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達州市宣漢縣南壩鎮一村民為自己母親辦壽宴,但當天就被被舉報違規辦宴席,隨后,這位村民被要求繳納650元,一份現金繳款單顯示,這筆錢是“違規辦宴席認識費”。(騰訊.大成網,8月24日)
村民對此有些疑惑:自己只是一個普通村民,而且只辦了十多桌宴席,怎么就違規了呢?當地鎮紀委表示,為了制止當地頻繁辦酒席的風氣,當地各村此前均出臺了相關村規民約,該村民所在的龍灣村規定,家中老人只能在80歲或者90歲的時候才能辦壽宴,而當事村民為母親辦壽宴時,其母親87歲,據此認定該村民違反了村規民約,故而做出上述處理。
制定村規民約是加強村民自治的一個重要方式,是村民自治的一個重要表現之一。但是有很多地方都出臺的“村規民約”卻都或多或少存在著違法地方,就比如龍灣村《村規民約》中規定的“違規辦宴席50元一桌”。根據我國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等的有關法律規定,村委會并沒有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作出具體規定的權力,也沒有實施行政處罰的職權,因此龍灣村這條“違規辦宴席50元一桌”的規定顯然是違法了。這些違法的村規民約損害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如果有關部門不加重視和引導,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可估量。
違法的“村規民約”不但不會加強村民自治,而且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容易激化矛盾。對這些違法的“村規民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因此,當地政府應履行好自己的職能,加強對村規民約制定工作的指導。一是要加強對制定過程的監督,保證程序的合法性,確保村規明約的制定程序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避免村干部幾個私下商量就形成了村規民約的情況。二是在內容上要加強審查,保證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沒有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沒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總之,村規明約既要尊重廣大村民的自治權和首創精神,又要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既要繼承和發揚優良的鄉村文化風俗,也要堅決摒棄不良風俗。
作者地址:綿陽市北川縣開坪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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