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Land Requisitions and State-Village Power Restructuring in Southern China。
【導讀】在中國南方一些地方,征地催生了一批富裕的村莊,但這種現象產生的原因及其對地方治理的影響卻被學術界忽略了。這篇論文基于在廣州蘿崗的訪談資料,討論征地與國家—村莊權力重構之間的關系,指出征地沖突不像已有文獻描述的那么簡單。文中討論了留地安置政策,是最早涉此話題的英文文獻之一。
80年代以非農戶口作為補償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設立于1983年。由于享受優惠的財政政策(可以留存很大比例的收入),管委會有很大動力為了開發區建設而大量征地。同時,管委會給基層官員施加壓力,要他們積極回應村民需求、最小化村民抵制,以便吸引更多投資者。
在80年代,征地有4類補償: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農田水利費,以及拆遷費。村民只能拿到青苗費和拆遷費。以1988年為例,每畝耕地補償4萬元,村民只拿0.25元,另有1.2萬元歸村集體,2.55萬元歸鎮政府。
但是,當時失地村民的經濟情況說不上不好。一是把補償款存銀行,利息收入不錯;二,開發區建設帶來就業機會;最重要的是,失地村民可獲得非農戶口。地方政府征地時獲得補償(如例中的2.55萬元),要拿出來購買糧食以解決農轉非人口的吃飯問題,還要拿出來發展鄉鎮企業,為他們解決就業。那時,村民對征地是歡迎的(有的將其喻為中了彩票),而不是抵制的。
自留發展用地作為補償
到了90年代,把城鎮戶口作為補償的一部分不再吸引人。恰逢鄉鎮企業衰落和外資涌入,村民發現經營鄉鎮企業不如把企業用地租給外商。同期,城里工人下崗、住房改革等,城鎮戶口不再保證能獲得教育、醫療、就業等社會服務。所以,村民更愿意保留農業戶口,因為計劃生育政策松一點。
在此背景下,為了平息村民對征地的抵制,開發區管委會實行“自留發展用地”政策,作為補償的一部分。自留發展用地給了村民獲得開發土地利益的機會,但是,作為交換,村民要自行解決醫療、學校等必要的服務;地方政府不再提供就業機會和社會服務,減輕了征地時的財務壓力。
集體所有制的重構和國家的退出
作者指出,90年代征地補償政策的變化重構了農村集體產權。
早期的農地集體所有制是公社-大隊-生產隊的三級所有制。其中,公社扮演類似于地方政府的角色。80年代中期,公社-大隊-生產隊變成了鎮政府-行政村-村民小組,但經濟合作社繼續扮演持有和管理集體資產的關鍵作用。
真正改變了多層權力結構的,是后來實施的自留發展用地政策:鎮政府不再直接為失地村民提供就業和社會福利服務,也再無染指征地補償的理由。從90年代初起,幾種征地補償和自留發展用地都發放到村集體手上。這意味著鎮政府放棄了作為集體土地共同所有者的角色,把所有權留給了村委會和村民小組。
概言之,自留發展用地政策的結果是,地方政府從集體所有制中退出,把管理屬于集體的土地和其他資產的權力留給了基層草根組織。同時,地方政府減少了它在日常村莊治理上的存在。
村莊自治的發展
所有制重構后,村莊自治得到了發展。除了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的青苗補償費外,村集體以股份合作社來管理所有補償費的70%以上和自留發展用地。集體收入的增加,使村集體有了提供各類設施和社會福利服務的能力,興建了幼兒園、小學、衛生所、養老院、社區娛樂中心等,并組建了治保隊。村干部的首要職責從原來的落實國家政策,轉為使用從征地補償和自留發展用地帶來的收入,來為村民提供服務。而且,村民自治的發展并不反對征地,因為村民知道,越多土地被征收,他們能獲得的商業用地越多。
