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或者革命(因為目前觀點都認為改革開放是第二次革命,我也無意否認,所以等同談之),是否應該成為一個破與立的命題?這個問題一直困擾著學術界,無論是任何學科,所探討的問題,無非如斯。現代社會,許多人都喜歡將革命,看成是一種先破后立的過程,比如說辛亥革命,比如說資產階級革命,比如說文化大革命。這些革命都將革命前和革命后完全對立起來,而不去理會在這種革命中存在的連續性。這種說法和馬克思主義史觀有密切的關系,因為革命,就是一種對社會性質的全面變革。我們不否認在某種層次上,革命,確實做到了對過往的推翻,但是,這種推翻僅僅是停留在某種層次上,在其他方面,革命并沒有導致發展出現任何斷裂。否則就很難解釋無論是袁世凱、蔣介石亦或者毛澤東,都或多或少地展現出類似封建帝王的稱王思想。再比如說,史書上曾經說過,董仲舒后,儒家學說的正統思想就確立了。這種觀點是真的僅僅憑借董仲舒時代的努力就完成了嗎?即使那個時代確立了,是否延續了呢?任何事物都是一個運動的過程,我們通常僅僅憑借一個局部的現象,加上我們今日所謂的“常識認知”,就以偏概全,實屬不當。
農業經濟,也是如此。20世紀農業的任何發展,實際上并沒有隨著任何重大事件的發生而出現太大的改變,其改變,更多是多種事件在不同時間或者不同空間上作用所共同形成的結果。比如說小農經濟的問題,目前學術界所達成的共識是,直到目前為止,中國所形成的經營模式依然是小農經濟。也就是說,我們常在課本看到的“自從鴉片戰爭開始,我們的小農經濟就破產了”的事實判定并不準確。但是,即使這種小農經濟的現實,和鴉片戰爭本身的小農經濟,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在這段被我們稱為中國近現代史的時期,我將這變化分為幾個階段:封建舊式小農經濟——集體化經營的小農經濟——現代化小農經濟。封建小農經濟,以土地私有化為基礎,更多強調“男耕女織”,取之于自然,用之于自然;其破壞不應追溯到鴉片戰爭時期,而更多是共產黨在確立全國統治后進行土地革命,對土地所有權的徹底改造。而現代化的小農經濟,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勞動力大規模解放到城市,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去集體化”現象。但是我們不應該將這種現和集體經營斷裂分割出來。目前出現的小農經濟分配不公等問題,以及由此引發的對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反思,很大程度上是對于第二階段的再思考。那么集體化經營,到底需要思考什么呢?
農村的集體化經營模式,我們大致可以認為從50年代開始到70年代為止,這一時期,村民生活在各種不同的集體組織下。這段時期,發生和農業生產相關的較重大事件,包括農村集體化改造,人民公社化運動、大躍進、文化大革命時期,這些事件都對于農村集體化的建立和鞏固有著重要的作用,但這種作用都不是決定意義的。可以這么來說,集體化經營的形成,在初期依然繼承了非常多第一階段的特點,而其對于第三階段的改革,也是具有基礎性的意義的。如果看不到這一點,將這三個階段分別對立起來進行比較,否定了這種歷史的延續性,則會出現很多很多問題。目前的農村經濟出現了全盤自主化的傾向,但是這種現象并沒有給農民帶來普遍意義的富裕,反而導致了很多現實問題。因此,對農村經濟進行集體化經營的思考,是很有必要的。
李懷印先生作為美國研究中國近現代經濟的代表,對于中國農村經濟一直有著獨到的見解。山東大學徐暢教授曾說過,美國學術界對于中國農村經濟的研究,一般集中在對于小農經濟性質的探討上。這一點在李懷印先生身上得到了印證。他所研究的重點,同樣建立在中國農村經濟的性質依然為小農經濟的前提上。他的這本《鄉村中國紀事——集體化和改革的微觀歷程》,重新對于中國集體化經營時期進行微觀的探討,以重新發掘集體化經營的優勢所在,同時對于目前農村經濟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進行反思,這種反思,以歷史而非單純社會學的角度,因而具備了社會學所不具備的時間連續性和事件連續性。這也是此書最大的優勢所在。
