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義序是20世紀30年代林耀華研究中國宗族鄉村的一個標本。解放后,義序宗族鄉村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而其變化肇始于土改。土改是在特定區域中進行的,而義序土地分散、近市郊、商業發達、非農職業過半、宗族發達等,這是理解義序土改的前提。義序土改的過程也是其宗族瓦解的過程。首先,族田的征收導致宗族經濟基礎的消解;其次,祠堂的征收使其作為宗族“集合表象”的消解,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表象”徹底消除,祠堂保留著宗族記憶,起著隱性宗族認同的作用;最后,族權的瓦解是族田祠堂的征收、階級斗爭和農會、鄉村政權建立等合力作用的結果。
關鍵詞:土地改革;義序;宗族鄉村
義序是1935年林耀華研究中國宗族鄉村的一個標本。半世紀以來,學術界包括林耀華本人未能對建國后的義序進行跟蹤研究。直到20世紀80年代,在人類學回訪高潮背景下,阮云星對義序“后制度性宗族”進行了回訪研究。但是,阮先生是基于人類學關懷對義序“文化宗族”進行現時性研究,缺乏對其歷時性研究。宗族鄉村是一個自治的團體、政治的單位。建國前后的“革命”改變了這一切:國家政權下沉,宗族瓦解。對此,學術界有所研究,如柯昌基認為家族阻礙社會前進,應毀滅。徐揚杰認為革命摧毀了家庭制度。馮爾康認為,土改瓦解了家族。這些成果大多關注建國前的革命對宗族的影響,并傾向于宏大敘事,而缺少個案實證的支撐。
一、義序的土地分配狀況與土改過程
鄉村的土地分配狀況、區域特征和產業結構等均不同程度上影響基層土改的進行。
(一)解放初期的義序
義序位于閩江下游河口地帶、福州南部的南臺島上。南部有一條東西走向的水陸通道穿南北兩座小山丘而過,將南部聚落一分為二。水流北面的山丘叫后山(雅稱鯉山),南面的小山叫外山(雅稱榴山、義山);外山臨江,后山北面的鄉道可通福州,接官道與外界相連。義序是由黃氏主導的宗族村落(十五個房派,數千族眾)。20世紀30年代,黃氏占義序人口的98.4%。1949年8月17日,林森縣解放。1950年4月19日,林森縣復名閩侯縣。閩侯縣分區(12區)管理,而義序屬于第一區。1955年4月,義序鎮26個自然村改屬蓋山區,劃歸福州市區行政辦事處管轄。義序以小河為界,前后分為兩鄉:居前為中心鄉,由中亭、中山、新安三村構成,共1127戶,5215人,土地2211.9畝,人均土地0.42畝。居后為榴山鄉,由浦口、竹欖、尚保三村構成,共1124戶,5049人土地2134.7畝,人均土地0.42畝。
(二)義序土地分配狀況的探析
1、公田未統計入封建剝削階級時,土地極度分散
土改的原由是中國土地制度的極不合理性。1950年6月14曰,劉少奇認為:“占農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農,占有70-80%的土地,他們借此殘酷地剝削農民。而占鄉村人口90%的貧農、雇農、中農和其他人民,卻總共只占有約20-30%的土地。”訛但是,土改前,占閩侯縣人口的7.6%的地主、半地主式富農和富農占全縣耕地的20.1%;92.4%的貧農、雇農、中農等占全縣耕地的79.9%。輰占第一區人口的3.8%的地主、半地主式富農和富農占全區耕地的16.63%;96.2%的貧農、雇農、中農等占全區耕地的83.4%。訛占榴山鄉人口的3.1%的地主、半地主式富農和富農占全鄉耕地的18.8%;96.9%的貧農、雇農、中農等占全鄉耕地的81.2%(見表1)。可見,不管是縣、區,還是鄉,基層土地較為分散,與中央的估計相差甚遠。
