產權利及其使用的根本,社會環境具有極大的強力打破產權的“合法壟斷”,迫使資產所有者(或使用者)主動讓渡自身的權利,進而讓渡自身的“自由”,由此形成龐大的相互嵌套的社會網絡。
不過,這種“去自由的”讓渡,并不能僅用關系的概念泛而論之,而必須從不同的關系中挖掘不同的機制和邏輯。譬如,有些權利的讓渡,完全是由國家縱向的治理體制所形成的行政權威決定的,特別是在鄉鎮企業的發展階段,產權的正當性往往受到權力的正當性的壓制,權利讓渡的首要前提是權力關系的等級差異。在這種情況下形成的權利讓渡實際是尋求權力庇護的結果。在權力大于權利的情勢下,產權往往只能作為二級分析概念來使用,而不能越出由總體治理體制所決定的權力和權威的強制作用。同樣,在“雙軌制”的作用下,在地方財政包干制的條件下,產權關系通常被懸置起來,地方政府往往將企業的經營性收益(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視為重中之重,因此,企業經營的合法地位遠遠超出了產權結構。對于企業而言,最關鍵的就是如何穩定地維持交易(即使是在不充分市場條件下),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正是在經營權大于所有權的情況下,我們才會看到各行各業的經營者或承包者絞盡腦汁、用盡手段,買通各種關系來保證交易的專有、壟斷和持續。當然,產權所及的第三類關系,即鄉村共同體的土地集體所有制以及社會習俗,也在占有方面迫使經營者與集體成員之間維持一種連帶關系。這要求經營者必須在某種程度上遵循隱性的社會合約,適時地為鄉民提供公益保障,并維持由親屬關系決定的某些社會團結。
總之,由關系維度出發確立的產權結構,恰恰對產權概念本身構成了理論上的挑戰。由關系維度決定的權利讓渡,恰恰說明產權的安排是由有著不同邏輯和不同作用機制的關系來決定的。這里,關系不是最終的分析概念,這些不同的邏輯和機制才最終決定著產權讓渡的途徑和內容。概括說來:首先,治理結構決定著權力機制。在權威架構中,只有通過從政治服從關系(如戴“紅帽子”)、從利益轉化的關系運作(如“部分產權擁有者”)中讓渡權利,才能獲得資源和機會,并從庇護關系中規避風險。其次,經營結構決定著交易機制,也決定著交易網絡的構建。這其中,效用至上原則突出了市場合約的地位,只是在占有權不明晰的情況下,這種合約往往通過權利讓渡而形成各交易方之間的利益共謀,來共同分享收益、轉移資產和維持交易信息的壟斷地位。最后,占有結構決定著社會連帶機制。由于企業組織嵌生在鄉村共同體之中,必須超出一般產權理論所說的抽象個體連帶的范疇,而在熟人關系中履行一定程度上的公共責任。
從上面四項精彩的產權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這類研究從結構分析和機制分析上極大豐富了中國經驗的理論意涵,但同時由于僅強調總體結構關聯中的某個側面,而使得單一性的分析概念缺乏解釋力度。從對此類研究的檢討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正是“占有”、“經營”和“治理”在三個層面上塑造的不同社會關聯和其中所貫徹的不同邏輯,才使得中國的鄉鎮企業組織始終處于一個動態的變遷過程之中,因三個維度在不同情勢中的相互作用和調整而呈現出階段性的發展特征。因此,重新挖掘和澄清鄉鎮企業組織的分析概念,是一件很有意義的研究工作。
本文試圖通過確定鄉鎮企業組織在占有、經營和治理三個維度中的位置,來判斷鄉鎮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邊界,并透過三重維度的關聯,揭示企業組織所特有的政治性、經濟性和社會性意涵。事實上,由這三個維度所決定的企業的性質,不僅會對企業的組織結構、制度安排以及資源配置做出規定,同時也會影響到企業成員的身份資格、權利形態和行為模式,而所有這些因素都有助于我們從總體上把握在中國特有的歷史和現實環境下企業組織運行和發展的規律。
3 、占有
無論從理論還是具體歷史出發,“占有”都始終是先于“財產”(產權)而得以確立的概念。依照洛克的經典定義,基于自然法原理,造物主賜予人土地上的一切,讓他來利用和占有。人能夠運用自己的能力、占有、經營與治理:鄉鎮企業的三重分析概念(上)人格和占有物(possession)來保全生命。因此,行動和運用自身與占有物的自由是保全生命的條件,個人的所有是所有人在此世都應享有的東西,是人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參見拉斯萊特,2007:131)。如拉斯萊特所指出,在洛克時代,property和propriety(合宜)這兩個詞是可以混用的,但因為人有超出自身需要的占有欲,若不確立占有權,就不可避免會出現爭執,這樣勞動者也將面臨喪失占有物的可能(Locke,1989)。因此,財產權才成為法理上的根本權利,即通過財產的保護來避免因強權侵害而產生的占有的不平等狀況,但這同時也產生了不勞而獲得到占有權的情況。
(一)占有的三種理想型
“占有”概念有三種理想型:私有制、公有制和共有制。
1.私有制
洛克所提出的有關占有的上述兩難處境,構成了后世有關資本與勞動關系的基本理論結構,如麥克弗森(Macpherson,1962)在《占有性個人主義的政治理論:從霍布斯到洛克》中,即把所有權理解為通過對“資本—物”的占有來確定企業所有者和雇傭者的基本權利與權力結構,而企業正是發生這種權利的自然平等與社會不平等關系的現代組織形態。在這個意義上,很多人認為,企業組織的實質乃是一系列占有關系,或者是通過一系列合約關系而形成的所有權結構(參見科斯,1994;埃格特森,1996:139-142)。
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占有形態,一般而言是古典自由主義的理論基礎。通過財產獲得和繼承的所有權定義,肯定了財富的不平等占有前提,并由此確立了企業組織的私人性占有主體。這樣,企業組織的運行便多從自利(self-interest)出發而以資本積累和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法權上企業歸私人所有,所有者的權利和權力讓渡均由所有者決定,也可通過代理委托等方式實行,但最終的權利主體仍為所有者。在這種理想類型中,企業中權利并不存在分有形態,即占有權具有獨占性質,而且具有嚴格意義上的排他性,并由此確立典型的自由企業制度及法人治理結構,即占有者對于企業組織的“合法壟斷”。值得注意的是,在理想形態下,私有財產具有憲政上的法理意涵,它不僅具有經濟的涵義,更具有政治的涵義。因此,在自由經濟中,企業組織構成了社會經濟結構的主體,彼此間的市場交換關系基本上圍繞著合約來運行和控制。
2.公有制
基于對上述私人占有理論的批判,社會主義者對于合理社會形態的構想,是將社會全體的生產結構納入到合理化的資源再分配結構之中。因此,公有制的權利結構是以全體占有為基礎的,一般不以資本積累為優先原則,而以所有人的平等權利及其保護機制為優先原則,權利讓渡僅或以代表制12或以集權制的方式進行,由此確立企業的基本權利結構和最高權力機構。因此,公有制經濟的核心是分配和再分配運動,即資本—物通過中央機構逐層劃撥。但由于公有制的意識形態是將全體人民作為占有者,全體是占有權的唯一人格基礎,因此在具體經濟過程中,必須通過代理人(代表)逐級完成由再分配的計劃體系所決定的生產、交換和流動等過程,在這里,最具有這種超級理性能力(hyper-rationality)(Heller,1983)和執行效率的只有科層政府。因此,國家各級政府便成為占有權的代理主體,取代企業組織而成為社會經濟運行的核心樞紐。我們在有關單位制的研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這種情況(李漢林、李路路,1999)。塞勒尼(2010a:42-43)認為,再分配體制的特征與自由經濟體制不同,它不像市場經濟那樣最大限度地擴大生產,而是最大限度地減少個人消費而保證集體消費。因而,消費決策權才會從個體消費者那里轉移到政府手中,并將剩余從利潤好的企業重新分配給利潤差的企業,從而保護企業間的平等權利。科爾奈(Kornai,1959)認為,再分配者通常試圖將他們所能控制的剩余數量最大化,從而擴大其再分配權力。這樣一來,就像私有制所決定的個人理性在龐大的市場面前失效而形成周期性經濟危機一樣,公有制的單一人格也難以靠中央政府的計劃理性來承受龐大經濟體的良性運行,取代市場之無政府狀態的是計劃的無政府狀態。
3.共有制
相比于私有制和公有制,共有制一般強調共同體意義上的傳統習慣和文化資源,認為企業組織多少具有傳統上的教會、團契、行會、村落或家族共同體的結構特征,建立在共同占有的基礎上。譬如,涂爾干(2003)所說的法團組織(corporation)既不像自由主義所強調的那樣,以資產者(資本擁有者和投入者)的明晰產權作為定義企業組織的原則,也不像社會主義所強調的那樣,純粹以勞動和全民所有為占有主體來確定企業的所有權。相對而言,它更強調共同體的成員概念,強調成員間的自然分工或歷史形成的分工系統是擁有不同權利或權力的尺度。因此,這種占有是集體占有,目的是為謀求組織成員平均收益的最大化,模糊了資本和勞動的對立概念以及國家權力的范疇,而以成員身份為基準來貫徹分有性的占有概念。
共有制也是一定意義上的集體所有制,尤其強調組織內部的社會連帶因素,如習俗、儀式、情理和親密關系等傳統上的道德紐帶,即成員對組織的歸屬和認同。這種企業組織反映出非資本主義的特征,而將企業的性質更大程度地落實在職業分層上。在企業間,上述模式容易將企業的一些權利讓渡給行業間的社會性組織,通過行業合作來降低競爭風險,確保組織的歸屬和認同繼續維持下去,強化社會紐帶的團結力量(涂爾干,2001,2003)。但正如德姆塞茨(2007:267-268)所說,“在共有財產體制下,共有產權在最大化時沒有考慮許多成本。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不可能排斥其他人分享他努力的果實,而且所有成員聯合達成一個最優行為協議的商談成本非常高”。因此,集體占有的共有制很難適應現代自由市場競爭,也很易于被總體體制的政治權威摧垮。
(二)中間形態
從企業演進的歷史來看,20世紀以來曾圍繞占有的三個理想型形成了一些中間組織形態。