必須承認,在上述第二和第三個階段間,一系列的改革政策導致了家庭耕作制度的推廣以及鄉村中隨之發生的各種變化。由于外在的政策間存在如此大的區別,導致出現了一種李懷印先生所說的“強調兩個時期之間鄉村經濟環境和社會政治關系的差異和斷裂”。
這種強調“斷裂”的思維模式再很多地方都得到了體現。比如在農民問題上,人們認為第二階段的農民順從、軟弱而對于國家的許多經濟政策手無搏雞之力,第三階段的農民則成為時代的先鋒,自覺發起了去集體化的進程,決定了國家政策的方向;在鄉村政治的傳統認識上,人們也認同前一階段導致的是農民普遍依賴集體組織而后一階段則因為得到了經濟的獨立而變得活躍而富有創新精神,這種現象的產生關鍵,就在于改革導致的農民經濟利益與其勞動成果直接掛鉤,從而其積極性得到了發揚。
為何出現這種斷裂的思維?我們自然需要從社會大背景中去尋找原因。當前中國政府強調改革開放的必要性,從而證明其成功。因此,許多學者傾向于將農業集體化視作為徹底的失敗,并且強調集體化時期鄉村經濟的停滯和村民的貧困。同時,他們也將改革開放出現的農業現代化,歸結于一系列改革措施的事實,并將這些項目解釋為與改革前社會經濟制度的徹底決裂。
當然我并不否認改革開放確實是農業現代化的開始,帶來的經濟效益確實在一定時期出現了高速增長。但是這種增長并不具備長久性,據農業部發表的產量增速統計來看,1980至1984年間,中國農村經濟普遍出現了9%以上的產量增長,但是隨后這種增長速度迅速放緩,到了89年止,增速已經不及改革伊始4%的增速了。這也就是西方經濟傳統中的“滯漲”現象。隨后問題頻出,農村經濟的不穩定性被迅速放大,政府連續13年將1號文件集中在對于農村經濟建設的政策研究上,可以體現,農村經濟并沒有在根本上,得到和當初改革開放中所宣揚的農村經濟高速發展的現實。
如果正如我們上文所言,需要對中國的集體化農業經營時期進行重新反思,那么我們應該重新思考什么?應該從集體化經營中得到什么?又應該從集體化經營中避免什么?集體化經營畢竟處于中國政治的多事之秋,給現今許多普通人造成的印象是黑暗的,不少人甚至會恐懼“計劃經濟”的回歸。但是正如鄧小平所言,“計劃和市場,都只是手段”。當前中國農村經濟出現的增長和問題,實質上是同根同源的,就是過分市場化商業化的后果,這種后果急需要得到改正,而這種改正,并不是政府的重新介入,相反,卻是政府的逐漸遠離。
為什么如此說呢?李懷印先生在其書中指出,自從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的改革開始至今,我們看到的是去集體化的改革,但是實質上真正達到經濟發展的,并不是去集體化的成果,“而是政府對于整個農村經濟的抽離”。正是政府減少了對于農村的控制,農民的經濟壓力得到大幅度減少,所以才會出現農業經濟的重新繁榮。以此反推,為什么第二階段經濟沒有出現蓬勃發展,則剛好是因為“政府對農村控制的不斷加深,給予農村過分的賦稅以及其他經濟壓力?!币簿褪钦f,我們看到的過去集體化經營,由于實際上是國家控制極為嚴重的集體化經營,因此很難造成農村經濟的大幅度增長。過去看到的集體化經營,為什么國家控制過分嚴重呢?
李懷印先生對此的解釋是,“20世紀中國的政權建設,通過正式的政府體制向鄉村急劇擴張,新的國家層級的的價值觀念在鄉村居民中的擴散,對鄉村權力關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國家對農村的滲透,作為一個從20世紀早期便已經開始的進程,在集體化時期依舊持續進行,并達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在這種形式下的農業集體化,不僅使得國家能夠深入每一個家庭,也產生了數以百萬計的基層干部?!?