2、公田統計入封建剝削階級時,土地相對集中
基層土改實踐者一般將公田納入封建階級范疇內,其依據是“所謂公地是豪紳私產”土改前,公田比重:閩侯縣23.7%,一區22.5%,榴山鄉11.4%(見表1)。將公田納入封建階級中進行統計時,閩侯、一區、榴山封建階級占總耕地的比重分別為43.8%、39.1%、30.2%。可見,這種統計方式修正了上述“土地極度分散”的結論,不過修正后的結論與中央的估計仍有較大差距。
(三)義序的土改與土改中的義序
義序土地分散,“近市郊,商業較為發達,農業人口量占總人口之半,群眾一般帶有小聰明的城市人民的思想意識。”這是義序土改的自然社會經濟背景。義序是新區,沒有立即進行土改,而是先剿匪反霸、減租減息。1950年8月,閩侯縣在四區蘭圃鄉進行土改試點。訛一區于9月至1951年1月25曰,分三期進行土改。其中,敖峰作為實驗鄉于10月15曰結束。第一期,9月下旬,工作組梅花形的安排了7個鄉(城門、臚雷、黃山、下洋、林浦、盤嶼、臺嶼)進行土改,至10月20曰結束。第二期,開辟潘墩、龍江、謝坑3個新基點鄉。第三期,對中心、榴山、乾元、吳山、螺州5鄉進行土改。從全區來說,這5個鄉是落后的。這樣布置把這5鄉包圍起來,以周圍的土改事實來教育這5鄉的干部與群眾,從而提升大家對土改的信心。義序作為“落后鄉”,其土改是置于縣-區土改戰略布置之下,是由先進鄉所包圍而帶動的。
二、土改中族田的征收與宗族經濟基礎的消解
(一)族田征收:土改阻力的減小與動力的增加
1948年2月25曰,毛澤東指出在新區土改中,總的打擊面一般不能超過戶數8%,人口10%。訛因為“過去北方土改是在戰爭中進行的,戰爭空氣掩蓋了土改空氣,現在基本上已無戰爭,土改就顯得特別突出”,就是在封建階級中,也“只動地主不動富農”。
在榴山鄉土改中,11戶地主原占475.7畝,11戶被沒收161.1畝,減幅達33.9%;18戶工商業者原占94.8畝,16戶被沒收41.8畝,減幅達44.1%;1戶半地主式富農原占18.7畝,被沒收1.7畝,減幅達9%;38戶小土地出租者原占231.3畝,22戶被沒收39.4畝,減幅達17%;2戶富農的土地沒有被沒收;309.6畝的公輪祭田,被征收291.5畝,減幅達94.1%。受損最大的是公輪祭田,其后的是工商業者、地主、小土地出租者、半地主式富農、富農。“打擊面”的戶數為68戶占總戶數的5.3%;人口為368占總人口的7.3%。基本符合毛澤東關于新區土改的打擊面的限制要求。沒收征收537.5畝,其中征收的族田291.5畝,占54.2%。輦可見,族田的征收避免將打擊面擴大,從而減小土改的阻力。
在土地分配中,66戶雇農原占30.13畝,63戶分到66.69畝,增幅達221.3%;215戶貧農原占167.1畝,198戶分到319.23畝,增幅達191%;228戶中農原占571.806畝,86戶分到140.464畝,增幅達24.6%;187戶手工業工人原占115.345畝,83戶分到46.235畝,增幅達40%;132戶商販原占116.861畝,62戶配到42.32畝,增幅達36.2%。受益最大的是雇農、貧農,其后的是手工業工人、商販、中農,受惠面達72.1%。輦而這些階層受惠主要源于族田的征收,因此,族田的征收增加了土改的動力。
(二)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族田征收的階級選擇性
