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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村級治理的優化路徑

[ 作者:毛一敬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1-07-27 錄入:易永喆 ]

摘要:如何構建共建共治共享鄉村治理格局,是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實踐問題。治理轉型背景下,村級治理陷入主體性弱化和治理成本外部化等風險,本文基于湖北省A村的調查,發現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是組織動員村民參與、實現村級治理有效的可行路徑。遵循村莊本位的治理邏輯,鄉村治理共同體通過權力、責任和利益分配規范共同體內主體行為,整合共同體內主體優勢,激發共同體內主體動力,確保基層政府、村干部和村民作為價值、行動和利益共同體在村級治理中的一致行動力。這一治理實踐表明,凝聚多元主體目標共識,資源輸入再造集體利益聯結,組織化策略吸納村民參與,是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推動基層治理有效的可行路徑。

關鍵詞:鄉村治理共同體;村民參與;組織化;層治理現代化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確定我國社會治理的轉型方向為“推動社會治理和服務重心向基層下移,把更多資源下沉到基層”,建設“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社會治理共同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由國家治理、地方治理和基層治理構成的國家治理體系中,“基層是一切工作的落腳點,社會治理重心必須落實到城鄉社區”。基層治理實踐中,自人民公社解體后,國家搭建起縣、鄉、村三級組織結構,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進一步確立了“鄉政村治”的鄉村治理格局。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賦予了村民參與村莊治理的民主權利,內在規定了村民在村級治理中的主體性地位,內含著“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治理共同體價值內核。然而,現階段鄉村治理實踐中出現的群眾參與能力不足、動力不強、路徑不暢等問題,制約著基層治理的有效推進。探討如何圍繞鄉村治理目標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在利益整合基礎上動員包括村民在內的多元主體參與村莊治理,充分發揮各主體的優勢,調動其參與的積極性,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對推動基層治理現代化轉型具有重要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概念界定,學界尚未形成共識,但在對鄉村治理共同體內涵的理解上,學者研究具有相似性,可以總結提煉為兩個方面:第一,鄉村治理共同體的主體性實體是多元的而非單一的,實踐著“治理”的內涵。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發表的《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研究報告將治理界定為“個人和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強調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和治理手段的豐富性。在鄉政村治制度框架下,鄉村治理共同體的主體性實體涵蓋了基層政府、村級組織、村民、村民自組織等多元主體。第二,在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間的關系是一種基于分工和協商達成的有機整合,是一種責任共同體、行動共同體、利益共同體。共同體的本質是基于共識的聯合體,強調集體中的個體在共識基礎上的權責對等,以及基于權責對等原則的利益可調適性。在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基于共識和信任充分發揮資源稟賦優勢,實現治理的整體協同與行動的優化。概而言之,基層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等多元主體協同行動是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核心動力,也是通過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實現治理有效的關鍵機制。關注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的互動實踐與機制,是開展鄉村治理共同體研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除了探討鄉村治理共同體的內涵,學者也關注到鄉村治理共同體面臨的困境和構建路徑。已有研究認為,價值認知偏差引發的認同困境、激烈利益博弈引致的融合困境、治理技術不足造成的行動困境等,阻礙著鄉村治理共同體的順利建構。當然,現有研究也提出了建構鄉村治理共同體的路徑,包括創新治理機制、優化社區資源配備方式、發揮鄉村社會資本優勢、重新定位鄉鎮政府角色等。綜上可以發現,目前關于鄉村治理共同體的研究整體上處于碎片化和零散化階段。已有研究雖在應然層面上闡釋了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的必要性,并提出政策建議,卻較少基于典型案例分析呈現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權責關系的底層架構,更缺乏通過總結先進經驗案例提供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的一般路徑。

本文基于近兩年在全國農村的調研經驗,結合轉型期多元主體參與鄉村治理面臨的困境,闡釋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動力與邏輯必然。以武漢A村為實踐樣本,從自下而上的經驗視角出發,呈現鄉村治理共同體在鄉村治理實踐中的運行機制和建構路徑,解析鄉村治理共同體在基層治理實踐中的底層架構和建構邏輯,豐富鄉村治理共同體研究。

