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將村委會、居委會的任期由3年改為5年。
“政治路線確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的因素。”作為黨和政府農村路線方針政策的宣傳者、貫徹者和實踐者,“村官”在廣大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要想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加快建設幸福美麗新村,就必須著力提升“村官”隊伍的素質和戰斗力。
對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修改,正是著眼于此。村官得以從“一年干、兩年看、三年等著換”的狀態中解放出來,更加專注地投身村務管理和鄉村發展;同時,鄉鎮換屆與村干部換屆的“同頻共振”,也方便了工作對接。
但也應該看到,“村官”任期的延長、村委會的穩定,其實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讓想干事的村干部更加心無旁騖的干事創業;另一方面,如果長期掌握村務的村官不想干事、不能干事甚至私欲膨脹,勢必對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因此,加強對村官的監管至關重要。
這并不是杞人憂天,村官的監管歷來就是個難題。中紀委早在2014年首輪巡視時,就指出“一些地方鄉村干部腐敗問題凸顯,‘小官巨腐’問題嚴重。”
村官的“監管難”,根源在于其特殊的身份。“說他是官,咋論都沒官位;說他有威,咋擺都沒地位;說他無權,咋干都不越位。”村官是“官”,打交道的多是普通農民,維權意識和監督意識不強;同時,村官又不是“官”,監察的金箍套不上。可以說,黨政機關存在的“上級監督太遠,下級監督太險,同級監督太難,紀委監督太軟,組織監督太短,法律監督太晚”問題,在村官的監督上同樣存在,甚至更加嚴重。
有句話叫“別拿豆包不當干糧,別拿村官不當干部”。在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全面推進的同時,各種項目資金、惠民資金很多,加上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巨額利益,村官們掌握的資源正在無限擴大;加上他們的任期在延長、積威在增長,如果還認為他們“咋干都不越位”,忽略對他們的監管和約束,那么勢必讓越來越多的“蒼蠅”滋養成“碩鼠”甚至“老虎”。
“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基礎不穩,連爬帶滾。”“村官”是基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橋梁,也是與人民群眾聯系最為緊密的干部。如果任由“蒼蠅撲面”,不僅嚴重損害干群關系,還將污染整個政治生態,甚至侵蝕黨的執政根基。
信任不能取代監督。新頒布實施的監察法已經將村官納入監察對象;而在“村官”任期延長的時候,更要將紀律挺在前面,堅決落實監督管理制度,劃出底線、亮明紅線,管在日常、管在經常,確保權力和監督“同頻共振”,才能讓權力在陽光下健康運行,更好地服務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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