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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放生: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進展

[ 作者:劉放生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4-07 錄入:19 ]

天下有土,人生其上。土地是財富之母。近幾年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以下六個方面的進展和特點:

第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經歷了一個“審慎穩妥”的由“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轉換,改革直面農村土地所有制的核心即產權,其轉換的程度正在由“城中村”、“城邊村”向遠郊農村梯度傳遞,整個改革過程審慎穩妥,舉重若輕。

第二,農村土地的用途越分越細,為改革的由易到難創造了條件。在建設用地、公益性用地、宅基地、耕地、林地、“四荒”地(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基礎上,經營性建設用地、自然生態用地、發展用地等新興土地類型顯亮登場,農地前景更加廣闊。

第三,農村土地“集體經營”的份量越來越重,門路不斷擴寬,走出了此前幾十年農地“雙層經營”中“集體經營”細微的困境,對于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富裕、農村繁榮,推進城鄉協調發展,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了重要支撐和保障。

第四,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及其確權登記頒證,穩定了農戶承包權,又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提供了土地的制度性基礎,新的農業經營體系萌發生長。

第五,提出了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基本原則,深化農地制度改革的第一大難題即將取得突破,農地確權登記發證中的“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等種種弊端將得到有效消除。

第六,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農民個人收益得到合理提升,滿足了城鎮空間擴展的需要。

但存在的不足也值得認真分析。一是要切實加強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的解釋與宣傳。比如對農村土地由人們熟知的“土地制度改革”轉換到人們不熟知的“產權制度改革”缺乏有效的解釋與宣傳,人們把“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誤以為是“土地私有化”,動搖了改革的堅定性。二是要抓住農地制度改革的難點重點,全力突破。確定農村土地集體的成員權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能否超越本土地集體等,仍然是當前的最大重點和難點。對此,有關部門不能試點沒個完,甚至把試點作為拖延改革的“擋箭牌”,更不能在改革中簡單事項頂層決策,難事大事推到基層。要實行誰規劃設計,誰決策,誰就是改革的主體,就要主動負責。當前,中部農區的農民對于耕地制度改革,提出了許多建議,如主張取消“長久不變”,實行有期限的“五年或十年一變”;取消承包權繼承,實行“有人有地”;區分土地集體成員“在村與不在村”、“耕種與不耕種”、“公職就業與社會就業”的不同土地權益,要求國家公職人員只保留承包權,在任期內不得擁有承包地;田間以外的水利工程建設和農地整理要“城鄉一體”、“公共提供”;要實行“按承包權份額分配”和“按經營權實際分配”二者兼顧;經營權流轉“不超出土地集體時由農戶自行決定、超出土地集體時須由土地集體成員集體決定、上級政府核準”,等等。對此,不能“把選擇擇權交給農民”一推了此,而是需要頂層認真研究,釋疑解難。三是要加強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財政資金的使用監管。一些地方政府用超量財政資金拼湊承包地流轉、規模經營、合作社、家庭農場的情況時有所聞,嚴重敗壞了農地改革的聲譽,今后要力求從政策源頭減少負面作用。四是要改進文件制作。由于農村土地用途分類細化,行文中往往出現內容交錯,文字沉長,動輒萬言,以至在微博體流行的情況下,漏讀直至誤讀在所難免。因此,文件制作要體現“分類有序改革”的原則,盡量做到“一事一文”。要及時規范新興名詞,做到搞清定義才說話,搞清定義才立法。(作者為湖南衡陽縣退休公務員)

【附】: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有關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條文

第一,關于由“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在闡述基本經濟制度的第5條中指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以此為邏輯起點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重點,即《決定》的第21條:“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

此后,2014年一號文件即《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第四部分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為題,分四條闡述了改革的內容,包括:

第17條:“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范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充分依靠農民群眾自主協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可以確權確地,也可以確權確股不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穩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確權承包和基本草原劃定工作。切實維護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益。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體系建設。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繼續推進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

第18條:“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各地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規范有序推進這項工作。”

第19條:“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切實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第20條:“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補償等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健全征地爭議調處裁決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監督權。”

2015年一號文件即《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的第四部分“圍繞增添農村發展合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六條中,關于農地改革有三條:

第21條:“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積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鼓勵發展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完善對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服務體系。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拓寬服務領域,促進規范發展,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深入推進示范社創建行動。推進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設和龍頭企業轉型升級。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鼓勵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標、強制推動。盡快制定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準入和監管辦法,嚴禁擅自改變農業用途。”