這種國家主導下的集體化經濟是否對中國農村經濟有益呢?李先生認為,集體化經濟發展之所以出現了掣肘,關鍵原因,并不僅僅在于集體化減少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更多在于“國家對于農村剩余的過度抽取”政府實施了一系列政策,而這些政策,很大程度上是對于集體化經營的過高判斷,過快判斷。這些政策在60年代初達到了高潮,加上自然災害的影響,從而引發了所謂“三年災害”的慘劇。隨后,政府對于農村的經濟政策進行了修正,而正是這些修正,一直延續到70年代末為止,集體化經營得到了較為良好的發展。甚至到了60年代末,蔬菜和稻谷的產量都達到了歷史以來的最高值。李先生點出了一點,在他研究的江蘇秦村中,到了改革開放之初,實際上很多人并不愿意參與到改革大分干中。一般在集體化經營中占據少數的窮困家庭比較積極,而大多數的社民并不愿意參與分干,而在分干后,又出現了類似合作經營的趨向。我認為這些都很能說明集體化本身可能是中國農民經濟的合理方向,但是只是在處理集體化與市場,集體化與政府之間關系時存在著偏差,正是這些偏差導致了問題的產生,但是因此歸因于集體化本身并不正確。
集體化經營,總的來說,如李懷印先生所述,重要的一點,就是“集體化時期干部和勞動者在經濟和社會關系上的認同感,使得他們能夠維持必要的約束力,減少農業生產和管理中的懈怠行為,”這種“認同感”,也是導致60年代后到70年代時期糧食產量得到可觀增長,農民生活水平得到充分提高的“部分原因”所在。也就是說,由于集體化的建設下,干部和勞動者形成了這樣的一種在經濟層面和在社會層面同時存在的認同感,導致了二者的利益實際上是息息相關的,這種經濟和社會利益雙重構架下的農業集體化,實質上既穩定了農村的經濟結構,同時也提升了農民的積極性。這也是為什么在文化大革命城市完全癱瘓的前提下,中國經濟依然維持10年未出現大規模下降的原因所在。同樣的,我們在探討改革開放時期出現的極快經濟增速下,應該看到,若沒有在文革10年間農業經濟的穩定增長形成的極大產量基數為基礎,農業經濟單純的增長并不會持久。如上文所述,農業經濟僅維持3年的高速增加就陷入了滯漲,說明了過快進行農業改革,否定了集體經營的問題所在。
為什么集體化經營,并不如曾經歷史書所闡釋的那樣,極大阻礙了農村的發展呢?李懷印講過一個非常有趣的故事,他在秦村調研的時候曾經問過村民的回憶,當問及三年災害時期時,村民“普遍不愿意回答,覺得是一段非常慘痛的經歷”,但是若提及文化大革命時期,他們通?!疤咸喜唤^,似乎覺得那是一段非常有趣的回憶”。同樣處于社會動蕩時期,同樣屬于集體化經營時期,農民們的回答為何出現如此之大的區別?兩次動蕩間的經濟調整,到底為集體化帶來了什么改變?
李懷印先生認為,之所以導致大躍進運動的失敗,是國家對地方農村經濟發展過快的錯誤估計,更是集體化發展過快,達到了一個超出穩定結構的集體,這種過大的集體化,不僅未能實現“1+1>2”的經濟效益,反而出現了效率過低、管理失控的現象。為何如此呢?李懷印先生首先對于土地改革時期到大躍進時期的集體公社規模發展進行了研究。根據研究,這一段屬于農業集體化建立的時期出現三個階段,即“互助社”、“初級社”、“高級社”。這三個階段,農村集體化大幅度發展,但是這種發展是政府有力動員和當地干部的積極行動,而非普通民眾的主動參與;這種變化之快,導致了村民根本無法適應從農業私有化到農業高度集體化的迅速變更,過大的規模導致了經濟效益的極度低下。而在“三年災害”發生后,包括在這三個階段之間,因為農民的對于“過度集體化“的抵制,使得國家的政策不斷進行修正,最后終于吸取教訓,將集體化控制在較為合理的規模,從而使得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化經營真正產生了效益。
通過這種微觀的研究,李先生發現,集體化經營,在得到了修正后,其規模和數量都有所下降,回歸到了正常的數值。以后國家在進行集體化經營調控中,都十分重視對集體化規模的控制,而這種控制,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農村經濟的穩定,以及持續健康發展。
