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是國家經濟的基礎,是國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我國在推進經濟現代化的過程中,將始終面臨人口與資源的緊張關系,農業需要承擔起保障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以及提供就業的功能①。為此,不僅需要技術進步和經濟投入,更需要完善農業經營體系,政策層面對家庭農場的認可為此提供了可能和方向。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受此影響,學界再次掀起了研究家庭農場的熱潮,農業部開始著手研究培育發展家庭農場的基本原則和實現途徑,開展家庭農場統計工作,一些地方則在操作層面出臺了家庭農場的認定規范和支持標準。但時至今日,家庭農場的定義與內涵依然不清晰,其功能定位也沒有達成共識,地方實踐中家庭農場的認定標準也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厘清農業經營體系中家庭農場的定位,以及家庭農場與專業大戶、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關系,以及家庭農場與一般農戶的關系。
一、家庭農場的沿革
自20世紀70年代末,中國開始實施改革開放政策,社會經濟逐步走入正軌以來,針對作為國民經濟基礎領域的農業,從未停止過對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業經營主體的探索,如今備受關注的家庭農場在這一進程中也幾經起落。三十余年來,不同時期家庭農場被給予厚望的時代背景有所不同,而對家庭農場所包含的經營主體、經營規模、勞動力等關鍵要素的討論具有一定的連續性。
家庭農場在農村改革的進程中,作為解決國營農場經營困境、聯產承包責任制下過小規模的發展弱勢以及實現農業現代化的藥方,幾度受到關注。這從期刊文獻數量的變化也可見一斑。在知網中以“家庭農場”為關鍵詞,1981-2013年期間的核心期刊和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中能夠檢索到855篇文獻②,從數量上看,1984-1986年、1993-1995年是兩個波峰,2013年一年就有100篇,可以看作是第三個峰值。三個峰值反映了學界在不同社會經濟背景下對家庭農場的高關注度。
圖1 以家庭農場為關鍵詞的年度期刊數量變化
家庭農場首先是以職工家庭農場的形式出現在第一個峰值期間。政府鼓勵發展職工家庭農場是為解決國營農場的經營困境。我國1950年開始興建國營農場,大部分的國營農場仿照蘇聯高度集中的模式,在發展過程中,國營農場集中統一經營、統負盈虧,降低了職工的積極性,不可避免的出現了體制僵化的弊端,當時的國營農場是一種“一死二窮”③的狀態[1]。困境促成了國家對國營農場經營體制改革下了決心,1983年3月5日在湛江市召開的全國農墾工作會議上討論通過的《關于完善農墾企業聯產承包經濟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提出“農墾企業要吸取農村聯產承包制的經驗,結合自己的特點,實行多種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國營農場職工要求實行大包干的,都應當積極支持。所謂‘大包’就是完成國家的,交足企業的,剩余是自己的。”[2]1983年8月22日趙紫陽等聽取正在召開的全國農墾工作會議情況的匯報時指出“農場與各專業戶之間,通過經濟合同聯系起未,農場成為專業戶的經濟紐帶,這樣農場就活了。也可以說,這是‘大農場套小農場’。”“國營農場內部實行職工家庭承包辦家庭農場,很可能將來是主要形式,家庭農場是專業化的。”[3]領導與政策的肯定使得職工家庭農場合法化。另外,之前國營農場中允許職工利用業余時間和家庭閑散勞力,進行一些自給性家庭副業生產,以補充農場生產的不足的“家庭副業時期”為推廣職工家庭農場奠定了實踐基礎[4]。當然,之前實施的農場聯產承包責任制也為職工家庭農場的推廣提供了成功經驗。
在第二個峰值期間,關于家庭農場的討論主要集中在規模化經營④和土地制度創新方面,核心是如何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的問題。其背景是通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⑤釋放勞動積極性所產生的增產和增收效益逐漸達到了極致。同時,隨著宏觀經濟的高速發展,進城務工及兼業現象已經相當普遍,隨之撂荒以及減少農業勞動力投入的行為也多有發生。特別是沿海發達地區糧食面積銳減,產量下降,供求失衡影響到了全國糧食市場的穩定[5]。這些情況引發了對糧食生產的擔憂。對此,“規模經營的制度創新,從一開始表現出強烈的政府意愿和其組織動員能力”,[6]提高土地經營規模自然成了藥方之一。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政府的研究機構就曾提出了“發展農業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內在要求”[7]的觀點,并以是否有利于新技術的采用,是否有利于發展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創辦高效率、高效益的農業為標準,總結出了包括機械化家庭農場在內的四種規模化經營模式[8]。農業部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的研究在總結自1987年開始的歷經七年的土地適度規模試驗結果的基礎上,得出了“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一是可以提高土地生產率,二是明顯提高了糧食的勞動生產率和務農者的收入,三是帶動了農業投入的增加,促進了農業技術進步”[9]4的結論。