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近現代中國土地制度變遷史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農業現代化的具體實踐者,對其發展情況進行研究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學術界和政策層面更多聚焦于各類經營主體的培育和發展問題,而對某一類經營主體的生產行為的決定因素關注不夠。例如,經營主體(或其經營者)的人力資本水平是否會對農業現代化的發展速度和質量產生影響?不同年代、不同戶籍歸屬地的經營主體是否有不同的經營行為?這些都是亟待回答的問題。
一、要研究什么?
以家庭農場為切入點考察農業經營主體(或其經營者)相關特征對農業生產的影響具有重要作用。在眾多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中,家庭農場是中央重點培育的經營主體。這是因為家庭農場是能兼顧家庭經營、集約生產和高效合作的新型經營主體。從理論角度看,一方面,相比普通農戶來說,家庭農場在保留家庭經營內核的基礎上,對經營規模進行了適度拓展,因此不但獲得了規模擴大帶來的直接好處,還因規模擴大內生出更真實、更強烈的合作需求,從而獲得合作帶來的間接好處。另一方面,相比土地合作社來說,家庭農場盡管可能有規模劣勢,但不需要面對一直困擾農業生產的勞動力監督問題,更不必付出額外成本去搭建理事會等治理機制來維系合作關系以獲得合作效益。同時,隨著適度規模經營家庭農場的增多,它們之間以及與其他經營主體之間必將聯合出更具活力的升級版合作社,從而獲得高效合作效益。從現實角度看,家庭農場是最契合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的經營主體。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占大多數的發展現實,以及城鄉一體化與農業現代化之間因相互促進和制約而不能彼此獨立發展很快的理論關系,都將能兼顧效率與公平目標、能更好落實糧食安全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家庭農場推上歷史舞臺,使之成為引領適度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的生力軍。
與其他研究不同,這里并不聚焦家庭農場的培育問題,而是思考應該培育或者引導什么類別的家庭農場,或者農場主的特征是否會決定其所經營家庭農場的特征問題。也有研究對國外家庭農場相關情況進行了考察。這里基于2014年全國31省(區、市)1436家糧食類家庭農場監測數據,對家庭農場主的教育水平、出生年代、戶籍歸屬地和性別四大特征與家庭農場相關特征(經營規模、生產行為、土地流轉特征、生產資料水平、金融借貸以及未來經營意愿等)間的關系進行統計描述分析,從而呈現誰及怎樣在經營家庭農場,并為下一步家庭農場發展政策提供參考。
二、獲取的數據資料
以2013年和201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發展規模化家庭農場為起始,特別是2014年2月底農業部出臺《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后,全國家庭農場發展如火如荼。為整體把握全國家庭農場發展的真實情況,2014年開始,農業部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管理司(以下簡稱經管司)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開展家庭農場監測工作。本次監測農場樣本覆蓋全國31個省(區、市),在隨機分層抽樣總原則指導下各省份選擇3個樣本縣約100個家庭農場進行監測。另外,按照農業部經管司要求,每個監測縣(區、市)在確定監測家庭農場時,要兼顧種植業、養殖業和種養結合型家庭農場比例,原則上種植業家庭農場占比不多于80%,糧食類家庭農場占比不少于50%;樣本農場應是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穩定、從事農業經營2年以上的家庭農場。
2014年共獲得3092個家庭農場的數據。經過邏輯檢驗,剔除存在嚴重填寫不規范、明顯錯誤以及存在大量缺失值的樣本,最終獲得有效樣本2826家。在2826個有效樣本農場中,種植業類家庭農場1849家,占樣本總數的65.42%,其中糧食類家庭農場1436個,占全部樣本的50.81%,占種植業家庭農場的77.66%;養殖業類家庭農場430家,占樣本總數的15.21%;種養結合類家庭農場525家,占樣本總數的18.58%;其他類22家。這里利用1436個糧食類家庭農場數據進行分析。這里的糧食類家庭農場涵蓋種植小麥、玉米、水稻、薯類、豆類、高粱和燕麥的農場。