第22條:“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行機制。出臺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擴大整省推進試點范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對非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探索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務能力的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有效機制。對經營性資產,重點是明晰產權歸屬,將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展多種形式的股份合作。開展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試點過程中要防止侵蝕農民利益,試點各項工作應嚴格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健全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監督和收益分配制度。充分發揮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流轉服務平臺作用,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完善有利于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費政策。”

第23條:“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在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審慎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分類實施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制定縮小征地范圍的辦法。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賦予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機制。依法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改革農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的新機制。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監督,切實做到封閉運行、風險可控,邊試點、邊總結、邊完善,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

2016年一號文件即《關于落實發展新理念加快農業現代化實現全面小康目標的若干意見》第五部分“深入推進農村改革,增強農村發展內生動力”,其內容中關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內容已經完全轉換成“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即第26條:“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頒證、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健全非經營性資產集體統一運營管理機制。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具體規定。繼續擴大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整省推進試點。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引導農戶自愿互換承包地塊實現連片耕種。研究制定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指導意見。加快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總結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經驗,適當提高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緊出臺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管辦法。完善和拓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將指標交易收益用于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探索將通過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的指標,按照誰投入、誰受益的原則返還指標交易收益。研究國家重大工程建設補充耕地由國家統籌的具體辦法。加快編制村級土地利用規劃。探索將財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產,通過股權量化到戶,讓集體組織成員長期分享資產收益。制定促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收優惠政策。開展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試點。深入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提升為農服務能力。完善集體林權制度,引導林權規范有序流轉,鼓勵發展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

2017年一號文件即《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發布之前,單獨發布了《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共十九條,故2017年一號文件的第六部分“加大農村改革力度,激活農業農村內生發展動力”中,只用了兩條闡述農地制度改革,即第30條:“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擴大整省試點范圍。統籌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全面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認真總結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權,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允許地方多渠道籌集資金,按規定用于村集體對進城落戶農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補償。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穩妥有序、由點及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成員身份,量化經營性資產,保障農民集體資產權利。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鼓勵地方開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等改革,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研究制定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收政策。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水權水市場建設,推進水資源使用權確權和進場交易。加快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第31條:“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安排農業農村各業用地。完善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將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確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加快編制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在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加大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允許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完善農業用地政策,積極支持農產品冷鏈、初加工、休閑采摘、倉儲等設施建設。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探索對資源匱乏省份補充耕地實行國家統籌。”

2016年12月26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共十九條,標志著“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轉換的完成,其中關于改革的重大意義、總體要求、基本原則、改革目標,既是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總結,又是對新一輪改革的總體部署。

第二,關于農村土地用途分類

自然生態用地。這是農村土地的新類型,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51條提出“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對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生態空間進行統一確權登記,形成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劃定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落實用途管制。健全能源、水、土地節約集約使用制度。”

農業農村發展用地。這也是農村土地的新類型,《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第31條進行了專門部署。全文是:“探索建立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保障機制。優化城鄉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安排農業農村各業用地。完善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將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確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加快編制村級土地利用規劃。在控制農村建設用地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前提下,加大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力度。允許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采取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和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完善農業用地政策,積極支持農產品冷鏈、初加工、休閑采摘、倉儲等設施建設。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辦法,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探索對資源匱乏省份補充耕地實行國家統籌”。

經營性建設用地。這是從原有建設用地中細分出來的,也是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土地中面積大、價值量大、保值增值度高的新興用地,主要出現在“城中村”、“城邊村”和新興城鎮,有的如江蘇華西村等農村,甚至建成了一個符合現代城市標準的“集體所有制城市”,在城市化、工業化的加快進程中,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無疑屬于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優先序。為此,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11條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4年一號文件第18條提出“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各地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規范有序推進這項工作。”2015年一號文件第23條提出集體經營性用地入市試點。2016年一號文件第26條提出繼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總結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經驗,適當提高農民集體和個人分享的增值收益,抓緊出臺土地增值收益讞節征管辦法。2016年12月26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抓好集體土地等經營性資產產權改革進行了全面部署。2017年中央一號文件第30條再次提出統籌協調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目前,農村經營性建設用地主權改革正在平穩推進。

宅基地。宅基地幾乎涉及所有的農村戶,按“房地一體”計算,是農村家庭的主要不動產。宅基地的獲得、買賣、轉讓、繼承、改建、重建等,國家成文法和習慣法相向而行,不斷完善,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的進程,宅地的價值狂升,新情況大量出現,迫切需要列入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優先序。于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21條提出:“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2014年一號文件就宅基地單列了第9條:“9.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切實保證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2015年一號文件第23條提出實施“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依法保障農民宅基地權益,改革農民住宅用地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的新機制”。2016年一號文件的第26條再次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2017年一號文件第30條又一次提出“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但內容有所展開,要求全面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登記頒證工作。認真總結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權,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允許地方多渠道籌集資金,按規定用于村集體對進城落戶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補償。