村民的抵制
然而,雖然村民能夠接受征地,但他們還有一些關切,有抵制。一是土地補償。土地是分階段被征走的,過程中村民學會了如何和政府打交道。他們發現,開發區管委會征地后出讓,賺了大錢,有能力給村里支付更高補償。二是,他們的住房不只自己住,還租給外來工,租金是他們收入的重要來源。但是,很多房子沒有辦宅基地證,還有很多房子蓋得很高,超出規定的3.5層。在拆遷時,這些房子的所有權和合法性遭到了質疑。三是,開發自留用地與政府有許多沖突,早期是政府要求村集體支付高昂的配套費,后來是國家收緊了用地指標,自留用地的開發難以獲得市政府規劃審批。
政府對村民抵制的響應
面對抵制,開發區管委會做出了響應。一是,提高補償,補償費從1988年的4萬/畝,提高到90年代中期的8萬-10萬/畝,再到21世紀初的12萬-13萬/畝。二是,1987年到2000年修建的無證房,按60%補償。政府還提供優惠購買安置房的機會,價格僅為造價的60%。
同時,自留發展用地政策的實施還帶來一系列問題,迫使政府改變治理策略,以緩解潛在的社會動蕩。一是失業問題,大多數失地村民缺乏就業能力,很多年輕村民沒有工作的意愿。第二,面對大病時,村里醫療服務不足,大病致貧問題大。第三,因為缺乏監管,集體資產的管理和分配存在不少問題,一些村干部行為出格。
對此,從21世紀初起,開發區管委會和鎮政府再次關注這些城鎮化村莊的日常管理,并在供給基礎設施和社會福利上給予更多資金和行政支持。
一是2005年管委會與鎮政府合并組建了區政府。二是新的區政府采取各種措施創造就業機會,包括鼓勵工廠外包業務給村民,實施“企業家計劃”幫助有意經商的村民,以及設立職業培訓中心、為求職者提供培訓和直接補貼等。三是在新型合作醫療體系下,區政府升級了所有村級診所,并為村民支付保險費的三分之一。四是對于自留用地開發中碰到的沒有農用地轉用指標的問題,區政府在能力范圍內予以幫助,比如租或買下這部分土地。五是區政府鼓勵村民進行三舊改造,和開發商合作在原址上建高層住宅和商業地產。六是區政府積極參與集體股份制改革,增加自己在集體資產管理中的影響。
結論
作者總結指出:在中國南方,土地矛盾不能簡單地視為村民抵制剝削成性的地方政府(其城鎮化政策以追求經濟效率為單一和終極目標)征地的結果。
實施自留發展用地政策以后,地方的土地政治被兩種沖突復雜化了。第一類沖突是地方政府和村民之間的沖突。在自留用地政策實施后,村民本質上不反對征地,而是追求更多現金補償、開發土地的平等權利,以及要求充分獲得國家社會福利。第二類是村干部和村民之間的沖突。
面對這兩種沖突,地方官員越來越認識到,他們必須撫慰、賦權予村民,以避免發生破壞投資環境的大面積對抗。同時,擔心不稱職村干部管理不善會使村莊福利體系癱瘓,新的區政府開始尋求恢復在這些村莊中的控制和合法性。而這不是靠傳統的強制辦法,而是通過股份制改革和提供社會福利等一系列復雜治理策略。
水力亂彈:這篇論文好像無關理論,幾乎全是案例呈現,讀起來還挺順暢。對沖突本身、村民抵制的描述很少,只寫村民有些抱怨,然后政府就做出應對,沒寫二者之間的互動,缺少過程。一處疑問:改革開放以后的經濟合作社跟之前的合作社,都叫合作社,但是一個性質的嗎?兩處啟發:(1)訪談資料的使用;(2)將征地補償政策的演變與政府在村莊治理中的角色聯系起來討論,寫出了參與-退出-回歸的過程,中間夾雜著集體土地所有制的重構。
(作者系香港理工大學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China Quart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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