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歲的陳一超頭發灰白。他微駝著背,一瘸一拐地挪進法庭,面無表情。曾經,這位金礦商人最大的手筆是一舉進賬1億元;然而,檢察院認定他行賄30萬元的一輛小轎車后,他失去了自由。盡管還沒開庭、更沒定罪,但早在4年多前,陳一超至少千萬元的財產就和他沒什么關系了——某些紀委、紀檢干部、檢察官成了這些財富的主人。(2016年4月16日《中國青年報》)
一起涉及價值約30萬元的行賄案,開庭時竟牽扯出近1000萬元的資金非正常轉移,以及5輛車莫名其妙地被過戶給單位或個人;此事不僅涉及到當地檢察機關,而且省紀委也同樣被牽扯其中。那么,這樣的辦案程序是否合法,財物處理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均有必要予以厘清。
按照紀委相關辦案規定,“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須合法、公正、準確、及時,案件承辦人與保管人相分離、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各司其職”。由此觀之,涉及此案件的省紀委在辦案過程中,明顯違反了上述相關規定,有違紀辦案嫌疑。對嫌疑人的涉案車輛不僅未按規定進行封存,還直接過戶至省紀委辦公廳使用;對于嫌疑人的涉案資金,不是交由單位財務部門保管,而是轉入辦案人員的私人帳戶;雖然進行了“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可資金利息會不會最終落入個人腰包?
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的做法,同樣經不起推敲,視其違規一點不為過。就一般意義上來說,如果涉案資金為現金,應當進行清點、登記后交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如果涉案資金為銀行存款,規范做法應該是凍結帳戶,待法院審理判決后按判決書確定的資金歸屬處理。但該案所涉及的資金全部為銀行存款,卻在法院尚未判決其歸屬的情況下,就逼迫當事人將部分資金劃轉至辦案人員的個人帳戶。檢察院在對涉案車輛的處理上,比之紀委更讓人看不懂,竟過戶到了辦案人員的個人名下,甚至其中一人竟然非檢察官而是司機。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無論是辦理該案的紀委還是檢察院,在處理涉案資金與車輛方面,均存在違反相關規定的做法。從輕了說,是違紀違規行為;說是有“瓜田李下”之嫌,也無不可。這問題可就來了,執紀者違紀、執法者違規,這事、這人該由誰來管?相關單位或部門是不是應該就此好好查一查,以便給當事人、輿論和公眾一個明確的說法。
作者住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壩鎮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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