耕地。政策性文本有時用“農業用地”、“農村承包地”指代“耕地”。從廣義的農業來講,農業用地可分為林地、水流、耕地、草地、畜牧業圈養地、發展用地等類別。在農村土地中,耕地面積大,涉及人口多,幾千年來,農民對耕地的獲得、買賣、出租、轉讓、繼承等,也與宅基地一樣,積累了豐富的成文法和習慣法。新中國以后的土地改革、合作化、人民公社、家庭承包等變革,都是在農民自給自足、耕地均分(合作化、人民公社則以均分土地的收獲為主)的背景下進行,難度都不算太大。但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深入,農村耕地的經營體制機制發生了前所未有的翻天覆地的變化。一方面,耕地價值量少,特別是遠郊農村,耕地占農村財產的比重越來越少,“承包有權,所得無益”,“種一年的田不如進城打幾天的工”的話已流行多年,但要農村原住民退出承包地又因鄉愁強化等原因而“于心不忍”;另一方面,耕地由農民“吃飽飯”的簡單功能變為城鄉發展的基礎和前提,與國家的關系廣大如天,與種植業所需農田規模以及農田整理、水利交通設施建設所需土地的實際越來越不適應,迫切需要對現有的承包機制進行改革,連續三任總書記都到家庭承包的發源地之一的小崗村視察,其心可鑒,其情可明。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的農地改革文件對耕地制度體制機制的闡述最多。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20條主要針對耕地提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鼓勵農村發展合作經濟,扶持發展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經營,允許財政項目資金直接投向符合條件的合作社,允許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轉交合作社持有和管護,允許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鼓勵和引導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向農業輸入現代生產要素和經營模式。”

2014年一號文件第17條要求“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有關部門要抓緊研究提出規范的實施辦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資產處置機制,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2015年一號文件第21條要求“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引導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積極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鼓勵發展規模適度的農戶家庭農場,完善對糧食生產規模經營主體的支持服務體系。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拓寬服務領域,促進規范發展,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深入推進示范社創建行動。推進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設和龍頭企業轉型升級。引導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和龍頭企業。鼓勵工商資本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土地經營權流轉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標、強制推動。盡快制定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準入和監管辦法,嚴禁擅自改變農業用途。”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第26條要求“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具體規定。繼續擴大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整省推進試點。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引導農戶自愿互換承包地塊實現連片耕種。研究制定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指導意見。”

2017年一號文件第6條要求“積極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通過經營權流轉、股份合作、代耕代種、土地托管等多種方式,加快發展土地流轉型、服務帶動型等多種形式規模經營。積極引導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通過村組內互換并地等方式,實現按戶連片耕種。完善家庭農場認定辦法,扶持規模適度的家庭農場。加強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總結推廣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試點經驗,扶持培育農機作業、農田灌排、統防統治、烘干倉儲等經營性服務組織。支持供銷、郵政、農機等系統發揮為農服務綜合平臺作用,促進傳統農資流通網點向現代農資綜合服務商轉型。鼓勵地方探索土地流轉履約保證保險。研究建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評價指標體系,引導規模經營健康發展。

第7條提出”建設現代農業產業園。以規模化種養基地為基礎,依托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帶動,聚集現代生產要素,建設“生產+加工+科技”的現代農業產業園,發揮技術集成、產業融合、創業平臺、核心輻射等功能作用。科學制定產業園規劃,統籌布局生產、加工、物流、研發、示范、服務等功能板塊。鼓勵地方統籌使用高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現代農業生產發展等相關項目資金,集中建設產業園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體系。吸引龍頭企業和科研機構建設運營產業園,發展設施農業、精準農業、精深加工、現代營銷,帶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戶專業化、標準化、集約化生產,推動農業全環節升級、全鏈條增值。鼓勵農戶和返鄉下鄉人員通過訂單農業、股份合作、入園創業就業等多種方式,參與建設,分享收益。