三、家庭農場主教育水平
這里把家庭農場主教育水平分成不識字或小學、初中、高中/中專/職高和大專及以上四個等級,據此將1436家農場分成4組,其中農場主是不識字或小學教育水平的家庭農場有85個,占比5.92%,初中、高中/中專/職高和大專組分別占比53.13%、32.17%和8.77%(見表1)。顯然,近60%的家庭農場的農場主教育水平不超過初中水平。下面考察每組家庭農場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的特征差異。
(一)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家庭農場的基本情況
從表1可知:
第一,隨著家庭農場主教育水平的提高,家庭農場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比例提高。在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中,有43.53%的農場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在教育水平為初中水平的農場中,注冊登記比例上升到51.11%;當教育水平變為高中/中專/職高后,注冊比例進一步上升到69.26%;大專及以上的組中,注冊比例高達72.22%。這或許表明,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更愿意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既是企業化經營思路的體現,又是品牌化經營的必經之路。從整體看,所有農場中在工商部門進行登記的比率不足60%,為58.36%。
第二,從整體看,有71.73%的農場有比較完整的日常收支記錄,隨著農場主教育水平的提高,這一比率逐步提高。例如,教育水平為大專及以上的農場中有80.16%有比較完整的日常收支記錄,比不識字或小學組的比率高9.57個百分點。這或許表明,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更愿意準確記錄農場的成本收益。
第三,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在競爭省市級的示范農場方面具有優勢,而教育水平相對低的農場主較多地爭取了縣級示范農場。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組中,僅有1.18%的農場獲得了省級示范農場,2.35%獲得地市級示范農場,而有超過1/4(約25.88%)的農場獲得了區縣級示范農場;與此形成鮮明對比,農場主教育水平為大專及以上的農場組中,12.70%的農場獲得了省級示范農場,3.97%獲得了地市級示范農場,而只有13.49%的農場獲得區縣級示范農場。如果假設省級示范農場比區縣級示范農場的評比標準更高的話,農場主教育水平越高,所經營的農場越具有競爭力。
第四,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其從事農業規模經營年限呈反向關系。從整體看,糧食類家庭農場的農場主都具有5年左右的農業規模經營經驗。而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主的從事農業規模經驗最長,為6.55年;大專及以上為4.33年,至少低2年左右。
(二)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特征
從表2可知:第一,農場主教育水平越高,所經營的農場面積越大。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2014年平均經營規模為21.574公頃,隨著教育水平增加到初中、高中/中專/職高和大專及以上時,相應的平均經營規模增加到23.966公頃、34.196公頃和40.729公頃。這或許是教育水平影響經營規模理念,也或許是決定經營能力,等等。
第二,從整體看,農場主教育水平越高,所營農場轉入土地面積占比越高。從所有農場平均來看,轉入土地面積占比為67.43%,而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組的平均轉入面積占比為56.24%,大專及以上組的占比高達72.08%,兩者相差近16個百分點。這或許是因為那些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的土地稟賦較高,也或許是因為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具有經營更大規模的能力。