集體化經營之所以能在后期有了較大的發展,如果僅僅從其規模出發,顯然不足以完全進行解釋,因為到了文化大革命時期,雖然說其是一種城市化的現象,但是在動亂范圍擴大到全國后,農村也不可避免出現了騷動、鬧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和大躍進時期的狂熱。但是農業經濟并不如工業經濟一樣出現較大的波折,反而依然穩定發展。為何如此?李懷印先生首先從文革本身出發,進行了相關的研究。
李懷印先生認為,農村文革和城市文革的不同之處,首先就在于參與各種所謂紅衛兵組織的不同村民,本身并不存在和城市一樣如此明顯的經濟社會背景差別,因此實質上即使在文革時期,“將村民聯系起來的傳統社會紐帶依然之輩他們的政治抉擇。”其次,土改和集體化后,農村本身并不存在所謂富農和地主的階級對抗,因此文革的“階級斗爭”話語在農村完全脫離了社會實際,而且與經濟利益毫不相關,很難引發農村熱情;相反他們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學習毛澤東思想和做‘好人好事’向毛主席表忠心”中,從而提高自身在集體中的地位。最后,“破四舊”在農村并沒有物化目標進行摧毀,只能從所謂“封建迷信”的民間信仰等心理層面進行改造。事實上,這種改造對農村的變化,成為了“一個有普通民眾廣泛參與的話語重建與文化轉型”,這種轉型,不是社會動蕩,也很難造成社會動蕩,所以無法造成明顯的經濟影響。
也正是這些因素,導致了農村即使遭受到了文革的沖擊,情況也并不如城市般慘烈。而集體化的經營,是農村免于受到這種沖擊的關鍵所在。但是許多人都會提出一個疑問,既然如你所言,集體化并不差,為什么最終,集體化以失敗告終,而回歸家庭經營模式后,農業卻走向了現代化呢?我認為大家的這種認知,有一定的道理,集體化模式經營,確實有其硬傷所在,但是集體化經營,作為一種現象而非模式,并沒有失敗。即使到了改革開放時期,家庭出現的合作經營的現象,包括現今農村合作社的重新建立,都是集體化現象的體現,而在一些方面,比如農村金融、土地流轉等方面出現的忽略集體化、合作化的傾向,則是導致目前農村經濟難以持續發展的關鍵原因所在。正如王岐山副總理所言,中國發展,“不可能遵循任何模式,因為模式是靜態的,經濟是動態而復雜的,但其產生的現象,卻是可以反思和借鑒的?!?
分析了集體化經營和集體化模式經營的區別后,我就能闡釋集體化模式經營中必然存在的硬傷。任何模式都有其優劣之分,比如“重慶模式”,我們不能因為其規劃者的犯罪而忽略其合理性所在,“廣東模式”也有其根本的硬傷所在。這些都需要進行分析后加以思考和借鑒的。集體化模式經營的最大硬傷,正如李懷印先生所言,就是“不管在任何環境中運行,都無法使勞動管理達到客觀。”為何如此呢?就因為集體化經營,微觀層面的倫理聯系,導致了集體化無法形成企業化,或者至少在大部分情況下,無法形成真正的企業化。
農村在集體化模式經營中是否磨蝕了村民的生產積極性呢?在一定的層面上,確實存在,但是依然會有很多政策,保證對于村民生產,產生刺激作用。這種刺激作用,我認為,就如同“潘多拉的盒子”一般,適度開放一點,能既保證穩定又能促進農民的生產刺激性,但是過分開放,產生的問題會十分嚴重。農村集體化模式經營,很大程度上,確實保障了穩定基礎上的生產發展,這一點毋庸置疑。比如說工分制,雖然現在很多學者都在考據其是否大幅刺激了村民的生產積極性,但是其刺激本身是確定的。但是它很難保證所有生產隊長如同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私營企業主一樣,去追求符合實際的勞動管理要求。因為隊長本身就是村社中的一員,因此在生產過程中,他們也會考慮其在村民中的地位以及與其他村民之間的私人關系,這種關系,并不弱于嚴格按照規章進行勞動管理而給集體帶來的總體效益的某種層次上的增長。按照李懷印先生的話來說,就是“生產隊作為一個合作集體扎根于當地社會的人際關系網絡中,如果領導與被領導者具有相同的利益認知,集體組織便有增產動力;反之則會低效?!?
