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國農業金融發展歷史
在20世紀之前,美國沒有專門的農村金融機構,農業信貸資金基本上都是由商業機構和私人貸款提供。隨著農業不斷市場化,美開始變革原有農村金融體系并取得良好成效。
以1916年美創立聯邦土地銀行為標志,美農業金融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1923年,美政府頒布《1923年農業信貸法》,建立了聯邦中期信貸銀行,開始構建全國農業信貸體系。1933年又頒布《1933年農業信貸法》,成立生產信貸協會,并在12個農業信貸地區設立12個合作社銀行,主要向農業合作社提供貸款和咨詢服務。為發揮國家以金融手段對農業的幫扶作用,政府性農業信貸機構逐步建立起來。1933年成立的商品信貸公司,其主要任務是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者對農業生產給予經濟補貼,以此控制生產,穩定農民收入。1935年成立農村電氣化管理局,主要用于發展農村電力事業、農村通訊,縮小城鄉差距。同年成立的農業重振管理局(1937年改為農業安全管理局,1946年改為現在的農民家計局),是美政策性農業信貸機構,直屬農業部。1938年,聯邦政府頒布《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美逐步建成了三個層次聯邦農作物的保險運作體制。1953年又成立了小企業管理局,專門針對小企業提供貸款服務,維護小企業的利益,促進小企業發展。
時至今日,美已形成政府主導、多層次、全方位的金融體系,通過政府補貼、發展農業金融體系、增加農業貸款和農業生產社會化等各種渠道,為農業融通資金,滿足農村發展的各種資金需要,為農業現代化提供資金保障。
二、美國農業金融體系的構成
美作為農業現代化國家,擁有較為完備的農業金融服務體系。提供農業信貸資金的機構中,既有專業的農業金融機構,也有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金融組織體系里,政策性金融機構、合作性金融機構及商業性金融機構并存。該體系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分支體系:
1、政策金融體系
政策性金融機構是美農業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農民家計局、商品信貸公司、小企業管理局、農村電氣代管理局等四個機構。另外,聯邦住房貸款銀行體系和美國進出口銀行也分別在相應領域構成農村政策性業務的補充。這些金融機構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提供的資本金、預算撥款、貸款周轉資金和部分借款,資金運用主要是提供一些商業銀行和其他貸款機構不愿提供的貸款,在貸款對象上各有側重。其主要功能是為農業生產和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活動提供信貸資金和服務,并通過信貸活動調節農業生產規模和發展方向,貫徹實施農村金融政策,控制農業發展規模等。
2、合作金融體系
美農業合作金融體系主要由聯邦土地銀行系統、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系統和合作社銀行系統三大獨立的系統組成。這三個系統起初都是由政府出資、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組建起來的,隨著政府資金的逐步退出,三大系統目前已經成為由農場主所擁有的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組織。根據美有關農業信貸的法律規定,全美共有12個農業信貸區,美農業信貸區都設有一個聯邦土地銀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和合作社銀行,由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農業信貸管理局領導、管理和監督。
(1)聯邦土地銀行系統。1916年,美設立聯邦土地銀行,聯邦土地銀行下設許多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每個合作社又由眾多農場主出資組成。聯邦土地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會員繳納的股金(聯邦銀行合作社須向所在聯邦土地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股金,以此取得會員與借款的資格)、發行的聯邦農業債券和借款。聯邦土地銀行的資金用途主要是為個體農場主提供長期不動產貸款。
(2)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系統。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系統的結構與聯邦土地銀行系統類似,它是由12家聯邦中期信用銀行及其下設的生產信用合作社組成。聯邦中期信用銀行只對下設的生產信用合作社貸款,然后生產信用合作社再為個體農戶提供貸款。生產信用合作社與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的貸款對象基本相同,它們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生產信用合作社可以直接向農場主提供貸款,而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只是協助其上級聯邦土地銀行辦理貸款事宜;生產信用合作社提供的是中、短期貸款(1-7年),而聯邦土地銀行合作社只是協助其上級聯邦土地銀行辦理長期貸款(5-40年)。
(3)合作社銀行系統。與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系統和聯邦土地銀行系統類似,合作銀行系統也是在12個農業信用區分別設立一個合作銀行,但與聯邦中期信用銀行系統不同的是合作銀行系統還擁有一個中央合作銀行。中央合作銀行主要是對業務范圍超過一個農業信用區的大生產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務。
3、商業金融體系
農業金融風險大、收益小,一般逐利性的商業銀行都不愿意參與進來。盡管美農業金融也存在類似情況,但美政府為鼓勵商業銀行進入農村市場、防止農村資金外逃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如為涉農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機構提供稅收優惠、為涉農貸款的利率提供補貼等。商業銀行在該體系中的作用已經由傳統信貸業務逐步轉型為向農場主提供咨詢服務、專業農場管理、土地租賃及房地產評估等中間業務。
4、農業保險體系
