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開放后,中國的土地制度一直沒有停下調整的步伐。最近的一次改革嘗試,是2015年開展了15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試點、15個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和3個征地制度改革試點。
但從試點實踐看,宅基地使用權仍不能入市流轉;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總量少、地塊小、分布散,價格由政府決定,還要從中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形不成開放競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市場也無法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
為什么土地制度改革會形成這樣的局面?癥結在于對現行土地管理制度缺乏深刻的總結和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缺乏認識,不清楚土地制度改革應當改什么,怎么改。
土地變遷30年
改革開放后,1980年-1984年農村推行聯產承包制,在集體土地上設置了承包經營權。隨著鄉鎮企業崛起,又自發設置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即開發權、發展權)供鄉鎮企業使用。
1987年深圳批租了3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啟動了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同期,勞動力市場開放,大批農民和外來城鎮居民到東部城市打工,當地村民使用宅基地、集體土地為他們建造廉租廉價房,自發開啟了集體土地房地產市場。
1988年,《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被修改,規定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為建立土地市場掃除了法律障礙,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初見端倪。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決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使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當前要著重發展生產要素市場”。1994年頒布《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正式建成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市場。
到了1998年,為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再被修改,并建立起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取締農村業已存在的建設用地市場,把國有建設用地市場變成賣方壟斷的土地市場。
雖然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再次強調“從制度上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同年頒布的《物權法》,也在公有土地上設定四種用益物權,變原來土地“公有公用”為“公有私用”。然而,為《土地管理法》所限,集體土地不能設置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沒有處分、收益權,國有、集體成為兩種并不平等的公有制。
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指出要“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但多年過去了,“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仍無大的動靜。
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話說得更重:“要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并指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要“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然而,2014年國土部出版的《新型城鎮化之土地制度改革路徑》(國土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小組的研究成果)稱,“不能過于強調私權利和過分夸大市場力量”,還要“繼續堅持用途管制、土地征收、有償使用三大核心制度”。三中全會《決定》幾經解讀,“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被限定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存量鄉鎮企業用地上。
現行土地制度的實質和績效
作為1998年版《土地管理法》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其內涵可以概括為三句話:
取消集體土地業已普遍存在、自發設置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限制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非農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擴大征地范圍,由政府壟斷建設用地的配置與供給(《土地管理法》第43條、62條、63條)。