二、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構建動力

自村民自治制度實行以來,我國農村基層逐步確立起“鄉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基層黨委政府引導、村級組織負責、村民積極參與是鄉村治理的理想實踐形態。然而在國家治理轉型和基層社會變遷背景下,國家治理下沉和資源下鄉改變了鄉村治理的制度基礎和資源基礎;同時,城鎮化背景下村莊空心化、老齡化和村民之間的利益關聯弱化重塑了鄉村治理社會基礎。致使原本建基于簡單治理要求和熟人社會基礎上的村民自治和村民參與,面臨著來自政府治理要求和村落社會變遷的雙重挑戰,集中表現為村民參與形式化。在此背景下村級治理出現的村莊主體性弱化和治理成本外化等困境,提出了通過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重新吸納村民參與、實現治理有效的迫切需求。

(一)鄉村治理中村民參與形式化

在村民自治實踐中,我國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經歷了從民主選舉到民主治理的轉變,村級治理不僅強調村民的選舉權利,還強調村民參與村級日常治理過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村民參與村級治理的制度路徑。然而,大多數村莊由于缺乏規則約束和激勵機制,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成為“墻上制度”,村民自治只具有村民參與的形式,難以保證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實質。具體而言,村民通過兩種形式參與日常治理。一是選舉村民代表進行間接參與。村民代表是村民利益的應然代表,是民主化村級治理的重要參與主體。然而,在村級治理實踐中:一方面,雖然制度規定村民代表由村民選舉和授權產生,但在多數村莊,村干部在村民代表的選任中發揮著主導性影響,村民代表往往是村干部中意的人選;另一方面,由于村民代表是一種非正式身份,不享受制度性的物質激勵,其所能獲得的經濟激勵多來源于協助村干部落實治理任務的勞務所得,因此,村民代表往往被村干部吸納,成為村莊民主化治理程序的一環。二是村民直接參與村莊治理過程,監督村干部治理行為,向村干部提供村莊建設發展意見。村民直接參與治理面臨著參與效力和參與能力的挑戰:一方面,村級治理回應的是村莊的集體性需求,分散農民的個體需求表達常難以獲得村干部重視,也難以對村干部形成自下而上的約束力;另一方面,受信息不對稱的影響,村民獲得的村級治理信息常具有滯后性和模糊性,制約著村民參與的有效性。概言之,村民直接參與村莊治理和通過代表間接參與村莊治理的權利都難以得到保障,因此村民自治空具民主治理的形式,失去了村民通過實質性參與實現共建共治共享的民主治理內涵。

(二)村民形式化參與下的村級治理困境

村民自治在治理實踐中的異化使其難以有效組織村民參與村莊治理,在基層政府考核壓力和獎懲激勵推動下,村干部成為村級治理的唯一能動主體,既承擔著協助政府落實治理任務、維護村莊社會秩序、回應村內居民需求的責任,也壟斷著村級治理的權力。治理實踐中村干部和村民是一種主體—客體關系,村民隱匿于村級日常治理實踐中,參與動力不強,參與程度不深,是村干部落實治理任務和服務的客體。村民缺位的村級治理從以下兩個方面挑戰著村級治理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一是村民缺位于治理造成村莊主體性弱化。在村級治理實踐中,村莊主體性具有兩種意涵,一方面,村民在村莊治理中作為治理主體具有主人翁意識和要求,能自覺主動地參與村莊治理;另一方面,村級組織能夠有效參與并決定村莊公共事務,在治理實踐中能夠與其他權力—利益主體進行平等談判,保護并捍衛村莊的合法權益。因此,村莊主體性通過村民主體性參與的過程來保證村級治理的民主性,通過村民主體性參與的結果來促進村級治理的有效性。村民自治異化背景下村民缺位于村級治理,而村干部的權力來源和激勵來源決定了村干部治理面向的是基層政府而非村莊社會,以此從三個方面致使村級治理主體性弱化:其一,缺乏村干部的組織,村民難以作為治理主體參與村莊公共事務,也難以在村莊治理中發揮主動性和創造性;其二,村民沒有作為治理主體實質性參與村級治理、踐行民主權利,難以在村莊治理中強化責任感和獲得感,成為了村級治理的“他者”,對村莊社會的認同弱化;其三,村干部是村莊主要治理主體,落實政府治理任務而非契合性地回應村莊內生性需求是其主要治理目標,村干部成為基層政府的“辦事員”和“執行者”,村級治理的自主性空間萎縮。

