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行動者、村莊與國家:城中村改造中農民行動的情景框架
【摘 要】 在廣州市珠江村城中村改造中,農民的行為選擇受到不同行動框架的約束,該約束成為大致相同社會情境下農民行動邏輯的重要影響因素。運用國家(地方政府)提供的市場交易性框架,當國家和市場不能提供足夠高的保障水平時,農民又會轉而回歸村莊集體,尋找安全性框架。不同的社會情境觸發不同的行動框架。道義論和理性論都過于絕對。
【關鍵詞】 城中村改造;行為選擇;交易性框架;安全性框架
一、導論
學界在探討農民的行動邏輯時, 主要有兩個視角。一是本體論的視角。在該視角框架內, 形成了“道義經濟” 和“理性小農” 的對立, 也稱“斯科特—波普金論題”。道義經濟論者認為, 農民并不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他們的行動原則是安全第一, 即寧愿選擇回報較低但較穩定的策略, 而不是那些回報較高但風險也較高的策略; [1] “理性小農” 論者則持相反的觀點, 認為農民是理性的行動者, 他們時刻計算著經濟收益, 并主要依賴對經濟利益的權衡作出選擇。[2] 另一種視角是社會互構論的視角。這一視角把農民行動視為個體與社會長期互動的產物, 其本身并不存在本質的規定性,農民的選擇行為并沒有固定的選擇模式, 而由其特定的、具體的生存境遇所決定。[3] 郝亞光則基于現代小農與傳統小農的不同,提出空間的擴大給小農帶來的未知因素(發展的機遇或挑戰) 使他們的行為預期不再穩定。[4]
筆者在實地研究中遇到了一個與以上理論都有所出入的社會事實。在珠江村① 的改造過程中,村民們面臨著兩次重大的選擇: 一次是要不要進行城中村改造;一次是要不要一夜暴富。農民愿意冒風險改造城中村,以增進財富, 卻寧愿做長時期收租的房東,而不愿一夜暴富。對于兩次市場化的選擇,村民們產生了很大分歧, 他們的行動邏輯既非完全理性的算計,也非單純追求道義和安全。但是,筆者也不認為這是一種社會互構論所謂的行為預期不穩定,深度訪談顯示,他們的行動邏輯是一種情景框架的轉換。在不同的社會情景中, 農民們會選擇截然相反的情景框架。在市場化初期,由于市場化未觸及他們的本體性安全,他們會選擇交易性框架;而隨著市場化的深入,國家在安全保障上的缺失使得農民們觸發了安全性框架。這兩者是嵌套在一起的,不同的社會情境,會觸發不同的行動框架。
二、兩次抉擇
珠江村位于廣州市海珠區東部, 是一個典型的嶺南水鄉村落。2002 年10 月, 村莊開始城中村改造, 實施撤村改制。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 村域面積日益縮小, 2000 年, 村莊面積為3.456 平方公里, [5] 2010 年縮減至1平方公里,耕地只剩下186 畝留用地, [6] 作為村經濟社會發展自留用地。2007 年, 珠江村拉開了整村改造的序幕。2008 年9 月, 村莊通過了城中村改造設計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2010 年3 月村莊開始動遷, 同年10 月基本拆遷完畢, 傳統聚落形態的村莊完全消失。目前村域內是一片熱火朝天的工地, 村民安置房及其他設施正在緊張地建設。拆遷時3200 多位農民、① 500 多位居民現在大部分在珠江村周邊的城中村租房居住。
整村改造中, 珠江村農民面臨著深刻影響生命歷程的兩次重大事件, 事件的選擇權均掌握在農民手中。一是是否同意改造城中村, 二是安置房的土地權屬性質。選擇不同意味著相異甚至截然不同的人生境遇。2008 年9 月4 日至8 日11 時, 珠江村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 組織對《珠江村城中村改造設計方案》和《珠江村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示并表決。按照預定的順序, 先表決是否改造珠江村, 再表決拆遷補償方案。結果顯示, 2/3 以上的農民同意改造珠江村, 這展現了與現有文獻不同的圖景。不少文獻顯示, 在全國其他很多地方, 通過整村改造、征地拆遷、撤村建居等方式推進城市化進程, 往往是政府一廂情愿的“替民做主”, 多數農民并不認同, 他們不愿意改造村莊, [7] 但在選擇安置房的土地產權性質時, 珠江村的農民在迅速擁有百萬甚至千萬財產與每月收取租金之間, 他們選擇了后者, 把安置房登記為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的集體用地, 而不是可以上市交易從而“一夜暴富” 的國有用地。