也就是說,改革開放,確實在農村方面一定程度上對于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做出了刺激,但是這種刺激并不如官方宣傳那樣程度之高,相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之所以促進了農業的現代化,按照加州大學黃宗智先生的話語來說,“是國家權力的收縮,農民自主權力的重新發展?!边@種大力解放生產力的行為,導致了居民得以自主選擇就業,出現了現代意義上的工業反哺農業的現象,這種現象,是農業現代化的標志,而這中現象的產生,與農民自主性的提升自然息息相關。
集體化,事實上,是農民自主性得到保證的一種現象。集體化之所以遭到詬病,正如上文所述,關鍵原因并不在于集體化本身,而在于其依靠國家權力控制搭建的模式一旦形成,將會極大扼殺農民的自主性。而農民自主建立的集體化,也就是黨政宣傳所提及的集體化,實質上是村民民主化的一種表現,是村民民主自治的外顯,更是未來解決目前三農問題的核心所在。
為何要進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小崗村的改革為何能引發中共領導層的關注?當時的小崗村情況,在全國有代表性嗎?改革后的小崗村,有真的出現了其改革之初的目標,即產量得到了和改革前相比的大幅提升嗎?這些疑問,不僅僅是我們,李懷印先生也做了類似的思考,而得出來的結論,很讓人感到吃驚。
小崗村到底具有多大的代表性?這一點在學術界爭議多多,其故事是否屬實,改革后產量是否屬實,許多新聞工作者都有過類似的爭論。不少改革派的官員和改革派學者不斷重申小崗村的合理性,以此來證明整個改革的首創精神,以及農村政策改革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我們不否認改革的正確性與合法性,尤其在農村方面,農業的現代化改革中,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但為此強調小崗村的狀況在全國具有普遍性,就有些以偏概全。當然,作為宣傳機關,通過小崗村的事例達到倡導農民大膽自主發展,這一點是合理而成功的,但是宣傳和事實本身,并不等同,大量研究表明,小崗村當時,更多以個例出現,而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
首先我們需要明白,大部分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并不是農民主動推行,如李懷印先生所說,更多是國家“自上而下推動的結果”。原因就在于當時在合理的集體化經營下,農村經濟實質上是在穩定而健康發展的,更多的村落并不具備小崗村的個性特征。趙興勝教授每次在指導我去分析農民行為時,都要強調,絕對不能僅僅從一個純粹的經濟人角度分析,農民更多是一個復雜的社會人,而穩定發展,是其第一目標。舉個很簡單的例子,我在濟南冷水溝做調查的時候,發現很多農民都在每家每戶種植了菜地,但是菜地均比較小,經過采訪,我們得知農民的菜地,“以自養為先,他供為次?!弊约旱南缺U虾?,再去賺錢,這是許多農民的“小農經濟”思想,這種思想即使到了今日,其實并沒有太多改變?;氐疆敃r的農村經濟上,當初的集體化經濟依然在健康發展,并沒有很多人說的那樣窮途末路,比如說許多村民對于改革甚至存在抵觸的情緒,因為過分的競爭,可能會導致許多不公平現象的產生,導致效果還不如集體化時期;再比如說我們一直宣傳改革開放的起點,十一屆三中全會,其對于農村經濟組織的管理條例——“六十條”最新修訂版,依然承認人民公社是農村的基本制度。李懷印先生甚至對于國家農業委員會(GNW)的《農業集體化重要文件匯編(1958——1981)》進行考證,發現黨內依然堅持人民公社制度,甚至對于文革前短暫出現的“包產到戶”現象進行了極大的批判,認為這是一種倒退。這些證據,實際上都證明了在那個時候,集體經濟并不是傳統的窮途末路,反而有著不錯的發展規模。
我之所以要做出這種論證,是希望在進行改革開放的反思時,我們應該對農村改革的主觀改革目的和客觀改革現實進行區分。我們承認改革開放對農村經濟確實有了很大程度的發展,這種發展是對于農業的現代化改革,這種改革是深遠而持久的,這一點無需否認。但是按照改革之初的目的來說,也就是大幅度提高產量的目標,事實并沒有達到,甚至有了在1986到1989年的滯漲現象。而之所以沒有達到這個目標,就在于其對于集體化在政策改革上的徹底否認。當然,這種政策上的否認,在民間依舊實施,并且隨著現代化農業的形成,三農問題成為了困擾黨中央經濟發展的核心問題時,成為了解決的一大思路。
