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東省珠山社區為例[①]
內容摘要:在城鎮化建設背景下,新型鄉村的社會治理在傳統治理方式難以為繼的前提下,通過改變治理基礎、建立社區組織、完善公共服務和重塑社區共同體,實現了社會秩序的再建構。在這一過程中,地方政府運用普惠性的安置策略獲得了統治權威,運用原有村莊自治組織的靈活轉化獲得了治理合法性,運用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獲得了鄉村社會所認可的實質合理性。城鎮化帶來的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是傳統鄉村社會治理變革的有效載體,它創新性地融合了“村民自治”與城市社區治理兩種模式,建立起融通城鄉治理的“雙軌制”,為當前鄉村社會治理新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關鍵詞:國家權力 鄉村社會 治理 農村社區
一、研究背景
當前,我國總體上已經進入了“城市社會”的發展階段。2015年,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6.1%,超過一半人口常年生活在在城鎮。按照諾瑟姆(R.M.Northam)城鎮化發展曲線,我國城鎮化還處于加速發展區間,城鎮化進程仍在加速。這導致農村地區常住人口逐年減少,城鄉差距逐年拉大,鄉村治理難題層出不窮,傳統治理方式維續鄉村社會秩序的難度越來越大,很難實現從“鄉土中國”向“城市(鎮)中國”的良性過渡[③],這為鄉村社會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新時期鄉村社會治理的總體思路是,在妥善處理城鄉關系中實現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新型城鎮化戰略要求:加強城鄉社會治理,加快消除城鄉二元結構的體制機制障礙,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秶倚滦统擎偦巹潱?014-2020年)》中特別提出,“加快公共服務向農村覆蓋,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率先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實現城鄉一體化”。新型城鎮化戰略及其實施,為鄉村治理模式改革、破解鄉村社會治理難題提供了難得契機。
受城鎮化影響,鄉村社會治理方式轉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被動轉型[④],一種是主動變革。后者是本文關注的重點,指一些村莊依托當地產業發展驅動、人口聚集等現實需求,主動尋求合并、重組,建立了農村新型社區。其目的是,依靠社區建設這一具體而微的手段,系統解決當前鄉村社會治理的一系列難題,實現對鄉村的良治,恢復鄉村社會秩序。它勾連起了社會治理的三方主體——作為施動者的國家、作為執行者的政府與作為受動者的鄉村,對認識鄉村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
圍繞農村新型社區建設這一主題,全國各地鄉村社會治理模式的創新實踐層出不窮。例如,山東省在統一規劃引導下,在全省層面鋪開了“農村新型社區”建設,使農村居民點集中建設,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產業支撐、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完善、治理民主科學的農村新型聚落形態[⑤]。本文將通過分析山東省珠山社區建設的案例[⑥],呈現新型鄉村社會治理路徑生成的基礎、過程與后果,并深入探討社會治理對鄉村秩序的建構邏輯,指出法理型權威是怎樣一步步整合進底層社會,實現了與傳統型權威的調和。
二、文獻綜述
鄉村社會治理是國家通過特定的治理手段達到對鄉村社會“善治”的一種目的性“社會行動”(帕森斯意義上)。如何更好地維持社會秩序,正是我國鄉村社會治理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之一[⑦]。美國政治學家亨廷頓(S. P. Huntington)在研究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時也提出,政府現代化治理的首要問題是建立一個合法的公共秩序[⑧]。
