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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文榮等:家庭農場:基于村莊內部的適度規模經營實踐

[ 作者:陸文榮?段瑤?盧漢龍?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2-15 錄入:王惠敏 ]

一、適度規模:家庭農場的重要特征

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家庭農場”的概念,鼓勵和支持承包土地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流轉。家庭農場成為與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以及龍頭企業具有同等重要位置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據說在農業部指定的33個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化管理和服務試點地區,已有6 600多個家庭農場。其中,上海松江、湖北武漢、吉林延邊、安徽郎溪和浙江寧波作為家庭農場發展的成功模式得到積極推介。

那么作為另一種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家庭農場,其核心特征是什么呢?農業部給出的解釋是,家庭農場是指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從事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部部長韓長賦201391日以答記者問的形式指出,中國也需要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發展家庭農場,但中國的家庭農場要強調適度規模,不可能搞到美國、阿根廷、巴西那么大的規模。可見家庭經營與適度規模應該成為認識家庭農場的關鍵,即以家庭為單位的適度規模經營。這是它區別于傳統小農和雇工制農業資本企業的重要特征。與傳統小農相比,家庭農場強調規模化、集約化生產,與雇工制農業資本企業相比,家庭農場強調家庭成員共同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特別是生產環節)為主要來源。

同樣學術界也基本達成共識:適度規模應該是家庭農場最重要的特征。甚至有些學者還根據地方實踐經驗或數學模型估算出家庭農場的具體規模。朱啟臻認為家庭農場第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具有一定規模,以區別于小農戶[1]。袁賽男認為,從經營規模來看,家庭農場是介于傳統小農戶和雇工農場經營規模之間的一種“適度規模”。雇工制農場的土地經營規模一般從幾十公頃到幾百公頃乃至上萬公頃不等,而家庭農場的經營規模是以不超過夫妻二人或一個家庭23個勞動力的經營管理能力為標準。“度”這個特征是家庭農場的生命力所在。[2]高強認為,家庭農場的特征可以歸納為家庭經營、適度規模、市場化經營、企業化管理等四個顯著特征。家庭農場是一種適應土地流轉與適度規模經營的組織形式,經營規模不能太少也不能太多,表現出適度規模性。[3]董亞珍基于國外家庭農場發展的實際經驗指出,土地規模經營并非規模越大越好,在法國,中小型家庭農場占比重最大,優勢更為明顯。[4]顧海英結合松江農場發展經驗指出,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經營這個特征其實是與“家庭經營”特征相對應的,如果規模過大超過了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就會出現不經濟而難以提高效益,甚至會轉化為雇工制農業資本企業。[5]黨國英認為,現代化規模農業是我國農業的發展方向,結合以家庭為經營單位的土地制度,發展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是切實可行的。[6]羅艷和王青指出,發展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符合我國農業現代化的要求。[7]陳令民援引美國《紐約時報》報道,“由農場主及家人,至多再加一名工人經營的農場,是最有效率的農業生產單位,這是一條規律。在世界各地進行了無數次的研究,其結果都是支持這條規律的。”進而指出,家庭農場本質上是家庭經營與適度規模的結合。[8]朱立志在安徽郎溪調研后指出,家庭農場規模的確定不能僅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去追求“大規模”,而必須堅持適度規模。[9]高帆指出,中國語境中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化經營主要是相對于此前分散化、零碎化的小農而言的,而不是相對于橫向比較中發達經濟體的大農場模式而言的。[10]萬寶瑞在《家庭農場土地適度經營規模探索》一文開篇便指出“實踐證明,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當適度,過大過小都不好。”如果規模過大,容易導致粗放經營,如果規模過小,會導致“放空”生產能力。[11]

雖然政策界和學術界大都認可家庭農場必須堅持適度規模原則,但是他們所估算的這一適度規模卻又千差萬別、莫衷一是。21世紀初,著名歷史學者和農村學者黃宗智就指出,“中國的農場規模不可能達到美國式的勞均60公頃的農場,而將長時期徘徊于0.671.33公頃的小家庭農場的規模。”[12]朱啟臻指出,山東棲霞果農,一對夫婦全部精力都用在果園上,最多只能經營0.33公頃規模,每年純收入4萬多元,可以注冊為家庭農場;黑龍江的農民開著拖拉機,每個勞動力可以種20多公頃糧食,一戶如果有3個勞動力,這個家庭農場的規模可以達到千畝。[1]袁賽男認為,北方一季種植的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為8公頃,南方兩季種植的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為4公頃。[2]農業部“中國農村經營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問題”課題組認為,從土地生產率和勞動生產率的雙重標準進行衡量,在北方單季地區,家庭經營的適度規模應在6.67公頃左右;在南方兩季地區,則為3.33公頃左右。[13]顧海英從現有生產力和各類農事生產狀況考慮后指出,在南方地區,生產糧食的家庭農場經營面積可在1015公頃;生產蔬菜的家庭農場經營面積可在1公頃;園藝場經營面積可在1015公頃為宜。[5]張緒科指出,發展6.67公頃左右規模的家庭農場,與小規模經營和大規模經營相比,具有成本小、風險小、土地流轉難度小、經濟效益高、生態效益高、產量高等特點,便于政府管理,是加快土地流轉、實現規模經營最合適的“度”、最適合的經營方式。[14]黨國英提出,我國平原地區耕作大田作物的家庭農場一般不宜超過20公頃,蔬菜規模不宜超過2公頃。[6]陳令民認為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一般以1.332公頃為宜。[8]萬寶瑞通過對東北地區地多人少和地少人多兩類地區196個家庭農場的調查,提出了土地適度經營規模六個類型:(1)地多人少地區。①全盤機械化,133.33200公頃。②主要作業實現機械化,一部分作業靠人力畜力,2033.33公頃。③以畜力作業為主,機馬牛相結合,10公頃。(2)地少人多地區。①人工插秧,人工收獲,1.332公頃。②機器插秧,人工收獲,3.33公頃。③實現全盤機械化,包括整地、插秧、收獲和脫粒等各個環節,16.6720公頃。[11]