以私有制為主體的占有制度,通過不同路徑吸納了其他占有形式的因素加以自身改造,即通過員工持股、參與式管理、分享經濟、利益相關者治理、勞資合作與沖突管理等一系列新的方式來維持和發展資本主義企業制度,從而在三個環節上實現了不同程度的權利讓渡。首先,艾勒曼(1998)提出的“民主的公司制”,汲取了共有制的合理成分,在合約關系的基礎上,構架另外一種企業形式,使公司的雇傭制被成員制所取代。這種組織既賦予了(原本沒有占有權的)企業成員以選舉權資格,也創造了一種勞動財產理論,即企業成員擁有剩余和凈收入權。艾勒曼的說法是,雇傭關系的廢除并沒有廢除私有財產、自由市場和企業家的權力,卻改變了這些制度的范圍和本質。雖然這種制度努力將原來雇傭意義上的勞動理解為占有性的,但勞動者本質而言卻不能將這些權利作為需要買進或能夠出賣的財產所擁有,因而并不享有完整的占有權。勞動者的成員身份并沒有對占有關系構成絕對意義上的挑戰,只是在經營和治理意義上轉換了部分占有關系,轉化了雇傭關系而已。
其次,分享經濟理論是指企業職工參與利潤分配和收益分享的一種組織模式,如通過獎金制、分紅制、刺激工資制、利潤分享制、純收入分享制等,使被雇傭者除工資收益外,與占有者一起分享企業經營的總收益(米德,1989)。這也是將共有制經濟的一些要素納入到私有制范疇中的嘗試,但分享制本質上是將產權分散分布于人力資本所有者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的一種制度安排,只是有別于支薪制(資本獨享制)和勞動獨享制的一種企業收益分配制度而已,分享的決策權依然來自資本占有者(柳新元、張銘,2002)。重要的是,私有產權不僅對于加強生產專業化有促進作用,而且其可分割、可分離、可讓渡的屬性可以創造一種融合社會資本的形式來擴大生產及其他經濟活動。現代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即是將組織的邊界擴展到全社會的范圍,建立起一種占有上的社會資本集合體,一方面為大規模經營集聚充足的資本作為企業專用資源,同時也將企業專用資源的決策權與這些市場價值的實現結果自愿分離,從而實現控制權和所有權雙方面的專業化。但由于股份制企業的占有結構是按股權比例來確定的,因此最終并不是平等權利的分配,而是資產等級的權利配置。
有意思的是,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占有制度同樣也在吸納其他制度的因素。第二國際時期,伯恩斯坦等人就試圖將市場和國家的觀念與階級分析的觀點結合起來。這一中間道路的基本主張是:以承認民主制為前提,在國家層面通過議會政治的形式確立集體談判在立法機制中的地位,并通過參與立法的方式確立與職工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企業法作為憲法原則,而非僅僅是民法原則;在企業內部,通過類似于議會制的形式使職工參與企業決策,以此決定企業組織的占有權結構及其行使中的權利和義務。后來的社會民主黨即通過議會的立法、司法、工會和企業議會等多個環節而非純粹的勞動契約關系,來實現職工占有權的維護。這種公有制的轉換思路,目的是將全體人民占有的原則通過憲政的法理基礎,分解成以企業組織為基礎的職工占有的原則,將占有權還原為企業組織的單元,以此減弱總體體制可能帶來的專制風險。此外,塞勒尼等人(2010a)根據東歐經驗所做的研究表明,由公有制決定的計劃體制從來就不是單一性的,而是存在著兩個經濟部門:一個是占主導地位的再分配部門,另一個是處于從屬地位的市場整合部門,特別是后者,如靠市場整合興起的各類小型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與那些計劃體制內的大型企業一起,構成了一種“混合經濟”。這種“積累的雙重循環”將占有的總體體制多元化了,由此而產生一系列自由流動資源,也化解了計劃體制下消費和效率的難題。但這些所謂多元的占有形式,始終處于全民所有制的陰影下,尤其在意識形態上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
與此相應,共有制的占有形態也做出了調整。法團主義雖然仍從企業組織出發來確定基于集體公意而形成的占有權結構,但卻同時強調企業組織對于社區公共生活和國家公共決策所具有的中介和調整作用,強調企業組織和地方政府之間的有序互動和國家權威的組織作用(張靜,2005b)。在這個意義上,法團主義認為企業組織從雙向角度擴展了自身的范圍:一是將個別企業的邊界擴展至行業或地區的領域,塑造了一種整體上的組織環境,確立了更大范圍內的社會合作體制(Streeck,1982:72-73);二是主動將自身納入國家的治理體系,或將地方政府與基層社區、企業捆綁成一個利益和權利的共同體,政府為企業籌集資金、提供技術、聯系銷路、減輕稅賦,而企業則為政府帶來大量財政收入,為社區提供就業機會和福利設施,從而構建了一整套地方保護系統(Oi,1999;陳家建,2010)。15顯然,在法團主義的理念中,企業組織力爭在最大限度內模糊和拓展占有結構的邊界,以此獲得更大程度上的公共性優勢,這恰恰體現了法團組織本身所包含的合作(co-operation)性質及其所依賴的各種本土意義上的習慣和傳統資源,并以此來抵御更高權力和更大資本的雙重侵害。
(三)經驗考察:鄉鎮企業的三重占有關系
讓我們以鄉鎮企業為例,來討論其極為復雜的復合性占有結構。首先,若將這種企業形式放在更長的歷史時段去看,鄉鎮企業的制度基礎是改革前人民公社下的社隊企業。它雖一直被冠以“集體所有制”的名義,但從互助組、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的制度過程,乃是農民逐步放棄對生產資料控制權的過程。在前兩個時期,農民仍然可以運用退出權來監督和約束集體的生產和經營活動,而人民公社化后,“由于法理意義上的集體所有制與戶籍制度的結合,使得農民的退出權被剝奪”(邱澤奇,1999)。由此,自愿的資產聯合和合作代之以政府對集體資產的控制,集體資產具有了國家所有的特征,這與依行政等級來逐級代理全民所有權的單位體制并無明顯區別。
其次,《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所規定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以及居民大會對于企業行使權的決定權,都完全類似于《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17的規定,況且在農村地區,并非全體農民都作為企業職工而行使占有權,我們難以想像企業外的本地農民如何履行在該企業中的占有權。因此,“全體農民”在實質上象征著占有權中“全體人民”的涵義,其中具有濃重的意識形態色彩,即集體所有制企業中所包涵的公有制的維度。就此來說,鄉鎮政府作為集體權利的代理者,便具有了在這個維度上代理占有權的合法性,研究三所說的“無初始合同”的現象亦可借此得到解釋,因為此類占有是不依合同來確定的。雖然全體農民對于集體企業擁有名義上的占有權,但就其實質而言,因居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的代表制形同虛設,所以農民(特別是未在本鄉本村企業就業的農民)實際上無法享有這種權利。然而,在共有制的意義上,即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條件下,農民卻明確享有占有的權利。在廣大農村,農民因在土地上世代耕作,既較充分地了解土地的基本收益水平,也對于決定其身家性命的土地制度有所認識,就那些在集體企業中務工或自己的土地被企業征用的本鄉農民來說,必然通過計算土地經營或占有的所失來評價自身的收益。至于集體產權的剩余問題,首先是農民對其失去的集體土地占有的承包量持續耕作若干年之收益(包括務工后不再耕作的產值)做整體估價而界定的剩余,其次是他作為集體成員而應獲得的企業利潤的分享。當然,后一種剩余的核定與追索是不確定的,不受任何企業意義上的合同的限制,而只能追溯到土地承包的合同和份額。陳劍波(1995:22)認為,鄉鎮企業的產權邊界“是在與社區、政府的交易之中劃定的,企業經營所必需的要素(土地、勞動力、資本)都需要由社區、政府來提供,政府則參與企業凈剩余的分割,同時分割企業的決策空間,在這筆對等的交易中,要素的獲得方式成為產權邊界確定的先決條件”。
總之,集體所有制中帶有共有制色彩的占有關系,其根本基礎乃是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對于土地經營折算以外的要求屬于治理維度上的要求,否則我們難以解釋“土地承包”這個中間環節的作用。土地集體制下的承包制,構成了農民的二重占有概念。承包制劃定了農民對土地收益的計算范圍,即以家庭而非集體為單位,但同時也因集體所有權的保護,使農民將承包期限內的使用權當作占有權來理解,因為國家政策做出了穩定的承諾。在這里,最有意思的是,農民對于鄉鎮企業占有權及其連帶剩余問題的關注,并不是從企業或其合約關系本身出發,而是從自身的土地權利出發。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將由土地集體所有權所形成的權利要求與鄉村共同體成員的社會福利等要求等同起來。
當然,鄉鎮企業的建立和運營過程,也是以個體形態呈現的技術、資金以及物質、信息和關系等資源持續投入的過程,由此出現了“二次合同”的現象。這里,私有制形態下的占有問題也隨之出現了。因為按上述兩種占有制的規定,廠長(經理)只是作為代理人來經營企業,不涉及占有權的問題。但事實是,這些代理人往往以廠為家,在代理經營中持續投入各種資金和資源,進而對占有剩余產生明確的要求。這種權利要求雖不是一種先在合約,卻無法否定它的合法性。因為在一般意義上,企業占有權的結構變化,往往以資本投入作為首要條件而得到確立,企業運行過程中任何個人性的資本投入,都屬于參與分有占有權的過程,即我們常說的“參股”。只是在合約預先不明的情況下,我們無從判斷哪些剩余收益是由私人投入帶來的,但我們不能完全否認投資者對占有權利的要求。這種要求,并不是研究五所說的基于排他性的經營性壟斷和社會網絡形成的,而是由占有本身的定義所確定的。當然,由于鄉鎮企業的產權形態具有一種復合結構,投資個體無任何理由將企業據為己有。