二是社會資本缺位致使村級治理成本外部化。村民參與和村莊內生性社會規范是村級治理的重要資源,具有社會資本屬性,能夠從兩方面發揮治理作用,內部消化治理成本,降低鄉村治理的行政成本和公共資源負擔。第一,村民積極參與治理,在集體討論基礎上表達集體訴求,形成集體決策,有利于自上而下的輸入性資源精準有效對接農民訴求,提高公共資源的配置效率,保障村莊社會的受益權利。第二,面對村級治理和村莊公共生活中行為“合規但不合理”的釘子戶,以村莊社會規范為合法性支撐的村莊輿論、閑話、人情排斥等作為社會性懲罰手段,能夠彌補正式治理規則的空缺,實現對村民“小私”的抑制和對集體利益的維護。然而,轉型期群眾參與形式化和村民自治異化背景下,社會資本在村級治理中發揮作用的空間萎縮,村莊社會內部消化治理成本的能力弱化,大部分村級治理成本都外部化為政府的行政成本和公共資源成本,致使公共治理負擔加重。鄉村治理具有關系性、復雜性和突發性等特點,因此黨和政府以公共資源為基礎的包辦代替既受治理資源的限制而難以實現,也容易因無法有效回應和對接農民需求而產生治理無效。當政府自上而下主導的公共治理難以精準回應村莊社會訴求時,村級治理的有效性和政府治理的公信力面臨挑戰。

(三)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的必然邏輯

基層黨委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是鄉村治理共同體的重要構成主體,面對村民形式化參與治理導致的村級治理困境,通過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保障村民參與治理的權利,增強多元主體協同共治的能力,是新時期鄉村治理轉型創新的必然命題。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有利于從兩方面化解現階段村級治理困境:第一,重構村民參與村級治理的制度化道路,回應在村民自治異化背景下,如何重新組織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問題;第二,鄉村治理共同體不僅重視村民在村級治理中的主體性地位,同時也強調黨委領導和政府引導鄉村治理的重要性,鄉村治理的出路不應是行政抑或自治的二元選擇,而應在治理有效目標下整合行政力量和自治力量共同參與治理。因此,鄉村治理共同體既強調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自治程序,通過組織和動員村民參與村級治理,培養村民的參與意識和權利意識,激活村莊社會內生性社會資本優勢;同時,村民自治并非達成鄉村善治的唯一途徑,黨委領導、行政有效介入、市場主體配合也是村級治理有效的必要條件。

奧斯特羅姆發展和完善多中心治理理論,提出公共事務的治理主體應該是多元而非一元,應構建政府、市場、社會等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多元共治”模式。這一治理理念與鄉村治理共同體主張的多元主體參與和協作具有共通之處。然而,西方多中心治理本質是一種治理的“去中心化”,暗含著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中西方國家在政治體制、制度環境、公民社會基礎、社會發展歷史、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決定了西方多中心治理理論主張的私有化、多中心化和去中心化治理模式難以直接適用于中國治理情境,也無法直接回應中國現實治理問題。村民參與形式化引發的村級治理困境,使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成為契合鄉村治理需求,化解轉型期村級治理困境的重要路徑。鄉村治理共同體在吸收借鑒多元主體參與公共治理價值意涵基礎上,結合鄉村治理的具體情境,強調黨委領導、多元主體參與,自治主體和行政主體以治理事務為載體相互協作和共治共享,是中國特色基層治理理論的新發展。

