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落地生根:陽江苗族代耕農的土地交易與家園重建
【摘要】在傳統農業社會,村落是一個穩定的人群共同體。為獨享村落資源,村落成員嚴格限制外來群體的進入。20世紀八九十年代,沉重的公購糧任務使作為生存資源的土地淪為農民的負擔,田地富余而又缺少勞動力的村落通過招徠外部勞動力來緩解生產壓力。在這一背景下,云南山區的苗族人遷移到陽江農村代耕。他們取得異鄉土地的耕作權,并通過購置土地和舊宅的形式實現定居。本文認為,在城鎮化進程和當前土地政策的合力作用下,村落社會的定居權已成為可交易的商品,進而為外來群體在異鄉定居提供了機會。來自異鄉的苗族代耕農并非生存壓力下的被動行動者,他們在定居的過程中重新建構著自身的社會網絡和生存空間。
【關鍵詞】苗族;代耕;土地交易;定居權
一、問題的提出
遷移是人類群體謀求生存的一條重要途徑,即便在安土重遷的傳統農業時代,也存在著較為頻繁的人口遷移活動。農民依附在土地之上,但鄉土社會卻無法避免“細胞分裂”的過程。當鄉村土地上養活的人口達到飽和之時,過剩的人口就必須離開故土,到異鄉的土地上尋找新的生存空間。可以說,在傳統農業社會,人口遷移活動主要是以尋求土地為目的。特別是對具有游耕、游牧傳統的少數民族群體來說,遷移是維持民族生存的一條重要法則。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工業化進程迅速推進,大量農村人口被吸納進城市工業體系,鄉-城之間的人口流動遂成為中國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①傳統的、以土地為紐帶的人口遷移被農民進城的大潮所遮蔽。然而,并非所有農村人口都有機會進入城市務工,城市也絕非轉移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唯一出路。時至今日,仍有相當數量的農村人口在異鄉以土維生。②
與進入城市的農民工相比,在異鄉村落中謀生的移民群體所遭遇的情況更為復雜。他們難以融入當地社會,并且面臨著各種制度性與非制度性的社會排斥。早在20世紀30年代,費孝通先生便關注到村落中的外來群體,寄居異鄉村落的移民群體承擔著特殊的經濟職能,并且與當地居民有著鮮明的文化差異。③也正因如此,他們往往被當地居民視為身邊的“他者”。在費孝通先生看來,傳統村落社會是一個血緣社會,外來群體若要融入村落社會,真正成為村子里的人,需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要生根在土里:在村子里有土地。第二是要從婚姻中進入當地的親屬圈子。”④這兩個條件看似容易,在現實生活中卻難以實現。盡管有經濟史學家強調中國傳統農村土地市場的自由性,⑤但在農村土地交易過程中會受到“同族四鄰先買權”⑥的限制,其大部分土地交易是在“村級土地市場”⑦上完成的。與此同時,因存在文化上的差異性,村落社會中的外來群體也不易與當地居民發生通婚,進而失去了從血緣上融入當地社會的機會。黃宗智先生在對華北鄉村的研究中也發現,村落社會中的長工群體多是外鄉人,他們的社會地位低微,無論是在打工地點,還是在居住處,都不具有完全的成員資格。⑧
在傳統農業社會,土地與定居權(settlement right)之間具有較高的一致性,擁有土地成為外來群體實現長期定居的關鍵性因素。科大衛(David Faure)通過對香港新界的研究指出,享有“定居權”與只是居住在某地不同,它包括擁有土地、修建房屋、開發公共資源等一系列廣泛的權利。這一權利生發于村落開基祖先所獲得的地根權,并由開基祖先流傳給宗族成員。因此,外來群體不能天然地享有村落中的定居權。但科大衛同時也指出,村落社會雖是一個受限的共同體,但這個共同體并不是絕對封閉的。村外之人可通過婚姻、雇傭、訴訟,甚至是武力的方式進入并取得相應的定居權。⑨實際上,所謂的定居權并非在村落內部自發生成,而是土著居民與外來移民、村落勢力與地方政權相互協商的結果。從政府層面來看,定居權問題實則是一個戶籍管理問題。在特殊的歷史時期,政府為發展生產會鼓勵人口遷移,并通過一定的入籍制度確保移民群體享有穩定的地權和定居權。⑩王躍生將歷史上流動人口的入籍制度劃分為“有條件入籍制度”、“無限制入籍制度”和“讓步入籍制度”三種類型,并認為在帝國時代政府對流動人口的入籍政策具有剛柔相濟的特征。11由此可見,在帝國時代,政府雖然力圖維持一種穩定的人地關系,但同時也為移民群體定居異鄉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外來群體能否取得定居權對其生存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不僅關系到他們能否為當地村民所接納,同時直接關系到他們能否分享到當地資源。