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中國歷史,實質上就是圍繞著“地主”及其階級而展開的一個革命運動或社會重構進程,它幾乎可以構成這一驚心動魄歷史的主體內容——雖然不能是全部內容。甚至直到今天,當“地主”的稱謂在人們現實生活中成為比較疏遠的話語時,在關于土改的歷史文本中它仍然是爭執的中心論題,也是引發思想爭論和立場沖突的核心概念。它已是歷史,但又不僅僅屬于歷史。
揆諸歷史則不難發現,作為階級的地主概念,或者說以地主—農民的階級范疇而指稱中國農村社會乃至于整個中國社會結構,只是伴隨著現代歷史進程而形成的事實。此前,在通常情況下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并不以地主—農民這一對范疇指稱鄉村社會群體,即使民國時期也是這樣。譬如:“故我國治農業者,只有小農而無大農,農業遂無發達之望……自當極力提倡,使大農小農互相提攜以日臻于發達。蓋不提倡大農,則不能得耕種汽機及灌溉工事之備,而不能收改良之效果;不維持小農,則小農之生命財產必將為大農所吸收,積漸而富者益富貧者益貧,國民生計必且陷于不可收拾之地位。”傳統時代的農村社會分層,通常立足于生活水平或財富占有程度劃分為大農、中農和小農。實際上,以地主為中心概念的歷史建構是相當晚出的,直到1930年代時,中共黨內很多干部對農村階級的分界也并不十分明晰。毛澤東曾針對性地解釋說:“同志們給我的問題中,有問到什么是富農。我以為地主是以收租為主;富農是以雇工為主,自己參加勞動;中農是以不出賣勞動力為主,經營自己的土地;貧農是一定要出賣勞動力,靠自己的土地不夠生活;雇農完全出賣勞動力,沒有土地。當然,這是指它們的主要指標。”因此,系統地梳理作為階級概念的地主及其范疇形成的歷史,既是我們認識中國現代歷史的重要理論問題,也是迫切需要總結提煉的一個具有學理深度的學術論題。
一
傳統中國之所謂階級,或“沿魏晉門第之制”或“沿元明奴仆之制”,欲得“立法之平,莫若泯主仆之稱,使世之乏資財者,悉行作工自由之制”。此處之“階級”實指為身份等級制度,并非現代意義上的階級概念。事實上,馬克思主義階級理論傳入中國并被接納之前,社會生活中并沒有形成地主階級的話語,人們通常以紳戶、民戶區分社會存在實體,如丁日昌所稱:“江北漕價,向有紳戶民戶之別,又有城戶鄉戶之別。”咸豐年間馮桂芬在《均賦說勸紳》中亦稱鄉村居民向有紳戶、民戶之別或大戶、小戶之分,無有地主與農民之謂。對于土地占有者,一般稱之為田主、產主。庚子之后,江西因支付賠款實行畝捐,“田主力不能支,輾轉典質而承空糧,佃夫力不能支,相率逃徙而營他業”。
在官方正式文獻中,人們被分劃為民戶、軍戶、灶戶、漁戶等類別,而民間則常以上戶、下戶或富戶、貧戶以為分別。龔自珍言及道光時期的社會情狀:自乾隆以來,官吏士民狼艱狽蹶,“自京師始,概乎四方,大抵富民變貧戶,貧戶變餓者,四民之首奔走下賤,各省大局岌岌乎不可以支月日”。包世臣在分戶等差中說:“計其家每人得田六畝者為上戶,得田四畝者為中戶,人得二畝者為下戶,人不及一畝者為貧戶。”此亦以占有土地之多少分為上、中、下戶,而無特別分判為地主之說。直到光緒時期,人們也仍大體沿用這種話語:“孫家莊(直隸望都縣——引者)共有民戶四十余戶,地一千余畝。其中上戶每戶有地六、七十畝,下戶有地三至五畝。”光緒年間的《申報》記載江蘇民情稱:“極貧之戶,賃田而種,有無賦可納者;有佃戶產主各完一半,即所謂田底田面者。各省辦法不同,而多納銀米者為上戶,則天下一致。”“上戶斷不無力繳納,下戶則為數有限,但使年谷順成,亦綽乎有余”。
在具有一定法律規范的契約文書上,圍繞土地權屬轉移的主人,通常稱之為原業主、失主、棄主或得主、買主、業主等。地主,或以地主為中心的一套概念并未進入人們的認知系統。即便擁有相當數量的土地所有者,也不曾是后來革命話語中指稱的那種強橫樣態。如庚子賠款加重百姓負擔,“近聞政府因修西潼鐵路乏款,復議加收畝捐,以故渭北各州縣人心惶惶,以有地為累,爭先賤售,甚至連阡累陌有不索一錢甘心送人耕種者,此亦足見秦人之苦況也”。民國《澧縣志》所載地主的苦況和衰敗也可為互證之一:“近地主佃農皆有不能述之苦衷,田地所收無論豐歉,地主既取三分之一,工資耗繳所余有幾賣不得價用,復不省虧累,退莊勢所必至……地主無他,經營者所恃者租耳。無論門戶大小,每年從最低預算止有此物,而虧累隨之蓋入不敷出,相逼要求者源此而來,稱貸以應日朘月削,鮮有不敗者。澧之著名糧戶今皆落寞。”