第三,從整體看,農場主教育水平越高,采用書面合同的比率越高、采用現金租金比率越高,但同時支付的土地租金也明顯偏高。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中有93.15%在土地流轉中簽訂書面合同,9.86%采用現金租金;與此相對,教育水平為大專及以上時,97.48%的農場采用書面合同,21.19%采用現金租金。這或許表明教育水平不同對風險的態度和承受能力就不同,教育水平越高可能越謹慎,也可能更愿意訴諸法律解決問題。租金形式的差異或許表明教育水平會影響對通貨膨脹的認識和抵御能力。
第四,從整體看,農場主教育水平高的農場所支付的租金高于農場主教育水平低的農場。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平均流轉租金為6249.6元/公頃,初中組為7215.6元/公頃,大專及以上組為8814.3元/公頃。這或許是教育水平影響支付能力,也或許是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因為經營規模較大進而影響了流轉市場。
(三)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家庭農場的生產資料水平
從表3可知,農場主教育水平高的那些家庭農場的生產資料水平明顯偏高。以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大專及以上兩組農場為例,前者平均擁有3.85套農機具、399.90平方米倉庫、163.84平方米農機具存放庫棚和476.57平方米的曬場;而后者平均擁有5.49套農機具、630.42平方米倉庫、217.98平方米農機具庫棚和1007.20平方米曬場,分別高出42.66%、57.64%、33.05%和111.35%。前者平均擁有0.08臺烘干設備,有5.88%擁有自己的專用冷庫地窖等,有62.98%和39.91%農場是用自己的機器實現機耕和機收的;后者平均擁有0.11臺烘干設備,11.11%擁有專用冷庫,有66.02%和51.28%農場用自己機器實現機耕和機收,都有較大幅度的提升。這或許表明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更傾向于用現代技術進行農業生產經營,也或許是因為面臨的金融約束較少進而能獲得足量生產資料。
(四)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家庭農場的生產經營
從表4可知,農場主的教育水平與農場經營的專業化、機械化、技術采用等方面均有明顯關系。undefined
第一,農場主教育水平不同,所經營農場的專業化程度也不同。從平均看,家庭農場經營2.26種作物。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平均種植2.67種作物,初中組和高中/中專/職高組分別下降到2.09種和2.34種,專業化明顯增強。但大專及以上組又增加到2.75種。如果從產值比重看,教育水平與專業化程度似乎呈反向關系。
第二,隨著農場主教育水平的提高,農場單產水平逐步提高。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平均單產水平為9279.075公斤/公頃,初中組和高中/中專/職高組分別增加到10627.5公斤/公頃和12199.125公斤/公頃,大專及以上組回落到11961.825公斤/公頃。除不識字或小學組低于所有平均水平外,其他三組均高于平均水平11172.15公斤/公頃。
第三,隨著農場主教育水平的提高,農場的機械化水平逐步提高。在農場所有經營中,以產值占比最高的第一種主要作物為例,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中分別有84.93%、70.11%和75.40%農場實現了機耕、機播和機收;初中組分別增加到87.71%、75.54%和80.57%;高中/中專/職高組進一步增加到88.03%、76.13%和81.56%;大專組稍微有所回落,基本與高中組持平。
第四,農場主教育水平越高,采用測土配方技術的比率越高。不識字及小學組農場中有46.91%農場采用測土配方技術,初中組增加到50.07%,高中組進一步增加到60.09%,大專組最終增加到65.55%。
第五,農場主教育水平越高,農場畝均化肥施用量比周邊農戶低的比率高。不識字及小學組的農場中有1/4農場的化肥用量比周邊農戶低,初中組有26.04%農場比周邊農戶低,高中組和大專組分別增加到37.30%和39.32%。結合前面的產量,畝均農藥用量方面表現出同樣的規律,教育水平越高,用量低的比率越高。這或許表明,農場主的教育水平有助于科學施肥和用藥。
