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歲的遼寧人周勝喜,因一起合同糾紛案向寬甸縣長甸鎮政府討債19年。19年前,政府欠其247萬元,拖欠至今,按照律師的計算,本金加利息已高達3700余萬元。今年6月,丹東中院作出決定,將長甸鎮政府納入失信黑名單。(網易新聞 6月24日)
基層政府欠債不還、當老賴的情況并不鮮見。甚至能把定點飯店吃垮關門。但無論怎么欠,欠多少年不還,債主怎么告,一句資金困難,非但讓法院和債主沒轍,欠債不還的政府領導依然春風得意,甚至還可以對債主吆三喝四、大言不慚。顯然,丹東中院將長甸鎮政府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決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法律真正的至高無上。
但是,我們需要追問的是:被列入了失信黑名單之后,鎮政府真的會害怕嗎?其實,鎮政府未必會害怕。政府受到了約束和個人有多少關系?黨委書記不會害怕,鎮長不會害怕,所有工作人員都不會害怕。這是因為,失信之后被處罰的是政府,而不是個人。個人不會有任何損失,個人不會被約束絲毫。
這樣的結果直接導致了讓失信黑名單失去了意義。我們退一萬步來說,即使這個黑名單真發揮了作用,這個地方的鎮政府在今后各項工作中會因為黑名單而不能前行,比如銀行貸款受到限制,比如招商引資受到限制,比如農業發展受到限制。那么這就是我們想看到的嗎?這處罰的不是鎮政府,而是這個鎮的所有居民。因為,這影響的或許就是整個鎮的利益了。
在大力推進國家法制化的進程中,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履職已經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同時,建立政府機構與社會組織同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也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首要難題。將失信政府納入黑名單是懲處失信政府的有力措施,但它卻不應該是懲處失信政府的最終結果。在面對一些基層政府的誠信缺失甚至“老賴”頻發的現象,法院確實應當以公正的裁決來彰顯“法比權大”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理念。但筆者以為,對于政府的失信行為應當采取“法人追索”,不能讓現任政府法人為歷任政府的失信行為擔責,更不能為依法懲治基層政府的失信行為,再搭上拖欠“爛尾”和社會穩定尤其是民生損傷的代價。
作者地址:陜北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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