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農村金融是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有力支撐,目前,發展農村金融存在哪些“短板”,接下來該如何著力?《經濟日報》記者日前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董希淼。
“要進一步開展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董希淼表示,目前中國農村估算可流轉的土地價值約100萬億元,進一步開展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能盤活沉睡的土地資產,為農村地區的貸款提供有效的支持。
然而,目前我國農村“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尚處于探索階段,與之配套的服務較為滯后。董希淼分析,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兩權”抵押物難以合理估值,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成熟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平臺,“兩權”抵押物估值不確定性較高;二是農村土地經營權違約處置缺乏明確規定,抵押的土地經營權缺乏政策及法律層面支持,難以變現。
從金融機構角度來看,一是其現有的業務模式和產品體系難以匹配“兩權”抵押貸款客戶的需要,比如績效評價、資源配置、信貸授權等方面;二是“兩權”抵押貸款在現實操作中存在較多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特別是資產變現方面,金融機構缺乏有效的風險防控手段和工具。
與此同時,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薄弱,尤其是農村信用體系中還存在不少不足和問題,董希淼認為,這也阻礙了農村金融的發展。具體來看,一是信息采集困難,農民缺乏金融知識,多數通過私下民間借貸進行資金的籌措;二是信用意識淡薄,征信體系建設基礎不足;三是金融機構的信貸門檻相對較高,多數農民被排除在信用體系之外。
“加大金融對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支持,需要完善農村金融的‘頂層設計’。”董希淼認為,這涉及一系列的安排,包括建立農村金融評價指標,對積極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建立政府主導的小微信貸擔保體系,改善農村金融風險補償環境;完善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制度,構建農村征信體系,提升農村信用基礎水平等。
董希淼還建議,盡快為農村金融立法,以法律來規范和保障農村金融。“農村金融發展對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推進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尚無統一的農村金融法律,因此,推動農村金融立法具有緊迫性。”董希淼強調,下一步,應通過農村金融立法,構筑合理的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明確并加大政府支持農村金融的方式與途徑,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加大農村金融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規范農村金融市場經營行為,推動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等多元主體共同發展。
(記者 陳果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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