(五)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家庭農場的金融借貸
從表5可知,家庭農場主的教育水平與金融借貸有明顯關系。
第一,農場主教育水平越高,農場有貸款/外債的比率越高。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及小學的農場中有41.46%有貸款或者外債,高中組、大專組分別有46.59%、57.85%的農場有貸款或外債。這或許表明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缺少資本積累,也或許是因為他們具有更好的融資能力。
第二,農場主教育水平不同,融資渠道選擇也不同。不識字及小學組農場的借貸資金中平均有46.68%來自于正規金融機構,0.54%來自于資金互助合作社,15.52%來自民間高利貸,還有34.79%來自于親朋好友借貸。初中組、高中組和大專組農戶的貸款中來自于正規金融機構的比率分別增加到60.92%、55.00%和51.31%;來自于資金互助合作社的比率分別增加到0.57%、1.51%和2.90%;但來自于民間高利貸和親朋好友借貸都出現不同程度的下降,例如民間高利貸占比分別下降到5.81%、11.44%和11.02%,向親朋好友借貸比率也分別下降到31.57%、30.57%和32.67%。綜合來看,農場主教育水平高的農場更多選擇正規金融機構,也能更好利用資金互助合作社達到融資目的,而農場主教育水平低的農場還在相當大程度上依賴民間高利貸或向親朋好友借貸等非正式融資渠道。
(六)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家庭農場的其他特征
從表6可知:
第一,家庭農場主教育水平與農場獲得補貼有明顯關系,農場主教育水平低的農場獲得補貼總額具有優勢,但農場主教育水平高的農場在土地租金補貼獲得上有明顯優勢。農場主教育水平為不識字及小學的農場平均能獲得35965.04元補貼,初中組獲得補貼最低,為25395.18元,高中組和大專組也都低于第一組,分別為28755.84元和31549.23元。在農場獲得所有補貼中,獲取的土地租金補貼額度明顯隨著教育水平提高而增加。
第二,家庭農場主教育水平與農場的成本結構沒有明顯關系。盡管從平均來看,教育水平高的農場土地租金成本占比高一些,但雇工成本和農資成本均沒有明顯差異。
第三,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越大。平均來看,教育水平為不識字或小學的農場主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應該為30.42公頃,初中水平和高中水平的認為應該為33.38公頃和45.58公頃,大專水平認為應該為57.37公頃,是小學組的1.89倍。這或許表明教育水平影響經營膽識或能力。
第四,教育水平高的農場主未來經營規模調整意愿明顯。不識字或小學組的農場中有63.29%表示會擴大規模經營,1.27%會減小規模經營,其余35.44%保持規模不變。初中組農場擴大規模經營比率增加到78.64%,保持不變的比率下降到20.27%;大專組農場擴大規模比率最高,為83.20%,減小規模比率也最高,為4.00%,但保持規模不變的比率最低,為12.80%。這或許是因為教育水平會影響風險意識或者經營能力等。
四、家庭農場主出生年代
在1436家糧食家庭農場監測樣本中,農場主的出生年代分布很廣,從40年代到90后都有。由表7可知,占比最大的農場主是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出生的,分別為38.58%和38.30%;其次是50年代和8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分別占比10.58%和9.96%;40年代和1990年后出生的家庭農場主占比最少,都只略高于1個百分點,分別為1.11%和1.46%。以2014年為計算年的話,45歲上下的家庭農場主各占一半,1970年以前出生的占比50.28%,以后出生的占比49.72%。這些不同年代出生的農場主的家庭農場特征也有所差異。
(一)農場主出生年代與家庭農場的基本經營情況
總體來看,年輕農場主所經營的家庭農場的經營面積、轉入土地占比、書面合同占比和土地租金較高。
第一,家庭農場經營面積方面,20世紀4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平均經營面積為27.24公頃,為所有年代出生家庭農場主中最低經營水平。60年代出生的為28.55公頃,70年代出生的為29.46公頃,其后面積有所下降,但都高于1960年前出生的家庭農場主所經營面積。
第二,經營面積中轉入土地面積占比與年齡呈明顯的反向關系,由40年代出生的38.04%上升到50年代出生的64.77%,再進一步增加到60年代出生的67.82%、70年代出生的68.09%和80年代出生的69.19%。