三、交易性行動框架下的農民行為選擇
毛丹等人認為, 在整村改造過程中, 農民不愿做市民(居民) 的主要原因在于農民的安全需求未能得到滿足。[8] 在社會保障、經濟發展、社會政策方面, 雖然珠江村與全國其他地方的村莊有一定差異, 但農民總體社會保障水平是相近的, 即社會保障水平均不高。2007 年珠江村開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 農民繳納一定數額養老保險金后, 60 歲后每月有400—500 元的收入; 生病可以報銷醫藥費的60%, 每年最高報1.2 萬元。農民通過撤村改制獲得市民成員資格, 但未能獲得與市民同等待遇; 由于農民的人力資本不能契合城市企業需求, 加上原有的社會資本、關系網絡、地緣支持在新情境中對農民就業作用不明顯, 村里人尤其“4050” 群體, 整天無所事事, 喝茶打牌聊天, 大部分家庭主要依靠屋租收入和集體分紅生活, 他們和全國其他地方農村一樣, 面臨著一個充滿變化、但保障不足的高風險社會。與此同時, 由于城中村改造, 用于保障村莊發展的186 畝留用地要拍賣, 部分宅基地轉為國有土地, 這對農民來說是一次極大的冒險, 在沒有新的保障措施補位的情況下, 農民的安全感事實上下降了。農民長期被迫以土地、多生育人口作為養老和自我保障的基礎, 結果土地性質與土地分配、計生政策等, 也就成為農民生活中最重要的內容, 國家與集體在這些環節上的任何損害、減少農民已經獲得的權益安排, 都會被農民視為損害其安全, 農民對此極其敏感和反感; [9] 與此同時, 珠江村農民還面臨著諸多其他不確定因素, 如改造工程爛尾、生活成本高企、城市文化歧視、帶老人的家庭租房困難等, 絕大多數農民不同程度地表示了這些擔心。即便存在這些風險, 大多數農民還是贊成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我是舉雙手贊成的, 村里80%的人也是舉雙手贊成的, 除了那些老人轉不過彎來, 像我們這樣的人, 覺得這里出租一個房子太便宜了, 為什么呢, 來租房子的人收入很低, (這樣) 價錢漲不起來嘛, 何況你環境也不怎么好, 憑什么要高價錢呢? ……城中村改造好, 越把環境搞得好, 回來就肯定沒有那么多外來打工的人,就多了那些白領、在貿易公司上班的那些人, 對我們的收益是好大的, 我們就可以站在廣州市的中層了, 現在我們還是在下層內生活。如果改造好了, 我們可以回升到中層。(2010 年6 月19 日在珠江村Z 氏祠堂對第十經濟社企業主Z 的訪談)
現在城中村改造, 實際上整體肯定好, 我可以拿回370 平方的房子, 70—80 平方一間, 我都可以拿幾間, 可以出租幾間。現在的房子我沒法出租, 因為當時我建房子的時候技術不過關, 起了三層都要從自己的廳里走上去,無法出租的, 而且租金又不貴, 100 個平方租給人家才400 元。(2010 年4 月24 日在珠江村Z 氏祠堂對第十經濟社原干部、企業主H 的訪談)
從上述訪談中我們發現, 農民贊成城中村改造, 主要在于改造后有更大的經濟收益預期。“城中村改造好……對我們的收益是好大的”、“現在城中村改造, 實際上整體肯定好, 我可以拿回370 平方的房子……都可以出租幾間”; 與此同時, 根據改造設計方案, 無論住宅還是商鋪, 均按合法產權面積補償臨遷費, 另外還有簽約獎勵、家電損失補償、搬遷交通補貼等, 這成為增強農民改造意愿的砝碼。在當時的情境下, 珠江村農民贊成村莊改造的源動力來自于對經濟利益的追求。
