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是我國歷史上最后一個帝制王朝。有清一代,政府進行了廣泛的邊疆經營。從康熙至乾隆時代,通過與崛起于內陸亞洲的準噶爾帝國的持續作戰,清王朝逐步對蒙古草原、新疆、青海和西藏等地建立起有效的管理。自雍正朝開始推行的改土歸流,令長期處于松散羈縻狀態的西南民族地區亦納入王朝體制的直接管轄。加上廣闊的漢族農業區和皇族興起的東北地區,在清帝國遼闊的疆域內,多民族長期共同生活。將清王朝放諸世界歷史,其所處時代也正是歐洲現代國家取代封建體系、民族主義興起并向外傳播,兩者合流,形成民族國家體系,開始用明確疆界劃分國家主權的時代。盡管在近代與西方列強的接觸中,清朝的領土曾飽受侵擾,但不得不說,正是清王朝在這一世界歷史的重大變革之期,維持了對多民族疆土的有效管理,為當代中國廣袤版圖的確立奠定了堅實的歷史基礎。
近年來,學界對清代多民族治理的關注與“新清史”的興起密切相關。“新清史”的“新”,乃相對于強調清朝漢化的傳統清史研究思路而言。后者認為,清政府的統治得以成立,緣于其對漢族中原王朝正統的承襲。①而新清史將眼光更多投向清帝國內漢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尤其是皇族宗室所在的滿族,重視滿文等民族語文史料的解讀,注重從非漢民族視角來解析清的政治格局,由此自然生發出對清代邊疆治理、民族政策的熱烈討論。與傳統清史的“漢化”觀點相對,“新清史”一派認為,清在本質上是內陸亞洲滿洲人的帝國,正因為如此,清方能跳出中原王朝華夷之辨的束縛,以開放的心態涵納多種民族,建立起多民族的帝國。②換言之,清帝國成功的多民族治理,并不是因為他繼承了中原王朝的正統,而是緣于他的內亞特質。若依中原王朝正統的治理理念,清不可能在民族治理上取得這樣的成就。
因此,在這一課題上,新、舊清史的觀點分歧可大致概括為:“新清史”在意“特性”,而“舊清史”強調“延續”。欲言“特性”抑或“延續”,便不能僅就滿清一朝的片段歷史而論,故本文擬拉長考察的時段,通過梳理清以前歷代王朝的民族治理實踐,在史實中觀察、判斷清代的多民族治理在大歷史背景中,究竟是一種“特性”,還是一種“延續”。
一、游牧、農耕兩區關系的演變
清的崛起可上溯至東北的女真部落。與諸多游牧民族的爭霸故事類似,努爾哈赤所部建州女真在部落競爭中逐漸強大。對可在較大空間范圍內移動的游牧部落而言,強大的標志不是占有廣闊的土地,而是獲得其他部落的支持,可動用他們的人力及畜力資源。殘酷的競爭和松散易變的聯盟,令部落在增加友盟、壯大實力時更多基于務實的考慮,而未在意族群的區別。更何況即便同屬女真,各部落間也存在著風俗的差異,并因競爭關系而一度成為敵手。③在努爾哈赤成為后金大汗之前,聽從其指揮的部落和村莊就已經包括女真、蒙古、朝鮮和漢人。④努爾哈赤還接受了明廷的封號和明朝遼東將領李成梁的暗中幫助,⑤游牧部落愿為爭霸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努爾哈赤被推舉為后金汗時,創立了超越部落的軍民整編組織——八旗,囊括女真、蒙古、朝鮮和漢等民族。⑥雖然該組織的整編方式超越了部落,但旗人是旗主的屬民,原本旨在超越部落的八旗成為一種新的部落,八旗對努爾哈赤的效忠依然基于一種部落聯盟式的關系。⑦這類似于公司入股,大汗是老板,加盟部落是股東。老板獲得股東的忠誠需仰賴不斷的分紅,即部落聯盟需要持續的經濟利益加以維系。部落聯盟性質的后金,最初并無占領大片農耕區的戰略計劃,他將兵鋒指向農耕區,是因為聯盟擴大,需要獲取維持聯盟所需的紅利。⑧相比游牧區,農耕區能提供更為豐富而又穩定的經濟資源。在進軍農耕區的過程中,滿洲人為免除來自側翼的威脅,擊敗漠南蒙古,并與之結成聯盟。在占領農耕區后,滿洲人很快就遇上了亟待解決的復雜問題:如何在經濟、政治等層面協調游牧和農耕兩個區域和兩種人群間的關系,⑨這正是清代多民族治理內在的本質問題。