第16條在“培育宜居宜業特色村鎮”的條文里要求“圍繞有基礎、有特色、有潛力的產業,建設一批農業文化旅游“三位一體”、生產生活生態同步改善、一產二產三產深度融合的特色村鎮。支持各地加強特色村鎮產業支撐、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環境風貌等建設。打造“一村一品”升級版,發展各具特色的專業村。支持有條件的鄉村建設以農民合作社為主要載體、讓農民充分參與和受益,集循環農業、創意農業、農事體驗于一體的田園綜合體,通過農業綜合開發、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等渠道開展試點示范。深入實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工程,支持建設一批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范園。

第30條要求“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擴大整省試點范圍。”

目前,耕地制度改革的細則正在探索之中,新華社北京2017年3月8日電(記者熊爭艷、齊中熙)農業部副部長余欣榮8日表示,今年要研究起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意見,將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整省試點省份擴大到28個。此處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應主要指的是耕作農業和畜牧農業的用地。

林地。“十年樹木”。林業以生物生產為主,生產周期長,生產效益低。農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關系到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農民就業增收,建設生態文明。現代林業發展,是農村生產關系的重大變革,事關全局、影響深遠。2008年中共中央第8號文件印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得到了有效實施。《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54條要求“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后各年度文件也都予以強調,農村再次延長集體林地承包的確權登記發證已平穩運行。

第三,關于農村土地“集體經營”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20條提出推進集體經營,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2016年12月26日公布的《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堅持農民集體所有不動搖,不能把集體經濟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體資產流失”,要“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發展新型集體經濟”,“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集體經濟運行新機制,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并在扶持集體經濟的政策措施上,要求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作用,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利,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清理廢除各種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不合理規定,進一步完善財政引導、多元化投入共同扶持集體經濟發展機制,逐步增加政府對農村的公共服務支出,減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相應負擔,完善金融機構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融資、擔保等政策,統籌安排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所需用地,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等等。同時,還規定“嚴禁違法違規開發房地產或建私人莊園會所”,“現階段農民持有的集體資產股份有償退出不得突破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范圍,可以在本集體內部轉讓或者由本集體贖回。”

上述這些決策,走出了此前幾十年農地“雙層經營”中“集體經營”細微的困境,對于鞏固社會主義公有制,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社會生產力,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富裕、農村繁榮,推進城鄉協調發展,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提供了重要支撐和保障。

第四,關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及其確權登記頒證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20條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求“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

2014年一號文件第9條提出“加快包括農村宅基地在內的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2015年一號文件第22條再次要求“對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重點是抓緊抓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擴大整省推進試點范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

2016年一號文件再次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三權分置”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期限,即第26條“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頒證”并“繼續擴大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整省推進試點”,“加快推進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

2017年一號文件第30條要求“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擴大整省試點范圍”。

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及其確權登記頒證,穩定了農戶承包權,又為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提供了土地的制度性基礎,新的農業經營體系萌發生長。

第五,關于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基本原則

在城鄉二元化的戶籍制度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涇渭分明,不成問題。但是,改革開放幾十年來,代際更替、城鄉就業方式的變革、農民遷徙的自由、婚育政策變化等等,使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幾乎涉及城鄉90%以上的家庭,累積的新問題,新情況,積重難返,由城到鄉,梯度呈現,早已成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頭號難題。以至農村耕地改革中一再部署的“確權登記發證”屢屢遭遇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的戲弄,廣為社會所詬病,嚴重影響農村土地改革的進程和形象。

據此,《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兼顧現實、程序規范、群眾認可的原則,統籌考慮戶籍關系、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對集體積累的貢獻等因素,協調平衡各方利益,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工作,解決成員邊界不清的問題。改革試點中,要探索在群眾民主協商基礎上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具體程序、標準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登記備案機制。成員身份的確認既要得到多數人認可,又要防止多數人侵犯少數人權益,切實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提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過分享家庭內擁有的集體資產權益的辦法,按章程獲得集體資產份額和集體成員身份。”

按照上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基本原則和試點辦法,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將走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的種種困境,做到“堅持農民權利不受損,防止農民的財產權利改虛了、改少了、改沒了或少數人控制和外部資本侵占的情況發生,保持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

第六,關于征地制度改革

征地制度是中國工業化、城鎮化的首要基礎性工作,說有多重要就有多重要。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11條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要求“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2014年一號文件第20條提出“加快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抓緊修訂有關法律法規,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變對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辦法,除補償農民被征收的集體土地外,還必須對農民的住房、社保、就業培訓給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補償等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長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健全征地爭議調處裁決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監督權。”

2015年一號文件第23條提出分類實施“農村土地征收改革試點”“制定縮小征地范圍的辦法。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2016年一號文件提出推進農村土地征收改革試點。2017年一號文件第30條提出統籌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征收改革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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