從全國各地實踐來看,家庭農場適度經營規模不一。20133月,農業部首次對全國家庭農場發展情況開展了統計調查。家庭農場平均經營規模達到13.35公頃,是全國承包農戶平均經營耕地面積0.5公頃的近27倍。其中,經營規模3.33公頃以下的有48.42萬個,占家庭農場總數的55.2%3.336.67公頃的有18.98萬個,占21.6%6.6733.33公頃的有17.07萬個,占19.5%33.3366.67公頃的有1.58萬個,占1.8%66.67公頃以上的有1.65萬個,占1.9%。即使在同一地區,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也不能夠保持一致,而且會發生變動。比如筆者調查的上海松江地區,同一個鎮的不同村莊和不同年份的家庭農場經營規模都表現出不同。

一個很自然的問題就擺在了我們面前,為什么家庭農場適度規模會表現出如此不同?決定或影響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因素有哪些?家庭農場適度規模是否客觀存在?還是一個各方力量共同建構的產物?這也是本文試圖著力解決的核心問題。

二、文獻回顧:適度規模的影響因素

在大量閱讀了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的相關研究文獻之后,筆者認為,政策界與學術界關于家庭農場規模大小及其影響因素的探討大抵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技術效率決定派與制度環境決定派。

技術效率決定派重點關注微觀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過程,其經驗研究圍繞著技術實現、效率、成本—收益、投入—產出、邊際效益、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等西方經濟學的核心概念展開。這是經典的微觀經濟學分析套路。這一研究派別多從以下幾個具體指標方面著手確定家庭農場的適度經營規模。

1.農戶家庭經營能力。由于家庭依然是家庭農場的基本生產經營單位,所以農戶家庭的素質會對土地規模形成約束,包括家庭勞動者的實際勞動力數量、農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抵御自然災害能力、市場信息和農業政策信息掌握利用程度等。如果家庭農場土地規模超過了農戶家庭的生產經營能力,很可能出現粗放經營、規模不效益等現象。在此意義上,家庭農場的土地規模不宜太大也不宜太小,必須保持一個適度規模,即與家庭生產經營能力相匹配的規模。萬寶瑞的調查顯示,家庭農場的主事者,都是有經濟頭腦、有膽識、懂得科學技術的種田能手,多數當過生產隊長、村長、支部書記、技術員和會計。[11]其實家庭農場的地方實踐經驗已經彰顯了家庭生產經營能力對土地規模的約束作用。湖北谷城縣的陳國秀2009年被評為“全國種糧大戶”,但是2013年接受記者采訪時,卻準備接下來減少土地耕種規模,因為農忙時期雇工成本太高。

2.技術裝備水平。家庭農場的適度經營規模與農業機械化程度直接相關,適度規模的大小取決于農業機械化的支撐。賈敬敦1988年基于山西雁北地區種糧家庭農場的調查指出,發展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必須發展農業機械化。[15]一方面,農業機械化程度的提高需要擴大家庭經營的規模,因為原來分散的土地規模不適合推廣農業機械,也不利于農業新技術的推廣。基于農業機械化角度的考慮,曹東勃認為在平原地區,種植糧食作物的家庭農場通常能夠承受6.6720公頃的規模和勞動強度。[16]顧海英認為有農機服務隊統一經營的集體合作農場的規模可在3050公頃。[5]萬寶瑞20世紀80年代基于東北地區的調查揭示,在地多人少地區,如果實現全盤機械化,133.33200公頃是合適的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主要作業實現機械化,一部分作業靠人力畜力,2033.33公頃可以作為適度規模;以畜力作業為主,機馬牛相結合10公頃。而在地少人多地區,人工插秧、人工收獲,1.332公頃為宜;機器插秧、人工收獲,3.33公頃;實現全盤機械化,包括整地、插秧、收獲和脫粒等各個環節,16.6720公頃。[11]黨國英更加樂觀,單從技術潛力講,我國平原地區的家庭農場耕作上萬畝大田作物也不是什么難事。[6]另一方面,農業機械化實際水平、農業生產的某些環節無法實現機械對人力的替代(特別是種植蔬菜的家庭農場)等又限制了土地的耕種規模。故朱啟臻認為,黑龍江種糧農民每勞動力最多可耕種20公頃左右;河北山地一個勞動力最多可以種1.33公頃的規模;菜農家庭農場的規模是0.331.33公頃,而種蘋果果農夫妻兩個最佳經營規模是0.33公頃。[1]