有趣的是,鄉鎮企業的私有制維度不僅限于個體投資者,也反映在一個特別的股份制改造過程中。從研究三提供的案例來看,這其中的特別之處在于,這不是一種常規的股份制,以股權的配置和分有為目標,而是通過配股手段來偷換企業內前兩種所有制的實質內涵,通過股份制內在的私有產權形態替代公有和共有的法理規定。公司制的處置,其實質還不僅僅在于“分家析產”中誰占了多少股份,更在于這種當時由政策推動的改制運動最終改變了占有的性質,將集體所有非私有化的部分替換為按股權比例搭建的私有化的產權結構。在一次性的股權配置中,最重要的轉變是用(私有的)公司的占有性質替代了(公有或共有的)共同體的占有性質,而且,若依占有權結構做精確計算的話,農民分有的股份值甚至很有可能大大低于他們土地承包生產的累計收益值。這從一個側面也可以解釋20世紀90年代企業轉制過程中地方資本如何得以迅速積累,而這種轉換根本上是以占有權體系的替換,以剝奪農民的占有權屬性為代價的。
從占有的三種理想型出發,可以看到,由鄉鎮企業體現的占有形態反映出一種非常微妙和奇怪的現象:鄉鎮基層政府認定自己是占有者,集體或集體成員認定自己是占有者,投資個體也認定自己是占有者。第一種認定因為是由國家代理的全民占有形態所決定的,所以是最不明晰的;第二種認定雖將占有的范圍縮小到共有集體的范圍,卻不直接體現在企業產權上,而體現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上;第三種認定雖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投入性占有的合理性,卻難于辨析,往往將公私混同起來,表現出“非正式的”特性。因此,鄉鎮企業的這種復合性占有結構實際上使得企業的占有主體無法明確界定,不同占有形式相互纏繞并相互牽制,經濟學家所說的“模糊產權”(李稻葵,1995)指的即是這種現象。相對而言,蘇南地區那些社隊企業基礎較雄厚的鄉鎮企業,因帶有較明顯的體制特性和集體屬性,資產和資本結構也往往來源于前兩者,因此三種占有形態比較容易形成趨同的取向,出現所謂“廠商政府”的現象。
當然,在后來的轉制過程中我們看到,由于三類占有制度之間留出了很多空隙,一些政治權力或資本權力的擁有者利用國家政策的大勢,巧妙地挪動了占有制度的界限,偷換了占有制度在不同維度上的本質內涵,推動了鄉鎮企業私有化的進程。這一因素,應比市場競爭、技術含量、資金匱乏等因素對鄉鎮企業衰敗現象的解釋更有決定意義。
治理
治理(governance)概念的提出,意味著我們不能將企業組織理解為一個純粹自足的系統。相反,它嵌入于整個社會結構及國家制度環境之中,特別是在一種未規范化、未定型化的變遷狀態中,其占有關系和經營關系在更大程度上會受到體制、意識形態和社會習俗的影響。治理作為企業組織研究的第三個重要維度,“嵌入性”(embeddedness)是其首要的分析概念。正如波蘭尼所說,“人類經濟嵌入并纏結于經濟與非經濟的制度之中。將非經濟的制度包容在內是極其重要的。對經濟的結構和運行而言,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貨幣制度或減輕勞動強度的工具與機器的效力一樣重要”(Polanyi,1971,轉引自劉世定,1999:75)。諾思(1992:34、48)從經濟史中的變革問題入手,指出“為分析說明經濟組織,必須將交易成本理論與國家理論一道加以運用”;“如果沒有一種關于意識形態的清晰理論,或更廣泛意義上的知識社會學的理論,那么,我們解釋現行資源配置或歷史變革的能力便會有很大的缺口”。德姆塞茨(1999)在有關所有權的分析中,也將“企業經濟的社會責任”和“產權制度中的道義”等問題作為落腳點。由此可見,這里所說的“治理”,已經遠遠超出了所謂“公司治理”的法人和法權范式,而是將國家體制及其政策運動、知識權力及其構成的治理技術以及家庭倫理、宗族關系等傳統資源及其背后的民情基礎等一同納入到一種有關企業行為的擴展性研究中來。
(一)治理的三個面向
1.體制治理
體制(regime),是指國家在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的一種受到國家意志及法律界定的規范化的治理制度。按照孟德斯鳩(1993:305)的說法,它貫徹著總精神的原則,不論是憲政國家還是權威國家,都具有一種總體性的特征。任何一種經濟行為或規則,任何一種企業組織活動,都無法脫離這樣一種總體上的體制環境。如波蘭尼所說,只能通過整體的方法來分析,只有在與整個體制發生關系的歷史過程和社會背景中,所謂個別的經濟系統才能得以解釋。’波蘭尼(Polanyi,1971)通過對經濟史的考察,指出19世紀英國通過國家干預和自由市場思想的雙重作用,才發生了土地、勞動力和資金的商品化:一方面,土地、勞動力和資金通過非經濟機構管理和配置,還遠不是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工廠主受自由市場之觀念的影響,將勞動力、土地和資金虛構成為商品,將工業經營納入到觀念化的市場之中來擴展等價交易領域,并通過自我管理市場來增強社會的自我保護。因此,所謂“自我調節的市場”并不是自足的,而是經由工業生產、國家干預和自由市場觀念所形成的市場“脫嵌”,不僅其形成過程受到體制因素的介入,其自我保護也必須以體制作為其對立面才能得以實現。
波蘭尼的考察實際上揭示了一種辯證關系,即在組織活動與國家體制的互動中,既要借助體制資源的配置,又要通過構建一種對體制的對立緊張關系來保持自身的獨立性。這本質上是一種嵌入關系。不過,嵌入關系并不是一種依附關系。波蘭尼的經濟史考察畢竟有其政治體制之前提,即19世紀英國的憲政政體為產業的個體占有權和經營權留出了生存空間,為自由市場的意識形態留出了散布空間。相對而言,塞勒尼(2010:53)則充分發展了波蘭尼的再分配理論,他認為,“事實上,用波蘭尼的術語來說,這樣描述中國也許最為準確:在中國這種社會型構中,通過一個中央再分配等級制以及各種省級和省內市場,地方國家社會主義社會得以整合起來”。塞勒尼的這番表述,說的是20世紀80年代中國的體制格局。但即使在此前最為典型、最為固化的社會主義體制之中,再分配體制占據著支配性的主導地位,第二經濟也會以或明或暗的各種形態存在,從而形成“積累的雙重循環”,即“更具主導地位的部門,由被中央計劃體系整合起來的大型企業組成;同時,還存在著一個具有相當規模但處于從屬地位的私有部門,這一部門由靠市場整合起來的規模較小的企業組成”(塞勒尼等,2010:50)。這種情況在東歐或其他具有相似體制的國家中都可以見到。
從理論上說,波蘭尼和塞勒尼并無本質區別,兩者都強調人們不能迷戀于主導體制的神話。在那些以自由體制為主導的國家中,市場化的平等交換原則實際上也嵌入在復雜的政治和社會體系之中。而在那些以計劃體制為主導的國家中,依然存在著龐大的第二經濟部門和消費市場,甚至再分配體制也必須在后者的補充和協調下才能持久存在(塞勒尼、曼欽,2010:194—219)。進一步,波蘭尼和塞勒尼的研究還意味著,任何一個系統都不是獨立存在的,無論是市場體系、企業組織體系或者是龐大的國家體系,都需要與其他系統相互嵌合而存在。不過,這種嵌合過程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正如波蘭尼所揭示的那樣,市場體系與國家體制之間實際上是一種“嵌入”和“脫嵌”的關系,不僅其形成過程需要國家等非經濟因素的有效配給,而且還會自發產生社會的保護性反應,通過社會運動來維持自身系統的存在。同樣,在社會主義體制中,國家在常規的科層制治理之外,也需要不斷掀起各種體制性的運動機制2來調動和控制各類社會性因素。
周雪光(2012:105)在一篇討論運動型治理機制的文章中指出,“常規機制與運動機制是兩個既相互矛盾又相輔相成的治理機制,只有在常規機制及其隨之而來的組織失敗背景下才能認識運動型治理機制”。這一分析的起點,與波蘭尼的命題不無相關,只是運動的肇發者源于國家。就體制治理的具體過程而言,“嵌入關系”的存在不僅使龐大的科層制系統無法按照其理性設計的程序有效運轉(等級制度和分工結構很容易導致信息流動困難),而且,地方性差異使得這一體制必須保持靈活性,而靈活性又加劇了上下級之間的猜疑和失控(周雪光,2011)。因此,運動型治理實際上是一個“脫嵌”過程,即通過打破官僚制度中由上下級間的忠誠、信任、庇護關系交織而成的逐層向上負責制,來強化國家意志的政治效力和意識形態的影響力。如周雪光(2012:108)所說,政治運動中的動員機制“需要通過超越常規的緊急動員過程,突破已有組織結構而實現之”。運動型治理與常規的官僚化治理的區別,不僅在于要掌握足夠的專斷權力,來充分調動意識形態甚至帶有專政性質的國家機器,進而將各類行政問題轉化為政治問題,同時也要能夠充分調動地方政治資源(周飛舟,2009),甚至將政治動員的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的普通人群之中,恰如羅西瑙(2001:5)所說,“治理是只有被多數人接受才會生效的規則體系”。
總之,治理體制一定具有總體結構的特點,但又不能單純理解成為結構性的。從治理體制運行的機制來看,任何體制的形成都具有“嵌入”的特征,無論是自由市場經濟體制,還是再分配經濟體制,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需要與其他系統相互嵌合而存在。同樣,對于體制中的上下級關系或中央與地方關系而言,也存在嵌入性,進而形成各自的自我保護性反應,由此也形成了并不能完全為一統體制所囊括的靈活的治理空間(周雪光,2011)。不過,任何一種主導性的體制,都會面對因嵌入關系存在而產生結構性失效的難題,從而采取一種全面覆蓋的、更為激烈的運動型治理,來使原有的嵌入關系“脫嵌”,周期性地強化體制意志的力量和有效性。在這個意義上,治理體制從來就不只是僵化的結構層級關系,而是一種多變的動態機制。
2.知識治理
嵌入性概念的提出,意味著任何單一體制的治理并不是自足的,它必須始終在“嵌入”和“脫嵌”的動態過程中輾轉騰挪,形成一種多重的治理體制。此外,體制治理的不自足性還表現為,這種治理之所以能夠有效運轉,所依賴的不僅是強制性的制度作用或制度規范,而且需要一整套的程序、技術和知識。換言之,無論是常規性的治理還是運動性的治理,都需要治理雙方用一種可內化的知識技術甚至由此達成的合意性認同,才能從意識形態上實現治理的效能。