經典社會學理論對公共秩序的維持有一個基本共識,它是多重力量共同形塑的結果。韋伯(M. Weber)認為,社會秩序的維持依靠三種權威的運作來實現,具體化約為: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傳統型權威,以先知和領袖魅力來維系的魅力型權威,以及以法律制度為基礎的法理型權威[⑨]。福山(F. Fukuyama)指出,良性社會秩序建立的要點在于強國家(a strong and effective state)、法治(the rule of law)與政治責任(political accountability)的相互制衡[⑩]。意即除去國家權力與“秩序法定”(霍布斯語)而外,監督政府執行的社會力量,在秩序維持中亦發揮著重要作用,波蘭尼(K. Polanyi)稱之為“社會的自我保護”[11]。
歷史來看,我國每個時代鄉村社會治理良性秩序的取得,均來自于此消彼長的三方力量的相互制約:國家權力,政府執行與社會反饋。近代之前,鄉土中國社會治理模式為“雙軌政治”,意即社會秩序的取得由自上而下的皇權和自下而上的紳權雙向整合而成,國家指令通過縣級以上政府層層下達,縣級以下政權懸空,自上而下的指令依靠士紳階層及其非正式的影響力,最終被群眾接受,從而實現地方自治。近代以來,伴隨科舉制的廢除,士紳階層的社會來源和庇護制度被摧毀,部分成員轉變為“土豪劣紳”,國家通過建立保甲制度肆意攫取鄉村資源,“雙軌政治”解體[12],鄉村秩序出現混亂。
建國之后改革開放以前,國家通過土地改革和鄉村政權重建,建立起一個高度一元化的科層結構,形成了“總體性治理模式”[13]。原來社會結構的中間層消失,形成了國家直接面對農戶的關系,農民在政治上高度依附于國家。作為基層政府的人民公社,被緊密整合進“國家—農民”的關系鏈,將國家力量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植入于基層社會生活。1958年,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登記條例》,嚴格限定公民由鄉到城的遷移,促使形成固化的城鄉二元格局,成為制約鄉村社會治理的關鍵性制度安排?!叭壦校牉榛A”的人民公社制度和嚴格的人口管制制度,使這一時期全國的鄉村秩序高度統一化。
改革以后90年代之前,國家為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對農村社會生活的控制和干預逐步減弱,實行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實際上形成了“鄉政家制”的治理模式。在國家預算軟約束的財政體制下,基層政府逐漸成為“公司化”的利益主體,追求地方經濟增長和財政收入增加[14]。鄉村社會出現了“去集體化”趨勢,農村剩余勞動力得以有效轉移,鄉鎮企業迅速發展[15]。在這一時期,小城鎮得以蓬勃發展,鄉村社會秩序達到了新的平衡。
20世紀90年代末,國家推行“鄉政村治”的治理架構。為給予農民充分的自主權,激勵農民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鄉村的自主性發展,國家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俗稱“村民自治法”)。一方面,該法給予農民發展充分的自主性,為農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組織基礎,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傳統型權威在廣大農村地區的延續。另一方面,該法客觀上隔斷了作為鄉村社會基本單位的村莊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強聯系,產生了國家權力在鄉村基層被削弱的“非意識后果”。這一后果與國家在農村地區實施稅費改革產生的削弱效應疊加,使國家權力在操作層面從村莊撤出,“懸浮于”鄉村社會之上[16],鄉村社會治理開始出現“弱國家、強社會”的特點。鄉政村治模式建立的初衷,是希望通過“村民自治法”及其嚴格執行來實現社會秩序的維持,但在具體實行上,“鄉政”與“村治”之間的鴻溝越來越難以彌合。
時至今日,傳統鄉村社會在總體上仍處于較為嚴重的失序狀態。這種失序表現在治理組織運行層面,基層政治實踐始終存在“兩委”矛盾、村莊選舉“亂象”、村民代表會議難以召開、村務公開存在盲點、自治權與行政權沖突等諸多具體事實[17]。表現在組織功能發揮層面,受鄉村治理出現內卷化傾向影響,國家自上而下輸入農村的資源,被地方政府與地方勢力的結盟不斷侵蝕,鄉村社會的公共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18],傳統鄉村自治模式已無法滿足村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19]。最終映射到鄉村社會結構層面,村莊政治結構性的固化了以“混混”為代表的灰色地帶[20],鄉村管理出現混亂,鄉村的內生整合難以為繼[21]。
