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開發商簽訂合同時,于凡再次提出,必須將價值數千萬元的部分工程交給自己承攬,且費用遠高于市場價格。之后,他再將工程轉包出去,攫取巨額利潤,涉案金額累計高達1.2億元。(騰訊新聞 2016.8.17)
像于凡這樣一個小小的村主任貪污上億元的案例其實并非第一次出現,他們官職雖小,但貪污受賄的金額甚至比一些省部級高官乃至國家級官員更為巨大,更令人咋舌。當然隨著拍“蒼蠅”力度的不斷加大,基層黨風廉政狀況比以往有了明顯好轉,但違紀違法、侵犯群眾權益的問題仍然突出,“蒼蠅”依然橫飛,“滅蠅”的任務也依然艱巨而迫切。
那么為何小官巨貪的案例層出不窮呢?究其原因,無非是價值觀念錯位,放松職業道德約束。在查辦的“小官巨貪”案件中,涉案人員大多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但不能正確對待名利得失。有的涉案人員對自身職務、收入不滿,以致心理失衡,用腐敗來補償職位不高帶來的“被剝奪感”;有的涉案人員認為權力不用“過期作廢”,只要不被人察覺即可;還有的涉案人員迷戀不良嗜好,難以自拔,不惜以身試法。其次,法治觀念落后,習慣于權力運行潛規則。在所查案件中,涉案人員大多長期扎根基層、關系網錯綜復雜,極易出現權力尋租;有的基層干部素質不高,缺乏法治信仰,習慣于運用“市井智慧”和“江湖規則”辦事,加之權力運行高度集中,資金管理與分配隨意性大,缺少合理監督制約和有效防控風險機制。最后,監督體系不健全,權力尋租具有一定空間。基層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權力監督不到位。同時,不少“小官”長期處于關鍵崗位,人脈關系復雜,很容易形成監管“盲區”。
為此要遏制“小官巨貪”現象,首先,加大懲治力度,保持基層反腐高壓態勢。充分發揮檢察機關懲治腐敗的職能作用,加大案件突破力,提高查處率,增強查辦案件的震懾力,倒逼形成“廉榮貪恥”的基層政治生態。其次,健全規章制度,實現基層權限有序配置。積極構建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基層權力運行機制。最后,完善監督體系,確保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創新基層權力運行監督形式,努力形成多層次、廣覆蓋的監督網絡。推進政務、村務公開,創新信息公開的形式,規范信息公開的程序,拓寬信息公開的內容,細化信息公開的事項,確保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加強對重大決策、重大項目、重大事宜等的監督,形成自上而下、層層制衡、自律和他律相互補充的長效機制。
現實中“微權力”失控往往比“大權力”貪腐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更大,造成的影響更壞。因為對于基層和群眾而言,“老虎”雖“猛”,但相距甚遠;“蒼蠅”雖小,卻能“飛入尋常百姓家”,給人以切膚之痛。為此要堅決將微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讓他們沒有滋生腐敗的土壤。
作者地址: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中興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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