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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由明:清代江西鄉(xiāng)紳與鄉(xiāng)村社會治理

[ 作者:施由明  文章來源:中國鄉(xiāng)村發(fā)現(xiàn)  點擊數(shù): 更新時間:2017-03-01 錄入:吳玲香 ]

【摘要】清代朝廷對鄉(xiāng)村社會推行鄉(xiāng)約加保甲的治理策略。史料記載表明,清代江西的地方官員切實執(zhí)行了朝廷的鄉(xiāng)村治理方略,在鄉(xiāng)村強力推行鄉(xiāng)約、保甲與族正制。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們積極配合地方官員,在鄉(xiāng)村設立族正制,并積極主動將康熙皇帝的《上諭十六條》、雍正皇帝的《圣諭廣訓》的核心思想,具體化為家訓、族規(guī)等的具體條規(guī),以約束、化導、塑造族人。

【關鍵詞】清代;鄉(xiāng)紳;鄉(xiāng)約;保甲;族正;江西

關于清代的鄉(xiāng)紳與鄉(xiāng)村社會治理,已有些研究。[1]關于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與鄉(xiāng)村社會治理,也有些個案研究。[2]本文依據(jù)政書、方志、族譜、文集等的一些資料,對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是如何積極配合朝廷和地方政府,參與鄉(xiāng)村社會治理,作些探討。

一、鄉(xiāng)約加保甲:清朝廷治理鄉(xiāng)村的策略

清朝廷吸取了以前中國歷代統(tǒng)治者(特別是明代統(tǒng)治者)治理鄉(xiāng)村社會的經驗,大力推行鄉(xiāng)約加保甲的辦法來治理與控制鄉(xiāng)村社會。

乾隆十二年《皇朝文獻通考》卷二十一《職役考一》記載:“先是順治九年頒行《六諭碑文》曰:孝順父母,恭敬長上,和睦鄉(xiāng)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無作非為?!?span lang="EN-US">[3]即是說清朝廷在順治九年(1652)將這六諭頒行給了八旗和各直省,并詔令鐫刻于碑。順治十六年(1659)“令直省舉行鄉(xiāng)約之法宣講上諭”。即清朝廷吸取了明代行鄉(xiāng)約教化鄉(xiāng)民的辦法,將順治皇帝的“六諭”貫徹到鄉(xiāng)村;其法是“令五城設立公所講解開諭以廣教化,直省府州縣亦皆舉行鄉(xiāng)約,各地方官責成鄉(xiāng)約人等每月朔望聚集公所宣講?!?span lang="EN-US">[4]并明確規(guī)定“:其鄉(xiāng)約正副不應以仆隸、奸胥蠹設充數(shù),應會合鄉(xiāng)人,公舉六十歲以上,業(yè)經告給衣領、行履無過、德業(yè)素著之生員統(tǒng)攝。若無生員,即以素有德望六七十歲以上之平民統(tǒng)攝。每遇朔望,申明誡諭,并旌別善惡實行,登記薄冊,使之共相鼓舞?!?span lang="EN-US">[5]由此規(guī)定始,清朝廷開始了行鄉(xiāng)約治理基層社會的歷程。

康熙皇帝進一步推進和加深了鄉(xiāng)約在基層社會的推行,在康熙九年庚戌十月癸已詔令中說:“朕惟至治之世不以法令為亟,而以教化為先,其時人心醇良,風俗樸厚,刑措不用,比戶可封,長治久安,茂登上理,蓋法令禁於一時而教化維於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務末也。近見風俗日敝,人心不古,囂凌成習,僭濫多端,狙詐之術日工,獄訟之興靡已,或豪富凌轢孤寒,或劣紳武斷鄉(xiāng)曲,或惡衿出入衙署,或蠹棍詐害善良,萑苻之劫掠,時聞仇忿之殺傷……朕今欲法古帝王尚德緩刑,化民成俗,舉凡敦孝弟以重人倫,篤宗族以昭雍睦,和鄉(xiāng)黨以息爭訟,重農桑以足衣食,尚節(jié)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黜異端以崇正學,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務本業(yè)以定民志,訓子弟以禁非為,息誣告以全良善,誡窩逃以免株連,完錢糧以省催科,聯(lián)保甲以弭盜賊,解仇忿以重身命,以上諸條著通過曉諭八旗并直隸各省府州縣鄉(xiāng)村人等切實遵行。”[6]這也就是康熙著名的《圣諭十六條》。