伴隨著近代革命話語的生成和演進,地主這一概念開始出現并逐步流行。孫中山在《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1906年)中談到平均地權問題時說:“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于國家,為國民所共享。”此處所論也無地主之謂而以原主相稱。此后,孫中山多次強調民生主義,宣講平均地權主張。是年12月在《東京〈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的演說》中,他再次談到地價問題時使用了“地主”一詞。但這里所稱之“地主”也不具有特定階級的指屬。他進而解釋說,有人說民生主義是“奪富人之田為己有,這是他未知其中道理,隨口說去”;“因為核定地價后,漲價歸公,不屬地主”。顯然,這里的地主與富人概念基本同義。
1912年后,孫中山革命話語體系中的“地主”概念出現頻次逐步增多。他認為民族民權革命成功后,社會革命當須展開,以防絕貧富分化之苦。其基本方略則為“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么社會革命已成七八分了”。實行平均地權之始,“必將各地主契約換過,此實歷代鼎革時應有之事……從前人民所有土地,照面積納稅,分上中下三等。以后應改一法,照價收稅……貴地收稅多,賤地收稅少。貴地必在繁盛之處,其地多為富人所有,多取之而不為虐。賤地必在窮鄉僻壤,多為貧人所有,故非輕取不可”。這里的地主,則指權屬意義上的土地所有者,雖然有窮富之別。在孫中山民生主義思想體系中,地主不具有明確的階級指稱,而是具有相對寬泛意義上的物權歸屬者的意義。
首先,它是與業主等同的概念。孫中山認為,革命成功后實行民生主義,土地收回,就地抽稅,“則國家即變成一大業主,何等富厚”。針對這些占有土地的業主刻意報價而謀暴利之舉,其對策是:“如防業主以貴報賤,由省會定一條件,如國家開鐵路、馬路或建一大工場等,可以隨時收歸國有,則以貴報賤之弊,可無慮矣。”
其次,地主與資本家并無特別的階級分屬,而都是所謂富者,其區別則在于獲利途徑不同。“而地主多有承先人之遺業,不耕不織,無思無維,而徒成巨富者。是地主以地增價而成資本家,資本家以工業獲利而成大地主。城市之地,固盡不此輩所壟斷……工業愈進步,商業愈發達,則資本家與地主之利愈大,而工人則窮苦矣”。
再次,中國并沒有兩極分化意義上的大地主,而只有勤儉持家的小地主(即小農)。“中國工業未發達,地價亦尚未增加,故尚少大地主……遂可以核定地價之法,避貧富分化之苦”。“其定價之法,隨業主所報以為定,惟當范圍之以兩條件:一、所報之價,則以后照價年納百分之一或百分之二以為地稅。二、公家以后用其地,則永遠照此價收買,不得增加;至若私相賣買,則以所增之價,悉歸公有,地主只能得原有地價,而新主則照新地價而納稅”。
因此,“中國土地之問題,自廢井田而后,以至于今,無甚大變者也”。一以貫之的是小農業主占主體的社會,所謂“則人人得為小地主,則農民之勤儉者,均有為小地主之希望,而民生之路未盡絕也”。這是與歐美全然不同的社會結構:“而歐美則分化,欲由小農而成小地主,由小工而成小資本家,為萬不可能之事。”
二
隨著“大革命”風潮的涌起,農民運動推演為革命中心。“農民問題是目前中國社會問題的中心;一切革命理論的斗爭,也大都以農民問題為斗爭的進點”。國民黨曾致力于召喚農民從事國民革命以實現自己的政治訴求:“故國民革命之運動,必恃全國農夫工人之參加,然后可以決勝,蓋無可疑者。”基于此,“國民黨一方面助力于農夫工人之運動,一方面對于農夫工人參加國民黨相與為努力”,以促進國民革命運動之進行。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其宗旨為:“農民是我們中國人民中的最大多數,如果農民不參加革命,就是我們革命沒有基礎。國民黨這次要改組,要加入農民運動,就是要用農民來做基礎,要農民來做本黨的基礎。”并宣稱“國民革命,質言之即是農民革命。吾黨為鞏固國民革命之基礎,惟有首先解放農民;無論政治的或經濟的運動,均應以農民運動為基礎。黨之政策,首先著眼于農民本身之利益;政府之行動,亦須根據于農民利益而謀其解放。因農民茍得解放,即國民革命大部分之完成,而為吾黨三民主義實現之根據”。那么,在需要一個“農村的大變動”的國民革命運動中,地主是否就成為“大革命”的對象?其實不然!