這一問題由來已久,放長眼光就會發現,游牧和農耕兩大區域的歷代政權在雙方長期的接觸中,一直嘗試著用各種方法來協調兩者關系。
早在兩周秦漢時期,農耕政權就與戎、狄和匈奴等游牧民族發生軍事沖突。文獻記載與考古材料表明,彼時以匈奴為代表的游牧文明,業已形成兼雜血緣與地緣的部落聯盟游牧集團,⑩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清人入關前的政權形態。限于游牧區的資源,部落聯盟需要以貿易或戰爭的方式向外獲取用于分發成員紅利、維持聯盟運作的資源。在游牧民族發動一系列騷擾掠奪戰之后,農耕民族或以巨大代價遠征反擊,但更多情況下采用了和親呈貢這一體面而又相對低成本的方式來應對游牧民族的需索。(11)游牧民族的軍事力量令農耕民族畏懼,但農耕民族很快覺察到,在滿足游牧民族經濟要求的同時,可采用雇傭兵的形式,利用其戰斗力。漢末魏晉時期漢地割據力量援引游牧騎兵的事例就屢見不鮮。(12)但農耕區的戰亂令游牧民族不便向漢地政權索取穩定的奉饋,進入農牧交錯帶的游牧民族也受到漢族王朝的壓制。(13)于是,游牧民族嘗試進入農耕區自立政權,此即五胡十六國及隨后的北朝時期。最初由南匈奴人建立的前趙及其后繼后趙,表面上采用了中原王朝的官制,但政權的內在骨架還是以單于與其子弟間血緣紐帶為基礎的部落聯盟制。最終,皇權在部落諸王的爭權中被粉碎。(14)繼之而起的鮮卑慕容氏燕政權,大量接納漢族流民,并根據游牧、農耕的各自所長,摸索出一套州郡、營戶二元體制。州郡是中央集權制的典型表現,而控制主力部隊的營戶制雖然起初有中央直接控制軍隊的用意,但因為精銳的北族騎兵組織依托于部落制,營戶最終為掌握軍權的部落貴族分別占有,形成部落聯盟制的形態。(15)燕政權最后同樣亡于宗室部落的爭權。鮮卑拓跋氏的北魏繼承了燕的二元制,為加強中央集權,采用“子貴母死”等貌似離奇的方法離散部落聯盟。(16)同時,因為負責農耕稅收的集權制掌握了軍隊的后勤基礎,對部落造成擠壓,從而遭到部落貴族的強烈反對,北魏的漢化改革和反復基本上就是這樣一個過程。(17)
隋唐在政治安排上雖然內化了不少北朝二元制積累的政治技巧,但對游牧區的控制基本上恢復到了雇傭兵的模式。突厥、回紇先后成為隋唐皇帝最為倚重的軍事力量,他們當然亦據此獲得大量作為回報的財富。(18)直至遼人占領幽云十六州,同一政權奄有游牧、農耕兩區的情形方才再度出現。遼朝按經濟區建立了名之為“南”、“北”樞密院的二元制,但王朝實權掌握在部落聯盟制的北院手中,南院基本上只是面向農耕區的稅收和民政管理機構。(19)最終,王朝內部部落貴族的權力爭奪、王朝外部其他部落聯盟的興起挑戰,內外形成夾擊,導致了遼的覆滅。此種滅國方式,在游牧帝國中頗具典型性。繼遼而起的金,因橫跨游牧、農耕兩區而同樣采取了分地域二元制。鑒于遼的教訓,金采用分而治之的策略,支持弱小部落,抑制強大部落,特別注意防范其他游牧部落聯盟的結成。(20)同時,在軍事動員和農耕區管理中,金的政治安排也更多地從部落聯盟制轉向集權官僚制。(21)但是,在這一步上走得最遠的完顏亮,最終被面臨失權危險的部落貴族聯合殺死。(22)