到雍正二年(1724),雍正帝將康熙上諭十六條“尋繹其義,推衍其文”[7],演繹成了洋洋萬言的《圣諭廣訓》,并在雍正七年(1729)下令:“令各州縣於大鄉(xiāng)大村人口稠密之處,俱設鄉(xiāng)約之所,於舉貢生員內揀選老成有學行者一人,以為約正;再選樸實謹守者三四人,以為直月,每月朔望,齊集鄉(xiāng)之耆老,里長及讀書之人,宣讀《圣諭廣訓》,闡明大義,詳示開導,務使鄉(xiāng)曲愚民咸生孝友敦睦之思?!?span lang="EN-US">[8]

從乾隆、嘉慶、道光、咸豐、同治直到光緒皇帝,都一直堅持著推行鄉(xiāng)約加保甲的教化與治理鄉(xiāng)村社會的辦法。如乾隆元年(1736),乾隆帝剛即位就下詔令:“應嚴飭各地方官于各鄉(xiāng)里居民中,擇其素行醇謹通曉文義者,舉為約正,不拘名數(shù),令各就所近村鎮(zhèn),恭將《圣諭廣訓》勤為宣講,誠心開導,并摘所犯律條,刊布曉諭?!?span lang="EN-US">[9]咸豐和同治年間各地還根據(jù)朝廷要求建立了鄉(xiāng)約局。直到光緒二年(1876),當時的中國已面臨嚴重的內憂外患,但光緒皇帝仍然要求各地行鄉(xiāng)約之法:“宣講《圣諭廣訓》,巨典昭重,自應認真舉辦,乃近來各地方官往往視為具文,實屬不成事體!著順天府、五城,實力奉行,并著各直省督撫學政,督飭地方暨教職各官,隨時宣講,毋得有名無實。”[10]

清朝廷以政權的力量推行鄉(xiāng)約,實際上與明前期太祖朱元璋推行的宣諭一樣,其目的就是要將儒家的倫理道德理念貫徹到鄉(xiāng)村民眾,不過,清代的行鄉(xiāng)約不單純是教化,與保甲結合在一起,承應著官府的稽查奸宄、催征錢糧和調處糾紛等事務,是治理與控制鄉(xiāng)村社會的一種辦法。

二、清代江西地方官員推行鄉(xiāng)約、保甲與族正制

順治二年(1645)清軍進兵江西,至順治六年(1649)江西境內的大規(guī)模戰(zhàn)事基本平息,此時的江西滿目瘡痍,社會經濟凋敝,人口銳減,清朝廷任命的江西地方官員著手招徠流民、開墾荒地、恢復社會經濟,此時的地方官員還無暇顧及執(zhí)行朝廷的教化與鄉(xiāng)村社會建設政策,忙于招民墾荒??滴跏辏?span lang="EN-US">1673)爆發(fā)“三藩之亂”,江西是主戰(zhàn)場之一,直到康熙十七年(1678)戰(zhàn)亂基本平息,社會經濟遭嚴重破壞。

康熙年間江西的地方官員是如何執(zhí)行朝廷推行鄉(xiāng)約與保甲的治理政策,已難找詳細資料。可以確信的是在雍正、乾隆年間,江西的地方官員已進入到了切實致力于鄉(xiāng)村社會建設與控制的狀態(tài)。

從雍、乾年間江西按察使凌燽所輯錄其任內草擬的行政文件匯編《西江視臬紀事》[11]中的《棚民編保及禁緝私鹽議詳》可知,早在雍正三年(1725)南昌府即將棚戶[12]編為保甲:“查雍正三年六月內戶部議復前督憲安輯棚民一案,疏稱:南昌等府,現(xiàn)在棚戶照編保甲之例稽查,并令棚戶五家互結,責成山地主并保甲長造冊具結,匯送該州縣據(jù)冊稽查等語。遵奉在案?!睂嶋H上此件本為批準饒州府德興縣令請求編棚民為保甲的要求:“是棚民原應照編保甲。今該州縣既稱棚民七百余戶,散處各都,相隔遠近不等,僅一棚長,實難稽查。應令將山場附近棚民無論幾戶聯(lián)為一甲,添設甲長,責令稽查舉首,仍照保甲之例,編造門牌懸掛,則保伍相聯(lián)而稽察自易矣。”[13]

