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多地采訪發現,一些地方基層干部特別是村組干部頻頻將“黑手”伸向扶貧領域,使脫貧對象的“獲得感”被嚴重剝奪。除了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涉腐基層干部慣用的違法手段外,一些“非典型”的“回扣式”腐敗,正在成為基層干部蠶食群眾利益的新變種,即“給你爭取一碗肉,你得讓我喝口湯”。多地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反映,相較于扶貧領域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對人數更多、范圍更大的村組干部“微腐敗”,懲處起來掣肘頗多,力度也顯不足。
村干部如此囂張,一方面有“土皇帝”意識,覺得山高皇帝遠,監管部門很難管;另一方面是懲罰輕,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微腐敗”,不可能受到重罰。村干部的類似想法并不是空穴來風,相反,可能是“寶貴的實踐經驗”。據了解,近年來判處的基層干部腐敗案件,由于涉案金額較小,逾八成最終被判處緩刑。緩刑對于村干部來說,毫發未損,自然不會形成震懾效果。
本來,對于村干部來說,最大的監管力量就是村民,可現實是,村民的監督力量十分微弱。在一些地方,村干部都是所謂的“能人”“強人”,有的通過家族勢力維系村組治理秩序,而考慮到“抬頭不見低頭見”,村民往往也只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還有的村民即便反映了情況,當有關部門去調查時,他們又不敢出面舉證,怕被打擊報復。村民的軟弱和擔憂,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村干部的囂張。
村干部的“微腐敗”,對村民來說,危害卻很巨大,不僅指望不上村干部帶領自己奔小康,反而要受盡其欺凌。因此,對于村干部“微腐敗”,必須零容忍、快處理。既要選好村干部,管好村干部,在監管上多下功夫,也要加強懲罰力度,對影響惡劣的扶貧領域腐敗案件,嚴格緩刑的適用范圍,以嚴格、適用的司法嚴肅處置,發揮震懾作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京華時報 201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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