1926年國民黨第二次宣言中,明確國民革命的對象是軍閥、官僚、買辦、土豪。他們“既為帝國主義之工具,以為摧抑農工階級之勢力”,因此革命的對象“首為軍閥,次則官僚買辦階級土豪”。這與《湖南省第一次農民代表大會決議案》(1926年12月)中將貪官污吏土豪劣紳列為革命的對象基本一致。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農民部主辦的《中國農民》一至五期上關于農民與國民革命的論述中,集中陳述的革命對象并沒有指向“地主”這一特定階級,而是將斗爭的矛頭聚焦于紳士:“紳士與農民既然變成了死敵。”而且紳士是中國一切罪惡勢力即軍閥、官僚和貪官污吏基礎,中國革命歷經第二次第三次之所以不能功成,就在于“下層的土豪劣紳依然沒有動搖的原故”。盡管紳士中也不乏地主,但二者事實上不能等同,因為紳士群體成分遠遠超出了地主范圍及其屬性。它是一個混合體:“都市的紳士,他們大都是失意軍人、政客、或前清遺老、買辦階級。”而鄉村的紳士,“他們的成分大概是:惡地主、劣土棍、無聊的半知識分子”。在國民革命語境中,國民黨所標示的革命對象是“具有剝削性質的特殊階級:劣紳、土豪、局董、團總、族長等,以及貪官污吏”。
與此前略有不同的是,國民黨的第三次宣言中將“封建地主階級”列為國民革命的對象,即“封建地主階級,乃帝國主義軍閥貪官污吏及一切反革命派之真實的基礎……在農民方面,幾千年來被統治于封建地主政權之下,不推翻封建地主在鄉村的政權,則一切經濟斗爭如減租減息等等簡直無從說起”。這一提法顯然與中共的立場相關,它的表述幾乎與當時毛澤東的觀點一致。在1926年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時,毛澤東提出:“農民問題乃是國民革命的中心問題,農民不起來參加并擁護國民革命,國民革命不會成功;農民運動不趕速地做起來,農民問題不會解決;農民問題不在現在的革命運動中得到相當的解決,農民不會擁護這個革命。”因此,以農民革命為主體的大革命的“對象是鄉村宗法封建階級(地主階級)”。這個農村宗法封建階級,是國內統治階級和國外帝國主義之唯一堅實的基礎。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指稱的“封建地主階級”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地主,而是特指土豪劣紳和貪官污吏,“中國革命的形勢只是這樣:不是帝國主義、軍閥的基礎——土豪劣紳、貪官污吏鎮壓住農民,便是革命勢力的基礎——農民起來鎮壓住土豪劣紳、貪官污吏”。其實,這與國民黨反復強調的革命對象“首為軍閥,次則官僚買辦階級土豪”的認識并無本質上的不同。
毫無疑問,在以“打倒紳士階級”為焦點的國民革命語境中,一般意義上的地主及其“階級”并未被建構為大革命的敵對力量。事實上,在整個國民革命時期,地主概念并未形成一個特定的階級范疇,盡管國共兩黨對于地主的認識和區分顯有不同。
首先,1927年前后在國民黨的話語體系中,地主不是作為一個特定的階級,而只是作為“農民”整體構成的一部分而存在。《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農民部土地委員會報告》(1927年6月發表)發布的《全國土地占有概況》中表述的非常清楚:全國農戶56 000 000(地主在內),平均以6人計,共336 000 000人;而在336 000 000農民中,有土地的農民(有一畝起以至大地主)在120 000 000人至150 000 000人;全體農民336 000 000人中,減去有地的農民150 000 000人及無地的雇農30 000 000人,游民兵匪等20 000 000人,剩下136 000 000人,則是無地而租人田地的佃農。亦即,地主家庭屬于農戶,地主屬于農民——其義涵即指占有土地的主人——且無論占有多少畝數;而且明確指陳有地之農民(即地主),占到農民總數的45%。