從《西江視臬紀事》卷2中的《設牌勸繳羅經詳》一文中可知,早在雍正八年江西已在全省推行了鄉(xiāng)約,凌燽在雍正十一年擔任江西按察使后又大力在全省推行鄉(xiāng)約:“至外來異言異服之人,所在多有。設立保甲,本以稽查匪類,相應一并責令保甲嚴查。凡庵堂、寺院、歇店等處,如有容留來歷不明之人,保甲一并懲處。至星象藝卜,律所不禁,茍非行蹤詭秘,不得概事混拿,則奸宄可懲,而地方不擾矣。至本地居民作何化導改邪歸正之處,查各鄉(xiāng)設立約長,值日宣傳《圣諭廣訓》,原以化導愚頑無知,各縣視為具文,其實心奉行者究為無幾。應飭各州縣遵照雍正八年奉行條議實力遵行,勤于宣布,庶幾漸仁摩義,不難易俗移風矣?!?span lang="EN-US">[14]

從上述這段話我們可知保甲與鄉(xiāng)約的區(qū)別及在江西的執(zhí)行情況:保甲主要是稽查匪類,稽查社區(qū)內來歷不明之人,鄉(xiāng)約主要是化導或者說是教化社區(qū)內的居民,在雍正八年的時侯江西已推行了鄉(xiāng)約,設立了鄉(xiāng)約長,值日宣講《圣諭廣訓》,但是各縣執(zhí)行不力,效果不好,凌燽要求各州縣繼續(xù)致力切實推行鄉(xiāng)約。同樣,凌燽還要求州縣致力推行保甲,在《議建昌府條陳保甲詳》一文中提出了具體辦法:

據(jù)詳建屬五邑,每里惟設立鄉(xiāng)保一人,另設各項頭役,雜辦諸務。凡分發(fā)滾單,理處詞訟,無不責之鄉(xiāng)保,牌甲無暇顧問。請僉誠實公正之人,充應保正、甲長;其余地方一切細務,查處查復,具令向設之鄉(xiāng)保改為鄉(xiāng)長承值等語。查十戶為甲,設一甲長,十甲為保,設一保正,原以責成約束稽查奸匪。今建郡各屬既止鄉(xiāng)保一人,并無所謂保正、甲長,則其編立保甲,亦止戶給一牌而已,顯屬有名無實。至所稱各項頭役雜辦諸差,既非令典,尤為濫設,應行該府嚴飭各屬,編次保甲,務遵定例。每甲每保僉誠實公正之人充應甲長、保正,專司稽查地方逃盜、人命、賭具、私鑄、開窯、窩匪等事。此外,一切不得干預?!猎摳Q該設鄉(xiāng)長審查事件之處,查地方詞訟,剖斷曲直,責在長吏,批發(fā)鄉(xiāng)保,原屬地方陋習?!l(xiāng)長一役,即屬耆老,應飭地方官僉擇安分醇謹之人照舊設立,專司講約勸導之事。詞訟內果系口角細故,及田債不明細事,發(fā)令調處。如有不服處息者,即令鄉(xiāng)長喚同原被當堂回繳,地方官立時剖斷省釋,以免差擾,其余一切,概不得因循陋習,混行批查。如此,則保甲之實效可收,而地方之陋習可除矣。[15]上述這段話表明,清代雍、乾年間江西的地方官員已在強力推行朝廷所設計的鄉(xiāng)村社會嚴密的治理辦法:既行保甲制,讓甲長、保正嚴查盜匪等,又行鄉(xiāng)約,讓鄉(xiāng)約長去宣講《圣諭廣訓》,化導鄉(xiāng)民,調處鄉(xiāng)民間的糾紛。尤其著力保甲制的推行,對保甲的內容及對保正、甲長的獎懲,江西地方官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據(jù)詳保甲牌頭、責司稽查,請飭各屬將逃盜、私鑄、邪黨、騙拐、賭具、賭博、窩圈、開窯,凡律應連坐牌鄰保甲者,俱開列應問罪名及應行獎賞各款,刊印頒掛,俾甲內之人觸目提撕等語。查保甲人等,率屬鄉(xiāng)民。一切事犯,若不將賭隱失察應得罪名,擒拿舉首應得獎賞,預行曉告,則勸懲之道,茫乎不知,何以責其實力稽查,急公首報?應如該府所議,通行各屬,將保甲牌鄰例應稽查各項事件,遵照律例逐一開載,徇隱失察應得何罪,擒拿舉首應得何賞,何者應坐鄰佑,何者并及保甲,條分縷晰,刊刷小示,頒給保正、甲長,于門首張掛。俾一甲居民咸知警惕,而保甲牌鄰曉然,于責守所在,亦將實心承辦,自不敢復仍隱蔽之習矣。[16]