澳大利亞漢學家安戈(Jonathan Unger)在研究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鄉村的轉型時注意到,“在中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下,農村中的外來移民群體不具有永久定居的權利。他們只能忍受當地村民和村里治安組織,并且只要當地村民不再需要他們,便隨時可以將他們從村落中排擠出去。”12然而,這一論斷并不具有普適性。特別是隨著土地政策的調整,處于不同區位環境中的農民對村落中的外來人口表現出截然不同的態度。賀雪峰在湖北京山農村地區的考察發現,當地村落人口大量外流,進而招徠外部人口解決土地耕種問題。這些外來人口不僅取得了當地的戶籍,并且已經融入到當地村落生活之中。13必需承認,即便是已經融入村落社會的外來群體,他們在土地權利上仍低人一等14,而難以像土著居民那樣享有對土地的天然權利。當與村落外來群體發生土地爭執時,土著居民往往會以“祖業權”15這一地方概念來聲明自身對土地的天然權利。
在近三十年間,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村土地政策的調整,農村人口跨區域流動日益頻繁,村落社會結構與傳統村落秩序發生著急劇變遷。在此情境下,外來移民群體如何進入到異鄉村落?他們能否取得土地并真正“成為村子里的人”?所謂的定居權對農民的日常生活是否還具有實質意義?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進行研究和關注。在20世紀90年代,云南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文山州”)的苗族群眾因缺少土地進入陽江農村地區代耕。目前,在陽江農村定居的苗族代耕農有三百余戶,共計兩千余人。盡管其代耕的使命早已結束,但他們并沒有離開移居地社會,而是通過購置舊宅和買地建房的形式在當地村落實現定居。代耕農群體的出現,可以說是中國工業化進程和特定農業政策共同作用的產物。為數不多的代耕農群體,所面臨的卻是土地和戶籍這兩個當代社會最為核心的問題。本文以這一群體為個案進行分析,以此探討農村外來群體的定居策略以及村落社會的定居權問題。
二、生存壓力下的代耕選擇
分布在陽江境內的苗族代耕農主要來自云南省文山州的廣南縣。該縣是一個典型的山區縣,山區、半山區占全縣總面積的94.7%,壩區面積僅占5.3%。16受歷史因素的影響,苗族人口多居住在山區地帶,在當地流傳著“苗族住山頭、壯族住水頭、漢族住街頭”的說法。在詹姆斯?斯科特(James C. Scott)看來,東南亞的山地民族之所以擇山而居,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躲避戰爭和逃避國家政權的控制。17高山為苗族人提供了自由的生存空間,然而,惡劣的生存環境和貧瘠的土地資源卻使他們的生活陷入困頓。即便到了20世紀八九十年代,生活在大山中的苗族人仍然掙扎在生存的邊緣,生活的艱辛與食物的匱乏成為人們最深刻的記憶。為了維持生存,部分苗族人過著動蕩的遷移生活。現居住在樂安村“云南隊”的李正平說:
我們老家在廣南縣曙光鄉,我們那條村在高山上,只有一條小路通往山下,走到街上要三個多小時。村里能耕種的土地非常少,一戶人家只有兩三畝地,而且地里都是大石頭,一下雨土就被沖下來。糧食產量非常低,雨水多的話一畝地可以收四五百斤玉米,遇到干旱的年份一畝地僅能收到一兩百斤,有時甚至一粒糧食都收不到。村里大多數人家的糧食都不夠吃,一年有幾個月要餓肚子。人口多的家庭土地不夠種,就必須要有一些人到其他地方找活路。一家兄弟經常是這里跑兩個,那里去兩個,四處分散開。(訪談地點:云南隊,2013年8月11日)
歷史上,苗族人曾采取刀耕火種的游耕方式,其居住地點漂泊不定。因此,苗族留給人們一種居住分散,且富于流動的民族意象。自20世紀50年代之后,國家通過行政手段推廣漢族社會的定居農耕模式,并認為由游耕到定居農耕是生產力發展的表現。然而,定居農耕未能從根本上改善苗族人的生活狀況,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他們可資利用的各種山地資源。生活在山地中的苗族人,仍要通過遷移活動來擺脫生存危機。有研究表明,即便在實現定居農耕之后,生活在云南山區的苗族人仍保持著一種遷移習性和漂泊心態。18對缺乏土地的苗族人來說,土地是他們珍視的生存資源,也是他們遷移活動的直接動力。
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中國雖然實行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但農村土地仍然屬于集體所有,農民仍要承擔國家下達的公購糧任務。有學者認為,中國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既不是一種‘共有的、合作的私有產權’,也不是一種純粹的國家所有權,它是一種由國家控制但由集體來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中國農村特有的制度安排。”19在當時的制度安排下,農業生產不僅是農民的謀生行為,同時也是國家規定的政治任務。對基層政府來說,組織農業生產、征收公購糧理所當然地成為其首要任務。