其次,地主只是農民階級中的一個分層,而非一個獨立的階級,尤其是敵對階級。“我們要注意的,就是農民之階級的分化。這種分化,大致可分為五種:即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雇農或苦力”。《農民運動的方法》中所列“各地農民分析之多寡”的劃分中,也只是按大農、中農、小農與苦農四類別加以區分,并無地主的特別指稱。此時,“所謂‘農民’這一個名詞”,是一個“包括了大農,小農,自作農,佃農與雇農等”的集合概念。
實際上,此時的共產黨亦未將地主與農民分判為對立的階級力量。“現在農民協會的組織,尚不能帶有階級色彩(如單提出雇農組織或佃農的組織),不能明確的指出有若干畝田地者不能加入(因為不易定出一個適當標準),只能比較概括的指出以下之兩種人,不準加入農民協會:一、不耕種而擁有多數田地者;二、重利盤剝者”。甚至一般情況下,地主還是農民運動中團結的對象:“我們的政策是用全體農民聯合的口號,團結佃農自耕農與中小地主,使不積極作惡的大地主中立,只攻擊反動的大地主,如成為劣紳土豪者。不可簡單的提出打倒地主口號,以打倒劣紳土豪的口號,事實上打倒大地主。”
三
在國共合作最大公約數的前提下,國民革命中的地主既未被建構為一個階級,當然也不可能建構為革命的敵人。“兩黨都未能將農民階級的‘利益’糅入把地主階級當作民族敵人的政治策略中。在早期共產黨人的戰略思考中,地主階級的超額地租、對習慣權力的濫用,以及不受約束的地方權威,遠不如他們在另一個方面的潛在價值重要,即聯合其佃農一起反對軍閥”。不僅國民黨對于階級或地主階級一詞的“確切涵義的理解仍有混亂”,中共也強調:“農村中階級關系極其復雜故不必提出‘農民階級’字樣,此時只宣傳‘全體農民起來反抗貪官污吏劣紳土豪,反抗軍閥政府的苛稅勒捐’這一口號。”
但是,劇烈的國民革命內在地存在著走向分化的因素。“1925年以前的革命被認為主要是政治性的,而五卅運動之后的革命越來越呈現一種社會性的向度”。共產黨主張的“階級革命”與國民黨堅持的“國民革命”的分野隨著大革命持續展開不僅日趨明顯,而且隨著兩黨公約數的消減而走向必然的分裂。“恰恰是這個向度的變化最后導致了國共的分裂,使中國革命再次陷入‘政治向度’——即兩大政黨之間的斗爭”。“社會革命或‘階級斗爭’風潮在20世紀20年代國民革命中的涌起,標志著國民黨人和共產黨人的路線分裂”。
辛亥革命時期的理論家朱執信曾對政治革命與社會革命的不同有過論說:“凡政治革命主體為平民,其客體為政府。社會革命之主體為細民,其客體為豪右。”這里提示著,政治革命的官民對立與社會革命的階級對立之不同。因此,當國民革命之后共產黨人將中國革命導向以階級革命為主導的社會革命時,以土地私人占有為標識的地主必然成為“革命的客體”。
也正是在“階級革命”話語中,地主才成為這一時代歷史建構的焦點。“階級斗爭的引入將中國革命導向一個新的取向”。1927年5月《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關于“土地問題議決案”》中開始特別指明:“中國農村的經濟生活,大半尚在封建的關系之上。大部分的田地(約百分之六十六)為收租的大地主所占有。中國田地只有百分之三十四屬于農民……井田之制久已消滅,惟所謂公有田產之管理制度尚遺留于鄉村間,作為鄉村中宗法社會政權之基礎。此等田地的主有權,已為鄉紳所篡奪,耕田者反而失卻享有的權利,鄉紳等變為地主,更利用此種權利,以行使其宗法社會的威權及統治。”在“階級革命”的導向下,會議提出“必須要在平均享用地權的原則之下,徹底將土地再行分配,方能使土地問題解決。欲實現此步驟必須土地國有……土地國有確系共產黨對于農民問題的黨綱上的基本原則”。“中國革命現時的新階段之主要的特點”就是階級革命,它是超越了國民革命屬性的新的歷史階段的“鄉村中農民反抗豪紳地主的階級斗爭”性質的革命。
