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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農村到底有多少地主

[ 作者:歷史學家茶座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1-05 錄入:王惠敏 ]

導語: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民國農村似乎存在著嚴重的土地兼并,地主與佃戶之間的關系也相當緊張。

但事實恐怕并非如此。民國時期究竟有多少地主,哪些人該屬于地主哪些人不該屬于地主,農民的普遍貧困是不是土地兼并的后果……等等,都是需要重新考量的問題。

調查顯示,民國農村大地主極少

通常認為,中國歷史上存在一條“土地兼并-農民起義”的周期律:王朝越到末期,土地越集中到部分地主手里,農民越沒活路,于是揭竿而起。近代“土地革命”的正當性,也建筑在這一周期律之上。但考之史料,至少自北宋以來,這個周期律是不存在的——自北宋到民國,中國農村地權變化的大趨勢,不是越來越集中,而是越來越分散;大地主數量不是越來越多,而是越來越少。

到明清兩代,中國農村的大地主就已經基本上消失了

之所以將討論限定在“至少自北宋以來”,有兩個原因。一是北宋之前留下的資料很少。二是北宋之前,朝廷經常搞“均田制”改革,即便存在所謂的的周期率,也會被改革打斷。自北宋開啟“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先河,放任民間土地自由買賣,此后各朝大體沿襲成例。按“常理”,土地既然可以自由買賣,兼并理當愈演愈烈。但事實卻相反。北宋時,地方政府登記在冊的占地400畝以上的“一等主戶”為數尚且不少,但到明、清兩代的黃冊和編審冊里,這類規模的地主卻已很難看到。以河北獲鹿縣為例,據該縣編審冊統計,占地百畝以上的“大地主”占農戶總數的比例,康熙四十五年只有1.19%,雍正四年只有1.54%。考慮到這些“大地主”大多幾代未曾分家,其人均占地數與平常農戶間的差距只會更小。正如臺灣學者趙岡所說:“對明、清農村從事實證研究的學者都同意,到了明、清,大地主已經消失,田產是分散在自耕農及中小業主的手中。”

進入民國,農村土地這種“越來越分散”的趨勢仍在繼續。南滿洲鐵道株式會社(“滿鐵”)是日本為侵略中國而設立的特殊企業,其重要業務之一是對中國國情做細致的實證調查。1935年,“滿鐵”調查了華北453個村落的土地分配狀況,并記錄了每個村莊最大地主擁有的田畝數。其中,占田千畝以上的地主只有兩戶,2/3村莊的最大地主占田不超過200畝。同期,南方土地的分散狀況更嚴重,據安徽、浙江的土地冊檔顯示,各地最大業主占田都在百畝以下。1939-1940年代“滿鐵”還調查了江蘇南部4縣11村,結果顯示,這些村莊里,“地主戶”有173戶,“佃戶”卻只有159戶,平均每戶“地主”只出租4.92畝地。換言之,民國時期,中國農村的大地主已經非常之少(劉文彩這類特殊的官僚軍閥地主,不在本期專題的討論范圍之內)。一個占田200畝的10口之家的“地主”,和一個占田20畝的3口之家的“自耕農”,區別其實沒多大。把前者劃歸“大地主”,把后者劃歸“自耕農”,不過是政治意義上的文字游戲罷了。  

人口激增導致“土地兼并”越來越難,已不具備產生大地主的土壤

上述事實會引發兩個疑問。第一個疑問是:為什么政府放任土地自由買賣之后,土地兼并不是愈來愈烈,反而越來越緩?大地主不是愈來愈多,反而越來越少?地主平均占地規模不是愈來愈大,反而越來越小?

答案的關鍵在于人口的增長。自1072年到1950年,人口從1億左右激增到超過5.5億,人均耕地也從5.45畝降到了1.74畝。一方面,地少人多的情況越來越嚴重、越來越普遍,農民對土地越來越珍惜,除非萬不得已,輕易不愿出賣田產。清代同治年間編纂的《黃縣志》里記載:山東黃縣“地寡人眾,惜地如金……雖有豪強,無由兼并”,指的就是這種情況。另一方面,農戶儲蓄剩余財富的速度,因人均耕地的減少而變慢,土地價格則因人均耕地的減少而上漲。這一降一漲的雙重壓力,使農戶越來越難以擴充田產,在清代晚期,往往需要經過幾十年或幾代人,一個中產之家才有可能買進幾十畝地。人口的增長,正是導致“兼并”越來越難、地主規模越來越小的主因。

另外,假設某中產之家用20年的時間順利使耕地占有量翻倍,它也很難循著這一財富積累模式變身為大地主,因為它馬上還會面臨著一個諸子分家的問題。該中產之家若只生一個兒子,其戶均田產會翻倍;若生了兩個兒子,戶均田產會維持不變;若生了三個兒子,戶均田產就要減少了。明、清以來中國人口激增,平均每戶人家的育子數量遠不止兩名,諸子均分家產的傳統,破滅了許多中產之家的“大地主夢”。

民國農村的普遍貧困,與“兼并”沒多大關系,也不是單靠土改能解決的問題

第二個疑問是:既然晚清民國時期的農村土地分配不存在兼并越來越嚴重的問題,反而有平均化的趨勢,為什么民國政、學兩界的有識之士,當年又都在大談農村的衰敗與破產呢?農村沒有嚴重的兼并,為什么會普遍衰敗?難道這些人所見的農民的普遍貧窮,不是事實?