第三,年輕的農場主更傾向于簽訂書面土地流轉合同。4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中有84.62%簽訂書面合同,而80年代出生的有97.17%,為最高水平,60年代出生的和70年代出生的也基本高達94.5%,這或許表明年輕農場主在土地流轉方面更具風險防范意識,或者更懂得利用規范合同防范風險,當然也可能因為只有年齡大的農場主才因為更深嵌入當地社會而具有更豐富的關系型合約可以依賴,進而不必追求書面形式合同。
第四,租金形式方面,年輕農場主采用實物租金形式的比例較高。例如,5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中66.90%選擇實物租金,60年代、70年代、9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分別有70.18%、77.87%和85%選擇實物租金。這或許表明,年輕農場主比年長農場主更在意通貨膨脹對土地租金的影響。
第五,租金大小方面,除4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的流轉租金明顯低于其他年齡段農場主的租金外,其他年齡段間的租金差異不大,也沒有明顯的趨勢性規律。
(二)農場主出生年代與家庭農場的生產資料情況
總體來看,年輕農場主擁有的生產資料(特別是其產值)較多,他們也更喜歡通過自己的機器實現機械化(見表8)。undefined
第一,從家庭農場擁有的農機具總價值方面看,40年代和5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的家庭農場所擁有的農機具價值最低,分別為17.26萬元和17.22萬元,低于1960年后出生的農場主的家庭農場相應水平,其中,70年代和90年代后出生的組別的水平較高,分別為25.51萬元和31.29萬元。與此相應,存放農機具的庫棚面積水平也隨著農場主年齡段增加而下降。
第二,從倉庫面積看,1980年后出生的農場主要比其前出生的農場主經營的家庭農場的倉庫面積小,這或許表明年輕農場主在存糧方面積極性不高;同時,從曬場面積看,以1970年出生為分界點,那些年齡偏大的農場主經營的家庭農場所擁有的曬場面積明顯大于年齡小的農場主。
第三,在實現機械化生產前提下,那些年輕農場主利用自己機器實現機械化的比例更高。例如,用自己機器實現機耕比例由40年代出生的57.13%增加到50年代、60年代、70年代、90年代出生的60.89%、69.53%、72.26%和69.58%;用自己機器實現機收比例也由四五十年代出生的40%左右上升到60~80年代出生的50%左右。這或許表明,年輕農場主能更好地意識到,在當前社會化服務水平有限和集中搶收特征明顯的條件下,只有擁有自己機器——而不是完全靠或者想靠也靠不上的機械化服務市場——才能保證機械化的順利實施,也或許表明年輕農場主更好地意識到擁有自己機器不但能保證自家農場的機械化,還能為其他經營主體提供服務而獲利。
(三)農場主出生年代與家庭農場的金融借貸及經營意愿
年輕農場主貸款或舉債進行家庭農場經營的比例偏高,且在眾多貸款渠道(各大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等正規金融機構、資金互助合作社、民間高利貸和親朋好友借貸)中,相對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見表9)。undefined
第一,年輕農場主貸款經營比例高。5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2014年經營農場時有貸款或外債的比例最低(29.17%),60~90年代出生的有貸款的比例分別為41.78%、45.20%、54.68%和65%,即80年代以后出生的農場主至少一半有貸款。這或許表明年輕農場主貸款能力高,也或許表明年長農場主因具有更好的資本積累而不需要過多的貸款。
第二,從貸款渠道看,在有貸款的前提下,1950年前出生的農場主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比例在28.89%至51.31%之間,而1950年后出生的農場主的這一比例為55%~60%。同時發現,前者利用非正規金融渠道借貸比例要明顯高一些,例如4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有1/5通過民間高利貸實現貸款,50年代出生的降到17.26%,80年代出生的進一步降到8.53%;如果將“民間高利貸”和“向親朋好友借貸”兩個渠道的比例累計,40年代和5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分別為71.11%和48.20%,而60年代、70年代、80年代出生的這一比例分別為36.86%、42.11%和37.98%,即年輕農場主利用非正規渠道金融借貸比例更低。另外,在農村金融發展受限的情況下,資金互助合作社是經營主體之間在金融資源方面合作的重要創新,是當前制度環境下交易成本較小的融資渠道。年輕農場主比年長農場主利用這一渠道融資的比例高,由40年代出生的0%增加到50年代出生的0.5%、60年代出生的0.86%、70年代出生的1.13%、80年代出生的2.78%。