3.生產效率。生產效率包括土地生產效率和勞動生產效率兩個方面。從生產效率角度考慮適度規模,就要求以每單位的最小產品獲取最大收益。規模過大或過小都會使得單位產品成本增加,利潤減少,甚至出現虧損。具體到家庭農場,適度規模就是能夠獲得較好的土地生產效率和勞動生產效率的土地經營規模。農業部“中國農村經營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問題”課題組指出,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同時兼顧勞動生產率與土地產出率。如果土地規模太小,雖然可以實現較高土地產出率,但是會影響勞動產出率,不利于農民增收。如果土地規模太大,實現了較高的勞動生產率,但是會影響土地產出率,不利于農業增產。[15]“海鹽縣家庭農場規模經營效益研究”課題組認為,能夠取得最佳土地規模效益的土地經營規模就是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要實現最佳規模收益,家庭農場就要考慮各生產要素的投入量和各階段的最優規模范圍。他們在考察了海鹽縣規模在0100公頃之間家庭農場規模與農業純收益間的關系后指出,糧食家庭農場應該控制在6.6726.67公頃,蔬菜、水果、養殖類家庭農場控制在26.67公頃。[17]黃新建等認為,畝均純收入最大的土地經營規模是家庭農場的最佳規模。當家庭農場土地規模小于最佳規模時,擴大土地面積會提高畝均純收入;當家庭農場土地規模大于最佳規模時,擴大土地面積反而會降低畝均純收入。基于此,他們指出4.7310公頃是適度規模。[18]袁賽男也主張基于微觀經濟學的邊際報酬遞減規律來確定家庭農場適度規模。[2]

此外,從效率出發的學者們還特別關注各種現代生產要素在家庭農場內部的組合狀況。如果土地規模能夠允許各種現代生產要素在家庭農場內部實現最優化配置,即是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這種適度規模經營會同時帶來較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

4.務農與務工的收益比較。聚焦農戶收入的研究者傾向于比較農戶務工收入與務農收入。他們認為農戶是理性行動者,如果務農收入相當于務工收入,那么農戶會把務農當成一項職業來對待,而不是兼業、流轉甚或拋荒。家庭農場的適度規模本質上就是支撐務農作為一項體面職業的土地經營規模,主要表現為務農收入與務工收入的大體對等。農業部“中國農村經營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問題”課題組認為,為了吸引青壯勞動力從事農業,解決農業繼承人危機,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就是實現中低收入與進城務工收入相當。[15]朗秀云結合國外家庭農場發展經驗指出,家庭農場規模必須達到與非農產業勞動所得相均衡的“最小必要規模”以上。[19]袁賽男認為家庭農場適度規模要能保證種糧家庭人均收入與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基本相當。[2]黨國英基于“讓農戶平均收入趕上城市水平”的標準,測算出家庭農場適度規模在4公頃上下。[6]

與技術效率派關注微觀的家庭農場生產經營過程不同,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研究的制度環境派與制度經濟學派和組織社會學派的分析路徑相似,重點探討家庭農場所處的制度環境,即宏觀社會經濟條件對家庭農場的形塑作用。其實,早在1988年,賈敬敦等學者就提出來,家庭農場適度土地規模的研究,離不開微觀的農業生產過程,更離不開農村產業結構調整和農業勞動力的研究,離不開對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發展趨勢的研究。[15]具體來講,制度環境派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展了對家庭農場土地適度規模的研究。

1.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人口多、耕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這一基本國情在總體上對家庭農場發展形成了硬約束,即短期內家庭農場規模不宜太大。正是因為人多地少,全國范圍內分散的小農生產是我國農業生產的主要形態。這可以被看作先天自然資源稟賦的制約。這就是為什么黃宗智等學者一直堅持中國不可能發展美國式大農場,而將長期維持在0.67公頃到1.33公頃的小農場的原因所在。高帆指出,考慮到農村人地之間的緊張關系,中國家庭農場難以和發達經濟體相提并論,規模不宜太高,以3.33公頃為宜。[10]

