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涉及一系列亟待突破的改革,其中,土地制度改革是最為迫切者之一。
目前我國人均城鎮建設用地為140多平方米,而農村人均建設用地幾乎是其2倍,為270多平方米。在新型城鎮化推進中,在土地資源供需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通過制度設計,將農村低效利用的宅基地復墾,可以彌補城市城鎮建設用地需求緊張,并實現耕地的有效保護。
今年2月印發的《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而在城鄉土地資源流動的背后更大的邏輯是,發展現代農業,深化農村改革,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仍然是主線。其中的核心是必須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絕不動搖。
2013年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愿,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現承包權和經營權分支并列。這是我國農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創新,有利于更好堅持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更好保障農戶對土地的承包權,更好用活土地經營權推進現代農業發展。
無論是城鄉土地增減掛鉤還是放活土地經營權、推動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都是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所以規范推進的“規范”一詞,給了一些只盯著用地指標的短視行為一記警鐘。同樣地,不能因為現代農業的規模化生產特征,就一味強調眼前的規模,而忽視我國農村經營水平的現有條件,不去把握土地經營權流轉集中、規模經營的度,是否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相適應,是否與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相適應,是否與農業社會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應充分認識到改變分散的粗放的農業經營方式是一個較長的歷史過程,需要時間和條件,不可操之過急,一時看不清或者條件不具備的不能急著為改而改;農村建設用地的增減集約利用則要依照并真正尊重農民的意愿,確保從過程到結果充分保障農民的利益。
除了尊重,還需要為農村的后續發展留有余地,這就需要著力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制合作制改革,發展多種形式股份合作,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更多權能,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
總之,要確保選擇權交給農民,由農民選擇而不是代替農民選擇,不強迫命令,不刮風,不一刀切。最重要的是,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瞭望》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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