金注意防范周邊強大部落的成長,但沒有壓制住成吉思汗的崛起,他沒有依靠本部落氏族,也沒有通過部落選舉獲取權力,而是依靠個人追隨者和恐怖威權建立了自己的草原帝國。(23)蒙古人避免直接用集權官僚制沖擊部落聯盟制,而是刻意提升大汗直屬的力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作為大汗宿衛軍的怯薛。這支軍隊不同于以往部落聯盟合股組建的軍隊,常設而忠于大汗,從而超越部落制,成為專制集權帝國的軍隊。(24)成吉思汗崛起時,依賴的主力是追隨自己的伴當,在草原征服過程中,其他氏族部落或完整、或零散地被納入成吉思汗麾下。隨著戰爭的推進,成吉思汗用發端于軍事整編的千戶百戶制對人口進行編組。(25)雖然黃金家族諸王及駙馬,千戶百戶那顏下還可有私屬人口,一部分千戶百戶的構成還直接依托舊有的氏族部落,但千戶百戶制度在總體上超越了部落聯盟制和封建制,千戶百戶那顏已非封建領主或參與聯盟的部落首領,而是帝國的軍事一行政官員。成吉思汗雖然用千戶百戶制剝奪了舊氏族部落的權力,但出于家產制觀念,他將大量土地和人口分給了黃金家族的成員,千戶百戶那顏也能擁有自己的私屬人口。(26)并且,這些貴族的后代因名為“大根腳”的門蔭關系,能輕易占據高官職務,在官僚制的形式下進行著部落式的權力競爭。(27)貴族群體的巨大開銷,也被轉嫁至其他族群,尤其是農耕區的漢族群體之上。而漢族,尤其是南方漢族,因相對缺乏根腳,并因科舉制的萎縮,難以利用官僚制渠道與“部落首領”們相抗衡。(28)元朝在征戰中創建的行省制度,蓋出于集權指揮的動機,在戰事結束后,被沿用為中央管理農耕區的地方行政機構,但因為在官員委任上帶有明顯的民族差別,行省成為游牧統治集團面向農耕區的財富征集機構。(29)然而匯集的財富仍未能滿足游牧集團豪奢的需索,反倒激起部落貴族間的紛爭。所以,在元末南方漢族的義軍進攻華北時,元廷自身已因貴族開支巨大而頻現財政危機,政權亦因內部爭斗而動蕩不堪。
植根于農耕區的明朝并無懸念地采用了集權官僚制,行省制度在加以分權改造后被順利繼承,成為實施中央集權的利器,這與行省制度源出軍事集權不無關系。但明朝未有兼容并包廣大游牧區的計劃,維持著與漢朝時近似的游牧—農耕關系,時戰時和。(30)
二、清代的多民族治理
回溯至此,就自然地銜接起清的崛起。從小微部落到地跨游牧、農耕兩大區的大帝國,清的崛起建基于上述游牧區與農耕區之間長久的互動經驗之上。游牧生活包含著狩獵技能和機動能力的培養,在生活中伴生出強大的軍事力量,而農耕定居的優勢在于資源的集約利用和穩定的產出。前述農耕與游牧兩區的關系史貌似紛繁,但從宏觀入手,便能梳理出一條較為簡明的關系演變脈絡。游牧人群劫掠農耕人群,獲取資源,可謂“騷擾式合作”。在接觸中,農耕人群認識到游牧人群的騷擾目的和軍事實力,遂開始了雇傭兵形式的互惠合作。進一步,農耕區政權式微,“騷擾”與“雇傭”兩種合作均無力承擔時,游牧與農耕兩區又嘗試合并互補,這一工作在歷史上多由軍事力量強大的游牧一方完成。但游牧區的部落聯盟制和農耕區的集權官僚制難相兼容,成為兩區整合中最大的障礙。自魏晉以降,出現不少雜糅的嘗試,但均難以長久維持。在實踐中,前燕、北魏開創的分領域二元制,被遼、金、元繼承后,優化為分區域二元制,被證明是一種相對有效的整合方式。但是,諸朝的實踐也展現了二元制中存在的一些內在矛盾:二元制整合的互惠基礎是用農耕區的出產換取游牧區的軍事保護,若無制衡機制,極易造成需索過度,元朝推行的民族等級政策更是壓制了來自農耕區的制衡力量的聲音;二元制中的另一個問題是,來源于政治上常占上風的游牧民族本身,橫向繼承制和部落聯盟的權力分享機制,極易引發權力爭奪,導致政局動蕩。前述采用二元制的王朝無不敗亡于上述兩個難題的夾擊之下。
清從部落至帝國,隨著規模的擴大,在因應現實需求的過程中,短時間內經歷了濃縮版的游牧—農耕關系演變史。清的多民族治理方式,基于前人豐富的試錯教訓而創生。在整體上,清選擇了經實踐證明兼容性最佳的二元制,并吸取前朝教訓,尤其針對上文總結的二元制內的兩個難題,設計制度,進行破解。本文起首提到的諸多清代民族治理實踐,置于該大歷史背景中便能很好地加以理解。