認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在發達地區對于穩定糧食生產、穩定農業投入、穩定務農隊伍,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具備條件的地區,十分有必要積極探索通過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來逐步打破分散、均田的小規模土地經營方式,以提高糧食的供給彈性。土地規模經營的組織形式應該以發展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為主。農戶家庭經營是農業中最適宜的經營方式,完全可以容納不同水平的生產力。”[9]4,7從結論上看,該研究在肯定規模化經營必要性的同時,也同意家庭經營與規模化是可以并存的。規模化經營的內涵被認為“一方面擴大經營單位的土地規模,使農業勞動力達到滿負荷,使之有用武之地,而且獲得相應的收入(不低于甚至適當高于當地鄉鎮企業勞動者的平均收入);另一方面,使耕地逐步集中到種田能手手中,以便保持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保障農產品總產量。”[10]“經營規模擴大將使總收入增長,糧食生產比較效益的降低就能通過規模效益的增長而得到彌補。”[11]以及“導致我國農業比較效益低的主要原因是過小的農業生產規模。由于農戶沒有能夠達到適度的經營規模,不僅使單位農產品的成本遠遠沒有達到可能的最低水平,而且導致農業中勞動力利用的不充分,從而使每個農業勞動力所得到的收入遠遠低于從事非農產業所得到的收入。”[12]這些認識也從比較效益分析的角度支持了上述觀點。當然,也有對規模化經營的藥方持不同意見,有研究批評“中國的政策設計者和制定者在談到農業效率時往往只談勞動力效率或土地效率,不重視像機器、燃料、化肥和牲畜方面的農業投入成本。只關注勞力投入而不關注機器和燃料之類的資本投入,使人認為大型機械化農場比傳統的小型家庭農場的勞力效率高。”認為這種做法是一種誤導。同時,對推廣規模經營中的強制性和不規范性,以及犧牲小農來補貼規模農場的做法提出了質疑。但是,也贊同“農場規模的逐漸擴大可以通過在自愿基礎上私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來實現”。[13]
當然,由于中國所面臨的人地壓力以及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所形成的細碎化經營的特殊情況,與規模化經營這一論題形影不離的是如何集中土地的問題。在有關規模化經營的討論中,與之前主要關注規模化的作用和條件相比,這一階段的研究更為深入,對政策可行性有了更多的探討。具體而言,主要是為實現規模化經營,需要從理論上解決的土地承包制的穩定和土地流轉之間關系的問題。這一時期,“三權分離”的觀點開始較多地見諸文獻,其主要內涵是“家庭聯產承包制的推行,實現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農戶所擁有的經營權又是由承包權利和使用權利組成的,在發生土地流轉的過程中,承包權和使用權會再次分離。”并提出“正確的政策導向應該是‘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使用權’。”[9]8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也認為“現在人們就農業規模經營所議論的土地流轉機制實際上是指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機制,這是農業規模經營在面上推進能否獲得成功的一個關鍵問題,造就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目的是使主要勞動力已經穩定轉入非農產業的農戶愿意轉出土地以利于過于分散的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進而實現農業規模經營。”同一時期,政府開始著手構建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度,1995年3月,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明確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指出“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延續和發展,應納入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圍。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經發包方同意,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標的依法轉包、轉讓、互換、入股,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培養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以完善土地流轉機制[14]的建議開始出現在文獻中。