而這一時期,恰處于改革開放的肇始階段,珠三角地區的工業化進程迅速推進。在工業經濟的吸引下,珠三角地區附近農村人口開始向城市工業體系轉移。農業生產隨之受到冷落,田地出現大面積拋荒,田地上承載的公購糧任務遂成為農民面臨的一大難題。1994年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當時陽江農村勞動力外流現象非常嚴重。僅在陽江市陽西縣的溪頭鎮,外出務工的勞動力就達到2.8萬人,占該鎮總勞動力的70.6%。20據說,以前每到交公購糧的時候,村干部因無法完成國家的公購糧任務而遭到鄉鎮領導的批評。在沉重的公購糧任務下,作為生存資源的土地則淪為農民的負擔。陳奕麟曾指出,“土地這個東西就和租約一樣本身并無意義,其意義都是人所賦予的。”21集體所有的土地一旦淪為負擔,農民自然會放棄對它的權利。
為完成國家的公購糧任務,陽江地區的農民和村干部都急切地希望將富余的田地轉讓出去。實際上,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有相當數量的山區農民到珠三角的中山、珠海、江門、惠州等地尋找土地代耕。22代耕農群體的出現,非常吻合英國人口學家拉文斯坦(E. G. Ravenstein)所提出的人口“梯次遷移”理論,即“農村向城市的人口遷移呈梯次逐級展開,城市吸收農村人口的過程,先是城市附近地區的農民向城市聚集,由此城市附近農村出現空缺,再由較遠農村人口遷來填補,這種連鎖影響逐次展開以致波及更遠的農村”。23可以說,20世紀八九十年代出現的代耕現象,是中國社會工業化進程所帶來的連鎖反應之一。來自貧困山區的移民群體,在很大程度上填補了發達農村地區因工業生產導致的農業勞動力的不足。
苗族群眾進入陽江農村代耕,緣于廣東電白籍的一名唐姓男子。此人早年到云南省廣南縣經商,并娶了當地的一位苗族女子。后因經商失敗,便帶著妻子以及妻子的舅舅來到陽江租田種植辣椒。他們見到陽江田地大量拋荒,便把這一信息傳遞給遠在云南山區的苗族親友。得知這一消息后,居住在大山中的苗族人為之心動。他們渴望平原地區的肥沃田地,并希望通過遷移來擺脫生存困境。1991年底,廣南縣馬堡村的楊發明、李正林帶領幾個同鄉親友一起來陽江“看田”。來到陽江之后,他們便被廣闊的良田和充足的水源所吸引。他們找到當時樂安村管理區的村干部協商土地代耕事宜。村干部對他們的到來非常歡迎,并答應轉讓100畝田地給他們永久耕種,取得田地的代價即是承擔田地上負載的公購糧任務。
待田地落實之后,他們立即返回家鄉動員親友前來代耕。當時,有60多戶人家想遷移到陽江。但因取得的田地面積有限,無法接納過多的人口,遷移活動的組織者根據100畝田地所需的勞動力,選定了24戶口碑較好的家庭前來代耕。在動身遷移之前,準備遷移的家庭變賣了房產和牲畜,把田地分給親友耕種,做好了長期定居異鄉的打算。這種孤注一擲的行動表明,他們一旦邁出遷移的步伐,便不會再返回故鄉。1992年年初,第一批苗族移民正式進入陽江代耕,并建立起第一個苗族代耕社區——“云南隊”。在土地的鏈接下,兩個相隔遙遠、處于不同社會結構中的人群開始有了交集。
代耕這一契機,使苗族移民順利地取得了異鄉土地的耕作權。在其后的幾年時間里,云南省廣南縣的苗族群眾通過血緣親屬網絡接踵而至,他們先后找到代耕的土地,并在移居地建立起十余個代耕社區(見表1)。根據代耕期限的不同,苗族移民的代耕活動可分為“永久性”代耕和“限時性”代耕兩種形式。永久性代耕是指,當地村民將田地永久“轉讓”或“割讓”24給苗族移民永久耕種,苗族移民由此也要永久性地承擔土地上承載的農業稅賦任務。例如,分布在樂安村一帶的“云南隊”、“麥洞村”、“高橋村”均屬永久性代耕社區。限時性代耕是指,當地村民將田地承包給苗族移民耕種一定時間,代耕農只是負責承包期內的農業稅賦任務。限時性代耕所涉及的人地關系較為簡單,在協議期滿后承包關系自然解除。而永久性代耕則蘊含著復雜的生產關系和地權關系,而不能僅僅看作是簡單的土地承包關系。在民間的土地交易實踐中,“轉讓”或“割讓”即意味著土地所有權的變更。
實際上,只有在20世紀90年代初進入陽江代耕的幾批苗族移民獲得了永久性代耕的田地。隨著公購糧任務逐漸減輕,當地村民對代耕農的需求逐漸減少。1996年之后進入陽江的苗族移民已難以獲得永久性代耕的田地,他們只能與當地村民簽訂數年到數十年不等的限時性代耕協議。甚至,一些苗族移民只是與當地村民達成口頭上的代耕約定,而未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在不同的土地占有關系下,進入陽江的苗族移民經歷了不同的發展命運。如費孝通先生所說,“這些宣泄出外的,像是從老樹上被風吹出去的種子,找到土地的生存了,又形成一個小小的家族殖民地,找不到土地的也就在各式各樣的命運下被淘汰了,或是發跡了。”25在隨后的代耕生活中,永久代耕的苗族移民和限時代耕的苗族移民采取了不同的定居策略。