借用韋伯的理想類型劃分來認識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歷史變遷,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論斷:在鄉村社會的治理過程中,只有法理型權威與傳統型權威有機調和,才能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實現鄉村社會的良治。因此,鄉村治理模式期待新的變革,以從變化的現實基礎出發,有效調和法理型權威與傳統型權威之間的固有矛盾。這種變革既要考慮植根于從熟人到半熟人社會過渡的鄉村人際關系[22]的深刻變化,又要兼顧國家對廣大農村地區的一系列新的法律和管理制度規定[23]。當前國家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的背景下,農村新型社區建設即是鄉村社會治理轉型的有效嘗試之一。
現有研究揭示了農村社區建設帶來的一些積極后果,總結了這一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的主要特點,即凸顯社區化建設這個中心,建立健全農村社區化治理體制,同時推進了居村農民市民化或職業化[24]。鄉村社會建設的主導力量變為黨委、政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治理主體,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框架突破了“村民自治”范圍,治理方式從村規民約約定俗成變為科層化地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嚴格過程[25]。在此意義上,新型鄉村治理模式脫離了傳統的“鄉政村治”模式,社會秩序的維續更趨向于依靠法理型權威。
本文將擺脫既往研究中重社區建成結果輕社會治理過程的傾向,通過深描新型鄉村社會治理路徑生成以及與之伴生的社會秩序整合形成的過程,提出城鎮化背景下新型鄉村社會治理的路徑,從治理角度探討城鄉一體化可能的實現方式,揭示國家權力如何重新植入鄉村社會底層。同時,本文試圖彌補既往農村新型社區研究脫離“國家—社會”這一重要研究傳統的缺憾,嘗試對鄉村治理研究知識鏈條做進一步延伸。
三、新型鄉村社會治理的路徑生成
(一)社會失序:治理的現實基礎
珠山社區是一個回遷安置社區,由楊村、黃村、張村三個整村以及楊莊、朱莊部分自然村800多戶村民重新整合而成。5個村莊的地理區位較好,地處山東省青島市西海岸經濟新區核心區域,背靠小珠山、南瀕靈山灣,氣候適宜、交通便利。但是在社區建立之前,村莊并未從良好的地理區位和優美的生態環境中獲利,而是呈現出傳統鄉村社會失序的一些共性。
第一,村民自治機構村委會組織生產的功能被嚴重弱化。因為村莊分散布局,而且地勢偏遠、山多地少,傳統的農耕生產方式又失去競爭力,經濟發展嚴重滯后,村民收入長期處于低位,城鄉差距越拉越大,形成了惡性循環。第二,村莊公共產品供給難以為繼。在訪談中我們發現,由于年久失修,從外在面貌來看村莊建筑破舊,而且村莊基礎設施配套比較薄弱,村內污水橫流、道路難行,難以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第三,人口結構改變導致傳統鄉村社會共同體難以為繼?!按謇锪舨蛔∪?,能出去的都出去了,誰都不愿在此多住”。受城鎮化因素驅動,鄉村社會治理的人口基礎與社會形態發生變化,大部分青壯年常年外出務工,村莊空心化嚴重。
在這樣的基礎上,當地政府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戰略,配合當地旅游及休閑產業發展,于2009年啟動了珠山社區的建設工作。
(二)樹立權威:新型社會治理的重建過程
1.革故鼎新:把握治理的主動權
當地基層政府采用“一石多鳥”的工作策略,緊密串聯起“拆遷—安置—社會保障”這三項社區建設初期必須面對的工作,在解決村民住房與基本生活問題的同時,贏得了村民對政府治理的信任。當地政府對上,滿足了城鎮化建設績效考核要求;對自身發展,完成了產業轉型升級和用地指標需求任務;對下,取得了鄉村社會治理的主動權。
其一,舊村拆遷重新整合了村莊的地理空間載體,塑造了全新的鄉村社會治理環境,更新了傳統鄉村社會治理賴以運行的物質基礎。舊村拆遷歷時六個月,拆遷建筑面積10萬多平方米。新建珠山社區占地154畝,總投資4.5億元,建成安置房35棟,其中多層22棟、高層13棟,總建筑面積18.67萬平方米;預留村集體發展用房2.96萬平方米。除去用于安置區建設的土地,共計騰出土地、山地、林地等2185.92畝,為該區域高端旅游業和現代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充足空間。農村新型社區建設使農民獲得了居住條件更好的樓房,政府獲得了推進城鎮化必需的建設用地。一份官方文件記載了社區建設的效果:
安置區已全部分配到拆遷居民,安置區規劃設計、建筑質量、檔次標準受到回遷群眾的一致好評。
其二,回遷房安置保留了村民原有社會連接,為社會治理模式轉換的順利接續奠定了穩定的基礎。安置樓建成后,當地政府創新性地實施了村民回遷工作。回遷村民按照原來村屬,以村為單位,被分別安置在不同的樓宇。在回遷安置過程中,采用“先多層、后高層”的回遷策略,首先搬遷房屋面積更大、條件更好的多層住宅,破除了“村莊精英”對回遷的潛在阻力,營造出回遷安置的良好社會氛圍。2011年多層安置樓回遷完畢,2012年高層安置樓順利回遷完成。這樣的安排,使得鄉村治理保留了傳統型權威的完整度,又安撫了治理所依賴的精英階層,初步建立了良治的社會基礎。
其三,創新實施社會保障政策,幫助地方政府贏得了社會信任?;剡w工作進行的同時,當地政府從安置補助費中,專列了居民的社會保障費用(詳見下表),并將保障群體覆蓋了搬入社區的全部村民。普遍適用的保障政策,創新性地解決了失地農民生活來源以及社區生活額外費用支出的問題,破除了良治的后顧之憂。保障政策為治理受眾帶來了切實的實惠,從而在政府與社會之間建立了信任,為新型治理模式的后續落實提供了重要前提。
2.制造合法化:鄉村社會治理組織對“村民自治”的靈活轉化
在第一批回遷群眾搬遷完畢以后,當地政府便啟動了社區的組織化建設,以完成鄉村社會治理的規范化、標準化任務。2011年10月6日,社區黨委、社區治理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正式掛牌成立,由上級部門的街道黨工委副書記兼任社區黨委書記,選派機關干部、招聘社會人員及村兩委干部在社區任職,為社區各項工作的高效開展提供了組織人員保障,形成部門定期輪崗制度,方便群眾規定時間辦理業務。建立社區黨員治理信息平臺,完成社區樓宇立體化電子模型,將社區107名黨員信息、聯戶信息、社區動態等全部錄入平臺,實施黨員信息電子化、直觀化、高效化的全新治理模式。
新治理模式的初步搭建,并非是終點,還面臨組織合法化問題。受制于“村民自治法”的限制,農村新型社區組織既要適合新社區的治理需求,又要滿足村民自治要求,珠山社區組織通過以下兩種方法獲得了合法性。
其一,建立覆蓋所轄區域所有單元的黨建組織架構。以推進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為重點,成立了由3個居民小組黨支部和12個其他類型黨支部組成的“大黨委”。以實行社區黨組織“兼職委員制”為抓手,廣泛吸納學校、企業、原有村莊等轄區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和黨員代表作為兼職委員,積極開展以組織聯建、服務聯抓、環境聯創、文化聯誼為主要內容的“四聯”活動,定期邀請駐地單位參加社區例會,共同研究解決轄區內社會性、公益性問題,推進了小區共駐共建組織化。目前,社區與所有轄區所有村莊與單位都簽訂了共建協議。
其二,建立民主的村民自治組織架構。入住新社區之初,受原搬遷村經濟基礎不同、村民生活習慣各異等方面影響,居民一時難以適應。對此,街道漸進式推進居民自治,初期主導成立了社區臨時管委會,由辦事處人大辦主任兼任主任,原村委會主任分別過渡為居民小組組長,并兼任管委會副主任,駐區內農民公寓平移原有村民委員會,設立業主委員會,統一納入管委會治理。社區重大事務基本以居民小組為單位,按照村級事務“四審四議兩公開”[26]的要求討論解決。對村集體資產,原則上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保持相對獨立和公平,有效調動了各方面積極性。條件成熟后,成立社區居委會,建立民情懇談、民事調解、民意聽證、民主評議四項機制,并設立議事監督委員會,先后解決了福利待遇發放、衛生保潔、車輛停放等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一系列問題,對“兩委”干部履職、集體資產經營治理等情況進行評議監督,真正讓村民當家作主。
新的黨建組織架構和村民自治組織架構的完成及運行,推動國家權力在鄉村社會治理的最底層完成了對農村社區的全新整合,這標志著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完全建立了起來。在這一全新的組織架構中,傳統村莊原有的村民自治組織被靈活轉化為新型鄉村社會治理組織中的一個構成部分,不再獨立地行使鄉村治理的職責。這樣,村民自治組織得以保留,在國家現行法律體系中依然有效;在具體實踐中,則將基層政府組織延伸至農村新型社區內部,成為新型鄉村社會治理的工具,最終實現了國家權力與底層社會的對接。這也表明,新型鄉村社會治理組織的合法性問題最終得以解決。
3.尋獲合理性: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的運行及成效