1950年6月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征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在基層實踐中,并非所有的族田都被征收。族田形式多樣,有總祠、支祠、房等占有的族田,它們各自的管理方式并不同。大公堂一般由大家推定或由地主階級指定專人管理(以族長為多),小公堂一般由農民自己輪流管理。前者具有封建性,后者則不一定有封建性。關于中共的族田沒收政策,應從族田的所有權與管理權、收益權的分離角度來理解。“管公堂是一種剝削行為,但應分別地主、富農、資本家管公堂與工、農、貧民管公堂的不同。”“地主階級及富農,借著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財產,成為封建剝削的主要方式之一,凡屬這種為少數人把持操縱,有大量封建剝削收入的公堂,管理公堂的行為,當然是構成管理者階級成份的一個因素。但有些小公堂,為工農貧民群眾輪流管理,剝削數量極小,則不能作為構成管理者階級成份的一個因素。”因此,“必須取消紳士對于所謂公有的祠堂、寺廟的田產的管理權”,而由農民階級管理的族田則保留不變。
義序族田有總祠、支祠、房等占有的族田。總祠創立時沒有祭田,至20世紀30年代,其祖產每年利息收入約三四百元。總祠祖產由族房長紳衿等管理,大部分用于祭祀,所余充為公用。可見,總祠的族田數量小,其收入基本上公用,但由于它是由地主鄉紳管理,所以它被征收。支祠和房的族田一般是輪流管理或耕種的。其中,四支祠祖產頗多,僅祭田一項約66畝,四房按序輪流耕種。輮由雇農、貧農、中農輪耕或管理的支祠、房的族田,保留不變。以1951年5月一區土改工作組的〈〈中心鄉公輪祭田征收〉〉為例來說明:
寶鈺家,輪祭田:單冬田13.8畝,占有者為2戶地主、2戶商人,故予全部征收。
慈鈞家,輪祭田:雙冬田1.8畝、單冬田4.8畝,菓地1.62畝,占有者為2戶地主、1戶中農。地主部分沒收,中農部分保留。
可見,族田的征收并非一刀切都被征收,而是根據族田管理的階級性進行有選擇的征收。
(三)族田的征收:宗族經濟基礎的消解
族田使祭祖有經濟保障,而祭祖是宗族結構完善和運行正常的重要體現。賑濟族人、提供鄉村公共產品等也是族田的重要功能,如義序總祠的族產的用途除四時祭祀會餐之外,所余無多,或用于開浚浦道,或用于津貼賦稅。輰四支祠的每年收入千余元,一部分納入支祠,用為祭祀及其他公費,余潤則歸值年耕種子孫享受。輧這樣,族田的存在不僅可以敬宗收族,而且強化了宗族認同。但是隨著族田的征收,宗族上述的功能喪失殆盡,可稱之為宗族“去功能化”。而宗族“去功能化”的過程也是國家“補功能”的過程。以〈〈中心鄉1951年3月工作匯報〉〉為例來說明?撥款來自于國家,對象是貧苦農民,用途是購買生產資料、公共產品(見表2)。群眾對國家發款感到非常滿意和感激。如尚保三林嫂說:“不好生產對不起政府。”可見,國家救濟取代宗族救濟,促使了宗族認同向國家認同的轉變。
資料來源:閩候縣檔案館全宗號89目錄號1案卷號15
三、祠堂的征收:宗族“集合表象的消解
祠堂是宗族中宗教、社會、政治和經濟的中心,是整族整鄉的“集合表象”。祠堂是宗族的標志,是全族立法、司法、行政的機關。義序有3個祠堂:1個總祠,2個支祠。1950年6月30日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祠堂等得由當地政府管理,并充為公用。訛因此,3個祠堂都被征收。祠堂的征收使其作為宗族的“集合表象”被消解:首先摧毀了祭祖的場所;其次消解了族權行使的空間;最后轉變了祠堂的功能。消解是指宗族整體性“表象”的肢解,但在這過程中卻留下許多宗族碎片,特別在心理層面上宗族文化并不會隨之而消失,仍起著潛在的宗族認同的作用。當它受到某種剌激時,有可能爆發出巨大能量來。如1953年8月閩侯縣十二區芹洲鄉祠堂擬改做倉庫,結果引發群眾鬧事案件,有人乘機煽動群眾對抗工作組,直至縣決定不做倉庫時,群眾情緒才基本安定下來。