三、A村的實踐:鄉村治理共同體的實踐經驗與運行機制

2019年筆者于湖北省A村開展了為期20天的村級治理專題調研,運用無結構訪談法和半結構訪談法與村組干部、黨員、村莊精英、普通群眾進行深入訪談,獲取關于村級治理變遷和治理經驗的一手資料。在基層政府推動下,A村村級治理經歷了村民形式化參與的消極治理向村民積極參與和治理有效轉變,呈現了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在治理實踐中的互動形態和治理共同體的運行機制。A村作為論證案例具有兩個特點:第一,A村內生資源稀薄,市場化背景下人口流出程度較高,具有中西部一般農業型村莊的共性;對該村莊的治理現狀進行解讀,具有一般性和代表性。第二,農業稅費取消之后,以A村為代表的中西部一般農業型村莊多因治理事務稀薄和治理資源匱乏維持著干群關系疏離的消極治理形態,十八大以后,尤其是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來,國家資源和規則輸入驅動村級治理變遷,A村由村民缺位的消極治理向治理共同體下村民積極參與和治理有效轉型,是國家宏觀制度變遷在村級治理的微觀實踐。A村治理經驗呈現了基層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作為鄉村治理共同體的主要構成主體,以具體治理事務為載體,明晰權責關系,履行治理責任,共同推動村級治理有效的完整經驗,對資源下鄉背景下中西部一般農業型村莊村級治理的優化具有啟發意義和實踐參考價值。本文通過分析A村治理實踐,思考鄉村治理共同體的運作機制和建構路徑,具象化鄉村治理共同體的研究。

(一)A村的實踐經驗

A村是武漢市遠郊農村,全村共有人口1586人,377戶,分為10個自然村,村民小組與自然村重合。村莊耕地面積2700多畝,人均耕地1畝多且土地細碎。隨著打工經濟的興起和勞動力市場逐步完善,種地在農戶看來既費體力又不經濟,最近六七年村莊土地拋荒現象不斷增多。在部分農戶家庭退出土地種植的同時,一些因為各種原因沒有進入市場務工的中青年通過土地流轉或幫種的形式成為村莊土地種植主體,“老年人農業+中農”是村莊農業生產的主要模式。A村集體經濟匱乏,分田到戶時村集體沒有預留機動田地,只有部分魚塘向村民有償流轉,每年收入1萬多元,是村集體主要內生性收入來源。取消農業稅后,一方面村民嵌入市場務工,農民的生產生活需求通過市場完成,對村莊的依賴性降低;另一方面集體經濟匱乏限制了村級治理的回應能力。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A村都維持著消極治理形態,村民對村莊公共事務漠不關心,村干部在政府要求下落實有限的治理任務,村莊維持著底線治理。

十八大以來,隨著政府向村莊輸送資源,支持村莊建設和發展,A村村級治理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圍繞著輸入性資源黨建惠民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基層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結成治理共同體,以公共資源的有序分配和農民生產生活需求滿足為目標,共同參與、相互協作,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為支持村莊建設和發展,基層黨委政府整合各項黨建經費形成黨建惠民資金,每年每個村莊大約有10萬元能夠靈活使用的“活錢”,用于滿足村莊生產生活需求。圍繞惠民資金的使用和分配,在基層政府引導下,村集體組織村民進行訴求表達和集體決策,滿足集體需求。以2018年為例,A村利用惠民資金回應了以下村莊需求:一、組建腰鼓隊,購置腰鼓和表演服裝,回應在村婦女的閑暇娛樂需求。二、改造全村路燈線路。在此之前,村莊路燈線路老化,農民偷電現象頻發,存在諸多安全隱患,2018年村莊利用惠民資金改造了全村路燈線路,安裝電表,杜絕安全隱患。三、慰問困難群眾和老黨員。享受慰問福利的困難群眾和老黨員由村民代表評議產生,每人可獲得300元慰問資金。四、改造集體水塘。水塘對農業生產至關重要,村莊共有4個水塘需要升級改造以提高儲水能力和抗旱能力,但由于經費限制,村莊制訂計劃每年改造一個,具體改造順序在村民充分表達意見基礎上由村民代表、黨員干部共同商議決定。五、村委會辦事大廳安裝空調,改善為村民辦事和服務的環境。黨建惠民資金的輸入不僅賦予了村集體回應村莊內生性生產生活需求的能力,圍繞資金使用過程的社會動員和村民參與,進一步激發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熱情,村民參與和村民受益進一步強化村民對村集體和政府的認同感。

