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農民合作社是構建我國農業農村組織體系的必要選擇
近年來,在創新農業經營主體的進程中,社區性農民合作社,在江浙閩徽魯等省再度呈快速發展勢頭。這是“三農”問題倒逼的結果。能否抓住這個歷史機遇,關乎我國現代農業產業和農村社會體系能否完善、整個國民經濟社會能否穩定與發展。
一、錯失發展社區農民合作社的歷史機遇,是引發“三農”問題的主要根源
黨和國家歷來把“穩定農村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壯大集體經濟,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立。但令人遺憾的是,集體經濟的組織制度框架多年來一直處于不確定的虛置狀態。如果我們在人民公社解體過程中,不僅通過家庭聯產承包制,打破“一大二公”、“平均主義的大鍋飯”,通過設立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實現“政企分開”;還能把國際通行的合作社制度引進來,使其成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的制度載體,那么,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的優勢,堅持合作社進出自愿等原則,就有可能避免嚴重的“三農”問題。這一點,我國各地發展好的富裕村,日本、韓國、臺灣等國家和地區,應該是成功的案例。即使集體農莊制度的俄羅斯,農民也多已經成為職業農民,與城市職工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制度。
實踐證明,忽視農民主體地位的任何措施都是越俎代庖。30多年來,我們曾采取了許多措施解決小農經濟與大市場的矛盾。比如,讓農民調整產業結構,幫農民賣滯銷產品,僅靠村民自治實現農村民主和社會事務治理,以大量的財政投入換取龍頭企業充當整合小農的主體,讓工商資本大舉進入農業領域,把政府服務下沉到社區,派干部包村包戶,等等,大多是政府在替農民做主,鄉鎮政府在很大程度上還在重復當年人民公社時的做法,不得不過度干預農村經濟和社會事務。雖然想做好事,但事倍功半,行政成本很高,且不能完全得到農民認同。
建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僅僅停留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層面。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少數局部經濟效益明顯,但大多規模小能力差,且魚龍混雜。80%以上是企業、個體、私營經濟掛合作社牌子套現政策,導致政府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大到國家層面,我們一直沒有能與國際社會對話的農民合作社組織;小到大多數村莊,至今沒有形成以農民為主體的、能夠與工商企業平等對話的、擔負農村經濟及社會事務的經濟組織。這是諸多“三農”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的主要根源。
二、新型社區農民合作社快速發展的成因分析
一是政策導向。201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對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提出了新要求:“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民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二是確保農民主體地位的內在要求。由于集體經營層面長期缺失,多數超小規模農戶在市場競爭中無法形成有效的經濟主體,導致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農民主體地位逐漸的嚴重缺失。實踐證明資本替代策略是不成功的。三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制度選擇。對以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農村集體經濟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是我國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無法回避的現實。合作社制度的特性及其在世界范圍百余年的成功實踐,自然成為大多數農村改制的選擇。四是失地村莊確保農民財產權益的制度選擇。在城鎮化進程中,一些失地村莊為保障農民集體產權的合法權益,選擇了相對公平合理的社區農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制度。五是村民自治制度無法解決日益嚴重的農村社會問題倒逼的結果。實踐證明,我國村民自治的農村社會治理制度,如果沒有一定的經濟組織制度支撐,是無法獨立承擔起農村社會事務的管理運營職能的。六是保障合作社真實性的理性選擇。社區農民合作社及其產權的唯一性,所派生的不可替代性和農民的主體性,都使社區農民合作社成為目前最能體現真實性、公平性的合作社組織。
三、以社區農民合作社為基礎,構建現代農業產業與農村治理體系必要且可行
以社區性農民合作社,構建我國現代農業產業與農村治理框架體系,是根本解決“三農”問題的惟一路徑。社區合作社明確每一位社區農民對集體產權擁有權利的制度屬性,決定其公正性;其自愿進退的制度要求保證了合作社自愿聯合的本質屬性和要素的流動性;其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按惠顧額與股份分配的方式,保持了家庭經營的優勢和分配的合理性;其聯合弱者,服務成員,經營共同擁有產業的制度屬性,決定其必然成為農業雙層經營體制集體經營層次的制度選擇;其一人一票的社員大會制度,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合作社聯社制度等,保證了農民的主體地位和參與管理的權利;其培訓教育成員,參與社區的制度規定,決定其必須與村“兩委”構成“三足鼎立”穩定合理的農村社會治理結構,確保農村民主自治制度能落到實處;其地域、產權及成員的唯一屬性,決定其具有專業合作社不可替代的惟一確定性,可以成為承接國家政府各項農業和農村公共政策的合理制度平臺。
在如此合理通暢的以農民為主體的農業產業框架下,有國家政府的政策支持、有合作社聯社的指導幫助,合作社的農業生產可以按市場規則獲取與各種農業服務產業、專業合作社、供銷社、龍頭企業、工商資本的合作契約,在更高層次上形成現代農業的資源優化配置體系、規模經濟高效的產業體系、拉動二三產業發展的基礎性產業體系、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高效產業體系,等等。體系健全了,經濟發展了,各種要素資源包括人才、資金、政策就會源源不斷流向農業、農村。一個經濟發達、社會公平、自由幸福、能承載國人夢想、能緩解經濟波動的新農村制度體系便會快速建成。
所有關于社區合作社的諱忌都不再成立。社區合作社在近三十年來,一直是一個敏感區域。除去歷史的因素,還存在解讀和認識的模糊之處。一是1981年我國廢除的是“一大二公”、“政企不分”的人民公社制度,不是世界通行的合作社制度。兩者除了社區性以外,其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差別是十分明顯的。更重要的是,前者是國家強制推行的公有制,后者是農民自愿組合的農民共同體;前者是脫離生產力水平的生產方式,后者是水到渠成的應有之意;前者的外部環境是為優先實現國家工業化而實施的索取農業剩余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后者的外部環境則是國家已經完成了工業化、免除了農業稅、開始反哺農業的市場經濟體制。二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的合作社制度,可以破解“集體行動邏輯”的“道德風險”。今天的社區性合作社,是以農民家庭經營為基礎的農業生產經營企業。它既具備家庭經營監督零成本和自發動力驅動機制的特質,又能獲得自愿聯合基礎上生產要素整合的優勢。這種整合優勢所派生的機械化生產方式,能夠從技術層面上大大降低農業生產監督成本。同時,合作社特有的進退自由、產權清晰、一人一票等管理制度,按成員惠顧額和產權分配的制度特性,從根本上保證了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的激勵性,可以破解“搭便車”道德風險。如果再加上股權轉讓、繼承等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讓農民有更多的自由選擇“用腳投票”的權力,還有更大區域聯社制度所具有的上下系統管理制度,教育、培養和監督合作社領導人制度,以及法制國家的大制度環境等,更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少數‘剝削’多數”的貪污腐敗道德風險。三是農民合作社不是政治壓力集團。世界百余年合作社發展歷史證明,農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整合大農小農,快速形成更大規模的資源配置及產業能力;是改變農業的弱質產業屬性,提高市場競爭力和與壟斷資本的市場搏弈能力;是改善農民社會福利,增加政府支農政策執行能力,等等。只有國家政策與制度嚴重損害農民利益,才是形成政治壓力的主導因素,而非合作社制度本身。
作者系山東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山東社會科學報道》2016年5月16日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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