作為第三個峰值的2013年,對家庭農場關注更是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被明確寫入一號文件,這極大地鼓舞了關注三農問題的研究者的熱情。在這一政策誘因之外,“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誰來種地’的問題凸顯,培育壯大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和市場化的農業經營組織、創新農業經營體制機制的要求日益迫切。”[15]這種認識也反映了這一政策出臺的時代背景。在2013年的文獻,主要探討的是家庭農場在農業中的適應性以及發育條件。無論是通過證明“農業的根本特征、農業生產方式、農業生產規模、土地制度以及農業生產效率之間具有很強的相關性”[16]對家庭農場形成的動力與阻力進行分析,還是著眼于中國農業基本經營體系整體的思考[17]72-74,對家庭農場持支持觀點的研究居多。而且,“各種經驗與對策性研究逐漸成為主流現象。”[18]當然,今日對家庭農場的推崇也不是空穴來風,之前對我國農業經營主體的探討已經涉及家庭農場。有研究認為家庭農場“是以提高農民收入為基礎、以現代化農業發展為方向、以農村組織再造為結果的一種誘致性制度創新。”[19]為使農業與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相適應,應實現從傳統的家庭承包經營向具有專業化、規模化和市場化特征的家庭農場過渡[20]。其時,對農業經營主體,或者稱為微觀經營組織的諸多研究認為,應升級家庭承保經營,以家庭范圍生產經營(家庭農場)管理低成本的優勢與規模化效率的優勢相結合,進而突破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障礙。這些觀點與2013年一號文件提出的發展家庭農場的政策思路有想通之處。但是,在一號文件出臺1年之后一年多的時間里,雖然各地已經開始嘗試,而關于如何促進家庭農場的發育尚未出臺具體政策措施。近日,農業部下發的《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把“制定并盡快下發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作為今后四個重點工作之一。陳錫文最近也提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條底線不能突破。”⑥這可以解讀出發展家庭農場這一經營主體要兼顧公平與效率并非易事。
二、家庭農場的優勢與我國農業的基本功能
政策文件中對家庭農場的定義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其特點為“家庭經營,規模適度,一業為主,集約生產。即以農戶為經營主體,主要利用家庭勞動力,生產經營規模適度,專業化、標準化、集約化、商品化水平較高,且以農業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⑦
進一步分析,家庭農場具有兩個主要優勢。一是管理的靈活性。因為“以家庭為單位經營農場在許多方面還有相當的伸縮性。在生產上,它可以用一般的技術,也可用先進的技術;在勞力安排上,忙時全家齊上,必要時還可雇一兩個工人,農閑時則只需留一兩個人照管,還可兼營它業。”另外,由于“農場主及其家庭成員大都居住在農場附近,熟悉場內各種情況,加之生產成果與其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就使他們能夠主動、及時地做出現場決策,進行精心的安排和照管,并能隨時根據自然的變化而采取緊急靈活的措施,從而使生產的數量和質量得到保證,減少風險或其它意外的損失。”[21]家庭農場在生產管理、用工等方面的靈活性能夠使其更好地適應具有動植物生長連續性,生產活動非同時性特點的農業。也能夠通過更小成本的生產管理更為有效地規避市場和自然風險。
二是技術適應性優勢。這一優勢主要表現在家庭經營可以根據經營面積選擇不同的技術組合。運用全要素生產率⑧的理論,在經營規模較小時,家庭農場能夠以勞動力投入為主進行精耕細作,盡量提高土地產出率。而在規模較大時,則可以通過增加資本投入,利用機械、花費、農藥等各種農業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前者所呈現的生產方式具有自我循環的特點,能起到維持家庭生計的作用。后者所呈現的生產方式則可以是外向的、商品化的,有利于提高收入,實現以農為業。也正是家庭經營的靈活性使其能夠適應相當大范圍的經營規模。
此外,實證研究也證明了“中國的家庭農業經營仍占據壓倒優勢地位。”⑨澳大利亞[22]、美國[23]、法國、日本[24]、荷蘭[25]等發達經濟體的農業也是以家庭農場為主要經營主體。今后,“通過培育更多的職業農民成為家庭農場的主體,農業生產就在其發展過程中會自動實現代際傳承和新老交替,從而有效地破解了中國未來農業經營主體穩定性和持續性難題。”[17]74
確立家庭農場在農業經營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并使之實現具有現實意義。這與我國農業所承擔的三個重要功能密切聯系。首先,我國農業需要承擔起糧食安全⑩的功能。“一個13億人口的大國,如果糧食出現問題,依靠從國際市場上大量進口是不現實的,糧食安全問題在中國同樣存在,中國解決糧食安全問題還是要立足于國內。”[26]超大的人口基數決定了我國需要立足國內資源,實現糧食基本自給。農業需要滿足消費者對以糧食為主的農產品的數量需求。其次,我國農業需要承擔起食品安全的功能。近年來,各種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發引起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緊張,并為世界所關注。其影響體現在損害人民生命健康、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及貿易以及影響人們對經濟和社會安全的預期,從而降低社會福利[27]等方面。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包括種植和養殖過程中的源頭污染、加工及流通過程中產生的不安全因素和故意人為等[28-29]。