(二)鄉村治理共同體的運行機制

基層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是鄉村治理共同體的主要構成主體,在厘清權責義務邊界、匹配利益激勵基礎上,以共同體的形態相互協作,共同推動惠民資金在村莊的分配和使用,是村莊治理有序的治理機制保障。鄉鎮黨委政府的支持和村莊社會的積極參與是村級治理有效的基礎,兩者間的關系并非“強制-命令”式的治理與被治理關系,而是基于權利和責任分配形成的協作伙伴關系。一方面,黨委政府是資源供給主體和規則輸入主體。基層黨委政府整合惠民資金和黨建資金為村莊提供能夠自主使用的“活錢”,并通過規則輸入提供村民參與村級治理的制度路徑,保障資源分配的公共性和村莊受益性;另一方面,村集體和村民是惠民資金分配方式的決策主體,充分體現了集體決策和村民本位的價值意涵。關于惠民資金具體用途的決策流程為:(1)村民以小組為單位提出本小組本年度的公共品供給需求;(2)村干部組織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集中討論各個小組提出的資金使用建議;(3)村民代表和黨員根據項目需求的輕重緩急排序,決定當年惠民資金用于何處;(4)將結果向村民公示,向有異議的村民進行權衡利弊的解釋。

鄉村治理共同體通過規范機制、整合機制和激勵機制整合多元主體力量,使基層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作為價值共同體、行動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共同參與村級治理。

首先是通過權力分配規范多元主體的治理行為。權力分配為既為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參與村莊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是對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參與行為的制度規范,有利于厘清多元主體參與村級治理的權責邊界,保證多元主體參與的有序性。在A村的惠民資金使用和分配中:第一,基層黨委政府是“權力主體”。黨和政府是公共權力的代表,享有公共資源分配權和公共規則的制定權。在服務型政府建設背景下,黨委政府向村莊輸入惠民資金,支持村莊建設發展,并輸入民主程序和規則以保證資金的使用能夠真正惠及村民。但與此同時,黨委政府并未包辦替代,而是在資源和規則輸入基礎上預留了村莊社會主體性參與的制度空間,由村莊集體決定公共資金的具體配置方式。第二,村級組織是“組織主體”。村民自治強調的是村莊社會的集體行動能力,因此既非村干部“一言堂”,也非分散村民的個體意愿表達。村民參與村級治理離不開村干部的組織和動員。在A村,村干部通過信息公開、召開村民會議、召開懇談會等形式組織村民參與惠民資金的使用決策,是惠民資金能夠有效回應農民需求的基礎。第三,村民是“權利主體”,包括參與權和受益權兩方面,且參與治理的權利是村民受益權利的保障。圍繞惠民資金的治理,村民實現了多層次參與,包括小組內的分散討論、村民代表會議的集中討論、向組長和村民代表反饋意見等多種形式。鄉村治理共同體通過治理權力的分散化配置厘清了主體間的權責邊界,規范著各個主體參與村莊治理的行為,為多元主體參與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是通過責任分配整合多元主體的治理資源。在全面把握主體資源稟賦優勢基礎上進行的治理責任分配,既能夠在“責”“能”匹配基礎上提高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參與村級治理的有效性,也有利于通過主體承擔責任和分擔治理成本,強化村莊治理與主體的直接利益關聯,實現對治理主體的優勢整合。在實現好和維護好農民的根本利益是一切鄉村治理行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的政治話語下,鄉村治理過于強調政府應承擔的責任和農民受益的權利,而相對忽視了村民應在村莊治理中承擔的責任。村民缺乏以分擔成本為載體的深度參與,極易造成村民與村級治理的脫嵌。A村圍繞惠民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形成的鄉村治理共同體,不僅強調村民的受益權利,更強調發揮村莊社會資本優勢,是村民承擔村莊治理責任。第一,村民是分擔集體決策組織成本的責任主體。村民積極參與和集體討論是惠民資金使用的決策模式,既包括村民積極表達自身訴求,也包括面對其他村組提出的不同訴求,村民通過講事實、擺道理的方式相互說服、相互爭論以達到相互理解和集體認同。第二,村民承擔著參與群眾工作和管理維護公共設施的責任。在村莊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砍樹、占地等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矛盾糾紛,村民具有配合的義務,而其他村民具有協助村干部解決矛盾糾紛的責任;項目設施完成以后,村民承擔著設備維護的責任。責任分配是鄉村治理共同體整合社會資本優勢、吸納村民參與治理的重要路徑,通過成本分攤機制建立農民與村級治理的直接利益關聯,改變了村民對村級治理利益相關性的認知,有利于實現對村莊社會力量的整合。