但在全國其他很多地方, 國家(地方政府) 對農民的經濟利益也給予了充分的考慮, 卻出現與珠江村截然相反的結果, 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毛丹等人認為農民的安全需求未能得到滿足, 導致他們更多地從安全經濟學的角度來考慮是否改造, 這是富有解釋力的。但現在的問題是: 在村莊的安全需求均不足、或者安全保障與珠江村幾近相同甚至更好的情境下, 為何會產生截然相反的行為選擇? 從兩地政府在城中村改造中的角色差異上, 我們可以得到更有效的解釋。全國其他很多地方的村莊, 國家(地方政府) 不僅是城中村改造的主導者、參與者, 而且是利益的分享者, 甚至被視為共謀者, 政府主要不是靠市場機制去搬遷農民, 而主要是靠行政推動; [10] 但在珠江村, 國家(地方政府) 既是城中村改造的引導者、推動者, 也是城中村改造市場交易框架的建構者、保護者。國家(地方政府) 通過一系列的策略, 在珠江村與社會資本間搭建起一個交易的平臺, 把村莊、農民、開發商三者同時納入到市場交易框架中。農民在國家(地方政府) 建構起來的、相對公平的市場交易框架中, 對是否改造城中村自主做出選擇, 可進可退, 農民的主體地位得到足夠的尊重, 農民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的體現, 這增強了農民的安全感和改造意愿。從珠江村來看, 國家(地方政府) 通過以下環節建構起市場交易框架。
第一, 引入市場主體。2007 年前, 廣州市城中村改造主要由政府主導, 改造費用高昂, 同時不允許社會資金進入,城中村改造進展緩慢。2007 年, 廣州市在獵德村改造中引入社會資本, 形成政府主導、村民自愿、市場參與的“賣地籌錢” 模式, 市場和資本開始進入城中村改造領域。“獵德模式” 的成功, 拉開了廣州市大規模改造城中村的序幕, 珠江村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 形成了政府引導、村民為主、市場參與的“珠江模式”, 農民與市場唱“主角”。農民(通過集體) 與開發商之間相對平等的市場主體關系, 雖然不可能完全排除國家(地方政府) 的影響, 但這種關系在廣州的城中村改造進程中仍然是清晰可見的。
第二, 讓渡經濟利益。王寧在分析中國消費主義產生的原因和條件時, 提出“國家讓渡” 理論。王寧認為國家默認消費主義的興起, 其實是在用居民追求生活質量的改善來換取居民的政治讓渡。也就是說, 國家是用居民的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來換取“社會穩定”。[11] 在珠江村改造中, 國家(地方政府) 也通過“國家讓渡” 的方式, 完成了按期改造的政治目標。在這里, 國家(地方政府) 不參與任何利益分配, 讓渡經濟利益; 農民同意城中村改造, 以使國家(地方政府) 實現城市發展戰略, 這是他們的政治讓渡。珠江村改造與全國其他地方村莊不同的是: 政府不負責拆遷安置, 不參與利益分配, 只是給予引導支持; 農民在改造中處于主體地位, 是村莊是否改造以及如何改造的決定者; 改造具體事宜完全交由開發商, 這與通過行政力量推動的模式不同。珠江村通過建構市場交易框架的方式, 把國家和政府的意志滲透其中, 而不像全國其他地方那樣通過生硬的行政模式予以推進。
第三,塑造市場主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 在國家(地方政府)、村集體和農民之間, 村集體是與開發商進行城中村改造簽約的唯一市場主體。依照制度設計, 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國家不是市場主體, 但國家通過引入市場主體、讓渡經濟利益, 把村集體、農民塑造成市場主體, 把村集體、農民(將權利讓渡給了集體) 推置到與開發商進行市場交易的前臺。其中, 村集體只是具有代表性意義, 決定權還是掌握在農民手里。
交易情境就像隱蔽的控制機制。[12] 通過建立市場交易框架, 農民被約束到經濟利益的行動空間中來, 而其他方面則考慮得更少些; 或者說, 在農民可供選擇的各種行動框架包括安全性框架中, 市場交易性框架占了上風, 這使得農民在決定是否改造城中村時, 以“理性小農” 的姿態呈現在我們面前。
四、安全性框架下的農民行為選擇
2010 年珠江地區的一手樓價高達20000 元/平方米, 高企的房價加上“拆一補一” ① 的補償原則, 使農民只要把安置房的土地登記為國有, 就可以“一夜暴富”。據媒體報道, 珠江村公開真實姓名的大業主有1700 平方米回遷面積, 按照2010 年樓價計算則高達3400 萬元, 大多數家庭的回遷面積在300 平方米左右, 資產高達600 萬元, 正如媒體敘述的那樣, 城中村改造成為一場“造富運動”。但“造富運動” 有個前提, 即農民安置房的用地性質必須為國有, 這樣才可以通過上市交易而“一夜暴富”, 如果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集體, 即便市價再高, 也只能出租不可售賣, 農民不可能迅速“致富”。在巨大的經濟誘惑面前, 農民卻把安置房的土地產權登記為集體而不是國有, 拒絕了迅速致富的機會。面臨幾乎完全相同的社會情境, 農民并沒有在市場交易性框架下繼續前行, 而是折返回來, 力圖通過把安置房登記為集體產權性質, 尋求更為安全可靠的保障。研究發現, 農民追求的安全需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 村莊認同及歸屬感的維持