其中,源頭污染的表現為“化肥、農藥添加劑等的使用對人體有害物質殘留于農產品中;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質殘留于禽、畜、水產品體內;重金屬污染問題,在農禽產品中含有超標超量的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危害的重金屬物質。”[30]由于食品安全事件的影響,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更加熱衷于通過無公害或是有機認證來爭取消費者,而消費者對土雞、土豬等帶“土”字的農產品也更加青睞,這些現象的背后反映出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對嚴格管理的農產品生產方式或是傳統生產方式所代表的安全性的期待與認同。源頭管理是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屏障,對此,農業的責任無可替代。第三,我國農業需要承擔起就業功能。理由是基于“隨著農業生產率不斷提高,規模巨大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仍然存在。”(11)“過去將近三十年的蓬勃工業發展以及大規模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并沒有能夠從根本上改變中國農業的過密實際。離土離鄉的城市非農業就業遲早肯定會出現同樣的收縮。因此,近期之內實在不大可能普遍建立產業化的農業。農村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仍然處于人多地少的小農經濟局面。”[31]上述判斷決定了我國的農業需要承擔起就業功能。另外,學界所擔心的造成“農業老齡化”和“農業女性化”的青壯年勞動力過渡轉移的現象[32],若從相反的角度思考,也折射出農業對留守的農村居民群體仍是一個現實的職業選擇。
那么,為什么說發育家庭農場與農業所承擔的糧食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就業功能密切相關?家庭農場是成員職業化與生產商品化的結合,這意味著家庭成員“大部分時間從事農業勞動;他們的經濟來源主要來自農業生產和農業經營收入。”同時,對經營者收入的期望是“其規模下限是足以獲得滿足家庭成員消費的收入所達到的規模。”[33]158商品化能夠支持經營者達到較高的生活水平,并促進職業化的經營者安心并專注于農業。從市場關系來看,家庭農場能在延續經營者對農業既有情感的基礎上,收入的依賴性有利于激發經營者的職業自豪感,使其更有可能以負責任的態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實現個體利益與社會效益最大化的統一。從管理角度看,發育家庭農場這一經營主體便于從農業的總體目標出發,有效區分政策支持對象,并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政府投入及管理的效率。正是基于這些優勢,發育家庭農場能夠提高農業生產的穩定性,提高我國農業所承擔的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水平。從就業角度看,家庭農場作為新型職業農民的載體[33]157,能夠為經營者及其家庭成員提供穩定的就業。具有自立性以及自主性的家庭農場比規模細小的家庭承包戶或是作為農業企業的雇工更具有穩定性。
三、對家庭農場與其他經營主體關系的思考
農業經營主體是指直接或間接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和服務的任何社會團體和個人[34]。目前,我國的農業經營主體包括傳統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企業。傳統農戶可以理解為家庭承包戶;專業大戶是指在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在分工的基礎上,從傳統農戶中分離出來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圍繞某一種農產品從事專業化生產的農戶[17]72;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35]。農業企業是指采用現代企業經營方式,進行專業分工協作,從事商業性農業生產及其相關活動,并實行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組織[36]。家庭農場與承包經營以及專業大戶屬于家庭經營,“和一般種養大戶相比,家庭農場在集約化水平、經營管理水平、生產經營穩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12)