農村合作化的現象,在現今的農村社會已經呈現越來越明顯的態勢,而且產生的經濟效益,更是不計其數。根據我們學院許多做農村經濟社會調研的同學統計得出的數據以及許多國家統計機關,還有報紙媒體的統計數據,我做了不少整理,發現很有趣的現象是,無論是微觀層面還是宏觀層面,農業合作化有重新回歸的趨勢,而這種合作化,因其和集體化時期自上而下推動存在的差異,即更多依靠村民自發性的現實,促進了許多農業的發展。我有幸在中國農業大省山東學習,親自到過冷水溝、章丘、肥城、平陰等接近濟南市的縣城進行調查,同時對于像壽光、鄒平這些全國聞名的農業大縣,雖未親自到過采訪,但也閱讀了不少資料。比如說濰縣蘿卜,作為濰坊的傳統土特產,在發展中就堅持了自主合作化發展的模式,帶來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可觀的。黃宗智先生在其書《中國隱性農業革命》以及關于龍頭企業的研究中,意外發現了目前自發性合作組織在農村經營中產生效益的比重,已經達到了43.08%,和龍頭企業的比重已經不相上下,而考慮龍頭企業在中央受到的極大政策支持力度,因此合作組織的這一數字,是十分可觀的。
同樣,目前市場經濟存在的一系列問題,核心的問題便是公平與效率關系的處理,體現在三農問題上,更為嚴重。以我比較熟悉的農村金融問題舉例,許多參與到當初農村金融搭建的金融專家都表示,“當年監管部門對于合作金融不適合中國的結論下得太早、太草率”,目前農村經濟出現的瓶頸,雖然不如郎咸平等市場派所認為是完全“交易條件的極度惡化”,但這種農村金融的破敗確實導致了農村的發展停滯不前。中農辦也認為,目前中國合作性金融現狀就是“發展滯后、無序混亂、監管缺失”。根據2011年人民銀行摸底數據顯示,全國9萬多家合作性質的資金合作社、專業合作社和銀監會發放牌照的農村資金互助社,“問題多多,存在著大面積風險事件的可能性。”十八大報告強調“注重公平的基礎上發展效率”,這是對于社會變革的重要變調,也是中央對于重新發展合作化經營的重新出發。因此,對于集體化經營的反思,顯得無比重要。
集體化,根據我通過對李懷印先生的論著以及眾多農村經濟研究上的學者成果進行整理,結合導師的指導和自身的思考,得出的最后結論就是,集體化,也就是現在所宣傳的詞匯“合作化”,對于維系社會公平具有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是建立在農村村民自治的基礎上,以村民自治和政府政策之間的互動為表現,最終呈現出來的既能刺激農民生產積極性,同時也能保障社會公平的結果。當然這種結果的產生和70年代的結果雖然在表層上是一致的,但是其根本性質上存在著極大的區別,這種區別,就是70年代以國家控制為前提到現今以村民自治為基礎的改變。只有確立了這樣的區別,國家才能在發展農村經濟的進一步改革中既能解決目前存在的三農問題,同時也能避免回歸集體化時期的國家控制中。中國農業現代化的形成,目前已基本實現,因此絕對不能倒退到當初的國家強力控制農村集體化,但如果因此否定了集體化的作用,而缺乏對于集體化的再思考,就很難解決目前存在的農村經濟不公平問題。也許,這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史之為用”吧。
李懷印的這本《鄉村中國紀事——集體化和改革的微觀歷程》,寫在目前農村經濟出現瓶頸的情況下,雖然是一本歷史書籍,但具有無比的現實關懷。其寫作特色首先體現在其研究方法的微觀上,正是這種微觀史的研究,帶來了極大的創新成果。如果只從外在的正式制度及其對于村民動機和行為的決定作用進行研究,是沒有可能出現前文所提及的問題的。李懷印以微觀的史學研究方法深入到秦村的調研中,重新分析村民個體,即“在正式制度和當地非正式制度的共存和互動的歷史背景下,觀察村民的態度和行為方式”,得到了很多比較新穎的觀點,這是比較科學的研究方法。因為村落和城市一樣,都不僅僅是以官方政策所塑造的制度結構為決定作用,因為其主要利益方僅僅為國家;而村落和城市相比,更為突出的,就是非正式的約束機構,這種非正式的機構往往是隱性、地方性的,在村落之間存在著很大區別,以滿足個人和群體的日常需求。正是這些,構成了正式制度賴以運行的微觀基礎,因此,分析農民行為,更應該是鄉村社群內生的非正式制度與自上而下的正式制度交互作用的結果。
同樣的,集體化的重新思考,就需要打破目前學術研究中出現的將改革開放前后的經濟社會狀況完全對立現狀。雖然宣傳為證明改革開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對于改革開放的進一步開展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歷史并不等于宣傳,我們依然需要以求真為主要任務。而對于集體化的重新反思,則提供給了學術界一個機會,對于目前的普遍看法進行修正,這種修正,正如李懷印先生所說的那樣,是歷史的方法。李懷印先生反對目前學術界中集體化時代僅僅作為“考察改革時代的各項問題的背景”出現,而應同時強調這兩個時期的斷裂性和連續性。強調兩個時期的聯系和區別,既有助于我們進行集體化的重新反思,更有助于我們能學會進行歷史研究的時候不能僅僅依靠此前研究學者的建構進行思考,而應以既要全面,又要學會抓住重點的研究態度,去處理每一個歷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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