“階級是一根紅線似的把各種政治現象貫串起來的。如果把政治和階級分開了來觀察,那便無論如何不能得到政治現象之真正理解”。在“階級革命”的話語(而不是一般的“革命話語”)中,階級斗爭成為歷史建構的主線,成為中國道路選擇的基點。“實際上階級矛盾的內在作用,正是開動歷史的機括,社會發展的原動力”。因此,在以農民革命為主體的中國現代歷史進程中,地主及其階級必然被建構為革命的敵對階級。“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的矛盾是中國民族落后社會停滯的原因。農民在歷次革命運動中表現出極大的力量”。將農民與地主重新定義并分劃為對立的階級力量,就成為國民革命后繼續推進的“階級革命”(抑或共產革命)的時代主題。
“農民階級是指從事土地生產的勞動者而言。那些不勞而獲的地主及農場所有者,不在其列”。“尤其在封建制度及大地主階級未曾消滅的國土,所謂農民運動與農民革命,幾乎就是專指土地運動與土地革命而言”。尤其在中共“八七“會議后,中共將發動農民與武裝保衛政權結合,明確宣告:“地主田地,農民收種,債不要還,租不要送。”地主及其階級開始成為中國革命的敵對力量。
以地主階級為革命首要敵人的理論認識,在中共革命訴求過程中,也是較晚才形成的。我們發現,李大釗在《我的馬克思主義觀》中雖明確表示“接受了階級斗爭思想”,堅持“凡以前存在的社會的歷史都是階級競爭的歷史”,并將馬克思的階級理論視為唯物史觀內容;但他對于階級斗爭學說卻持有質疑。他說:“馬氏實把階級的活動歸在經濟行程自然的變化以內。但雖是如此說法,終覺有些牽強矛盾的地方。”在李大釗的理論體系中,還沒有形成農民與地主尖銳對立的階級意識,而只是有一個模糊籠統的階級(實際是分層)觀念:“從前是貴勞心者,賤勞力者;貴君子,賤野人;貴閥閱,賤平民;貴男性,賤女性;是縱的組織。現代勞力者階級聯合起來,為橫的組織,以反抗勞心者階級,野人階級反抗君子階級,女性階級反抗男性階級。”
在《獨秀文存》中,也只有《貧民的哭聲》《勞動者底覺悟——在上海船務棧房工界聯合會演說》等文論,分別談及中國社會的貧富分化與社會革命之關系與勞工階級問題,所表述的仍是帶有傳統文化特色的“勞心者”與“勞力者”的社會分層概念,還不曾有鮮明的階級理論,更沒有地主及其階級的理論闡釋。
在中共歷史上,最早形成階級斗爭理論并以地主為革命對象的領導人是毛澤東。他在《關于農村調查》一文中說,1920年代他第一次看了考茨基著的《階級斗爭》,陳望道翻譯的《共產黨宣言》和一個英國人作的《社會主義史》后,“才知道人類自有史以來就有階級斗爭,階級斗爭是社會發展的原動力,初步地得到認識問題的方法論”。即使如此,也還沒有形成關于中國社會階級結構及其分層清晰認識,毛澤東認為,馬克思主義階級斗爭經典理論還不曾落實在中國社會革命的實踐進程中;因為“這些書上,并沒有中國的湖南、湖北,也沒有中國的蔣介石和陳獨秀。我只取了它四個字‘階級斗爭’,老老實實地來開始研究實際的階級斗爭”。從而,他開始深入中國農村調查和分析社會階級實況。“中央要我管理農民運動。到湖南調查了長沙、湘潭、湘鄉、衡山、醴陵五縣”。正是在大量調研基礎上,尤其是通過30年代的《尋烏調查》《興國調查》后,才創造性地建構了關于中國社會尤其是農村社會階級分析模式,形成了中國革命的理論體系,并最終“確定哪些階級是革命斗爭的主力,哪些階級是我們應當爭取的同盟者,哪些階級是要打倒的”。地主——原本在物權范疇上歸屬于農民的分層——被建構為農民的敵對階級,甚至連小地主(即半富農性地主),也被認定為“農村中最惡劣的敵人階級,在貧農眼里是沒有理由不把他打倒的”。
