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圈長期接觸農村事務,深知農村事務處理之難,在新一輪的農村土地確權過程中,很多人事實占有土地卻不能給予確權,因此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很多人戶口不在了,但還有宅子有地,很多婦女嫁到其他村,也沒有重新分地,新出生的人口也沒有土地,無法申請宅基地。
這個事說到底,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認定問題,同時也是農村產權制度改革中的基礎性問題,也是確權登記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難題。
經過農地圈專家研究,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概念以及其資格的認定問題給出具體解釋,造成相關法規條文不具體和不可執行。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受當地鄉規民約、傳統觀念和歷史習慣等因素影響較大,在某些特殊人群身份認定上有較大差異,由此引發的問題不利于確權登記工作的順利推進。
在實踐中,各地主要通過三種方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進行界定:一是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二是制定地方指導性意見,三是按照村規民約進行民主決策。
下面農地圈就簡單梳理下,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認定規則,各地稍有區別。
1、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原則:
堅持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則;堅持尊重群眾意愿、民主決策的原則;堅持遵循歷史、承認現實的原則。
2、農村集體經濟成員認定單位:
堅持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以行政村為單位。
3、毫無意義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
一輪土地承包時,已經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及其衍生的農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4、按照政策進行異地搬遷人員,強泥石流易發區、生存條件惡劣及其他政策性移民,按以下情況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一)原村已撤制,整村或幾個村合并異地搬遷,且資源性資產帶入接收村或新建村,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其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分段計算。(二)原村已撤制,分散搬遷,但資源性資產未帶走,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后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資源性資產歸屬地的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三)原村未撤制,分散搬遷,搬遷人員按戶籍所在地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勞動工齡與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步登記,但搬遷前勞動工齡,由現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登記后出具證明,本人持證明回其所屬原集體經濟組織核實確認。
5、除第四條規定以外的搬遷人員,已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現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未將承包土地交回戶口遷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規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6、農業戶口轉為小城鎮戶口的人員,可視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但與農業戶籍人員要有所區別,給予半個戶籍股,勞動工齡計算到改革基準日。
7、因土地征占轉居轉工人員中將勞動力安置費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就業的留職人員家庭人口,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8、因子女頂替由非農業戶口轉為農業戶口的人員,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9、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在部隊服役的義務兵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0、在校學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仍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1、因婚姻關系外省市人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的,限于戶籍政策原因,戶口暫時不能遷入的,以其結婚證為依據確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2、外嫁女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離婚以后戶口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且繼續生產生活在本村的農業人口,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13、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服刑人員、勞教人員,享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服刑期不計算勞動工齡。
14、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基準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任何權益:
(一)已死亡人員;
(二)戶口已遷出本市人員(不含第9條、第10條涉及人員);
(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冊工作人員及其離退休人員。
以上為確定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細則,但各地應該稍有差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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