還是集體房產證好, 房子大家都賣不了, 住在小區里的還可以是同村的人; 如果搞成國有房產證, 就有人把房子拿去賣, 到時很多人就不會住在這里了, 大家都分散住了, 珠江村就真的不存在了。(2010 年5 月2 日在珠江村西南老年活動中心對村第七經濟社原干部、企業主H 的訪談)
整村改造后, 原來的村莊聚落形態消失, 但農民仍希望村莊存在并延續下去, 即便不是村落意義上的。因此, 他們力圖通過保留安置房的集體用地性質來阻擋村莊的消解, 使農民對珠江村的認同感、歸屬感不會因為村莊改造而徹底消失。與此同時, 他們還希望通過維持集體土地產權, 把原有的關系網絡維系在社區里, 并從中獲得支持。我們祖祖輩輩生活在這里, 大家都是熟人, 沒事就串門聊天, 有事打個招呼就來幫忙, 相處都很好的。改造后, 大家要住樓房了, 串門沒那么方便了, 聯系也會少嘍, 但主要還是大家在這里一起住, 在一個小區里住, 真要聯系呢還是很方便的。我和家里人都不想離開這里, 反正都是自己住, 國有土地有70 年的使用期, 集體土地就
沒有限制, 我們當然希望是集體用地啦。(2010 年5 月5 日在珠江村X 姓祠堂對第六經濟社原干部、企業主X 的訪談)
改造后農民的居住空間發生變動, 這必然影響到人們的互動方式和頻率。農民意識到, 樓房的居住格局, 沒有毗鄰而居時那么方便了, 串門聊天也會減少, 但只要住在小區里, 大家還是同村的人, 還可以互相照應, 農民之間情感得以延續, 互動的網絡不至于斷裂, 地緣的支持依舊如故。這種對情感支持和維持關系網絡的渴望, 可以從動遷時農民結伴外出租房中窺見一斑。
好多人見面就問, 你在哪里住啊? 我也到那里去, 我去找房子。在東村, 也就是一社那邊的很多人住在東村。出門就是這樣的, 有一個熟悉的人, 我也不想住那么遠, 就是珠埔村那邊隔壁的珠崗村啊, 以前那里蓋了很多房子的, 那些房子也便宜。比如你搬到哪里, 我也去看看那里的房子, 差不多了, 我也搬到那里去了, 就是這樣子的。(2010 年6 月19 日在珠江村Z 氏祠堂對第十經濟社企業主、Z 的訪談)
農民離開世代居住的地方, 到周邊的城中村去租房居住, 雖然是同屬一片區域, 但仍面臨如何重新融入新社區的問題, 包括如何獲得新社區的認同、與新社區居民如何良性互動甚至還有某種歧視等方面的問題, 這使他們感到很不安全, 因此, 結伴租住在同村甚至同一地段, 至少能使自己從原有網絡中獲得部分支持, 不需要在新的環境下完全重建,而這成為農民離開村莊的重要信心來源。
(二) 家庭安全保障
家庭興旺發達、世代延續, 是每個中國農民的理想, 珠江村農民也不例外。他們對安置房用地性質的選擇, 正是確保家庭安全延續、創造良好生產生活條件的一種努力。國有土地有70 年的期限, 到期了國家就收回去了, 房子就不是我的了; 集體土地的房子沒有這種限制, 可以一直用下去, 可以傳給子孫啊, 一直傳下去。我們都是農民, 沒多少收入, 不可能到別處買房, 我也沒想過要賣房, 當然要保留集體用地性質啊。還有啊, 現在的事情很難說, 如果辦國有房產證, 萬一家里出了個“敗家子”,到時把房子拿去賣了, 家就不成家了, 那還有什么意思呢? (2010 年5 月26 日在珠江村X 氏祠堂斜對面士多店對第二經濟社C 姓村民的訪談)
通過保持安置房集體土地性質, 把土地作為財產世代傳遞下去, 并把土地的保障作用延伸至子孫身上, 從而家庭不會因為家里出現“敗家子” 而衰敗, 這在農民看來, 是保障家庭安全的一種好辦法。不僅農民個體基于家庭安全選擇集體性質用地, 村莊集體也基于村莊穩定及農民的持續利益, 特別是考慮農民未來的生存發展, 極力主張選擇集體房產證。