再次是通過利益分配激發多元主體的治理動力。利益分配形成的激勵機制提供了鄉村治理共同體內多元主體參與鄉村治理的內生動力,是鄉村治理共同體持續性有效運行的重要驅動力。然而除了利益本身具有的激勵作用外,利益分配方式也是激勵主體參與村級治理的關鍵力量。在A村治理實踐中,惠民資金內含兩種利益分配機制。第一,競爭性的利益分配機制凸顯了公共資源的稀缺性,需要村民以小組為單位、以集體需求為基礎進行競爭。而小組內村民參與的積極性、表達訴求的迫切性、資源落地的可行性等,直接影響著小組能否在資源競爭中獲得優勢。這一競爭性的利益分配機制使村民參與程度與其需求滿足程度直接掛鉤,并在村莊組際之間形成集體行動能力強弱、團結與否的社會評價,在“不爭饅頭爭口氣”的村莊熟人社會行動邏輯下,有利于激發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第二,制度性的利益分配機制是公共資源有序分配的制度保障。為避免惠民資金被村干部挪作他用,基層政府在向村莊輸入資源的同時,同時具體規定了惠民資金的使用程序和使用范圍。惠民資金的使用辦法堅持“民事民提、民事民決、民事民評”,資金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除負面清單禁止使用的項目外,按照“四議兩公開”程序,由村民自主決定資金用途。與一般村莊項目進村形成的分利秩序不同,鄉村治理共同體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并非由多元主體自由博弈形成,而是被政府自上而下供給的具有實操性的制度規范所確定。通過制度確定公共資源的分配路徑和各主體的利益實現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增強村莊社會參與的政治效能感,保證農民受益權利。

四、鄉村治理共同體的構建路徑

A村村級治理從村民形式化參與的消極治理轉向村民積極參與和治理活力有序,是在鄉村治理共同體內黨委政府自上而下資源輸入與村莊社會自下而上積極響應共同推動實現的。村莊本位的目標共識是鄉村治理共同體形成的價值前提,資源輸入在村莊營造的公共治理空間是鄉村治理共同體行動的物質載體,分散村民的組織化參與是鄉村治理共同體有效運行的主體基礎。因此,從多元主體目標共識的形塑、村莊公共治理空間的營造、村民組織化參與三方面著手推動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具有可行性。