2.城鎮化與非農就業水平。只有較高的城鎮化水平和充分的非農就業率才有可能推動農村土地流轉從而集中土地,這是發展家庭農場的必要條件。鄭風田指出,發展家庭農場應該因地制宜,那些城鎮化率比較高的發達地區,比如北京、上海,務農比較收益低,土地流轉比率大,應該積極發展家庭農場。而中西部地區,土地流轉率較低,非農就業機會少,城鎮化率低,這些地區不應該強制發展家庭農場。[20]曹東勃指出,家庭農場的規模化經營,內在要求本地非農就業比較活躍,具備土地自發走向集中的人地關系結構。[16]王戰指出,86%以上農村勞動力向非農領域的轉移是松江集中土地發展家庭農場的關鍵所在,農村土地去保障化也是松江模式的成功經驗。[21]總之,家庭農場的規模取決于地區城鎮化率和非農就業水平,不應該全國一刀切。

3.社會化服務體系。家庭農場作為一個企業,其規模、產出水平、專業化水平,以及產前、產中、產后的服務需求都不同于傳統小農,要求更高、更專業、更精細。而這種需求很難通過家庭單位自我滿足,即使能夠滿足也需要較高成本。這就對本地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提出了要求。黨國英指出,家庭農場的發展需要配套的專業化服務體系。[6]鄭風田也認為,提供完善的培訓與社會化服務是家庭農場能否搞活的關鍵。[20]一些學者和農業政策工作者借鑒國外家庭農場發展經驗,道出了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性。農業部長韓長賦稱,搞家庭農場,要考慮后續配套問題,尤其是要有社會化服務。西方家庭農場社會化服務健全,拖拉機壞了,打個電話就有人來修,打藥也有專業隊伍服務,“秋后算賬”。這方面我們的差距還比較大。同樣,董亞珍認為,不同于傳統小農戶家庭,家庭農場的各生產經營環節,如耕種、田間管理、收獲、運輸、儲藏、營銷等,都需要相對獨立的專業化服務,由家庭農場之外的政府部門、專業企業來承擔。[4]可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會制約家庭農場的規模與經營狀況。

4.社會穩定。有學者審慎地提出,鑒于城鄉二元結構、與戶籍制度捆綁的公共服務供給體制、城市工業經濟蕭條時期的農民回流等(我國雖然城鎮化比率已達到51%,但有城鎮戶籍人口的只有35%,還有16%的人口雖然已在城鎮有工作,但沒有城鎮戶籍,不可能把承包土地徹底流轉),針對家庭農場規模經營必須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防止家庭農場主與土地流出農戶之間的矛盾。適度規模可以將這些社會風險降到最低[2]。賀雪峰等學者一直反對大規模土地流轉和農業經營,主張培養農村新中農階層(中等規模家庭農場主)[22]也是基于這樣的考量。

此外,制度環境派還關注土地制度、農作物生長制度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影響。比如土地產權不清晰、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和不規范、一季種植還是兩季種植等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制約。

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研究的制度環境派啟示我們:一個由技術或效率決定的客觀適度規模并不存在,不過是不同制度邏輯建構的產物。不過制度環境派主要關心政府或市場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的影響,而忽略了來自村莊內部的影響。須知,家庭農場最早在村莊內部自發形成,即使現在也扎根在村莊。

令人欣慰的是,還是有研究者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分別是朱立志的《家庭農場要適度規模發展》和曹東勃的《家庭農場:一種激活本土性資源的有益嘗試》。朱文指出,“適度規模經營不僅僅是一個經濟學范疇,更是一個社會學范疇”。[9]但是他把社會學范疇歸結為城鄉發展對比、人口轉移等方面就未免過于簡單了。曹文敏銳地指出,“適度規模在經濟、技術之外,還存在社會乃至政治層面的深層考量。”[16]很可惜他并沒有展開論述。

本文正是在他們的命題上前進,著力探討作為社會學范疇的適度規模是什么?家庭農場適度規模在社會乃至政治層面的深層考量又是什么?筆者尤其關注村莊社會結構、社區規范和歷史傳統與政府、市場共同形塑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的作用機制。

本文所使用的材料來自上海松江區家庭農場的發展經驗。201212月筆者到松江區X鎮駐村調研,文章所使用材料均來自對N村、L村和X村的觀察和訪談。

三、個案介紹:松江家庭農場的發展經驗

松江區位于上海市西南、黃浦江上游,2007年開始發展種植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為主的家庭農場。2008年松江家庭農場708戶,戶均規模10.83公頃;2009年松江家庭農場745戶,戶均規模9.26公頃;2010年家庭農場戶960戶,戶均規模8.25公頃。2011年,全區家庭農場1 167戶,經營面積8926.67公頃,戶均規模7.65公頃。2012年家庭農場1 206戶,戶均規模7.54公頃,戶均年收入10.1萬元,較好地解決了糧食穩定增產、種糧農民增收等難題。目前松江家庭農場戶均經營規模在6.6710公頃。