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規劃期末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總規模等指令性控制指標,層層分解下達基層,按指標劃定土地利用區,確定每塊土地的用途,單位與個人必須嚴格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又編制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規定每年新增建設用地量、占用耕地量等控制指標(《土地管理法》第17-20、24條)。
規定一套繁復的行政審批制度,大凡土地用途轉變和權屬轉移要經過行政審批,以保證規劃、計劃指標的實施。把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變成全面的、嚴格的個量管理(《土地管理法》第21條、26條、44條、45條、59-62條)。
這套被稱為“世界上最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實際上是與市場配置背道而馳的、政府起決定性作用的土地資源行政-計劃配置制度。
同時,雖然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有國有建設用地市場,但是一個政府賣方壟斷的市場。上市的工業用地、房地產用地供應量由政府計劃指標確定,用途由政府規定,價格由政府操控,沒有競爭性市場所具有的價格形成機制,也不能通過價格波動優化資源配置。可以說有市場,而無市場配置。
這套土地管理制度行之20年間,中國的耕地面積在1980年-1984年為20.95億畝,到2009年減為20.31億畝。26年間減少了6460萬畝,減幅為3.1%,耕地總量略有減少,基本穩定。各省的耕地面積變化差異很大。黑龍江、內蒙古、吉林、新疆、云南、寧夏、甘肅、廣西、西藏、青海10個省份的耕地增加了1.67億畝,增幅25%。其中僅黑龍江一省就增加6800萬畝。其他東中部21個省份,盡管法律進行了嚴格的保護,耕地還是減少了2.32億畝,減幅16%。
耕地增加的原因,黑龍江、吉林主要是出于市場對粳米需求量的增長和林區從伐木轉向多種經營開發了林區中耕地;內蒙古、云南等省份是出于糧食自給的需要;新疆是出于擴種棉花的需要。而耕地減少原因主要是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耕地改為園地和養殖場),工業化、城鎮化引致的建設占用和近十多年的平原造林和退耕還林。
就此而言,除政府主導的平原造林和退耕還林外,耕地增減主要是出于市場力量,而非政府規劃的結果。實行嚴格的計劃配置制度并沒有按規劃、計劃保住耕地。耕地的減少也沒有影響到糧食供給,糧食耕地單產從1983年的每畝233.46公斤提高到2012年的427.3公斤,增產82.2%,保障了糧食安全。
2003年-2012年十年間,政府通過取消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原農業用途價格征收集體土地,為工業、基礎設施建設輸送了224萬公頃廉價土地。同時,政府獲得7.6萬億元土地出讓金凈收入,以地融資又得到6.5萬億元抵押貸款(2012年貸款余額)。廉價土地和廉價資本供給促進了十年來城市工商業和土地城市化的高速發展,再加上農民工不能市民化,為城市輸送了2.6億廉價勞動力。以勞力、土地、資本三項廉價生產要素供給為支撐,促進了新世紀以來十余年經濟高速增長。
現行土地制度確實是要素驅動型發展方式的基石。這也是認為現行土地制度尚有優勢、還要堅持的理由,不過,也要看到其負面作用也不小。
取消集體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封殺“小產權房”,造成集體土地不能與國有土地擁有同等財產權利,不能自主平等地參與工業化、城市化建設并分享收益,損害了農民權益,固化了城鄉二元結構和收入差距。
政府按原農業用途的低價格(全國平均征地補償價2004年每畝3.5萬元,2012年每畝4.4萬元)征收集體土地,使約半數失地農民(約6000萬人)生活貧困化。農民不接受低價征地,便暴力強征強拆,以致官民矛盾激化,付出巨大社會成本。
“低征高賣”獲得巨額出讓金收益,固然促進了土地城市化高速發展,然而這種“土地財政”也鼓勵了地方政府的舉債熱、投資熱、開發區熱、造城熱,更多的征地、占用耕地和賣地,制造更多的失地農民。此外,政府擁有配置土地、操控市場的極大權力,使涉地部門和官員成為貪腐的重災區和重災戶。
農村宅基地沒有處分權,不能流動,造成大量“空心村”,宅基地閑置浪費。同時,農民工不能市民化,打工掙了錢還得回村建新房,致使宅基地不減反增。大量宅基地閑置,而在農村工作和告老還鄉的城市居民卻不準在農村置地建房,阻礙城鄉間人口、土地的流動。
政府壟斷了建設用地供給實行計劃配置,必然遇到缺乏完全信息這一計劃經濟先天性的痼疾,下達的指令性建設用地指標往往與地方實際的土地需求脫節。在有條件發展二三產業、擴展城市的地方,指標給少了,不是項目上不了馬,便是造成普遍性的違法用地;在沒有條件發展二三產業、擴展城市的地方,指標給多了,沒有項目用不了地,又造成土地閑置。為糾正違法用地,國家設立土地督察局,使用衛星照片執法監督,付出更大的管理成本,但違法用地仍然屢禁不止。
約三分之一的建設用地指標劃撥給地方無償使用,助長了政府大廈、大馬路、大廣場、大學城等形象工程建設,且屢禁不止。
另外約三分之二的指標由政府賣方壟斷有償出讓,賤賣工業用地、貴賣房地產用地。2003年至2008年工礦用地平均出讓價每畝9.7萬元,而住宅用地出讓價為每畝56.1萬元,為前者的6倍。價格扭曲導致資源錯配。2003年-2010年工礦用地供應量占國有建設用地總供應量的43.6%,而住宅用地只占23.6%。工業用地配置過多,導致粗放利用;而房地產用地緊缺,地價飆升。
地價高企,房地產商必須建造高檔房才能盈利,又扭曲了住房結構,昂貴的高檔商品房過剩,農民工和低收入居民需要的廉租、廉價房奇缺,淪為“蟻族”,阻礙農民工市民化。同時,商鋪租金過高,阻礙服務業的發展和就業機會提升。可以說,僵化的土地計劃配置制度和無約束的貨幣市場,是造成房地產泡沫的主要根源。
以上種種問題說明,現行土地資源配置制度雖然以其巨量廉價土地和資本投入支撐了十多年經濟高速發展,但資源配置效率很低,而且滋生出嚴重的社會問題,已不能適應經濟新常態下創新型、效率型發展方式的要求,因此必須改革。
土改核心是改計劃配置為市場配置