土改后祠堂被征充公,區、縣曾以為祠堂是國家財物可以隨意處理,而“族人”并不這樣認為。因為祠堂依然安放著祖宗神牌,所以在“族人”心里,祠堂依然是宗族的象征,是宗族認同的心理歸屬。
四、宗族內的階級劃分和階級斗爭
宗族之所以有強大的基層控制力,是在于宗族意識從血緣向地緣的延伸。因此消除宗族觀念在基層政權上的延伸,是中共政權建設的重要工作。其辦法是灌輸階級意識,將原來人與人之間的宗法性定位轉化為階級性定位,明確劃分階級,將民眾從宗族共同體中分離出來,不再以血緣認同自我的身份,而是以階級確定自己的社會地位。但是,在宗族里,人們是根據血緣關系確定其社會位置,在沒有外力的干預下,宗族內部是不會自動地劃分出階級陣營來。土改正是對宗族進行強干預下進行階級劃分和階級斗爭。將家庭從宗族中剝離出來,并納入不同階級陣營之中。通過“引苦”、“訴苦”、“論苦”,啟發農民階級覺悟,分清階級界限。以榴山鄉土改中階級形成過程為例來說明:
在土改中,急于求成,沒充分發動群眾,對地主階級未進行面對面的斗爭,征收沒收不夠徹底。農民內部不團結,又增長了宗派的意識。地主階級乘機反攻,不法地主黃春官盜賣沒收石頭百余塊,并想將農民沒收的木料百余根奪回,要干部給他作證明。
可見,在義序土改中,人們從宗族中剝離出來,納入不同的階級中。但是,階級邊界并不清晰,階級意識未能形成,所以,階級斗爭無從開展。基于此,1951年6月4日到7月17日,進行了土改復査:
階級覺悟普遍提高,農民黃依保說:“黃永雪從來就沒有勞動,抓桔蟲挑土都是雇工,以前大家沒提起,我也不敢說,現在我覺悟到,以前太傻瓜,他明明是地主,競讓他漏了,這次一定堅決地向他斗爭。”檢舉了4戶漏網地主。他們以隱瞞土地、假分家、假勞動、隱瞞歷史等,逃避農民的裁判。在群眾偉大力量下,他們低頭了,開了3次斗爭會,斗了8個地主,參加的群眾3670人。訴苦的有13人。哥俤訴黃葆祥地主為洲田股頭,霸占洲田,每年每股可收十一二擔,只給二三擔,還說:“這是我照顧你。”有一年哥俤病得要死,想賣洲田,但葆祥不讓賣。哥俤記起以前所受的剝削,氣得跳起來大叫:“你以前這樣剝削我,今天你也有這樣的下場,快把欠我的谷子還給我。”今天能夠訴出心頭的苦水,多虧解放軍共產黨。
土改的實踐并不是簡單地依據村莊的客觀結構,而是通過訴苦等表達技術來彌補階級框架與鄉村社會現實之間的差異輨。義序正是通過訴苦來激發階級覺悟,但是,最初訴苦指向是停留在“生存倫理”,并未達到階級意識高度。由個人的痛苦上升到階級的痛苦是需要一個動員的過程訛。因為在農民的價值標準里,居于首位的往往不是人們的政治立場,而是一個人的道德品行訛。因此,在土改中,必須使農民的社會關系的判斷由道德主導向政治主導的轉變,并重塑鄉村社會內部的話語輨:由最初“難以辨識階級的概念”訛到階級話語的轉變,最終實現階級斗爭。義序漏網地主的檢舉正是基于:重塑昔曰的道德話語而轉向階級話語。
五、族權的瓦解:由祠堂會到農會的轉變
(一)祠堂會:族權與政權、紳權、夫權的重疊性