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的建立不是終點,還必須檢驗其實際運行成效,才能證明其存在的必要性。珠山社區建成后,其上級部門街道工委、辦事處建立了干部輪班、全日值班及崗位巡查、按時回訪等制度,為社區服務質量的提升做出了制度保障;建立窗口崗位的專職社工公開招聘制度,保障社區服務所需的人力資源,避免了村莊空心化引致的公共服務無人可用矛盾。珠山社區的治理成效見下表。
這種高質量的公共服務的提供,為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在具體實踐層面尋獲了實質上的合理性——得到社區治理主體即新小區居民的認可。這種合理性,為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的復制與推廣提供了重要經驗積累,將在更廣范圍內重塑國家鄉村治理的形態。
(三)秩序回歸:新社區共同體的生成
伴隨服務功能被整合進更大范圍,新型的鄉村社會治理模式實際上繼承了城市社會治理的衣缽,新社區逐步從傳統型鄉土社會過度到城市社區,生成一個新的社區共同體。當地政府的宣傳材料中寫到:
村莊集體資產全部納入社區統一治理、統一服務,形成了產業清晰、功能齊全、配套完善的珠山社區,并成為山東省新型農村社區建設的示范工程、樣板工程。珠山社區已逐步成為一個現代化、超水平的高檔城市社區,環境質量水平不斷提升、服務治理職能不斷完善,社區組織機構不斷健全,面向服務區域內居民提供高效、便捷、全面的優質服務,農民群眾真正過上了城市生活。
通過社區群眾訪談和問卷調查結果可知,遷入新社區的農民,社區居住的主觀意愿較為強烈。在回收的104份有效問卷中,表示愿意居住在本社區的群眾占到93.3%,明確表示不愿意的僅占2.9%(詳見表3)。這從一個側面印證了,廣大農民對新社區共同體的高度認同。
應該指出的是,這一新的社區共同體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城市社區共同體。起碼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新的社區管理組織與原有的村兩委還需并存,村民到市民價值觀的變遷需經歷一個更為漫長的過程。
四、結論與討論
珠山社區建設前后的變遷史說明,新型鄉村社會治理實施的過程即是社會秩序重新建構的過程,它經歷了一個從“公共服務缺失到逐步健全”、“社區組織失靈到重新建立”、“社區共同體解體到重新生成”的社會整合過程。伴隨這一路徑的發育,傳統意義上的農村社區初步融入了城市社會治理體系,在治理層面實現了城鄉一體化;農民生活方式也發生變化,原來的居村農民轉變成社區新“市民”。在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的同時,國家權力從原來鄉村自治的缺位狀態再次回歸,建立起了與鄉村社會之間的強聯系,從而打破了原有“弱國家—強社會”的社會治理模式,國家實現了對基層的治理復興。
建國以來的鄉村治理歷程反映出,出于現代化建設需要,國家不斷變化鄉村治理技術[28],國家權力與鄉村社會之間的關系呈現出變動不居的特點。20世紀上半葉,國家的鄉村治理需要借以“權力的文化網絡”這一緊密植根于鄉村社會的特殊社會機制,才能有效推行[29]。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傳統鄉村社會強勢的文化網絡,受經濟市場化沖擊,逐步衰落,甚至在部分地區解體[30]。此外,鄉村社會的個體化傾向使農民個體“脫嵌”于土生土長的鄉村社會[31],不再一味拒絕村莊以外的外來之物,對村民個體有利的新鮮事物多被欣然接受,如珠山社區對回遷農民而言相對優渥的社會保障政策。鄉土社會不再是鐵板一塊的網,在某些領域出現松動跡象。傳統鄉村自治模式在各種新生事物的沖擊下,正常功能無法維系。鄉村社會的這些變化都為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的建立,提供了最原始動力。
在新型城鎮化戰略提出之前,受“村民自治”制度的保護,傳統鄉村社會的解體是一個被動的緩慢過程。伴隨新型城鎮化建設而來的農村新型社區建設,促使鄉村社會的解體過程變為突進式的主動變革。原有的居住模式被打破,分散型自然聚落模式轉變為集聚型居住模式;原有的社會治理組織被轉化,成員來自同一村莊的兩委會被不同成員構成的社區兩委會代替。農村新型社區的建成及運行,促使國家權力不再是獨立于鄉村社會之外的“指導”力量,而是緊緊整合進農村新型社區之內,成為參與鄉村社會建設的主導力量之一。這種鄉村社會權力體系重構帶來的一個顯在的成績是,鄉村社會破舊的面貌得以改善,公共服務質量得以大幅提升。但其潛在的影響則更大——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地方政府,既實現了對鄉村社會治理的重新控制,又滿足了城鎮化建設對土地、產業布局、人口聚集等的一系列需求。在理順城鄉一體化治理體系的同時,最大限度地完成了國家現代化的歷史使命。
