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所在的A鄉,N年前與相鄰的B鄉合并成了一個新的A'鄉。再(N-n)年前,A'鄉又進一步與相鄰的兩個鄉、一個鎮合并成了C鎮。
兩次合并的理由看上去都很充分:精簡政府人員,節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人員是否精簡、效率是否提高,吾不知,但至少節約行政成本這一點,值得商榷。
合并之前,當地的鄉鎮轄區都不大,農民到鄉鎮政府辦事,最遠的步行40分鐘左右,大多數則只要20分鐘左右。
而合并之后,政府遠在二三十公里之外,走路得四五個小時。即使坐車,由于當地交通不發達,一天就那么一兩趟車,常常也得早班車去,晚班車回。
如此一來,為了辦件事,農民支付的成本比原來不知高出多少倍。除賠上時間和車費之外,因為辦件事差不多要一天,怎么也得在鎮上吃頓飯,所以還要貼上伙食費。并且,好不容易趕到鎮政府,卻被告知有關人員不在,結果白跑一趟,也是經常發生的事。如此來來回回,所造成的機會成本又不知凡幾。
由是觀之,撤鄉并村,體現在政府收支賬上的行政成本也許降低了,但體現在群眾收支賬上的行政成本卻是大大增加了。這個撤鄉并村好還是不好,必要還是不必要,得看你算哪本賬。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政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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