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可被村民小組替代,農業并非一個單純的產業,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在現階段難以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農村合作經濟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前一發展階段。
探討農村集體經濟之前需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生產經營規律有深刻把握,進而才能探討是否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如何體現農村集體經濟之類問題。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可被村民小組替代
(一)村民小組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兩大本質——集體所有、村民自治
1.集體所有即村民所有——村民依法共有村民小組資源資產
(1)從產權所有角度: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源資產不具有實質的所有權,否則既容易侵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推進村民自治;作為個體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源資產也不具有所有權;而作為整體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應共有集體資源資產,但實際上是依法共有集體資源資產。換言之,集體經濟組織在產權方面只具有地理邊界意義,而村民小組在產權上尤其是土地產權上也具有地理邊界區分功能;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共有集體資源資產可說成村民依法共有村民小組資源資產,即集體所有可被村民所有替代。
(2)從組織運行角度:集體經濟組織并非嚴格意義上的經濟實體,比如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是民主制而非公司制,且不能破產,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宜在集體經濟組織之外轉讓其所有或占有的土地等集體資源資產,農業生產效率較低、農業風險較大等決定了不宜對集體經濟組織征稅收費。村民小組也同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以上特征。
2.村民自治——村民以村民小組會議為主要平臺依法平等地行使村務決策、管理、監督權利
村民由于土地共有、利益相關、規模適度、血親相連、文化相聯等,決定了他們具有深厚的自治的經濟基礎、空間基礎、心理基礎、組織基礎。村民自治主要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或戶代表會議來體現。村民自治需要依法進行,如遵守農村土地村民所有、農地農用、不損害地力、家庭自主經營、平等參與村務管理等農村基本制度。村民共有村民小組資源資產決定了他們能平等參與村務管理,而村民平等參與村務管理要求他們共有村民小組資源資產。村民自治選舉產生的村民小組組長或村委干部與其他村民一樣,在村民小組會議上只能享有一票的表決權,而不能享有一票否決權或最后決策權。如果村民小組資源資產屬于村民小組所有而不屬于村民共有,或者如果全體村民不共有而只是部分村民依法占有,那么村民參與村務管理的積極性就不高,村民自治就得不到積極發展。而且,村民小組并非單純的經濟單元,還具有歷史、社會、政治、文化、心理、生態等系統功能。那么,村民參與管理的村務除了經濟,還有社會、文化、生態、黨建等。因此,村民小組是在其范圍內能依法自治的復合系統,而集體經濟組織從字義上看就顯得功能單一。
(二)概念比較——村民小組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更準確全面、更通俗明白體現其本質
集體所有中的“集體”常被誤解為集體經濟組織,從而被誤解為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源資產具有所有權;而村民所有能準確地體現村民共有村民小組資源資產這一本質。在土地承包、宅基地取得、征地安置補償、戶籍人口管理、支農惠農、基本公共服務等政策設計或制度改革中,尤其是在體現“三農”政策宜面向常住農村尤其是面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村民這一政策設計或制度改革思路中,村民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更通俗明白、更具指向性。村民自治主要通過村民小組會議或戶代表會議來體現,那么村民小組就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俗明白。
綜上,村民小組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更具豐富內涵、更體現其本質,因此可用村民小組代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替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集體。實際上,只有“虛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才能真正體現其村民所有、村民自治這兩大本質,才能更好促進農民增收、現代農業發展、新農村建設與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農業并非一個單純的產業
(一)農業是牽涉面廣的基礎性產業
農業既是保障糧食安全、提供工業原材料、促進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性產業,也是目前5.9億常住農村居民的重要生計來源、13.8億城鄉居民生產生活的重要物質基礎,又為建設農業基礎設施、研發生產農資農機、開展農業信息技術物流服務提供了廣闊市場。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既決定了我國應堅持農地農用、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以支撐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也決定了我國農村經濟宜以農業為本,走集約化道路,不斷促進現代農業發展;還決定了我國農業更需自立更生,欲利用國際糧食市場并讓其在糧食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是行不通的,飯碗需要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因而,農業既是經濟問題,也是社會問題、民生問題,甚至是國際問題、可持續發展問題。因此,需要舉全社會之力尤其是在家庭經營基礎上、合作經營助力上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比如深化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培育現代職業農民、健全支持現代農業發展政策體系等),不斷提高我國農業國際競爭水平。