N村家庭農場發展的經驗可以看作是松江家庭農場模式的縮影。

N2007年便開始發展家庭農場,現有總人口2956人,932戶,村民小組29個,由三個行政村合并而成。面積4.92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282.8公頃,除去葡萄園20公頃、牡丹園6.33公頃、蔬菜基地9.33公頃、休閑農業園區及涵養林若干,糧食作物種植面積為153.33公頃,22個大戶承包經營其中的146公頃。

N村土地流轉過程如下:

2007年秋播前,首先在一個村民組整組流轉給村委會26.67公頃土地,由村委會發包給本村三位積極要求增加承包面積的農機手,每戶承包規模在6.6717.33公頃。租金為9000/公頃。

2008年,有11個大戶每戶承包1017.33公頃耕地,為期三年。租金為262.5千克稻谷。在政策尚不明朗的情況下,這些人可謂是家庭農場的拓荒者。

2008年,為了支持家庭農場發展,刺激家庭農場經營者的種糧積極性,區政府加大了對家庭農場的支持力度。除了將中央和市級水稻良種補貼、農資補貼之外,松江區政府安排專項支持家庭農場資金。家庭農場可以獲得每公頃7 500元的政府補貼。

在政府農業補貼刺激下,N村要求承包村莊土地的村民增多。2009年,N村在保留200811個承包大戶的基礎上,又增加5個家庭農場經營戶名額,這樣N村共有16個家庭農場承包戶,承包規模也降為6.6710公頃。租金為262.5千克稻谷。

2010年底,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了2011-2012年共23戶家庭農場承包戶,承包面積進一步下降為5.338公頃。租金為262.5千克稻谷。

2012年底,N村經過村黨員、村干部和村代表評議確定22戶家庭農場戶,承包期限為3(2012-2015)。租金為262.5千克稻谷。

至此,N村的家庭農場模式基本制度化了。

四、適度規模:村莊社會結構與歷史傳統的影響

6.6710公頃的松江家庭農場適度規模是如何確立的?其得到農業部認可并推介的成功秘訣是什么,政策與學術界對此問題已有不少討論,筆者總結如下:

1.強大的政府支持。第一,在中央、市級發放的水稻良種補貼、農資補貼(3 000/公頃)之外,區財政對種植水稻家庭農場每年給予3 000/公頃的土地流轉費補貼,目前根據考核降為15002 250/公頃。能夠保證家庭農場經營者收入不低于務工收入。第二,增加農機補貼,家庭農場農機總價的50%70%可由市區財政補貼。第三,優惠貸款保險。為了解決融資難問題,區財政出資5 000萬元成立貸款擔保基金,為家庭農場提供貼息貸款;由區財政承擔家庭農場水稻保險費。第四,改善糧田設施。完善糧田水利排灌設施及生產輔助設施,加強糧田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糧田設施效能的發揮。

2.發達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區政府出臺《糧食家庭農場服務規范》,要求區農技中心等部門為家庭農場提供便捷、優質服務。一是加強了技術指導。區農技中心派出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與部分示范家庭農場掛鉤,開展科技入戶,進行糧食生產全程技術指導服務。二是加強農機作業服務。農機合作社與家庭農場簽訂機耕、機插秧和機收割服務協議,并配足植保機械。三是加強農資供應服務。家庭農場生產中所需的病蟲草害防治農藥,由區農委管轄的“浦江農資超市”配送至全區所有農業村,并嘗試肥料即時需求配送服務。四是實施經營管理服務。區經管站對全區家庭農場印發了《家庭農場經營成本日記賬和經營狀況登記表》,并指導記錄和經營管理。五是對家庭農場糧食烘干收購服務。

3.城鎮化的快速發展。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內在地要求降低人地關系比,增加勞動力非農就業和較高的城市化率。近些年,松江經濟快速發展,使農村勞動力大量轉向二、三產業,2007年全區非農就業農民已達17.75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的90.28%,大量閑置或半閑置土地通過規范流轉委托給村委會管理。此外,上海市政府為打破農業與非農戶口的二元對立,在《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轉公安局〈關于將本市部分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對于所有200111日以后出生的農民子女一律登記為城鎮常住戶口;對199311日至20001231日出生的農民子女,按年齡由小到大,逐年實施“農轉非”;對19921231日前出生的農民子女,則通過擴大進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實行“農轉非”的范圍,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這種戶籍制度改革使得郊區農業出現農業繼承人危機,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不可避免。

不難發現,上述分析基本上還是圍繞政府與市場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影響展開,仍然沒有把村莊看作是重要的影響變量。根據在N村實地調查,筆者總結出村莊社會結構和歷史傳統至少在以下幾方面作用于家庭農場適度規模。

1.強大的集體制傳統

20世紀7080年代,中國農村逐步確立了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當時中央鼓勵探索適合本地實際情況的農村土地經營制度,所以全國各地區表現出很大差異。但是,如果我們分別把分和統作為連續譜兩端的話,每一地區的農村土地經營制度也能夠在這連續譜上找到適合自己的位置。松江區農村的土地經營情況就應該位于這條連續譜上靠近統的一端。