在《新教教派與資本主義精神》中,韋伯所強調的并不是哪個教派的教義學說及倫理結構更切合于市場交易的信任關系,而是只有通過成為新教教派的成員,只有在這一教派化過程中經受過一種與塵世隔離開來的神圣化考驗,得到道德品行的歷練,才能將在這種作為宗教自愿聯合體的教派內部培育而成的端正品質,轉化為外部經濟活動中的信用。或者說,在美國經濟史中,商業上的信用關系并不是依靠市場制度形成的,而是那些典型的中產階級首先通過在教派內部實現紀律化的自我治理,使其信用價值得到充分的檢驗,才能“獲得私人及社會生活方面的合法化”,從而獲得不可替代的商業機會。“只有禁欲教派的那種有條理的生活方式,才能夠對現代資本主義的精神氣質所具有的那種經濟的‘個人主義的’推動力進行合法化,并賦予它一種榮光”(韋伯,2010:140)。
韋伯有關新教教派的研究,提供了一個非常有趣的議題,即體制治理的合法化來源實際上并不一定出于體制所規定的制度效準,而有可能來自另一個領域(宗教作為社會領域)內的治理過程。后一種過程往往在知識價值、信仰激勵等更內在、更深入的倫理化要求中展開,從而在世俗經濟生活中更容易獲得信任,取得成功。同樣,福柯(2010:79)通過對西方17世紀以來所形成的現代治理過程的考察,也指出,“從治理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法律”;“治理的工具不再是法律,而是一系列多種形式的手法(tactics)”。治理術(governmentality)成為福柯治理研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
福柯(2010:84)通過對馬基雅維里以降,特別是重商主義學說的考察,指出國家治理從以往只偏重于領土的治理,發展成為一種將“治人理事”的所有范圍都納入其中的總體治理結構,從而確立了三種基本的治理形態,“每一種都和一門特定的科學或學科有關:自我治理的藝術,與道德有關;恰當地治理家庭的藝術,屬于經濟(家政)范疇;最后是統治國家的科學,與政治學有關”。在這個意義上,現代體制將治人與治事復合起來,確立了一套把人的財富、資源和謀生手段,習俗、習慣、行為和思維方式,乃至饑荒、流行病和死亡等事故通通統合起來的治理系統,進而將私人生活和組織生活都置入“公共效用”(public utility)的范疇之中。福柯(2010:84)指出,“隨著重商主義的出現,我們第一次看到了一種可以被用來作為一種治理手法的關于國家的知識(saivor)的發展”。并且,這種知識必須能夠有效地將人的靈魂治理(道德治理)、家務治理(經濟治理)與人口統計或治安等公共治理(政治治理)納入到一種知識構型之中,從而形成國家和社會內部相互交織的并能使其有效運轉的總體治理形式。與此同時,知識不同于制度,它作為治理術,不僅為治理一方提供了更具合法性意涵的意識形態工具,也為被治理一方賦予了具有主體性色彩的話語空間和表述空間,從而在治理體制內部形成了微妙的權力控制與反抗關系(Foucault,1980)。
舉例來說,郭于華和孫立平(2002)的“訴苦”研究,就揭示了如何通過知識和技術來重塑普通民眾的國家觀念的一種治理機制。在土改運動中,通過“訴苦”技術將農民日常生活中的苦難提取出來,建構階級劃分的類型知識和革命話語,來重構農民與周圍世界的關系,特別是農民與國家的關系。這實際上也是將農民塑造成為話語主體的過程。換言之,只有在此知識化的過程中,那些抽象的意識形態才能轉化成為廣大農民內在的主體意識,進而與更宏大的國家觀念建立起聯系,使國家的政治意志通過農民有效的自我治理而得到貫徹。下文將討論到,在從革命體制向改革體制的社會轉型中,諸如“承包制”或“包干制”等知識和話語轉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它們是在治理中實現“思想解放”和“結構突變”的前提條件。
3.民情治理
就治理的理論問題而言,波蘭尼與福柯的論述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一種奇妙的張力。波蘭尼雖強調總體性的體制環境,卻認為因“嵌入關系”的存在,任何體制都不是一面密不透風的墻,反而會構建一種針對體制的對立緊張關系。福柯則強調,治理中的知識和技術生產會滲透進社會存在的每個角落,將一切因素都收攏于一種彌散性的知識/權力系統之中。坦言之,這兩種理論的提出,針對的都是西方社會形成的典型體制,而對于轉型中的中國社會來說,既不可能出現一種有別于主導體制的獨立的自我保護性機制,也不可能形成能夠統合所有社會要素的知識構型。由于治理意義上的“中國經驗,,具有不成熟、不定型的特征,因而也為那些非體制性的或非正式制度的因素留出了存活空間,甚至在社會轉型初期,這些因素還會因“制度短缺”而發揮重要的治理作用。
就西方制度史而言,資本主義體制也有著輾轉多變的生成過程。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1993:19—29)曾提出一個創見:如果我們從“法”,即“來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關系”出發,探究國家運行的基本規則,就不僅要考察政體的性質,即一個體制的制度結構,更要考察這種政體的本原,即那些能夠讓政體運動起來的人們的情感構成。換言之,構成社會秩序的,既缺不了恰當的治理體制,更少不了與這種體制相適應的情感基礎。在這一點上,旨在培育這種情感基礎的教育,應是成為公民所需要最先接受的“法”。孟德斯鳩所說的后一種治理意義上的情感本原,即是社會學家們常說的“民情”或“民風”(mores)的概念。托克維爾對于美國民主與法國革命的分析,就是基于政體結構與民情基礎是否匹配的原理而形成的論斷。
特別是在社會急劇變遷的時代里,國家體制非但不容易對民眾的情感結構起到決定作用,反而會因要擺脫它而實施制度改造,造成整個社會的文化不適。涂爾干(迪爾凱姆,2001;涂爾干,2003)有關失范型自殺的論述,就說明了19世紀歐洲的資本擴張迅速革除了整個社會的道德情感基礎,傳統的職業群體無法再形成社會連帶和保護作用。不過,體制與民情之間存在的張力也對制度決定論提出了挑戰。在兩者之間,體制總試圖通過調動官僚制的常規權力、政治運動的專斷權力乃至學科化的知識權力來規制民情,通過“移風易俗”來強化國家意志,但民情卻更容易扎根在宗教與風俗、親屬連帶和地方性知識的土壤里,更容易喚起歷史的活力,在社會運行中守持各種傳統相互混雜和復合的因素,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制度精神。
在體制治理與民情治理的互動中,社會學家往往采用“變通”、“非正式制度”、“準正式程序”等說法,來描述基層政府或社會在解決實際問題時偏離話語體系或正式制度安排的做法,但這種論證方法既容易忽視民情結構中的制度樞紐(如嚴格的宗教儀軌、祭祀禮儀和鄉約族規等),也容易忽視所謂文化中隱藏著的主導治理結構的邏輯鏈條(參見Duara,1988)。事實上,一個地區的人文地理生態、宗教信仰、家族結構乃至文化歷史遺產等都影響著體制治理的路徑和社會組織方式,因而這種治理實踐的形成和運行過程就不能單純采用制度主義范疇內的概念工具來做分析,而必須從其原本的構成邏輯出發來加以探究,再行考察與體制互動過程中的轉化形態,而不宜采用似是而非的概念避之。
體制與民情之間實際存在的空間或縫隙,可造成不同治理層級或治理維度之間的微妙周旋。民情中的諸多習俗、文化或制度,可拿來作為對抗體制入侵的“弱者的武器”,如斯科特(2007)所說的那樣,農民利用各種地方文化所提供的微觀技術和隱匿網絡,開展自衛性的游擊戰和消耗戰。根據體制運動和知識轉型的情勢,民情的邏輯亦可用來轉化體制性的制度安排,如某些鄉鎮企業名義上為集體所有、實則為家族網絡所支配,或如依情理原則而進行的司法調解,或如社會學研究中常說的“變通”現象,都是依據民情默會的合意原則而形成的常規性體制治理的轉換。此外,民情也為地方政府的基層治理提供了可調整、挪移和衍變的制度空間和應對機制,擴展了基層政府因地制宜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也擴張了它的體制治理范圍(周雪光,2011)。
可以說,體制、知識和民情等不同維度上的治理機制,從不同方向上拓展了不同的治理邏輯,并相互作用成為一個多元復合的治理結構。它們不僅可以重新界定經濟活動中的占有和經營關系,同時也可以在不同的地域、文化和歷史傳統中,形成主導這些經濟關系的不同尺度和準則。鄉鎮企業發展中曾出現的不同模式,其形成差異的根源不僅在于各種占有關系的不同組合方式,經營上不同的合約和代理關系,也在于在不同治理面向上表現出來的治理關系的差別。現在,我們來考察這一點。
(二)經驗考察:鄉鎮企業的多向度治理關系
1.雙軌治理體制
從體制的角度看,沒有改革開放,就沒有鄉鎮企業的勃興;而沒有20世紀80年代在體制改革中所遵循的“雙軌制”,鄉鎮企業的勃興也就不會具備必要的結構條件。雙軌制的原則是“保護存量、培育增量”。從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改革,所謂“存量”,即是計劃經濟的再分配體制,特別是對于分屬各行政層級的公有制企業以及廣大城市社區來說,重建以單位制為基礎的體制治理結構,是清理“文革”亂象、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的必要舉措。而所謂“增量”,則是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改革契機,在計劃經濟的存量體制外圍培育非體制性的生產活力,借此擴充資源的自由流動,松動單位制的體制瓶頸和規范效應,逐步形成初級市場體制。中國經濟學家常把這種增量改革作為中國式漸進改革的成功基礎(參見樊綱,1993,1994;林毅夫、蔡防、李周,1994;Naughton,1994),并認為即便是在廣大農村,也依然是在雙軌體制的前提下來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如通過繼續保持國家對糧食的收購,采取“價格雙軌制”而非“土改運動”來激勵農村集體化生產制度的改變,從而實現整體的“帕累托改善”(張軍,2006:97;胡汝銀,1992)。