(一)凝聚多元主體目標共識

如何凝聚和整合構成鄉村治理共同體的多元主體的目標共識,是構建鄉村治理共同體價值基礎。在基層治理實踐中,基層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作為主要治理主體都具有雙重行動邏輯。基層政府遵循政治和科層制邏輯,回應村莊社會需求,執行自上而下的治理任務;村級組織遵循行政和自治邏輯,配合基層政府落實治理任務,回應村莊社會需求;村民遵循個體和集體行動邏輯,維護個人利益,參與集體事務。當缺乏對多元主體的價值整合時,基層政府的科層制邏輯、村級組織的行政邏輯、村民的個體邏輯主導著村級治理。在A村消極治理階段,村級組織行政化、村莊治理懸浮化、村莊“無公德個人”興起,村莊面臨治理碎片化和治理失效的風險。鄉村治理共同體承認多元主體各自的特殊利益,但同時更強調多元主體利益的一致性。基層政府的政治邏輯要求其將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農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村級組織的自治邏輯要求村干部以村民“當家人”的身份積極組織村民自治來回應村莊社會需求;村民的集體行動邏輯要求村民具有集體意識,通過參與集體行動滿足集體需求。因此,基層政府的政治邏輯、村級組織的自治邏輯、村民的集體行動邏輯共同指向村莊本位的治理理念。在A村治理實踐中,基層政府在政治邏輯主導下以服務村民為目標,將惠民資金使用的決策權讓渡給村莊社會,村干部在自治邏輯主導下組織村民集體討論并集體決定惠民資金的使用,村民在集體邏輯主導下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因此,村莊本位的價值共識是多元主體間的最大公約數,以村莊本位價值凝聚多元主體目標共識,是鄉村治理共同體形成的價值基礎。

(二)資源輸入再造集體利益聯結

鄉村治理共同體整合多元主體力量參與治理,需要一定的治理事務載體和治理資源支撐。惠民資金輸入前村莊維持消極治理形態的成因有兩方面,一是市場化背景下村莊社會利益關聯不斷弱化,村民參與村級治理的內生動力不足;二是村干部缺乏治理事務載體來進行群眾動員,村民參與村級治理的外部激勵不足。惠民資金的輸入和分配是鄉村治理共同體形成和發揮治理效力的物質載體,它從兩方面改善村級治理格局。首先,在村莊社會的生產性聯結和社會性聯結弱化的背景下,惠民資金再造了村莊社會的利益聯結。在村莊,惠民資金如何分配既事關公平問題,也與農民的生產生活需求能否得到滿足直接相關;同時政府對資金使用程序的民主化規定,進一步保證了村民參與的政治效能感,以此從受益權和參與權兩方面形成村民參與治理的激勵。其次,政府在輸入資源的同時也向村干部提出組織動員群眾參與治理的要求,村干部在自上而下壓力下重新深入群眾、組織動員群眾。基于此,鄉村治理呈現為政府進行資源和規則輸入、村干部組織動員、村民積極參與的治理共同體態勢。在資源匱乏的一般農業型村莊,國家資源輸入使資源匱乏的“無事村”也具有了回應村民需求的能力;同時,資金的分配和使用作為村莊重要的公共治理事件,為治理事務稀薄的農業型村莊提供了村民參與村莊治理的空間和載體。因此,以資源輸入為載體再造村莊社會的利益聯結,營造村民參與村級治理的公共事務空間,是鄉村治理共同體形成的物質基礎。