然而,清代江西的社會還有其獨特之處,這就是清代江西社會已全面宗族化,[17]從聚居形式到基層社會活動都全面宗族化,從而江西地方官采取一種能比較切實控制與治理鄉(xiāng)村社會的辦法,這就是族正、族約制,這樣在雍正四年以后的江西就逐漸形成了對鄉(xiāng)村控制、治理、教化的多層次體系,常建華先生曾總結這種狀況:“大鄉(xiāng)村社會主要的手段是保甲與鄉(xiāng)約,而在宗族實行保甲、鄉(xiāng)約,遂產生了族正與族約,這就是所謂的特殊性。正是由于在鄉(xiāng)村推行保甲、鄉(xiāng)約、族正與族約,加上原有的賦役征收組織,導致鄉(xiāng)村基層社會組織呈現(xiàn)出這些制度互相交叉融合,形成復雜的鄉(xiāng)村社會組織體系,出現(xiàn)了約保、鄉(xiāng)保、地保、族保等名稱。清廷正是依據(jù)這套鄉(xiāng)村組織體系,維護社會秩序?!?span lang="EN-US">[18]

需要補充的是,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八年(1733-1743)春,任江西按察使的凌燽在江西大力推行保甲、鄉(xiāng)約、族正制;在雍、乾年間江西推行族正制的過程中,還有一個起了重要作用的人物,這就是乾隆六至八年任江西巡撫的陳宏謀,他在江西為官期間大力推行族正制,他針對江西地方聚族而居,而且族各有祠,本為尊祖敬宗,但卻“日久弊生,戶多人雜,或以強凌弱,以眾暴寡,或自相殘賊,同室操戈,凡不公不法之事往往有之。”又針對當時江西通省大半人戶皆有祠堂,每族祠堂都有族長、房長管理一族之事,于是陳宏謀干脆利用族長、房長來化導與約束鄉(xiāng)民,這就是:

諭令各屬,莫若官給牌照,假以事權,專司化導、約束之事,將應管之事一一列入,如族眾某房有不孝不弟、習匪打降等事,房長當即化導,化導不遵,告知族長,於祠中當眾勸戒,如有逞強不率,許其報官懲處,至於口角爭斗、買賣田墳,族長房長秉公處斷,即為勸釋;如與外姓爭斗者,兩房族長、房長秉公會議,應勸釋者勸釋;如經官司,兩造族長、房長秉公當堂公言,偏袒者分別罰戒;族內有孝悌節(jié)義之善事,亦報官請獎;族長房長事故公舉報官承替,如薄惡子弟因公言而欺凌族長房長,尋釁報復者報官加倍治罪,至於地方承輯逃盜拘籋案犯、承應官府,原系鄉(xiāng)地保甲之事,概不責之族長,以族房之長奉有官法,以糾察族內之子弟,名分既有一定,休戚原自相聯(lián),比之異姓之鄉(xiāng)約保甲,自然便於覺察,易於約束……或于族房長之外另選族正,或選族約,如何責成,如何選舉,如何賞罰,或官給牌照,務使事權不必過重,約束可無阻難,悉心妥議,酌定條規(guī),并將應管事宜臚列條規(guī),擬定牌式,會詳核奪,以便批飭通行遵照。[19]

從上述這段文字可知,作為省級大員的陳宏謀,利用了鄉(xiāng)村中鄉(xiāng)紳階層來治理鄉(xiāng)村社會,以官方的名譽給予族長、房長管理族人的權利,這就加大了鄉(xiāng)紳在地方的權利,同時,通過獎懲制度來約束族、房長,并以官方的名譽保護族、房長,同時還在族、房長之外,又設族正或族約,強化了對鄉(xiāng)民的化導與對鄉(xiāng)村社會的管理。