松江區農村之所以能夠做到以統為主,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與自然氣候有關。上海位于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域,降水量多且集中,多河流,農作物種植以水稻為主,需要發達的灌溉與排水設施,而這是一家一戶不能夠解決的問題,必須依靠協作與統一安排。某種意義上說,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組織架構其實是把這種協作與統一制度化了。就N村來看,1969年全村河道經過統一整治和疏通,只是沒有硬化而已。

二是與城鎮化水平有關。上海是第一大工業城市,對郊區農村的輻射帶動作用不可小覷。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701980年代鄉鎮企業的輝煌時期。據X村退休村干部CXM講,這一時期,村里與松江供銷社、上海供銷總社等合作,先后成立了草帽廠、鐵鍋廠、草鞋廠、橡膠廠、藺草廠等,工業勞動力主要由本村村民充當。村集體經濟發達使得村莊1970年代就購置了小型手扶拖拉機、脫粒機,1980年代購置了大型拖拉機等農業機械,也能夠承擔村里負責機耕和灌溉等農業輔助設施的農戶的工資。所以N村堅持到1985年才分田到戶,不過農業生產的很多環節仍然是集體性的,以統為主。這種工農互補、農戶亦農亦工的狀態,可以看作是農民就地城鎮化的最早版本。第二階段是1990年代中期之后以大城市為導向的快速城市化時期。就全國來看,這一階段是農村集體經濟凋敝之后的農村衰敗期。但戶籍制度的松動使得松江農民迅速找到了替代的生存和發展機會——進城務工。在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延包之際,大多數農戶不愿意承包除口糧田(每人不少于0.067公頃的標準)之外的更多耕地,甚至有3戶農戶完全放棄了自己的土地承包權利。對于多余的土地,只能由村集體(生產隊或大隊)來處置,方法是集中承包給其他農戶經營。比如,第9生產隊剩余3.33公頃土地,交由本隊兩農戶耕種。應該說,這一階段土地集中初露端倪。這些農戶后來多成為第一批家庭農場承包戶。

三是與上海市、區政府強勢有關。就全國層面而言,公社解體、分田單干與鄉村集體經濟的凋敝嚴重削弱了村級集體組織的權威,農村公共事務一度陷入廢弛。同時,農業稅負征繳加劇了村集體與普通農戶的矛盾。但上海郊區農村情況遠非如此。財力雄厚的市區政府乃至鄉鎮及時填補了農村公共事務資源的匱乏,扶持了村級組織。上海金山區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延續的奧秘即在于此。進入新世紀,各級政府加大了對農村的扶持力度,所謂“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帶動農村”。筆者在駐村調研期間,深刻感受到了上海郊區農村完善的村級組織架構和全面的公共服務。L村共有包括村部工作人員和村級公益崗位工作人員50多名。由是觀之,與全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相比,松江農村的集體組織從來沒有倒下去過。

強大的集體制傳統帶來兩個后果:一是村集體對土地毋庸置疑的控制權力。農戶集體生產的經驗使得很少農戶覬覦土地成為自己的“私產”,村集體的權威與對土地的控制權使得農戶可以放心把土地交給村集體對外整體轉包而不會擔心流轉費用。任何關于土地的糾紛,村集體可以有充分的最后仲裁資格。比如,當2009N村更多農戶要求承包之時,村集體還是能夠做到保留2008年大戶的基礎上,對承包規模做小幅度調整。二是土地不斷趨向于集中。早在1994年,松江的農業集約化經營就已初現成效,人均1公頃以上的糧田承包大戶1 102戶,面積4300公頃,占全區糧田面積17%。這些“種田能手”、“種糧大戶”是松江家庭農場的初級版。三是對接農業服務化社會體系的方便。人民公社時期,村集體通過發展集體經濟的方式自我滿足了農業生產服務體系的要求。在城鄉關系更加復雜、農業專業化程度不斷提高的今天,涉農部門與企業等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主體還是要依托村級集體組織與家庭農場經營戶打交道以節省交易成本。還是那句話,“滿頭亂發不好抓,梳成辮子就好抓”。只是時代變了,城市對農村、工業對城市已經實現了“汲取”到“反哺”的轉變。

2.基于村落成員權的土地福利分配

上海郊區農村土地功能已經實現了從保障向福利的轉變。政府對家庭農場的各種補貼政策讓農民看到,“種田也能夠發財”。土地福利在村莊內部的分配主要依據的是村落成員權原則。

村落成員權是一種民間規則,主要指基于村民身份而對村莊資源和利益分配所具有的天賦權利和優先權力。折曉葉對深圳萬豐村經濟邊界開放和社會邊界封閉的研究[23],張靜對村規民約所體現的村莊治權的研究[24]、申靜和王漢生關于集體產權的研究[25]、張佩國對房產糾紛中的成員權的研究[26]都涉及此一概念。筆者并不糾纏于這些概念的形式邏輯定義,而較多地關注其在實踐層面的意蘊。