清代滿洲認同的不斷重申和加強,常被作為清王朝謹守內亞王朝內核的證據。但細究這一民族認同主張,可以發現,皇帝反復強調的滿洲民族特性,最重要的是騎射尚武傳統,這正是游牧民族與農耕民族進行互惠整合的根本。(31)此外,必須注意的是,雍正、乾隆時期,滿洲界定趨嚴,大量漢軍旗人出旗為民,其實有著財政上的背景。王朝承平,八旗人丁滋長,開支隨之高企,給清廷造成巨大的財政負擔,精簡旗人有著節省開支的明確目的。(32)因此,八旗的重新界定、滿洲認同的重申,與其說是強化政權的民族性,不如說是對王朝支柱軍事力量的一次精簡整編、對游牧—農耕互惠關系的一次協調。被裁撤為民的主體是入關后加入八旗的新漢軍,他們并不是八旗中最精銳的核心。事實上,有不少入關前即加入八旗的老漢軍和蒙古八旗作為精銳依然留于八旗內。(33)經整肅后的滿洲認同,“不分滿漢,但問旗民”,同時包括這部分漢人和蒙古人。(34)精簡開支,提升戰力,在維持一支有力的王朝軍團的前提下,減少對農耕區的索取,防止重蹈元人覆轍,避免激化游牧、農耕兩區之間因財富流動而發生的矛盾,這才是清朝中期強化滿洲認同的實質。
清王朝吸取其他二元制王朝因過度需索而激化民族矛盾的教訓,注重保持各民族固有經濟生活的治理思路也表現于處理其他民族問題上。清朝在西南地區實行改土歸流,一般認為是中央政府加強對民族地區的控制和開發,這的確是清政府的目的。(35)但還需注意到,與改土歸流并行實施的是“封禁”政策。力推改土歸流的干將——云貴總督鄂爾泰便禁止茶葉客商進入普洱府的夷民茶山,只允許他們在山外設店交易。(36)乾隆、嘉慶和道光時期各版本《戶部則例》的“番界苗疆禁例”中也禁止客民擅自進入苗地,更不允許客民置辦苗人田產。(37)類似的“封禁”政策也能在保護蒙人、滿人田土的法規中見到。可見,清政府秉持的理念是,各民族自有其生活環境及經濟方式,不應隨意改變,尤其禁止對作為生存之本的土地的侵擾。清政府認為,各民族、各經濟區之間的交流互惠,可通過行政層面的調撥,如國庫稅收的征繳和發放、省級財政上的協餉制度而達成。(38)清政府也支持利用商業活動推進各民族間的互惠,(39)但令清政府始料未及的是,市場經濟會給民族地區的生態環境和經濟形態造成深刻沖擊,動搖上述清政府所秉持的民族治理理念。于是,不少新的政策圍繞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和居民利益的保全而追加展開。(40)
草原尚武,部落聯盟首領由聯盟成員推舉威武之人擔當,聯盟成員亦可用腳投票,選擇退出聯盟,聯盟的維持端賴個人魅力,但此種權威在代際傳承后,極易發生變動而導致政局動蕩。在草原上,聯盟重組雖不利于聯盟首領維持自己的地位,卻有利于各部落通過重新站隊,優化自身利益。(41)而在農耕區集權體制下,這意味著負責垂直管理和水平協調的行政部門發生痙攣,對政府和民眾而言,均非益事。元朝頻繁的皇位更替和政策擺蕩便與此密切相關。(42)因此,通掌游牧和農耕兩區的清政府,著意改變游牧民族的權力結構。努爾哈赤創制的八旗制,將同盟部落按軍事需求重新編組,對他而言,這無疑是一種集權。但八旗各有兵民,為旗主屬民,可與同為旗主的皇帝相抗衡;同時,還有深具部落聯盟傳統的議政會議制度,令八旗至皇太極時就已成為一種新的部落聯盟。(43)針對八旗對皇權的潛在挑戰,康熙特意任用各旗旗主不能臣屬的親貴代辦各旗旗務,從而架空旗主。(44)雍正的即位,深陷諸旗爭權背景,因此,雍正將非皇帝親為旗主的下五旗行政權,全部收歸由皇帝任命的都統。(45)八旗,至此完全成為清帝國的軍隊,不再具有部落分權的意義,從而大大降低了部落間爭權而削弱中央政府權威的可能性。值得對比的是,與清帝國在內陸亞洲草原爭霸的準噶爾帝國就一直未能擺脫汗位更替時的部落紛爭,清政府的多次遠征便利用了準噶爾帝國內各部間的內訌。(46)[page]