從有關資料看,江西的地方官員直到道光年間仍在強力推行族正制,江西省圖書館藏有由佚名編輯的道光三、四、五年的《西江政要》抄本,其中有《摘錄律例刊成小本須發(fā)各屬分給各鄉(xiāng)族正與衿耆人等隨時講讀》(道光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一文,要求各地族正與耆衿宣講好所摘錄并匯成一冊的“民間易犯各條”,“講解勸導”,以“漸磨消釁”,“有地方廣闊,戶族殷繁,不敷散給者,許其呈請補給,俾各族正等得以一體勸誡,見法知懼,觀律懼刑,自必然默化潛移,共相警省,雍雍穆穆,家庭有和藹之風,

……里黨無乖戾之事,比戶可封,躋登仁壽,園扉鞠草,共享升平?!?span lang="EN-US">[20]其方法是令族正對族人朝夕講讀,“俾愚民知律例森嚴,互相告誡,于人心風俗實有裨益”。[21]此則資料說明在道光年間江西的官員仍在著力通過族正化導鄉(xiāng)民與控制鄉(xiāng)村社會。

實際上,從雍乾直到道光年間,江西地方官員們都在下功夫推行族正制,然而,并非全省所有的地方都持續(xù)不斷地推行了族正制,所以,從凌燽、陳宏謀到道光年間的江西官員們,都總在下文強調:對于江西這樣一個民間多聚族而居的省份,選立族正非常重要。因為族必有祠,祠必有公費,本來主要是用于族中祭祖、修祠、恤孤寡貧困等項之用,有尊祖敬宗之美意,但公費卻常常被族人用于訴訟,這就助長了爭訟之風。雍乾年間的凌燽曾談到江西的這種情況:“一切盤費食用,皆取給于公祠,狡黠之徒籍以為利,甚至憑空唆訟,托稱打點名色,咨為誆騙,以飽私囊,刁訟之風所由不息也?!?span lang="EN-US">[22]而道光年間這種情況依然如故,佚名編道光三、四、五年的《西江政要》中有一篇這樣的公文:《詳議選立族正,給予委牌,族中大小事治以家法,祠內公項止許祭祀修祠之用,如有盈余,將族中鰥寡孤獨殘廢窮苦之人量為周恤,不準將祠內公項取作訟費章程》,文中談到:

因習染漸漓,每有族中訟事,均取給于公費,出告者恃有公費可以揮霍,妄興雀蹋之爭,扛幫者恃有公費可以侵漁,故作拖延之計,甚至有恃眾械斗以強欺弱,或因公項侵用過多不能銷,所告之案屢結屢翻,不順完結,以致獄訟日多,不特被告之人受其拖累失業(yè)廢時,即本人族中亦致身受刑責,公費蕩然而后已。

對這種社會問題,地方官員們認為還是只有雍乾以來的族正制才能起控制作用,只有族正(也稱祠正)[23]才能約束與化導族人,然而,族正制在各地時興時廢,上文就說到:族正本可在耕桑作息之間“責成誨化,其法甚美,迨今(道光三年九月)日久廢弛”,所以從雍乾至道光年間,江西地方官總是在要求各地要設立族正制,上文中就要求:“自當仿照遺法,飭令各州縣查明境內各祠數(shù)目,令各族紳耆人等公同呈報,不論輩分之尊,房分之長,總以平日為人正直端方才優(yōu)法厚,素為通族敬服之人,由州縣查驗核實,立為族正,給予委牌?!?span lang="EN-US">

三、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推行鄉(xiāng)約、保甲與族正制

在朝廷和江西地方官員們強力推行鄉(xiāng)約、保甲和族正制的過程中,江西的鄉(xiāng)紳給予了積極的配合和參與,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