不過,從改革策略來看,雙軌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在存量與增量之間建立一種互為激變的關系,即在一定程度上守持體制存量的情況下,培育和發展原有體制之外的增量,通過保護存量來控制增量的過快擴充,避免增量因偏離路徑依賴的邏輯而產生系統風險;同時再通過增量的積累而形成結構性的變遷動力,促發原有體制的應激性反應,從而實現社會結構的逐步轉型(渠敬東,2012)。因此,從體制治理的角度看,通過雙軌制的邏輯,既在存量與增量之間搭建起了一種波蘭尼意義上的“嵌入關系”,同時也在意識形態上讓塞勒尼所說的再分配體制下隱藏著的市場交換關系重新出場,獲得明確的合法性基礎。雙軌制既造成了一種經濟上的分割結構,同時也為存量與增量之間的有效聯結提供了體制保障。一方面,作為計劃經濟基礎的國有經濟依然通過行政體制實行指令價格、資源集中調撥以及級別工資制度;另一方面,新興的非國有經濟則從生產、銷售、產品定價和勞動工資等方面開始探索市場化的運行機制,特別是在從農業積累向工業化積累、從農產品交易向輕工產品交易的拓展擴張過程中,這種優勢變得更為明顯。
現實說明,雙軌的兩端并不是各安其位、互不往來。事實上,在農村工業化的初期階段,鄉鎮企業就僅憑手打機磨,用粗陋的手工作坊生產向“短缺經濟”發出了挑戰,迅速依賴初級產品生產形成了“農村包圍城市”的局面。再后來,鄉鎮企業抓住國營企業“放權讓利”的承包制改革契機,利用國營企業與其下屬集體企業之間委托一代理不充分的條件,大范圍地與國營企業形成全方位的私下交易。其具體做法是:首先,鄉鎮企業依托價格雙軌制的優勢,從國營企業那里私下獲取大批只按指令價格標價的生產資料,并以回扣等方式讓渡利潤。其次,鄉鎮企業也借著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流失的機會,低價收購機器設備和生產工藝,迅速提高自身的技術競爭力。此外,鄉鎮企業亦借助市場化的薪酬標準,支付高額工資,從國營企業那里廣挖技術人員和管理人才。更進一步,鄉鎮企業也會在相關生產領域,直接與國營企業建立外包制的業務聯系,國營企業直接將一些初級產品的加工發包給鄉鎮企業。在很多地區,鄉鎮企業甚至采取了更為直接的辦法,與國營企業的“二級產權單位”(集體企業)私下參股、合股,寄生在國營企業身上直接進行市場化運作(渠敬東、周飛舟、應星,2009)。
可以說,體制治理中的雙軌制為鄉鎮企業的成長提供了全方位的比較優勢。從鄉鎮企業的發展經驗看,若沒有存量體制的存在,若沒有存量與增量之間嵌入關系的存在,鄉鎮企業也就喪失了體制資源。雖說這種體制資源并非是按照再分配體制來配置的,但增量改革中可靈活操作的各種策略和手法及其可不受存量體制約束的思想觀念,都為鄉鎮企業最大限度地利用存量體制資源,并將這種被體制控制的資源轉換為自由流動的資源提供了巨大的運作空隙和空間。
從這個角度來說,研究四所說的“關系”產權以及劉世定在研究五中提到的“關系合同”,其所涉及的關系網絡并不局限于鄉鎮企業所屬地區的交往范圍,而是遠遠超出了“鄉鎮”意義上的地理區域。這里,頗為悖謬的是,關系產權或關系合同能夠得以成立并有效運轉的基礎,并不在于“關系”表面上所具有的“去體制化”的特征。相反,只有鄉鎮企業所運作的社會關系緊緊綁縛在體制之中,并盡可能擴大其與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體制之間的連帶關系,才能更有效地增加自身的“排他性”。事實上,鄉鎮企業或鄉鎮企業家們只有在政治上不斷攀附高枝,建立與本地區、跨地區、越層級甚至是中央行政部門的關系,才能越加發揮體制嵌入性的優勢;只有與具有更高行政級別的國營企業或明或暗地建立從生產、設備、技術工藝,到產品銷售、利潤分享、資本運作等諸領域全方位的庇護關系,才能在經營上不斷拓展并確立不可替代的排他性,進而尋找將經營權轉化為占有權的機會。研究三有關鄉鎮企業轉制的分析,其拓展理論分析的基礎也恰恰在這一體制治理的層面上。
在“雙軌制”的治理邏輯中,增量部分的改革事實上受到了更大程度的保護。無論是鄉鎮企業內部治理的靈活性和對外界的封閉性,還是鄉鎮企業與外部體制,特別是與國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或明顯或隱秘的交易關系,都不會在“包產到戶”的政治大背景下受到追究。因為在當時的歷史情境中,承包制是社會經濟運行中最大的合法性依據,甚至在存量體制內部也同時醞釀著帶有承包性質的改革。與此同時,“雙軌制”也為鄉鎮企業所在地方行政部門為其提供的保護奠定了體制基礎。鄉鎮企業作為改革的合法“試驗田”,并不像單位制下的組織結構那樣被條線型的一統體制所管轄和控制,而儼然是地方政府襁褓中的一塊飛地,不易為黨團組織、工青婦等其他體制要素所介入,像是一個個小的獨立王國。
需要說明的是,這種地方保護有著更為深刻的治理體制根源。這還要從財政體制上的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調整與改變說起。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為突破行政干預經濟的制度瓶頸,開始通過財政、稅收和金融等一攬子的經濟政策對地方經濟做間接調節,擴充地方政府在經濟管理和運行中的自由權限,這即是“財政包干制”的改革。本質而言,“包干”就是“承包”。所謂財政包干,即中央政府對各省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實行以固定基數為基礎的承包制度,基數內的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分配,超基數的部分大多留歸地方。包干基數和超基數留成比例各省不一,取決于中央和地方的協商談判。5這種定額包干(fixed rent)的財政體制雖然經過了部分調整,但是一直持續到1994年。實施財政包干制的近10年時間,恰恰與鄉鎮企業的興衰周期相吻合。
在包干制下,中央政府最后只對地方政府做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上的要求,而且包干制期間的稅制以產品稅為主,因此無論效益好壞,只要企業開起來、轉起來,稅收便可以產值或增加值為基數來計算。如果說地方政府推動鄉鎮企業發展的最初動機是解決失業問題或增加本地農民收入,改善集體福利狀況(Byrd and Lin,1990),那么在定額包干制下,地方政府想方設法借錢找錢大規模興辦鄉鎮企業,則是為大幅度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目標而做的努力(Oi,1992),以致在廣大農村地區,甚至在內地一些工業化程度很低的地區,出現了“鄉鄉辦廠,村村冒煙”的熱鬧景象。6因此,從治理體制的角度看,雙軌制為鄉鎮企業的自由選擇路徑和非體制性的市場化運作提供了制度保護,而包干制則從體制路向上對地方政府行為產生了制度激勵。鄉鎮企業的發展命運亦隨著體制治理的變遷軌跡起起伏伏,最終隨著90年代中期“分稅制”改革的出臺而陷入衰落。
2.承包制話語
上文有關體制治理的分析,說明鄉鎮企業的興起依靠的不僅是基層社會的自發動力,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依靠的是體制動力。從根本上說,這一體制動力并不僅僅限于包干制提供的地方政府激勵,更在于鄉鎮企業的發展歷程蘊涵著20世紀80年代改革的基本路線。我們不難看出,自70年代末從廣大農村全面鋪開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到社隊企業的承包制改革,到國營企業放權讓利所推行的廠長(經理)承包經營責任制,再到從中央到地方按照“下管一級”逐級分包的財政包干制,甚至是經濟特區戰略的實施,無不以“包”字當頭,用承包話語來統領上上下下掀起的改革浪潮。
概言之,承包制改革的政治性意涵是非常明顯的。雙軌體制的政治涵義是在這樣一種判斷上得以體現的:即僅靠存量體制的常規治理無法有效實現改革目標,只有通過擴充增量才能突破存量體制的束縛,凸顯體制改革的方向。在這個意義上,“摸著石頭過河”,首先在增量上“解放思想”,大膽探索,才能逐步明確政治治理的新方向;通過擱置姓“資”姓“社”問題,看看哪一種發展路徑更有成效,才能有機會進一步確立改革體制的政治正當性。鄧小平(1993:164)曾經這樣說過:“我們的改革和開放是從經濟方面開始的,首先是從農村開始的。……農村改革的成功增加了我們的信心,我們把農村改革的經驗運用到城市,進行了以城市為重點的全面經濟體制改革。”對于要不要改變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鄧小平(1993:371)說:“我說不能動,”因為,“一動人們就會說政策變了,得不償失”。
就此而言,承包制改革頗像是一場內涵著一種新的國家治理理念的政治運動,而率先在農業或鄉村工業領域實施的試驗,則是這一體制改革的序幕。不過,掀起這場政治運動的路徑是遵循雙軌制的原則來進行的。它不像以往的政治運動那樣,通過專斷權力(arbitrarypower)從個人或中心體制的單向意志出發來實施全面動員和全面參與(周雪光,2012),而是從邊緣(而非中心)、從體制外(而非體制內)起步,在體制內外之間建立一種循序漸進的突破與制衡、刺激與反應的轉變次序。具體來說,就是將農業領域聯產承包的成功經驗推進到鄉鎮企業的工業化改革,從鄉村工業的承包制改革推進到國營企業的承包制改革,再進一步推進到行政體制改革的范圍(財政包干制改變了原有的中央與地方的單向治理關系),甚至最終專門拿出幾塊地方,在經濟特區另搞一套體制來推行改革意志。在每一次承包制改革的節點上,增量部分都從體制外出發實施制度創新,引發對相應的存量體制的劇烈刺激,同時又依托相應的存量體制而獲取資源,借助市場化途徑獲得競爭優勢。