以上種種弊端政府已經看到,并開始進行征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宅基地“三塊地”的改革試點。但是要看到這些問題不是孤立地發生的,而是現行土地資源計劃配置制度的結果。所以,土地制度改革不能就個別制度安排作“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改革,而必須遵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總體部署,對土地資源配置制度進行整體性、根本性的改革,改計劃配置為市場配置,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為此,首先要建立開放競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同時要將對土地利用全面直接干預的用途管制制度改造為適應市場配置,以彌補市場缺陷和失靈為主要內容的用途管制制度。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發布已有三年,仍沒有建設開放競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跡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擔心一旦開放集體土地入市,土地隨便買賣,城市居民涌向農村買地建房,會沖擊耕地紅線,威脅糧食安全;農民會喪失宅基地、承包地,使基本權益受損。因而對土地制度改革試點采取了“審慎穩妥、風險可控”的態度,對集體土地入市作了嚴格的限制,還為土地制度改革設置了三條底線。
其實,這是高估了土地市場配置的風險。
首先,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兩種用益物權的交易市場,并不涉及土地所有權,無虞會改變土地公有制。
其次,開放競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并不是無序無規的自由市場。開放集體土地入市之前,要做好確權登記發證等基礎工作;土地供求雙方入市都要遵循一定規則,在符合新的土地用途管制規則下,有序地入市。
集體土地入市還以有需求為前提。面臨農民工、低收入居民需要的廉租、廉價房奇缺的市場形勢,一旦開放,集體土地自然會大量涌入市場建設廉租、廉價房。這是市場規律使然。然而,房地產用地需求總是有限的。當住房供需平衡時,建房熱潮自會消退。另一方面,集體土地進入房地產市場也減輕了政府建設保障房的負擔,可以少征保障房用地。集體土地入市用作工業用地,不再由政府低價出讓而由市場定價,工業企業會因地價升高而節約用地,減少工業用地需求。再者,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和入市有償退出,可以消滅“空心村”,節約村莊用地。總體看來,有增有減,不至于發生新增建設用地膨脹失控的情況。
當然,市場配置下的工業和住房用地的增量極有可能突破政府規劃的市、縣建設用地和耕地保有量指標,但不會沖擊18億畝耕地紅線。中國現有耕地20.25億畝,即便除去8200萬畝需要退耕的陡坡耕地和6500萬畝可能因生態而調整的耕地,離18億畝耕地紅線還遠得很。未來應當要求建設用地集約利用,而無需限制集體土地入市。
第三,保護農民基本權益并不是要保住農民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不能流失。在工業化、城鎮化大潮中,農民及其土地向非農產業、城市流轉是不可避免的。這是工業化、城鎮化發展規律使然。保護農民利益是要保護并增進農民的財產權益。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實行市場配置,正好是要賦予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平等的財產權利,實現平等保護產權,并在平等交易的產權流轉中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益。何懼實行市場配置會損害農民利益。
其實,實行土地市場配置最大的風險在于對現行“土地財政”的沖擊。土地制度改革實質上是土地利益鏈的調整。
集體土地入市、縮小征地范圍、提高征地補償費,建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改造政府壟斷的房地產市場,都會使地方政府失去土地出讓金收益。在當今地方政府債臺高筑、財政收入減少的當口,減少或失去出讓金收益,這是地方政府不能承受的。為防范這個風險,需要超前一步進行配套的財稅制度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關系,建立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地稅體系,保證地方政府有一合理、穩定的稅入流量,擺脫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才能推行土地配置制度的改革。
因此,防范土地制度改革風險的辦法是先進行財稅制度改革,而不是限制集體土地入市。
目前新《預算法》頒布,稅制改革正在進行中,厘清央地事權與支出責任工作亦已開始。財稅制度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開展中。與此同時應當掃除上述對市場配置的顧慮,積極地進行建設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試點。
在33個土改試點上改變試點內容和做法,以建立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為目標,建設開放競爭、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包括房地產市場),同時建設適應市場配置的宏觀調控體系。
“十三五”是改革的窗口期,2016年、2017年更是關鍵兩年,應該在這兩年的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中試出一套建設土地資源市場配置制度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以便在后三年能夠全面推廣,完成土地制度市場化改革的任務,完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振經濟增長雄風。
作者系中國老科協國土資源分會土地與環境專業委員會主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財經》雜志2016年第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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