1.積極設立族正制

許多宗族都按朝廷和地方官的要求設置了族正,族正與族長等宗族內鄉(xiāng)紳處理宗族事務、約束與化導族人。這是清代江西鄉(xiāng)紳對地方政權的支持。

以萬載縣辛氏宗族為例,[24]這是清代江西的一個大宗族,這個宗族的鄉(xiāng)紳們曾在康熙四十五年和乾隆三十八年兩次懇請萬載縣衙立石碑,禁止鄉(xiāng)民在其位于縣衙后面的宗族祖墳附近挖土、取土,在辛氏宗族十修族譜抄錄老譜中的《龍山祖塋奉官歷禁侵犯案略》中寫道:“乾隆三十八年合族公稟族長職監(jiān)辛金壽、族正生員金紫、房長貢生汝岐等七人,紳士舉人廷芝等九人,抱告受華、禁首長冬等六人?!倍诳滴跛氖迥陼r尚無族正這一設置:“(康熙四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合族公呈貢生辛金衍、監(jiān)生受圻等六人,生員映岳等六十八人,房長聯(lián)泰等八人,禁首聯(lián)添等七人為旴恩勒石嚴禁,以安官舍,以固祖塋?!?span lang="EN-US">[25]上述表明,乾隆年間的辛氏宗族內主要人物有族長、族正、房長、紳士、抱告、禁首等,宗族已很組織化。

宜春易氏是宜春大族,據(jù)佚名修纂《(宜春赤溪塘)易氏宗譜》記載:“宜邑之有易氏,自漢征南將洸,自武帝命洸領兵宜春,卒遂焉葬,子孫因之?!?span lang="EN-US">[26]自漢代傳衍到清代,易氏早已是宜春大族,形成一些分支。其中民國《(宜春霖田)易氏宗譜》卷一《原序》中寫道:“歲在癸卯,易公闌谷延余主席致禮……闌谷公時為族正,欲以譜系之修承先緒裕后昆而一紓其仁人孝子之心也?!?span lang="EN-US">[27]此則“序”乃道光乙已年(1845)宜春鄉(xiāng)紳柳成杰所寫,說明在道光年間,江西的鄉(xiāng)紳們仍積極按地方官員的要求在實行族正制,并且族正作為族中重要人物對族中事務有一定的權力,化導族人。

萬載安仁坊《李大祠神主冊》(同治十年以后隴西堂木活字本)[28]載,萬載安仁坊李氏在同治年仍設有族正,其《通飭文式》中有:“李祠族長、族正同示為嚴飭祀事。竊惟家廟首重祀典,行禮須尚恪誠,子孫之精神萃而祖考之精神亦萃。”

2.積極主動將康熙皇帝的《上諭十六條》、雍正皇帝的《圣諭廣訓》的核心思想化為家訓、族規(guī)等的具體條規(guī),以約束、化導、塑造族人江西宗族修譜始于北宋歐陽修,興于南宋,到清代已是族必有祠,祠必有譜。乾隆二十九年江西巡撫輔德曾“毀祠追譜”,[29]反映了清代江西宗族建祠、修譜之盛。族譜中的族規(guī)、家訓、家規(guī)等的核心思想和具體要求正是以康熙《上諭十六條》、雍正《圣諭廣訓》為依據(jù)。以一些宗族的家規(guī)、家訓、族規(guī)為例:

袁氏是贛中一帶的大族。[30]其族源自于唐前期官吉州刺史的袁邯為官留居,到清代時已在江西形成了眾多分支。其中豐城縣袁氏是豐城一大族。咸豐十年修纂的《(豐城)袁氏重修宗譜》載有“家訓八條”:父子之訓、兄弟之訓、夫婦之訓、朋友之訓、妯娌之訓、安分之訓、務本之訓、勤儉之訓。這八條家訓不僅僅將“敦孝悌”、“務本業(yè)”具體化,還涵蓋了“上諭十六條”的其他一些內容,如“安分之訓”除講到士農工商要各勤乃事之外,還要“和鄰睦族,國稅早輸,無得喜爭好訟”;“務本之訓”除講到要耕讀傳家之外,可以為工為商,“但不得賭博、戲耍敗其家業(yè),亦不得為辱身賤行之事,如娼優(yōu)、隸卒之類?!?span lang="EN-US">[31]

宜春赤溪塘易氏是宜春易氏大族的一支,光緒元年《(宜春赤溪)易氏宗譜》卷一載《家規(guī)》共15條:孝父母、友兄弟、敬長上、睦鄉(xiāng)黨、訓子弟、重農桑、尚節(jié)儉、急賦稅、息爭訟、崇學校、嚴賭博、重婚姻、禁溺女、禁悍妬、報生子。基本上是將《上諭十六條》的內容具體化,每一條都有詳細地講解和規(guī)定,以急賦稅、息爭訟、嚴賭博為例:

急賦稅:三征定制自古皆然,正供錢糧宜及時輸納,輪值差徭竭力克當,凡我族人互相勸勉,弗甘慣逋而受追呼,每圖小利而愿包攬;賣田即除糧,毋留索詐,買田即收賦,毋減少致釁,自今日用從儉,交際適宜,省一分費,完一分糧,在我既免追呼之擾,於族亦無連累之傷,如或拖欠日甚,束手無策,代承磽荒田為禍更大。

息爭訟:人必有切膚之患,非可以理遣情恕,于是呼鳴官求理,此訟之所由來也。今之人每多健訟,逞一時之小忿,輒構於公廷,不惟廢時失業(yè),亦且蕩產拋家……愿吾族人凡遇口角細故,須平心息氣,勿輕爭訟,即由田產未明,經族處斷,不得擅行控告,以傷大和之氣。

嚴賭博。游惰之民不務生業(yè),往往呼朋引類、斗牌擲骰,小則家傾,大則破產,以致窘迫無倚,放僻邪侈,無所不為;夫膏粱子弟以蹋?為嬉戲,固屬可恥,今則博戲馳逐,在在皆然,甚至小小孩童亦有肆行無忌,跌錢賭博;自后族中如有此輩,該值年禁首詳查確實,鎖赴祠堂究處,倘恃頑不服,送官枷責重究,凡族中子姓各宜自善可也。[32]

鄉(xiāng)紳們將《上諭十六條》的要求通過族規(guī)、家訓,化作了宗族成員們更為具體的行動準則,表現(xiàn)出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們的道德自覺、儒學修養(yǎng)的自覺,和對朝廷與地方官的積極響應與配合。

同治《九江府志》卷三十九《善士》記載都昌縣有這樣一個鄉(xiāng)紳自覺宣傳圣諭:“但佑秀,字盛,庠文學,治家嚴肅,嘗約鄉(xiāng)里四時宣講圣諭,其有頑梗違訓者呈於官,於是族鄰胥化為良善。”[33]這便是一個基層鄉(xiāng)紳的道德自覺的典型人物。

從上述清代江西的考察可知,清代的鄉(xiāng)紳在鄉(xiāng)村社會治理中起了重要作用,清朝延續(xù)了260多年,其中有鄉(xiāng)紳的歷史功勞。

參考文獻:

[1]可參見修月朋、寧波:《清代社會鄉(xiāng)紳勢力對基層社會控制的加強》,《北方論叢》2003年第1期;徐祖瀾:《鄉(xiāng)紳之治與國家權力——以明清時期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為背景》,《法學家》2010年第12期;鐘興菊:《走向“第三領域”:鄉(xiāng)紳階層之于鄉(xiāng)村自治的探討》,《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3年第1期;白麗萍《清代長江中游地區(qū)的宗族、鄉(xiāng)紳與社倉》,《求索》2011年第3期;等。

[2]可參見衷海燕:《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望族與地方社會——新城縣個案研究》,《清史研究》2003年第2期;施由明:《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與縣域社會建設——以萬載縣為例》,《宜春學院學報》2008年第4期;施由明:《明清時期的鄉(xiāng)紳、宗族與基層社會——以萬載辛氏為例》,《農業(yè)考古》2008年第4期。

[3]《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32冊,第451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下同)。

[4]《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632冊,第451-452頁。

[5]《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7《禮部·風教·講約一》,《續(xù)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314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下同)。

[6]《圣祖仁皇帝圣訓》卷6《圣治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11冊,第215頁。

[7]《世宗憲皇帝圣訓》卷9《法祖》,《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11冊,第137頁。。

[8]《世宗憲皇帝硃批諭旨》卷12620《硃批田文鏡奏折》,《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24冊,第619頁。

[9]《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8《禮部·風教·講約二》,《續(xù)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331頁。

[10]《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398《禮部·風教》,《續(xù)修四庫全書》第804冊,第340頁。

[11]對于此文獻中有關江西行鄉(xiāng)約、保甲、族正等的材料,常建華先生于2006年已作了詳細的研究,見常建華《鄉(xiāng)約“保甲”族正與清代鄉(xiāng)村治理——以凌燽〈西江視臬紀事〉為中心》,《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及其專著《明代宗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12]“棚戶”指的是明清時期大量閩粵人口遷往江西山區(qū)開墾,搭棚而住,被稱為“棚戶”。