總之,在需要貸款的條件下,年輕農場主利用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比例高,而年長農場主利用民間高利貸或者親朋好友借貸比例高,這表明他們各自在某個方面具有融資優勢,但年輕農場主在“資金互助合作社”這種體現融資渠道創新能力方面表現出明顯優勢。
從經營意愿來看,農場主年齡越小,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越大,未來擴大經營規模意愿比例越高(見表9)。
第一,5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是31.87公頃,高于4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的29公頃水平,但低于60年代、70年代和80年代出生的35.67公頃、45公頃、46公頃。
第二,4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約1/4不打算在未來變化經營規模,剩下3/4擬擴大經營規模;而50年代出生的規模“不變”與“擴大”分別為29.73%與69.59%;80年代出生的農場主有83.21%擬擴大經營規模,14.6%保持不變,2.19%擬減小規模。總體來講,農場主年齡越小,調整經營規模可能性越大。
五、家庭農場主戶籍歸屬地
是否允許或者鼓勵外地人到本地進行家庭農場經營一直是各界關心的問題。2014年1436家糧食家庭農場中,1224家家庭農場的農場主是本村戶籍———即這些家庭農場經營的主要土地所在村與農場主戶籍所在村一致,占比85.24%(見表10)。農場主是本省但非本村戶籍合計占比不足15%,剩下3家農場主是外省戶籍,占比0.21%。農場主戶籍歸屬地不同,其經營農場特征也有所不同。考慮到外省樣本很少,下面主要考慮省內不同戶籍歸屬地情況。
第一,以本村為比較基準,隨著戶籍歸屬地的“遠離”,家庭農場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比例逐漸增加。戶籍為本村的農場主所經營家庭農場中有56.45%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本鄉外村、本縣外鄉和本省外縣的注冊比例分別為59.69%、84.29%和90%。這表明,那些跨村(鄉/縣)來本村進行家庭農場經營的“外來者”更愿意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即他們有更強的企業經營意識——或許對區域的跨越本身就是一種偏好顯示。
第二,從數據可以看到,外來經營者的從事規模經營年限明顯偏低。本村農場主至少已有5年從事規模經營年限,而本鄉外村的有4.49年,本縣外鄉的下降到4.26年,本省外縣的不足3年。這表明當前進行跨區域家庭農場經營的多是規模經營經驗少的人,他們或許就是“工商資本下鄉”的重要力量。
第三,來自其他鄉鎮或者縣城的農場主所經營的家庭農場的面積(分別是36.98公頃和57.856公頃)都比本村的28.056公頃要大,經營面積中轉入地占比也隨著戶籍歸屬地的“遠離”而增加。
第四,隨著戶籍歸屬地由本村到跨村、跨鄉和跨縣,流轉土地的租期逐漸變長。本村農場主的家庭農場在租地時有61.05%簽訂了超過5年租期的合同,1/5簽訂租期為1~3年,18.05%簽訂租期為3~5年;而本縣外鄉的有80%簽訂了超過5年租期合同,10%的簽訂租期為1~3年,8.39%的簽訂租期為3~5年;而本省外縣的農場主全部簽訂了超過5年租期流轉合同。顯然,跨區域的“外來人”到本村進行家庭農場經營,不但要有土地可以轉入,還要通過簽訂更長期的流轉合同來降低流轉風險。
第五,“外來人”相比“本村人”支付的土地租金明顯偏高。本村農場主的土地租金2013年和2014年分別為7245元/公頃·年和7650元/公頃·年,而本縣外鄉農場主的租金2013年、2014年分別為10050元/公頃·年和10005元/公頃·年。這或許是因為外來人的大量土地需求拉高了租金價格,也或許是因為土地轉出方擔心陌生人交易可能隨時帶來的“棄地跑路”風險而通過提高租金來降低損失,而深嵌入本村社會關系網絡的本村農場主不需要考慮這么多風險。