(三)組織化策略吸納村民參與

村民是構成鄉村治理共同體的重要主體,吸納和整合村民參與構成了鄉村治理共同體有效運行的重要環節。在鄉村治理共同體中,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受正式規范的約束,是鄉村治理的制度性主體,承擔著鄉村治理的應然性責任。具有分散性和異質性的普通村民既缺乏參與村級治理的制度壓力,也較難自發形成集體行動影響村莊公共治理。村民參與治理依賴于基層政府的制度保障和村干部的組織動員,組織化是吸納普通村民參與村級治理的主要路徑。A村惠民資金治理實踐中,村干部通過三種形式組織村民參與村莊治理:一是村民以小組為單元進行訴求表達。惠民資金有效配置的前提是村集體能夠有效識別集體需求。面對具有異質性和分散性的村民利益,村干部的首要職責便是進行需求識別和需求整合。以小組為單元表達需求有利于通過小組對分散農民需求的實現初次整合。小組是地緣關系和血緣關系的集合體,村民對小組具有更強認同感和歸屬感,也更容易在社會關系激勵下以集體利益為目標達成一致行動。二是村干部組織召開村民會議,為村民交換信息、表達訴求、獲得認同營造公共空間。村干部是村民會議的主持者而非主導者,村民代表、黨員等村莊精英在小組需求表達基礎上進一步討論,通過相互爭辯、相互說服形成村莊共識。三是圍繞治理任務目標,組織村民成立村民自組織參與治理,如滿足農民生活娛樂需求的腰鼓隊,滿足建設施工需求的路燈改造小組,池塘改造小組等。形式多樣、組織靈活的村民自組織是村民參與村莊公共事務的重要載體。通過組織化策略吸納普通村民參與村級治理,是鄉村治理共同體整合村莊社會力量、發揮村莊社會資本優勢以達成治理目標的重要路徑。

五、總結和討論

鄉村治理共同體作為基層治理機制的創新,是對轉型期“鄉政村治”治理格局下村民參與形式化困境的回應,強調基層政府、村級組織和村民等治理主體在權力分配、責任分配和利益分配基礎上充分發揮主體優勢,作為價值共同體、行動共同體和利益共同體協同參與村級治理實踐。與既有治理模式相比,鄉村治理共同體具有兩種優勢:第一,通過制度化路徑整合和吸納村民參與治理,更加注重村民在鄉村治理中的參與主體和受益主體地位;第二,在強調吸納村民參與治理、發揮村莊主體性基礎上,強調基層政府在村級治理實踐中的引導作用和村級組織的組織作用。因此,鄉村治理共同體既提供了多元主體參與村級治理的制度路徑,也以“共同體”的形式規范主體行為,避免村級治理碎片化和無序化。

新時期由制度推動構建的“鄉村治理共同體”與稅費時期基層自發形成的“鄉村利益共同體”在治理主體、治理目標、治理事務類型等方面有本質性的不同,代表著鄉村治理的深刻變遷。在治理主體上,鄉村治理共同體突破了基層政府和村級組織主導的內循環治理體系,在村莊本位的價值導向下更加注重村民參與和村莊的主體性。在此背景下,政府在資源供給和規則供給基礎上有限介入村莊事務,村莊社會是積極行動主體。在治理目標上,鄉村治理共同體堅持村莊本位的治理邏輯而非以落實政府治理任務為中心,因此更加注重治理過程的民主性和治理結果的公共性。就治理事務類型而言,隨著國家治理資源不斷豐富,國家不再向鄉村社會汲取資源,而是通過輸入資源支持鄉村建設和發展,基層政府的治理任務也由管理向服務轉型,使國家資源順利落地并有效回應農民需求是基層政府的主要治理目標。然而服務群眾并不等于政府要包辦所有服務事項,鄉村治理共同體將通過強化村民的參與權利保障農民的受益權利。

面對村民自治和群眾參與治理在實踐中的困境,學界存在著關于鄉村治理的出路究竟是行政抑或自治的二元路徑之爭,而本文認為,鄉村振興背景下鄉村治理的公共資源基礎和多任務目標屬性決定了,任何單一主體都難以獨自承擔鄉村治理的責任,鄉村治理必然需要實現行政與自治的二元融合。鄉村治理共同體通過整合和規制多元主體力量,實現行政力量的規范優勢和鄉村內生性社會資本優勢在治理實踐中的融合,在鄉村治理現代化轉型中提供行政和自治的融合發展道路。


(作者系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2021年第四期第56至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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