(二)農業生產經營模式的選擇需要綜合考量
選擇何種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尤其是選擇何種集體農業生產經營模式,需要綜合考慮農地自然屬性與產權屬性、農業生產經營規律及其政策法規、農業生產技術及其社會化服務、城鄉體制機制與鄉土社會關系等。它們往往既影響到農業機械化水平、規模化經營程度,也影響到農民生產經營方式變化、農業集約化發展、農地可持續利用,還影響到利益分配、農民增收、農業勞動力轉移、農村社會結構改變,甚至影響到“三農”改革進程、城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因此,農業生產經營模式的選擇需要因地制宜,需要具備相應條件或能相互調適。因而,僅論哪種經營方式比哪種經營方式高級而不論其客觀實際,這是不恰當的。
三、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在現階段難以實現
(一)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受限于村民所有現狀、村民自治實踐
1.在村民所有現狀上:村民小組資源資產是村民依法共有而不是村民共有,村民共有村民小組資源資產還更多是一種理想狀態。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于現實中“農民”的變與土地承包政策中“農民”的長久不變形成了矛盾,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導致既有相當部分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卻不屬于村民,也有相當部分應該屬于村民卻不能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生地無、人去地在、人地不適、人地不均、人地分離等人地矛盾容易導致村民之間經濟聯系不夠緊密,既影響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也影響村民自治作用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中的積極發揮。從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推進村民自治發展角度,也有必要改革現行土地承包制度,即農村土地宜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村民發包,以讓土地承包關系在大穩定中有進有退。
2.在村民自治實踐上: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本應充分尊重每位成年村民意愿,努力讓每位成年村民積極參與決策、管理、監督,且享有平等的表決權、監督權。而村民參與集體經濟活動,既受村民參與意愿、參與能力限制,也受村民小組自治意愿、自治能力限制。由于村民人數并不少、外出務工占比高、生老病亡變化大、每戶實際情況不一、議決村內經濟事項不同、利益訴求多樣甚至多變、意見統一協調難度大,往往導致決策效率低下甚至久拖不決、議決事項得不到有力執行(盡管這是推進村民自治發展的必經過程,也是村民自治的應有之義,也只有在不斷的自治實踐中才能提高自治水平)。在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中,倘若村民自治作用不能依法地積極發揮,往往會導致集體利益難以體現、利益分配不公甚至集體利益受侵蝕,進而影響到村民參與的積極性,甚至影響到對農村基本制度的遵守。
(二)農業生產經營規律決定了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難以實現
1.農產品需要遵循生物生長規律決定了農業生產經營不適宜集體經營。無生命之類產品或服務可根據經濟原則采取延時或加速、組合或分拆、量變或質變等舉措使其生產經營高效化、可控化。而大多數農業生產經營需要靠天吃飯,依賴地理氣候;需要遵循生物生長規律,精心種養、細心照料、妥善存儲,不能拔苗助長,不宜過久積壓,那么氣象災害、市場波動等風險就會增多且難以避免。
2.大宗農產品的高勞動管理成本決定了農業生產經營適宜家庭經營而不適宜集體經營。除了少數諸如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業能實行嚴格規范的勞動管理而獲得較好效益外,在糧棉油等大宗農產品生產經營中:若實行集體經營,由于是“吃大鍋飯”、權責利不明晰、干多干少或干好干壞一個樣,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就不高;若實行雇工制,由于農民生產的不是自己的農產品,其勞動與農產品的利益聯系不緊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也不高,且勞動監督、勞動計量等勞動管理成本通常很高;而家庭經營既能提高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也不產生監督勞動、計量勞動之類勞動管理成本。
(三)謹慎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
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如同發展自然村集體經濟,既受限于村民所有現狀、村民自治實踐,又受制于農業生產經營規律。另外,行政村比自然村人口更多、地域更廣、土地非共有、管理幅度更大、共同利益更難協調。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經濟關系往往超過血親鄰里關系、公司制往往代替民主制,容易侵蝕村民自治這一農村基石,沖擊原鄉土社會關系;也容易受政績或外來資本影響,支書一言堂或干部替代群眾做主的現象時有發生,既影響各個家庭的自主經營,又影響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這主要緣于行政村不如自然村更好地體現村民所有、村民自治兩大本質。因此,現階段宜謹慎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
(四)流轉土地規模經營農業也需謹慎