村落成員權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影響首先體現在《N村糧食家庭農場承包實施方案》中。《方案》規定,家庭農場承包戶須有農業經營能力,原則上以本村農業戶籍的農民為主,合同主簽方年齡女不超過53周歲,男不超過58周歲。并且要求承包戶自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發生轉租、轉讓、轉包等行為;不得發生名譽上由子女簽訂經營協議而實際上由享受退包補助金的老年父母或他人代種、代管的行為。筆者在實地調查中發現,N村和鄰村雖然存在個別由子女簽訂經營協議而實際上由其老年父母或他人代種、代管的行為,但絕不存在轉包給外地人種植糧食家庭農場的情形發生。外地人在N村承包土地主要種植蔬菜,本地人對這種“風險大、強度高、補貼少”的營生興趣不大。

有些學者提出上海市政府和官員積極推動農業規模化和組織化經營主要出于“便于管理”的治理邏輯[27],這種觀點忽略了村落成員權的發揮作用。

村落成員權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更直接的影響體現在家庭農場經營戶數的變化。村莊范圍內的土地規模是相對穩定的,競標農戶的變化直接會導致家庭經營規模的變化。以N村為例,2007年家庭農場經營戶從3戶增加到23戶,競標人數越來越多,家庭農場規模縮小了。其背后隱藏的是種地收益急劇增加。

筆者根據對家庭農場經營大戶的訪談,計算了2011年糧食家庭農場每0.067公頃(1)地的成本和收入。成本包括:農藥100元,肥料135元,除草劑50元,打地60元,收割70元,人工費(直播、施肥、打藥、運輸等環節)115元,烘干30元,灌溉35元,土地租金262.5千克稻谷(約合761)。收入包括:575千克稻谷(時價2.9/千克)。補貼包括:市區聯合直補410+各種農資補貼。可以計算出,如果每個家庭農場經營土地規模6.67公頃,則收益在810萬元。水稻家庭農場收益如此可觀以致很多年輕農戶也準備返鄉種糧。

如果僅僅按照效率和家庭生產經營能力考慮,N村家庭農場戶數不應該增加到23戶。因為村里種田能手兼拖拉機手CXQ告訴筆者,在平時不雇工的情況下,他們夫妻兩人種植10公頃水稻沒有任何困難。但正由于民間通行的村落成員權規則的存在使得村級組織甚至更高一級政府都很難否定本村村民天然具有的參與競標家庭農場承包權的資格。在這種競爭下,N村確定了新的家庭農場適度規模。

3.追求互惠但承認差異的村莊公平觀

著名政治人類學者詹姆斯·斯科特把20世紀30年代東南亞地區農民的反叛和起義歸結為殖民地政府對農戶生存倫理和村莊互惠經濟的破壞[28]。所謂生存倫理,是指“根植于農民社會的經濟實踐和社會交易之中的道德原則和生存權利”。當地農戶的生存倫理就是追求“安全第一”和“回避風險”。所謂互惠經濟,是指“作為生存在同一共同體中的農民之間始終遵循著尊重人人都有維持生計的基本權利的道德觀念”,強調村莊成員之間的同舟共濟,權利與義務的平衡,即“有錢出錢,有力出力”、共享生存和發展機會。斯科特的這種見解得到了國內農村研究學界的呼應。

筆者認為,可以把這種生存倫理和村莊互惠經濟體系看做追求互惠(平等)但承認差異的村莊公平觀的體現。并且這種公平觀影響了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

第一,在“反哺”、“給予”背景下,讓人人都有生存和發展的機會。

近些年,得益于上海市各級政府、不同部門對農村的各項支持和市場化帶來的各種機會,上海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以N村為例,青壯年勞動力以在上海市區、松江新城務工為主;戶籍制度改革使得未成年村民自動成為上海城鎮居民;55歲以上農村老年人享受農村養老保險金和土地流轉租金;村莊剩余精英進入村民委員會工作;村級公益性崗位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村莊內部不同群體的妥善安排成為《N村糧食家庭農場承包實施方案》制定依據。《方案》規定,合同主簽方年齡女不超過53周歲,男不超過58周歲(執行時略有變通,不超過55周歲);公益性崗位、村級事務管理人員不得參與糧食家庭農場經營承包,如要參與承包必須在報名前退出相關崗位,并簽訂辭職書;在企業上班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農戶不能參加承包。在這些條件限制下,具有家庭農場承包資格的農戶數量減少了,直接決定了經營規模。筆者走訪的幾個家庭農場經營戶多集中在50歲上下,缺少就業競爭力(如果務工,收益較低)

