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們黨而言,農村是革命時期的新出路、建設時期的新依靠、改革時期的新起點,也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的難點,認識和把握農村問題對我們黨有著特殊而重要的意義。當前,伴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農村人口外流,農業生產正在從“耕者耕其田”的分散化經營向“耕者耕他田”的集中化或集約化轉變。農村生產和生活方式轉變對黨在農村的組織方式也產生了直接影響,黨在農村原來以生產隊為基礎的屬地化組織方式不斷式微,以農業生產為基礎的產業化組織方式影響不斷擴大,一些地方出現了“產”“地”或“地”“產”并行的黨組織架構,并衍生了一種新型的“地”“產”、“地”“地”和“產”“產”黨組織關系。
作為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領域的重大變量,黨在基層組織方式的新轉變可以從三個層面觀察認識。
宏觀上的政黨現代化
“產”“地”黨組織并行出現反映在宏觀理論上是黨在農業現代化新形勢下基層組織建設的現代化問題,筆者通過在成都、嘉興等地農村的調研發現,這種現代化是以黨的組織和黨員再組織化形式呈現的。傳統上,黨在基層的組織主要設在生產關系鏈條上,在農村生產方式發生大調整、大變革的新形勢下,以個體農戶編組的農村生產隊功能已經空心化、懸浮化,以土地入股、租賃、流轉為主要資源集合方式的合作社逐漸替代了生產隊,成為農村生產關系的主要形態。為了因應這種變化,多地實踐中嘗試將黨組織建在產業鏈上,這既繼承了黨組織設在生產關系鏈條上的傳統,又適應了新生產方式,實現了黨組織設置方式的變革,即按照與生產相關的新功能將黨小組建在功能型組織上,形成各種以樓緣、志緣、地緣、業緣、趣緣為紐帶的功能型黨小組。黨在農村組織設置方式的創新,必然帶來黨的治理方式以及黨員的教育和管理方式創新,這些創新集成將逐漸累積為黨的基層組織現代化。
中觀上的組織再組織化
農村黨的組織和黨員再組織化形成了新的組織間關系。在垂直坐標上,出現了新老組織或組織與再組織之間的關系,即屬地全能型黨組織與屬業功能型黨組織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又有兩個亞類型:一是在合作社不跨村的情況下,原有村的黨組織與合作社黨組織的關系;二是在合作社跨村的情況下,合作社黨組織與鄉鎮黨組織之間的關系。在垂直坐標上,面對黨組織內部的“產”“地”或“地”“產”關系問題,筆者調研發現,多地都采取了“以地制業”或“以全能管功能”等方式,即由屬地全能型黨組織管理屬地內產業黨組織,這種做法既不用撬動現有組織體系,又實現了黨要管黨的需要。
在橫向坐標上,也出現了新老組織或組織與再組織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也有兩種亞類型:一是地緣關系,即傳統行政區劃內,各種互不隸屬的黨組織之間的關系,包括各種合作社黨組織之間的關系,跨村合作社黨組織與村黨組織之間的關系;二是業緣關系,即超出地緣范圍,以產業為紐帶的各級各類黨組織之間的關系。如何協調這些橫向關系,多地分別采取了“黨建組團”“聯席會議”等方式建立橫向聯系,實踐中比較好地解決了組織間資源交流壁壘問題。特別需要說明的是,與城市中以街道和社區為單位的區域化黨建相似,農村各級各類黨組織間的橫向聯系被概括為黨建區域化,它與區域化黨建相同,都旨在打破垂直、單一、封閉的黨建方式,使各級各類黨組織更加扁平、多元、開放,實現黨的組織資源再盤活。
微觀上的權力結構化
黨的組織方式變革在微觀上必須直面的一對關系就是黨組織與農業產業生產的新主體—合作社之間的關系。在合作社中,黨組織如何設置、如何發揮作用等問題亟待深入研究。無論理論上還是實踐中,處理黨組織與合作社的關系,首先都需要對黨組織功能進行定位,即黨組織在合作社中應該發揮什么功能。根據全國農村基層黨建工作座談會精神,農村黨建要圍繞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來展開,同時又考慮到農村合作社實際并照顧到黨組織剛性和合作社自主性,黨組織在合作社中應發揮政治核心作用。
在具體功能上,根據結構功能主義理論,功能的發揮必須有結構的支撐,否則功能必然虛化。在合作社中設置黨組織也存在如何構設權力結構的問題,即以交叉任職方式讓黨組織與合作社中某項權力結合來發揮功能。實踐中,多地合作社內部都存在有決策權的理事會、有執行權的職業經理人和有監督權的監事會。這樣,在合作社中設置黨組織也就存在三種結合:一是與決策權結合,即合作社黨組織書記任理事長的權力結構,優點是有利于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容易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缺點是容易讓合作社黨組織變成全能型黨組織,影響合作社發展的自主性;二是與執行權結合,即合作社黨組織書記任職業經理人的權力結構,這屬于“黨政合一”模式,優點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快、效率高,但缺點是這一模式容易使黨組織矮化為合作社的“背書”組織,同時這種模式還存在一個明顯漏洞,即職業經理人是選任的,一旦職業經理人因業務問題被選下,而黨組織書記選舉周期又不同步,導致被選下的職業經理人仍擔任黨組織書記,這不僅會影響黨的權威,還會使黨組織在合作社內被“懸浮”起來;三是與監督權結合,即合作社黨組織書記任監事長,優點是既保證了合作社的自主性,又保證了黨組織監督覆蓋面,即可以全程監督理事會和職業經理人,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到貫徹落實,但缺點是可能導致黨組織對理事會和職業經理人的監督信息不能全面準確把握,容易被邊緣化。總之,具體如何更好地構設權力結構,仍需在理論上和實踐中探索、完善。
然而,權力結構科學性并非能夠直接決定功能合理性,正如在汽車領域強調“看底盤結構更看調教”的調教功能主義所言,在結構和功能之間的“調教”才是功能的直接決定因素。對黨組織與合作社而言同樣如此,不論構設何種權力結構,都必須“調教”好兩類不同組織的運行邏輯,即黨組織作為政治核心算政治賬,合作社作為經濟核心算經濟賬,如何讓這個兩個核心能夠對好賬,相互促進不較勁、相互補位不越位、相互補臺不拆臺,不僅是合作社黨建也是農村新興領域基層黨組織建設所必須解決的難點問題。
作者系中央黨校黨建設教研部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6年08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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