在當時的政策預期下,苗族移民的代耕行動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人們難以判斷何種代耕形式更具生存優勢。永久代耕可以換來相對穩定的耕作權,但同時也意味著要將自身永久地束縛在土地之上。限時代耕雖然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但卻時刻面臨著田地被收回的危險。“云南隊”的兩位帶頭人李正林和楊發明就代耕年限問題曾產生過激烈的爭執。李正林擔心日后形勢發生變化,可能無法按合同完成公購糧任務,因此要將代耕期限定為25年。而楊發明考慮到日后生活的穩定性,則堅持要簽訂永久性的代耕協議。在楊發明一再堅持和說服下,“云南隊”最終簽訂了永久性的代耕協議。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反映當時苗族代耕農的糾結心態。在當時的政策預期下,這兩種觀點都是基于自身的生存發展做出的理性考量。現在,他們非常慶幸當初的選擇,如果當時代耕期限定為25年的話,現在他們必須要考慮重新尋找新的土地。
對苗族人來說,遷移只是謀求生存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為了尋找穩定的定居生活。日本歷史學家山田賢指出:“移民的屬性,一方面表現為‘流浪性’,另一方面不可忽視的是,他們有著強烈的‘定居’(獲得土地的欲求)意愿,因此成為產生向往社會整合的基因。”26代耕,是苗族移民與當地村民建立社會聯系的重要紐帶,同時也是他們融入當地社會的重要切入口。若要實現長久定居,移民群體還要通過各種途徑,將自身整合進當地社會結構之中。
三、生存空間的建構邏輯
面對陌生的生存世界,移民群體會產生焦慮、緊張和缺乏歸屬感的心理情緒。相關研究表明,由于語言、文化、習俗、價值觀念等方面的差異以及流入地社會的制度障礙或主觀歧視,大多數移民群體會經歷一個隔離(segregation)的過程。27在進入陽江之初,這些苗族移民并沒有主動融入當地社會,而是在當地村落的邊緣地帶建立起屬于自己的代耕社區。代耕社區的建立,為苗族代耕農提供了一個相對獨立的生存空間。
(一)自我隔離的生存空間
位于陽江市區西南20公里處的樂安村,是苗族代耕農分布的核心區域,在這一區域分布著4個永久性代耕社區。這些苗族代耕社區大多隱秘在偏僻的山坳之中,如果不是刻意尋找很難被外人所發現。實際上,當地村民交給外人代耕的田地大多遠離村落,甚至許多田地位于交通不便的山地叢林之中。這些來自異鄉的苗族移民只能依田而居,致使他們在居住空間上與當地村落隔離開來。當地村民的這種“惡意”安排,在某種程度上卻契合了苗族移民的生活習性和理性考量。
苗族人在文化上與漢族居民存在較大差異,他們的語言、服飾、宗教儀式等民族特征往往被當地居民視為怪異的東西。為避免遭致外部社群的歧視和干擾,他們采取了自我隔離的生存態度,在偏僻之處建立起相對隔離的代耕社區。“云南隊”的苗族代耕農,在定居地點的選擇上經歷了慎重的抉擇:代耕之初,當地村干部劃出兩塊土地供他們建房定居使用。其中一塊位于交通便利的公路邊,另一塊在距公路稍遠的山坳中。考慮到自身的生存尊嚴和日后生活的穩定,他們放棄了交通便利的地理區位,最終選擇在相對偏僻的山坳中定居。“云南隊”的帶頭人楊發明講到:
住在公路邊當然是最好,交通方便。但我們在剛來的時候,語言不通,穿得又破破爛爛,婦女穿著我們民族的裙子,小孩都光著屁股,看起來臟兮兮的。住在路邊的話,全被人家看到了。我們現在這個地方,雖然有點偏,但生活會比較安定,是窮是富別人都看不到。即使以后有國家征地的話,也不會影響到我們這里。當時就考慮還是住的偏一點比較安全,于是大家決定來到這里建房。(訪談地點:云南隊,2013年8月13日)
有學者將代耕農群體社會空間,視作都市化引發的空間生產異化的產物。28實際上,這種自我隔離的定居策略,是移民群體實現自我生存和應對社會排斥而采取的一種有效策略。在波特斯(Alejandro Portes)等人看來,族群聚居區的建構是移民群體融入主流社會的一條有效途徑,它可以保障移民群體在不具備移居地文化技能的情況下開展生活。29在代耕之初,苗族代耕農對移居地的社會環境非常陌生,并且經常遭到外部群體的騷擾。代耕社區的建構,不僅為他們提供了相對寬松的生存空間,同時也為他們的文化適應提供了較大的回旋余地。在相對獨立的生存空間里,苗族代耕農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持自己原有的生活方式,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外部群體的干擾。