在階級革命語境中,地主這一概念才獲得時代性詮釋,它幾乎成為一個時代命題的中心詞。從而,以農民尤其是以貧農為革命先鋒,以地主為革命對象的“階級革命”的歷史進程,就此展開。
四
“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將相本無種,男兒當自強”。梁漱溟認為中國社會階級分化對立不強烈、不固定,“根本分不出階級(只有家族觀念,而無階級觀念)”。這是1938年年初訪問延安時,梁漱溟與毛澤東“階級革命”理論爭辯的基本理據。多年后在中共革命取得勝利的情況下,梁漱溟承認了“階級革命”理論“結果顯赫,分明不虛”,“一個全國統一穩定的政權竟從階級斗爭中而建立,而屹立在世界的東方”。因此,將物權屬性的地主概念建構為一個具有獨特意義的階級概念,這成為中共階級革命運動歷史展開的根本性前提。
“理論一經掌握群眾,也會變成物質力量”。毛澤東深諳其理,以“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的論斷,簡約而通俗地建構了革命的首要問題。在對中國社會現狀調研基礎上,毛澤東從紛繁復雜的階級、階層結構中,將中共革命的敵人定位于地主及其階級:“中國現階段革命的對象就是‘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具體而言‘就是帝國主義國家的資產階級和本國的地主階級’。”毛澤東進而論證說,“地主階級是帝國主義統治中國的主要的社會基礎,是用封建制度剝削和壓迫農民的階級,是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阻礙中國社會前進而沒有絲毫進步作用的階級。因此,作為階級來說,地主階級是革命的對象”。由此中共主導的現代中國革命(階級革命)的歷史就獲得了明確的指向性。
的確,對于地主及其階級的理論認知和行為實踐,在持續的中共革命歷史進程中也存在著不確定性的擺動(如或“左”或“右”的不時調適)甚至誤判。“凡在土地斗爭已經深入的地方,則發生‘左’傾觀點,給許多中農甚至貧農胡亂帶上地主、富農等項帽子,損害群眾利益”。更為極端的是1929年湖北黃安蘇維埃政權規定:“五畝以上之農家,即視為富農,而須沒收,而農民棄其田者甚多。縣北鄉則變田之形,去其舊有境界,而重新并合,以實行所謂均田政策。農民一方面被迫棄其原有田地,他方面對于公共經營之田地,因利害關系較淺,自不努力……致田地大半荒蕪。”
如何確切地界定地主,顯然成為革命運動進程中極其重要而又復雜艱難的課題;實踐中常常出現的混亂當然不僅僅是政策掌握的界限問題,而與理論概念的元典釋義相關。“在農村中按戶數計算,地主、富農只占百分之八左右,中農、貧農、雇農合占百分之九十,這個陣線不能混亂,許多同志對此沒有確定的觀念”。然而,無論基于怎樣的統計口徑估算地主的數量,在以農為本的中國社會中,其數量都是少數或極少數,按毛澤東的說法是“中國有百分八十的人口是農民,這是小學生的常識”。這就決定了打倒“地主階級”的革命目標,具有動員絕大多數農民群眾走向革命的天然基礎。“因此農民問題,就成了中國革命的基本問題,農民的力量,是中國革命的主要力量”。從而,“剝奪地主財產和消滅地主階級就成為喚起民眾的階級革命的前提”。因為它決定了“這個革命是能夠獲得百分之八十以上人民的擁護和贊助的”。