第二,效率與公平的同時兼顧。

當嘗到“種田的甜頭”之后,要求承包家庭農場的農戶增多了。筆者調研期間,房東兒子,一個23歲的小伙子,在松江從事五金百貨生意,也準備參與到來年的競標中來。針對這種情況,區鎮政府給出的指導意見是“大穩定、小調整”“能擺平”。顯然這是出于“米袋子”工程和社會穩定的考慮。村莊的解決策略是把“抓鬮”和“民主評議”結合起來。

“抓鬮”這一古老的表達公平的形式其實主張一種形式的平等性,即符合承包條件的大戶都有資格參與競標。“抓鬮”分兩步,首先確定“抓鬮”順序,其次確定承包地塊。而“民主評議”則主張了事實上的平等性,即對不同農戶區別對待,因為參與競標的農戶所具有的資本、技術和種植經驗并不相同。村書記ZCJ告訴筆者,對于那些前期對土地投入較大、種植效果較好、積極配合村鎮工作、具有農資積累的優秀家庭農場經營戶,應當予以保留。對于那些進行二次轉包、不具備種植經驗的農戶則予以淘汰。參加評議的一般都是村莊有威望的農戶,包括村黨員、村民代表和村組干部。

家庭農場承包期限為35年,使得“抓鬮”和“民主評議”能夠充分發揮作用。競標農戶深信“風水輪流轉”和“愿賭服輸”,即使說這一輪下來,你是認命的,但只要你不自暴自棄,就相信會時來運轉。這時你又進入了下一輪。下一輪的公平機制體現在“洗牌”上,該機制總是在增加所有人的翻身機會。這就是翟學偉所謂中國人的大公平觀[29]。承包期限這個重要的時間變量也給“民主評議”以施展機會,淘汰掉上一輪承包過程中的不合格家庭農場經營戶。

在“抓鬮”和“民主評議”的共同作用下,N村的優秀種糧大戶基本上得以保留,特別是擁有農機設備的農機手。并且競標人數的增加并沒有導致家庭農場適度經營規模的大幅度變化。

五、結論與討論

農業規模化經營路在何方?這是一個政策界與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的話題。與發展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生產基地相比,家庭農場是社區內生出來的,具有深厚的社區基礎。與種糧大戶、種植專業戶相比,家庭農場是制度化的,可以說是后兩者的升級版本。家庭農場對農村社會結構的破壞最小,維持了土地作為商品和農村社區準公共物品的雙重屬性,處于村莊內部橫向合作與村莊外部縱向支持的交匯點上,應該成為中國農業規模化經營的正途。家庭農場進入一號政策文件,即說明中央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中國農業規模化經營前途的明斷。

農村實務工作部門和學術研究部門都認可適度規模作為家庭農場重要特征,但是就適度規模的大小并未達成一致意見,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研究的技術效率派認為,應該從農戶生產經營能力、技術裝備水平、土地生產效率和勞動生產效率、現代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務農和務工收益水平比較等方面確定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大小。而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研究的制度環境派更關注宏觀社會經濟條件對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大小的制約,更加關注土地制度、農作物種植制度、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城鎮化水平和非農就業率、社會化服務體系、社會穩定等不同制度邏輯的影響。

結合上海市松江區X鎮駐村調查經驗,筆者認為家庭農場適度規模并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技術規模或效率規模,而是被政府、市場和村莊共同建構,是一個處于動態變化中的規模。對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的研究尤其要關注其扎根落地的農村社區,政府與市場對家庭農場的發揮作用也只有在村莊內部才得以實現。這其實是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研究視角的變化,即變從外向內看、從上向下看為從內向外看、從下向上看。這種研究視角的變化尤其需要駐村調研。

松江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的確定顯示,村莊歷史傳統、社會結構、社區規范等都形塑了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的大小。具體表現為:村莊強大的集體制傳統、基于村落成員權的土地福利分配、形式平等與事實平等兼顧的中國農戶的大公平觀。

如果說政府通過補貼來干預家庭農場適度經營規模被稱為政府定價,農戶的務工收入與務農收入比較對適度規模的影響稱作市場定價,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把村莊對適度規模的影響稱作社會定價?如果說存在精密數學模型基礎上的技術規模和效率規模的話,那么我們是否可以把基于村莊內部形成的家庭農場實際經營規模稱作社會規模?這里,我們似乎又回到了經濟社會學的母題,即任何一種經濟行為都深深嵌入在地方社區(包括風俗、民情、非正式制度、地方性知識等),都同時是一種社會行為[30]

基于村莊的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研究對農業政策制定者也不無啟示。各級政府對農村的扶持和保護措施,都需要基于村莊的視角看待,維持村莊社會結構的完整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尊重地方性知識,特別是滿足農戶差別化訴求。

對“適度規模經營在社會乃至政治層面的深層考量”這個命題,本文也只是剛剛破題,需要更多具有扎實田野調查的研究工作做補充。

感謝華東理工大學中國城鄉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熊萬勝博士提供的調研機會,以及曹東勃、馬流輝、李寬等諸多師友的幫助和啟發。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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