傳統的鄉村治理研究認為,國家在對鄉村社會治理中,存在著一種結構性的“治理矛盾”。一方面,為協調基層沖突和政治穩定,國家采用各種方法限制基層政府的恣意行為;另一方面,國家又不得不依賴基層政府從事各種服務性管理,這又等于支持了基層權威的合法性。國家總是徘徊于“支持基層政府”與“支持人民群眾”的兩極中間,因事而異,導致基層政權和社會之間出現持續不斷的沖突。這就需要通過制度創新,在基層政權和社會之間建立共同的利益關聯結構,彌合這一“治理矛盾”。[32]
在珠山案例中,地方政府通過對農村新型社區治理的制度性創新,建立起了基層政權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聯,并利用社區建設、服務提供和社區秩序維持等一系列治理實踐,調和了傳統村治固有的結構性矛盾。地方政府出于城鎮化的治理需求,社區內部既保留了“村民自治”這一維系原有村莊政治秩序的組織架構,又化整為零,增加了凌駕于各村村民自治組織之上的社區“黨建組織架構”。村民自治被地方政府結合城鎮化建設的工作任務,靈活轉化、創新,建立起一種超越傳統鄉村社會治理方式的“雙軌制”模式,打通了城鄉二元結構產生的治理隔閡,實現了國家基層治理現代化和維護村民共同利益的雙重目的,從而為鄉村社會治理新秩序的建立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這種制度創新,不同于基層政府在執行上級部門的政策時,所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非正式行為”[33],而是促使城鎮化戰略落地的一種合法的正式行為。地方政府通過一系列創新性的“技術治理”,發揮“協調型政權”的優勢[34],破解了資源和權力被上收的難題,建立了鄉村社會治理的正式渠道,真正轉變為具有管理與服務功能的“治理型政權”。這也是城鎮化背景下,新型鄉村社會治理模式存在的積極意義所在。
[①]基金項目:山東省城鎮化重大課題“推進以人為核心新型城鎮化蹲點調研”、山東省軟科學研究項目“十三五時期山東省城鎮住房事業發展路徑及對策研究”(2015RKB07003)。依學術慣例,本文中社區、村莊名稱經過處理,非真實名稱。
[②]作者簡介:史曉浩,山東省建設發展研究院社會評價部主任、助理研究員,社會學博士,現從事新型城鎮化、城鄉社會學研究。(濟南,250001)
[③]王小章:《“鄉土中國”及其終結:費孝通鄉土中國理論再認識》,《山東社會科學》,2015(2)。
[④]一些受到城鎮化輻射,以城中村、城邊村為代表的傳統村落的社會邊界、文化邊界、行政邊界、自然邊界和經濟邊界紛紛被打破,村莊原有的社區共同體難逃終結的命運,變成新的城市社區。參見李培林:《村落的終結:羊城村的故事》[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第39-44頁。
[⑤]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山東省農村新型社區和新農村發展規劃(2014-2030年)》,2014,第5-8頁。
[⑥]文中所用資料來自于2015年1月底筆者所在課題組對珠山社區的調查,資料獲取方式為社區關鍵人物訪談、官方文字材料搜集和問卷調查。
[⑦]李強、王瑩:《社會治理與基層社區治理論綱》,載《新視野》,2015(6)。
[⑧]塞繆爾. P. 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11。
[⑨]韋伯:《經濟與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第64-66頁。
[⑩]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從前人類社會到法國大革命》,南寧: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4。
[11]卡爾?波蘭尼:《大轉型:我們時代的政治與經濟起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12]費孝通:《鄉土重建》,北京:群言出版社,1999。
[13]應星:《農戶、集體與國家: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六十年變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
[14]Jean Oi. Fiscal Reform andthe Economic Foundations of Local State Corporatism in China, World Politics, vol.45, no.1, Oct .1992:96-126.
