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報告提出了鄉村治理的要求:“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一、鄉村社會治理的概念
“社會治理”源自“社會管理”,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國家治理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思想體系中衍生出來的中國特色的概念。前者與后者相比,主要表現在主體、手段、階段不同。社會治理是在黨政主導下,發揮多元主體的作用,立足公平正義,以實現和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核心,協調利益關系,處理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防范社會風險,促進社會認同,保障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鄉村社會治理是鄉村治理的一種特殊類型,主要包括鄉村社會關系調整、社會矛盾化解、社會風險防范、安全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維護,既包括常態社會治理,也包括突發事件的處置,這里主要講常態的社會治理。
二、鄉村社會治理的背景
城鎮化、信息化、連通化是鄉村社會治理的新歷史背景。由于全國地區差異大,這里是指一般意義上中西部地區的鄉村社會治理,有空心化、老齡化、留守化、利益和觀念多元化、衰敗化的現象,在征地拆遷、環境保護、社會關系、利益分配、基層管理等方面的社會問題和矛盾增多,其本質是生存、發展、觀念和秩序的變化所帶來的問題。鄉村社會治理的國家政策已從城鄉分割、農民進城、以城帶鄉的階段發展到城鄉融合階段。
三、鄉村社會治理的路徑和重點
要在城鄉互動融合一體化發展和經濟、政治、文化、生態、政治“五位一體”的格局下看待鄉村振興和鄉村社會治理的出路。鄉村社會建設是社會治理的切入點。在城鎮化、信息化、連通化的背景下,鄉村社會關系、家庭關系、利益格局、思想觀念與傳統社會都不一樣了,鄉村社會建設是在變動的格局中重建鄉村的個人、家庭、社區、社會保障與社會服務,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三共”格局,培養新型農民、新型鄉村干部和新型農村主體,重建農村“三留守”人員的婆媳、隔代、養老和婚姻等家庭關系,重構農村社會風俗、習慣、組織等公共生活,重組農村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農村廣場舞、百姓議事團、村民議事會、能人返鄉等案例,反映了鄉村社會治理的重要支點、載體和力量。
(本文根據作者在“清華三農論壇2018”分論壇二“鄉村治理、城鄉融合發展”上的發言整理,經本人確認并授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作者系國家行政學院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清華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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