[13]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編:《清史資料》第3輯,中華書局,1982年,第202頁。

[14]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編:《清史資料》第3輯,第199頁。

[15]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編:《清史資料》第3輯,第200頁。

[16]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編:《清史資料》第3輯,第200頁。

[17]參見施由明:《明代江西宗族的大發(fā)展》,《中國農史》2013年第2期;施由明:《論清代江西社會的全面宗族化》,《農業(yè)考古》2013年第1期。

[18]常建華:《鄉(xiāng)約“保甲”族正與清代鄉(xiāng)村治理——以凌燽〈西江視臬紀事〉為中心》《,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第1期。

[19][清]賀長齡輯《皇朝經世文編》卷58《禮政·宗法上》,陳宏謀:《寄楊樸園景素書》,《中國近代史料叢刊第一編0731號》,臺灣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150頁。

[20]佚名編輯:《西江政要》(道光三四五),江西省圖書館藏抄本,第16-15頁。

[21]佚名編輯:《西江政要》(道光三四五),江西省圖書館藏抄本,第28頁。

[22]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編:《清史資料》第3輯,第208頁。

[23]陳宏謀在《寄楊樸園景素書》一文中稱“族正”為“祠正”,所以在江西族正也稱祠正。

[24]可參見施由明:《明清時期的鄉(xiāng)紳、宗族與基層社會——以萬載辛氏為例》,《農業(yè)考古》2008年第4期。

[25]《萬載辛氏族譜》總卷《龍山案略》,1995年歲次乙亥十修,江西省圖書館藏。

[26][清]佚名修纂:《(宜春赤溪塘)易氏宗譜》卷1《原序》,清光緒元年重桂堂木活字本,江西圖書館藏,存1冊。

[27][清]易子龍修、蕭玉堂、易國祚纂:《(宜春霖田)易氏宗譜》卷1《原序·道光乙巳年仲秋柳成杰撰》,民國九年親睦堂木活字本,江西省圖書館藏,存8冊。

[28]江西省圖書館藏,存一冊。

[29]參見鐘起煌主編、梁洪生、李平亮著《江西通史·前清卷》,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30-236頁。

[30]參見施由明:《論河洛移民與贛中著姓望族的歷史形成——以贛中袁氏為例》,載第七屆河洛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河洛文化與姓氏文化》,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36頁。

[31][清]袁孔綠等纂修《(豐城)袁氏重修宗譜》,咸豐十年木活字本,江西省圖書館藏,存一冊。

[32][清]佚名修纂《(宜春赤溪塘)易氏宗譜》卷1《家規(guī)》,清光緒元年重桂堂木活字本,江西省圖書館藏,存一冊。

[33]《中國方志叢書·華中地方·二六七號》,臺灣成文出版社,1975年,第592頁。

[34]修月朋,寧波.清代社會鄉(xiāng)紳勢力對基層社會控制的加強[J].北方論叢,2003,(1.

[35]徐祖瀾.鄉(xiāng)紳之治與國家權力——以明清時期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為背景[J].法學家,2010,(12.

[36]白麗萍.清代長江中游地區(qū)的宗族、鄉(xiāng)紳與社倉[J].求索,2011,(3.

[37]衷海燕.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望族與地方社會——新城縣個案研究[J].清史研究,2003,(2.

[38]施由明.清代江西的鄉(xiāng)紳與縣域社會建設——以萬載縣為例[J].宜春學院學報,2008,(4.

[39]施由明.明清時期的鄉(xiāng)紳、宗族與基層社會——以萬載辛氏為例[J].農業(yè)考古,2008,(4.

[40]施由明.明代江西宗族的大發(fā)展[J].中國農史,2013,(2.

[41]施由明.論清代江西社會的全面宗族化[J].農業(yè)考古,2013,(1.

[42]常建華.鄉(xiāng)約·保甲·族正與清代鄉(xiāng)村治理——以凌燽《西江視臬紀事》為中心[J].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06,(1.

[43]常建華.明代宗族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44]梁洪生,李平亮.江西通史·前清卷[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

[45]施由明.論河洛移民與贛中著姓望族的歷史形成——以贛中袁氏為例[A].第七屆河洛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河洛文化與姓氏文化[C].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

中國鄉(xiāng)村發(fā)現(xiàn)網轉自:《中國農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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