我擔心村里個別年輕人不“生性” (粵語方言: 懂事), 把房子折現去玩去賭, 賭完之后什么都沒有了。當初有少部分房子多的村民想拿國有房產證, 后來我們去盡力去說服他們, 最后大家都同意拿集體房產證。集體房產證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 最主要的是房子不能夠進行買賣。現在村里多數村民的能力不行, 不能與外來的大學生比, 沒有房子出租還真不一定能養活自己, 到時還會是村集體的負擔。我們村民沒有地耕了, 但至少有個房子出租, 不至于沒飯吃。(2010 年4 月23 日在珠江村委會辦公室對村經濟聯社Z 姓干部的訪談)
通過保持集體土地性質的方式來保障村莊和家庭的安全, 這是村莊和農民的真實想法。正是基于同樣的考慮, 廣州市其他一些正在進行改造的村莊, 其安置房基本上也登記為集體土地, 以避免個別村民“沖動消費” 導致返貧。
(三) 心理平衡
農民是傳統文化的保守者, 這種保守性格的形成, 一方面是農業技術水平低下、農民居住方式穩定; 另一方面則是由于對農民的法律與經濟壓迫阻礙了農民對經濟和國家文化的參與。[13] 正是這種保守性, 使農民在高風險的現代社會面前, 尤其城中村改造導致部分土地改變產權性質的情況下, 他們感到不安全, 這種不安全不僅有經濟上的、政治上的,也有心理上的。為此, 農民必須選擇一種行動策略, 以抵御諸多“不安全” 給自己帶來的壓力, 從而重建一種內在心理與外在壓力之間的協調, 使自己能夠“安心”。對當時情境下的農民來說, 把安置房的土地產權性質登記為集體不失為這樣一種行動策略。
城中村改造是大勢所趨, 擋是擋不了的了。村里的土地早就征完了, 留用的180 多畝地也要拍賣了。沒有土地了, 心理不踏實啊。我一無文化, 二無技術, 出去找過幾次工, 很難找, 人家愿意接收你的, 工錢又不高, 不值得, 還不如在家喝喝茶。你問我為啥要選集體性質的土地, 這個問題很簡單, 有個房子在, 每個月收點租金,月月有錢來, 心理踏實啊, 如果改成國有土地, 總是心慌慌的, 擔心哪天自己一沖動, 把它賣了, 那不就慘了?我們村里就有賣了房子去賭博的, 輸的很慘。所以啊, 選個不能賣的房產證, 這樣就安心了。(2010 年5 月5 日在珠江村北士多店對居住在第四經濟社S 的訪談。被訪者原為村民, 后轉為船運工人, 居住在村里)
農民選擇安置房的土地產權性質, 發生在是否改造村莊之后, 農民與資本的交易在法律上已經完成, 利益得失大多數農民也已做到“心中有數”, 交易性框架的“使命” 結束。這時農民面臨著更多的風險, 但國家和市場不能提供更高水平的保障, 這使他們轉向集體尋求安全。在農民看來, 村莊是最終的庇護者, 這是他們的港灣, 是可以依靠、并歸依情感的地方。長期以來, 村莊為農民提供著“集體式安全”。這種安全是集體經濟時代留下的遺產, 深深地印刻在農民的心中, 成為他們的一種集體記憶。在面臨風險而又無更高水平的保障時, 這種記憶更容易被激活和喚醒。農民意識到, 要讓自己安全, 就必須把自己與集體緊緊地拴在一起, 而能做到這一點的就是保留安置房的集體土地性質。這是農民在當代社會的一種自我保護, 也是農民選擇安全性框架的必然約束。
五、結論
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 國家(地方政府) 和村莊基于不同的行動目標和角色擔當, 為農民的行動提供了不同的行動框架, 這為他們的行動策略提供了不同的選擇。國家(地方政府) 提供的是按照市場交易原則展開的交易性框架, 村莊則為農民提供安全性框架。這兩種不同的約束性框架, 對農民的行動約束存在重大差異。交易性框架把農民約束進市場交易的情境中, 而安全性框架則主要讓農民尋求更多的安全支持。農民的行為選擇取決于這兩個框架之間力量的較量。力量強的一方勝出, 而另一方則以隱性的方式存在。在是否愿意進行城中村改造時, 國家(地方政府) 提供了市場交易性框架, 集體安全性框架隱性地存在于農民的行動指向中, 因此對經濟利益的要求凸顯了出來, 農民行為決策時考慮得更多的是經濟利益; 當農民做出第二次選擇時, 國家(地方政府) 和市場都不能提供足夠的安全保障, 出于自保, 農民轉而尋求村莊集體的安全性框架, 這兩個情境框架交織在一起, 此消彼長。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術研究》2013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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