在山地區位環境中定居,既是當地村民的“惡意”安排,同時也是苗族代耕農自身的主動選擇。苗族是一個典型的山地民族,在法國傳教士薩維納(Marie Savina)看來,“傳統苗族都居住在山上,高山是苗族生活的一個因素。其他的地方對他們來說是不習慣的。”30的確,長期生存于大山中的苗族人,對山地環境中的生存法則更為熟悉。在靠近山地的區位環境中定居,不僅可以在空間上與當地社群隔離開來,同時還可以獲得大量免費的山地資源,這對處于生存邊緣的苗族代耕農來說尤為重要。麥洞村的苗族代耕農在陽江選擇代耕地點時,本來有機會在平原地區落腳,但他們卻放棄了平原地區而選擇了位于樂安的一塊偏僻山地。
我們先是去到平崗,那里的田地都是平平的,一塊田最少都有一兩畝,一眼看去是十幾公里。我跟那邊的村長商量過,他們也同意我們過來。但后來一想,如果在平原地區生活,找根柴都沒有,放牛都沒有地方,生活很不方便。在平原地區生活要靠動腦,但是我們這幫人笨人太多。當時我們來了三十多人,老的老,小的小,笨的笨,聰明的才有幾個。想來想去還是要住在靠山的地方,沒有柴燒可以到山上砍點柴,可以安排笨人放幾頭牛。這樣,我們來到了樂安這里,這邊有一點山,生活上方便一點。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我們這幫人適合住山區就只能生活在靠山的地方。(訪談地點:麥洞村,2013年8月13日)
在靠近山地的區位環境中定居,不僅可以獲得大量免費的山地資源,還可以在空間上與外部社群隔離開來,為自身創造一個安穩的生存空間。在代耕之初,苗族代耕農缺少經濟來源,甚至連農業生產所需的化肥、農藥等物資都無力購買。面對生存危機,苗族代耕農只能求助于大山。他們在附近的山地中打石子、砍柴草、挖藥材、捉馬蜂,將這些山地產品出售給當地商販以換取收入。巴斯(Fredrik Barth)從生態學的角度對族群關系進行分析,他認為,在一個具有包容性的社會體系中,就族群的文化特征來說,聯系幾個族群的積極紐帶取決于他們之間的互補性。這種互補性可能會導致相互依賴或共生,建立起不同族群相互融合的區域。31在進入陽江代耕伊始,苗族代耕農在資源利用和生計選擇上便與當地居民形成一種互補性的族群關系,從而為他們日后的定居生活奠定了基礎。
(二)主客之間的土地博弈
苗族代耕農的定居生活并非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在獲取土地的過程中逐步實現的。受經濟條件的限制,他們在代耕之初僅是以竹子和油氈紙搭建簡易的棚屋。簡易的棚屋成為苗族人流動性的表征,居住在棚屋中的人們似乎隨時準備收拾行囊遷移到其他地方。的確,一些人因不適應新的生存環境而返回原籍地,代耕社區中的成員也經歷了分化與重組。隨著對異地生活的逐漸適應,大部分苗族代耕農在此沉淀下來,其定居意愿也愈來愈強烈。
在定居之初,苗族代耕農并未意識到定居權問題。當地村干部雖然為他們指定了居住地,但并未以契約的形式將其確定下來。他們理所當然地認為,定居權附著在代耕的田地之上。為方便開展農業生產,苗族代耕農多是在田邊閑置的空地上搭建棚屋,修建村落。在當時的社會條件下,土地的開發價值有限,當地村民并不在意他們在何處建房定居。然而,隨著農業稅的減免以及土地價格的上漲,以前被棄之如敝屣的荒地成為一筆潛在的財富。在經濟理性的驅使下,當地村民向苗族代耕農占用的定居用地要求經濟補償。
2000年,樂安村山仔村民小組將閑置的荒山發包給當地老板,而麥洞村的定居地正處于發包的荒山之中。直到這時,麥洞村的苗族代耕農才意識到,他們雖然取得了田地的耕作權,但卻并沒有取得相應的定居權。為此,他們與當地村干部協商,以4000元的價格將建房定居的土地購買下來,并與山仔村民小組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從這份合同文本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土地轉讓合同書
甲方:山仔村經濟合作社
乙方:麥洞云南隊32
由于甲方轉包部分水田給麥洞云南隊承包,需要部分土地建房之用,經村民代表研究決定,同意轉讓一些山地給云南隊作建房之用,經雙方商訂出如下協議。
一、 經云南隊要求,我村同意轉讓狗山的西面山地約十畝面積,東至果園路邊,南至果園路邊,北至果園房屋,西至麥洞坑耳田邊。
二、 此部分山地只準作云南隊居住地,只能建房,不得買賣。
三、 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收回山地,云南隊在該地建房,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政府收任何費用與甲方無關。
四、 如國家或集體建設規劃需要征用該部分山地時,征用費歸甲方,與乙方無關,作物房屋補償歸乙方。
五、 簽訂協議后,該山地永遠由云南隊使用。
六、 如甲方有人強行收回與乙方引起糾紛,由甲方山仔村村長和簽名的代表負責解決。
七、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余?? 乙方簽名:陶??