草原部落的自由競爭,還可能令新的威權人物和強勢部落脫穎而出,成為潛在的聯盟領袖,從而對中央政府造成威脅。清自身的崛起便遵循了這樣的路徑,遼、金、元的易代也重復著近似的故事。因此,清政府面向蒙古各部,設計了盟旗制度,盡力消弭強勢部落的崛起。前文已經提及,游牧民族對土地所有權的觀念較為淡薄,部落的強大重在屬民的歸附和牲畜的增多。盟旗制度反其道行之,針對不同蒙古部落的具體情況,或承認世襲領地,或賞賜指授游牧地,將八旗以外的蒙古各部編為旗,劃定領地邊界。(47)旗內的行政結構繼承了諸部服屬前固有的權力組織,但在旗下亦劃地而治,并根據人口的增長和移動,析置新的行政轄區。例如,阿拉善和碩特旗下的巴格(扎哈),就由康熙三十六年(1697)初設時的6個,細分為光緒四年(1878)的36個。(48)此種裂土而治的行政建制方式,頗有西漢七國之亂后“眾建諸侯而小其力”的意味。恰如部落可用腳投票,選擇膺服的聯盟領袖,游牧民族個人亦可自由選擇愿意歸屬的部落,這也正是草原勢力消長機制的具體運作方式。但是,清代不允許蒙古人隨意脫離舊主,投奔新的保護人,將此類行為定性為一種犯罪。(49)由此,清政府借鑒農耕定居區的行政經驗,依托蒙古諸部舊有的權力結構,劃定行政區界線,禁止牧民轉換歸屬,用一種類似“戶籍”的做法,增加了游牧區人力和資源流動的粘滯性,從而防止資源在流動中聚合,形成危險的挑戰力量。與清朝爭霸的準噶爾帝國,雖因部落競爭而多次發生內亂,但在部落力量的流動重組中,噶爾丹、策妄阿拉布坦等草原英才亦不斷涌現,他們正是中央政府最擔心的敵手。雖然清政府對準噶爾帝國的獲勝,受益于內亂、疾病等偶然性因素,但新近的一些研究表明,正如忽必烈對海都的獲勝,清對準噶爾的勝利亦得益于來自定居農耕區強大的后勤保障。戰爭期間,屯墾、倉儲與商貿的發展,促進了清王朝的國家建設,為前線提供了堅實的后盾。(50)巴菲爾德針對準噶爾帝國的滅亡也評述道,游牧帝國的生存體系已經瓦解,內陸亞洲的競爭將出現在定居力量之間。(51)
清與藏區的接觸,很大程度上以蒙古為中介。明萬歷年間,俺達汗往迎達賴三世鎖南嘉措,蒙古開始以格魯派藏傳佛教,即黃教,為統絡蒙古各部眾的精神紐帶。滿洲人在與蒙古人結成聯盟后,以之為中介,也開始聯絡西藏政教領袖。(52)西藏社會的整合中,宗教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歷史上,各教派為在競爭中獲勝,有向外界尋求世俗力量支持的傳統,所以,在黃教相對其他教派取得壓倒性優勢的表面之下,潛藏著各方外部力量的角力。在“興黃教以安眾蒙古”方針的指引下,清逐步排除了和碩特蒙古、準噶爾蒙古和西藏地方貴族的勢力,令清廷成為黃教最重要的直接供養人和保護者。由于清是透過蒙古進入西藏事務,故清對西藏的治理最初試圖移植蒙古地區依賴當地王公的札薩克模式。但清廷先后采用的分權式噶倫合議分轄制度和政教分離的藏王一噶廈體制,反倒令西藏內部潛藏的教派紛爭和地方豪勢力量顯在化。為克服以上動亂勢力的抬頭,加之兩次藏廓戰爭令清廷意識到,“興黃教以安眾蒙古”之外,西藏具有重要的國防戰略地位,經過調整,清廷最終采用了政教合一、達賴與駐藏大臣分理僧俗兩務的雙頭政治體制,(53)充分利用了長久整合西藏各部的宗教力量,并用以駐藏大臣、駐藏軍隊為代表的中央集權行政與軍事力量加固了這一整合。中央集權力量成為最重要的宗教供養者和保護人,從而達成了西藏的穩定。