作為革命理論的實際運行,消滅地主的歷史實踐也有隨時調適的策略空間,因為地主及其階級的標準實難清晰標示。即使毛澤東關于自己基于調查而形成的認識,也承認“這是一種歷史材料,其中有些觀點是當時的意見,后來已經改變了”。而這一改變雖然也有著理論認知的成分,顯然更突出的是針對性策略。“地主作為整個階級來說是要消滅的,但作為個人還要分別情況不同對待”。將地主的物權屬性提升為階級屬性,并建構為一個時代的革命對象,本身就蘊含著動員最大多數農民與極少數敵人——地主,發生階級斗爭的策略指向。“我們調查工作的主要方法是解剖各種社會階級,我們的終極目的是要明了各種階級的相互關系,得到正確的階級估量,然后定出我們正確的斗爭策略,確定哪些階級是革命斗爭的主力,哪些階級是我們應當爭取的同盟者,哪些階級是要打倒的。我們的目的全在這里”。
消滅地主土地私有制是這一革命進程必經的歷史階段,“我們斗爭的目的是要從民權主義轉變到社會主義”。“由這種斗爭的發展,跟著就要執行社會主義革命的任務”。在急風暴雨般的革命實踐中,對于地主及其土地占有方式的革命就以最簡單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展開:“至于沒收土地的宣告,用不著再有什么文字形式的宣告了……一個‘平’字就包括了沒收、分配兩個意義。”
問題在于,這一理論詮釋和歷史實踐不僅本質上契合于中共革命的終極目的——消滅私有制,而且亦與中國歷史上始終存在的“均平理念”有著相對一致的訴求:“中國歷代農政常行社會主義之政策,蓋防貧富之懸隔,除兼并之弊害,固中國施政者唯一之要點也。而其精神,究可謂之井田法養成也。”朱執信也曾提出:“就土地國有論之,則此觀念亦于中國自古有之。地稅至唐稱租,即顯國家為地主之義。而其稱有土者,不過有永耕作權者而已。”某種意義上而言,這一理論建構具有獲得社會認同和廣泛理解的歷史文化之基。
然而,革命語境下的地主及其階級釋義的有效性,當然地被限定在革命的邏輯體系之內;在一般社會認知(或者學術邏輯)語境中,它無法獲得基本認同。“用‘地主’和‘農民’的對立解釋不了中國秦漢之制下的基本社會分野”。亦即,脫離“階級革命”語境下的地主也只是在土地權屬意義上的一個社會存在,即占有土地的農民而已。“我們要注意的,就是農民之階級的分化。這種分化,大致可分為五種:即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雇農或苦力”
地主屬于農民階級之一種,仍然是當時社會認知的常識。
這項調查資料表明,在其文獻所及范圍內,地主不僅并不構成一個階級,而且也不存在對于農民(佃戶)的制度性剝削和壓迫;在各種租利的分成上,地主所獲甚至低于租佃者。基于學術的立場,人們已經認識到地主階級概念所承載內容的困惑:“如果地主階級是指擁有田產數百畝或上千畝的人家,則經過幾百年的巨大人口壓力,地主人家大都自然地消失不見。而殘存的幾家,為數很少,不成其為一個階級。”20世紀的中國農村社會中,“嚴格說來中國已經沒有幾家大地主,農田是分散在中小業主手中,70%以上的農田是由業主自耕……中國農村日趨貧窮,而這種貧窮是普遍性的,佃農如此,自耕農也是如此。”因此,《非常時期之農民》一書認為,地主其實就是農民之一類,甚至是受到壓迫的一個階層:列強的經濟侵略,“引起資本的集積和整個農民階層的分化”,“無論是地主也罷,是農民也罷,在帝國主義的操縱和宰割下,只有同歸于盡了”。
通常的社會調查統計仍然是在物權所屬意義上認同地主的,如《江西農業情形》記載:“農民生活程度雖低,而租稅繁重,不堪其苦。地主有田一畝,所得之收獲量約與佃戶均分。除完糧折漕外,實得收獲量四分之一。以故江西人赴各省經商者多,生計所迫,不得不爾。近因勞力缺乏,田地荒蕪,地主至有求佃戶而不得之勢。目下非從租稅改革入手,農民無所聊生矣。”在此,農民群體中包括了地主。
在此類農村社會調查統計資料中,地主并不作為階級,尤其是剝削壓迫階級而存在。如《湖北農業情形》描述農民階層:“可分為三,曰小作農,曰自作農,曰分益農。三者之中,以小作農為最多數,自作農次之,分益農又次之……耕種等費全由佃戶擔任,亦無押租金,收獲時地主佃戶雙方均分其收獲物而已。”