[15]渠敬東、周飛舟、應星:《從總體支配到技術治理》,載《中國社會科學》,2009(6)。
[16]周飛舟:《從汲取型政權到“懸浮型”政權》,載《社會學研究》,2006(3)。
[17]于建嶸:《村民自治:價值和困境》,載《學習與探索》,2010(4)。
[18]賀雪峰:《論鄉村治理內卷化:以河南省K鎮調查為例》,載《開放時代》,2011(2)。
[19]韓鵬云:《農村公共品供給的變遷軌跡與路徑指向:基于村莊治理的視角》,載《長白學刊》,2013(4)。
[20]楊華:《鄉村混混與村落、市場和國家的互動:深化理解鄉村社會性質和鄉村治理基礎的新視域》,載《青年研究》,2009(3);龔春霞,陳柏峰:《外來混混對村莊秩序的影響:兩湖平原與華北農村的比較》,載《學術研究》,2010(6)。
[21]董磊明、陳柏峰、聶良波:《結構混亂與迎法下鄉:河南宋村法律實踐的解讀》,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5)。
[22]賀雪峰:《論半熟人社會:理解村委會選舉的一個視角》,載《政治學研究》,2000(3)。
[23]蘇力:《送法下鄉》,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24]吳業苗:《農村基層社會管理與“社區化”體制建構:基于城鄉一體化視角》,載《社會科學》,2013(8);吳新葉:《農村社會管理的動力機制與實現路徑》,載《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2)。
[25]李培林:《我國發展新階段的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載《社會學研究》,2011(4);陳文勝、陸福興、王文強:《城鄉一體化進程中的社會管理創新研究》,載《政治學研究》,2013(2)。
[26]推行村級事務“四審四議兩公開”,是當地政府在開展村莊自治過程,結合上級部門部署,提出的一項工作機制。即通過實施村級重大決策事項審查制度、村級重要事務用章審核制度、村級財務審接制度、村主要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街道黨委政府對村級事務管理決策的領導、指導和監督;通過健全社區事務黨組織提議、社區“兩委”商議、社區黨員會議審議、社區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的決策程序,提高社區組織民主決策水平;通過認真實施社區事務公開、財務公開,進一步強化日常監督。
[27]由于調查期間為工作日,社區農民較少,抽樣方式為涵蓋高、中、低收入三個不同收入群體的目的性抽樣,統計工具為SPSS19.0。
[28]吳理財:《中國農村治理60年:國家的視角》,載《探索與爭鳴》,2009(10);劉濤:《六十年中國鄉村治理邏輯的嬗變》,載《中共貴州省委黨校學報》,2010(1)。
[29][美]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M],王福明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
[30]史曉浩:《村落社會與市場的互構:以魯中地區為案例》[D],河海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
[31]閻云翔:《中國社會的個體化》[M],陸洋等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12年。
[32]張靜:《基層政權:鄉村制度諸問題》[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6頁。
[33]周雪光:《基層政府的“共謀現象”:一個政府行為的制度邏輯》,《社會學研究》,2008(11)。
[34]付偉、焦長權:《“協調型”政權:項目運作下的鄉鎮政府》,《社會學研究》,2015(2)。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建設》2016年第4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