第六,相比“本村人”,“外來人”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明顯偏高。本村農場主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是38.8公頃,本縣外鄉和本省外縣的農場主認為合理規模分別是56.7公頃和71.6公頃。或許外來農場主經營能力更強,也或許他們只有達到一定規模才能支撐相應成本。
六、家庭農場主性別
在2014年1436家糧食類家庭農場中,有133家是女農場主,占比9.26%,不足1/10(見表11)。女性農場主所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為34.67公頃,低于男農場主的39.93公頃,低13%;在未來經營規模意愿方面,女性農場主中31.82%在未來保持經營規模不變,高出男性農場主的相應水平10個百分點,而男性農場主中選擇擴大經營規模的比例明顯偏高。
七、結論及政策含義
這里利用全國31省(區、市)1436家糧食家庭農場2014年監測數據統計描述了家庭農場主相關特征(教育水平、出生年代、戶籍歸屬地和性別)與其所經營家庭農場相關特征(經營規模、生產行為、土地流轉特征、生產資料水平、金融借貸以及未來經營意愿等)之間的相關性,并作了粗略解釋。結果表明,隨著農場主教育水平、出生年代、戶籍歸屬地和性別的變化,其所經營的家庭農場特征也有所變化。
第一,農場主教育水平與其農場的生產經營具有明顯的關系。農場主的教育水平越高,農場經營規模越大,土地流轉越規范,租金承受力越高,生產資料水平越高,機械化以及用自己機器實現機械化水平越高,科學施肥用藥水平越高,未來調整規模意愿越高。
第二,相比年齡大的農場主,年輕農場主所經營的家庭農場的經營面積、轉入土地占比、書面合同占比和土地租金偏高,擁有的生產資料較多,也更喜歡通過自己的機器實現機械化,貸款或舉債進行家庭農場經營的比例偏高,且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要融資渠道,農場主年齡越小,未來調整經營規模的可能性越大。
第三,隨著農場主戶籍歸屬地離家庭農場所在的村“越遠”,經營面積越大,流轉租金越高,流轉合同租期越長,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越大。
第四,相對于男性農場主,女性農場主所認為合理的農場規模較大,未來保持經營規模不變比例較高。
因此,大力培育家庭農場,應做好如下方面的工作:
第一,積極開展家庭農場主的培訓工作,或者通過補貼等政策激勵高素質的人才成為農場主,從而為我國農業發展奠定堅實的人力資本基礎。通過培訓可以提高家庭農場主對規模經營的意識,也能提高其種植技術和管理經營,更好發揮家庭農場適度規模經營的引領作用。
第二,規范土地流轉,引導供需雙方簽訂規范合同,降低土地流轉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以減少作為風險防范的額外租金。各地政府應盡快按照農業部出臺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范(試行)》制定相關細則,指導家庭農場進行規范的土地流轉,以提升經營土地穩定性為核心目標從合同形式、期限、支付方式等各方面給出相關建議。
第三,進一步培育和大力發展新型農業服務體系,使各類家庭農場能便捷獲得所需的機械化、科技等社會化服務。各地應出臺相關政策鼓勵和培育能提供生產、科技、勞務和金融服務的服務主體,鼓勵各種生產主體成為農業生產服務的提供者。在那些供銷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已開展大規模生產服務供給的地方,政府應維護服務主體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讓各類服務主體充分競爭,從而為家庭農場等生產主體提供最優服務。
第四,繼續推進農村金融制度改革,使各類經營主體能獲得所需的金融資本。各地應以“三權分置”改革為契機,積極推進“兩權抵押”,引導家庭農場等不同主體間的資金互助合作,為家庭農場開辟融資渠道。
第五,家庭農場的發展政策應充分考慮農場主的特征,以實現精準扶持和激勵。各地應積極建立家庭農場信息管理平臺,通過該平臺可滿足家庭農場在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方面的需求,可依此提高政策扶持的精準性。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改革》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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