甲方代表:余?? 乙方代表:王??
余??
雙捷鎮樂安管理區山仔經濟合作社(公章) 二○○○年十二月四日
2005年,“云南隊”也遭遇到同樣的問題。據說,“云南隊”定居的土地為樂安村新屋村民小組以前的駐地。后來,新屋村民搬走,此地長期荒廢。“云南隊”在此定居后,新屋村民便重申對這塊土地的權利,希望從中獲得一筆可觀的土地轉讓費。為了取得“合法”的定居權,“云南隊”的苗族代耕農以四萬五千元的價格買下建房定居的土地,并與他們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
土地轉讓合同的簽訂,為苗族代耕農的定居提供了相對有效的契約保障。近年來,隨著經濟條件的改善,越來越多的苗族代耕農家庭修建了樓房。“云南隊”在2014年有5戶人家修建了樓房,麥洞村在2015年有4戶人家修建了樓房,每棟樓房的修建成本少則十余萬元,多則四十余萬元。可以說,苗族代耕農罄其所有用來修建房屋。以李國金為例,他家在2014年修建了一棟3層樓房,建房費用高達25萬元。在建房之前,兩個正在讀高中的兒子建議父親到陽江市區買一套商品房。因為在他們看來,在這里建房定居日后可能會遇到麻煩,并且有這筆錢在城市里也能買到一套房子。但李國金對此不以為然,他認為建房的土地是花錢買的,如果政策不變的話,就可以在這里長期住下去。雖然他們不確定以后能否在此地落戶,但在他們的邏輯思維中,修建了樓房即意味著在此地長期定居,當地村民便不會輕易趕走他們。
美國人類學家波特夫婦(Sulamith Heins Potter Jack M. Potter)在東莞茶山調查時注意到,即便在20世紀80年代,中國農村的地權安排依舊可以區分出地底權和地面權,地底權由集體和國家占有,而承包經營土地的地面權則可以依照傳統方式由子女繼承。33從麥洞村簽訂的土地轉讓合同來看,苗族代耕農所擁有的僅是地面權,而地底權依然歸當地村集體所有。苗族代耕農旨在通過修建樓房,積累地面價值,來鞏固自身的定居權。即便以后遇到征地拆遷,他們也享有地面建筑的賠償權。如麥洞村陶文金所說,“如果以后他們真要趕我們走的話,也要照價賠償我們的損失。這些房子一棟按20萬計算,整個村子至少要幾百萬,除了國家賠償我們,否則沒人能賠得起。”(訪談地點:麥洞村,2015年8月24日)正是基于這種考慮,具有經濟能力的家庭都修建起樓房,甚至相當一部分苗族代耕農的居住條件已經超過了當地村民。現在,苗族代耕農的定居不僅是一個法律上的事實,同時也成為一個經濟上的事實。這種不斷增加地面價值的定居策略,在某種程度上達到了預期的效果。當地村民見他們修建起樓房,不僅有一種艷羨之情,同時也意識到他們不會輕易離開此地。
實際上,“移民”與“土著”并不是兩個界限清晰、固定不變的社群。從廣義上說,任何一個區域中的居民都可算作外來移民,其區別只在于遷入時間的先后不同而已。早在20世紀60年代,便有外來移民群體進入到這一區域定居。在樂安村村委會管轄的21個村民小組中,有6個村民小組是在20世紀60年代從信宜地區陸續遷來的代耕農。此外,尚有4個村民小組是1968年由政府安置的高州水庫移民。這些移民群體因為進入較早,均已取得當地戶籍。苗族代耕農因到來較晚,入籍問題遲遲未能解決。隨著土地價值逐漸提升,村委會和當地政府也不愿再去解決苗族代耕農的入籍問題。有學者注意到,“戶口制度是移民在當地缺乏政治權利和長期打算的主要根源。當前土地集體所有制使移民無法獲得進入當地社區的機會,從而也加劇了移民和當地人的差距。”34可以說,當前的戶籍制度將苗族代耕農置于進退維谷的困境之中。
四、土地交易下的定居策略
對苗族代耕農來說,土地是他們的生存資源,同時也是實現長久定居的根基所在。永久性代耕的苗族移民堅守著自己的土地,并建立起屬于自己的“村落”。而限時性代耕的苗族移民,僅是暫時性地獲得了土地耕作權。他們清醒地意識到,協議到期便要歸還代耕的田地,重新尋找新的生存空間。因此,他們不敢在代耕社區中投資建設,至今仍居住在簡陋的棚屋之中。有意思的是,那些因各種原因結束代耕生活的代耕農并未返回原籍地,而是通過購置舊宅和買地建房的形式在移居地實現定居。因為對他們來說,移居地已然成為他們的家鄉,除了留在這里他們沒有更好的去處。
(一)購置舊宅
在傳統村落社會中,村落成員為維護村落共同體利益,一般不允許村外人員輕易介入。然而,在市場化的社會環境中,村落社會中的土地和宅基地交易日益頻繁。朱冬亮通過對福建農村土地制度進行研究發現,宅基地使用權的商品化導致村落成員權的喪失。35在陽江農村地區也出現了類似的狀況。當地許多村落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空心村”,衰敗的村落已不再是村民爭奪資源的競技場,轉移到城鎮定居的村民大多愿意將閑置的土地和房產轉讓出去。相關研究表明,珠三角地區的代耕農,因土地的升值而遭到本地村民的排斥與擠壓。36而陽江的苗族代耕農之所以能夠幸存下來,與當地村落的空心化狀態不無關系。