美農業保險體系是一種以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私營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和保險查勘人為主體的多元化保險體系。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主要負責規則制定、風險控制以及監督稽查等,并不直接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私營保險公司則在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的指導和監督下承擔農作物的保險業務;保險代理人和保險查勘人,可分為獨立人員和私營保險公司的雇員,他們負責農作物保險業務的具體工作。在這種多元農業保險體系里,政府依然發揮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這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法律支持,早在1938年美國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這為農業保險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二是補貼支持,政府為承擔農業保險的私營保險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險補貼和業務補貼,并在農業保險的推廣和教育方面提供了大量經費。三是再保險支持,政府主要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向私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和超額損失再保險等支持。四是稅收支持,按照《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政府對農作物保險免征所有稅賦。
三、美國農業金融體系發揮的主要作用
(一)為農業發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一是農業生產投入支持。美國政府向農業地區大力提供資助發展水利、交通等事業,特別是大型水利灌溉設施都由政府投資興建,中小型灌溉設施則由農場主個人或聯合投資,政府給予補助。二是價格和收入支持。為防止農產品價格大幅下跌,聯邦政府成立了農產品信貸公司,實施價格支持計劃,主要包括“直接收購”和“無追索權貸款”。“直接收購”是農產品信貸公司為支持某些農產品價格,隨時以最低保證價格收購。價格補貼是美國農業扶持政策的核心,一般來說,政府補貼收入占農場主當年收入的15%-24%,最高補貼比率可達63%。三是金融保險支持。在美國服務農業金融體系中,農業服務署(政策性金融機構)份額占21%,主要實施低成本、差異化的經營戰略。農業服務署向農場主或農民發放貸款,只需向當地監管部門備案,不需審批。此外,美國農作物保險形式較多,有多種風險農作物保險、團體風險保險、收入保險、冰雹保險等。政府對參險的農場提供50%以上的保費補貼,農業的抗風險能力較強。四是立法支持。美國農業支持政策每隔5年重新評估并以國會法案形式重新審定。1933年國會通過《農業調整法》以來,經過80年的發展和完善,于2002年通過了《農業安全與農村投資法案》,2008年通過了《農業法案》并于2014年又進行了修訂,已在農產品價格、環保、農戶收入保證、稅收優惠、金融和保險扶持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政策支持體系。
(二)促進了美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美國農村金融經過多年發展,形成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以及農業保險在內的全方位、多層次、分工合理的農業金融體制。64%的農業信貸來自于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私人資本。美國農業部為農民提供直接貸款約占4%,為部分私人農業貸款提供4%的擔保。政府為農村信貸系統和其他的政府扶持企業提供免稅和其他福利,鼓勵他們向合格的農場發放商業貸款。他們各自發揮自身優勢,在市場化的作用下相互競爭,在政策規章的規制下又相互補充。其中,農村合作金融體系是主體,通過商業化的運作支持農業的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是支撐,脆弱的農業必須得到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才能發揮其基礎性作用;農業保險體系是金融安全的必要組成部分,保障涉農資金的高效使用,各體系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共同支持美國農業強有力的發展,并在全球農產品市場具有極強的競爭力。美國農業不論是生產力水平,還是經營管理水平,都居于世界領先地位,這與它有發達的農業金融是分不開的。
(三)充分利用資源和渠道,滿足了農業行業的特性需要。農業自身的特點,如周期長、季節因素強、盈利水平低、農業經營的規模小、自身力量有限等,決定了農業的發展難以得到商業資金的支持,所以政府的引導和扶持十分重要。金融支持是關鍵。包括實施稅收減免,增加農業收益率,吸引商業資金的進入;注入資金,政策資金是農業發展資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對涉農銀行均有大量的專項資金注入;美國一直采取以直補的方式來補充農村金融,增加農業收入,推動農業發展;存款準備金梯度差異化,對不同金融機構執行不同檔次的存款準備金率。當然,美國的保險業在支持農業發展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的農業保險表面上是自愿投保,但1994年《農業保險修正案》的實施已使之成為事實上的強制保險。
四、美國農業金融體系的特點
作為以政府為主導的復合型信用模式,美國的農業金融體系具有以下特點:
1、機構多樣,各有優勢。商業性金融機構、合作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并存發展,既相互競爭又互補合作。同時,金融機構形成了相對明確的分工:商業銀行主要經營生產性的短期貸款和一些期限不長的中期貸款,聯邦土地銀行專門向農場主提供長期抵押貸款,聯邦中間信貸銀行則向為農民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而政府農貸機構主要辦理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農業項目的投資,比如土壤改良、興修水利、災害補貼等。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金融體系,保證了整個體系運作的成功。
2、財政支持,法律保障。美國在農村信貸的發展初期,為了促進信貸事業的發展,政府給予了大量的撥款。比如美國聯邦土地銀行最初的股金主要是政府撥款,占總股金的80%,而政府農貸機構的資金絕大部分來源于財政的撥款或借款。美出臺了《聯邦農業貸款案》、《農業信用法案》、《聯邦農作物保險法》、《農業保險修正案》等多部涉農金融法律法規,把農業金融的運作融合到其他的相關法律體系中,從而使農村金融運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將行政干預和人為影響降至最低。
3、科學管理,融資便捷。除商業金融機構外,合作金融自成體系,但要接受農業信貸管理局的監督和管理,和聯邦儲備系統及各聯邦儲備銀行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農業信貸系統的全部方針政策由聯邦農業信貸委員會負責,而農業信貸管理局負責具體執行、日常督促和全面協調。農村信貸大量資金來源于金融市場,合作系統的協會和銀行不辦理一般的存款和儲蓄,信貸資金大部分來源于國家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有價證券,連屬于政府農貸機構的農民家計局的信貸資金也主要依賴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債券進行籌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駐美國經商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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