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權”的要求,2015年5月,經中央深改組審議和國務院同意,我國在29個縣(市、區)推進農民股份合作、賦予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一年多來,各地按照試點方案要求,采取一系列有力度、有特色的改革舉措,綜合施策,穩步推進,取得了積極進展。(11月27日人民日報)
如果說家庭承包制是讓農民有其“地”,農村稅費改革是讓農民有其“利”,那么產權制度改革則是讓農民有其“權”,即財產權及其收益權,這是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牛鼻子”,其核心是明晰產權歸屬,促進產權流動,保護農民的財產權益。
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是確權。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是農村最重要的生產關系。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根本性措施,是鞏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保證,也是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重要舉措。
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是推進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農業兼業化、農村空心化、農民老齡化現象突出,引發了“誰來種地、地怎么種”等新課題。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組織化、社會化程度不高,根本原因在于產權不清、流轉不暢。要適應農業現代化建設要求,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龍頭企業、農業公司、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等,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必須以產權制度改革為基礎條件,通過推進產權制度改革,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優化配置,為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城市、農村兩種完全不同的產權制度,使農村產權無法與城市產權平等交換,造成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要允許農民帶產權或轉讓權益進城,對農村各類資源性、經營性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社區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集體資產股份公司等,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為城市的管理、技術、人才、資金等要素向農村流動提供載體,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產權制度改革事關農村大局、事關農民根本、事關農業長遠發展。要把權益落實到每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集體所有權與農民個人權益緊密地聯系起來,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更加透明,農民財產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在推進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注意把握好以下五個環節。
一要強化宣傳。把深化農村改革的過程變成向廣大群眾宣傳普及黨的農村政策的過程,將改革的重大意義、指導原則、政策措施等宣傳到戶到人。
二要尊重民意。堅持把群眾是否同意、是否滿意、是否受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將依法、公開、民主貫穿于改革的全過程,既強化統一引導、確保依法有據,又充分尊重村規民約、堅持一村一策。
三要尊重基層創造。把加強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統一起來,鼓勵基層和農民群眾在法律法規框架內大膽探索和創新創造,對的就總結推廣,錯了就及時糾正。
四要循序漸進。堅持成熟一項、改革一項,對看準的事情,大膽向前推進;對一時拿不準的事情,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推開,不定指標和進度,不追求一步到位。
五要形成合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各類經濟社會服務組織為補充的農村組織體系,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使各類組織各有其位、各司其職。
我國土地制度之所以要改革的根本原因,在于經濟發展,城鄉土地的相對價格發生了變化,也就是原來不值錢的土地變得值錢了。然而,由于我國目前只有改變土地用途再征地的一條途徑,農民無法充分分享土地增值。改革就是要將土地的增值收益讓農民也能分享,我以為這才是十八屆三中全會“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的真正要義。由此,不免想到兩點:其一,說到改革,多少人打著它的名義卻做著可能與改革目標相悖的事情;其二,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所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推進的確要“慎重穩妥”,冒進或者考慮不全面都會帶來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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