其實,把農民的普遍貧窮歸因為土地兼并,進而以“打土豪,分田地”為藥方,仿佛只要“均貧富”,即可挽救農民的普遍貧窮,本身就是一種認知誤區——財富均分與普遍貧窮,并不截然對立,而是可以共存的;而且,普遍貧窮往往還會促進財富均分。當人均耕地和人均耕種所得降到很低的程度,而農民又很難有其他行業的出路,只能繼續呆在土地上時,土地分配不會產生兩極分化,只會越來越平均。對民國農村的普遍貧困,紅色經濟學家薛暮橋了然于胸,1932年,他以無錫禮社鎮為考察對象,寫了一篇《江南農村衰落的一個索引》,其考察結論是:“中等地主之能收支相抵不致淪入債叢者,亦已寥若晨星。……留居鄉間之中小地主,日漸沒落,其自身反受高利貸之壓迫。今年農民、新華兩銀行之抵押貸款,幾全以地主為其對象,且所借款項,無一投資農業,多用于還債、押會及各種消費事項。”連“中小地主”都普遍破了產,可見當時農村衰敗的境況;更可見這種衰敗,與地主的“兼并”沒有多少關系。

蘇區反圍剿的紅軍戰士。土地革命沒能解決蘇區農民的普遍貧困,1933年前后,“擴紅”已相當困難。

當時的學者如胡適、張元濟等人,其實已經分析總結了民國農村衰敗的三大原因:1、工商業極不發達,龐大農村剩余勞動力只能被困在土地上;2、受西方經濟沖擊,中國農村粗疏的主、副業無力抵抗;3、政局動亂,剝削太苛,搜刮太苦,負擔太重。因為第二條的緣故,當時已有很多學者注意到:民國農村的衰敗,遠甚于清代。在這種全面衰敗下,“土改”(尤其是暴力土改)作為一種新的財富分配模式,在短期內雖可獲得掙扎在貧困線上的農民的擁護,但長期看來,仍解決不了農村普遍貧困的問題,因為問題并不出在分配環節——以蘇維埃所在的江西、福建兩省為例,如黃道炫所言,“占人口一半左右的農村貧困階層,其人均占有土地不足一畝,……而如果人人均分土地,當時閩、贛農村人均普遍能達到兩畝左右”。從一畝到兩畝,不能說當年的土地革命對底層農民沒有吸引力;但僅僅從一畝變成兩畝,也絕不能說土地革命足以解決農村的普遍貧困。

而且,當時一般地主和佃農的界限也往往很模糊

如果進一步深入到地主與佃農的互動當中,還會發現:因為種種特殊契約關系的存在,地主與佃農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地主并不能始終保持對佃農的剝削優勢,有時候甚至地主還想要變成佃農。看完下面這個“永佃制”的例子,即不難理解一二。

“永佃制”下,地主擁有田地的所有權,佃戶擁有田地的使用權

所謂“永佃制”,顧名思義,就是說佃戶享有永遠租佃耕種地主田地的權力。具體說來,就是將傳統的土地產權分成兩份:地主一方享有田地的所有權,稱為“田骨”;佃戶一方享有田地的使用權,稱為“田皮”。“田骨”和“田皮”,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稱呼,如田底與田面、大苗與小苗等等。這是一種從從中國農村底層自發產生并發育成熟的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地主和佃戶都享有獨立自由處分其產權的權力,佃戶可以自由買賣、贈予、典押自己擁有的“田皮”,地主也可以自由買賣、贈予、典押自己擁有的“田骨”。

國民政府土地委員會曾調查過各省“永佃制”所占的比重,結果發現,江蘇、浙江、安徽、察哈爾、綏遠這幾個省份,“永佃制”的比重相當高。具體數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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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區分“田骨”和“田皮”,往往會錯判土地兼并的嚴重程度

“田骨”和“田皮”分割之后,地主名義上還是地主,佃戶名義上還是佃戶,但實際上二者平分了土地的所有權,都是土地的實際占有者。這個時候的“租佃”,已只是一種單純的土地經營方式。

