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補貼資金預算管理和撥付流程,增加了追究審批責任的內容,引入了“無賠款優待”等鼓勵農戶投保,對中介機構行為進行了規范,并引導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率,加強承保理賠管理等,不斷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
補貼政策方面,《辦法》明確中央財政提供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其中,種植業在省級財政至少補貼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40%、對東部地區補貼35%;對納入補貼范圍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等,中央財政補貼65%。養殖業在省級及省級以下財政至少補貼30%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補貼50%、對東部地區補貼40%;對中央單位,中央財政補貼80%。同時,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特色險種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補貼支持。
《辦法》對補貼險種保險條款與費率、保險責任、保險金額等內容作了進一步明確和完善。要求經辦機構在充分聽取有關政府部門和農民意見的基礎上擬訂條款和費率,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設置相對免賠。同時,經辦機構連續3年獲得超額利潤的,原則上應當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等。
此外,《辦法》增加了中央財政農業保險費補貼績效評價、監督考核等方面規定,對于地方財政部門、經辦機構騙取保險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將責令其改正,追回相應保險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其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格等。各級財政、專員辦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專項資金審核工作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的,要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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