乾隆和咸同年間的多次回民事變,也令回民問題成為清代民族治理中重要的一環。清廷最初并未將回民問題作為獨立的民族事務來看待,回民與漢民一起被納入編戶齊民系統,并無區別。這一方面與回民散處漢地“大雜居”的分布特點相關,另一方面,也與回民成員來源多樣,至晚明以降方以伊斯蘭教信仰為認同基點形成族群共同體,然成員關系依然松散、簡單有關。(54)但明末清初以蘇菲派為代表的新教的傳入推動了門宦制度的發展,原本獨立松散的教坊,成為各級教掌統轄教眾、等級嚴密的基層社會組織。伊斯蘭教內部新、老兩派為爭奪教民而發生教爭,清廷為平靖地方和打擊新興基層組織力量而介入回民問題。在編戶框架內,清廷先后推行了由政府指定教掌,用鄉約取代教掌,認可由教掌擔任鄉約、在教坊下設立保甲等措施,至乾隆末年,最終以承認并依賴回民基層門宦組織為代價,方才將對回民的管理維持于保甲框架之內。在此框架中,清廷禁止回民在教坊間自由流動,以阻止強大集團力量的誕生。(55)故乾隆以后,咸同間發生的西北、云南回民事變,幾與回漢信仰差異無關,(56)實為市場競爭和地方產業轉型引發的勞動力生計恐慌(57)與政府嚴防回民抗爭的既定方針(58)交相作用的結果。至于對新疆回部的治理,是清對準噶爾戰爭勝利的產物,與對內地回民的政策并無實質關聯。清以駐扎大臣為中央派出代表,當地貴族擔任的伯克實為駐扎大臣任命的地方民政官員,而非部落首領。在諸藩部中,清對回疆實行的是一種與中央集權制最為接近、保留地方自治權最少的行政體制,因此,新疆也成為最早順利轉為行省的藩部。(59)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新近的研究表明,與此并行,在文化和社會領域,清廷卻并未刻意在新疆推行漢化政策。(60)
三、結語
清是一個地跨游牧和農耕兩區域的大帝國,本文通過回顧中國歷史上游牧和農耕兩區關系的演變,將清代的多民族治理置于一個農耕—游牧互動的長時段背景中加以理解。
游牧社會,寓兵事于生活,故發展出強大的軍事力量,并因活動空間廣闊,便于退避,盛行松散的部落聯盟制。與之對應,農耕社會物產豐富,早在戰國晚期,便已在封建爭霸的戰爭動員中發展出中央集權。游牧社會憑借武力,能從農耕社會獲取資源補充,農耕社會則利用資源換取游牧社會的軍事襄助。早期的“騷擾式合作”,至東漢末年開始轉向“雇傭互惠合作”。隨后,魏晉時期農耕政權的孱弱又激發游牧民族入主農耕區,建立地跨兩區的政權,兩種經濟模式及相應的政治制度由此面臨抉擇。在實踐中,軍事與資源功能互補的二元治理模式脫穎而出。前燕、北魏、遼、金、元一線的二元治理王朝為清帝國的治理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清的多民族治理理念系針對前人的得失而設計。
清自部落發展為帝國,隨著規模的擴大,短短幾十年時間,就經歷了漫長游牧—農耕互動史的濃縮版。清承續歷史,將兩大區域的整合建立于不侵擾各自生活、功能互補的基礎之上。因此,清代“但問旗民”的滿洲認同的確認,實質上是對帝國軍事精銳的一次精簡,以達成在對農耕區適度索取的基礎上維持一支足夠強大游牧軍隊的目標。清在西南開發中,改土歸流與封禁兩種政策并舉的事實,也反映了清政府在不侵擾民族生活的前提下實現資源互補的治理理念。
部落聯盟制下的權力斗爭是造成清以前二元制政權內政混亂的主要原因。因此,清對游牧民族部分的政治制度進行了改革。滿洲八旗的權力收歸皇帝任命的官僚,消除了部落爭權的物質基礎。對八旗以外蒙古諸部的治理,尊重其傳統的權力結構,但通過劃定各旗界線,實施逃入法,用制度阻滯土地和人口資源在各部間的流動重組,從而維持一種靜態的勢力平衡,防止新的游牧聯盟力量的崛起。
藏區的地方力量,早有由宗教加以整合的傳統。清初在“興黃教以安眾蒙古”方針的指引下,以蒙古為中介,作為宗教供養人,進入西藏治理。最初曾試圖模仿蒙地札薩克制,扶植地方王公力量來管理當地,結果反而導致曾被宗教彌封的地方紛爭顯在化,最終清還是依賴宗教,輔以中央派出力量,抑制地方各部力量在競爭中崛起。對回民的治理思路與之相似,以確保地方治安為目標,以認可宗教組織為代價,維持了對回民在保甲框架內的管理,并通過禁止回民在教坊間流動來阻止集團力量的興起。