承包制改革的推行雖依次展開,帶有漸進改革的特點,但從鄉鎮企業兩次飛速擴張的統計數字來看,這一改革的政策推進過程仿佛是一場政治運動。1984年隨著中央1號、4號文件的頒布實施,鄉鎮企業遍地開花,戶辦、聯戶辦企業與鄉村所屬集體企業皆納入鄉鎮企業的范疇。1984年鄉鎮企業的數量從上一年的134.64萬戶猛增到606.52萬戶。1984年5月份,僅在浙江省一省范圍內,農民就集資1.4億元人民幣,興辦起2萬多個鄉鎮企業。1992年以鄧小平“南方談話”為契機,鄉鎮企業的經濟總量、生產規模和經濟效益均取得了快速增長。1992年鄉鎮企業的營業收入比1991年增長48.82%,固定資產增長28.11%,流動資產增長29.27%,稅金增長44.39%。1993年在1992年的基礎上又上了一個臺階,營業收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稅金分別增長82.88%、57.66%、84.08%和74.88%。11鄉鎮企業的這種發展態勢,顯然不是一種自發性的經濟發展軌跡,而帶有造勢運動的色彩,很多地區都出現了“大小工廠滿天星”、“消滅空白行政村”的情形。12由于各地鄉鎮企業紛紛上馬,加之鄉鎮企業本身又具有多形式、多層次、多門類、多渠道的獨立、合作或集體經營的特點,造成了占有關系極端復雜、模糊、混亂的情況。無論承包人、村集體還是地方政府,在改革浪潮的促動和催迫下,都愿意權宜地從“擱置產權”、“經營至上”的原則出發,來迅速拓展市場領地。
事實上,鄉鎮企業內部的治理結構中,占有和經營關系也充分表現出雙軌制的特征。圍繞承包制而建立的一整套話語體系,都將鄉鎮企業圍繞國家、集體、家庭或個體而形成的復合性占有關系作為存量存而不論,“只干不說”,一味地拓展經營業務和經營空間;同樣,地方政府也秉持“不爭論”的原則,只將績效作為合法性的唯一依據。在這個意義上,承包經營中的“承包”和“經營”實屬同一個話語范疇:承包意味著要懸置一切所有制意義上的討論,在一定期限內將一切占有權讓渡給一個經營主體,模糊產權關系,明晰經營關系,繞開所有制爭論,將“抓住老鼠”作為最首要的效益原則。無論叫做“包產”、“包干”,還是所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都旨在將經營者放在第一主體的位置上,以績效制約為機制來統領改革話語。一個“包”字,確立了20世紀80年代治理機制的知識基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中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即是在土地經營上擱置土地集體所有制,將每個農戶轉變成為經營性的主體。“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這一農業體制上的承包制改革,為后來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行提供了話語基礎,也為后來轉制過程中出現的“集體產權難題”(研究三所示)埋下了伏筆。在程序技術上,研究五詳細討論了承包制的約束機制問題。廠長(經理)所受的責任合同約束,最初采用的是“一腳踢”的目標約束,即承包人只被要求上繳一定數額的利潤,其他一概不管。只是到了80年代中后期才逐漸采用過程約束的辦法,對用工方式、報酬制度和資產處置做出規定。
在改革最初的10年里,“包”是統領幾乎所有領域的體制改革的邏輯基準。“包”意味著原來屬于別人的,現在給你來經營,只看你經營的好壞。在這種代理關系中,甚至沒有一個明確的委托者。從后來發生的歷史過程來看,倒似乎像是要從經營的效果上來重新界定委托者,這為后來占有權的隱蔽轉換留下了伏筆,如我們在研究三和研究五中所看到的那樣。由于“包”將一切社會運行的焦點從占有權轉移到經營權上,加上地方財政分權的有效激勵和保護,因而在具體的企業經營中,承包者與地方政府可極大程度地從各種制度約束中解放出來,盡可能運用一切辦法,調動一切資源,甚至達到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
與此同時,“包”也可將所有占有關系上的“剩余權”和“追索權”一并擱置起來,留待事后解決。研究三所說的“無初始合同”現象,實乃承包制改革中的一個普遍現象,這是由承包制所特有的內在邏輯決定的。研究五在區分蘇南地區的幾種承包制類型的同時,指出各類承包的一個共同特點,是“政府并沒有要求廠長必須生產什么,如何組織生產,必須把產品銷售給誰,這些重要的方面,都是廠長自主決策的領域……”(劉世定,2006:21—22)可以說,在雙軌制治理體制的呵護下,一個“包”字,迅速為鄉鎮企業和地方政府打開了一個自由權力的運行空間,同時也打開了自由資源的流動空間,打開了自由競爭的市場空間。雖然鄉鎮政府也常會單方面修改合同,調整指標,并要求承包人同意,但雙方在企業經營上的合意和默契程度依然很大,在經濟績效的追求上形成了共識。在鄉鎮企業的發展中,更為普遍的是行政包辦現象,地方政府競相興辦鄉鎮企業,倒是有些“政治錦標賽”的味道。這種效力、效率和效果原則,無疑塑造了改革以來以績效合法性為核心的治理原則。
3.家庭與宗族的復興
不過,在對鄉鎮企業占有、經營和治理關系的考察中,還必須充分考慮到民情的因素。雖然體制治理及其知識形態的考察,可以呈現出一種社會整體上的結構條件、制度環境、運行機制以及人們的思維構架,卻無法替代不同地區所具有的不同地理、風俗和地方性知識的差異性影響。費孝通在鄉土工業的研究中,之所以通過《云南三村》的類型比較來彌補《江村經濟》的單線敘事,就是希望驗證一個中國社會下“受城市影響程度不同的農村社會發展的不同社會結構的設想”(費孝通,2004:111)。因此,結構與機制研究不能停留在通則性的形式內。在這里,可資比較的既是產生社會結構的條件,也是這些結構本身;通過了解條件如何產生結構,結構如何運作,再如法了解相同條件和不同條件的社區,進行比較和歸納,從而得出不同的類型和模式(費孝通,2005:7;亦見楊清媚,2010:105—112)。費孝通的上述講法說明差異性即是結構本身,各種類型和模式的存在,恰恰是一切社會構成的本質性體現。而這種差異性,在制度主義的視角下往往不易覺察,它具有一種民情乃至“人心”意義上的特性。
鄉鎮企業具有本質意義上的本土性。但這種本土的理論意義,決不僅僅反映在它的地方性經驗層面上,而更具有文明形態之轉型的總體價值(甘陽,1994)。鄉鎮企業所構建的“農工混合的鄉土經濟”,依然是對費孝通在《江村經濟》中所提出的鄉土工業傳統的一種承續,這實際是對所謂現代工業社會一體化生產模式的一種挑戰。但無論是家庭工業還是鄉鎮企業的實踐,都必須具備能夠容納傳統社會資源的空間,而不致遭到單一性的權威體制或資本強制的擠壓,才能有效地融合各種所謂“非正式的”制度因素,獲得生存并加以創新。在這個意義上,改革開放以及最先推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連同體制治理上的雙軌制,恰恰為傳統社會資源的復蘇提供了空間。在承包制中突出“家庭”作為經濟單位,實際是對以往革命理論的一次修正。在這里,與其說是家庭獲得了解放,不如說是將中國的當代革命史重新納入到歷史傳統的社會基礎之中:即農村社會所根植的基礎,不再是國家化或國家集體化的人民公社體系,或是強制推行的合作經濟,而是行政村落組織(在有些地區,行政村落和自然村落依然是復合的)與家庭或家族組織的結合體。
“包干到戶”和“分田到戶”所產生的政策效應,不只表現在農業生產的效率上,也表現在農村組織的社會重組過程中。廣大農村地區作為改革增量的發展,也不僅表現為經濟上的快速增長,更表現為家族組織和村落組織的雙重復活。一方面,雖然聯產承包是以核心家庭作為經濟單元來落實的,但隨著農產品交易和工業化生產的出現,家庭的網絡化擴散趨勢也越加明顯,家族的復興成為搭建社會經濟連帶關系的重要通道,成為生產、交換和籌資的媒介。隨之而來的是,各種傳統節日、儀式、族規乃至民間宗教也獲得再生和復興,嘗試重新確立鄉村的倫理和信仰秩序。另一方面,隨著市場中集體經濟實力的提升和民間社會秩序的形成,村落乃至鄉鎮中的地方精英開始大量涌現,行政領域和經濟領域中的精英群體,亦承擔著農村社區生活的諸多職能,形成了新舊精英之間的替代和轉換(Nee and Su,1996)。
家族復興和村莊重組是相互嵌合的,鄉鎮企業則是其中的一個重要中介環節。林南(Lin,1995)所做的天津大邱莊研究說明,正是在地方精英農轉工的角色變更過程中,農村地方市場的興起以及鄉鎮企業集群的地緣化特征,使得鄉村治理的權力結構有機會向網絡化方向轉化,而這中間,家族親屬關系是搭建這種連帶網絡的首要資源。的確,中國社會中能夠產生黏合作用的民情治理機制當首推家庭或家族組織,但家庭或家族組織對于現代社會的構造作用卻也與傳統路徑不盡相同。經過社會主義體制長達數十年的改造,家庭或家族組織必須尋求體制上的路徑依賴,找到能夠與集體制充分融合的途徑,并結合現實變遷的具體情境來發揮社會重組的作用。因此,在不同地區、不同的制度和文化環境中,被激發出來、可資利用的家庭制度因素也是不同的。不同的家庭制度因素與工業化、市場化和資本化條件的不同搭配和契合,構成了鄉鎮企業的不同模式。
周怡(2006a:225—227)在關于華西村的案例研究中,描述了兩件非常有趣的事。第一件事是村黨委書記吳仁寶在2003年的村民大會上公開宣布:“全村的總資產管理,我吳仁寶占51%,其余49%則由下屬八大公司分攤”(在八大公司中,吳仁寶的直系和旁系親屬亦處于管理體系和股權結構的核心)。第二件事是同年村黨委改選,76歲的吳仁寶將自己執掌42年的華西村最高權力交給他的四兒子、39歲的吳協恩,吳仁寶的長子任常務書記,次子和女兒、女婿、孫女婿、侄媳婦等任副書記,家族親屬在黨委班子的26個席位中占15席。這兩件事說明,經過20年左右的市場化改革,整個村莊在經濟上開始走向家族集權,在政治上形成了家族繼承機制。這兩件事,雖然外界相當敏感,但村莊內部卻風平浪靜,因為黨委改選是通過村民無記名民主投票選舉產生的,符合所有程序。