在義序,15房的房長由房內男性中輩分最高年齡最長者擔任,在15房長內輩分最高年齡最長者擔任族長。各房房長是族長主持的宗祠會議的當然成員,族長并無薪俸,但有特別的祭祖的權力。族權是基于血緣關系的,通過輩分和年齡來體現。血緣關系在維持宗族秩序上起重要作用,但事實上,財富和權力卻起主導作用。“宗族以血緣關系為聯結紐帶,但在等級身份的劃分標準上,血緣以外的財產因素卻起到了重要作用。”族權只有與政權、紳權、夫權、財富相結合才能發揮其作用。主導義序宗族鄉村秩序的有:年齡,沒有年輕人可入祠堂會;身份,族房長是按自然遞嬗方法產生;學識;武藝;世階;性別,重視男權,女子不得參與祠政;財富,是最重要的一條,因有金錢,就有勢力。可見,“宗族的實力,往往與其領導人的財富和地位成比例;最發達的宗族,是由有勢力和富裕的士紳領袖所主持。這些紳士可以向宗族捐贈大量的土地,也可能為之開辦學校、建義倉等,從而鞏固族權。”
(二)族權瓦解的邏輯:族權與政權、紳權、夫權的重疊性的拆解
毛澤東認為政權、族權、神權、夫權,是束縛農民的四條繩索。政權是一切權力的基干。政權被打翻后,族權等便跟著動搖起來訛。先將政權、紳權、夫權和神權拆解開來,然后通過打擊政權,使族權因失去了政權依托而被消解。族權雖與政權緊密相連,但畢竟不是一種正式的國家權力,在族權的行使過程中,是非強制性,是溫情脈脈的教化。族權的人格化代表即族長、祠長等由于年齡及社會閱歷,他們的權威往往會得到族眾的認同。輰因此,要消解族權,除了打擊地主政權外,必須在宗族內植入階級觀念和進行階級斗爭;并結合族田、祠堂的征收及族譜的銷毀以及農會、鄉村政權的建設等。
(三)農會:傳統型權威(族權)向法理型權威轉變的橋梁
權力是指個人或群體控制或影響他人行動的能力。但是權力并不等于權威,權威是得到社會認可的權力。根據權威的來源,馬克斯?韋伯分為傳統型、魅力型和法理型權威。傳統型權威是靠風俗和倫理道德來統治;魅力型權威是建立在領袖和信仰基礎上的;法理型權威是建立在科層制上。
至1951年7月,榴山鄉農會迅速發展。會員從原346人增至976人(全鄉5044人)占19.3%。經過土改復査整頓,農會領導管理層由中農與雇貧農主導轉變為雇貧農主導:農會委員、干部原有雇貧農3人、中農9人,清洗掉雇貧農2人、中農9人,現有雇貧農18人(表3)。農會的構建實現了鄉村權力的轉移:由地主鄉紳掌握變為貧雇農掌握。“農會勢盛地方,族長及祠款經管人不敢再壓迫族下子孫,不敢再侵蝕祠款。壞的族長、經管,已被當作土豪劣紳打掉了。”1950年7月14日,《農民協會組織通則》規定:“農民協會是農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行機關。”有關農會法規的出臺使農會組織有了“科層制”特征。
族權屬于傳統型權威,因為族權是依靠倫理道德來統治。它的行使不是依靠外在的強制力,而是有廣大民眾的心理認同。依靠族譜和宗祠內的祭祀活動,宗族會成為村落社會認同的基礎。因此,族權能夠維持宗族鄉村的秩序。而構建在農會和鄉村政權基礎的權力本應是法理型權威,但是貧雇農通過農會而得到的權力是在國家強制力的干預下實現的,因此,這種權力未必得到眾人的認可,即權力不能轉化為權威,這使權力的獲得和權力的行使效力并不統一。如在中心鄉,“農會的組織雖然成份歷史上問題不大,但是太過于老實,不能領導群眾對地主斗爭,鄉農會主任黃風營,他是中農成份,對地主、農民一樣看待,人家外號叫做兩面光。中山村分會主任黃國耳也是太過于老實,自己沒有主張,容易被人掌握,做落后群眾的俘虜。”可見,雖然通過農會建設,族權轉移給雇貧農,但是他們并沒有準備好如何行使這些權力。農會是符合“科層制”特征,但是,雇貧農在農會中的主導權是在國家政權干涉下而獲得,這種權力除了獲得國家認可外,更重要的是得到眾人的認可,包括權力獲得者自身的認可,才能發揮它應有的作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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