在長時段的考察中,可看到兩條脈絡。一條是不同生態區之間互補方式的調整與磨合。在此意義上,漢以外其他民族并未完全漢化,立足于本民族生活地區生態環境的民族特質,正是各民族和合共美的基礎。另一條脈絡是不同民族間政治體制的銜接與調和。在此意義上,似乎能看到鮮明的“漢化”足跡。從本文的史實分析可知,此種“漢化”,本質上是對中央集權國家制度——一種比部落制、封建制更有效率的人力動員組織方式——的接納。由于中原漢人在戰國晚期群雄爭霸的戰爭動員中便已發展出中央集權國家制度,加之周邊人群在邁向中央集權的道路上總與和漢人的接觸——尤其是戰爭——相關聯,所以,政治體制向中央集權邁進,常被視為“漢化”。但筆者認為,這與其理解為“漢化”,不如理解為對中央集權國家體制的接納和繼承。
“新清史”研究強調清的國家體制為滿洲人所建,該思路有著深刻的西方經驗背景。近代西方主權國家的興起,是一個由民族賦權的過程。尤其是自下而上推進建國進程的民族國家先行者——英國和法國,為對抗封建貴族的統治,形成全民性的民族共同體,并以民主方式賦權政府機器,建立民族國家。(61)簡言之,國家是民族的工具,民族的特質決定了國家的性格。“新清史”強調建國中滿洲人的民族特質,顯然出于一種發端于西方經驗的比擬思路。
而中國歷史中,國家與民族的關系有所不同。中央集權國家早在戰國末期群雄競逐的戰爭中形成,國家機器的合法性并非來自民族共同體的賦權,而是來自天命。大德可為天子,自然、萬民合理、合禮地正常運轉,被視為皇帝及其官僚集團獲得天命正統的標志。(62)華夷之辨,表面帶有民族之分,內里關注的卻是政治文化之分,“中國而夷狄也,則夷狄之;夷狄而中國也,則中國之”,愿意接受中央集權國家的政治理念,在施政中達到自然和萬民的和諧運動,便是對正統天命的繼承。對中央集權國家的訴求,超越了民族的區隔。因此,清朝皇帝愿意遵從不同民族的傳統,表達其對天命的繼承。(63)與西方經驗中國家是民族的工具相對應,在中國的歷史脈絡中,民族是國家的工具。民族認同,成為國家推行管理的一種手段。例如,清政府對滿洲認同的強調,就是為了維持集權國家的精銳武裝。清末以降,從反滿主張到中華民族等概念的興起,也順應了不同情境下國家政權建設的需求。(64)而民眾將民族認同視為一種從政府謀取利益的“制度套利”工具,根據不同情境,使自己漢化或非漢化,借助政府力量來提升自身的社會地位,獲取實利。(65)
最后,再回到本文起首提出的問題:清代達成的多民族治理,相對前代,究竟是一種“特性”,還是一種“延續”?筆者認為,清政府處理民族事務的對象和技巧,固然與滿洲人出身內陸亞洲的地緣關系和政治傳統有關,但其民族治理的目標乃建基于對中央集權國家的追求。若清無意繼承中央集權國家體制,那么,民族問題的處理結果很有可能是封建邦國,或是部落聯盟。如果說,對中央集權國家體制的追求,體現了清對正統中原王朝的繼承,那么,我認為清代達成的多民族治理成就更大程度上緣于對前代歷史的“延續”。
作者系復旦大學歷史地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上海社會科學院“城市史與人文遺產研究創新團隊”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 第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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