周怡并未單純從政治意見出發對此直接做出是非判斷,而是較為詳細地追蹤了家族權威得以形成的歷史過程,指出這種從“權”到“威”的合法過渡,實際上乃是“國家賦予的法理權威回饋到傳統權威的位置”使然。正是改革開放和家庭承包制的實施,才使得“家族的傳統權威重新回到歷史起點”而得以復活。簡言之,家族權威與體制權威是在不同歷史條件下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在政治上,吳仁寶在位42年里時刻堅持“與上保持一致”,從中央到地方廣泛建立了與各級領導的政治伙伴關系,獲得諸多政治名譽和政治身份;在集體中,則“與下屬、與老百姓保持一致”,運用集體企業的收益分配、土地出讓的福利分享以及集體均權的象征文化建設等辦法,既獲得了最大限度的政治保護,也獲得了最大限度的集體認同。與此同時,他的卡理斯瑪權威也在日常鄉村生活中得以確立。村民中廣為傳誦的他的故事,一是家家搬新房時,他還堅持住在自己的老屋里;二是某位村民喪子時,他把自己親生的四兒子過繼給這位村民;三是收留所有因各種原因流出村莊的本村村民,無差別地分享集體權益。在傳統倫理最為切重的平權、孝道和保養等方面,吳仁寶通過自己的倫常日用,確立了“為父形象”和“家長地位”。這說明,一旦雙軌制改革為村莊自治留出空間,這些所謂的民情積累,會逐漸將體制治理和民情治理的不同維度嵌合起來,使家族與集體等同起來,也使“家長制”或“父權制”的權威在村莊內部制度化。20
這一個案研究說明,從治理角度來考察鄉鎮企業的生長、運行和演化機制及其在社會和集體連帶上產生的影響,會發現家庭以及相應的習俗規范在體制治理允許的限度內,會起到極其重要的樞紐作用。而且,在適當的制度和民情條件下,它們會成為企業組織和基層社會的主導機制。不過,什么樣的適當條件會催生這種變化呢?我們既要看到占有和經營關系在不同地域中的具體涵義,也要看到習慣和民情在不同地域中嵌合于體制的不同方式,尤其是家庭或家族關系進行社會衍變的形態。
費孝通(1999:456)在談到“溫州模式”與“蘇南模式”的不同特色時,曾風趣地說:“蘇南的歷史傳統是農工相輔、男耕女織,可以說是‘牛郎織女’;而溫州地區的歷史傳統卻是‘八仙過海’,是石刻、竹編、彈花、箍桶、裁縫、理發、廚師等百工手藝人和挑擔賣糖、賣小百貨的生意郎周游各地,掙錢回鄉,養家立業。”費孝通的這番議論,實際上是要提醒我們注意,20世紀80年代中國鄉村再次工業化的進程中,不同地域將傳統習慣資源與企業治理體制相結合的方式是不一樣的。若考察鄉鎮企業的不同模式,還必須從不同地域中的田制、傳統產業形態、婚姻形式、人口流動狀況以及貨物流通途徑等因素入手,才能通過類型分析來揭示整體結構的特征。費孝通(1999:456)接著說:“在這兩種不同的老根基上,蘇南長出來的是社隊工業和后來興起的鄉鎮工業,浙南冒出來的是家庭工業和加工專業市場。蘇南是從農副業出工業,以工補農;浙南是從商販業出工業,以工擴商。”概言之,兩種模式的差別,反映在蘇南地區鄉鎮企業的生長環境,是要解決“工”與“農”的矛盾關系,而在溫州等浙南地區,治理上突出的則是“工”與“商”之間的矛盾關系。
首先,兩地的田制有很大差別。按照費孝通的說法,江蘇人均耕地較多,傳統上是稻業和蠶業最發達的地區,農業是其強大的產業優勢。因此,其傳統的社會結構是扎根型的,緊緊附著在土地之上,農業先導,以工補農,“牛郎織女”。而浙江則是“七山一水二分田”,溫州的耕地面積人均不到半畝田,所以自古以來溫州人就不習慣于固著在土地上,呈現出人口頻繁流動的流通型的社會結構,常常走街串巷,游走他鄉,“八仙過海,各顯神通”。
沿著這樣的思考軌跡,我們可以發現,在這兩種不同的社會結構中,家庭關系的特點也不相同。由于蘇南的家庭固著于土地上,很容易通過親屬關系的網絡結構,結成本鄉本土的共同體連帶關系,表現出很強的集體性和共有性特征,血緣和地緣關系相結合,將家庭、集體和地方行政體制并合一處。在不同的體制條件下,三種邏輯既可結合,也可相互制約,并相繼成為主導性的機制。比如,在《江村經濟》時期,家庭在工業化過程中是一種主導性的社會關系,在合作化時期,集體經濟的特點比較明顯,而當總體體制的強制作用得到強化的時候,行政主導便成為一種決定性的機制。而上文所說華西村的例子,則說明當分權體制留出一定的空間后,行政權威亦可向家長制的方向轉化。
與此相對,浙南地區的傳統家庭結構卻表現出迥然不同的特征。按照費孝通的說法,“這些飄泊異鄉的手藝人和商販同居家耕地的農家女相結合,是藝商與農業的結合”。這種家庭結構雖說不是不穩定的,卻是流動的和彌散的,家庭內聚少離多,產業形態上往往帶有個體經濟的特征,很適應雇傭制的生產組織方式。在鄉鎮企業發展初期,溫州就出現了許多“雇工大戶”和“個體大戶”。不過,也正是在商品流通和人口流動中,為形成彼此支援和保護,這一地區更容易發揮家族關系和宗族制度的優勢,形成不受地域限制的龐大的親屬關系網絡和泛家族文化體系(張苗熒,2008:77—81)。在溫州農村,人們廣泛利用祠堂、家譜、族規族訓等傳統習俗,發揮宗族調動、組織和協調社會資源的功能,其社會團結的功效要遠遠超出浙北和蘇南(周曉虹,1998)。因此,如果說蘇南地區長達近百年之久的鄉村工業化,始終圍繞著以農業劃定的區域來發展,并發揮著繼續固化原有社會結構的功效,那么溫州地區的工業化路徑,則是為了繼續沿著商業網絡向中國乃至世界各地擴展,宗族關系擴散到哪里,商品貨財便擴散到哪里。并且,由于這種親屬紐帶具有極強的團結性、閉合性和排他性特點,因而相對來說不易對治理體制形成依附關系,也不易受到政策性運動的影響。
由于蘇南地區的體制化程度較強,因而社會流動垂直向上的力度較大。該地區世代事官學,求官祿,體制資源相對集中,行政上的統籌、組織和協調權也相對集中,對基層生產活動的支持和保護也大多來自治理體制的層面。對地方精英,尤其是那些改革政策造就的鄉鎮企業家來說,獲得社會認可和尋求資源的途徑,不僅要依靠經濟上的經營,也必須依靠政治上的經營,他們多以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頭銜來謀求政治身份。在這個意義上,地方政府對于鄉鎮企業的深入介入和控制,也具有理所當然的合法性,因而,我們不難理解當地廣泛存在的“廠商政府”現象,以及研究五所說的鄉鎮政府行政結構與鄉鎮企業管理結構并置合一的情形;我們也不難理解,一些以家庭為本位發展起來的企業,或研究四所說的私有企業,為何要利用“集體企業”的招牌(“戴紅帽子”)來尋求自我保護。簡言之,這些情形之所以發生,并非是由難以厘清的占有關系決定的,而是因為其中夾雜著大量體制治理和民情治理相混生的因素。
相對而言,由于溫州地區更為依賴家庭和宗族制度的網絡聯系,因而其水平流動的特點非常明顯。企業在生產、銷售、流通和籌資等方面的交易活動往往具有隱性的特征,經常在所謂非正式制度的“灰色”領域內完成。我們發現,這種家族關系紐帶不僅極為堅固,而且也伸縮自如,小可以濃縮為一個個體家庭企業,大可以擴散為一個龐大的泛家族網絡,交易、信任以及資本流動和借貸都可通過這一網絡暢通八達,自我循環,同時也構成了一種相互依附和扶助的社會保護體系。溫州民間通行的“合會”或“錢會”、“邀會”、“成會”、“呈會”等組織以及它們的成員(會腳或會眾),都遵守著嚴格的會規及道德約定,堅守信譽,在信息共享和資金周轉上不僅為會腳們的經營業務提供支持和機會,也通過相互扶助的方式避免各種經營風險(參見張翔,2006;楊光飛,2007)。這樣的共有制形態,并非完全是地域性的,它在形式上多少帶有一些韋伯所講的“新教教派”的風格,也與歷史上山西和徽州的錢莊和商幫有似曾相識之處。不過,溫州大量存在的這種嵌入在宗族網絡中的家庭企業,并不是置體制于不顧的,這一地區也普遍存在“戴紅帽子”的現象,但其機制和特點與蘇南截然不同。當地所謂的“掛戶經營”,是指家庭企業只需要支付一定費用就可以選擇掛靠集體企業,以集體經濟的名義從事經濟活動,個體或家庭企業依然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這只是一種名義上的或合法化的自我保護,并不與集體或體制產生實質性的關聯。
“掛戶經營”的另一層涵義,是指民國時期曾經出現過的混成的工場手工業模式,亦即經濟史家所說的“包買制”(參見吳知,1936;方顯廷,1935)。“包買制”曾經在我國近代農村工業化進程中普遍存在,其生產方式是,包買商除自身進行工場經營外,還以實物或資金等形式向家庭手工業者(小生產者)預先提供原料、定金或機器設備,將前道產品交由小生產者加工,后通過支付實物或工錢而回收。包買制所采取的這種“撒機”模式,并未直接從“占有制”人手來施行生產控制,也未徹底采用資本化的方式建立完整的生產鏈條,更沒有力圖無限擴充企業組織的規模,而是將規模化經營分解或彌散到各個家庭組織中,保留鄉村共同體的自然結構以及鄉民們的傳統生活方式。這其中,包買商既支配流通過程,又支配生產過程,并將產銷上的組織管理和市場風險全部承擔起來。改革開放后,溫州普遍存在的“掛戶經營”便具有這種生產體制的特質。在溫州,“掛戶經營”是指從事工業或商業的家庭或聯戶,與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掛鉤,接受企業的領導和管理,使用企業的介紹信、工作證、銀行帳號所進行的生產或經營活動(黃正瑞,1988)。“掛戶經營”既可以村為單位組建為帶有地域共同體特點的合作經濟組織,亦可以行業為紐帶組建為帶有專業特點的合作經濟組織,在占有關系上具有共有合作經濟的性質,在經營關系上則采用“雙層經營”模式,在財產權利和身份自由兩方面都秉持著“包產到戶”的承包制邏輯。其實質,乃在于在不改變家庭組織結構的基礎上,建立與企業組織之間的雙向保護關系,即企業可不靠擴充組織規模來擴充生產規模,家庭工業經濟也不會因直接面對市場風險而破產。
包買制或類似的“掛戶經營”所呈現出的結構性特點,一是在工業化進程中,社會生活的基本結構并不像典型資本主義那樣,因資本的強制作用與市場的流動作用而發生劇變;二是當生產過程采用訂單加工的形式分解到家庭單位,各個家戶并未完全為資本所組織化和雇傭化,依然可保持亦工亦農的生產、生活節奏,工錢亦非工資,生產性投資額度極小,不存在雇傭制的勞動力市場化風險。這里值得注意的是,當家庭工業布局分散,全交由包買商來做產銷中介和擔保,包買商的信用恰恰是依靠保有共同體內的家庭結構以及由此擴散的宗族關系來確立的。這種混成的工業化模式,突破了中國鄉村經濟“過密化”的理論假設(參見周飛舟,2006b),同時也為后來的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革確立了民間的制度資源(參見張建君,2005)。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拓展國際市場的進程中,這種經營模式也為訂單式“代理出口”和“掛靠出口”的外向型經濟形態提供了經營原型,即加工企業與其母體公司之間的包買制關系(參見林俐,2005)。