當地村落的空心化,為部分苗族代耕農的重新定居提供了可能。曾在陽西縣儒洞鎮下河村代耕的高氏父子,早在2002年便在下河村買下了一座舊宅。該村本是一個僅有十余戶人家的小村,在近十年間,大部分村民都已遷移到城鎮定居,現在村落中的當地居民僅剩下兩戶。高氏父子在此買房定居后,其在陽江代耕的親友也陸續來到這個村落購買舊宅。下河村共有12座房產,現在有9座房產被苗族代耕農購買。房產的轉讓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定居權的轉讓,可以說,苗族代耕農已成為當地空心村的新主人。
實現再定居的過程中,苗族代耕農表現出較強的靈活性和策略性。對一些貧困的苗族代耕農家庭來說,即便價格不高的房產也往往使他們捉襟見肘。對此,他們往往是兩三戶親友共同出資買下一座房產,待經濟條件好轉后再分開另行購置房產。現居陽西縣儒洞鎮下河村的侯禮忠和侄子侯志高便是以合資購置房產的形式實現定居。侯氏原本在平崗鎮的廉村代耕,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他們便放棄田地準備另謀出路。侯氏家族與最早定居下河村的高氏有姻親關系,經高氏介紹,侯氏家族成員也陸續來到下河村買房定居。實際上,當地村民出售舊宅的機會可遇而不可求,一旦有人出售必須將其果斷買下。2011年,下河村的一戶本地村民出售一棟二層的舊樓房,售價4.5萬元。剛剛結束代耕生活的侯氏家族經濟拮據,為了盡快安家落腳,侯禮忠叔侄便共同出資將其買下。當時,侯禮忠出資3.5萬元,侄子侯志高出資1萬,叔侄兩戶人家各住一層。買房子時叔侄雙方即約定,日后哪一方有能力就出去再購置一間,屆時再將相關費用結算清楚。
在購置舊宅的過程中,一些村民把村集體分配給自己的土地作為房產的附屬物一起出售。有學者在華中農村地區也發現了這種“搭地售房”37或“買房搭地”38的交易方式,由此可見這種特殊的房產交易方式絕非個例。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方面在于苗族代耕農在買房時要求原戶主將土地一起送給他們耕種,因為他們意識到土地在農村生活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偏遠農村地區,土地轉讓價格非常低廉。與此同時,在2000年前后,農民仍要繳納一定的農業稅,實行“搭地售房”的交易方式,則可以將戶主承擔的農業稅一同轉讓出去。
(二)置地建房
無法購置到舊宅的苗族代耕農,則通過置地建房的形式實現再定居。在村落結構和村落秩序急劇轉型的背景下,農村地權交易中的“同族四鄰先買權”原則被拋棄。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的頒布,賦予了農民長期的土地使用權,39并允許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農民對自己手中的土地有了更大的自主權。荷蘭學者何?皮特(Peter Ho)在分析中國土地制度時指出,中國政府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采取了“有意的制度模糊”40。在頻繁的土地政策調整過程中,農民也意識到農村土地產權的“模糊性”。為了將不確定的土地轉化為一筆現實的、可支配的財富,農民也愿意將土地轉讓出去。農民土地觀念的轉變,對農村社會結構產生深遠的影響。從依賴土地謀生到利用土地謀利,看似日常生活不經意的改變,卻孕育著一個巨大而深刻的變革,李培林認為這是農民從“重農保根觀念”到“工商創業精神”的裂變。41在這一轉變過程中,農民的定居權意識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農民所追求的是更為現實的物質財富,而不再是空洞抽象的土地占有關系。從這一意義上說,作為村落成員資格的定居權已經淪為可交易的商品。
置地建房比購置舊宅花費更多。現在,樂安一帶的土地出讓價格在每平方米100元左右。當地村民一般是將土地進行整塊出讓,一塊土地的出讓價格動輒達到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經濟能力有限的苗族代耕農往往是幾戶人家共同籌資購買,然后再根據出資額對土地進行分配。曾在陽江白沙鎮崗華村代耕的李正武,在2010年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便帶領8戶親友來到樂安村置地建房。他們以10.5萬元的價格,在樂安村置下一塊土地。8戶人家平攤費用,各自分得一塊宅基地。經濟條件較好的家庭修建起樓房,經濟條件較差的家庭仍是搭建棚屋居住。在談到他們的定居經歷時,李正武講到:
1995年的時候,我們來到白沙鎮崗華大隊種田。我們跟崗華大隊簽了15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當時我們一共有26戶,在那里建了村,還辦了一間小學校。后來,我們有個年輕人到他們村子里偷牛。從此以后,當地人就開始討厭我們。2010年合同到期,他們就把田地收回去,我們這幫人就散開了。大部分人來到樂安買地建房,有一小部分去到臺山種甘蔗。我們兄弟姐妹多,便一起湊了10萬多元買下樂安這塊地。于是,我們又來到這里建房子。在樂安有我們的好多老鄉住在這里,生活在這里老鄉之間可以相互照顧。(訪談地點:樂安李正武家中,2013年10月4日)