不了解這一點,常常會錯判土地兼并的嚴重程度。舉個典型的例子,顧炎武曾在《日知錄》里記載:“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結果,這句話被許多“土地兼并論者”解釋成江蘇吳中地區90%的土地集中在10%的地主手里,這顯然是非常高的土地兼并率了,當地百姓應該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但實際情況是,當地90%的佃農是永佃農,他們名義上是佃戶,實際上卻擁有其租佃土地的永久使用權,這些農民生活得有可能比地主還滋潤——時人筆記里常有記載:擁有“田骨”的地主破產,苦苦哀求擁有“田皮”的佃戶將土地還給自己耕種,但終究不能成功。

佃戶拿“田皮”常常更劃算,許多地主情愿賣“田骨”換“田皮”,去做佃戶

一塊地被分割成“田骨”與“田皮”兩項獨立產權,各自的價值該怎么計算?自晚清以來,官方雖然承認這種民間自發的產權分割,但卻從未給出過任何價值分割的官方標準。其結果就是,“田骨”與“田皮”的價值,最終都由各自獨立的市場來決定。

一般來說,在自由市場上,“田皮”要比“田骨”更加搶手。原因很簡單:1、“田皮”的交易手續簡單,不像“田骨”交易需要走許多政府程序(因為政府只認田骨主人為課稅對象),只需雙方簽署有效契約即可;2、佃戶可以把“田皮”再次轉手給“二佃戶”,自己做“二地主”,“田骨”則不行;3、“田骨”的收益是固定租,而且常常因為“田皮”轉手頻繁,找不到最終的“田皮”所有者,而導致收不到田租。相反,“田皮”所有者的收益卻很有保障。其結果,往往導致作為“二地主”的田皮所有者獲取的地租收益,要超過作為“大地主”的田骨所有者。譬如道光《寧都直隸州志》記載,江西寧都某佃戶租種了50畝地,“歲可獲谷二百石,以五十石為骨租,以七十石為皮租,佃戶自得八十石”,這里頭,給“大地主”的骨租是固定的,給“二地主”的皮租,則取決于“田皮”的市場價值,是浮動的。后者大于前者,導致許多“地主”情愿賣掉“田骨”,轉而買入“田皮”,成為“永佃制”下的新“佃戶”。這種時候,地主和佃戶之間的區別,已經徹底模糊掉了。

民國年間,“永佃制”盛行的地區,本村人不愿成為“田骨”擁有者,已成為一種社會風氣。譬如1940年嘉定縣薛家埭的549畝土地中,有479畝的“田骨”產權賣給了外鄉人;蘇州郊區和太倉縣土改時的調查發現,木瀆鄉的“田骨”產權全部賣給了商人陳陸順和蔡治德,白洋鄉的“田骨”產權全部賣給了虎丘的小商人,太倉縣璜涇區和利民鄉的“田骨”產權則全賣給了太倉、沙溪等地的商人。以當時的政治標準來定性的話,這些擁有“田皮”的本地村民都是佃戶,那些擁有“田骨”的外地商人都是地主,這些鄉村90%以上的土地都被極少數經商地主給“兼并”掉了,村民們都生活在地主們水深火熱的剝削之中。但這樣的政治定性,真的只是荒唐的文字游戲。

總體來說,民國時期的佃戶遠少于業主和自耕農

南京中央農業實驗所曾花費了很大的力氣去調查民國時期各省的租佃率,并于1937年公布了調查結果。可惜的是,他們沒有將“永佃制”因素排除在外,那些“田皮”的所有者,也一并被算成了佃戶。趙岡對該數據進行了修正,將“永佃戶”單獨抽取出來,得到這樣一份“民國時期各種經營方式農戶比重”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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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中不難看出,單獨而論,沒有一個省份的“普通佃戶”比例超過50%;集中而論,全國的“普通佃戶”更要遠遠少于“業主和自耕農”。該數據是否準確,可以參考梁漱溟的個人調查——梁氏說:“我所曾從事鄉村工作之河南山東兩省地方,大地主雖亦恒有,但從全局大勢論之,未見集中壟斷之象。特別是我留居甚久之鄒平,無地之人極少。我們在鄒平全縣所進行之整理地籍工作,民國廿六年上半年將竣事,而抗戰遽作,今手中無可憑之統計報告。但確實可說一句:全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不過有些人的地很少罷了。這情形正與河北定縣——另一鄉村工作區——情形完全相似。”——梁氏認為山東、河北“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都有土地”,而表中數據顯示,兩省“普通佃戶”比例不過9%,可謂完全一致。值得一提的是,河北、山東兩省,正是延安時期“土地改革”的重心。  

結語

雖然不可能就民國時期的地主總數得出一個具體的數據,但大致的輪廓是可以理清的:當時大地主已經很少,中小地主規模和普通自耕農區別不大;農村土地占有狀況非常分散,因田皮、田骨等復雜因素的存在,許多時候地主與佃農的身份是模糊不清的;“兼并”也不是民國農村衰敗的主因。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歷史學家茶座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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