土地流轉業主往往來自村外,其農業生產經營一般需要雇工,并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因此,流轉土地規模經營農業在本質上并非農村集體經濟。倘若流轉業主盈利了,這部分農村發展成果往往倒流城鎮,不利于城鄉一體化發展;倘若流轉業主虧損了,農民的持續增收往往受到影響。相對家庭經營,流轉土地規模經營農業還需考慮土地流轉成本、雇工成本、勞動監管成本、融資成本等,并缺乏鄰里相助之類社會資本。土地流轉業主常變糧食作物為經濟作物,耕作條件往往發生很大變化甚至非農化,且易耗竭地力,這既不利于保障糧食安全,也不利于農業可持續發展。另外,農業規模經營面臨的氣象災害、市場波動、勞動監管等風險會更大;而且規模經營農業并不一定產生規模效益,這里有一個規模邊際效應問題。土地退回農民后,往往需要恢復土地耕種功能,調整生產經營方式。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
(一)合作經營的農業勞動管理成本不如集體經營高
農業生產經營的勞動監管成本過高,決定了農業生產經營宜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當然,一家一戶辦不了、辦不好、辦起來不經濟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比如農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耕種養殖條件改善、大中型農業機械應用、先進適用農業生產技術應用、農產品市場信息獲取及其銷售等,就需要戶與戶之間合作或向村外提供(購買)社會化農業服務,進而實行合作經營模式。合作經營是在成員自愿、惠及成員、民主管理基礎上開展的集體生產經營活動,既能降低土地流轉成本、雇工成本、農業勞動監管成本,又能促進農民增收、農村繁榮、現代農業發展,更容易遵守農村基本制度以及保持鄉土社會關系的相對穩定。當然,實行合作經營尤其是實行股權化合作經營之前,需要研究勞動、技術、管理、土地、資金等生產要素對利潤的貢獻占比,尤其對各生產要素的貢獻機制要有深刻把握,進而才能促進利益分配公平公正,保持長期緊密合作關系;而且宜以村民自發組織為主,村外資本、技術、服務等生產要素在總表決權中不宜超過20%。
(二)合作經營農業能更好地體現“鄉土社會”
在我國廣大農村,聚村而居、血親相連、鄰里相助,土地以村為界、村民所有、人多地少,決定了一個自然村落就是一個復雜的鄉土社會結構。多戶共同開展一項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往往在村民之間發生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既影響到村民之間的利益分配、生產經營方式的悄然改變,也影響到村民自治作用的積極發揮、鄉土社會結構的微妙變化,還影響到對村民所有、村民自治、農地農用、不損害地力、家庭自主經營等農村基本制度的嚴格遵守。因而,合作經營農業并非單純的經濟活動,其影響往往是廣泛而深遠的、微妙而重要的。因此,在合作經營農業的制度設計及制度遵守上,就應充分尊重、認真堅持并深刻體現“鄉土社會”。而合作經營農業在家庭經營農業的基礎上,是能更好體現“鄉土社會”的。
(三)至少在現階段我國農業不適宜集體統一經營
在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歷史背景下,為了既堅持土地公有制尤其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又要革掉“吃大鍋飯”式農業生產經營體制,順利推進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激發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而采用了“統分結合”(集體統一經營與農戶分散經營相結合)的表述。當然,農業生產經營具有自身特殊規律,以及我國農村聚村而居、人多地少、村民依法共有農村土地等國情國策,決定了農業生產經營宜以家庭經營為重要基礎,以合作經營為重要組成,而不宜集體統一經營。回顧幾千年的中國農業史、環顧各國農業的經營模式、反思上世紀20余年“人民公社”的曲折經歷,證明了農業生產經營宜以家庭經營為重要基礎,以合作經營為重要組成,而不宜集體統一經營。
五、農村合作經濟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前一發展階段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可被村民小組替代,嚴格意義上的農村集體經濟在現階段難以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主要實現形式。因此,農村集體經濟之“集體”在現階段更宜作合作解釋。其實,農村合作經濟是農村集體經濟的前一發展階段。倘若農村合作經濟發展不好,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發展也不好;只有發展好農村合作經濟,才能發展好農村集體經濟。當然,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應嚴格遵守村民所有、村民自治、農地農用、不損害地力、家庭自主經營等農村基本制度,今后發展農村集體經濟也應如此。村外資本發展的農村經濟,在本質上并非農村合作經濟或農村集體經濟。倘若村外資本或村外股份超過20%,那么既容易沖擊農村鄉土社會結構;也容易影響對農村基本制度的遵守;還容易導致農村發展成果倒流城鎮形成新的城鄉二元體制機制,與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或農村集體經濟的初衷不相符合,不利于農民增收、農村繁榮、農業可持續發展、城鄉一體化發展。
【參考文獻】
1.瞿國然,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與權益享受的建議,《重慶經濟》2016(5)。
2.瞿國然,深化耕地承包制度改革的建議,《重慶經濟》2015(2)。
3.瞿國然,深化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改革,《宏觀經濟管理》2014(10)。
4.瞿國然,關于深化我國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改革的建議——兼論對《憲法》第10條第3款的修改,《重慶國土資源》2015(2)。
5.瞿國然,深化我市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我見,《新重慶》2014(8)。
6.瞿國然,尊重意愿不干預不強迫 深化改革多引導強扶持——關于政府及村委會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有作用的建議,中國鄉村發現網,2017年5月2日。
7.陳錫文,把握農村經濟結構、農業經營形式和農村社會形態變遷的脈搏,《開放時代》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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