在國家的視野中,土地具有不可讓渡性。42按現行的法律政策,農村土地為村集體所有,不允許農民個人進行土地交易。然而,民間的一系列變通手段卻使土地交易成為可能。在他們土地交易的合同文本中,并沒有出現“買”、“賣”這樣的字眼,而是使用了“轉讓”,由此規避了禁止土地買賣的法律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包括“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土地的用途”等內容。在民間的土地交易實踐中,他們將這些關鍵要素有意地模糊掉。在他們看來,這種模糊的合同文本具有更大的解釋空間。一旦將各項要素在合同文本中明確下來,會給土地交易的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雖然哪些村落、哪些村民出讓土地和房產具有不確定性,但苗族代耕農在選擇定居地點時會首先考慮的是要和同鄉親友聚居在一起。梯姆斯(Timms)曾指出,“居住地的選擇和再選擇,可以看作是縮短個人與他所渴望模仿的族群距離和擴大他與所渴望離開的群體間距離的一種策略。”43失去田地的苗族移民大多愿意來樂安買房置地,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有他們的同鄉親友在此地定居。實際上,苗族代耕農購置舊宅和置地建房的行動,也多是在親友的介紹和擔保下完成的。黃曉星對珠三角地區代耕農的研究發現,由于他們來自不同的地區,并且彼此之間缺少整合機制,因此采取個體化的生存策略。44在個體化的生存策略下,代耕社區缺少凝聚力,代耕農群體難以應對當地村民的排斥與擠壓。苗族代耕農的生存策略恰恰與之相反。在異己的社會環境中,他們通過親屬網絡和族群認同感,將分布零散的苗族代耕農整合為一個聯系緊密的移民社群,并以此來應對自身在移居地中所處的劣勢地位。
現在,僅分布在樂安村村委會轄區內的苗族移民就有八百余人,這個數字已接近當地戶籍人口的三分之一。苗族移民的不斷匯集,不僅使其群體規模進一步擴大,同時也使其社會根基得到進一步鞏固。近年來,在市場經濟的刺激下,苗族代耕農的土地觀念也發生了變化。麥洞村陶文金如是講到:“對我們苗族人來說,最重要的是要有三塊地:房地、田地和墳地。以前最重要的是田地,現在田地是次要的,進廠做工買糧食吃都沒問題。關鍵是要有塊房地,要有個落腳的地方我們就可以活下來。”(訪談地點:陶文金家中,2014年8月25日)現在,苗族代耕農仍非常珍視他們代耕的土地,但現在的土地已不再是解決溫飽的生存資源,而是作為他們安身立命的生存家園而存在。
五、結語
在傳統農業社會,獲得定居權不僅可以獲得身份上的歸屬感,同時也意味著可以分享村落社會中的各種資源。一般來說,外來群體很難在移居村落獲得土地并取得定居權。然而,在市場化的社會環境中,農民的生計活動的重心已經轉移到城市工業體系中,村落不再是農民獲取生存資源的主要競技場。特別是在土地商品化的浪潮下,村落社會中土地和房產交易日益頻繁,地籍與戶籍、戶籍與定居地之間的一致性也隨之被打破,從而使村落社會的定居權失去了原初的意義。相關研究表明,在靠近城鎮的農村,因土地的升值和村落利益的增多,使得村落中的定居權問題更為敏感。45而陽江地處珠三角外緣地帶,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土地價值尚未凸顯出來,村落定居權中附著的利益也相對有限,這使得苗族代耕農能夠在此地定居下來。
誠然,外來群體難以取得村落社會的定居權,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機會“成為村子里的人”。以往對村落外來群體的研究,往往將他們視作一個處于社會結構控制下的弱勢群體,進而忽視了這一群體的主體性和能動性。從苗族代耕農的定居策略可以看出,他們并非社會結構中的被動行動者,而是在遷移流動的過程中,重新建構著自身的生存空間和社會網絡。現在,困擾他們的不僅是與當地居民的土地博弈,而更主要的則是來自于當前戶籍制度的種種限制。在當前的戶籍制度下,個體的成員權利被限定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一旦脫離了戶籍限定的行政區域,個人就會失去一系列的成員權利,甚至會淪為生存在社會夾縫中的群體。在人口跨界流動日益頻繁的今天,如何理順地籍、戶籍與定居權之間的關系,需要我們在理論上和制度上做出進一步探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開放時代》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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