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行政機關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7月8日《京華時報》)
日前,國務院印發《意見》,要求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不得以任何名議或形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意見》一出,引發媒體爭相報道和網友的持續熱議。無疑,《意見》的出臺及實施必將極大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和依法行政,讓更多“民告官”案件不至泥入大海,而必有政府“一把手”或主要負責人直接出庭應訴。
政府主動出庭應訴“民告官”彰顯了法治社會建設的進步,閃爍著依法行政的光芒。近年來,服務型政府建設和法治社會建設取得長足進展,相關機制制度日益完善,相關概念日益深入人心,學法、懂法、守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觀念日益成為公民的普遍認識。長期以來,在“民告官”的博弈中,因為相關監督制約機制制度特別法規條款規定的不完善不細致,對政府主要負責人或“一把手”必須親自出庭應訴沒有明確或硬性的規定,成為一些政府負責人規避責任、無視申訴群眾正當權益的“借口”。而十八大以來,相關明確行政訴訟過程中政府應訴義務和責任的法規條例得以進一步完善,成為戴在各級政府頭上的“緊箍咒”,對推動政府依法行政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政府必派人應訴彰顯執政為民。不同于普遍的民事訴訟案件,就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博弈中,作為原告的公民相對于被告的行政單位無疑處在極為不利的弱勢地位,首先是信息不對稱,知情權得到不充分尊重;其次是不熟悉訴訟規則,不了解法律維權渠道,沒有對政府必須應訴及履行相關義務和職責的強制規定,導致“民告官”勝率極低。然而,執政為民的執政宗旨豈能在最能彰顯社會公平正義的法庭黯然失色?通過完善的法規明確要求政府必須派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就是對執政為民最好的詮釋、最有力的彰顯。執政者執政為民不能成“空頭口號”,須體現在務實務民服務的點滴之中。在今天,深入推進法治建設的關鍵時期,尤須緊緊以人為本的推動依法行政機制制度體系的建設。顯然,執政為民,也不能單靠法律的倒逼,更需執政者主動作為,將執政為民的根本宗旨深植于心、外化于行。
作者單位:四川省三臺縣樂加鄉人民政府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