在國民政府行政院系統的調查資料中,對于農民或農戶的統計通常是按照“富力而分”,在這一分類中地主也基本歸屬于土地所有者之義項,如河南輝縣:“除地主所有田畝向高階段集中外,(三十畝以上的絕對戶數從九戶增為十三戶,相對數也增加12.17%)……富農五十畝以上的戶數減少12.41%,特別增加得多的是30—49.9畝這一階段,二十畝以下的增減很不規律。中農所有田畝五十畝以下的戶數一般地增加,特別是10—19.9畝這一階段,增加了3.54%;五十畝以上的本來也有十三戶,現在減為十戶,少了4.19%。貧農所有田畝在二十畝以下的戶數增加3.65%,在二十畝以上的戶數減少3.65%。”依照土地占有量情況,所言地主是30畝以上,富農50畝以上,中農也有50畝以上者,這根本無法從階級屬性上得到解釋,地主只是農民之一種:“假若地主是一個自耕農的話——因自己的能力薄弱而雇佃農的自作農,——佃農與地主之間,百分之八十都是一種平等的關系。”
據《清鄉區經濟概況調查報告》資料,1940年代初的江蘇吳縣地區的租佃關系,通常也表現為相沿已久的歷史關系。首先,雖然口頭契約已經廢止,但書面契約卻“形式亦甚簡略,由業主與佃戶雙方互相訂定”,官方概不介入,“相沿成習,今昔皆然”。雖然因田面權和田底權之不同,有佃戶繳“花厘米”者,也屬于一般經濟利益權衡的考量,并無制度性剝削的特性。其次,業佃間常有歷史關系,故有感情頗好者,每逢季節,佃戶送業主各種田產,“業主亦送回佃戶銀錢以作禮尚往來”。即使普通業佃,“大多以不欠租即已足矣,并無其他特殊關系”。
在社會學家馮紫崗主編的《蘭谿農村調查》中,關于地主的經濟生活狀況的記載如下:
1.住房情況。地主兼自耕農平均每家約有12間,地主平均每家約有7間,自耕農平均每家約有6.5間,半自耕農平均每家約有5間,佃農平均每家約有3間,佃農兼雇農平均每家約有2.5間,雇農平均每家只有1.5間強。
2.土地資本。以地主兼自耕農平均每家之5 211元為最多,地主平均每家2 446元次之,自耕農平均每家1 437元,半自耕農平均每家589元又次之。佃農平均每家23元,佃農兼雇農平均每家18元,雇農平均每家17元為最少。
3.收入情況。地主多不自行經營農業,故植產特少,30家地主,平均每家為3.96元;田租收入,外加錢租收入190.09元。再加畜產、副業等,地主平均每家全年收入為263.97元,田租收入占到72.01%。
在綜合收入開支核算后,調查資料表明,“地主幾無盈余,每家虧損為67.58元,除地主兼自耕農平均每家盈余62.19元外,各階層皆為虧損。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佃農兼雇農、雇農分別虧損為67.58元、12.61元、95.70元、59.62元、18.21元、11.17元”。這里的地主與貧農之間,體現不出兩極分化的階級對立關系,而且在其農民類分項下,顯然是包括地主、耕農、佃農、雇農等等與農相關的各屬分層——這里沒有從階級屬性上分劃出地主階級。
深入考究現代中國歷史進程,我們理當清晰地明辨這一基本事實:地主及其階級屬性的理論建構只是在革命話語體系中才獲得了特定的時代意義,并在付諸實踐的過程中建構了一個新時代的歷史進程。但是,它與生俱來的土地權屬特性卻無法被湮滅,在歷史與現實中與其階級屬性形成不時的沖突與緊張。我們需要思考的是,當階級屬性漸次退隱并被消解,物權屬性回歸于地主——土地所有者后,這一論題探研的空間將足夠充分——無論在學術理論方面,還是在現實價值方面。它是一個基于歷史,也本源于歷史,又終將超越歷史的時代性論題!
(作者系南開大學歷史學院教授,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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