按照“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可以被理解為,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順應農業農村發展形勢的變化,通過自發形成或政府引導,形成的各類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和生產性服務主體及其關系的總和,是各種利益關系下的傳統農戶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總稱”[37]31這一概念,由上述農業經營主體構成的我國農業經營體系能夠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家庭經營層次,包括傳統農戶、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二是合作經營層次,主要指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三是企業經營層次,指的是農業企業。在功能上,家庭經營層次以農業生產為主,傳統農戶的農業生產以滿足自我需求為目的,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則以滿足市場需求的商品生產為目的。農業生產主體的合理配置既能解決“誰來種地”的問題,也有利于穩定就業。合作經營層次應由更有合作需求[33]159的家庭農場和專業農戶為主要成員,并為這兩個經營主體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后服務,以降低其生產成本,提高市場交易中的話語權,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企業經營層次應有更高的定位,農業企業的資金和技術優勢更應該在農產品的加工和營銷等方面發揮作用,以增加農產品附加值。在生產關系上,家庭經營應支持并培養其自主性,經營合作是自愿為基礎,在家庭經營與經營合作同農業企業之間應是公平競爭的共贏關系。三者各盡所能是農業承擔起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的基本保障(圖2)。
圖2 農業經營主體關系圖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也是構建各農業經營主體間的新型利益關系,發育家庭農場需要注意其與其他經營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是合理確定家庭農場地位的關鍵。首先,家庭農場與傳統農戶之間存在圍繞土地經營權的調整問題。根據之前對家庭農場的定義,家庭農場應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且相對集中連片,這是在考慮實現較高勞動效率基礎上的認識。但是,“沒有產業對就業的支撐和城市對人口的容納,快速推進規模經營可能會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37]33這一警示也同樣適用于家庭農場。推動土地向家庭農場集中的過程中,堅持不以犧牲傳統農戶的利益為代價也同樣重要;其次,家庭農場與合作經濟組織之間存在非盈利性的交易關系。以農為業的家庭農場成為合作經濟組織的主要成員,才能真正實現基于需求的合作,避免小規模生產方式對農民合作需求的限制[33]159,提高成員的參與程度,促進合作經濟組織發揮服務功能。只有存在真正的需求,才有可能避免造成目前合作社“假多真少”所產生“檸檬市場”及逆向選擇問題帶來的真合作社難以享受到政策陽光,諸多優惠只是被少數人獲取[38]的不正常現象。第三,家庭農場與農業企業之間存在盈利性交易關系。家庭農場通過出售農產品獲得收入,其回報主要是勞動力價值的體現,在這一關系中,不能期待掌握更多市場話語權的農業企業的善意,促進家庭農場提升經營能力或是合作,提高其市場交易的話語權以避免應得收益旁落是現實的選擇。
四、結語:關于政策導向的思考
“家庭農場”不是一個新的詞匯,改革開放政策實施以來,在不同時期因不同的社會經濟背景,有關家庭農場討論的側重點不同,其內涵也在實踐與理論研究的交互影響中日漸豐富和完善。時至今日,基于對我國人地矛盾突出這一基本國情以及現行土地制度的冷靜認知,政府以及學界的認可與推崇為家庭農場的發展奠定了政策與理論基礎。但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應認識到農業經營制度“改革攻堅已經駛入‘深水區’和‘單車道’,單是憑借‘摸著石頭過河’的勇氣與魄力,已遠不能化解改革前進中所遇到的困難險阻。”[39]
“無農不穩”是基本共識,穩定的農業應是可持續的,可持續的農業應是能夠承擔起糧食安全、食品安全和就業功能的農業。圍繞這一目標,保障土地的穩定和就業者的穩定應是政策導向的著力點,鼓勵發育家庭農場則是政策的落腳點。政策實施過程中需要注意的兩個挑戰,一是在家庭經營層次的公平問題是否能夠得到保障。發育家庭農場是對家庭經營的完善與提升,而且,“堅持農業家庭經營和擴大農業生產規模是增強農業微觀基礎不可或缺的兩個方面。”[40]但家庭農場經營的土地主要來自傳統農戶,在土地經營權的調整中保障促進擴大經營規模與有意愿(基于自身愿望或無其他工作)務農的傳統農戶的基本權益之間的平衡,考驗著施政者的能力與耐心。二是能否出現一個職業農民的基層。作為家庭農場經營者的新型職業農民,被期待的是目前正在土地上耕種的農民、外出打工的返鄉創業者和一些致力于農業的城市居民、退伍軍人、大中專畢業生等,其中主要來源是第一類群體[33]157-158。目前,既有“松江模式”(13)等地方實踐為我們展望家庭農場的前景提供可視的積極素材,但也無法判斷,對青壯年勞動力而言,經營一個家庭農場的滿足感能否抗衡其對城市生活的向往。無論如何,家庭農場在家庭經營中會是強者,但在市場中仍是弱者。近期的研究中,針對如何發育家庭農場,從經營主體能力建設、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完善土地制度、強化金融支持以及健全注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議對政策導向提供了足夠的選項,但政策效果最終還需要事實來驗證。
來源:《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微信號 農村土地和鄉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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