事實上,對占有和經營關系而言,上述不同的治理機制會在不同方向上產生影響。譬如,在占有關系上,蘇南地區很容易出現幾重占有權并置的情況,而浙南地區占有權的配置則更容易出現宗族關系或泛親屬連帶的網絡布局。在經營關系上,蘇南的鄉鎮企業容易為地方政府所主導,依靠“政府信用”從銀行取得貸款,無償或低成本占用社區內的土地資源,易于形成依托體制資源而為城市經濟配套的經營格局;此外,政府的強力介入,也易于為企業組織的規模擴張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提升提供有利條件。而溫州的鄉鎮企業一開始就具有非農化的特點,家庭作坊星羅棋布,且多采用合伙制、合作制或模擬股份合作制等方式進行小商品加工生產,并以龐大的市場和資本網絡進行“攤餅”式的擴張,且獨來獨往,在企業內部實行封閉式的治理。實際上,從20世紀90年代以市場化和公司化為目標的企業轉制的情形看,蘇南地區因占有關系錯綜復雜,經營關系上也有著較深的體制印記,因而“內部人控制”或“暗箱操作”的情形屢見不鮮,許多體制型企業家以企業轉制為平臺再行整合各種流溢出的資源,并迅速進行資本積累,從而演生出更大規模的企業和資源更為集中的企業家階級。而溫州地區則透明度較高,或采用“競標”辦法實施轉制,或把本來就以“掛戶”為名、私營為實的企業改頭換面,重新掛上民營的牌子。這其間,本土企業家組織的商會和協會以及那些隱蔽起來的地下會社,對于轉制中各種資源的盤整和轉換起到了重要作用。
4.拓展分析:歷史傳統的追溯
上述對兩種模式的比較分析,雖不能窮盡鄉鎮企業的各種結構類型,卻提出了一個可供參考的解釋框架和邏輯鏈條。實際上,考察蘇南、浙南兩地在民情治理上的差異,還需進一步從經濟史和觀念史兩個方面加以深入探究。鄉鎮企業在占有、經營和治理上所形成的復雜關系,有其深厚的歷史源流。比如,從土地制度來看,直到晚清以降,農村社會除一般意義上的租佃關系外,依然存在著圍繞宗族形成的“族田”或“義田”制度,以及維系地方社會基本賑濟和保障的“社倉:(或“義倉”)設置和抑價制度。25這種公共化的組織形態雖因1949年之后革除宗法勢力而漸行消失,但其基本的觀念和制度遺產依然可能存留在農業合作和社隊企業的經營活動中,或成為后來鄉鎮企業及其所屬鄉鎮村落在社會經濟運行中所吸納的傳統資源。事實上,集體成員對于企業收益的追索(研究三所說的“隱性合約”),以及同時出現的占有和經營關系中的家族化傾向,都必須從中國社會的傳統組織結構中深入挖掘。
再比如,明清以來永佃制中普遍存在“田面權”和“田底權”的劃分。一般來說,“田底權”屬于地主,為土地所有權,“田面權’’屬于農民,即土地經營使用權,但“田面權”可在使用權的意義上進行交易和流轉。這種“一田二主”的情形,確立了一種極為復雜的多重占有關系及其權利關系,加之明代中葉以后部分地主開始施行“以農起家,以末輔之,農商兼營”的經營策略(參見傅衣凌,2007),使得占有和經營關系變得更為復雜。事實上,這種土地制度直接影響到了農民對于土地收益分配以及附著于土地之上的工商業收益分配的理解,即他們往往容易追索“田面權”,而非“田底權”意義上的剩余權。這一邏輯與研究三所說的集體成員追索鄉鎮企業收益的剩余權的邏輯非常相似:在很多地方,農民們更看重鄉鎮企業的收益總額中相當于土地收益的那部分剩余,而對其他剩余則采取讓渡的態度。這些具有理論意義的假設,說明鄉鎮企業雖然是晚近出現的現象,但其占有、經營和治理關系的組合,在人們的習慣和觀念中卻很有可能留有豐富的歷史印記,在某些體制或環境的激發下,這些傳統因素有可能會重新煥發活力,滲透進現實的具體實踐和制度創造之中。但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前文所說,傳統土地制度經由1949年之后“去宗族化”運動和集體化的結構改造,形成了以合作社、社隊企業為基礎的新的制度基點。在這個意義上,鄉鎮企業的構成,實際上是將傳統的制度文化資源與集體化運動的遺產以及改革開放提供的新的制度空間相互結合起來,形成了一種全新的組織形態和運行機制。
與經濟史的考察一樣,觀念史的考察也很重要。地方上的民情塑造與其特有的思想文化傳統密切相關。比如,在蘇南地區,自明代以降,程朱理學便與經世之學相匯通,東林學派始領風氣,主張“士農工商,生人之本業”,以及“愛商恤民,上不妨工而下利于途”的“利國益民”原則,而在觀念史中具有更重要位置的,是以惠棟等人為代表的乾嘉學派中的“吳派”分支。惠棟秉持“通經致用”的基本理念,強調“通古今之變”,主張“經之義存乎訓”,治學必須從訓詁入手才能“通經”;其次,“通經”乃為“致用”,他贊同顧炎武有關“八股行而古學棄,《大全》出而經說亡”的判斷,主張“以經術飾吏事”(皮錫瑞,2004),實現“學以致用”的風氣扭轉。這一地區的思想史脈絡雖不能在這里詳察,卻多少可看出“師法”與“致用”的漢學傳統,力圖“明于古今”,治學求其本,為官本其原,遵循一種別于體制而又終于體制的路徑。歷史上此地多出書香世家、名門望族,在治學和經營理財上雖常常獨出一路,求真務實,但也從不偏離體制,而是從“吏事”著手,謀求經營之道。從基本理念和策略來看,改革以來的蘇南經驗基本上依然是循著這條途徑來實踐的,即依照自己的理念來運行社會經濟實務,同時又依靠體制政策籌措資源、尋求保護,再通過進一步投人體制運行而實現從局部到整體的制度變革。在“學”與“實”的結合中,我們從這一地區精細的農業、手工業和精致的管理運營中也可發現其間的制度精神所在。
溫州地區的思想文化受“永嘉學派”的影響最大。該學派有別于從身心性命出發的程朱理學和陸王心學,主張“道不離器”、“開物成務”的事功原則,“步步著實,言之必使可行”(黃宗羲,1986)。其代表人物葉適認為,所謂儒道乃是“內外交相成之道”,因而“道義”與“功利”是并出雙行的:讀書要會知接,為人能關政事,立志存于憂世,認為“以利和義,不以義抑利”乃是儒之根本。陳亮甚至提出過更為激進的講法:“功到成處,便是有德”(周夢江,1992:93)。葉適(1977)的事功之學,將工商業經濟置于更核心的位置,對傳統“重農抑商”、“重本抑末”的政策提出了挑戰。而且,他通過確立“以物用不以己用”的原則,也將貨幣流通作為“開物成務”的樞紐,主張“通商惠工,以國家之力扶持商賈,流通貨幣”,頗有管子思想的遺風。相對于理學的正統地位來說,永嘉學派的基本學說多少有些離經叛道,卻與這個地方的風土人情相契合。溫州之地偏于一隅,耕地稀少,不以農業為本,不為一統體制所制約,是其特有的人文地理格局。永嘉學派強調事功和貨通,往往會弱化官僚治理體制的縱向約束效果,易于塑造商業流通上的平等關系。與此同時,這一地區的宗族關系也沒有恪守傳統理學的綱常之道,而是與實利經濟結合起來,衍生出一套帶有泛家族特征的關系網絡結構以及外向型和流動型的人格化特征。這樣一種功利性的經營和流通觀念以及去科層化的社會治理結構,對該地區鄉鎮企業的組織形態和運行機制產生了重要影響。
上述從經濟史和觀念史角度例舉出的幾項民情考察,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論證。這里提出的假設和嘗試,旨在說明對任何組織及制度的構成和運行來說,僅靠制度分析是不充分的。制度總是鑲嵌在一個社會具體的風習和人心之中,風習容不容納這種制度,民心接不接受這種制度,風習和民心依據什么樣的人情道理來做出這樣的選擇,同樣一種制度為何在此處可落地生根,在彼處卻遭到百般阻撓,在又一處則改頭換面形成新的制度,都應該是學者必須處理的嚴肅問題。
尾議
今天,我們不能不面對一個事實,曾經改革浪潮的鄉鎮企業已經基本消亡,淡出了人們的視野。但是,很多過往的社會現象并不因它們消逝了而死去,很多人們正看得見的現象,也并不因其現實存在著而活著。對于社會科學的研究者來說,歷史的本質即在于此。
今天來看鄉鎮企業,它所獨有的生命力在于這個看似局部的社會現象,在理論分析上卻有著總體的意義。這里所說的總體意義有兩個方面的意涵:首先,鄉鎮企業本身即是一個總體現象。在占有關系上它匯合了公有制、共有制和私有制等多重因素,并在其間進行多向度的轉化;在經營關系上,則充分利用雙軌制的體制環境,將土地承包、企業經營和財政包干結合起來,集個體、集體和行政部門之力,充分調動和積累各種資源,投入市場化運作;在治理關系上,將體制的、知識的和民情的等多向度的治理機制融合起來,解放了家庭、宗族、習俗等各種傳統資源,甚至盡可能地從制度史和思想史中汲取營養,來嘗試現實實踐中的改革與創造。可以說,正因為鄉鎮企業作為社會存在的多重因素和多重環節的交集點,才能在改革實踐中蘊涵豐富的制度創新空間,并反映出改革開放前十年的核心理念。
鄉鎮企業所蘊涵的總體意義,也體現在另一個方面,即其內生的理論價值和解釋范式并非為其自身所獨享。占有、經營和治理的概念、范疇和分析上的聯系,對于分析同一歷史階段中的國有企業、政府機構或民間群體的結構特性和運行機制,也具有一定的解釋力。不僅如此,正因為鄉鎮企業無千篇一律的定法可循,無整齊劃一的結構所限,因而無論在占有、經營還是治理關系上,都時刻處于動態的組合、調整和轉化過程中,并因地域文化的不同而展現出多元并存的形態。對于上述三個理論維度的追察,無疑在理論分析上拉長和伸展了有關這一現象的解釋鏈條,其中,每個要素和媒介的引入,都會提供極其豐富的理論想象空問。在這個意義上,鄉鎮企業乃是學術研究的一片沃土,無論西方的還是中國的、傳統的還是現代的、規范的還是反常的、核心體制的還是基層民間的,各種因素和環節都通通匯入其中,成為中國當代現代化變遷中的一個縮影和模板。
更為關鍵的是,與其說鄉鎮企業的實踐是一種制度的創生和建設過程,不如說這一實踐過程代表的更是一個時代的制度精神。鄉鎮企業實踐的活力之源,在于它不為一統的體制、一體的制度和整齊劃一的觀念所支配,而是將各種各樣的歷史遺產、傳統資源和本土策略與現行體制結合起來,與外來制度融匯起來,進行大膽的嘗試和創造。它不屈從于任何單一向度的制度霸權,不惟傳統是瞻,不受體制裹挾,不被西方掠獲,印證了真正意義上的改革的時代精神。然而,鄉鎮企業始于20世紀90年代的迅速衰落,同時也再次說明了總體性體制的威力所在。個中原因,還是留待另文追察吧。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研究所;上海高校社會學E-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 2013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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